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土地整理项目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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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目 录 招标工作时间安排表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总 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报价说明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五、投标文件的提交 六、开 标 七、评 标 八、合同的授予 九、其 他 第二章 合同条款 一、合同协议书格式 二、通用条款 三、专用条款 第三章 保函格式 一、预付款保函格式 二、履行银行保函格式 第四章 技术规范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另附) 第七章 图纸(另附) 招标工作时间安排表 序号 招标工作内容 时 间 地 点 1 发放招标文件 2 勘察现场 3 质疑时限 4 投标预备会 5 公布控制价 6 投标文件递交 7 开标、评标 8 定 标 9 中标结果公示 10 中标通知书发放 11 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第一章 投 标 须 知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规 定 1 招标人名称: ××县××镇人民政府 地 址: ××县××镇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联系人: 2 招标代理单位:××省××有限公司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联系人: 3 1.1 工程名称: ××县××镇土地整理项目 建设地点: ××县××镇 工程规模: 约 亩 投资规模: 约人民币 万元 质量等级: 达到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合格标准 工 期: 日历天 招标范围: 土地平整等工程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4 2.1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5 3.1 投标人资质等级: 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6 7.2 投标预备会 时 间: ****年*月*日下午 地 点: ××县××镇 7 15.1 投标有效期: 日历天 8 16.1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 万元整 9 17.1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三份副本 10 19.1 投标文件提交 时 间: ****年 月 日上午 地 点: ××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11 20.1 开 标 时 间: 年 月 日上午 地 点: ××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12 32.1 履约担保金额:合同价款的10% 一、总 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说明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所述; 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承包人。 2、资金来源 建设单位的资金通过前附表第4 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合同项下的合理支付。 3、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3.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 3.2 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资格预审文件。 4、勘察现场 4.1投标人应按规定时间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得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4.2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5、投标费用 5.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结果如何,均由投标人自负。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组成 6.1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8条款发出的补充通知和其他有效函件以及投标预备会纪要。 6.2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含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四章 技术规范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另附) 第七章 图纸(另附) 6.3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规定格式、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和图纸,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若有发现缺页或不全时,应于投标预备会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逾期招标代理机构不负任何责任;否则,由此引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7、招标文件的澄清与解答 7.1招标代理机构将召开投标预备会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与解答; 7.2投标人需派代表于前附表第6项所述的时间和地点出席投标预备会; 7.3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预备会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的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7.4投标人所提供的联系电话应使招标代理机构能方便地与投标人取得联系,若由于该方面的原因使招标代理单位发的函件无法送达投标人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15日前,招标代理机构可能会因任何原因,以发出编号的补充通知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 8.2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单位,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及投标人均起约束作用; 8.3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内容充分考虑进去,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三、投标报价说明 9、投标货币 9.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0、投标报价 10.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法。 10.2投标人应按照本招标代理机构所提供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投标预备会纪要、补充通知、招标工程控制价等资料,参考现行计价规定、根据市场变化并结合工程实际和企业自身情况等进行投标报价; 10.3工程量清单仅作为本次招标的投标报价共同基础,施工承包合同中工程单价根据投标文件所报各项明细工程量单价签订,工程量按实计算; 10.4投标人只能报一个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在投标工期内完成本须知第1条款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的全部,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为根据,各种优惠、降价措施必须计入相关的清单单价中,并在单价中反映; 10.5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子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10.6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3项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应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措施费(含赶工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等)、文明施工费、 大型机械进出场费、本合同工程可能产生的所有的风险、责任和义务及市场波动、政策性调整等相关费用。 11、报价依据: 11.1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 11.2招标文件、答疑会纪要等; 11.3执行的定额及取费标准: 11.3.1××省水利水电厅*水电(1997)计201号文颁发的《××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11.3.2水利部建(1993)63号文颁发的《(中小型)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预)算定额》; 11.3.3××省水利水电厅*水电(1997)计324号文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 11.3.4材料预算价格依据《2003年××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第1-6册, 2004年第 11 期《××工程造价信息》。 11.3.5其他专业的工程项目内容套相应定额。 11.4其它: 11.4.1劳动保险费:本次投标暂不计取劳动保险费。 11.4.2三材及特殊、贵重材料和设备的材料价差由投标人自行确定,计入投标报价。 11.4.3本工程风险费费率为零,本工程所包含的一切风险应落实在综合单价中。 四、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12、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2.1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所有的来往函件、文件等等均应使用中文; 12.