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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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修订版 63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 ( 修订版) 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本规定与工作程序 2 第一节 基本规定 2 第二节 评估工作程序 4 第三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与等级 6 第一节 评估范围 6 第二节 评估等级 6 第四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11 第一节 一般技术要求 11 第二节 评估指标及分级 12 第五章 地质环境条件调查与分析 14 第六章 地质灾害调查与分析 16 第七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1 第八章 成果编制与提交 30 第九章 评审登记 30 第十章 附则 32 附录A地质灾害评估调查表 33 附录B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写参考提纲 34 附录C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图件的编制要求 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 ]20号)、《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号公告)以及行业标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86-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质环境条件及多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实际情况,对《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以期提高全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水平及报告质量,增强评估结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要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不同级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本规定、工作程序、基本内容、技术要求和工作方法。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广东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不能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第五条 有关术语和定义 (一)地质灾害:不良地质作用引起人类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的损失。主要包括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灾种。 (二)崩塌:指斜(边)坡上的部分岩体或者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发生崩落、滚动、倾倒的现象或过程。 (三)滑坡:指斜(边)坡上岩土体沿着一定的软弱面(带),整体或部分顺坡向下滑(移)动的坡面变形破坏的现象或过程。 (四)泥石流:指山区沟谷或山坡上,由于暴雨、融雪等水源激发的、含大量泥沙、石块等松散固体物的特殊洪流。 (五)地面塌陷:指地表岩土体突然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而造成灾害的一种地质现象或过程。 (六)地裂缝:指地表岩土体产生开裂并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裂缝的一种地质现象或过程。 (七)地面沉降:指由于地下松散岩土体固结或压缩,导致整体或局部地面垂直下沉变形的地质现象或过程。 (八)不稳定斜坡:可能发生滑坡、崩塌等潜在隐患的斜坡地段。 (九)地质环境条件:与人类生存、生活和工程设施依存有关的地质要素,包括自然地理、区域地质、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岩土类型及其工程地质性质、水文地质以及人类活动的影响等。 (十)地质灾害易发区:具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地质环境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 (十一)发育程度:地质体在地质作用下变形和发展的状态、空间分布特征。 (十二)危害程度:地质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包括括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灾情是指地质灾害已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程度;险情是指地质灾害潜在威胁的人员数量、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十三)诱发因素:引起地质体发生变化的自然和人为活动要素。 (十四)不良地质现象:地质体已经或正在发生变形破坏的地质现象或过程。 (十五)致灾地质作用: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十六)致灾体: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十七)承灾对象:受灾害影响的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 (十八)地质灾害危险性:地质体在诱发因素作用下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包括拟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可能引发、加剧或工程本身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及可能导致损失的综合估量,可分为危险性大、危险性中等和危险性小三个级别。 (十九)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查明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规模和承灾对象经济社会属性的基础上,从致灾体稳定性和致灾体与承灾对象遭遇的概率上分析入手,对其潜在的危险性进行客观评估,开展包括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综合评估、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估及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等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工作。 (二十)地质灾害危险区: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 (二十一)用地适宜性评估:指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对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适宜性进行评估。用地适宜性分为适宜、基本适宜和适宜性差三个级别。 第二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本规定与工作程序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六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镇和村庄总体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和建设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七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引发、加剧及建设工程本身遭受的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对工程建设区或规划区进行适宜性评估,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第八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在综合分析研究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地质环境综合调查,阐明工程建设区或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或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害性和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评估拟建工程或规划场地的适宜性,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与建议。 第九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开展如下主要工作: (一)充分收集、综合分析和利用评估区及周边地区已有的遥感影像、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和地震等方面的资料。 (二)在收集上述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钻探、物探、坑槽探及取样测试。 (三)根据踏勘和地质灾害调查,取得能够满足地质环境条件分析评估的基础资料,合理确定评估范围。 (四)具有能够满足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的基础数据。 第十条 拟建工程征地范围处于危险性大区的项目,评估报告中应明确地质灾害的具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评估报告要求,对地质灾害进行科学有效的防治,确保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的安全。相关部门负责跟踪检查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并对评估结果的质量负责。严禁挂靠资质和任务分包。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评估人员必须是报告评估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评估人员(三人或以上)应当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编制资格证书,其中必须有一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完成后,由评审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经过并经评审机构登记后方可提交立项和用地审批使用。 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调查必须重视已有资料的综合分析与利用,必须对评估区进行野外地质环境调查工作,还应遵循重点地段重点调查的原则;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必须遵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两年,工程建设仍未进行,应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地形、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人类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改变很大)或工程建设方案变化大(工程地点改变或工程类型、性质改变)时,应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第二节 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可分为编制评估工作大纲、地质灾害综合调查、资料综合整理及报告编制、报告评审四个阶段,详见图2-1。 