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家具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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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xx省省直2010-2011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 (办公家具)项目 采购文件编号:LNZC 二〇一〇年六月 招 标 公 告 受xx省财政厅的委托,xx省政府采购中心现对xx省省直2010-2011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公家具)项目的相关产品和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生产制造商或代理商投标。 一、招标内容 1.项目名称:xx省省直2010-2011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公家具)项目 2.采购文件编号:LNZC 3.项目内容: 本次招标共分三包,投标人可针对全部包进行投标,也可选择对部分包或每包部分产品进行投标: 第一包:木制式办公家具 第二包:金属制办公家具 第三包:学生用家具 招标范围包括:以上产品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及售后服务。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2. 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生产制造商或代理商,如果是代理商参加投标,其必须持有生产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 3. xx省内“专、精、新”和自主创新目录中的属于协议供货品种的产品生产厂商,符合资格条件的可以直接成为协议供货商。 4. 供应商需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5.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 三、领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及要求 2010年6月9日—2010年6月25日,网上下载招标文件,下载邮箱: 密码: 填录《领取采购文件登记表》:在下载的招标文件前为《领取采购文件登记表》,投标供应商必须填写,并传真至xx省政府采购中心(24小时自动传真:024- )。 本表为供应商参与投标的主要凭证,如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领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传真到省政府采购中心,将不能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 四、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每包人民币壹万元整,采取信用担保(投标履约担保)或电汇、支票、现金形式。上期协议供货中标单位如同意直接将原包数的履约保证金转入本期投标保证金的,须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证明书。 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2010年6月25日16:00 五、标前答疑会时间及地点 2010年6月23日10:00。 地点:xx省政府采购中心5楼会议室。 六、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2010年6月29日9:00(北京时间)。 七、投标地点及开标地点 xx省政府采购中心(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二号综合楼A座,市府大路西塔岗西走100米路南红楼 )5楼会议室,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时参加。 单 位 名 称:xx省政府采购中心 开 户 行:建设银行沈阳中山支行 账 号: 邮 编:110001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二号综合楼A座,市府大路西塔岗西走100米路南红楼 采购文件咨询:邸毓春、邹世欣、王杰 传真:024- 电邮: 费用退缴咨询:财务室 024-23447726(荆女士)、23447723(康女士) 招标环节咨询 中标结果、退保证金(招标处):024-23447768(朴先生)、23447773(传真) 框架协议领取咨询(合同处):(栾女士) xx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年六月九日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号 款号 内 容 1 4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第4条 2 10 招标文件的澄清:任何招标文件收受人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按照《招标公告》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对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将视所提问题的具体情况将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在xx省政府采购网站公告的方式送达要求澄清的招标文件收受人。答复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标前答疑会时间: 2010年6月23日9:30。 标前答疑会地点:xx省政府采购中心5楼会议室。 3 11 投标文件的编制及目录:使用A4规格幅面,宋体五号字,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编目编码装订,页码应编制在投标文件右上角。如有资质、资格证明文件或产品彩页等材料而无法编制页码的,可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按顺序清晰填写。为方便评标,投标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制作。 4 18 投标保证金:每包人民币壹万元整,采取信用担保(投标履约担保)、电汇、支票或现金形式。上期协议供货中标单位如同意直接将原包数的履约保证金转入本期投标保证金的,须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证明书。 5 19 投标文件和协议供货有效期:自开标日起至 2011年12月 31日止,为投标文件和协议供货有效期。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若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其选择的供应商作为本项目协议供货商的资格有效期与协议供货有效期一致。 6 20 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光盘一份(贴明公司标签),按包号分别装订密封。密封标识见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7 22 投标地点:xx省政府采购中心(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二号综合楼A座,市府大路西塔岗西走100米路南红楼 )5楼会议室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0年6月29日8:00-9:00(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10年6月29日9:00(北京时间) 8 25 开标地点:xx省政府采购中心(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二号综合楼A座,市府大路西塔岗西走100米路南红楼 )5楼会议室 开标时间:2010年6月29日9:00(北京时间) 9 29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总 则 1. 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公告中所述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招标投标。本次采购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协议供货的品牌及产品,是以货物品牌性能、协议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等为招标条件,各投标人应注意本项目特殊性。 2.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3. 定义: 3.1“采购单位”: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本招标文件所列产品及相关服务的省直单位及许可共享本次招标结果的其他地区及单位。 3.2“招标货物”指本招标文件中所述所有货物及相关服务。 3.3“招标文件收受人”指已领取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3.4“投标人”指已领取本项目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4.