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某道路交叉口改造工程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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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安置房道路工程、**路与**路交叉口改造工程施工监理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号 ****** 招标人:******建设发展总公司 招标代理:******设备招标公司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4 第二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8 一. 投标须知前附表 9 二. 投标须知 12 (一) 总 则 12 1. 工程说明 12 2. 本监理招标项目规定的工程监理范围及监理服务的期限 12 3. 资金来源 12 4.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2 5. 投标费用 12 6. 踏勘现场 12 (二) 招标文件 13 7. 招标文件的组成 13 8. 招标文件的澄清 13 9. 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 14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14 10.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4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4 12. 投标文件的要求 15 13. 投标价格 15 14. 投标和支付所使用的货币 16 15. 投标有效期 16 16. 投标保证金 16 1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7 18. 投标文件的装订、包封、密封和标志 17 19. 投标文件的递交 17 20.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18 21.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8 (五) 开标 18 22. 开标 18 (六) 评标 19 23. 评标委员会 19 24. 评标会议 19 25. 评标过程保密 19 26. 评标细则 19 (七) 合同授予 20 27. 定标方式 20 28. 中标通知 20 29. 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20 30. 履约保证金 21 31. 重新招标或经批准不招标 21 32. 招标项目监管部门 21 33. 其他 21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2 第四章 工程技术标准和监理要求 30 一. 工程说明 31 二. 技术标准与规范 32 三. 监理范围、监理服务内容和监理期限 34 四. 监理要求 35 第五章 招标项目图纸和技术资料 37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38 第七章 评标细则 5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招 标 公 告 1. ******建设发展总公司的福州市***安置房道路工程、**路与**路交叉口改造工程项目已由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现决定对该项目的工程施工监理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选定监理单位。 2. 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概况如下: 2.1. 工程建设地点为福州市***安置房、**路与**路交叉口,工程建设规模为两条城市Ⅰ级主干道(**路和**路)、一条城市Ⅰ级支路和六条小区道路(***周边道路),总投资约为3168.69万元;本次招标项目为上述工程的路基、路面、桥梁、给排水、综合管线、照明及交通设施等附属工程,但不包括电力排管工程(具体见图纸与工程程量清单)等监理; 2.2. 工程计划施工期:***安置房道路工程约150日历天,**路与**路交叉口改造工程约90日历天;监理服务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监理范围内的工程完成竣工决算后及工程保修期内的监理。监理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施工期完成施工监理。本项目招标人确定的监理服务费用为 66万元人民币(本项目的监理费依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监理费报价取费范围计算并下浮20%计取,计算过程中的专业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高程调整系数为1.0)。 2.3. 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4.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3. 凡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能力并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监理单位,均可参加对上述招标项目的投标。 4. 本工程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采用资格后审 方式,其资格审查内容和标准为: 4.1. 具备已通过年检合格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 ; 4.2.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不低于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根据榕建筑[2007]110号文规定,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的投标人,需具备《在榕施工(监理)企业登记备案手册》; 4.3.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为投标人本企业人员且具备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不低于工程师技术职称。(岗位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应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有变更的,应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 为准);备注:根据榕建筑[2007]110号文规定,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的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从企业登记备案的在榕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执业资格人员中选择。 4.4. 类似工程监理经验要求:近三年投标人及其拟派担任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监理过同类、同等或以上的工程项目。 注:① 近三年,是指发布招标公告之起始日起向前顺推三年。 ② 界定工程项目的工程类别及等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中关于工程类别及等级的相关规定执行。本项目的同类同等工程套用市政公用工程中的“城市道路工程”类别一级。 4.5. 按照闽建法[2007]15号文件规定,投标人和拟派本工程项目监理部成员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业限制,未被列入《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且不属于《福州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中从业限制的当事人。 4.6. 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不能承揽新的监理业务; 4.7. 近一年未连续发生两起四级或一起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注:近一年,是指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始日起向前顺推一年) 4.8. 未违反《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及《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 闽建建[2007]20号)文件规定的; 4.9. 资格审查的其他内容和标准详见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5. 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08年11月20日至2008年11月26日,每天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30分至5时00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出售地点为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招标文件(包括电子文档)每份人民币100元,招标图纸及技术资料每份800元,售后不退。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交:投标人单位介绍信; 6. 本项目采用 随机抽取法 的评标办法。 7. 投标保证金为 10000 元人民币,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提交。 8.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10日9时00分(北京时间),提交地点为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接收人:******设备招标公司 ** **。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持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原件)到场核验登记。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将被拒绝。 9. 招标人并于上述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应持法人授权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应随带本人身份证到场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参加开标会议。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开标,并按废标处理。 招 标 人:******建设发展总公司 地址:**南路138号 电话:****** 联系人:*** 招标代理:******设备招标公司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路118号**2号楼15层,邮编:****** 电 话:****** 传真:****** ****** 联 系 人:** ** ** 投标保证金银行帐号: 帐户名称:******建设发展总公司 帐 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福州东街支行 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隧道北洞口 第二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 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福州市***安置房道路工程、**路与**路交叉口改造工程施工监理项目 2 1.1 招标编号 ****** 3 1.1 业主名称 ******建设发展总公司 4 1.1 招标代理 ******设备招标公司 5 1.1 工程计划施工期 ***安置房道路工程工期约150日历天,**路与**路交叉口改造工程工期约90日历天。 