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3、投标文件的组成 13.1 投标书; 13.2投标书附录; 13.3投标保证金; 13.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13.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若有授权); 13.6项目管理承诺书; 13.7项目经理委任书; 13.8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表; 13.9辅助资料; 13.9.1组织机构图与人员配备表 13.9.2拟投入本工程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配备情况表 13.9.3拟在本工程任职的主要人员简历表 13.10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 13.10.1施工总平面图布置 13.10.2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 13.10.3施工方法 13.10.4质量保证措施 13.10.5安全文明生产措施 13.10.6工期保证措施 13.10.7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13.11保函格式 13.12按本须知要求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14、投标文件格式 14.1投标人必须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内容及格式填写,可以增加、扩展格式内容,但不允许删减格式内容(投标报价表中除投标报价汇总表外,其他可按计算机软件 自动生成的格式),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应提供不少于前附表第8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此投标保证金做为投标文件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 16.2投标保证金应是投标人账户汇出的转账支票或银行汇票,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汇至本招标代理机构,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交本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支票、汇票形式的保证金汇至指定账户的时间,招标代理机构在确认投标人的保证金汇至指定账户时才给予投标人出具有效证明; 账户名称:××省××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省分行 账 号: 16.3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未将交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证明附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而不予评审; 16.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1条款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后5日内予以退还(无息); 16.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1条款和第32条款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并提交履约担保后5日内予以退还(无息)。 16.6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6.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6.6.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并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6.6.3投标人隐瞒真实情况、串标或弄虚作假的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投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三份投标文件副本,并明确标明正本或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正、副本均应采用A4纸规格按顺序装订成册(加长或加宽的图表允许折叠); 17.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且投标文件每页均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17.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代理单位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修改处应加盖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经确认的校对章; 17.4投标报价汇总表必须有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或预算员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章,并附有相应的有效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若本单位无相应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或预算员,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但应随附委托书、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及专业概预算员证书复印件或造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中介单位公章); 17.5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及盖章。 五、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8.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开单独密封在二个内封套中,再同时密封在一个外封套内;内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密封条,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外封套四周封口处也应加贴密封条,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内封套上应标明商务标书的正本或副本,内、外封套均按18.2条款规定填写; 18.2内层和外层包封上均应标明: 18.2.1招标工程项目编号 18.2.2工程名称; 18.2.3投标人的名称、地址及邮政编码 18.2.4 ****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8.3 若投标文件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并标识的,本招标代理单位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9、投标截止日期 19.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19.2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8条款规定的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9.3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拒绝或原封退还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9.4 到投标截止期为止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20、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0.1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不能更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20.2 投标人的修改和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款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内、外层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六、开 标 21、开标 21.1 招标代理机构邀请全部的投标人参加于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投标人代表必须携带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以便开标时验证。否则将可能备视为投标人自动弃权。参加开标的投标人应签名报 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21.2 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 21.3 首先说明标有“修改”或“撤回”字样包封的投标人名称,随后按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逆顺序当众宣读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投标工期、投标质量承诺等招标代理机构认为适当的其它内容; 开标会议程序 21.4 开标会议程序 21.4.1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1.4.2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21.4.3检验投标单位参加开标人员的资格和身份证; 21.4.4宣布监标、唱标、记录人员名单; 21.4.5由投标单位代表核验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并经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及有关监督部门认可,启封投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第22.4款规定宣读密封完整的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等级、修改或撤回通知以及招标代理单位认为适当的其它内容。投标人签字确认; 21.4.6招标人随机抽取C值(A的权重值); 21.4.7开标会结束。 22、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能导致投标文件无效: 22.1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22.