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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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省中医院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标书编号:** **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0年3月25日 总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2 第二章 招标书……………………………………..…4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前附表…………….……….……15 第四章 合同格式………………………..……………23 第五章 项目需求………………………..……………25 第六章 投标书…………………………………..……40 一、 投标函格式…………………………….………….41 二、 开标一览表……………………………………….42 三、 投标报价表…………………………..…..…….43 四、 业务分析、技术方案………………………..….44 五、 资格证明文件…………………………….………45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标书编号:**) **省政府采购中心受**省中医院的委托,就**省中医院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投标人前来参加。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省中医院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标书编号:**) 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对医院的信息系统进行区域划分,针对不同区域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安全措施。同时,各个不同区域的安全管理制度也根据区域的特点而有所不同。最终形成一个整体的安全防护体系。 三、投标人资质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有能力提供本项目中所采购的设备及服务、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并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允许转包、分包。 3、投标人可以选用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四、招标文件发布信息: 招标文件发布时间:2010年3月26日起 招标文件在**省政府采购网上免费下载,如确定参加投标请如实填写参与投标确认函,并按要求传真回复(回复号码**-**)。如潜在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去做,将自行承担所产生的风险。 五、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投标文件开始接收及截止时间:2010年4月15日上午8:30—9:30,过时拒收 投标文件接收地点:**市**路53号**大酒店八楼会议室 投标文件接收人:** 六、开标有关信息: 开标时间:2010年4月15日上午9:30整 开标地点:**市**路53号**大酒店八楼会议室 七、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项目经办人:**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市**路43号404室 邮政编码: ** 网址:** 汇款银行:招商银行**支行 汇款帐号及户名:** **省政府采购中心 **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0年3月25日 第二章 招标书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项目名称:**省中医院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标书编号:** 2 采购人:**省中医院 集中采购机构:**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 集中采购机构地址:**市**路43号404室 3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期前送达**省政府采购中心 帐户名:**省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行:招行**支行 帐 号:**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三十(30)天内保持有效 投标保证金应交纳形式为有效银行本票(同城)或银行汇票(异地)。采购中心不接受转账、现金、转账支票、电汇或其他形式的保证金。 4 投标有效期:开标后三十(30)天 5 投标文件递交至:**市**路53号**大酒店八楼会议室 投标截止时间: 2010年4月15日上午9:30整 投标文件接收人:** 联系电话:** 技术咨询:** 咨询电话:**-** 6 投标文件正本份数:1份 副本份数:6份 7 签订合同地点:**省政府采购中心 8 交付地点:**省中医院 9 项目要求:合同签定后6个月内完成系统集成、安装调试及试运行。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招标方式 1.1 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公告中所述项目。 2、合格的投标人 与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质要求相同。 3、适用法律 3.1 本次招标及由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制约和保护。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采购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采购中心和采购人不收取招标服务费用。 5、招标文件的约束力 5.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制作投标文件并参与投标。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构成 6.1 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 招标书 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 (2) 合同条款及前附表 (3) 合同格式 (4) 项目需求 (5) 投标书格式 请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采购中心联系解决。 6.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按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招标文件的澄清 7.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按招标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送达采购中心(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 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中心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8.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公布,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在24小时内以传真或电报形式回复采购中心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 8.3 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分析、研究,采购中心有权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书面通知所有回函确认参加投标的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9.2 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构成 10.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投标函和开标一览表:按照第11条要求填写; (2)投标报价表:按照第12条要求填写; (3)业务分析、技术方案、服务承诺、培训承诺:按照第17条要求填写; (4)资格证明文件:按照第13条要求提供,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10.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投标文件资料目录。 11、投标函和开标一览表 11.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正确填写投标函、开标一览表。 11.2开标一览表中的内容应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一致,否则评标时一律按开标一览表中内容为准,开标一览表必须按照格式的要求盖章、签字。 11.3开标一览表必须单独密封在小信封中并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一 并递交采购中心,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11.4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加和汇总与总价不一致以分项报价为准进行修正。 12、投标报价表 12.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报投标报价表(含分项报价)。如果单价和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每项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本次招标不接受备选方案。 12.2 标的物 **省中医院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服务平台软、硬件设备。 12.3 有关费用处理 本次招标采用总承包方式,因此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所投软件(开发、测试)费用、安装调试费、测试验收费、集成费、培训费、运行维护及质量保证费用、税金及其他有关的为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 12.4其它费用处理 采购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 12.5投标货币 投标文件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报价,以万元为单位标注。报价应是唯一的,采购单位将不接受有选择的报价和方案。 12.6 投标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项目投标总价:包括软件价格、质量保证费用、培训费用及售后服务费用,在指定地点、环境交付、安装、调试、集成、验收所需费用和所有相关税金费用及为完成整个项目所产生的其它所有费用。 2、本项目所购置的货物(软、应件)价格; 3、其他价格:包含下述(1)—(2)项及为完成整个项目相应所产生的其它所有费用。 (1)质量保证费用、培训费用及售后服务费用; (2)项目在指定地点环境交付、安装调试费用、集成费用、验收所需费用和所有相关税金费用。 