6 2.1 监理范围 详见招标文件第4章“工程建设标准和监理要求” 7 2.2 监理服务 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监理范围内的工程完成竣工决算及工程保修期内的监理。监理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施工期完成施工监理。 8 3.1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9 4 投标人 资格合格 条件 (1)具备已通过年检合格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 ; (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不低于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备注:根据榕建筑[2007]110号文规定,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的投标人,需具备《在榕施工(监理)企业登记备案手册》。 (3)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为投标人本企业人员且具备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不低于工程师技术职称。备注:根据榕建筑[2007]110号文规定,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的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从企业登记备案的在榕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执业资格人员中选择。 (4)类似工程监理经验要求:近三年投标人及其拟派担任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监理过同类、同等或以上的工程项目; (5)按照闽建法[2007]15号文件规定,投标人和拟派本工程项目监理部成员未被列入《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的,且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业限制的; (6)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不能承揽新的监理业务的; (7)近一年未连续发生两起四级或一起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已按规定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8)资格审查内容和标准的其他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7章评标细则。 10 4 联合体 招标人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11 6.1 踏勘现场和标前会时间地点 本项目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和标前会,投标人可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踏勘。 12 15.1 投标 有效期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期后90日历天。 13 16.1 投标保证金数额 10000 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或电汇形式汇入本投标邀请书中所提供的招标代理指定的账户。有关银行汇款单据复印件应放入投标文件中。开户许可证上账号应与投标保证金转账回单上账号一致,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截止到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 14 17.1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申请资料:一套 正本 , 一套 副本; 备注: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3日内再向招标人提供与正本内容一致的三套副本。 15 19.1 20.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 时间 地点: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 收件人:******设备招标公司 ** ** 截止时间:2008 年12月10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招标代理在截止时间前45分钟开始接收。 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持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原件)到场核验登记。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将被拒绝。 16 22.1 开标 招标人将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的同一时间、地点进行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应持法人授权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应随带本人身份证到场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参加开标会议。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开标,并按废标处理。 17 27.2 公示 方式:网上和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 地点: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公示栏及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福建招标与采购网(******)上公示。 18 29.1 合同签订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应派代表与招标人联系,商讨签订合同事宜,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天内完成合同订立。 19 30.1 履约担 保金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招标人提交合同总额10%的履约保证金,其中50%采用现金形式、50%采用银行保函形式。 20 32.1 监管部门 部门名称:福州市建设局城建处 地 点:***路54号 电话:****** 二. 投标须知 (一) 总 则 1. 工程说明 1.1. 本招标工程的工程名称、招标编号、业主名称、招标代理和工程计划施工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项至第5项。 1.2. 本招标工程其他说明详见招标文件第4章《工程建设标准和监理要求》中的工程说明。 2. 本监理招标项目规定的工程监理范围及监理服务的期限 2.1. 本监理招标项目规定的工程监理范围见前附表第6项所述; 2.2. 监理服务期限见前附表第7项所述; 2.3. 监理服务内容见第四章“工程技术标准和监理要求”。 3. 资金来源 3.1. 本工程资金来源见前附表第8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1. 为履行本招标项目合同的目的,投标人必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至少须满足前附表第9项所要求的资质等级。 4.2.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前附表第9项所列的投标人资格合格条件审查资料。 5.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己方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等参加本招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6. 踏勘现场 6.1. 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在投标前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实施工程的监理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投标人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责任、风险和费用。招标人在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投标人 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派人准时参加。如招标人决定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自行到现场踏勘。 6.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但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6.3. 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和踏勘现场后,可以提出要求澄清问题。但所有问题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视情况做出澄清和解答,并将此澄清和解答以书面的方式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管答疑会口头回答与否,最终均以书面文件为准。 (二) 招标文件 7. 招标文件的组成 7.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1章 招标公告 第2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3章 合同条款和格式 第4章 工程技术标准和监理要求 第5章 招标图纸和技术资料 第6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7章 评标细则 7.2. 招标文件除7.1内容外,招标代理在招标期间发出的书面文件和其他修改或补充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8. 招标文件的澄清 8.1.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代理提出。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在2008年 月 日12:00(北京时间)前以书面(包括手写、打印、印刷,也包括电报和传真,本文件下同)形式按招标公告中的联系方式向招标代理提出澄清要求。招标代理将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必要的澄清,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以书面形式将澄清的文件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 用。 9. 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 9.1. 在投标截止期前15日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所有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2.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按规定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9.3.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 在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书面文件后,投标人在收到后应立即签字或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但若招标文件是以无记名方式发出的,则无须回签确认收到。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10.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 投标人和招标人(招标代理)之间对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使用中文。