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机电安装工程标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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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 **********厂房项目 标 书 工程地点: 山东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号 业主: *********有限公司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工程顾问:******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日期: 投标单位:**********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编制日期:***** *******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号 ********厂房项目工艺管线安装工程 目录 投标方详细情况 标书格式 标书分项报价 第1部分分项报价说明 第2部分分项报价单及附件 投标条件 合同条件 合同条件附录 图纸目录 合同条款 质量保证书(样本) 技术规范 第1部分前言 第2部分特殊技术规范 第3部分标准技术规范 工日单价 附件: 附件一Authority Fee 附件二 Brand List of Material 附件三 现场办公室平面布置图 附件四 进度计划 附件五 Eaton Supply List 附件六 安全文明环保要求 附件七 装修技术要求 投 标 方 详 细 情 况 投标方详细情况 说明: 1 必须全部用钢笔填写所有表格,不得留有空白(如有必要,则可另加附页)。 2 所提交的详细情况的变更要通知业主。 3 如果需要,授权代表公司的所有人员必须亲自出示身份证供查验 1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________________ 2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公司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a 公司法人代表 b 公司内的职务 c 居住身份证号/ 护照号码 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 签名样本 e 居住地址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_ * 请附上2008年、2009年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 投标人近期履行类似的合约情况 类似合约执行情况 以前类似合约的细节 工期 工程费 业主、监理建筑师或工程师的姓名和地址 自 止 7 公司所拥有的车辆 / 设备细目 购置年份 数量 大约现值 8 营业注册执照和取费证书 (随本表格附交一份最新营业执照、取费证书的复印件) 9 在中国建设部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情况 (提交注册登记卡或批准的函件复印件) 注册登记单位 资质类别和等级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公司标记样本 公司公章样本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10 我/我们声明以上所述是正确无误的,您有权进行您认为必要的所有调查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姓名及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住身份证号 / 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标 书 格 式 *******有限公司 标书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号 *********厂房项目工艺管线安装工程 致:*******有限公司 1. 已审阅了下列文件: a. 特殊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 b. 图纸目录中所列出的图纸 c. 合同条件和条款 d. 分项报价单 报价:(合同工期为___________个日历天) 我/我们(填写公司名称)_******有限公司__在此谨表示要承包上述工程,我们将按技术规范和图纸规定,令业主满意地提供以上所述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和维修所需的所有必要的装置、劳力、工具、材料和运输,其投标总报价为: 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MB__________________) 2. 