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识及签署的; 22.3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填写不完整、字迹模糊不清、难于辨认或删改处未盖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经确认的校对章的; 22.4投标文件经响应性鉴定为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22.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是不一致; 22.6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提供格式填写或文件组成内容不完整的 22.7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2.8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最高限价的,视为恶意哄抬标价,作为废标 处理; 22.9工程量清单中有暂定价项目而投标报价时未按工程量清单规定的暂定价填写; 22.10招标文件中其他规定。 七、评 标 23、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3.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3.2 开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 24、评标内容的保密 24.1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及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工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4.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24.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5、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更改投标报价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27条款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6、投标文件的响应性鉴定 26.1 在详细评标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6.2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责任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6.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7、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27.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7.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7.1.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7.2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8、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28.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6.3条款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8.2 评标原则:坚持公正、公平、科学、报价合理、工期适当、质量可靠的原则; 28.3 评标 28.3.1本次评标采用评分制综合评估法进行,根据以下评标程序和办法计算出各评标得分,并按从高至低顺序排列,推荐排名前3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依法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即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若存在不止一个最高分的投标人,则由评标委员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中标候选人的排列顺序。当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 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按招标文件规定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28.3.2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详见开、评标方案) 28.3.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28.3.4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 28.3.5评标报告由评委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持有异议的评委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八、合 同 的 授 予 29、合同授予标准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0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0、中标通知书 30.1招标人可根据评标报告依法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即为中标人;当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按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0.2招标代理机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0.3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确定出中标人后15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天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即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以下合同条件中称“中 标通知书”)中给出招标人对中标人按本合同实施、完成和维护工程的中标标价(合同条件中称为“合同价格”),以及工期、质量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30.4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0.5本工程的中标人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经有关部门查实后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 31、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1.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按招标人要求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1.2中标人未按本投标须知第31.1条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出现此种情况,招标人有权按照本招标文件第30.1条款的规定,依序与其它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31.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2、履约担保 32.1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时,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以采用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出具的履约担保书(投标人可任选一种),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投标人应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担保格式,中标人未能提供履约担保的,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赔偿超过部分。同时,招标人应提供全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担保书的方式,担保额度为合同价的10%,实行分段滚动担保; 32.2如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本须知第32.1条款的规定执行,将被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九、其 他 33、不正当竞争与纪律监督 33.1严禁投标人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一切与招标、评标工作有关的信息;在招标、评标期间,不得邀请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到投标人到单位考察或出席投标人主办的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33.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互相串联、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33.3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3.4招标工作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合 同 条 款 一、合同协议书(格式) 合同名称: ××县××镇土地整理项目 合同编号: ××县××镇人民政府(以下称发包方)拟修建××县××镇土地整理项目,接受 (以下称承包方)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 年 月 日签署本协议书。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万元。 1、本协议中的词语的涵义与下述第2条所列的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中词语涵义相同。 