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说明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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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权投资基金说明书 二0 九年 七月 日目 录一、企业(基金)概要1二、企业(基金)治理结构3三、企业(基金)财产份额的转让4四、企业(基金)的投资5五、企业(基金)财产10六、企业(基金)的收益分配10七、企业(基金)资产的费用和税费11八、企业(基金)的会计和审计13九、企业(基金)的解散与清算13十、企业(基金)受托管理人15十一、企业(基金)资金托管人20十二、相关服务机构22十三、企业(基金)的信息披露23十四、风险提示24 一、企业(基金)概要本企业(基金)是企业(基金)发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文件等进行
2、定向私募。 (基金)唯一普通合伙人,对本企业(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除普通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均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最高人数为49人。(一)名称天津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天津 )(二)类型有限合伙企业(三)设立目的产业股权投资(四)募资规模本企业(基金)预期对外私募人民币1亿元左右;最低募资额度人民币3000万元。(五)运作方式全封闭/可转让(六)募资期限本企业(基金)募资期限为90天,自2010 年 月 日始至2010年 月 日止。若在募资期限内,募资总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亿元,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随时终止募资、并设立本企业(基金);募资期限届满后,募资总额达到或超
3、过人民币3000万元,则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设立本企业(基金)。普通合伙人决定终止募资后,将在10天内召开合伙人会议设立本企业(基金)。(七)存续期本企业(基金)存续期限为7年。(若全部投资项目在存续期届满前退出变现,企业可提前解散)(八)有限合伙人加入条件1. 投资者资格投资者应系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为合格投资者。2. 认购资金合法性要求投资者须保证其资金为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3. 资金要求认购资金为人民币。投资者单笔资金金额最低为200万元,且须按照5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万元。(九)募集场所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中心,地
4、 址:天津开发区宏达街十九号管委会 2 楼 A。(十)认购1. 认购原则:金额优先,同等金额时间优先。2. 投资者可在募资期限内携如下材料到募集场所办理认购: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自然人投资者:本人身份证原件。若委托他人办理,则需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和受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3. 投资者须一次性将认缴出资转入以下银行专用帐户(用途注明“投资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帐户名称:天津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开户行:帐号:受托管理人 承诺至少认购本企业(基金)募资总额的1%。4. 本企业(基金)存
5、续期间不接受新的认购资金,亦不办理赎回。5. 如募资期限届满达不到最低募资额度,则本企业(基金)普通合伙人将承担因私募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募资期限届满后30天内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息退还投资者。二、企业(基金)治理结构1. 企业(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为 负责执行本企业(基金)的日常事务。2. 企业(基金)的受托管理人为 负责管理本企业(基金)的投资运作事务。3. 除普通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为本企业(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有限合伙协议以及相关合同文件等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4. 企业设立有限合伙人代表委员会,由5名有限合伙人代表组成。有
6、限合伙人代表由普通合伙人根据其代表性和出资规模指定。有限合伙人代表委员会主要职权如下:(1) 对超出投资范围的投资项目作出决议。(2) 对超出投资限制的投资项目作出决议。(3) 对在项目回收期拟继续投资的项目作出决议。(4) 对可能涉及利益冲突的投资项目作出决议。5. 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五人组成,由普通合伙人指定。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责如下:(1) 确立并控制本企业的投资方针、投资方向、投资原则、投资策略。(2) 建立本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绩效评估等方面的管理制度。(3) 审核和批准本企业投资项目之投资方案及投资项目之退出方案等事宜,但不包括
7、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的规定应当由有限合伙人代表委员会决定和/或参与决定的投资事项。图1 (有限合伙)治理结构图管理 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托管资金交通银行天津分行有限合伙人代表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合格投资者(自然人、机构)有限合伙人天津奥罗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企业(基金)财产份额的转让在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对外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的出资。有限合伙人转让出资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行使优先受让权,并且不能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比例,则其应按照各方实缴出资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以外的任何合法投资者依法受让