我/我们同意我/我们标书中的明细报价单中的单价用于计量我们已施工或删除的任何工作的合同变更量。 3. 我/我们同意在我/我们标书格式中的投标总报价与标书的分项报价有任何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投标总报价为准。 4. 如果我/我们的投标书有幸被接受,我/我们将在标书接受之日算起的七天(7)之内以伊顿工业(济宁)有限公司为户头提供符合要求的履约保证书或提供等额的履约保证金,用以担保按照标书的所有内容履行并完成合同。 5. 直至起草并执行一份正式的协议,本标书随同贵方为此而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应构成我们之间的有约束力的合同。 6. 我/我们同意你们保留不接受你们所收到的最低投标价或任何标价的权利。 7. 我/我们已充分注意到合同条件附录中所规定的竣工时间,并且充分认识到符合这些要求是我/我们的义务。 8. 我/我们同意,向业主提供我/我们以上总报价的另外的分项/细目表。 9. 我/我们的标书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的三个日历月。 10. 我/我们(填写人员姓名)王少华 以(标明任命职务)___项目工程师__资格,被授权代表(填写公司名称)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此作出上述投标。 投标人盖公章和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__ _ 电话号:_ __ 传真号:__ _ 日期:____ _ 标 书 分 项 报 价 报价方案说明 方案一是按照图纸说明进行报价,报价总金额为:**元。 方案二是按照常用材料进行报价,报价总金额为:**元。 方案二不同于方案一的地方: 1. 方案二把方案一中的自来水管由不锈钢管变为了镀锌钢管。 2. 方案二把方案一中的冷却水管由无缝钢管变为了镀锌钢管。 方案一 方案二 投 标 条 件 投 标 条 件 1 本技术规范等以及标书格式要封好并派人亲自投送到下列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邮编:****): ***采购经理:** 收 投标截止时间为:2011年02月10日上午12:00,迟于截止日和截止时间所提交的投标书或者不是亲手递交的(即邮寄或传真)标书将不予接受。 2 要求投标方签署与本合同有关的标书格式、技术规范、单价表,包括填写标书文件中所要求的明细表(如果有的话)。 3 要将标书格式、技术规范、报价表、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除图纸以外与本标书有关的所有其它文件装在一个密封的信封内递交,在信封封皮上要正确地写好或贴上标书提交详细内容清单,信封封口处需盖密封章,与此说明不符合的标书会使其遭到拒收。(以上文件要求一式四份,每份单独密封)(另外提供电子版一份) 4 含有所报价项擦涂或变更或其它基本细节擦涂或变更的标书格式将会遭到拒收。 5 所有投标者必须采用原标书格式。如果标书格式被损坏了,投标方要向生特瑞(上海)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合约部索取。 6 如果投标人或代表他的任何人员在与本标书有关的或由本标书产生的任何事宜中,试图对业主的任何成员或他们的任何官员进行游说、乞求或接近,该投标人的标书将会遭到拒绝,同时会受到业主自行确定的一段时间内禁止参加投标。 7 所有投标人必须能够为合同的合适完成和履行提供相当于投标总报价或标书中所规定总额的5%的履约保证书。建议不能提供履约保证书的任何人不要投标。 8 投标人对标书格式、技术规范、特殊技术规范、图纸所表达的真正含义和意图有疑问,并且感到如果严格遵守此项目,会对标书中的报价有直接影响 时,请尽快致函****顾问有限公司,以便得到必要的澄清,这类澄清书可通过向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所有投标人发出修改书或补遗函来处理。联系人:*** 9 投标人在编写其标书中发生的任何费用均不应由业主承担。 10 所报价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以下简称人民币)为单位,而且所有按本合同规定每月进度款所进行的付款也应以人民币支付。 11 投标人所提交的构成标书的所有文件应归业主所有。 12 当业主要求投标人参加现场参观时,仅仅是那些领取标书文件的承包商才有资格参加参观现场。 13 所有投标人必须以被邀请的公司名义提交标书。以其它公司名义或合资公司所提交的任何标书应作为非正当的标书,将受到拒收。 14 所有投标单位都应在关标之前持有山东济宁颁发的《建筑业企业经营许可证》(年度)或保证在中标之后能及时取得山东济宁颁发的《建筑业企业经营许可证》和相关必要的证书。 15 希望提交与那些规定必须使用的材料、设计或工艺而不同的备择标书的投标人,首先要提交一份完全符合标书文件中原始技术规范的主要基本报价,否则,他们的备择标书将遭到业主的拒绝。 16 必须使用标书格式来提交标书,当提交不止一个报价标书时,投标人要复印标书格式,每份标书格式要标上报价,并附上一份所提交的报价汇总表,如果一些分项被修改,而仅标明一个投标总报价并附上一些对此投标总报价的调整(即:增加/减少)作出说明的信的做法将不予接收。 