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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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大道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单 位:***城市综合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招标代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00七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1 第二章 合同条款 7 第三章 图 纸 7 第四章 评标办法 7 第五章 投标文件商务标第一部分格式 7 第六章 投标文件商务标第二部分格式 7 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 44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目 录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1 二、投标须知 3 (一) 总 则 3 (二) 招标文件 4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5 (四) 投标文件的提交 7 (五) 开 标 7 (六) 评 标 7 (七) 合同的授予 7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新城大道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工程 2 1.1 建设地点 ***新城区 3 1.1 建设规模 包括高新大道南段延伸道路及龙湾区罗东大街北向延伸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000 4 1.1 承包方式 总承包 5 1.1 质量标准 合格(达到国家现行验收标准) 6 2.1 招标范围 主要包括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设施 7 2.2 工期要求 施工总工期:60天 00 8 3.1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9 4.1 投标人及要求委派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要求 交通安全设施,三级及三级以上 10 4.2 领取招标文件 时间:2007年9月 日-9月 日 地点:***招投标中心(工程交易科) 11 4.3 资格审查方式 报名时审查合格即为正式投标人 12 13.1 工程报价方式 采用综合单价报价 13 15.1 投标有效期 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4 16.1 投标担保金额 递交时间:2006年12月27日16时前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00 15 5.1 踏勘现场 集合地点:(施工现场,不组织,自行前往) 16 17.1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不允许 17 18.1 投标文件的份数 一份正本,四份副本 18 19.1 投标文件的构成 商务标 19 8.1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时间:2007年9月 日15时30分 地点:***招投标中心(工程交易科) 20 9.1 领取答疑和澄清的 会议纪要 时间:2006年12月19日 15时30分 地点:***招投标中心(工程交易科) 21 21.1 投标文件 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收件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招投标中心(工程交易科) 时 间:2007年9月 日15时00分 22 25.1 开 标 地 点:***招投标中心(烟草大楼四楼) 开始时间:2007年9月 日15时00分 23 33.3 评标方法及标准 合理最低价 24 38.1 履约担保金额 提交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 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 (合同价款的15% ) 注: 招标人根据需要填写“说明与要求”的具体内容,对相应的栏竖向可根据需要扩展。 二、投标须知 (一) 总 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 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 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3、 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 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3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5、 踏勘现场 5.1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有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 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二) 招标文件 7、 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图纸 第四章 评标办法 第五章 投标文件商务标第一部分格式 第六章 投标文件商务标第二部分格式 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 7.2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 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资料售后不退),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2日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招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人有可能被拒绝。 7.4招标文件工本费叁佰元整,图纸成本费壹仟元整,标文售后不退。 8、 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要求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招标人进行技术交流时,应用书面形式送至招标人处,送达时间不迟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述的时间。但是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收到该通知的时间一般不迟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述的时间,将以书面形式做出答复予以澄清,并应将答复内容向所有投标人发送。该答复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 招标文件的修改 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用补充文件的方式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补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的投标人均有约束力。 9.2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要求修正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若发出通知日距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7天,招标人在通知书中明确是否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若所有投标人在9.3款规定的回复中不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均表示同意,则按原定时间执行。 9.3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或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通知后,应在通知单回执上签署意见并盖上投标人法人公章,以书面形式或传真形式回复招标人。 9.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5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由商务标第一部分、商务标第二部分组成。 11.2商务标第一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2.1投标函部分: (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 投标函; 11.2.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1.3 商务标第二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3.1采用综合单价报价形式: (1) 投标报价说明; (2) 投标报价汇总表; (3) 设备清单报价表(如有); (4)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包括表6.1-表6.13); (5) 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应包括本须知第11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未提供投标文件标准格式的,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2.2投标文件商务标第一、第二部分的编制必须要按下列要求编制: 12.2.1投标文件在封面指定的封闭位置填写企业名称并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及要求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印章;在密封袋上及封条上并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 12.2.2投标文件的格式及字体参照招标文件提供的表格格式及字体;未提供格式的,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2.2.3工程量清单的顺序排列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顺序,不得随意变动。 