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为其他语言的,必须附中文译文,解释这些文件,应以中文为准。 10.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文件由投标申请资料组成。 11.2. 投标申请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申请资料封面; (2)投标申请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含年检页); (4)企业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含年检页); (5)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福建省监理 工程师岗位证书复印件(含有效相关记录)、职称证书复印件; (6)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转账或电汇)凭证复印件; (7)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投标人均应带齐原件,以备评标委员会核查。 (8)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表; (9)投标人业绩一览表; (10)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绩一览表; (11)主要设备仪器表; (12)声明书; (13)总监和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 (14)投标函; (15)授权委托书; (16)监理单位履约承诺书; (17)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2. 投标文件的要求 12.1. 投标文件应包含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第6章所规定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包括完整地填写投标申请书和投标函。 12.2.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4章“工程技术标准和监理要求”。 12.3.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反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租借的方式获取资质证书,或者在其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签署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姓名等行为。 13. 投标价格 13.1.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1、2条中所述的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项目的监理内容和范围,以及监理周期的全部制定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其根据为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 13.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投标 报价应包括完成本投标须知第13.1款所确定的监理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 13.3. 各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66万元人民币,否则按废标处理。 13.4.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金和其它应缴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13.5. 监理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合同,详见第四章“工程技术标准和监理要求”的有关规定,其价格在合同实施时将保持不变,并不受政策性价格的调整而增减,除非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14. 投标和支付所使用的货币 14.1. 本工程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合同实施时亦以人民币支付。 15. 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要求投标人将投标有效期延长一段时间。这种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将其投标保证金延长相同的时间。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 投标保证金 16.1. 投标人应提供一份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述金额和规定的提交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此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6.2.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3.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并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以及其他中标候选人。 16.4.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发生时,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4.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6.4.2. 投标人拒绝按《评标细则》规定改正标价; 16.4.3.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或交纳履约保证金。 1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4项规定份数的提交投标文件。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复)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上清楚的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正本为准。 17.3. 投标文件应按具体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签字)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7.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之处均应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装订、包封、密封和标志 18.1. 投标文件之投标申请资料包封、密封和标志规定如下: 18.1.1. 将投标申请资料正本密封在一个包封袋内包封,副本密封在另一个包封袋内包封,并在包封上分别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包装封套密封后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18.1.2. 包封都应写明: (1) 写明招标代理(******设备招标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2) 标明本须知前附表所述的招标工程项目名称和招标编号; (3) 并注明 年 月 日 时 分(在前附表第15项所述开标日期和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8.2. 如果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代理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 19. 投标文件的递交 19.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5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 标文件给招标人。 20.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20.1.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前附表第15项规定。 20.2. 招标人(招标代理)可以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所制约的截止时间,均应延长后新的截止时间为准。 20.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0.4. 迟到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21.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1.1.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递交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期之前对投标价格的修改应附有相应细目的单价和价格。 21.2. 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发送,还要在内层和外层包封上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1.3.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根据本须知第16条的规定,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 开标 22. 开标 22.1. 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包括打开按本须知第21条递交的修改与撤回通知书。 22.2. 开标程序: 22.2.1. 开标会在有关监督部门人员(或公证人员)监督下,由招标代理主持; 22.2.2.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或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封密情况,确定它们是否完整;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22.2.3. 首先打开标有“撤回”字样的包封并宣读其内容。按本须知第21条已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 22.2.4. 开标时将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拟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注册资格证书、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等内容; 22.2.5. 招标人(招标代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 评标 23. 评标委员会 23.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由有关专业的技术、经济专家和招标人(招标代理)等方面代表组成。 24. 评标会议 24.1.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会议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 25. 评标过程保密 25.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及有关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公务关系的其他人泄露。 25.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人任何试图影响或干扰招标人和评委会的评标活动,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5.