17 投标人在向****顾问有限公司支付标书工本费人民币零圆整(RMB0.00)和向****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零圆整(RMB 0.00)的投标保证金后,便可领取一整套标书文件和图纸,投标保证金将没有任何利息,并按照第18条中所规定返还投标人或者予以没收。 18 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单位提供履约保证书后返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在落标通知书发给未中标单位后的二周内返还,标书的工本费将不予以退还。收到文件/图纸以后决定不参加投标的或不能在投标截止之时交回文件的任何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应予以全部没收。另外,如果投标人所提交的不是原标书,那么他的投标保证金也将全部没收。 19 投标单位如果在关标后,对投标价提出增加或减少的做法将不予接受,业主将取消他本次投标的资格,并在将来的一段时间内禁止该投标单位投标。 20 所有投标人在收到中标或落标通知书、领取投标保证金时,需返还所有招标图纸,如返还的招标图纸不全者,将按照每张50元人民币从投标保证金中扣除。(不适用) 招标公司的公章和签名:****** 日期: 合 同 条 件 合 同 条 件 本文提及的合同条件如下: 1.合同范围 a. 承包商应按照工程顾问的指示并令其合理满意地在各方面根据合同的要求进行和完成工程任务。工程顾问可以自主地、经常地下发其它的图纸、详图、书面指令、书面指示和/或书面解释(所有这些以下统称为“工程顾问指令”),涉及下列内容: (1).设计的变更或修改、数量或工程量的变更或修改,或任何工程内容的增加、删除或替代; (2).技术规范和/或图纸中或技术规范及图纸之间的任何不一致; (3).从现场清除由承包商购进的任何材料以及由此而代用的任何其它材料; (4).由承包商进行的任何工程的拆除和/或重新施工; (5).将第10条中所述雇用的任何人员从工程中开除; (6).为进行检验而打开任何已覆盖工程 ; (7).第17条中所规范任何缺陷的修补和消除; (8).凡与合同和/或工程有关或涉及的事宜,以及/或必须由工程顾问发布或者只有他发布才合适的任何事宜。 b. 如果工程顾问向承包商及其施工班长所作出的有关工程的口头指示,指令和解释涉及到变更,同时7天之内由工程顾问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作出确认,而且如果在另外的7天之内承包商对工程顾问的有关指令未提出任何书面异议,则应认为这些均为工程顾问的指令有效,而承包商应立即遵照这类工程顾问指令并恰当地进行这类指令中的工程施工。如果所述遵循工程顾问指令涉及到任何变更,为此类变更则按本文第13条中规定,作为批准的变更,由此而产生的变更量将加到合同总价,或从合同总价中减去。 c. 如果遵循如上所述工程顾问指令涉及到超过承包商合理预期的费用或造成承包商损失,那么,如果这类工程顾问指令不是由于承包商违反合同而发出的,则这类费用或损失应经工程顾问确认并附加到合同总价中。 d. 尽管在这些条款中含有一些意思相反的条件,在此仍同意工程顾问明确保留本文第31,32,33,34,40,42,43或44条中所规定的代表业主采取行动和/或提出拆讼的权利。 2.通知 承包商应将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发送通知和工程顾问说明书所要送达的地址告知工程顾问。如果承包商未能将这类地址通知工程顾问,那么,如果通过挂号邮寄到本合同中所知地址,或留在承包商现场办公室的通知应看作已送达承包商。 3.图纸和技术规范等 合同条款、合同条件、技术规范、特殊技术规范、分项报价单和单价表将装订成三本合同正本,和三本合同副本连同三套合同图纸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由业主和中标单位签字盖章。业主、中标单位、工程顾问将签字盖章后各保存一本合同正本、一本合同副本及一套合同图纸。 业主将免费向承包商提供两份施工图纸以及一份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出的所有修改版图纸。承包商应在现场保留一套所有合同图纸和技术规范,而工程顾问应能够在任何合同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取用到这类图纸和技术规范。 4.承包商提供所有必需品 承包商应按照图纸和技术规范中的真正意图和含义,综合考虑图纸和技术规范中无论具体示出或阐述,还是未具体示出和阐述的那些含义和意图,提供正常进行工程施工所需的任何必需品,其条件是图纸和技术规范为此合理地指明了含义和意图,而当承包商发现其中不一致处时,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工程顾问提出这类问题,工程顾问应确定应遵循哪一个要求。 5.通知和费用 承包商应遵循地方当局和任何公共事业公司或与工程有关的管理当局的任何书面法律、条例和法规所要求的通知或与此机构的系统有关或将有关的通知,并发出这类通知,而且承包商应支付这些费用,而不应向业主收取有关工程产生的管理当局所征收的任何手续费或其它费用。业主不应向承包商偿付这方面的任何费用。 6.放线 应由承包商的测量员进行基准线和基准点标桩的放线测量。