12.2.4投标文件的封面格式及封条采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统一提供的封面、封条(不够用时,可复印),投标文件采用左侧竖向装订。 13、投标报价 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方式,如投标人本单位有企业定额的则套用本企业的企业定额。如投标单位无企业定额则以下列内容为编制依据。 (1)《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 (2)《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 (3)《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 (4)《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 (5)《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 (6)《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2003版)》 (7)《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统一分类编码及2003年基期价格》(上、下册) 13.2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3.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3.4采用综合单价报价的,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和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13.5采用工料单价报价的,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据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定额等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预算造价,并根据自身情况自主报价。 13.6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工程安全施工费、规费、税金的报价 各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费率,填写规费、税金金额、工程安全施工费。 依照温建建[2004]330号文件规定安全施工费、规费、税金是必须单列计取的费用。本工程安全施工费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的1.0%。安全施工费、规费和税金由施工单位集中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若投标单位没有填报规费、税金、安全施工费或金额不足,评标时按发生算术错误对待,累计到缺漏总额中 13.7其他项目清单由招标人部分和投标人部分组成;招标人部分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等内容;投标人部分包括总承包服务费(包括总包管理费和施工配合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内容。请投标单位自行计算相关总包管理费和施工配合费,计入报价,今后不再调整。招标人部分的金额应按招标人提出的数额填写。投标人部分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提出要求所发生的费用计算确定。 13.8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含为配合市政施工等相关单位而导致误工及增加费用)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4、投标货币 14.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3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担保 16.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提交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并采用下列的形式提交: 16.2.1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采取投标人直接向市招投标中心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数额必须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数额进行提交,且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银行账户汇出,不得现金解入,不得通过投标单位分支机构或第三者账户转入。 账 号: 账户名称:***招投标中心 开户银行:***信用联社 16.3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后五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6.5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6条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第37 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3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6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6.6.1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31条规定修正标价; 16.6.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16.6.3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6.6.4经查实,投标人有串标行为的。 附:投标保证金办理注意事项 ●为了您的投标工作顺利进行,投标前请先将投标保证金在2007年9月 日下午5:00前(以银行进账单时间为准)存入***招投标中心设立的银行统一帐户,并确认到帐,投标单位凭银行进账单到**招投标中心开具统一收款收据。 ■转帐支票:确认资金到帐后→凭银行进帐回单→到招投标中心开具保证金(同城结算约二个工作 日到帐)。 ■本 票:先在招投标中心结算窗口办理背书(盖章)→去银行办理进帐手续→凭银行进帐回单→到招投标中心结算窗口开具保证金发票(同城结算1小时左右到帐,*城除外)。 ■电 汇:确认资金到帐后凭银行汇款回单→到招投标中心结算窗口开具保证金发票(异地结算约三个工作日到帐)。 ■为使您的投标工作顺利进行,请您在开标前一天来中心结算窗口确认保证金到帐情况并办理开户保证金发票手续。 ■投标保证金,应从有资质的正式投标单位银行帐户中汇出,转入市招投标中心帐户,不得由其分支机构或第三者汇出。 ■保证金退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确定后7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退还。 17、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7.1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 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投标人应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8.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辩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8.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指定位置均应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无效。 18.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四) 投标文件的提交 19、投标文件的构成、密封和标记 19.1投标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的规定要求。 19.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商务标第一部分、商务标第二部分密封在一个标函袋内。 19.3标函袋应密封完好,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标明: 19.3.1写明招标人名称; 19.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 工程名称; (2) 投标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19.4除了按本须知第19.2款和第19.3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22条规定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可按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19.5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9.1款、第19.2款和第19.3款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9.6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章。 20、投标文件的提交 20.1投标人应按本本须知前附表第21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1.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1项规定。 21.