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建筑工程消耗量说明及计算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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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建筑工程消耗量分册》 总 说 明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建筑工程消耗量分册》(以下简称本分册)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依据。 2 本分册参考基价为全区统一参考基价,各地市不再编制参考基价表。本分册实际使用时应以市场人工单价、市场材料价格进行计算。 3 本分册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4 本分册是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标底)的依据,可作为编制企业定额的基础、也可作为工程投标报价的参考。 5 本分册的编制是依据: 5.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5.2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 5.3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编制说明》(土建工程) 5.5 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6 本分册是按照广西建筑施工企业正常施工条件、现有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为基础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7 本分册的工作内容,只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含在定额内。 8 本分册包括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人工、材料、半成品和机械台班数量,除定额中有规定允许调整外,不得因具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及工、料、机等耗用与定额不同时进行调整换算。 9 本分册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按不同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技术要求,划分为建筑综合工日(一类)(22元/工日)和建筑综合工日(二类)(26元/工日)。 10 本分册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0.1 本分册采用的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均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10.2 本分册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算了相应的施工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的损耗。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10.3 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损耗率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参考价》附表。 10.4 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材料费的百分比表示。 10.5 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以一次摊销量列出。 11 本分册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结合现场实际测算确定的。 12 本分册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如发生再次搬运的,按本分册A.14材料二次运输相应子目计算。 13 本分册除脚手架、垂直运输定额已注明其适用高度外,均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m以下编制;檐口高度超过20m时,另按本分册A.13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相应子目计算。 14 本分册未列子目的,按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工程等分册相应子目执行。 15 本分册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16 工程计价中如发生定额缺项需作补充的,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作一次性补充定额,报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并由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报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17 本分册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管理,统一解释。 