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看台、办公综合楼改造工程监理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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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 招标文件 工程名称:操场看台、办公综合楼及西门改造工程 单位:(盖章)北京市**学校 经办人:** 电话:(010)** 时间:2005年4月 目 录 第一篇 合同文件 3 第一章 投标单位须知 3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件 9 第三章 合同专用条件 16 第四章 投标书 20 第五章 合同格式 21 第二篇 技术规范 21 第六章 施工监理规范 21 第七章 施工技术规范 22 第三篇 评标原则 22 第八章 监理招标评标原则 22 第四篇 附件 26 第一篇 合同文件 第一章 投标单位须知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项目说明 1.1.1工程名称:操场看台、办公综合楼及西门改造工程 1.1.2工程建设地点:海淀区**路22号 1.1.3工程建设规模:43071.97㎡ 1.1.4工程开竣工日期:2005年5月20日 至2005年7月18日 1.1.5工程预算:12000万元 1.1.6工程图纸设计单位:; 1.1.7资金来源:自筹; 1.1.8批准文号:京计社会〔2003〕1680号; 1.1.9工程性质(民用 市政 工业 交通项目等):民用 第二条 项目法人 法定名称:北京市**学校;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地址:海淀区**路22号 开户银行: 银行帐户: 第三条 招标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 3.1名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2地址:**外**路7号北楼213室 3.3联系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10)** 第四条 投标单位资质要求 4.1投标单位必须具有国家和北京市批准的房建监理甲级的资质。 中央、军队在京的监理单位和外省市进京的监理单位还应当持有市建委注册登记或者审批手续。 4.2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投标单位代表应当递交一份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投标费用 5.1投标单位应当承担其投标书准备和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条 招标文件 6.1招标文件包含下述文件 6.1.1投标邀请书 6.1.2投标单位须知 6.1.3合同通用条件 6.1.4合同专用条件 6.1.5投标书的格式 6.1.6技术规范 6.1.7附件 6.2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单位如果需要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址以书面(传真)的方式通知招标单位。凡是招标文件 发出后3日内提出澄清的问题,招标单位均将予以答复。招标单位答复的副本将交给所有已经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该答复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6.3场地勘察与投标预备会 6.3.1场地勘察(招标文件发出后3日内),各投标单位自行组织。 6.3.2投标单位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得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本监理合同所需要的资料。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单位承担。 6.3.3招标单位准许投标单位及其代表为了考察而进入工程现场和有关场地,但是投标单位及其代表应当对现场考察而引起的人身伤亡、财产的损失或者损坏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坏的费用负责,招标单位不负任何责任。 6.3.4投标预备会时间、地点另行以传真/电话形式通知。投标单位派2位代表参加会议。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投标单位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必须在投标预备会召开的7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单位。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如果属于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的,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6.4招标文件的修改 6.4.1招标单位如果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6.4.2该修改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单位应当以书面方式确认收到的修改文件。 第七条 投标书的编制 7.1投标书的语言 7.1.1投标书及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之间来往的函电和文件,均应当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7.2投标书的组成及要求 7.2.1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书由本文件第四章所列的文件组成,必要时,投标单位可以按照同样格式加以扩展。 7.2.2投标单位的投标书中,监理大纲应包含其对本工程就现有情况全面了解基础上的,具备实施性的监理工作纲要,监理大纲应与投标文件其它部分统一装订成册。 第八条 投标价格 8.1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应当是在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范围所提供全部服务所需要的费用。 8.2监理费按照本章第一条中所列的工程预算乘以京价(收)字(1996)第043号《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取标准实施办法》的费率计取,在幅度范围内可以上下浮动,但是不得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 8.3投标价格不包括监理额外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其它技术咨询服务报酬和招标单位给付的奖金。 8.4在本合同履行完成时,监理费按照工程的实际总造价进行调整,但是原中标费率不变。 第九条 投标书的有效期 9.1投标书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的60天,在此期限内,所有的投标书均保持有效。 第十条 投标书的签署 10.1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一式3份投标书,其中一份正本, 其它为副本,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0.2投标书应当使用不退色的墨水书写或者打印,由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并将授权委托书附在其内。 10.3投标书的任何一页均不得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投标单位必须在改动处盖章。 第十一条 投标书的送达 11.1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 11.1.1投标单位应当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注明“正本”或者“副本”字样,装入投标文件袋内密封。 11.1.2用封条将投标文件袋背面上方开口处密封,并且填写密封日期,封条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签各两枚;在投标文件袋正面按照规定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签各壹枚。 11.2投标书的截止日期 11.2.1投标单位于2005年 月 日9时前将投标书送到北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 11.2.2投标截止时间同本工程监理开标时间。 11.3.迟到的投标书超过11.2.1款规定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书,招标单位不予接受。 11.4投标书的更改与撤回 11.4.1在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以前,允许投标单位更改或者撤回投标书,此种要求必须书面提出,并且经投标书签字人签署。 