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大楼室内装饰工程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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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办公及审判楼室内装饰工程 2 1.1 建设地点 **市**路 3 1.1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约14775m2,约800万元 4 1.1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5 1.1 质量标准 盐城市优质工程。 6 2.1 招标范围 设计图纸的全部内容 7 2.3 工期要求 施工总工期 120 日历天 8 3.1 资金来源 自筹 9 4.1 投标人资质和项目 经理资质等级要求 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一级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 10 4.3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1 12.1 投标有效期 为 3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至中标人确定之日止) 12 12.1 投标担保金额 投标担保为人民币 2万 元 13 5.1 踏勘现场 自行踏勘 14 8.1 澄清、修改、补充的提交与获取 提交:2008年 7 月 21 日 11 时前网上提交; 获取:2008年 7 月 22 日 16 时后网上获取; 15 14.1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二份副本 16 16.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及截止时间 地点:**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招标采购交易市场 截止时间:2008年 8 月 12 日 8 时 30 分 17 18.1 开标 开标时间:2008年 8 月 12 日 8 时 30 分 地点:**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招标采购交易市场 18 29.12 评标方法和标准 合理低价法 19 33.1 履约担保金 中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80 万元 二、投标须知 (一)总 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 1.2本招标工程项目经******** 号文件批准建设,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2本工程共分 一 标段,标段划分及相应招标内容如下: 室内装饰装潢,用电终端设备、卫生洁具安装等。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3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4.4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须包括资格后审资料。 5、踏勘现场 5.1投标人须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述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和应支付的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文件 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 第四章 电子光盘施工图或施工图纸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投标函部分表格 7.2除7.1内容外,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后2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7.4当投标人退回图纸(无损)时,图纸押金将同时退还给投标人(不计利息)。 8、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 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有疑问,应于2008年 7月21日11时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未疑问的视同认可)发送到**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要求注明被疑问项目名称,不要标明疑问人的单位名称。邮箱********。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修改或补充,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内容提交**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备案后,投标人于2008年7月22日 16时后到**市招投标网(网址********)上下载(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的两日前应当每天都要上网查阅,以便获取更新的澄清、修改、补充内容)。该澄清、修改或补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8.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组成 9.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采用资格后审的还应包括第四部分资格后审资料。 9.2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9.2.1投标函; 9.2.2投标函附录; 9.2.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9.2.4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如有); 9.2.5光盘。主要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甲供材料、乙供材料)”以及其他反映组价和分析的数 据都要采用光盘格式,光盘格式应与评标系统对接。 以上9.2.1款~9.2.4款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要求的份数提供,9.2.5款一份。 9.3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各种表式祥见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和苏建定[2004]290号《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9.3.1封面; 9.3.2投标总价; 9.3.3工程项目总价表; 9.3.4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9.3.5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9.3.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9.3.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9.3.8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9.3.9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9.3.10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9.3.11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9.3.12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一(甲供材料、设备表); 9.3.13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二(乙供材料、设备表); 9.4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9.4.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和周围环境进行编制。一般包括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劳动力和主要施工机械的安排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和施工总工期以及就如何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和文明施工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和方法等。要求施工组织方案切实可行、措施项目具体,突出重点、针对性强、语言简洁,不说空话、套话,尽可能压减篇幅,提倡既能说明问题,又短小精悍。内容不宜超过5万字。 9.4.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1)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施工员、质量管理员、安全管理员、核算员等项目部组成人员及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2)项目经理简历表;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4)拟分包项目名称和分包人情况(如有)。 9.5资格后审资料(如系资格后审) 9.5.1资格审查资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复印 件; (4)投标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投标人与项目部人员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其缴纳的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提供社会保险手册)复印件。 (6)投标人为被委托人以及购买招标文件、领取施工图纸者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缴纳的社会保险(提供社会保险手册)以及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7)项目部组成人员一览表; (8)企业及注册建造师的类似工程业绩: 2004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由投标企业独立完成经验收合格,并由投标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且合同价500万元以上的办公用房或三星级及以上酒店的室内装修工程1个。 (9)开标前10天内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帐户每日的存款余额不少于 100 万元的银行对账单(加盖银行机构章,否则无效)。 (10)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合同履约暨项目部人员到位的情况说明(格式附后),投标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若有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必须提供,若无由投标人说明。 (11)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具有本须知第30.11.2款条件之一的业绩资料复印件(如有时)。 以上(1)~(11)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要求的份数提供[已在**市招标采购交易市场办理备案登记的投标人,在备案资料有效期内,上述 (1)~(6)项资料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要求的份数,提供《备案资料证明书》复印件,该复印件必须经投标人法人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10、投标文件格式 10.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9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或要求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1.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11.3.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二项所述,投标人在报价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11.3.2除设计变更、业主签证外,工程量清单中招标工程量即为竣工工程量。因此,投标人应认真踏勘现场,对照施工图核对工程量,如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错、 漏项的,必须在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的规定时间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经核定后予以澄清。否则视同确认,竣工结算时工程量不作调整。 11.4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执行。 11.5参考的工程计价表和有关文件。 11.5.1**相关工程计价表,《**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建筑安装工程计价表》、《**市政工程计价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等。投标人应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研究制定企业定额。 11.5.2业主编制标底时的主要材料价格是按照现行市场价,投标人报价应根据本单位掌握的材料价格信息,结合企业定额自主报价,同时要充分考虑材料价格升降等风险因素,竣工结算时不论增减,不予调整。 11.6不可竞争的费用执行**建设厅苏建定[2004]29号《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招标文件已明确的预留金、材料、设备的价格和暂定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 11.7投标报价编制依据 11.7.1投标报价说明(需要说明的)。 11.7.2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答疑文件、工程量清单等; 11.7.3根据**建设厅苏建定[2004]29号《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劳动保险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安全监督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税金等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各项规定费用,投标人应按规定费率计入工程总价,不得随意调整或让利。按照**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5]34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在编制标底或投标报价时,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基本费率 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8 %列入其他项目费中投标人部分,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分别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5 %和0.4 %列入其他项目费中招标人预留金部分。 11.7.4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方案论证、审查等费用的,由投标人在措施费中单独报价。 11.7.5相关规费的计费标准为:工程定额测定费 0.1% ,土建工程劳动保险费 1.2% ,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 1.3%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费 0.06% ,税金 3.44% 。 11.7.6部分材料应按本须知第37.2条标准要求报价。 11.7.7以下材料为甲控乙购材料,投标人按如下价格进入标价,不得下浮让利: 大厅地面、墙面用石材(800*800白麻花岗岩:600元/m2;灰麻花岗岩:600元/m2);不锈钢执手锁:100元/套;橡塑地板:250元/m2;座便器:1000元/套。 12、投标有效期 12.1投标有效期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 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2.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能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3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规定仍然适用。 13、投标担保 13.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担保,否则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3.2投标担保形式:本地企业在**市区金融机构开户的使用转账支票,其他企业使用银行汇票,无论本地企业或外地企业一律不得使用其它结算方式,投标担保金的付款人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必须一致,且必须从投标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帐户中汇出,否则拒收投标文件。缴纳户名:**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开户行:**市建行**路分理处,账号:********。 特别提醒:任何以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项目部等类似分支机构名义出票的,以及所使用转帐支票或者银行汇票不是从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帐户中出票的均为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担保,至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3.3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确定后_10_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3.4投标人的投标担保,中标后转为不出借资质的承诺保证金,承诺保证金经招标人核实进场人员后,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3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34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且退还至其基本帐户。 13.5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3.5.1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29条规定修正标价; 13.5.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14、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4.1投标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份数和本须知第9条规定的内容提交投标文件。 14.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光盘数据与文本数据不一致的以光盘数据为准,评标委员会在对商务标的评审过程中,以光盘数据为评审依据。 14.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封面均应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章。由委托代理人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14.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的印章,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5、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5.1投标文件分为投标函、商务标书、技术标书三部分,如系资格后审的,还应包括第四部分资格后审资料,装订要求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的顺序编制目录,分别装订成册。 15.2如系资格后审,资格后审资料按9.5款规定的顺序装订后单独密封,并在开标时带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帐户的开户许可证、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及被委托人、购买招标文件、领取施工图纸者和注册建造师及项目部其他人员与投标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手册、**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类似工程业绩的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或证书、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证书、资料原件供资格后审时备查。 15.3投标函、商务标书、技术标书、资格后审资料(如系资格后审)必须分别包装密封完好,包装袋上应标明招标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和标书名称,并在封口处加盖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 16、投标文件的提交地点和截止时间 16.