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的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委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6. 评标细则 26.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7章“评标细则”规定进行评标。 (七) 合同授予 27. 定标方式 27.1.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重新确定中标人。 27.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将按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 27.3. 本招标工程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招标人在授予合同之前有权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其所提交的资料不真实,招标人将视其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其中标无效,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8. 中标通知 28.1. 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28.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9. 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29.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时间内,应派代表在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地点与招标人联系商定签订合同事宜。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9.2. 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导致招标人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中标差价等损失;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等损失。 29.3. 公示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 30. 履约保证金 30.1. 在签署了经济合同书之后,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招标人提交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方式和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将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予以退还。 31. 重新招标或经批准不招标 3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1.1.1. 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31.1.2. 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31.1.3. 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 31.1.4. 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且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 31.1.5. 根据本投标须知第15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31.2. 招标方式已经核准的项目,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经原核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调整招标方式;其他项目由招标人自行决定调整招标方式。 32. 招标项目监管部门 32.1. 招标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 33. 其他 33.1. 有关投标须知的其他内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篇 合同标准条件 本招标文件的合同标准条件采用国家工商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2)示范本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第二篇 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 监理依据: 1、监理合同; 2、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及附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 4、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5、现行的标准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 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以及国家、建设部、项目所在省、市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7、其它必要的文件。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l.工程范围:设计图纸文件和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和业主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监理工作,包含道路工程、排水排污工程、桥涵工程、公交站台、交通安全设施、路灯照明和给水管道等。 工作范围:a.上述工程的施工和保修全过程监理;b.质量、进度、计量支付与合同管理等。 2、服务目标 工程质量目标为合格,工程进度和费用控制满足合同要求。 3、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服务各阶段内的具体监理工作内容如下: (1) 编制监理规划。 (2) 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 (3) 参与交桩和设计交底工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复测成果和施工组织设计。 (4) 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5) 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常规工地会议。 (6) 发布开(复)工令,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报告。 (7) 审核承包人项目经理的资质,以及其他派驻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 (8) 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审核其人员资质。 (9) 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 (10) 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 (11) 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 (12) 审批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 (13) 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 (14)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 (15) 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 (16) 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7) 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8) 发布停工令。 (19) 对已完工程进行准确计量。 (20) 签发中期支付凭证。 (21) 发布变更令。 (22) 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 (23) 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24) 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 (25) 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组织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26) 签发交工证书。 (27) 督促、审查承包人按管理部门和发包人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和结算文件。 (28) 编制并提交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29) 配合委托人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30) 保修阶段的监理。 监理单位应按照公认的监理职业准则、施工合同条款、《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本项目工程监理的有关要求承担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有权独立履行监理服务的职责范围和权限,以及根据本项目的特点授予监理单位的权力。但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施工合同条款第5条“工程师”的规定,在行使规定的特定职权前应先取得委托人的专门批准。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三通一平已完成。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的时间 包括: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 2、承包人的投标文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 4、合同指定使用的特殊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 5、其他必要资料。 上述文件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7天内提供。 国家、行业、地方统一颁布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由监理人自行准备,费用自理,委托人不予提供。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3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另行书面通知。 第十五条 工地现场办公室、办公设施、工地宿舍、食堂、通讯设施以及其他监理设施均由监理人自行配备,所需费用列入监理费用报价中。 “监理设施及费用表”所列的设施为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配置的监理设施,按该表规定由监理人自行配备而未配备的,其费用予以扣减。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或服务人员,监理人自行雇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 1、质量责任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30% 2、在工程造价签证或审核中,监理人有重大-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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