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2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生产制造商,投标人应具备良好的生产、技术服务能力,在沈阳市内设有完善的维修中心,能够快速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4.3如果是代理商参加投标,其必须持有生产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 4.4xx省内“专、精、新”和自主创新目录中的属于协议供货品种的产品生产厂商,符合资格条件的可以直接成为协议供货商。 4.5供应商需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4.6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 4.7投标人资格尚须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的其他内容。 5. 货物及伴随服务 供应商除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货物及服务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 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并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采购单位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以上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6.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提交投标文件等有关费用。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7.协议供货限额范围 采购单位单次采购办公家具金额不超过30万人民币(含30万),由采购单位自行在中标品牌中选购。 8.最高限价 8.1在“xx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协议供货价格(单价)或优惠率,为采购最高限价(最低优惠率)。 8.2各采购单位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可与协议供货供应商进行谈判或议价,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 8.3协议供货价格中已经包含了配套服务和有关配件的费用,采购单位无需再另外付费。 二、招标文件 9.招标文件构成 招标公告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第二章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xx省省直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及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章 项目需求 第五章 评标办法 10.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招标文件收受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对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将视所提问题的具体情况将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在“xx省政府采购网” 、“东北新闻网”上公告的方式送达要求澄清的招标文件收受人。答复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 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10.2召开标前答疑会的时间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条。 10.3政府采购中心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日前,在“xx省政府采购网”、“东北新闻网”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文件收受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未及时确认的,视为收到)。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具有约束力。 10.4政府采购中心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 “xx省政府采购网”、“东北新闻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三、投标文件 11. 投标文件编制的要求 11.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要求,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编排有序,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编制文件目录和页码,准确标明文件内容所在位置。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的要求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1.2 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3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是清晰可辨的。 11.4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若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资料不详,或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11.5投标人可针对全部包进行投标,也可选择对部分包进行投标,如投多包,每包应按要求独立编制投标文件并分别包封,具体标识格式见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12.投标文件的构成 投标文件由报价表、资格性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他材料四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和格式见第三章。 13.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三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招标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4.投标报价 14.1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投标价格应为折扣后货物价格、购买货物和相关服务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及货物运送到采购单位指定地点所需的一切费用。 14.2投标人要按开标一览表、货物价格明细表的内容填写综合优惠率、市价、投标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4.3政府采购中心不接受可选择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对综合优惠率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显著处予以注明,只有开标时唱出的综合优惠率才会被考虑。投标人若有综合优惠率未被唱出,应在唱标时及时声明。否则,政府采购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4.4对于有配件、五金件、特殊工具及备件的货物,应填报投标货物配件、五金件、特殊工具及备件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市价、优惠率和质保承诺等内容。为便于评标,投标人应按照上述要求分类报价,采购单位保留签订合同的权利。 15.投标函格式、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 15.1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投标函。 15.2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按格式填写、签署、盖章及单独密封。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5.3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货物价格明细表,说明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简介、来源、数量、价格和优惠率。 16. 证明投标人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 16.1按照第12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投标人提供“资格性证明文件”必须合法、真实、有效。 17.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7.1 按照第12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7.2 对货物和服务来源地的说明,包括原产地等证明。 