13、证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独立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投标人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需提供的软件产品以及服务的能力外,还必 须具备相应的财务、技术方面的能力。 13.3 投标人应填写并提交招标文件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14、投标保证金 14.1 投标人应以人民币提交贰万元整的投标保证金(必须按要求提交),并作为其投标的组成部分之一。 14.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遭受损失时,采购中心可根据第14.6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形式为有效银行本票(同城)或银行汇票(异地)。采购中心不接受转帐、现金、转帐支票、电汇或其他形式的保证金。 14.3 在开标时,对于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4.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后十五(15)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4.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后退还,不计利息。 14.6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2)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资格证明文件被确认是不真实的; (3)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本规定签订合同的。 15、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有效期为规定的开标之日后三十(30)天。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5.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中心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投标人可以拒绝采购中心的这一要求而放弃投标,投标保证金将尽快退回。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第14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没收和退还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6、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 16.1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要求准备投标文件,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6.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复印,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为非法定代表人时,须将法定代表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附在投标文件中。 16.3 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17、系统演示、业务分析、技术方案、服务承诺、培训承诺 17.1 投标文件的业务分析、技术方案(含实施方案)、服务承诺、培训承诺包括内容(严格按照第五章“项目需求”填写): (1) 针对本项目所描述业务需求提出完整的技术方案,采用的设备(含软件)等。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设备配置清单,填写技术参数偏离表,格式附后; (2) 完成本项目的实施工作计划,包括组织机构和项目周期内的时间进度安排等; (3) 提供参加本项目实施的组成人员资历表,包括每个组成人员的技术职业资格和所参加过的类似案例简介,在提交的标书中安排的人员,须为公司的正式职员; (4) 系统上线、试运行、验收及维护方案、服务承诺; (5) 培训计划; (6) 投标方认为需要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说明。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不论投标单位中标与否,投标文件均不退回。 18.2密封的投标文件应: (1) 注明投标人名称,如因标注不清而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注明的地址送达采购中心; (2) 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标书编号及“请勿在2010年4月15日上午9:30整(开标时间)之前启封”的字样。 18.3 密封包装上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投标文件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8.4 未按第18.1—18.3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中心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中心将予以拒绝,作无效投标处 理。 19、投标截止日期 19.1 采购中心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19.2 采购中心可以按第8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有权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标书下载者和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 按照第18条的规定,采购中心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日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21.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8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 21.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作任何修改。 21.4 在投标截止期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2、开标 22.1 采购中心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须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投标代理人参加(需携带身份证原件,代理人作为投标代表的需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 22.2 按照第21条规定,同意撤回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22.3 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唱“开标一览表”内容,以及招标方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 22.4 采购中心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第22.3条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23、评标过程的保密 23.1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有关中标的信息,须经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报批后,由采购中心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采购中心对除此以外的其他渠道得悉的任何信息都不承担责任,并保留对其信息来源追究的权力。 23.2 投标人试图影响评标或授予合同方面的任何尝试,可能导致该投标人的标被废弃。 24、投标的澄清 24.1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采购中心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 24.2 投标人有责任按照招标方通知的时间、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指派专人进行答疑和澄清,有关澄清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25、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25.1 采购中心将根据项目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五人(含)以上奇数组成,并独立开展评标工作。评委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比较。 25.2 评委会将会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并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或中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偏离的认定需经过评委会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认定。评委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5.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5.4评委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进一步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进行修正;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进行修正。只有在评委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时,才能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5.5评委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5.6评委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 26、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26.1 评委会将按照第25条的规定,仅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将根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实施方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设备及软件方案的先进性、价格的合理性,企业技术力量、业绩,售后服务承诺、培训承诺等方面进行综合评标。 26.2 评委会将依据以下评分标准进行评标: 一、项目总报价(30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小数点保留1位。 