8、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履行完成相关手续的,经修订有限合伙协议即成为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经修订后的有限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四、企业(基金)的投资(一)投资领域主要投资领域为高科技、高成长、新经济、新服务、新能源、新材料、新农业等领域的优秀企业和其他行业中的优秀企业。(二)投资对象主要投资于稳定成长、预计1-2年内可以申请在境内公开发行或境外上市的预上市企业。(三)投资阶段涵盖发展阶段、扩张阶段和成熟期。(四)投资原则单个项目投资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设立时实缴出资总额的40%;持有单个被投资项目公司股份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额的30%。(五)投
9、资目标主要投资于品质优良、成长潜力高于平均水平、现金流量好、稳定成长的、已进入或即将进入辅导期的预上市企业(Pre-IPO),尤其关注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的中小型企业的改制上市及符合境外上市的中小企业。(六)投资方式股权投资为主,结合多种投资方式;根据投资项目情况,可以采取联合投资和分段投资的方式。(七)投资风格1. 坚持稳健进取的投资风格,主要投资于优秀的扩张期或成长期的、有较大上市机会的企业。2. 注重企业的上市条件,在适当的时机进入企业帮助企业完成上市前的准备,并积极为企业上市寻找合适保荐人,使企业的价值在短期内得以体现。3. 投资期通常为2年(即在两年内将所募资金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
10、费用后全部投出),并在此期间和被投资企业股东与管理层密切沟通,充分发挥投资管理人的专业优势和资本运作背景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有效的增值服务,共同致力于提升被投资企业价值。4. 对项目融资较大,或者被投资企业因特殊技术、特殊经营业务、特殊销售渠道等不能完全信息披露的,或者有非公司成长本质性的个别指标暂时未能达到本企业(基金)标准的,可以与其他风险投资企业(基金)组成投资联盟,实现多方共同监管、共同辅导的良好投资环境。(八)投资企业的标准1、投资于拟在主板上市的企业,预测其财务指标在投资实现后一至两年内达到以下标准:(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
11、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2、投资于拟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企业,预测其财务指标在投资实现后一至两年内达到以下标准:(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5000万元;或者
12、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3、投资于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预测其财务指标在投资实现后一至两年内达到创业板的上市标准。(九)退出方式项目退出的方式为促成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上市后或卖壳境外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变现。在预先设定的退出时机成熟时(如公司上市后锁定期结束前两个月),受托管理人应提前拟订详细的退出方案,并报企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在适当的时间予以执行。受托管理人制定退出方案时,应首先维护投资人
13、的利益,其次应顾及被投资企业的稳定及长远发展。如预先设定的IPO退出机制无法实现(例如:被投资企业未能按照预定计划上市),受托管理人将拟订退出模式修改方案(包括:继续延期至IPO退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向投资人直接派发股票;协议转让给其他机构或者投资基金;引进战略投资者收购;或者产权交易市场挂牌出让等等),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十)投资决策流程为保证企业(基金)投资原则、投资策略的执行和投资目标的实现,本企业(基金)采用较为科学合理的分层决策体制。本企业(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本企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会议形式讨论和决定本企业(基金)投资的
14、重大事宜。本企业(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流程分为投资研究和考察、投资决策建议、投资执行、投资后管理跟踪与调整、风险控制五个环节。投资决策程序如下:1. 受托管理人基金管理部投资经理从项目渠道获得目标企业的基本资料,结合行业分析对该项目作出初步判断和研究,对有意向的项目作项目简介报基金管理部备案。2. 受托管理人基金管理部项目经理对有意向项目继续跟进,经审慎调研完成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报告及股权投资方案提交受托管理人基金管理部。3. 受托管理人基金管理部经充分讨论评估,作出项目投资建议书报受托管理人项目委员会。4. 受托管理人项目委员会经过分析论证,将意见报受托管理人公司董事长、总裁,受托管理人
15、公司董事长、总裁通过项目考察、组织该行业相关专家评审、审核后报 投资决策委员会。5.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并通过框架协议条款。6. 项目通过评审后,即与被投资企业签署框架协议,并聘请独立的第三方(法律、财务等)进行尽职调查。7. 在企业法律顾问协助下起草正式投资协议,并与被投资企业签署正式投资协议。8. 投资后,由受托管理人投后管理部对企业(基金)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和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定期完成项目管理报告。9. 根据企业发展状况,选择适当时机,协助被投资企业完成上市程序并出售所持股票或安排股权转让、回购以退出所投股权而变现。图2: (有限合伙)之投资决策流程图目标企业项目初选