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16.2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 16.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16.3.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6.3.2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5条的要求密封和标记的; 16.3.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6.3.4未办理招标文件购买手续的。 17、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7.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5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17.3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五)开标 18、开标 18.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参加本工程投标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和注册建造师必须参加开标会议,并将建筑师注册证书原件带至开标现场。 18.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19、开标程序: 19.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19.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19.3资格后审(如系资格后审): 19.3.1资格后审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组织实施。 19.3.2资格审查委员会进入资格审查场所,开启投标人资格后审资料袋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其是否有能力和条件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如投标人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能力和条件,则认定资格审查不合格,不进入唱标; 19.3.3在资格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资格审查需要,有权要求部分或全部投标申请人提供一项或多项或全部被审查资料的原件(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必须经原发证部门确认)核对,投标申请人必须提供,不得借故推托或拖延。如无法提供招标人需要核对的原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料缺项处理,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的原件核对工作在资格审查结果公布前进行; 19.3.4在开标会议上当众宣布资格审查结果; 19.4各投标人代表抽取K值(如有); 19.5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经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可原封退回。 20.在资格后审和开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无效,不进入评标程序: 20.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或投标建造师未参加开标会议或未提交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的; 20.2建造师及其项目部其他人员、被委托人、购买招标文件和领取施工图纸者之一非本单位正式人员的; 20.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书、资料原件备查或提供不全的(如系资格后审,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在备案有效期内不须提供); 20.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如系资格预审); 20.5除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如系资格预审); 20.6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20.7投标文件中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资格后审资料(如系资格后审)的组成内容不符合本须知第9条规定的。 21、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评标 22、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2.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2.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3、评标过程的保密 23.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人的确定或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3.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人确定或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3.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24.1本须知第9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4.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4.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4.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多个标段同时投标时,投标文件错装、混装的; 24.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24.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24.6投标报价大于最高限价或者主要材料价格低于公示限价(详见最高限价暨主材最低限价公示)的; 24.7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24.8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24.9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未按要求单列和计算的; 24.10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的; 24.1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一点智慧”计算机评标系统; 24.12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4.13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24.14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4.15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24.16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4.17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有本须知16.3款和第20条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25、通过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疑似围标串标,按废标处理: 25.1不同投标人报价相近,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部分或全部雷同的; 25.2不同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基本雷同的; 25.3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的编制人或审核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 25.4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授权签署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 25.5开标前已有举报,开标后发现各投标单位的报价情况与举报情况相吻合的; 25.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26、清标 26.1清标可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也可以另行组建清标工作小组负责清标。 26.2清标工作内容包括: 26.2.1按照投标总价的高低,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 26.2.2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列出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 26.2.3对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列出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 26.2.4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审查并列出过低的投标价格; 26.2.5形成书面的清标情况报告。 27、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29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8、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8.1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28.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8.3总价初步评审 28.3.1设立有效报价区间。由招标人根据标底和工程的具体特点设定最高限价(H),开标后确定一个最低限价(L),L~H之间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区间,超出此范围的投标无效,不进入分项详细评审。 28.3.2最低限价的计算公式:L=[(H-C)*K+(G-C)*(100%-K)]*I+C 其中:C为工程量清单中确定的暂定价和预留金总额;K值按20%、22.5%、25%、27.5%、30%、32.5%、35%,由各投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抽取加权平均后确定;G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I为调整系统取95%。 