二、技术参数响应(60分) 1、投标产品与需求规格的吻合程度 根据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偏离表对招标文件技术指标要求的响应状况综合打分。 (1)所有实质性指标均满足得60分。超过3条指标达不到要求或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2)所投设备的指标优于招标要求且评委会认为有实际意义的加1分。 (3)所投设备的非实质性能指标负偏离的且评委认为确实对设备的功能和性能有影响的每项扣3分。 注:上述三项得分算术累加作为本项最终得分,本项最终得分不得超过60分,扣至0分为止,加减分因素不得重复累计。 三、投标人及投标产品资质(5分) 1、投标人具有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证书、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证书、系统 集成三级及以上资质。(1分) 2、投标人针对该项目提供的技术实施人员配备、相关技术能力、项目经验、具有的技术资格证书等(2分) 3、投标人具有2007年以来项目成功案例(2分) 根据投标人2007年以来类似网络设备集成项目和集成实施情况所提供的说明和证明材料(其中项目中所用设备档次不得低于本次投标选用设备)。可以是合同复印件(要反应出金额和采购的货物情况),用户评价的意见等。每个成功案例1分,本项满分2分。 四、投标人的售后服务及培训(5分) 1、质保期内售后服务方案(2分)。如服务体系、服务内容、故障解决方案、响应时间、软件升级、专业技术人员保障等。 2、本地化服务(3分)。投标人在**市内设立服务机构以提供快速的本地化响应,提供服务人员联系方式和办公地址,请提供相关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材料。 26.3 无效投标: (1)不符合合格投标人的要求。 (2)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本招标文件中带下划线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3)未按照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26.4废标条款 符合合格投标人的要求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及政府采购法规定属废标范围的。 六、定标 27、确定中标单位 27.1评委会首先对所有合格投标人按第26条中“评分标准”进行打分,评委会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列,向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推荐出一名中标候选人。 27.2 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由采购人、纪检、监督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七、授予合同 28、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利 28.1 采购中心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投标书”中的设备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和 减少。但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8.2 采购中心在授予合同前的任何时候仍保留拒绝任何投标和取消招标过程和取消所有投标的权力。而且,无须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这样做的原因。 29、签订合同 29.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派代表前来与采购中心具体商谈签订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0、履约保证金 30.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三天内,应交纳合同金额3%(取整到万)的履约保证金,并到达采购中心指定帐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30.2 如果中标人没有履行第30.1 条,采购中心有充分理由取消该投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项目采购中心组织重新招标。 30.3履约保证金按下列条件退还:项目通过验收后,系统运行正常,卖方凭集中采购机构开具的履约保证金收条,由集中采购机构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注:履约保证金退还须出示采购合同,出具采购人验收证明并返还**省政府采购中心开具的履约保证金收条原件。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前附表 以下为招标方提出中标后签定本项目合同的通用条款,中标供应商不得私自提出实质性的修改,关于专用条款将由买方与卖方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 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付款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1)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20%的定金。 2)验收合格正常运行后,支付合同总价的70%; 3)自买方验收合格十二个月后,买方确认系统运行正常,由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 2 由买方负责办理合同款的支付手续。 合 同 条 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方、集中采购机构与卖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方与卖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项目应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软件)、工具、手册、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等。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完成项目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测试、提供技术服务、培训和其他所有的卖方应承担的义务。 (5)“买方”系指前附表中所述购买货物和服务的**省中医院。 (6)“卖方”系指前附表中所述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中标供应商。 (7)“集中采购机构”系指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省政府采购中心。 2、技术性能 2.1卖方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技术规格、内容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相应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3、专利权及版权 3.1本项目产品及升级版本所有相关文档、软件产品及源代码版权归买方所有,卖方非经买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转让和许可有关的技术成果、计算机软件、技术诀窍、及项目中涉及到的任何情报、资料和数据。除本研发工作需要之外,未得到买方的书面许可,卖方在未征得买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为任何其它目的而自行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从买方获得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报告、摘录、纪要、文件、计划、报表、复印件和业务数据等)。如卖方违反本条的规定,除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外,还应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买方的损失。卖方在开发本项目过程中,在此基础上取得的改进技术成果(包括专利发明、发现、技术诀窍、流程等)归买方所有。未经买方书面许可,卖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许可或转让。卖方对买方提供的业务资料、技术资料应严格保密,不得扩散。卖方应对参与项目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将与本项目 有关的资料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尤其是机密数据、资料等。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接受本合同软件产品和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若有任何第三方提出本项目开发或开发项下的交付标的侵犯任何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商业秘密等,均由卖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买方及买方用户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卖方侵犯他方知识产权致使买方或买方用户单位受到相关部门的任何形式的处罚或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卖方须就此等侵权对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予以赔偿。 3.2 如因第三方提出侵权主张而申请或取得针对开发或开发项下交付标的使用的禁止令,卖方可选择以下救济措施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3.2.1为买方(或用户)取得继续使用受影响的交付标的的相应权利。 3.2.2以具有同等功能的交付标的替换或修改受影响的交付标的,使其不再侵权。 3.3 在上述救济措施不具有可行性的情况下,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全部合同款,并按照本合同项目费用总额的5%支付买方违约金,如对买方造成任何损失,还需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3.4 如卖方所交付或许可买方使用的系统需经中国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审批或许可的,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系统已完成了上述手续。 3.5使用权 3.5.1 买方拥有本项目成果的无限制的使用权,非经买方书面授权,卖方对本项目成果无使用权。 3.5.2 卖方使用权的使用范围由买方授权书予以确定。 3.5.3 卖方对买方所许可的使用权没有向第三方分许可的权利。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买方许可卖方使用软件或相关任何知识产权,并不表示卖方已经从买方获得其向第三人许可使用该项权利的权利。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制定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每件包装内应附一份详细清单和质量合格凭证。 5、装运条件 5.1所有货物以交到**省中医院为准,在此前的一切运输、保险费用均由卖方负 担。 6、付款 6.