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引用的主要技术规范文件: 1、行业标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86- ); 2、《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细则( 修订版)》(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 3、《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GB 12328-90); 4、《1:2.5~1:5万工程地质调查规范》(GBD 14003-89); 5、《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查规范(1:50000)》(GB/T 14158-93); 6、《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 ); 7、《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T 50218- ); 8、《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 ); 9、《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 0218- ); 1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 1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 ); 1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 13、《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 0240- ); 14、《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调查规范(1:50000)》(DZ/T 0261- ); 15、《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 0221- ); 16、《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 0222- ); 1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 除以上技术规范和标准外,具体项目可根据工程和规划的类型,采用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否 是 地质环境基本特征分析 资料是否满足需要 收集建设项目勘察、规划、设计资料 现 场 踏 勘 接受地质灾害评估委托 否 组织评估机构登记 是 专家组评审:是否满足技术要求 否 是 报告质量自检:是否满足技术要求 评估报告编制 结论与建议 建设用地适宜性分析及 地质灾害防治区划分析 地质灾害预防、治理措施分析 地质灾害综合评估 地质灾害现状评估 地质灾害预测评估 地质灾害类型的确定及评价要素的选取 分析工程基本特征及其对地质 环境的要求、影响 分析地质环境的承受能 力和可能的灾变种类 地质灾害综合调查 确定评估级别、评估工作区范围、 工作方法,编制评估工作大纲 提交委托方使用 图2-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图 第三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与等级 第一节 评估范围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应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范围内,应根据拟建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的影响范围予以确定。评估范围应包括拟建工程用地和地质灾害影响区域,并考虑外围地质灾害对其的影响。若危险性仅限于用地范围内,可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不同灾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依据下列规定进行: (一)崩塌的评估范围,应包括潜在崩塌体、崩塌危害区及崩塌缓冲区。 (二)滑坡的评估范围,应包括潜在滑坡体、滑坡区及其危害范围。 (三)泥石流的评估范围,应包括泥石流物源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即完整的流域及其危害范围。 (四)地面沉降评估范围应包括沉降区域及可能影响的范围。 (五)地面塌陷评估范围:岩溶地面塌陷的评估范围应包括岩溶地面塌陷区及其可能影响的范围;矿山地下采空区或地下空间地面塌陷的评估范围包括位移角圈定的塌落区、位移区及其影响范围。 (六)地裂缝的评估范围应与推测地裂缝可能延展和影响的范围一致。 第二十一条 评估范围应根据灾害类型和工程特点扩展到地质灾害影响边界。线状工程如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以线路中线向两侧及两端外扩500~1000m。非线状工程的评估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外扩,一般应以征地红线外扩50m以上。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和规划区位于强震区,工程场地内分布有可能产生明显错位或构造性裂缝的断裂或发震断裂,评估范围应尽量拓展到邻近地区活动断裂的特殊构造部位,如:不同方向活动性断裂的交汇处、拐弯段、强烈活动部位、断面上不平滑处等。 第二十三条 在已进行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时,若该建设工程处于已划定为危险性大区或危险性中等的区段,还应按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四条 区域性工程项目的评估范围,应根据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及工程类型确定。 第二节 评估等级 第二十五条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86- )的有关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按照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为三级(表3-1)。