17.3 对货物主要技术规格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包括文字资料、产品样本、产品样品、图纸和数据等。 18. 投标保证金 18.1投标人按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项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 的一部分。 18.2投标保证金可采取信用担保(投标履约担保)或电汇、支票、现金形式交纳。 18.3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18.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协议供货框架协议时可转为履约保证金。 18.5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 在投标函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政府采购中心签定框架协议的; (3)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省财政厅同意,将中标项目分给他人的; (4)拒绝履行协议/合同义务的。 19. 投标文件和协议供货有效期 19.1投标文件和协议供货有效期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项规定执行,自开标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为投标文件和协议供货有效期。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9.2在特殊情况下,省财政厅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此时,按本须知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履约保证金。 20.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投标文件应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项规定,每份投标文件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需打印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一旦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将开标一览表、正本、副本和光盘单独密封,投标文件的包封上须注明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的标识字样,并在包封骑缝处以显著标识密封,同时加盖印章。 21.2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要求密封、标记,政府采购中心对于投标文件的误投、错投以及提前拆封概不负责。 22. 投标截止时间 22.1投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项规定的正、副本及光盘数量提交投标 文件。政府采购中心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22.2政府采购中心可以按投标人须知第10条规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购中心和投标人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的约束。 23. 迟交的投标文件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2条规定,政府采购中心拒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24.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书面通知,并由政府采购中心签字确认接受,否则无效。 24.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投标人须知第21条规定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4.3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即从开标之时起),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4.4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而撤回投标的,除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外,还将受到相关处理。 五、开标与评标 25. 开标 25.1政府采购中心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投标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开标仪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报到。 25.2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条的规定,“撤回”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并原封退回投标人。 25.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投标文件的通知、品牌、综合优惠率、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政府采购中心将做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25.4投标人在投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中心将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3)未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 (4)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6.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26.1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评标工作。 26.2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按照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独立履行评标委员会职责。 26.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27. 投标文件的初审 27.1资格性检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审查每个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审查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性。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以供审查,投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投标人拒不提供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7.2 符合性检查。对资格性检查合格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了响应。 27.2.1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 27.2.2 重大偏离是指投标人货物的技术规格、数量和交货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单位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7.2.3 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 27.2.4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7.2.5 评标委员会审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27.3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规定到开标现场并签字确认唱标结果的; (5)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6)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时属于无效投标或者废标的其他情形。 28. 投标文件的澄清 评标委员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9. 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29.1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29.2评标委员会根据第五章规定的具体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30.