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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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日照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范本 招标编号: 招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一卷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及合同格式 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容 1 1.1 工程综合说明: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招标方式: 工程概况: 结构, 平方米, 层。 投资额: 万元 承包方式:。 要求质量标准: 要求工期: 天,以实际开工日为准。 招标范围:施工总承包,详见“工程量清单” 招标方式: 2 1.1 合同名称: 工程施工合同 3 2 资金来源: 自筹 4 3 投标单位资质等级: 5 11.1 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日历日) 6 12.1 投标保证金数额为: 元 递交至:日照市建设市场交易中心 地址:日照市**路 7 13.3 投标预备会: 不再另举行其它答疑会,所有问题以书面形式进行解答。 8 14.1 投标文件份数为 份,其中正本 份,副本 份,U盘1个(内容为施工组织设计和电子版投标报价文件)。 9 15.4 投标文件递交至:日照市建设市场交易中心 地址: 日照市**路269号 10 16.1 投标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时间:00:00 11 18.1 开标日期: 年 月 日 时间:00:00 地点:日照市建设市场交易中心 12 24.3 评标办法:采用《日照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日建字[2007]48号) 并执行日建招综发[2008]8号文《日照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产生办法》和《日照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补充规定(试行)。 *注: 1、本招标文件中所有对工程的描述仅供投标单位在投标中参考,其目的是使投标单位对工程概况有一个相对充分的了解,实际的工程情况可能发生出入。因此,本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描述不能成为今后中标单位在施工、安装过程中索赔的依据。 2、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可能影响成本变动的各种因素。 3、投标单位应提供合理、完整、并且尽可能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 4、招标人不保证最低价中标,同时对未中标单位有不作任何解释的权利。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 工程说明 1.1 工程的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项和第2项所述。 1.2 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已办理招标申请,并得到招标管理机构批准,现通过公开招标来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2 资金来源 建设单位的资金通过前附表第3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合同项下的支付。 3 资质与资格的要求 3.1 为履行本施工合同的目的,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投标单位”)至少须满足前附表第4项所要求的资质等级。 3.2 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3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单位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3.3.1 有关确立投标单位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复印件 (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应与投标文件一同提交,应加盖单位印章。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的副本、法人代表证书及身份证或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应在开标时交有关人员验证。 3.3.2 投标单位在过去2年完成的相类似工程的情况(见附表)和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及证明材料(其中相类似工程需提供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单的原件,开标后原件退回,复印件不作为评标依据)。 3.3.3 按规定的格式提供项目经理简历和注册建造师证书(或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拟在施工现场或不在施工现场的管理和主要施工人员情况、证书和上岗证。 3.3.4 按规定格式提供完成本合同拟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清单。 3.3.5 本工程原则上不许分包。特殊部分需分包的,按规定提供拟分包的工程项目及拟承担分包工程项目承包人的情况,须由甲方审查同意或甲方委托权威机构认定后,方可分包。 3.3.6 有关投标单位目前和过去2年参与或涉及诉讼案的资料。 4 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招标代理费执行[2002]1980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场交易费执行鲁价费发[2001]243号文件。 (二)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的组成 5.1 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7条发出的补充资料和第13条所述的投标预备会记录。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卷 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和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第二卷 投标文件 第四章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报格式 第六章 辅助资料 第三卷 技术条款 第七章 技术条款 第四卷 图纸、工程量清单 第八章 图纸、工程量清单(另附) 5.2 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规定格式、技术规范、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视为无效,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 招标文件的解释 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 日前(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除外)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下同)向 招标代理公司提出,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的方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必要时招标人将组织投标预备会进行招标文件的释疑,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请各投标人所留联系电话保持畅通,已备通知,否则后果自负。如投标单位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疑问,招标单位将不予解答。 招标代理单位联系电话: 0633— (传真) 联 系 人: 地 址: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招标单位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7.2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作为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7.3 为使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单位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对此不承担有可能对投标单位造成的任何影响及责任。 7.4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须报招投标监管机构核准,并加盖招标人公章方有效。 (三)投标报价说明 8、投标报价 8.1投标价格 8.1.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应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保险、规费、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且国家、省、市规定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的关于工程建设的所有规费的应缴标准不允许改变。除甲方供材及招标单位给出暂定价的材料.设备外,其余材料价格由投标人按市场价自定,这部分材料价格今后将不做任何调整。 8.1.2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和所有的图纸、答疑 纪要等一起参照阅读。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和其它项目清单。 8.1.3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是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按照招标文件以及施工图纸并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编制的,作为投标报价的数据。 投标单位应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核实招标人的工程量清单,对清单中的工程量如有疑问及修改应在 年 月 日00:00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要求澄清,招标人将会在招标预备会上就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做出书面答复,如有修改将向投标单位发送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该工程量清单即作为最终的报价依据。投标人以最终确认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依据填写报价。投标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增减,若有上述情况发生,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 8.1.4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是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表与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表之和的投标报价汇总表。 8.1.5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中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按投标人经验(企业定额)或参考山东省03消耗量定额日照市06价目表结合自己的技术管理水平自主进行计算。人工、机械台班单价执行省造价管理机构规定,材料单价可参照《日照工程经济信息》或市场价格,结合企业实力自主确定。管理费、利润计算基数应执行清单计价取费程序,费率参考《费用及计算规则》。人工费执行日建发〔2008〕102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8.1.6措施费用报价表是工程实体以外必须发生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类施工措施费用。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应按措施项目清单项目进行报价,可参考省消耗量定额根据市场情况由投标人自主报价。 8.1.7其他项目清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以外,因招标人的要求而发生的与拟建工程有关的其他费用项目和相应数量的清单,以项为单位,投标人按规定进行报价。 8.1.8零星工作项目表是招标人根据自身需要、工程项目特征和施工现场状况,预测出为完成工程项目可能发生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以外的项目所需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的品种和数量,投标人可自主报价。 8.1.9 税金按规定计算,规费暂考虑两项:定额测定费、安全施工费,费率参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8.1.10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对应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项均需要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单价和合价,任何有选择的单价和合价将不予接受,对没有填报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费用将视为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不予追加任何费用。 