对评估区所在地历史上已发生过危险性大、危害性大,且已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或已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评估项目,均为一级评估项目。 表3-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地质环境条件 复杂程度 评估工作分级 建设项目重要性 复杂 中 等 简单 重要建设项目 一级 一级 二级 较重要建设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般建设项目 二级 三级 三级 第二十六条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确定,应充分考虑地质环境条件的特点及其对拟建工程项目及其周边地质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行划分(表3-2),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判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按照表3-3进行确定。 表3-2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表 复杂程度 判定因素 复 杂 中 等 简 单 区域地质背景 区域地质构造条件复杂,建设场地有全新世活动断裂,地震基本烈度大于Ⅷ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0.2g 区域地质构造条件较复杂,建设场地附近有全新世活动断裂,地震基本烈度Ⅶ度至Ⅷ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0.1~0.2g 区域地质构造条件简单,建设场地附近无全新世活动断裂,地震基本烈度小于或等于Ⅵ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小于0.1g 地形地貌 评估区跨越两种或两种以上地貌单元;相对高差大于200m,或地形坡度>30° 评估区跨越两种或两种以上地貌单元,相对高差50~200m,地形坡度10~30° 单一地貌单元,且相对高差小于50m,地形坡度小于10° 地质构造 褶皱断裂发育;有二组及以上张性断裂;或有多于4组裂隙,间距<0.3m,倾角变化大;岩体破碎 褶皱断裂较发育;偶见断裂,对稳定性和工程无重大影响;有3~4组节理裂隙,间距0.3~1.0m,倾角变化较大;岩体较破碎 无褶皱断裂;且<3组节理裂隙,倾角变化小,稳定性较好;岩体较完整 地层岩性和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 岩层倾角>45°,岩体为碎裂及散体结构构造;岩土分层多;岩土层厚度变化大,力学性质离散性大;岩土水理性能差,容易出现崩解、渗漏破坏、淘蚀或软化 岩层倾角10~45°,岩体为层状-块状构造;岩土分层较多;工程岩土层厚度变化较大,力学性质离散性较大;岩土水理性能较差,可能出现崩解和渗漏破坏,一般无淘蚀、软化 岩层倾角<10°,岩体为整体构造;岩土分层少,厚度稳定。力学性质离散性小;岩土水理性能良好,不会出现崩解、渗漏破坏、淘蚀或软化 水文地质条件 具多层含水层,水位年际变化大于20m,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下水对场地稳定性、工程施工有重大影响 具二至三层含水层,水位年际变化5~20m,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地下水对场地稳定性、工程施工有较大影响 单层含水层,水位年际变化小于5m,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地下水对场地稳定性和工程施工无明显影响 现状地质灾害及不良地质现象 发育强烈,危害大 发育中等,危害中等 发育弱或不发育,危害小 人类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强烈:填土边坡或土质挖方边坡>20m;岩质挖方边坡>30m;潜埋洞室,洞跨≥15m:水平一缓倾斜(0~60°)矿体地下采空区;对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程度大 中等:填土边坡或土质挖方边坡5~20m;岩质挖方边坡10~30m;潜埋洞室,洞跨<15m;陡倾斜(>60°)矿体地下采空区;对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程度中等 弱:填土边坡或土质挖方边坡<5m;岩质挖方边坡<10m;无潜埋洞室和地下采空区;对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程度轻微 注:每类条件中,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有一条符合条件者即为该类复杂类型。 表3-3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 项目类型 划分指标(单位) 重要建设 较重要建设 一般建设 面积性 城镇和开发区 占地面积(km2) ≥2 0.5≤~<2.0 <0.5 住宅区 用地面积(km2) ≥0.5 0.1≤~<0.5 <0.1 新建村庄 人 口 ≥400 200≤~<400 <200 民 用 及 公 用 建 筑 民用建筑 层 数 (高度) ≥30 (≥50m) 15≤~<30 (24≤~<50m) <15 (<24m) 商 场 建筑面积(m2) ≥10000 3000≤~<10000 <3000 体育场、馆 座位(个) ≥10000 3000≤~<10000 <3000 宾 馆 床位(个) ≥1000 500≤~<1000 <500 会场、影剧院 座位(个) ≥1500 500≤~<1500 <500 娱乐场所 容纳人数(人) ≥1500 500≤~<1500 <500 独立展览馆、图书馆、档案馆、宗教场所、纪念馆 省级、广州市及以上 地级市 县级以下 高耸构筑物 高度(m) ≥200 50≤~<200 <50 液化石油气、煤气储备厂 容积(m3) 单罐≥1000m3;或罐区总储量≥5000m3 单罐<1000m3;或罐区总储量<5000m3 —— 交 通 公 路 设计等级 新修二级以上 改造二级和三级 四级 城市道路 里程(km) ≥10 3≤~<10 <3 桥涵工程 桥梁等级 独立大桥:总长度≥500m;或单跨≥100m 