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 1 为统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的计算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适用于编制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构筑物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计算,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 3 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除按本分册说明和各章节规则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3.1 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 3.2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3 施工及验收规范、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4 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4.1 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4.2 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4.3 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4 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4.5 以个(件、套或组)计算的为个(件、套或组)。 5 汇总工程量时,工程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循下列规定: 5.1 以立方米、平方米、米、kg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5.2 以吨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5.3 以个(件、套或组)为单位,取整数。 6 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除定额中另有规定外,各章节之间的计算规则不得相互串用。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人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6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7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8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9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0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1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12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3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4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5 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并、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16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7 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9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0 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1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2 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3 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24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24.1 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4.2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24.3 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24.4 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24.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24.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24.7 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24.8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24.9 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A.1 土(石)方工程 说 明 1 土方工程 1.1 土壤分类:详见"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见表A.1.10)。 1.2 人工挖土方定额除挖淤泥、流砂为湿土外,均按干土编制,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干湿的划分,应根据地质勘测资料以地下常水位进行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地下常水位以下为湿土。 1.3 本分册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应另行计算。挖土方时如有地表水需要排除,亦应另行计算。 1.4 人工挖土方深度以1.5m为准,如超过1.5m者,需用人工将土运至地面时,应按表A.1.1增加工日(不扣除1.5m以内的深度和工程量)。 人工挖土方超深增加工日表(单位:100m3) 表A.1.1 深2m以内 深4m以内 深6m以内 深8m以内 深10m以内 5.27 15.57 23.34 32.01 40.82 注:如从坑内用机械向外提土者,按机械提土定额执行。实际使用机械不同时,不得换算。 1.5 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时,按实挖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2。 1.6 桩间净距小于4倍桩径(或桩边长)的,人工挖桩间土方(包括土方、沟槽、基坑)按相应子目的人工乘以系数1.25,机械挖桩间土方按相应子目的机械乘以系数1.1,计算工程量时,应扣除单根横截面面积0.5m2以上的桩或未回填桩孔所占的体积。 1.7 机械施工土方,单位工程量小于2000m3时,定额乘以系数1.1。 1.8 机械挖土方工程量,按机械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机械挖不到的地方,需用人工修边坡、整平、挖除的土方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无施工组织设计规定时,按表A.1.2规定确定机械和人 系 数 表 表A.1.2 地下室 基槽(坑) 地面以上土方 其他 机械挖土方 0.96 0.90 1.00 0.94 人工挖土方 0.04 0.10 0.00 0.06 注:人工挖土部分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5,如需用机械装运时,按机械装(挖)运一、二类土定额计算。 1.9 机械挖土方定额中土壤含水率是按天然含水率为准制定的:含水率大于25%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若含水率大于40%时,另行计算。 1.10 挖掘机在垫板上作业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定额内不包括垫板铺设所需的工料、机械消耗。 1.11 挖掘机挖沟槽、基坑土方,执行挖掘机挖土方相应子目,挖掘机台班量乘以系数1.05。 1.12 挖掘机挖淤泥按相应挖土方定额子目,扣除履带式推土机台班用量,挖掘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3。 1.13 机械土方定额是按三类土编制的,如实际土壤类别不同时, 定额中的机械台班量乘以表A.1.3中系数。 系 数 表 表A.1.3 项 目 一、二类土壤 四类土壤 项 目 一、二类土壤 四类土壤 推土机推土方 0.84 1.18 自行式铲运机铲运土 0.86 1.09 拖式铲运机铲运土 0.84 1.26 挖掘机挖土方 0.84 1.14 2 石方工程 2.1 岩石分类,详见"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见表A.1.10)。 2.2 摊座是指爆破后的平面,用人工凿岩方式进行修理,按设计图纸要求加工成平整的表面。设计图纸有此要求的,才可计算人工摊座或者人工修整石方边坡。 2.3 石方爆破定额(除控制爆破外)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闷炮,如实际采用闷炮爆破的,其覆盖材料应另行计算。 2.4 石方爆破定额是按电雷管导电起爆编制的,如采用火雷管爆破时, 雷管应换算,数量不变。扣除定额中的胶质导线,换为导火索, 导火索的长度按每个雷管2.12m计算。 2.5 定额中的爆破子目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编制的,炮孔中若出现地下渗水、积水时,处理渗水或积水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定额内(除石方控制爆破子目外)未计爆破时所需覆盖的安全网、草袋、架设安全屏障等设施,发生时另行计算。 3 土方回填工程 3.1 填土碾压填料按压实后体积计算。 3.2 填土碾压每层填土(松散)厚度:羊角碾和内燃压路机不大于300mm ;振动压路机不大于500mm 。 4 土(石)方运输工程 4.1 推土机推土、推石碴 , 铲运机铲运土重车上坡,如果坡度大于5% 时,应按表A.1.4系数增加运距。 系 数 表 表A.1.4 坡度 % 5~10 15以内 20以内 25以内 系数 0.75 1.0 1.25 1.5 例:设某工程循环运距的二分之一为300m ,坡度为14% ,其中重车上坡实际30m ,则运距为300+30×1=330m 。 4.2 汽车、人力车重车上坡降效因素 ,已综合在相应的运输定额项目中,不再另行计算 。 4.3 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土土层厚度小于300mm时,推土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25 ;铲运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17。 4.4 推土机、铲运机 ,推、铲未经压实的积土时,按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73。 4.5 机械上下行驶坡道的土方,可按施工组织设计合并在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4.6 淤泥开挖后必须采用机械立即清运的,按机械运土方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3。 5 其他工程 5.1 支挡土板定额项目分为密撑和疏撑,密撑是指满支挡土板;疏撑是指间隔支挡土板,实际间距不同时,定额不作调整。 工程量计算规则 1 计算土石方工程量前,应确定下列各项资料: 1.1 土壤及岩石类别的确定:土石方工程土壤及岩石类别的划分,依据工程勘测资料与 "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 (见表A.1.10)对照后确定; 1.2 地下水位标高及降(排)水方法; 1.3 土方、沟槽、基坑挖(填)起始标高、施工方法及运距; 1.4 岩石开凿、爆破方法、石渣清运方法及运距; 1.5 其它有关资料。 2 一般规则 2.1 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为准计算。如需折算时,可按表A.1.5所列系数换算。 