8.1.11投标单位应充分了解工程的工地位置、道路、装卸限制及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道路等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投标报价中应包含执行“日照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8.1.1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对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投标无效。 8.1.13 投标报价以投标书中报价为准,而且投标报价书中的报价必须与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一致,出现在投标文件其他位置的报价,招标人一律不予承认。投标报价只能有一个,不允许投标人填写完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后再另外下浮优惠报价,否则视为废标。投标报价文件须加盖公章及造价人员印章。投标书必须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否则作废标处理。 8.1.14电子版投标书与书面投标书对应项必须完全一致,如果有不一致之处,商务标得零分且不参与计算。 8.1.15材料编码必须按照06年价目表中的材料编码一致,如果电子版投标书中材料编码与06年价目表中的材料编码不一致,该项材料得分为零分。 8.2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材料价格市场变化,本工程结算时材料价格不作调整,执行投标人所报材料价格。 8.3清单工程量变化而引起综合单价的变化执行《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规定。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时,必须由设计、承包、发包、监理单位共同签字认可,否则变更部分不予调整。 8.4投标货币 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9 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与投标有关的往来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 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 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书 投标书附录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格 9. 投标报价总说明 2)投标单位概况 3)投标总价 4)单项工程汇总表 5)建筑工程部分 6)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7)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8)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9)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10)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11)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分析表 13)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14)主要材料价格表 15)主要材料用量表 16)装饰装修工程部分 17)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18)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18)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19)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20)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21)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分析表 23)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24)主要材料价格表 25)主要材料用量表 26)安装工程部分 27)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28)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29)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0)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31)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32)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3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分析表 34)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35)主要材料价格表 36)主要材料用量表 施工组织设计 辅助资料 按本须知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复印件: 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 近2年相类似工程情况表及工程竣工证明材料 过去2年涉及诉讼案情况 人员证书,包括: 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执行本合同关键职务的人员证书 10.2 施工组织设计 投标人应递交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和布置,提交包括临时设施和施工道路的施工总布置图及其它必须的图表、文字说明书等资料,至少应包括: 1) 施工组织总体设想和部署; 2) 质量、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3) 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质量创优措施; 4) 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5)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6) 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 7) 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8)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 9) 冬、雨季施工措施; 10)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 投标单位必须使用招标文件第二卷提供的表格格式打印,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按本须知有关条款的规定可以选择。 11 投标有效期 11.1 投标文件在本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前附表第5项所列的日历日内有效。 11.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单位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单位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单位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单位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2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2 投标保证金 12.1投标单位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供不少于前附表第6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须在银行进帐凭证上(采用电汇的,在汇款单上)投标项目名称,并注明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查对核实。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得背书转让)。缴纳凭证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中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开标时携带原件备查。 投标投标保证金缴纳必须采用支票、本票或银行汇票、电汇方式缴至交易中心指定帐户,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前一个法定工作日,投标单位应保证投标保证金的资金实际到帐。投标保证金须按以下帐号缴纳: 收款单位:日照市建设市场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 开户银行:日照银行新市区支行 帐号:3714066 受理地点:日照市建设大厦东门一楼(商行新市区支行) 银行电话: 交易中心财务: 12.2 根据投标单位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可以是支票、本票或银行汇票、电汇。 12.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前一个法定工作日投标保证金的资金没有实际到帐的标书,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2.4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确定中标人后五日内无息退还。 12.5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 12.6 如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2.6.1 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2.6.2 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协议; 12.6.3 确定中标单位后,中标单位无故退出的; 13 投标预备会 13.1 见前附表第7项。 13.2 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及对清单报价进行详细技术交底,各投标单位必须派相关的预算及技术人员参加,否则,一切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13.3 勘察现场 13.3.1 投标单位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须投标单位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现场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 13.3.2 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单位现有的能使投标单位利用的资料。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投标单位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需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单位。 13.5 会议记录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的副本,将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由于投标预备会而产生的对本须知第5.1款中所列的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由招标单位按照本须知第7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并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及合同组成的附件之一。 14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4.1 投标单位按本须知第8条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8项所述份数的“副本”,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4.2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 14.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4.4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单位指定进行的,或者是招标单位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U盘中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制作成一个文件,以Word文件格式存入软盘中,文件名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所有内容均用宋体小四号字;不设封面、目录,不准加粗、加色,行距为固定值22磅;不设页眉,页脚,页码;U盘中不能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徽标(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独有的企业标准名称或编号等),否则施工组织设计按0分计算。 (2)电子版投标报价为每座楼一个文件,必须符合软件评标系统要求,否则不参与计算,商务标得分按0分计算。 (3)投标书、施工组织设计和其它一切能证明企业能力的材料,上述所有资料制作成一个文件,以Word文件格式存入U盘中,文件名为“××单位××工程投标书”。 除U盘外,也可以使用光盘、移动硬盘等,但必须符合日照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施工招标投标电子评标系统数据标准,并在盘上注明投标单位的名称、加盖公章,密封在投标文件中。(如无法读取,施工组织设计、商务标相应得分将按零分计算。)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5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5.1 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每份副本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再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包封上正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或“投标文件副本”。 