11.4.2在投标书有效期内,投标书不得更改或者撤回。 第十二条 开标与评标 12.1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必须出具法定代理人证件或者法定代理人委托书以及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12.2开标时应当当场对投标书的密封、签署等情况进行核查,以确定符合性。 12.3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书开标。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标单位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参加。 12.4投标代理负责开标的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12.5投标单位投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 (1) 投标的内容属实质性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按规定予以拒绝的; (2) 投标书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或未按规定填写的。 (3) 投标单位的投标行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12.6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现行的有关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 12.7评标方法按照本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评定。 12.8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单位澄清或者说明其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但是有关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允许对报价或者其它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 12.9中标通知书 招标单位将评标结果报经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单位。 12.10合同订立 12..10.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5天内,中标单位应当与招标单位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12.10.2合同采用本市颁布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件 第十三条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13.1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一)“工程”是指招标单位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二)“招标单位”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五)“第三方”是指除招标单位、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六)“工程建设监理”分为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七)“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八)“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3.2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 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13.3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义务 14.1向招标单位报送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定,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14..2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间,应当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招标单位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14.3监理机构使用招标单位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招标单位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者终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给招标单位,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14.4在本合同期内或者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的义务 15.1招标单位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向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和取得有关工程的许可证件等。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15.2招标单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机构所需的工程资料。 招标单位应当向监理机构提供招标单位与承建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副本)以及分包和订货合同。 15.3招标单位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且要求做出决 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逾期应当视为招标单位同意。 15.4 招标单位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15.5招标单位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 15.6招标单位应当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资料: (4) 与本工程合作的生产厂家的名录; (5) 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15.7招标单位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其中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招标单位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15.8如果双方约定,由招标单位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当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的权利 16.1招标单位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一) 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二) 选择工程设计分包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无特殊情况,并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中途不得更换常驻总监; (三) 有关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的建议权; (四) 对于涉及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提出建议,并且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者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招标单位的同意; (五)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 本的原则,提出审查意见并且及时通知承建商,同时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六) 对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招标单位报告; (七) 