土 方 体 积 折 算 表 表A.1.5 虚方体积 天然密实体积 夯实后体积 松填体积 1.00 1.30 1.50 1.20 0.77 1.00 1.15 0.92 0.67 0.87 1.00 0.80 0.83 1.08 1.25 1.00 2.2 挖土方平均厚度应按自然地面测量标高至设计地坪标高间的平均厚度确定。基础土方、石方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垫层底表面至交付使用施工场地标高确定,无交付使用施工场地标高时,应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 3 土方工程 3.1 平整场地 3.1.1 平整场地是指建筑场地厚度在±300mm以内的挖、填、运、找平,挖 、填土方厚度超过±300mm时,按场地土方平衡竖向布置另行计算,套相应挖土方子目。 3.1.2 平整场地工程量按建筑物外墙外边线每边各加2m,以平方米计算。按竖向布置进行大型挖土或回填土时,不得再计算平整场地的工程量。 3.2 挖沟槽、基坑、土方划分: 凡图示沟槽底宽在3m以内,且沟槽长大于槽宽3倍以上的,为沟槽。 凡图示基坑面积在20m2以内的为基坑。 凡图示沟槽底宽3m以上,坑底面积在20m2以上,平整场地挖土方厚度在300mm以上,均按挖土方计算。 3.3 挖沟槽、基坑需支挡土板时,其宽度按图示沟槽、基坑底宽,单面加100mm,双面加200mm计算。 3.4 计算挖沟槽、基坑、土方工程量需放坡时,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无施工组织设计规定时,可按表A.1.6放坡系数。 放 坡 系 数 表 表A.1.6 土壤类别 深度超过(m) 人工挖土 机械挖土 在坑内作业 在坑上作业 一、二类土 三 类 土 四 类 土 1.20 1.50 2.00 1:0.50 1:0.33 1:0.25 1:0.33 1:0.25 1:0.10 1:0.75 1:0.67 1:0.33 注:1.沟槽、基坑中土壤类别不同时,分别按其放坡起点、放坡系数、依不同土壤厚度加权平均计算。 2.计算放坡时,在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原槽、坑作基础垫层时,放坡自垫层上表面开始计算。 3.5 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实际施工不留工作面者,不得计算);如无施工组织设计规定时,按表A.1.7规定计算。 基 础 施 工 所 需 工 作 面 宽 度 计 算 表 表A.1.7 基础材料 每边各增加工作面宽度(mm) 砖基础 浆砌毛石、条石基础 混凝土基础垫层支模板 混凝土基础支模板 基础垂直面做防水层 200 150 300 300 800(防水层面) 3.6 挖沟槽长度,外墙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地槽槽底净长度计算,内外突出部分(垛、附墙烟囱等)体积并入沟槽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3.7 挖管道沟槽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沟底宽度,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规定尺寸计算,设计无规定的,可按表A.1.8规定宽度计算。 管 道 地 沟 沟 底 宽 度 计 算 表 (单位:m) 表A.1.8 管 径 (mm) 铸铁管、钢管、 石棉水泥管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 预应力混凝土管 陶土管 50~70 100~200 250~350 400~450 500~600 700~800 900~1000 1100~1200 1300~1400 0.60 0.70 0.80 1.00 1.30 1.60 1.80 2.00 2.20 0.80 0.90 1.00 1.30 1.50 1.80 2.00 2.30 2.60 0.70 0.80 0.90 1.10 1.40 注:1.按上表计算管道沟土方工程量时,各种井类及管道(不含铸铁给排水管)接口等处需加宽增加的土方量不另行计算,底面积大于20m2的井类,其增加工程量并入管沟土方内计算。 2.铺设铸铁给排水管道时其接口等处土方增加量,可按铸铁给排水管道地沟土方总量的2.5%计算。 3.8 基础土方大开挖后再挖地槽、地坑,其深度应以大开挖后土面至槽、坑底标高计算;其土方如需外运时,按相应定额规定计算。 4 石方工程 4.1 石方工程的沟槽、基坑与平基的划分按土方工程的划分规定执行。 4.2 岩石开凿及爆破工程量,区别石质按下列规定计算: 4.2.1 人工凿岩石,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4.2.2 爆破岩石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其沟槽、基坑深度、宽允许超挖量:次坚石、普坚石:200mm;特坚石:150mm。超挖部分岩石并入岩石挖方量之内计算。 5 土方回填工程 回填土区分夯填、松填按图示回填体积并依据下列规定,以立方米计算: 5.1 场地回填土,按回填面积乘以平均回填厚度计算。 5.2 沟槽、基坑回填土体积=挖土体积-(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垫层+基础+管沟外形体积)。 管径在500mm以下的不扣除管道所占体积,管径超过500mm以上时按表A.1.9规定扣除管道所占体积计算。 每 米 管 道 扣 除 土 方 体 积 表 (单位:m3) 表A.1.9 管道名称 管 道 直 径 (mm) 501~600 601~800 801~1000 1001~1200 1201~1400 1401~1600 钢 管 铸铁管 混凝土管 0.21 0.24 0.33 0.44 0.49 0.60 0.71 0.77 0.92 1.15 1.35 1.55 5.3 室内回填土,按主墙(厚度在120mm以上的墙)之间的净面积乘以回填土厚度计算。 5.4 余土或取土工程量可按下式计算: 余土外运体积=挖土总体积-回填土总体积 式中计算结果为正值时为余土外运体积,负值时为需取土体积。 5.5 建筑场地原土碾压以平方米计算,填土碾压按图示填土厚度以立方米计算。 6 土石方运输工程 6.1 土石方运输工程量按不同的运输方法和距离分别以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如实际运输疏松的土石方时,应按本章计算规则中"一般规则"的规定换算成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6.2 采用机械挖土时,不应计算垂直运输工程量。 