16、资料收集受托管理人基金管理部否决审慎调研否决受托管理人项目委员会股权投资方案设计通过 补充材料受托管理人公司董事长、总裁否决项目考察通过专家评审补充材料否决 投资决策委员会第三方尽职调查(法律财务)框架协议企业通告公全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需立即向本本签署正式协议投资受托管理人投后管理部制定股权变现方案增值服务投资管理 否决 投资决策委员会受托管理人公司董事长、总裁股权撤出变现五、企业(基金)财产(一)企业(基金)财产的构成企业(基金)财产的总值是指企业(基金)拥有的各类所投资项目的股权、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二)企业(基金)财产的账户企业(基金)单独在企业(基金)资金托管人处
17、开户,开立的企业(基金)专用账户与企业(基金)受托管理人、普通合伙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企业(基金)受托管理人旗下其他企业(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企业(基金)资金托管人对企业(基金)的财产及其投向进行监督。(三)企业(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企业(基金)财产独立于企业(基金)受托管理人、普通合伙人的固有财产。企业(基金)财产由企业(基金)资金托管人保管。企业(基金)受托管理人、普通合伙人不得将企业(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企业(基金)受托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因企业(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收益,归入企业(基金)财产。企业(基金)受托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18、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企业(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企业(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企业(基金)受托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固有财产产生相互抵消;企业(基金)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非因企业(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企业(基金)财产强制执行。除依法律法规规定处分外,企业(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六、企业(基金)的收益分配(一)企业(基金)收入的构成1. 企业(基金)股权投资退出变现后的差价;2. 企业(基金)股权投资的分红;3. 银行存款利息;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二)企业(基金)超额收益本企业(基金)投资项目超额收益为单笔项目投资收益与该项目
19、投资本金110%的差额。(三)收益分配原则1. 本企业(基金)所有合伙人享有的收益分配权按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2. 企业(基金)收益分配要首先保证本企业(基金)的正常运转费用及企业管理费的提取;3.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4. 企业(基金)受托管理人提取超额收益的20%做为业绩报酬;5. 企业(基金)受托管理人仅在本企业(基金)当期项目投资收益先弥补以往项目亏损后,方可就超额收益剩余部分提取业绩报酬;6. 项目退出变现后两个月内进行收益分配;7. 法律法规或监督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1. 本企业(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案根据
20、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由受托管理人负责设计与实施。企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企业(基金)收益的范围、企业(基金)净收益、企业(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2. 企业清算后的收益分配按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七、企业(基金)资产的费用和税费(一)企业(基金)费用的种类1. 企业(基金)发起成立前的所有筹办费(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注册登记费、推广宣传费等);2. 企业(基金)受托管理人的管理费;3. 企业(基金)资金托管人的托管费;4. 企业(基金)所持股权转让交易费用;5. 与企业(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6. 信息披露转达费;7.
2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企业(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二)企业(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 企业(基金)受托管理人的管理费(1) 本企业(基金)管理费按本企业(基金)成立时实缴出资总额的3%计提。(2) 本企业(基金)管理费每年计提一次,不足一年的按时间比例计提。(3) 每年的4月15日,由企业(基金)普通合伙人向企业(基金)资金托管人发送上年度企业(基金)管理划款指令,企业(基金)资金托管人复核后于4月20日前从企业(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企业(基金)受托管理人。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2. 企业(基金)资金托管人的托管费(1) 本企业(基金)托管费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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