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6.2卖方应按照与买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付。交付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下列单据,**省财政厅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 (1) 发票; (2) 质量检验证书; (3) 产品清单; (4) 买方加盖公章证明交付使用合格的验收证明文件; (5) 有关本项目的所有技术文档、资料。 6.3**省财政厅将按“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付款计划安排付款。 7、伴随服务 7.1卖方应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合同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7.2 除第7.1条规定外,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 货物的现场安装和启动监督; (2) 提供货物安装和维护所需的工具; (3) 在合同中卖方承诺的期限内对所提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护,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4) 在货物交付现场就软件的安装、调试、启动、运行、维护等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7.3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8、质量保证 8.1卖方所提供货物必须遵守各种国家和部颁标准和有关规定。 8.2卖方所提供货物及服务必须达到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 8.3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经过合法程序自主开发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本项目最终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开发、编制、工艺或选型等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 8.4在交付之前,卖方应对提供的货物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进行精确和全面的检测,并出具证明产品有投标文件相符的证明书和质量检验证书。投标书所规定 的品牌、型号、性能不得变更,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则要求证明替代品更优更好且价格不得变动。 8.5交付使用前出现任何不合格情况,一律退换新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软件损坏和性能不合格(非使用不当原因造成),除买方同意修复者外,可以退换新品。 8.6根据第三方技术机构测试、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性能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8.7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主动协助买方对软件免费维护、修改有缺陷的货物。 8.8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8.9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确因在现有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部分或全部失败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责任由卖方全部承担。达不到项目规定的技术指标,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每超期10天,扣合同金额的3%;累计超期30天,业主有权终止执行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8.10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卖方提供规定期限的免费质量保证服务,系统免费质量保证期第一年派驻专人到买方指定地点工作。 9、检验 9.1在交付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功能、性能、数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9.2买方将在卖方交付现场组织验收,如果货物的性能、质量和规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应报请当地质检部门或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并有权凭其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向卖方提出索赔。 9.3验收不合格的货物,卖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逾期按交付延误予以处罚。 9.4买方的所有验收均不免除卖方承担在软件或项目施工中的缺陷的责任。 10、索赔 10.1买方有权根据质检部门或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向卖方提 出索赔。 10.2根据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将全部合同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卖方必须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软件、部件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0.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20 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或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11、卖方交付延误 11.1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交付期交付和提供服务,并交付买方验收使用。 11.2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付和提供规定的服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 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付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付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同时通知买方和集中采购机构。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付时间或终止合同;同时保留按第12.1条规定对卖方进行制裁的权力。 12、误期赔偿 12.1除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和提供服务,买方将从合同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每天计收0.3%合同总额,直至交付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总合同价的9%。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尽管有合同条款第11条、12条和17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 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的责任。 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买方和卖方商定的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30天以上时,买方有权终止与卖方的合同,买方也可以和卖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税费 14.1货物交付买方验收合格前发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5、履约保证金 15.1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3)天内,向**省政府采购中心交纳合同金额3%的履约保证金(取整到万)。 15.2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5.3履约保证金按下列条件退还: 项目通过验收后,系统运行正常,卖方凭集中采购机构开具的履约保证金收条,由集中采购机构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注:履约保证金退还须出示采购合同,出具买方同意退还履约保证金说明和返还**省政府采购中心开出的履约保证金收条。 16、仲裁 16.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方和卖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后30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则应申请仲裁。 16.2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买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6.3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买方和卖方均有约束力。 16.4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 17、违约终止合同 17.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2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3)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7.2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7.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8、破产中止合同 18.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卖方中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中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19、转让 19.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0、合-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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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 信息网络 安全管理 系统 招标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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