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1.3到投标载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 个的,招标人将向招投标监督机构申请采用其他合理的定标方式。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22.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3.4根据本须知第16.6款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人在投标函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24、资格预审申请书材料的更新 24.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如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须对其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并且所提供的材料是经过确认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过备案手续的,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五) 开 标 25、开标 25.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1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5.2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身份; 25.3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6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5.4开标程序: 25.4.1开标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25.4.2由招标人查验各投标人应到会代表身份是否符合本投标须知第25.2款规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或委托代理人未提供身份证及有效授权委托书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25.4.3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工作人员检查并确认; 25.4.4经确认无误,且有效投标文件应达到三家以上(含三家)投标文件后,才可开标,否则招标人将向招投标监督机构申请采用其他合理的定标方式; 25.4.5由有关工作人员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商务标按先送后开的原则当众进行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做好开标记录,由各家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25.5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5.6本工程设有最高限价,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本工程的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最高限价为标底价乘以下浮率,下浮率由有关部门在开标前确定,标底价计算依据为工程量清单及目前现行的定额价格水平、工程费率以及有关材料的价格信息价资料等,此控制造价经温州市龙湾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站核定后,在开标会上开商务标前予以公布 26、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6.1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26.1.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的; 26.1.2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26.1.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26.2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六) 评 标 27、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7.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7.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8、评标过程的保密 28.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 28.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8.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9、投标文件的澄清 29.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29.2有关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回答,该书面回答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书面澄清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29.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9.4拒绝招标人的通知到场进行答疑和澄清或不派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的,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对其投标进行评议的,可将其做为废标处理。 30、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0.1开标后,经招标人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6条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30.2评标时,评标委员将会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的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0.3经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 30.3.1本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8.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在投标文件内一起提供的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30.3.2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30.3.3投标单位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30.3.4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0.3.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的; 30.3.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30.3.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30.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投标。 31、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31.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31.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1.1.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1.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33.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33.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31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3.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3.3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3.4评标方法和标准 详见附后评标方法。 33.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七) 合同的授予 34.合同授予标准 34.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3.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5.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利 35.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6.中标通知书 36.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6.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经核准同意后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36.3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7.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7.1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各项条款的要约与承诺,并提交合同履约担保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37.2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7.1款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应改正并处以合同金额的10%的罚款。 