2、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条款; (3)标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列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署前双方为本合同签署的所有协议、会议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3、承包方保证按照本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4、发包人保证按本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5、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6、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7、本合同一式捌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副本陆份,发包人持贰份,承包人持贰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送有关单位。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地 址: 地址: 电 话: 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通 用 合 同 条 款 详见国家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2月联合颁布的《水利水电土建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第2版(2000年版),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三、专 用 条 款 合同协议条款按照国家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2月联合颁布的《水利水电土建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第2版(2000年版)的合同协议条款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情况制订,二者有矛盾或不一致,以合同协议条款为准: 1、词语涵义 1.1有关合同双方各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 ××县××镇人民政府 (2)监理单位: 1.2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主体工程包括发下工程 ①建筑工程 ②装饰工程 ③水机电气预埋件 (2)单位工程指以下工程 ①临时工程 A、施工道路 B、混凝土系统 C、风、水、电系统 D、环保系统 E、导流工程 F、其它临时工程 ②永久部分 A、建筑工程 B、装饰工程 C、水机电气预埋件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标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工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标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4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参考图纸。 4.5删去原文,并代之以下文:承包人应自行解决本工程范围内施工前准备工程,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4.7本款不适用 4.15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承包人一般义务和责任 5.6办理保险 本款不适用 5.15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1)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开工令后10天内,应在现场建立(或租用)办公室供其管理人员使用,承包人应保持该现场办公机构在整个合同有效。上述现场办公室建立后,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其所有非本地雇员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临时居住许可证。 (2)支付矿区使用费 本合同工程开采当地材料所应承担的矿区使用费由承包人承担。 6、履约担保 本工程要求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10%,以银行履约保函方式处理。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在工程竣工合格前一直的效。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在21天内把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7、监理人的职责各权力 本款中第7.1(2)项补充如下: (1)按第20条规定,确定延长工期; (2)按第39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与变更有关的单位工程的合同价格相比)变化时,在发包单位的授权范围内作出变更决定。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量,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向监理人可以批示承包人实施为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按第39条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并须经发包人审核认可方能生效。 13、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本款第一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改为“承包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后15天内……”。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一经与供货厂家签定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 (3)水利工程所需设备的采购和安置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负责,按实计算。 14.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本款不适用 17、进度计划 17.1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本款补充下表 资 金 流 估 算 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年 月 工程和材料 预付款 完成工程量付款 保留金扣留 预付款扣还 其它 应得付款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天后发出开工通知; 18.3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5天内及时进点组织施工,…… 18.4完工日期 18.4.1总工期: 日历天 20、工期延误 工期延误违约金为人民币 元/天; 21、工期提前 本工程要求按期完成,工期每提前一天奖励人民币 元。 22、本款增加22.4条款 22.4本合同工程质量标准等级要求为:合格 27、测量放线 27.1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提交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5天内,将施工控制网提交监理人审批。 29、文明施工 29.1治安保卫 删去原文,并代之以下文: 承包人应做好其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9.2施工安全 删去原文中第(3)项内容。 31、计量 31.5本款不适用 32、预付款 (1)本工程预付款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25%,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40%, (2)第一次预款应在协议书签定后五天内付给承包人。第二次预付款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才付给承包人。 (3)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当累计施工进度款拨付达到合同价款的30%时,开始回扣预付款。扣回的方法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工程进度款扣回,全部金额在工程进度款累计达到合同价款的80%时扣完。 33、工程进度付款 34、保留金 取消33、34款两项全部内容,替换为下列内容: 本工程进度付款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的7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1天内扣预付款付累计工程款至合同总价80%;工程验收结算并经审计后21天内累计付工程款至97%,其余在质保期满后付清。 因本项目属国家财政拨款,如果业主因拨款原因无法及时支付进度款,其延迟拨款超过不能一个月。如超过一个月由发包人按月支付给承包人伍万元作为补偿费。如果延迟付款在一个月内,承包人应在此期间保证不影响工程的施工进度。 37、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的调整 删除原文,代之以:合同执行期间,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不考虑调价,由承包人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 38、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删去原文,并代之以下文: 本工程为单价承包,合同执行期间由法规引起的价格变化(包括人工费等)概不调整。 39、变更 39.2变更的处理原则 39.2款增加(3)(4)(5) (3)变更项目及合同外增加项目单价编制仍应执行审标单位的标底编制原则和定额。且必须遵循签订合同时中标单位的承诺和优惠条件(单价优惠率为8.9%)等原则基础。变更项目及合同外增加项目的单价若审标单位的标底编制原则和定额中无此项目,则按市场经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确认后确定,且必须遵循签订合同时中标单位的承诺和优惠条件等原则基础。 (4)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无论增减,原则上单价不做调整,仍按投标文件所报单价结算。 (5)混凝土标号变更,其单价不做调整,仅计取水泥量差额费用。 取消39.7、39.9款条文。 40、备用金 取消本条文 47、工程风险 47.1本款第(2)项中在“造成”后插入“材料和”三字。 48、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本款不适用 49、人员的工伤事故 49.3本款不适用 50、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4本款不适用 51、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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