6.3 土(石)方运距 6.3.1 推土机推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回填区重心之间的直线距离计算。 6.3.2 铲运机运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卸方区重心加转向距离45m计算。 6.3.3 自卸汽车运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或堆放地点)重心的最短距离计算。 7 其他 7.1 挡土板面积,按槽、坑垂直支撑面积计算,支挡土板后,不得再计算放坡。 7.2 桩头钢筋截断按钢筋根数计算。 7.3 凿桩头按设计图示尺寸或施工规范规定应凿除的部分,以立方米计算。 7.4 凿除人工挖孔桩护壁工程量按需凿除的实体体积计算,按凿截灌注桩定额乘以系数0.8。 7.5 机械切割预制管桩,按桩头个数计算。 7.6 基础钎插按钎插孔数计算。 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 表A.1.10 A.2 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说 明 1 本分册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桩基础。 2 本分册土壤级别的划分应根据工程地质资料中的土层构造和土壤物理、力学性能的有关指标,参考纯沉桩的时间确定。凡遇有砂夹层者,应首先按砂层情况确定土级。无砂层者,按土壤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并参考每米平均纯沉桩时间确定。用土壤力学性能指标鉴别土壤级别时,桩长在12m以内,相当于桩长的三分之一的土层厚度应达到所规定的指标。桩长12m外,按5m厚度确定。土质鉴别见表A.2.1。 土 质 鉴 别 表 表A.2.1 内 容 土 壤 级 别 一级土 二级土 说 明 桩径外力作用较易沉入的土 ,土壤中夹有较薄的砂层 桩径外力作用较难沉入的土, 土壤中夹有不超过3m的连续厚度砂层 砂 夹 层 砂层连续厚度 砂层中卵石含量 <1m - >1m <15% 物 理 性 能 压缩系数 孔隙比 >0.02 >0.7 <0.02 <0.7 力 学 性 能 静力触探值 动力触探击数 <50 <12 >50 >12 每米纯沉桩时间平均值 <2min >2min 3 人工挖孔桩,不分土壤类别、不分机械类别和性能均执行本分册。本分册分成孔和桩芯混凝土两部分,成孔工程量包括挖孔和护壁等。 4 本分册预制桩子目(除静压预制管桩外),均未包括接桩,如需接桩,除按相应打(压)桩定额子目计算外,按设计要求另行计算接桩子目,其机型可按相应打桩机型调整,台班含量不变。 5 打预制钢筋混凝土桩,起吊、运送、就位是按操作周边15m以内的距离确定的,超过15m以外另按相应运输定额子目计算。 6 钻孔灌注桩适用于正、反循环钻机或潜水钻机作业的钻孔桩。 7 打永久性钢板桩的损耗量:槽钢按6%,拉森桩按1%。打临时性钢板桩,若为租凭使用的则按实际租赁价值计算(包括租赁、运输、截割、调直、防腐及损耗);若为施工单位的钢板桩,则每打拔一次按钢板桩价值的7%计取折旧,即按定额套打桩、拔桩项目后再加上钢板的折旧费用。 8 单位工程打、压(灌)桩工程量在表A.2.2规定的数量以内时,其人工、机械量按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25计算。 单位工程打、压(灌)桩工程量 表A.2.2 项 目 单位工程的工程量 项 目 单位工程的工程量 钢筋混凝土方桩 150m3 打孔灌注砂、石桩 60m3 钢筋混凝土管桩 50m3 钻孔、潜水钻(冲)孔灌注混凝土桩 100m3 钢筋混凝土板桩 50m3 灰土挤密桩 100m3 钢板桩 50t 打孔灌注混凝土桩 60m3 9 焊接桩接头钢材用量,设计与定额用量不同时,可按设计用量换算。 10 打试验桩按相应定额子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2计算。 11 打桩、压桩、打孔,桩间净距小于4倍桩径(或桩边长)的,按相应定额子目中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3。 12 定额以打直桩为准,如打斜桩,斜度在1:6以内者,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25,如斜度大于1:6者,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43。 13 定额以平地(坡度小于15。)打桩为准,如在堤坡上(坡度大于15。)打桩时,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如在基坑内(基坑深度大于1.5m)打桩或在地坪上打坑槽内(坑槽深度大于1m)桩时,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1。 14 定额各种灌注的材料用量中,均已包括表A.2.3规定的充盈系数和材料损耗。实际充盈系数与定额规定不同时,按下式换算: 实际灌注混凝土(或砂、石)量 换算后的充盈系数= 按设计图计算混凝土(或砂、石)量 充盈系数和材料损耗 表A.2.3 项目名称 充盈系数 损耗率% 项目名称 充盈系数 损耗率% 打孔灌注混凝土桩 1.25 1.5 打孔灌注砂桩 1.30 3 钻孔灌注混凝土桩 1.30 1.5 打孔灌桩砂石桩 1.30 3 其中灌注砂石桩除上述充盈系数和损耗率外,还包括级配密实系数1.334。 15 在桩间补桩或强夯后的地基打桩时,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16 送桩(除圆木桩外)套用相应打桩定额子目,扣除子目中桩的用量,综合工日、机械台班乘以系数1.25,其余不变。 17 金属周转材料中包括桩帽、送桩器、桩帽盖、活辨桩尖、钢管、料斗等属于周转性使用的材料。 18 预制钢筋砼管桩的空心部分如设计要求灌注填充材料时,应套用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19 入岩增加费按以下规定计算: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不作入岩,微风化岩按入岩计算,中风化岩按相应入岩子目乘以系数0.7。 20 钻孔灌注桩如先用沉淀池沉淀泥浆后再运渣的,沉淀池及沉淀后的渣外运套相应定额或按现场签证计算。 21 轨道式、履带式、自行式打桩机打桩子目已含30m以内桩架移动,走管式打桩机打桩子目已含12m以内桩架移动,超过时套用相应桩架超运距子目计算。 22 预制桩桩长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预算按设计长度计算,结算按实际入土桩的长度计算,超出地面的桩头长度不得计算。