承包商应负责放线的准确性,并保护和保留所有标桩和基准点。标桩的任何移动应由承包商承担费用并且令工程顾问满意地重新定位。 业主不应考虑在放线方面要求工程顾问或他的代表协助的要求或因此而未给予协助的申诉。一旦发现竣工的工程与所提议的准线不符,应认为是建造错了,应要求承包商拆毁并重新建造,或者对业主作出由于建造错工程而使其受到损害的损害赔偿。工程顾问在此方面的决定应是最终的,而且应是有约束力的。 7.材料 所有的材料和制造物应满足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并应符合有关当局的要求,承包商应向工程顾问提供所供材料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当地或外国标准的所有引用应认为包括在所规定标准的最新修订件中,在向供贷商发出订单之前,应向工程顾问提交材料样品,供其批准。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要用在工程中的所有材料应是在标书签订时,有关管理当局现行批准的材料清单中的那些材料。将不受理由于遵循批准的材料清单而导致额外费用的索赔。 8.工作日和工时 承包商应清楚并明确地明白有关工作日和工时的规定不适用于工程顾问的代表和由工程顾问或业主指定的其他工地驻地人员,这些人的正常工作时间仅限于以下范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下午5:30如果混凝土浇注、打桩等这类需要有人站在一边监督的任何工作不得不在以上所规定时间以外的时候进行,承包商应取得工程顾问的书面准许.为了在合同竣工期内完成工程施工,承包商应允许进行需要的而且准许的所有加班加点的工作。有关加班工作任何费用的索赔将不予考虑. 9.承包商的现场项目经理 承包商应确保在现场所有时间总是有一个称职而授权的人员(以下简称“承包商现场项目经理”),代表承包商进行管理,该代表应在正常工作时间一直常驻工地,专职从事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工程顾问发送给他的任何指导或说明书也应认为是已发送给了承包商。 工程顾问应有权反对被指定或聘用为承包商现场项目经理的任何人员的指定,聘用或续聘,在收到工程顾问的书面反对通知后,承包商应立即将其撤离现场,但务必遵循的条件是,工程顾问不应无理或故寻麻烦地发出这类反对通知。 10.非法移民的雇用 承包商应保证承包商或任何分包商在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中不雇用非法的移民。如果发现雇用了非法移民,尽管有本合同的规定,业主仍应有权将向承包商支付的应付款项扣留2个月,而且业主不应对由于这类款项的不予支付而导致承包商所受到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承担责任。 11.业主/工程顾问对工程的接触 业主和业主雇佣的其他专家/工程顾问及其代表应在所有正当的时候能够接触到工程以及进入车间或正在为本合同进行制备工作的承包商的其它地方。 12.合同变更 工程顾问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可以不时地指示对设计、数量或工程或任何工作的增加或删除或替代进行更改或修改,工程顾问的增加工程说明书可扩大到邻近现场上的工程施工。只有当工程顾问书面批准附加工程时,才应考虑对这类附加工程进行索赔。在任何附加工程施工之前,必须取得一份书面批示或命令。如果附加工作是口头指示的或者是由于在工程过程中未预见到的原因而需要的,承包商应在7天之内立即提交一份索赔申请表,以便恰当的话,对他的索赔进行适当的调查和认可。涉及到费用及工期变化的变更需经工程顾问审核后提交业主批准。 13.变更和额外费用的支付及最终测量 a. 变更不应使本合同失效。按照这里所作规定而批准的或随后工程顾问书面认可的所有变更和额外费用,在承包商要求时,应由工程顾问进行测量,而承包商应在这类测量、记录和计量过程中有机会在场。除非事先同意或者另外同意。否则,这类变更和追加的费用应按下列规则确定: (1).本文第3条中所指出的单价表中的价格,应用来确定如单价表中所定价的工作那样类似条件下所进行的类似特点的额外工作的估价。 (2)当额外工程的特点和所进行施工的条件不象前文所述的那样是类似的时,所述的价格应作为相同工作的尽可能合理的价格,不能这么做时,应根据当地当时适用的定额、造价信息及有关政府部门文件来对额外工作进行公道的估价。 (3)在额外工作不能恰当地进行测量或定价时,应允许承包商能以成本价加10%的价格进行定价,这价格应包括所有普通装置、工具、脚手架、监督和利润,其条件是,规定了所用时间和材料的凭单应在额外工作结束时或结束之前按已完成的工作交给工程顾问进行了验证所采用的用于本合同的成本价格要指承包商有关工作的材料、运输和劳力的实际主要成本,如果工程顾问要求,承包商则应出具作为支付的他的有关收讫票据和工资册。 (4)所述的单价表中的价格应用以确定删除项的估价,其条件是如果删除项的施工条件与所进行的任何保留项的施工条件不同。则这类留项的价格应按此处(b)条进行定价。 b. 承包商认为对于发生的工作和事件他有资格得到额外支付时,应任何这类工作开始时或在这类事件发生时算起的一周之内,提交有关这类工作或事件的索赔,而所有这些索赔必须附上完整的详细情况,并必须指明按照合同的哪一规定提出应予以支付的索赔。 c. 