大桥:长度100m~<500m;或单跨40≤~<100m 中桥及其以下桥 梁;长度<100m 隧道工程 长度(m) ≥1000 500≤~<1000 <500 机 场 全属此类 —— —— 铁 路 全属此类 —— —— 港口码头区 年吞吐量(万t) ≥200 10≤~<200 <10 内河港口 吨级(t) ≥1000 300≤~<1000 <300 地 铁 全属此类 —— —— 能源 风电 火力发电厂 单机容量(MW) ≥300 30≤~<300 <30 水电站 单机容量(MW) ≥200 20≤~<200 <20 核电站 全属此类 —— —— 变电站 线路电压(kV) ≥300 <300 —— 输电线路 线路长度(m) ≥500 100≤~<500 <100 供水 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 日供水量(m3) ≥50000 10000≤~<50000 <10000 地表水体取水口、自来水厂 日供水量(m3) ≥100000 30000≤~<100000 <30000 环保 污水处理厂 日处理量(m3) ≥1 0 50000≤~<1 0 <50000 生活垃圾处理场 日处理能力(t) ≥1500 500≤~<1500 <500 危险品处理 全属此类 教育卫生 高等学校 在校人数(人) ≥5000 3000≤~<5000 <3000 中小学、幼儿园 非住宿 在校人数(人) ≥ 1000≤~< <1000 住宿 在校人数(人) ≥300 200≤~<300 <200 医院、疗养院 床位(张) ≥800 300≤~<800 <300 工 厂 矿 山 无污染、无强烈震动工厂 按相应行业标准 (厂房跨度) 大型 (≥30m) 中型 (24≤~<30m) 小型 (<24m) 污染型工厂(含废水、废渣、放射性污染) 按相应行业标准 具有水或土壤污染可能的中型以上工厂 具有水或土壤污染可能的小型工厂 具有土壤污染可能的小型工厂 矿山 边界影响范围(km) ≥1.0 0.5≤~<1.0 <0.5 矿山选矿厂 日处理量(t/d) ≥500 250≤~<500 <500 尾矿坝 库容(106m3) ≥1.0 0.1≤~<1.0 <0.1 水泥石灰岩矿山 露天 储量(万t) ≥3000 1000≤~<3000 <1000 地下 储量(万t) ≥1000 100≤~<1000 <100 土石方挡土 地下洞室 长度(m) ≥150 <150 —— 岩体挖方挡墙 长度(m) ≥30 20≤~<30 <20 挡土墙、路堤、土体挖方挡墙 高度(m) ≥20 10≤~<20 <10 土石方工程 土石方量或 挖填深度 ≥50000m3;挖填深度≥10m 30000≤~<50000m3;探填深度6≤~<10m <30000m3;挖填深度<6m 水利水运 沿海港口 集装箱、件杂、多用途码头 吨级(t) ≥ 0 10000≤~< 0 <10000 散货、原油 ≥30000 10000≤~<30000 <10000 通航建筑与渠化整治工程 ≥300 100≤~<300 <100 船坞、船厂 ≥10000 3000≤~<10000 <3000 护岸、防波堤、导流堤等水工建筑 最大水深 m ≥8 4≤~<8 <4 水库 库容 (108m3) ≥1.0 0.1≤~<1.0 <0.1 农田水利 灌溉面积) 万亩 ≥50 5≤~<50 <5 其 它 放射性设施 全属此类 —— —— 广播电视中心 全属此类 —— —— 广播电视发射塔 高度(m) ≥100 50≤~<100 <50 电讯 含设备预算 总投资(万元) ≥5000 ≤~<5000 < 注:当建设项目重要性符合两个以上重要项时,按重要性级别最高的一档确定。 第四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第一节 一般技术要求 第二十八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在充分收集和研究现有资料的基础上,开展评估区的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估工作。 (一)收集气象水文、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区域地质、地震等资料及工程建设初步设计图或规划图。对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钻探或物探工作。 (二)在收集和分析资料的基础上,经过踏勘和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调查,了解评估区的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层岩石、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岩土性质和地质灾害发育现状及对拟建工程的影响,判定地质环境的复杂程度,进行地质灾害现状评估。 (三)综合分析研究工程项目特征和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研究工程建设与地质环境的相互影响,对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进行预测评估。 (四)依据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分区段划分出危险性等级,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评估建设场地用地适宜性,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一级评估应有充分的基础资料和半定量以上评价指标进行充分论证评估。 (一)收集的资料应具有判断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以及判断岩土体力学性质的半定量或定量评价指标。已有资料无法满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时,应补充钻探、物探等工作,取得必要的测试数据。 (二)应根据建设工程特点,进行1:1000~1:10000(较长的线状工程可选用l:25000~l:50000)比例尺地质环境综合调查工作,按照相应精度要求(在图幅面积10×10cm的范围内,调查控制点不应少于5个)对地层岩石、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岩土工程地质、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灾害等进行调查。 (三)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危害性、危险性逐一进行现状评估。 (四)对评估区内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的各类地质灾害进行半定量或定量预测评估。 (五)依据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评估建设场地的用地适宜性,提出针对性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建议。 第三十条 二级评估应有足够的基础资料和定性或半定量评价指标进行论证评估。 (一)收集的资料,应具有判断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及岩土体力学性质的定性或半定量评价指标。当已有资料无法满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时,应补充钻探等工作,取得相关的测试数据。 (二)应根据建设工程特点,进行1:1000~l:10000比例尺地质环境综合调查工作,按照相应精度要求(在图幅面积10×10cm的范围内,调查控制点不应少于3个)对地层岩石、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岩土工程地质、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灾害等进行调查。 (三)应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危害性、危险性逐一进行现状评估。 (四)对评估区内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的各类地质灾害进行定性或半定量(有条件时应定量)预测评估。 (五)依据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评估建设场地的用地适宜性,提出针对性较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三级评估应有必要的基础资料,进行定性分析评估,可参照一级评估内容适当从简,做出概略评估。三级评估的综合调查精度要求为:在图幅面积10×10cm的范围内,调查控制点不应少于2个。 第二节 评估指标及分级 第三十二条 在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调查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包括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需要综合分析的指标主要包括地质灾害诱发因素、发育程度、危害程度和危险性。 第三十三条 地质灾害诱发因素的分类见表4-1。 表4-1 地质灾害诱发因素分类表 分类 滑坡 崩塌 泥石流 岩溶塌陷 采空塌陷 地裂缝 地面沉降 自然因素 地震、降水、融雪、融冰、地下水位上升、河流侵蚀、新构造运动 地震、降水、融雪、融冰、温差变化、河流侵蚀、树木根劈 降水、融雪融冰、堰塞湖溢流、地震 地下水位变化、地震、降水 地下水位变化、地震、 地震、新构造运动 新构造运动 人为因素 开挖扰动、爆破、采矿、加载、抽排水 开挖扰动、爆破、机械震动、抽排水、加载 水库溢流或垮坝、弃渣加载、植被破坏 抽排水、开挖扰动、采矿、机械震动、加载 采矿、抽排水、开挖扰动、震动、加载 抽排水 抽排水、油气开采 第三十四条 地质灾害发育程度分为强发育、中等发育和弱发育三级。各类地质灾害发育程度的半定量-定量分析法详见本《细则》第七章,也可参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86- )的附录D(D1~D10)。 第三十五条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分为危害程度大、危害程度中等和危害程度小三级,见表4-2。 表4-2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分级表 危害程度 灾情 险情 死亡人数/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受威胁人数/人 可能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大 ≥10 ≥500 ≥100 ≥500 中等 >3~<10 >100~<500 >10~<100 >100~<500 小 ≤3 ≤100 ≤10 ≤100 注1:灾情:指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采用“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指标评价。 注2:险情:指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采用“受威胁人数”“可能直接经济损失”指标评价。 注3:危害程度采用“灾情”或“险情”指标评价。 第三十六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依据地质灾害发育程度和危害程度分为危险性大、危险性中等和危险性小三级,见表4-3。 表4-3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表 危害程度 发育程度 强 中等 弱 大 危险性大 危险性大 危险性中等 中等 危险性大 危险性中等 危险性中等 小 危险性中等 危险性小 危险性小 第五章 地质环境条件调查与分析 第三十七条 一般规定: (一)在充分搜集和分析评估区及有关相邻地区已有地质环境资料的基础上,应针对拟建工程或规划区的特点,对评估区地质灾害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进行调查。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调查用图应能充分反映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和灾害体特征,便于使用和阅读,比例尺可酌情确定,一般不宜小于1:50 000。调查精度参见不同级别评估的要求。在对地质灾害形成有明显控制与影响的微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等重要部位或重点地段,可适当加密调查点。 (三)经过调查,应分析地质环境条件对评估区及周边地质灾害形成、分布和发育的影响。 (四)经过综合分析,对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做出总体和分区段划分,并给出主导因素、从属因素和诱发因素的评估结论。 (五)野外调查应有野外记录本(表)、工作手图和实际材料图。 