监理单位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应当事先向招标单位报告,如果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小时内向招标单位做出书面报告; (八)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质量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或者更换;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的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或者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九)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者超过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十) 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招标单位不支付工程款; (十一)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有权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16.2监理机构在招标单位授权下,可以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条款提出变更建议。 16.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招标单位或者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 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招标单位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十七条 招标单位的权利 17.1招标单位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17.2招标单位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17.3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事先征得招标单位的同意。 17.4招标单位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17.5招标单位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 18.1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者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18.2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对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的直接指示或者违法行为、或者侵犯了第三方的权益引起招标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招标单位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当超过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3监理单位对招标单位或者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18.4监理单位向招标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招标单位的直接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招标单位的责任 19.1招标单位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经济损失。 19.2招标单位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引起的监理单位的直接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20.1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0.2监理单位向招标单位办理完工程移交手续,施工单位与招标单位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监理单位收到监理费尾款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0.3由于招标单位或者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者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者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招标单位。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且得到附加酬金。 20.4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者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招标单位。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当予延长。 20.5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时,应当在56天前通知对方, 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或者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20.6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理酬金 21.1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21.2如果招标单位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者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但是招标单位不得拖欠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二条 其它 22.1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复试费,所需费用应当由招标单位负责解决或者报销。 22.2监理单位如果必须加聘专家咨询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或者招标单位需要,其费用由招标单位承担。 22.3未经过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2.4除招标单位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当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招标单位的利益相冲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三条 争议与解决 23.1因为违反或者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招标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协议解决,如果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24.1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协议。 24.2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24.3正式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纸及说明。 24.4国家和北京市现行的建筑法规、条例以及施工验收规范。 24.5北京市现行的预算定额、工期定额及取费标准及有关的建设管理办法(监理规程等)。 24.6本监理合同。 第二十五条 监理业务 监理业务执行国家北京市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 25.1制备监理所需的准则、核对单、表格和证书等。 25.2建立监理程序和行政管理系统。 25.3审查施工图纸,参与设计交底。 25.4协助发包人做好开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协调不同合同工序间的 衔接。 25.5实施监理,确保监理组织有效地和顺利地进行监理,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25.5.1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委派的管理、骨干人员、施工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与材料来源。 