37.3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7.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7.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7.5工程款支付方式 37.5.1施工合同生效后,招标人付合同额10%开工备料款,以后招标人按工程实际完成量经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签证后拨付: ①工程量完成30%,付至合同总金额的20%(含10%预付款); ②工程量完成60%,付至合同总金额的50%; ③工程竣工后,工程验收达到要求的质量等级,付至合同总金额的85%; ④工程结算经审定后,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 ⑤余下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保修期从竣工备案之日起算); ⑥若招标人与中标人另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 37.6材料、设备供应办法 37.6.1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暂定价的材料设备)等原则上由中标人组织采购供应,其品质、规格、色彩、型号等由中标人提供样品及单位,通过比价优选确定供货商,并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签证同意后才能进场使用。 本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品牌的,各投标人必须在招标人提供的品牌中选择一种,在商务标书中明确注明;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提供品牌的,各投标人必须选择同类产品的中高档优质产品,且在商务标书中要求注明选择产品的厂家、规格、型号、品质等,各投标人可另列表注明。 37.6.2工程量清单中明确暂定材料或暂定综合价的,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招标或委托中标人组织解决。委托中标人组织解决的,经招标人签证确认同意使用,竣工结算时按签证认可的价格进行结算。 由招标人委托中标人组织解决的包含暂定材料的项目原则上以暂定材料价或暂定综合价为基准进行退价,若中标单位投标报价中该部分报价高于招标单位提供的暂定价或暂定综合价时,则按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退价,若发现中标单位投标报价中该部分报价低于招标单位提供的暂定价的或暂定综合价时,则该招标单位提供的暂定价或暂定综合价退价。 37.7合同价格的调整 本工程合同价格调整按以下内容进行调整,其他将不再进行调整,按投标时的投标报价执行: 37.7.1招标人提供清单工程量误差的调整:本工程开标前,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提供清单中的项目或数量进行改动。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中的有关规定,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和相关资料,对招标人提供清单中的工程量进行复核。清单中若有工程量误差,单项工程量差异绝对值≥5%的或各差异部分工程造价之和的绝对值≥中标造价1%的,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60天内必须一次性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核对要求(《工程量清单核对反馈表》,附后),双方对工程量进行核对,按投标时的所报项目综合单价,进行项目工程量和合同造价的调整;经认定后的清单工程量将作为签订合同和办理结算的有效依据之一,并报温州市龙湾区招标投标监理站备案。 若中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核对要求,或核对理由不充分,或经双方复核后,项目工程量单项差异绝对值小于5%或各差异部分工程造价之和的绝对值小于中标造价1%,则工程合同价格将不作调整。 37.7.2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中项目工程量的增减,执行中标单位投标时该项目的综合单价。 37.7.3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以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参照本招标文件37.7.4款,按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 37.7.4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有漏项,或工程量清单项目规定为“暂定综合单价”的项目,其相应项目执行以下工程计价依据和相关政策性文件进行调整: (1)《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 (2)《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 (3)《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 (4)《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 (5)《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 (6)《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2003版)》 (7)《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统一分类编码及2003年基期价格》(上、下册) (8)浙建建[2004]4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文件及温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的有关规定。 (9)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与有关造价政策的规定,经审定本工程为二类路灯工程。费用取费按弹性区间的中限值计取。 注:安全施工费费率计算基数按工程造价,其他费用按《浙江省建设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规定执行,除规定的各项费率外,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10)按上述规定计算后的工程造价,下降率以(标底造价—中标造价)/(标底造价-暂定价)×100%为准。 (11) 材料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动态管理材料基价为2006年10月份《温州工程价格信息》的市场信息价。 37.7.5其他项目清单中“投标人部分”的零星工作项目费,按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工程师签证的数量进行结算调整,综合单价不变。 37.7.6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的调整,引起措施项目或其他方面费用的损失,措施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次性包干的将不再调整,其他方面费用的损失投标人在风险费用中考虑,不进行调整。 38.履约担保 38.1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38.2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8.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8.3承包商履约担保 38.3.1本工程中标人合同履约担保为中标价的15%,中标人自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招标人以支票或银行汇票的形式提交履约担保。其中施工项目班子技术管理人员到位履约担保占承包商履约担保的20%,工程质量履约担保占承包商履约担保的35%,工程工期履约担保占承包商履约担保的35%,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履约担保占承包商担保的10%。 38.3.2未经业主同意,项目经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到位保证金10万元,如违约,业主将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保证金。项目经理到位率要达到投标工期的80%以上,累计到位率不到投标工期80%的,每少一天罚扣伍仟元人民币;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班子五大员等人员到位率要达到投标工期的90%以上,累计到位率达不到投标工期90%的,每少一天每人罚扣壹仟元人民币,招标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扣罚,罚款总额不超过施工项目班子技术管理人员到位履约担保。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承包单位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贻误工期和造成严重的安全、质量事故的管理技术人员直至项目经理。 38.3.3本工程质量经有关参建单位和部门验收,取得“合格”质量等级并办理备案手续后七天内解除履约担保。 第二章 合同条款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建[1999]31 第三章 图 纸 图纸清单 设计人: 共1页第1页 序号 项目编号 图纸名称 图纸张数 备注 专用 通用 1 HT67 温州市龙湾行政中心区罗东大街北线延伸工程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图设计 1本 2 HT62 温州市龙湾行政中心区高新大道南线延伸工程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图设计 1本 3 4 5 6 7 日期 第四章 评标办法-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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