有关如上所述的而确定的变更和额外费用能使任何一方得到的数额,应按具体情况增加到合同总价中或从合同总价中扣除。 d. 除了这里所明确规定的以外,业主向承包商支付的用于工程施工和竣工的总额不应有变更。要认识到:无论是由于承包商在投标之日以后因为任何法律或任何法令、条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而发生的承包商应增加的任何成本额,还是由于向劳力应付工商额或材料或运输成本的提高,或者由于在投标之日时上述这类成本时价的提高而发生的承包商应增加的任何成本额,业主不应予以考虑。 14.向承包商应付款额中的扣除额 工程顾问应有权从以下所述向承包商应付的任何款额中扣除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应向业主支付的任何款额,在进行本文第39条中所规定的施工分期付款中,工程顾问应注意承包商应承担的这类金额,其基本条件是本规定不应影响任何正在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诉讼中的任何其他赔偿或者业主可有权通过诉讼追回的这类金额。 15.工程量 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为暂定工程量,那么提供给承包商于编写估算量的任何工程量表应不组成本合同的任何部分,也不应认为组成合同的任何部分。包括在合同总价中的量和工程量应认为是那些在图纸上示出或在技术规范中阐述的那些。 16.不要从现场搬移所有材料 无论在施工分期付款中是否已付款的那些交付到现场的所有材料,未经工程顾问的书面批准,不应从现场搬移出去。 17.竣工以后的缺陷 a. 在本文附件中所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或本文附件未作规定,则在工程竣工后的十二个月内,不管任何原因,在工程其它部分所出现的任何缺陷、下沉或其它毛病应由承包商在收到工程顾问书面说明书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如情况紧急,承包商须在收到工程顾问通知后2个小时之内;如属普通缺陷,承包商须在收到工程顾问通知后的24小时内)委派合格有资质的人员修复,修复费用由承包商承担,修复结果应令工程顾问满意。 b. 如果承包商未能如前(a)条款中所规定的那样,在命令中所规定的这类合理期限内执行任何这类工程顾问说明书时,因此而受影响的材料或工作应由工程顾问按照他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进行修复,在这种情况下,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应从要向承包商支付的余额中扣除,或者当这余额不够扣除时,这些费用应作为索赔额予以偿付。 c. 如果工程顾问认为那类缺陷要修复到完好如初是不可行或不容易时,他应确定由于这类缺陷的存在而导致工程价值的减量,并应从要向承包商支付的余额中扣除这类减量额,或者余额不够扣除时,则应作为索赔额要求偿付。 18.转让或分包 a. 事先未经工程顾问的书面同意,承包商不应将此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其中的分成或利息或本合同规定应付或将变成应付的款额进行委托或转让,或者因此而将全部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或转包。 如果在工程顾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工程的任何部分被分包或转包,承包商应单独并自己负责此类批准分包商履行并执行本文所阐述的所有条款和条件规定。 b. 承包商不应有权要求业主或工程顾问与承包商的任何代理商或代理人打交道或联系,或向其进行任何支付或向其发放任何合格证书。 19.扣押令 承包商应不导致收到允许或容忍将产权为业主所有或业主已经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的承包商的任何资产查封为扣押品的任何通知,以作为对任何布告、判决或向承包商发出的或将要发出的其它命令的补偿。 20.指定的分包商 承包商对本工程业主指定的分包商进行现场管理。 21.合理工资 a. 承包商应与所有他的工作人员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并承认其有参加工会的自由。 b. 承包商应对雇用当地或另外地方的所有劳力并对有关的交通运输、住房、伙食和报酬作出自己的安排。承包商支付的工资并遵守的工时制度应不比工程开展之地同行雇员和同行社团公认的差或者在(没有这类公认的工资和工时的情况下,则应参照中好雇主之中实际通告的工资和工时)。当在本地区没有公认或通行的这类工资和工时采用一般工业状况类似的最近地区中所公认或通行的工资和工时。此外在考虑本条款要遵循到什么程度时,本地区有关行业所普遍接受的雇用条件也要予以考虑。承包商应对任何分包商遵照本款中的条款负责.。 22.工资争端 如果对所要支付的工资或按本条款规定所要遵守的雇用条件产生任何争端或争议,这类争端或争议如另作处理,则应提交有关当局裁决,其条件是:如果未达成解决办法,此项争端应提交由工程开展地法院或法庭进行判决。 23.工资册和工时单 承包商应保存他在履行本合同中以及为履行本合同而雇用的所有工人的支付工资适当的工资单和工人工作的工时单。