15.2 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名称、工程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外包封应在骑封处加盖密封章。 在内层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单位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15.3 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单位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单位。 15.4 投标文件递交至前附表第9项所述的单位和地址。 16 投标截止期 16.1 投标单位应按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单位。 16.2 招标单位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的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6.3 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还给投标单位。 17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 投标单位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7.2 投标单位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5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内层包封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7.3 根据本须知第12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单位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六)开标 18 开标 18.1 招标单位将于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所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参加开标会议。投标单位代表应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若营业执照正在年检应出示工商局证明原件)、资质证书原件、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或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投标保证金原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本人身份证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18.2开标程序执行市招标办规定的开标评标程序。开标会议在招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18.3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投标文件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18.3.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18.3.2 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及未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18.3.3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18.3.4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8.3.5 未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或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项目经理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外地企业进日照市备案登记证明等有关证件原件; 18.3.6 投标文件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18.3.7 附有任何先决条件或保留条件。 招标单位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检查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投标的单位名称、投标报价、修改内容、工期、质量、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单位认为适当的其它内容。 收到的无效标可退回。 (七)评标 19. 评标内容的保密 19.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工程标底情况都不应向投标单位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19.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标机构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或者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时,将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21. 资格审查 在开标前以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进行了预审,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其投标文件才能进行评价和比较。 21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机构可以个别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内容。但是按照本须知第23条规定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22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2.1 在详细评标之前,招标单位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检查商务标投标报价中材料价格、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总报价是否一致。 22.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建设单位的权力及投标单位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单位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2.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22.4.1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2.4.2 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22.4.3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22.4.4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22.4.5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2.4.6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2.4.7 商务标投标报价中材料价格、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总报价不一致。 22.4.8 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 23. 错误的修正 23.1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3.1.1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当单价 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专家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3.2 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经投标单位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单位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4 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4.1 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第22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 24.2 在评价与比较时应根据前附表第12项内容的规定,通过对投标单位的总报价、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主要材料单价、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24.3 评标原则: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计分法。 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24.4 招标单位有权对未中标单位不做任何解释,对此,投标单位不得提出异议。 (八)合同的授予 25. 合同授予标准 招标单位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第24条规定评选出的投标单位,确定为中标的投标单位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26. 中标通知书 26.1 确定出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单位将以经招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的投标单位其投标被接受。在该通知书(以下合同条件中称“中标通知书”)中给出招标单位对中标单位按本合同实施、完成和维护工程的中标标价(合同条件中称为“合同价格”),以及工期、质量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26.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6.3 在中标单位按本须知第28条的规定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招标单位将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单位。 27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27.1中标单位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与发包人代表进行签订合同。同时,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函。 27.2只要合同协议书符合招标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标单位自开标、评标当场被确定为中标单位之日起,须在30日内与发包人签署合同协议书,如因中标单位的原因逾期,而未签定施工合同,招标单位(发包人)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中标资格,改取得分第二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 28 履约:不采用 29 其它 29.1本工程项目经理业绩得分限 分。项目经理得分以市建设市场交易中心采集公示数据为准。由代理公司于开标前自行查证,开标现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确认后采用。投标书项目经理必须为资格预审所报项目经理,不得更换,并且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或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所示工作单位与投标报名单位必须一致,为同一法人单位,同时在市建设市场交易中心没有正在压证的记录,否则一经查出,作废标处理。项目经理同时具备注册建造师证书及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以注册建造师证书为准,其相应的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无效;项目经理以投标书中所填为准,其余均不予认可。 29.2 对市外投标单位的项目经理业绩进行现场验证,须同时提供获奖证书原件、主管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原件(或者复印件加盖工程所在地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印章)、能反映该项目经理施工的施工合同原件,以上资料缺一不可,否则不予计分。 29.3 本工程取得分最高的一家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或由评标委员会推荐1-3人为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 第二章 合同条款 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建[1999]313号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合同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方,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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