第三十八条 地质环境条件调查与分析内容: (一)调查及分析区域地质背景、评估区地形地貌等八个地质环境条件的特征与变化规律及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其中包括: (1)区域地质背景:搜集区域地质及构造背景资料,分析判断在其背景下可能发育的地质灾害及与评估区的关系;搜集评估区及周边活动断裂资料,分析判断对评估区的影响程度;搜集区域地震历史资料,分析判断地质活动对评估区的影响及地壳稳定性。 (2)气象水文:搜集评估区期邻近区的气象资料,主要包括气候类型特征、气温、降水、蒸发、湿度等,重点掌握与地质灾害关系密切的气象要素,如降水时空变化规律与特征、日最大降雨量、灾害性天气等;搜集分析评估区所在流域的水文特征,主要包括流量、水位、洪涝、潮水位、风暴潮等。 (3)地形地貌:调查评估区地貌形态、类型、海拔、相对高差、成因、分布;地表植被的种类、覆盖率、建筑物分布及特征等。重点调查与地质灾害相关的地貌特征,主要包括:自然斜坡的形态、类型、结构、坡度、高度;沟谷、河谷、河漫滩、阶地、冲洪积扇等分布特征;微地貌的组合特征、相对年代及其演化历史;人工边坡、露天采矿场、水库、大坝、堤防、弃渣堆等的分布、形态、规模及稳定状态。 (4)地层岩石:调查评估区地层时代、岩性岩相、结构构造、层序、分布、产状、厚度变化及接触关系等。 (5)地质构造:调查评估区构造形态、分布、特征、组合形式,结构面的产状、形态、规模、性质、密度以及相互关系,分析地质结构面对地质体成灾作用的影响。 (6)岩土体类型及其工程地质条件:调查评估区岩土体分布、类型、岩性、组份、结构、物理力学性质;分析主体工程的工程地质条件及不良地质现象。 (7)水文地质条件:调查评估区地下水类型、含水岩组分布与厚度、富水性(水量)、透水性,隔水层的岩性、厚度、分布,分析地下水的水力联系、水位及动态变化规律、水温、水质、腐蚀性、补径排条件等以及对评估区岩土体的影响及其与地质灾害的关系。 (8)人类工程活动:调查评估区人类活动的类型、强度、规模、分布及其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二)分析各地质环境条件对评估区主要致灾地质作用形成、发育所起的作用,划分出主导地质环境因素、从属因素和激发因素,为预测评估提供依据。 (三)综合地质环境条件各因素的复杂程度,对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作出总体评价;对于线状工程、区域性工程,还应分区段评价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 (四)有关区域地壳稳定性、高坝和高层建筑地基稳定性、隧道开挖过程中的工程地质问题、地下开挖过程中的各种灾害(岩爆、突水、瓦斯突出等)及矿山生产中排土场、矸石山、矿渣堆、尾矿库发生的各种灾害和问题,不作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但上述问题存在于评估区内,应在地质环境条件中进行论述,并在评估报告中建议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按专业规范和要求进行专项评价。 第六章 地质灾害调查与分析 第三十九条 一般规定: (一)地质灾害调查应基本查明评估区及周边已发生(或潜在)的各种地质灾害的形成条件、活动规模、变形特征、诱发因索与形成机制等,对其稳定性(发育程度)进行初步评价。 (二)查明评估区地质灾害对生命财产和工程设施造成的危害程度。 (三)在充分收集和分析前人资料及实地踏勘基础上,应对下列区段进行重点调查: (1)不同类型灾种的易发区段; (2)岩体破碎、土体松散、构造发育而且存在适宜的斜坡坡度、坡高、坡型的自然斜坡区段; (3)工程设计挖方切坡、大面积填方区段; (4)潜在泥石流的冲沟; (5)可能诱发岩溶塌陷范围; (6)采空区及其塌陷范围; (7)各类特殊性岩土分布范围。 (8)线性及区域性的工程项目,所属范围内地质灾害易发区段、危险区段及危害性严重的地质灾害点。 (四)对地质灾害体的重点部位和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等,应进行拍照、录像或绘制素描图。 (五)搜集和调查评估区或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类型、效果和经验。 (六)调查时应填写地质灾害评估调查表(见附录A)。 第四十条 崩塌(危岩)调查内容与要求。 (一)崩塌所处自然地理位置。主要调查崩塌发生地的地名,行政区位置(坐标、经纬度)、崩塌区自然经济状况。 (二)崩塌的类型、规模、范围;崩塌体规模和崩落方向;发生时间。 (三)崩塌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岩土体结构类型、结构面的产状、开闭程度、力学属性、延伸及贯穿情况,风化程度、地下水位。 (四)调查崩塌区气象水文条件,分析崩塌的原因,了解当地防治崩塌的经验。 (五)调查崩塌体的危害对象,经济损失,所在边坡的潜在稳定性、防治措施及效果。 第四十一条 滑坡调查内容与要求。 (一)收集当地的滑坡史、易滑地层分布、水文气象、丁程地质、地质构造和遥感等资料。初步确定已发滑坡位置及潜在滑坡的地段。 (二)滑坡地质环境条件调查。 (1)滑坡区地形地貌调查。包括滑坡区所处地貌类型、微地貌形态及其演变过程;滑坡发生地形部位、形态特征、坡度、相对高差;坡面特征、前缘临空面高度及倾角,有无河流冲刷。 (2)滑坡区地层岩性调查。指地层时代,岩层类型,岩性组合特征,节理裂隙发育情况,风化程度。土质滑坡,应调查土的类型、特征。 (3)滑坡区地质构造调查。主要调查滑坡区所处大地构造部位,构造结构面类型及其组合特征。 (4)滑坡区气象及水文地质调查。包括滑坡区地表水分布、变化和地下水出露、流量等与滑坡形成的关系;滑坡发生前和发生时的降雨量及降雨特征。 (5)地震调查。调查滑坡区历史地震情况与发生滑坡的关系。 (6)人类经济工程活动调查。滑坡区是否有因修建公路、铁路和其它建筑设施,开挖坡脚、采石放炮和当地滑坡整治的经验。 (三)已发生滑坡体调查内容与要求 (1)滑坡体所处自然地理位置。主要调查滑坡发生地的地名,行政区位置(坐标、经纬度)、滑坡区自然经济状况。 (2)滑坡体基本数据和特征调查。 ①滑坡发生时间; ②滑坡体形态特征:滑坡前、后缘高程,滑坡壁相对高差、坡度、滑移-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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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 地质灾害 危险性 评估 实施细则 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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