在工程顾问正式授权的任何人员或有关当局要求时,承包商应出具这类工资册和记时单,并在工程顾问和有关当局或它所正式授权代表会随时要求的情况下,应向工程顾问或它的正式授权的代表提供有关这类工人的工资与雇用条件的这类资料。 24. 不足16周岁的童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认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童工不应雇用在本合同规定要履行的任何工作中。 25.工资支付的拖欠 如果承包商在本合同履行中或为履行本合同所雇用的任何工人工资方面任何款额的支票发生拖欠,以及如果因此而引起的债权申请呈交在有关当局的办公处,而且提供了令所述部分官员满意的有关证据在承包商未能支付所述款额的情况下,工程顾问可从届时安合同规定向承包商应付的款额中向有关当局或他的代表支付所述的款额,而且这种支付款应被认为是按本合同规定以及根据本合同向承包商支付了的付款。 26.人员和财产的伤害 a. 人身伤亡 凡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由工程施工引起的任何人员的人身伤亡,在按任何法规规定或根据习惯法产生的任何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方面,均由承包商单方面承担责任,承包商应使业主免除这方面的责任。 b. 财产的损害 凡是在施工过程中或由于工程施工而发生的任何不动产或人员的伤亡或破坏方面所导致的任何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均应由承包商承担责任,承包商应使业主免除这方面的责任,其基本条件是这类伤亡和破坏是由于承包商及其部下或代理人,或者任何分包商的疏忽失职或违约,或者是由于承包商控制范围内的任何情况造成的。 c. 在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工作开工之前,承包商应保证已对前文所述的风险或事项实施了使业主,承包商和分包商免于受罚的保险。承包商应与工程顾问一道收存保险单所附保险金的收据,如果承包商在前文所规定的保险或继续保险中违约,业主自己则可以对不履行的那部分风险进行投保,并可以从应付或将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所付保险金的那笔款额。 27.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雇主责任险 本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承包商人员的雇主责任险由承包商负责投保并支付费用。在合同规定的任何工作开工之前,承包商需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承包商人员的雇主责任险保单供工程顾问核查,并令工程顾问满意。承包商应确保实施了保险。由于保险单任何保险范围不足而引起的承包商蒙受的任何损失、伤害,业主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承包商不对工程一切险和雇主责任险进行投保,则业主可对此类保险投保,并使其保持有效,并支付为此所必需的费用以及从到期的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或将其作为承包商欠款收回。但因承包商未及时或未购买上述保险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和人员伤亡,承包商应负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业主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保留向承包商索赔的权利。 28.火灾保险 a. 在合同规定的任何工作开工之前,承包商应保证实施保险,使业主和承包商免除已建造好的、或在执行本合同或为实行本合同而进行施工过程中的所有工程和建筑物,以及发送到现场并经工程顾问批准准备用于这类工程和建筑物中的所有材料和其它东西遭受火灾而造成的损失的破坏。 b. 此类保险应以已施工工程与现场的所有材料的全值,向保险公司投保,这些材料包括业主所提供的任何材料或业主的财产,并包括按分包合同规定在火灾造成损失或破坏的情况下承包商要向分包商作出的那部分赔偿;否则以工程顾问自主地认为合适的这类条件,向保险公司投保。承包商应与工程顾问一起收存所述的保险单和所支付保险金的收据。如果承包商在前文所规定的保险或继续保险中违约,业主自己则可以对不履行的有关风险进行投保,并可以从应付或将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所付保险金的那笔款额。但因承包商未及时或未购买上述保险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承包商应负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业主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保留向承包商索赔的权利。 c. 