中标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根据评标结果进行排序,按80%的比例确定排序在前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原则上最低不少于5个,最高限量为:第一包,30个;第二包,30个;第三包,20个),并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各共享采购成果的市区,可由其自行确定本地代理商。 31. 省政府采购中心宣布废标的权利 3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省政府采购中心有权宣布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1.2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由评标委员会继续评审。由省财政厅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数量。 32.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32.1公开开标之后,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32.2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评标委员会、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中心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将导致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签订框架协议 33. 签订标准 除投标人须知第34条规定的情况外,省财政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结果,与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良好的合同履行能力和售后服务承诺的中标人签订框架协议。 34. 资格后审 34.1省财政厅、采购中心有权进行资格后审,采取寻求外部证据的方式对投标人及其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能力(即投标人的财务和技术状况、资格、信誉等)以及其他有必要了解的方面做进一步的审查。 34.2审查将采取实地考察、抽样检验、审查投标文件原件(如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原件,经营业绩合同原件等)以及省财政厅、采购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和内容。 35. 中标通知书 35.1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在“xx省政府采购网”、“东北新闻网”网站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5.2中标通知书是框架协议的组成部分。 36. 签订协议/合同 36.1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的澄清文件的内容与省财政厅在沈阳签订框架协议,否则按中标人在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处理。 36.2在具体采购时,由中标人选择的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协议供货合同。 37. 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38.履约保证金 38.1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协议供货框架协议时可自愿转为履约保证金或以信用担保(投标履约担保)的形式交纳。 38.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框架协议有效期满止,十日内退回,不计利息。 38.3省财政厅有权在协议供货商不能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时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 39. 询问和质疑 39.1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以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39.2若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或处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9.3质疑投标人对省政府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管理部门投诉。 40. 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xx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编号: 甲方:xx省财政厅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及省财政部门的有关法规规定,乙方依法获得了xx省省直2010-2011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公家具)项目(采购文件编号:LNZC20100079 ,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协议供货合同和本框架协议等全部相关文件文本并通过详细阅读已对有关要求完全了解。为依法完成本项目,甲方、乙方自愿就本项目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并签署订立本框架协议,内容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作为本项目的合法当事人,具有办理采购事宜的必要合法根据。 2.甲方就监督本项目的合法有效性负责,包括甲方在必要情形下将采取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次招标文件规定的适当可行的必要措施,尽力保证本项目的合法有效性。 3.甲方将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求采购单位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本框架协议、供货合同等所确定的产品范围向中标人及其协议供货商采购。 4.甲方负责监督本次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5.甲方监督本项目的任何或全部事项相关的活动或行为,均应当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6.甲方(及其代表的采购单位)有权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及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确定最终采购的产品、配置、数量和相关服务的内容。 7.甲方有权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协议供货合同和本框架协议等文件文本对乙方及其指定的协议供货商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如发现乙方及/或协议供货商违反招标文件或本协议或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承诺,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及/或协议供货商的违约责任,暂停或取消乙方及/或协议供货商的供货资格,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有权通过有关媒体予以公告或其他形式的披露,并列入政府采购不良供应商名单。 8.甲方保证依法履行此协议供货框架协议项下全部约定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在甲方公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后,取得为xx省省直单位提供中标产品的有效资格。 2. 乙方作为本项目相关货物的生产制造商(代理商),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销售本项目中标产品。乙方承诺:在xx省省直2010-2011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公家具)项目(采购文件编号:LNZC )中,具有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权限,同时具有在接受《供货合同》各项实质性条款而不做任何实质性修订的基础上与最终用户及时签约的义务。乙方保证承担与此相关的法律后果(除本协议其他款项特别约定外,乙方在本条款下承担的赔偿责任限于采购单位的直接损失,且赔偿额累计不超过受指控的产品的合同金额)。乙方在此所作承诺均同时属于乙方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相关事项的有效承诺。 3. 