K值和G值的计算值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29、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29.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9.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9.1.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9.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30、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比较和否决 30.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0条、第24条、第25条和第28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经总价初步评审通过的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和比较。 30.2审查并列出过低的投标价格。投标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与各有效投标人相应综合单价的平均值相比,低于90%(含本数)、“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单项费用金额与各有效投标人相应的单项费用金额的平均值相比低于80%(含本数)以下的为过低价格;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有重点地向投 标人进行质询并进行合理性判定,如其综合单价与次低综合单价相比低于97%,评标委员会可不必质询投标人而直接确定为不能成立的过低价格。 30.3对列出的过低投标价格,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与该价格相关的下列因素进行重点分析: 30.3.1工程内容是否完整; 30.3.2施工方法是否正确; 30.3.3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30.3.4综合单价和单项费用金额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确定的费用、利润是否合理; 30.3.5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对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等的特殊要求,确定的价格材料是否合理; 30.3.6投标人对澄清要求所作的说明是否合理,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具有说服力。 30.4 通过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投标人质询: 30.4.1主要的分部分项单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单价的; 30.4.2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或机械台班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价格的; 30.4.3人工工日数或单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相应工日数或工日单价的; 30.4.4有必要质询的其他问题。 30.5 对评标委员会的质询,被质询人应当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0.5.1投标人拒绝说明的; 30.5.2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理由的; 30.5.3说明理由成立但不做出承诺的; 30.5.4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属实的。 30.6 对评标委员会的质询,被质询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不采纳其解释理由,并认为不能支持投标价格的成立: 30.6.1投标人以周转性材料已摊销完毕为由大幅度降低周转性材料的消耗量标准; 30.6.2以机械闲置或机械已折旧完毕为由大幅度降低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30.6.3投标人以库存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设备、元器件、器材为由大幅度降低工程造价; 30.6.4以大幅降低定额工日数或降低定额工日单价为由降低工程造价; 30.6.5以管理费为零或负利润为由降低工程造价; 30.6.6措施项目费的报价与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不对应; 30.7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评标委员会有充分 理由认定上述因素不能支持投标价格成立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记录认定的理由和依据。 30.8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经评审不能成立的过低的投标价格与各有效投标人相应价格中的平均价之间的价差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数量,计算出合价差、单项费用差,所有合价差和单项费用差的总计金额大于投标文件列明的利润总额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其投标文件无效。 30.9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30.10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第30.11款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0.11评标方法和标准 30.11.1本招标工程项目采取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取投标报价最低的前五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即由评标委员会先对其施工组织设计的可行性进行评议,并进行表决,如半数以上评委认为不可行者,则该施工组织设计为不可行,不再进行其它标书的评审。然后对满足可行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报价按第30条的要求进行评审、比较和否决,最终按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根据****东政发[2003]90号文件规定,上年度被评为优级建筑企业,参加投标报价为次低价,经评委咨询,承诺接受最低价,并且承诺最低价投标文件中的所有要素及相关内容,可优先作为中标单位。若出现相同最低报价,则由招标人在其中择优选定一家为中标人。 30.11.2投标人投标前三年内获得“鲁班奖”或国家级装饰装修专业奖项的、投标项目经理投标前两年内承担的工程获“扬子杯”、以及省级及以上装饰装修专业奖项或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投标前一年内投标企业被评为省级建筑业综合实力二十强或建筑装饰十强或被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评为综合先进单位的,在参加我市市属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时,凡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可享受我市“一评三挂钩”有关优级企业待遇,即当其报价为次低价时可通过承诺接受中标价(中标人非优级企业),并且承诺最低价投标文件中的所有要素及相关内容,可优先作为中标人,但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市招标采购交易市场提交具备优先中标条件的证明文件原件(时间均以获奖证书时间为准)和复印件。 30.11.3 在评标过程中,若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的意见不 一致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标结论。若该投标价中标,则应增加履约保证金数额,增加额为次低有效报价与中标价的差值。 30.11.4招标人将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全面考察,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中标候选人允许他人挂靠或借用他人资质参加投标的; (2)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30.12当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将通过合法程序重新确定中标人,原中标人除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外,还应当赔偿招标人发包价与原中标价差额的等额违约金。 30.13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30.14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0.15所有投标被否决的 ,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七)合同的授予 31、合同授予标准 31.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_15_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31.2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0.11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2、中标通知书 32.1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3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3.1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或者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还应当赔偿招标人发包价与原中标价差额的等额违约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3.2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或变相转包)给他人。 34、履约担保 34.1合同协议书签署后,开工前 10 天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和本须知30.11.3款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若中标价低于各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的15%(含本数-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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