但可计算超出地面的桩头材料费。 工程量计算规则 1 计算打桩(灌注桩)工程量前应确定下列事项: 1.1 确定土质级别:根据工程地质资料中的土层构造、土壤物理力学性能及每米沉桩时间鉴别适用定额土质级别。 1.2 确定施工方法、工艺流程,采用机型,桩、土壤泥浆运距。 2 打预制钢筋混凝土桩(含管桩),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不扣除桩尖虚体积)乘以桩截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管桩的空心体积应扣除。 3 静力压桩机压桩: 3.1 静压方桩工程量分截面大小、按设计长度以立方米计算。 3.2 静压管桩工程量分管径大小、按设计长度以米计算;管桩的空心部分灌注砼,工程量按设计灌注长度乘以桩芯截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预制钢筋砼管桩如需设置钢桩尖时,钢桩尖制作、安装按实际重量套用一般铁件定额计算。 4 接桩:电焊接桩按设计接头,以个计算;硫磺胶泥按桩断面以平方米计算。 5 送桩:按桩截面面积乘以送桩长度(即打桩架底至桩顶高度或自桩顶面至自然地平面另加0.5m)以立方米计算。 6 打孔灌注桩: 6.1 混凝土桩、砂桩、碎石桩的体积,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不扣除桩尖虚体积)+设计超灌长度]×设计桩径截面面积计算。 6.2 扩大(复打)桩的体积按单桩体积乘以次数计算。 6.3 打孔时,先埋入预制混凝土桩尖,再灌注混凝土者,桩尖的制作和运输按本分册A.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子目以立方米体积计算,灌注桩体积按[设计长度(自桩尖顶面至桩顶面高度)+设计超灌长度]×设计桩径截面积计算。 7 钻孔灌注桩的工程量计算: 7.1 钻孔灌注桩混凝土,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不扣除桩尖虚体积)+设计超灌长度]×设计截面面积加上桩的扩大头增加的体积以立方米计算(如设计图纸未注明超灌长度,则超灌长度取500mm计算)。 7.2 钻(冲)孔桩入岩增加费按入岩部分体积套相应定额计算,此入岩增加费定额亦适用于计算长螺旋钻孔桩的入岩增加费。 7.3 泥浆运输工程量按钻孔实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8 人工挖孔桩成孔按设计桩径(桩芯+护壁)的截面积乘以挖桩孔的深度加上桩的扩大头增加的体积以立方米计算,定额内已综合考虑护壁混凝土的比例用量。灌注桩芯混凝土按设计桩芯的截面积乘以桩芯的深度(设计桩长+设计超灌长度)加上桩的扩大头增加的体积以立方米计算,套相应定额。 9 灰土挤密桩、深层搅拌桩按设计截面面积乘以设计长度按立方米计算。 10 高压旋喷水泥桩按水泥桩体长度以米计算。 11 打拔钢板桩按钢板桩重量以吨计算。 12 打圆木桩的材积按设计桩长和稍径根据材积表计算。 13 压力灌浆微型桩按设计区分不同直径按主杆桩体长度以米计算。 14 地下连续墙按设计图示墙中心线长度乘以厚度乘以槽深以立方米计算。 15 地基强夯按设计图强夯面积区分夯击能量、夯击遍数,以平方米计算。 16 锚杆钻孔灌浆、砂浆土钉按入土(岩)深度以米计算。锚筋按本分册A.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子目计算。 17 喷射混凝土护坡按护坡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18 高压定喷防渗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A.3 砌筑工程 说 明 1 砌砖、砌块 1.1 砌体中凡列有两种砂浆的,其中"主体砂浆(M2.5)"为墙身的砌筑砂浆,设计要求不同时进行换算;"附加砂浆(M5)"系包含在墙身内的砖过梁及附墙烟囱等砌体所有的砂浆,不得进行换算。 1.2 砌体中均包括了原浆勾缝的工、料;加浆勾缝时,另按相应定额计算,原浆勾缝的工、料不予扣除。 1.3 砖墙子目中已包括了砖碹、砖过梁、砖圈梁、门窗套、窗眉、窗台线、附墙烟囱、三皮以内的腰线、压顶线、砖挑檐及泛水等。 1.4 砖砌女儿墙、栏杆、栏板按相应的墙体定额执行。 1.5 砌体内的钢筋,按本分册A.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钢筋相应规格的子目计算。 1.6 圆形烟囱基础按基础定额执行,人工乘以系数1.2。 1.7 砖砌挡土墙:墙厚在2砖以内的,按砖墙定额执行;墙厚在2砖以上的,按砖基础定额执行。 2 砌石 2.1 定额分毛石、方整石编制。毛石是指无规则的乱毛石,方整石是指已加工好的有面、有线的商品方整石(已包括打荒、剁斧等)。 2.2 毛石护坡高度超过4m时,定额人工乘以1.15。 2.3 砌筑圆弧形石砌体基础、墙(含砖石混合砌体)按定额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1。 工程量计算规则 1 砌筑工程量一般规则 1.1 墙体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口、过人洞、空圈、嵌入墙身的钢筋混凝土柱、梁、圈梁、挑梁、过梁、及凹进墙内的壁龛、管槽、暖气槽、消防栓箱所占体积。不扣除梁头、板头、檩头、垫木、木楞头、沿椽木、木砖、门窗走头、砖墙内加固钢筋、木筋、铁件、钢管及单个面积0.3m2以下的孔洞所占体积。突出墙面的窗台虎头砖、压顶线、山墙泛水、烟囱根、门窗套、三皮砖以内的腰线和挑檐的体积亦不增加。 1.2 附墙烟囱、通风道、垃圾道及房上烟囱按其外形体积(扣除单个横截面面积超过0.1 m2孔洞的体积),并入所依附的墙体积内计算。 1.3 砖垛、突出墙面三皮砖以上的腰线和挑檐等体积,并入墙身体积内计算。 1.4 实心砖柱(砌块柱、石柱)(包括柱基、柱身)分方、圆柱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扣除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梁垫、梁头、板头所占体积。附墙垛凸出墙面超过墙厚1.5倍时,应按砖柱计算。 1.5 砖砌女儿墙、栏杆、栏板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2 砌体厚度 2.1 标准砖规格-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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