乙方提供的投标货物应皆为符合国家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崭新的正品合格产品,乙方承诺为各采购单位和最终使用用户(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提供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和招标文件全部要求的服务,及在乙方中国总部对外公众网站上和公司所利用的其他媒体上具有的标准配置和服务。乙方应接受采购单位提出的电话咨询、订货及送货上门要求。 4. 乙方应保证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及时向采购单位提供高质量的中标产品和服务、成交价格不高于中标价格,且不在《供货合同》内容之外提出 任何附加条款,若实际存在任何该等附加或额外条款,无论签署的情形如何,除非经甲方书面认可,均应当被视为是无效的。 5. 当采购单位投诉协议供货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乙方承诺按照本框架协议及招标文件、供货合同中相关的规定、约定处理;对原料、设计、工艺等导致普遍性质量问题的情形,除按照本框架协议及招标文件、供货合同中相关的规定、约定处理外,还应当按照惯例适用召回制度;对于被有权机关(含质检机关)证实产品存在非常规违法、违规方面的问题(包含但不限于伪造品/假货/返修品/走私产品),乙方承诺会按照受采购单位投诉的产品的合同金额无条件先行双倍赔付后,再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与协议代理商协调解决。在上述任何情形下,若乙方不认同采购单位投诉的问题或双方无法就是否存在产品问题以及问题类型达成一致书面意见的,乙方在此承诺同意将产品送至政府采购中心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并承担由此发生的送检费用。 6. 乙方特别承诺提供的中标产品及配件、五金件、特殊工具和备件的供货价格均低于沈阳地区同时期、同类型招标项目供货价及最高级别分销商、代理商或团购的提货价、结算价、优惠价。 7. 乙方知道甲方将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乙方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协议供货产品行情调查、调研和执行情况检查,并据此监测协议供货产品的供货价格,乙方须保证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若发现采购单位实际成交价高于乙方的协议供货价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时的承诺时(乙方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走私产品/伪造品/假货/返修品等非正规途径货源除外),乙方应当在甲方规定期限内将价格降低到采购单位实际成交价以下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时的承诺(甲方有权按照采购单位所能有效证明的实际成交的价格先行调低协议供货最高限价,乙方会尽快调查并做出能够为甲方所接受的合理解释,在此之前,乙方将先行按照此较低价格持续供货,否则将被暂停供货资格,直至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并做出能够为甲方所接受的合理解释后再行恢复)。若采购单位要求,供货合同实际履行方需退还此时至最近一次乙方申报价格无变更期间所实际多收的款项。否则甲方将暂停乙方的供货资格,直至取消乙方协议供货资格,但同时并不 应当减免供货合同实际履行方应退还多收款项的责任。甲方对乙方的处理结果将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协议供货产品的选配件、五金件、特殊工具和备件。 8. 乙方保证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每一个月在“xx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一次价格调整、更新、确定,并指定专人维护,重大价格调整可随时更新。对不按时进行价格调查、更新、确定的中标供应商,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xx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实行“黑屏”处理,同时终止该协议供货商的资格和行为。 9. 乙方承诺在协议供货项目有效期内,如果乙方推出新产品,保证新产品的性能配置、原料及做工、综合质量、保用期限等方面均不低于原投标产品,其价格不高于原投标报价,乙方可经“xx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协议供货管理系统报甲方批准列入协议供货目录。 10. 乙方知道甲方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将组织若干类别产品进行竞价和评审,乙方对此无异议。 11. 乙方应保证在供货时遵从甲方关于本项目的采购程序,办公家具类产品采取只在“xx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上公布产品、价格(优惠率)等信息,不实行“网上直选、议价或竞价”;采取“看样品”、在最高限价或最低优惠率的基础上 “议价”,其“议价”采购过程不在“网上”操作。但需要在网上签订合同,妥善保管该合同,保证不会将合同及/或其中的权利、义务转让,保证不会转包、分包。乙方保证督促协议供货代理商按甲方要求在网上合同管理系统上填制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 12. 乙方保证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免费提供投标产品合理数量的样品及有关配件,配合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投标产品进行测试及标后评测。上述合理数量按照行业惯例由甲方确定。测试及标后评测之后,该样品与配件将予以返还,但甲方及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无需对测试过程中样品及相关配件发生的损毁负责。 13. 乙方同意除非另外递交书面特别声明文件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外,甲方为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可以在相关政府采购业务网站和相关文件上公布乙方中标产品的型 号、价格、技术指标和性能、优惠以及相关的信息,乙方认为所公布的信息无需事先经过乙方审查同意,任何在官方媒体的信息公布均属于或均被视为符合法律程序的信息公布,均不属于对有关保密义务的违反。 14. 甲方决定缩短或延长本项目有效期的,可通过“xx省政府采购网”和“东北新闻网”予以公示。若乙方在七日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接受甲方的要求,乙方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及本承诺书及其所涉及或相关事项的有效承诺期限也相应缩短或延长。除此以外,乙方承诺不修改投标文件的其它实质性内容。 15. 乙方承诺:对本协议、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合同的任何内容的违反,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等,均构成违约;对任何违约,乙方与协议代理商将无条件地分别承担其责任。 16. 乙方承诺:甲方已充分提示及要求乙方,乙方亦已经保证:乙方在本项目项下的任何行为均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应当符合有关依法纳税、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童工禁用、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与待遇等各方面的规定。尽管乙方已做出上述保证,若一旦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承诺之任何情形,均属乙方单方面之因素、原因、责任,任何情况下乙方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乙方同意本协议适用于xx省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以及甲方指定的共享本次协议供货招标结果的其他单位。 三、其他规定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乙方依照本协议为采购单位提供的所有产品/服务的质量保证期届满之前一直有效。本协议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已经签署或以任何其它方式有效成立的合同中所涉及事项的期限,均作为本协议所涉及或相关事项的有效期限。中标人签订框架协议时需提供《协议供货商销售网点明细表》并签字、盖章,同时另提供Excel电子表格一份。 甲方:xx省财政厅(盖章) 乙方(中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1 协议供货商销售网点明细表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销售地址 负责人 手机 办公电话 传真 邮箱 代理产品品 种 总协调人 销售网点-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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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办公 家具 政府 采购 协议 供货 招标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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