25.5.2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和工程保护情况,监理工程师作为是监督管理方面的权威,应充分发挥安全监督作用,杜绝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周围建筑物的安全监测与保护。 25.5.3严格检查放线与施工测量。 25.5.4质量控制与材料和工程试验。 25.5.5工程进度的控制。 25.5.6执行现场材料与工程的计算,编写有关记录与报告。 25.5.7签发工程变更命令、评估变更,确定未标价工程的费率,指派计日工或决定要求的替代。 25.5.8制备并颁发付款证书,签订工程的完成。 25.5.9根据操作工艺与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查工程的施工质量。 25.5.10检查工程进度,督促施工单位作好文明施工,防止污染环境。 25.5.11核对施工单位的帐目、发票、索赔及其他呈报。 25.5.12保存付款记录。 25.5.13合理安排出图,及时颁发施工图纸。 25.5.14主持监理例会,以审查图纸、工程进度和其他有关事务,保存经有关方签字的会议记录及纪要。 25.5.15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发票、索赔和其他报告并做出答复。 25.5.16在帐目、索赔的问题、争议与分歧等方面协助发包人处理或在需要时做出决定,假若需要仲裁,协助发包人为任何法律行动制备支持文件。 25.5.17保存与合同计划不符或更改的记录,提供一套已标明修改处的主图作为竣工图纸的基础。 25.5.18督促审查施工单位各项阶段提交的竣工资料及全套竣工资料,签署建设监理意见,按有关要求组织验收。 25.5.19编写并保存工程监理月度进度报告。 25.5.20工程完工时的质量评估定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25.5.21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业主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注:如有差异以北京市监理规程(DBJ01-41-2002)为准。 第二十六条 外部条件包括: 26.1各项施工审批手续业已办理完毕。 26.2施工现场拆迁及平整工作已经完成,道路交通畅通。 26.3水、电源线路已接通至指定地点,电话已接通。 26.4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之间的手续已办理完毕。 26.5与周围四邻的关系已疏通,对施工干扰问题已协商办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双方约定的招标单位应当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委托人应提供以下资料:设计文件、图纸、说明及概算一式二份;施工合同或协议(包括附件)、完整的招标文件一套。 第二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当在三天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九条 招标单位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一) 办公用房及设施:办公室一间; (二) 生活用房:宿舍一间; (三) 通信设备:固定电话一部。 第三十条 在监理期间,招标单位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第二十四条 名服务人员。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 根据京价(收)字(1996)第043号文件的规定,施工监理酬金按工程总造价的 %计取,暂定为 万元,交付时间和金额如下: 32.1 合同签章后三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酬金的30%。 主体完成三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酬金的40%。 32.2 工程竣工后三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酬金的30%。 注:各监理招标商在投标文件中提出支付比例,作为招标评定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第三十四条 奖励办法。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招标单位与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不愿意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附加条款 36.1 中标监理单位指定的常驻总监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遵守业主方的服务要求,坚守工作岗位,不得离开工作现场。 36.2 本工程监理报酬不考虑附加工作、额外工作和奖励的酬金。 第四章 投标书 第三十七条 投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6) 投标书; (7) 监理大纲(包括对合同专用条件中监理业务的补充和偏离); (8) 监理企业证明资料; (9) 近三年来承担监理的主要工程(注明奖项工程,如有); (10) 拟派本工程常驻现场监理机构人员资料; (11) 反映监理单位自身信誉和能力的资料; (12) 详细的安全措施监督及安全保障计划; (13) 监理费用报价及其依据; (14) 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它内容; (15) 如果委托有关单位对本工程进行试验检测,必须明确其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 (16) 对招标单位的服务质量承诺; (17) 授权书(除标书附外,应在单独出示一份正本授权书)。 第三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当提供下述文件及资料: (1)投标单位企业执照副本; (2)投标单位监理资质证书; (3)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4)监理单位综合情况审查表; (5)近三年来已完成的类似工程项目业绩表; (6)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查表: (7)拟派项目总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查表; (8)拟派本项目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 第五章 合同格式 第三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条 合同采用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篇 技术规范 第六章 施工监理规范 第四十一条 本项目工程监理执行现行《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规程》。 第七章 施工技术规范 第四十二条 本项目工程监理执行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第三篇 评标原则 第八章 监理招标评标原则 第一条 为了遵循在评标过程中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负责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从政府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三条 评标程序 一、 评标内容包括对监理大纲、监理费报价的评审。 二、 投标人投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认定为无效标: 1、 凡技术标的内容属实质性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按规定予以拒绝的; 2、 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3、 在开标时,发生如下情况的: 1) 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又无指定代表人(以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为准)或虽参加开标会议但无证件的; 2)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代理人迟到的; 3) 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仍无理取闹的; 4) 未响应招标文件中质量和工期要求的。 三、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中的监理大纲内容有疑问的部分,可以向投标单位质询并要求该投标单位作出书面澄清,但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质询工作应当由全体评委参加。对于实质性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评标委员会有权予以拒绝。 