前文所述保险单应保证有效地使保单规定应赔付的所有款额,无论是否应付给承包商,应在所有情况下支付给业主,对于保险人来说业主的收讫应是全部和最终的清偿。当业主收到这类款额时,应由工程顾问将此款额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给承包商,此类分期付款可由材料或东西的重建、修复或更换中,而承包商在收到这类款额时,应竭尽全力有效地实行或导致实施前文所述的这类重建、修复或更换,并不应在支付给他的所述款额之外提出索赔,其条件是在如前文所述的火灾造成的任何这类损失或损坏的情况下,工程顾问应允许承包商能够有这类正当而合理的履行本合同的延长期。应认为业主具有承包商给予的在所有事宜中以及为了追偿保险单规定偿付的所有款额方面的所有必要和不可改变的权力,承包商应使业主能在必要时,使用承包商的名义。 29.占用和竣工日 a. 除非而且直至本文第40条所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已存入业主户头向工程顾问出具供查验的有关收据,才应开始合同的工程。 b. 应在附录中所指出的“占用日”或“占用日”之前,将尽可能合理地完备,但不至于象构成租用场地那样完备的场地交给承包商占用。承包商应在占用之日立即开工,并正常地继续进行施工,在附录中所指出的“竣工日”或“竣工日”之前完成这些工程(但工程顾问指示承包商延迟的那类工作除外),不过还要按照本文全面所述的延期竣工的规定。 c. 如果现场交付占用发生延误,现场交付占用日应由工程顾问核准日期应作为开工日。承包商应不能因这类占用的需要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提出索赔。 d. 当工程按照合同的规定并令工程顾问满意地全部施工完以后,竣工的日期应经工程顾问核准,而且除非在技术规范中另外明确的规定,否则,该竣工之日应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之日。 30. 部分竣工-本条款不适用 31.未竣工的损害赔偿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附录中规定的日期或在本文第32条中所规定的延长期内完成工程,工程顾问书面核证他认为该工程必须合理地完工时,承包商则应向业主支付或使其能得到一笔以附录中所规定的价格计算的款额,作为对所述工程应保留或已保留未竣工阶段的清偿和查明的损害赔偿费,此阶段中的星期天和法定假日包括在内。工程顾问应有权从那时应付给承包商,或以后按下文规定应保留或应付给承包商的所有金额中,扣除这类损害赔偿费,并通过任何追索方法,立即追回没有被扣除的这类赔偿费或部分赔偿费。这类款额的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商完成工程的义务或本合同所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和责任。 32.延误和延长 a. 如果按工程顾问的看法工程的延误是由于下列原因: (1).由于不可抗力,或者: (2).与邻近业主的争端而导致的工程顾问作出的指导;或者: (3).由于工程顾问按照本文第1条而作出的说明书;或者: (4).承包商已专门书面提出申请,而承包商没有及时收到必需的工程顾问发出的说明书;或者: (5).影响到工程所雇用行业的国内动乱、工人的联合行动、罢工或怠工;或者: (6).由于指定的分包商工程,或者由于业主所雇用的其它承包商或商人所进行的技术规范中没有提到的工程。 那么,在这类情况下,工程顾问应给予公平而合理的延长期,用以完成工程。在罢工或怠工一发生时,承包商应立即向工程顾问发出这方面的通知,但承包商还应一如既往地作出最大努力来防止延误,并应进行合理地令工程顾问满意而必需的所有工作,继续进行工程施工。 b. 如果承包商由于或者因为业主的任何行为或疏忽,或由于工程顾问违背目前这些实际目的和意图而在施工和完成工程中受到阻止、阻碍或延误,这类阻止、阻碍或延误不应使合同无效或影响合同,只是在这类情况下,应由工程顾问决定并解决是否必须对承包商支付有关这类阻止、阻碍或延误的赔偿或补偿,进行什么样的赔偿或补偿以及应以什么方式进行这类赔偿或补偿的支付这类问题,工程顾问在这方面的决定应是最终的。 33.承包商未能遵守工程顾问的说明书 如果承包商在收到工程顾问发出的要求履行的书面通知以后的7天之内,未能遵守这类另外的图纸和/或工程顾问说明书,则业主可雇用其它人并向其付款来进行必须实施的任何有关工作,而这方面发生的经工程顾问核准的所有费用,应由业主从承包商处作为债务追回,或者可从承包商应付或要变成应付的任何款额中扣除。 34.业主作出的合同终止 a. 违约 如果承包商在下列任何一方面或多方面违约,也就是他: (1)放弃合同;或者: (2)没有合理的原因而未能开工,或在有关工程竣工之前中止工程进度或暂停进行施工;或者: (3)未能以适当的努力进行工程施工; (4)未能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施工或者一直或基本上违背合同所规定的他的任何义务,或者: (5)拒绝或不重视遵照工程顾问要求他修整、更换和/或拆除有缺陷的工程或不合格的材料或物资的书面通知,如果在工程顾问以挂号信向承包商发送出规定所述-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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