四、 当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报送投标文件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计算出各有效得分,即为投标单位的得分。 五、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情况写出评标报告,报送招标单位代表(即招标单位法人或法定代表委托人)。招标人按照本办法确定中标人。 六、 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评标结果有疑义的,应书面形式提出,由招标单位会同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 七、 以最高得分者为中标人,若发生并列第一名的情况,由招标单位从并列第一名的投标单位中任选一名为中标单位。 第四条 评标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评标,采用综合评分的方法,总分值为100分。 各项分值分配如下: 一、 监理大纲(25分) 质量控制 6分 进度控制 6分 造价控制 5分 安全措施监督 5分 合同和信息管理 3分 对质量、进度、造价等控制的方法科学、合理、具有先进性,措施有力,有针对性的得分;方法可行、措施一般的酌情扣分;措施不力、方法不合理的可不得分。 二、 现场监理机构人员资质(30分) (一)总监理工程师(9分) 资质符合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有关规定的得6分;监理过类似规模工程的,有一个加1分; 该项的总分值不得超过9分。 (二)人员专业配套(6分) 专业工程配套基本齐全的得3分;专业工程完全配套,其中人员有明显业绩的得满分。 (三)人员职称年龄结构等(5分) 监理机构配套人员数量合理,以高、中级为主,中、青搭配合理的得3分;全部为高、中级职称,且年龄结构合理的得5分。 (四)注册监理工程师所占比例(10分) 30%以下 0分 30%-40%(不含40%) 6分 40%-50%(不含50%) 8分 50%以上 10分 监理机构中有一个未经培训的扣1分。 三、 监理取费(10分) (一)所报监理费的费率在规定的取费标准范围以内的得7分。 (二)依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插入法求得的监理费率为准,监理费每下浮0.1个百分点加1分;每上浮0.1个百分点减1分,加分最多不得超过3分。 四、 检测设备(10分) (一) 检测设备的配套基本满足工程检测要求的得7分。 (二) 检测设备齐全,完全满足工程检测要求的得10分。 五、 企业信誉(10分) 企业资质等级 甲级资质 6分 乙级资质 4分 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 3分 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加4分。 六、 监理业绩(15分) (一) 监理过5个(含5个)以上同等级工程的得15分。 (二) 监理过3个(含3个)以上同等级工程的得12分。 (三) 监理过2个(含2个)以上同等级工程的得10分。 以上各项所得分数之和不得超过该项的总分值。 第五条 评分程序。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本办法,各自进行打分,并记录在综合评分表中,然后平均计算出各投标单位的得分值。 第六条 计算各投标单位的得分,应在全体评标小组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公开进行,分值一经得出,并核对签字无误后,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七条 招标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也可接受招标单位委托得分高低直接确定中标单位。 第四篇 附件 表9-1 授权委托书 表9-2 投标书 表9-3 投标单位需要招标单位提供的条件 表9-4 拟派本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一览表 表9-5 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一览表 表9-6 拟派项目监理工程师资格一览表 表9-7 拟在本项目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 表9-8 监理单位综合情况一览表 表9-9 近三年来已完成同类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9-1 授 权 委 托 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 (本单位职务)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招标代理机构)的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评议及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承认。代理人无权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部门: 职务: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9-2 投 标 书 招标编号: 合同名称 致(招标代理机构): 1、按照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和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小写) 的监理费报价(费率为: )或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核实并确定的另一金额,遵照本招标文件的有关支付规定、要求承担上述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 2、如果贵方接受我方的投标,我方保证根据合同规定安排完成全部监理任务。 3、在正式合同订立之前,本投标书同贵方的中标通知、双方签订的补充和修正文件以及其它文件和附件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 签名: 单位公章 资格签署投标书 地址: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9-3 投标单位需要招标单位提供的条件 年 月 日 备注:凡需业主提供的设备、房屋、通讯及其他办公设施,应注明免费提供还是有偿提供,如有偿提供,业主承担多少,投标单位承担多少,应一一列清。 附件9-4 拟派本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年龄 从事本专业年限 学历 现任职务 备注 投标单位(盖章): 投标单位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9-5 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一览表 姓 名 近五年来的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 性 别 年 龄 职 称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所学专业 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 总监证书编号 总监级别 联系电话 曾担任总监的工程项目 注:本表不够时自制 年 月 日 附件9-6 拟派项目监理工程师资格一览表 姓 名 近五年来的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 性 别 年 龄 职 称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所学专业 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国家或北京市) 总监证书编号 总监级别 联系电话 拟在本项目中担任主要工作 注:本表不够时自制 年 月 日 附件9-7 拟在本项目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 年 月 日 仪器或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备注 附件9-8 监理单位综合情况一览表(盖章) 企业名称 经理姓名 企业性质 资质等级 企业组建时间 经营范围 主要联系人职务 企业邮编 企业地址 电 话 企业人员状况 企业总人数 人 在册工程技术人员 人 其中: 高级职称 人 中级职称 人 初级职称 人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人 地方注册监理工程师 人 开户银行 累计监理总面积: ㎡ 目前在监监理面积 ㎡ 迄今已竣工监理总面积 ㎡ 企业固定资产总额: 万元 其中:设备总数 台 计算机 台 测量仪器 台 附件9-9 近三年来已完成同类工程项目一览表(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总投资额 结构类型 层数 (地上/地下) 开竣工日期 总监或总监代表 备注: 本表仅填报近三来承担的单体 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建项目。-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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