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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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建设委员会 年 月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工程名称: 招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二00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2、招标范围 3、资金来源 4、合格的投标人 5、投标费用 6、踏勘现场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8、招标文件的澄清 9、招标文件的修改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2、投标文件格式 13、投标报价 14、投标货币 15、投标有效期 16、投标担保 17、投标预备会 18、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9、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投标截止日期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4、资格预审材料的更新 (五)开标 25、开标 26、投标文件的初步审查 (六)评标 27、评标会议 28、评标过程的保密 29、资格后审(如采用的话) 30、投标文件的澄清 3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32、错误的修正 33、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七)合同的授予 34、合同授予标准 35、招标人接受或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6、中标通知书 37、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8、履约担保 三、合同条款 四、合同格式(略) 五、工程技术规范 六、工程量清单(略) 七、图纸 一、前 附 表 项 号 条 款 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 1 2.1 工程名称 2 2.1 建设地点 3 2.1 建设规模 4 2.1 承包方式 5 2.1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 6 3.1 招标范围 7 3.2 工期要求 200 年 月 日开工, 200 年 月 日竣工 施工总工期: 日历天 8 4.1 资金来源 9 5.1 投标人资质等级 10 5.2 资格审查方法 11 14.1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项 号 条 款 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 12 16.1 投标有效期 为: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3 17.1 投标担保金额 不低于投标总价的 %或 元 14 7.1 踏勘现场 时间:200 年 月 日 时 分 15 18.1 投标预备会(答疑会) 地点: 时间:200 年 月 日 时 分 16 19.1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7 20.1 投标文件份数 壹份正本,份副本 18 22.1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截止日期 收件单位: 地址: 时间:200 年 月 日 时 分 19 26.1 开标会 地点: 时间:200 年 月 日 时 分 20 34.3 评标标准及方法 按投标须知第33.4款选择A或B 21 39.3 履行担保金额 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或 元 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或 元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 总说明 1. 1工程概况 1.1.1批准文号、建设规模、计划工期、资金来源。 1.1.3施工现场特点、交通运输条件。 1.1.4公用系统建设规模。 1.1.5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 1.1.6主要技术特征和参数。 1.1.7其他。 1.2工程招标范围:指本工程发包范围。 1.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本办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等。 1.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特殊要求。 1.5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制造厂等。 1.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工程说明 2.1工程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项-5项所述; 2.2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3.招标范围及工期 3.1本次招标的工程的范围见前附表第6项所述; 3.2本工程的工期要求见前附表第7项所述。 4.资金来源 4.1本工程立项计划已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工程资金通过前附表第8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5.合格的投标人 5.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见前附表第9项所述; 5.2投标人合格条件见本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5.3本工程采用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法确定合格投标人; 5.4当采用资格后审时,投标人必须按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同报送资格后审的资料; 5.5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时,除符合第4.1、4.2款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联合体的各成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给招标人; (3)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成员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的各成员应当共同推荐一联合体代表人,由联合体的各成 员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代表人资格,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5)联合体代表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5.投标费用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6)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7)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本须知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成员。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7.踏勘现场 7. 1招标人将按前附表第14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7.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7.3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 工程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7.4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将予以支持,费用自理。 (二)招 标 文 件 8.招标文件的组成 8.1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它补充修改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卷 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二卷 工程技术要求及工程规范 第四章 工程规范 第三卷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 投标函格式 第六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七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第八章 资格审查申请书格式(用于后审) 第四卷 图纸 第九章 图纸 8.2投标人购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领到招标文件后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9.招标文件的澄清 9.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任何部分若有任何疑问,任何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日前 天按招标公告中的招标人地址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在投标截止日期 天前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寄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定已收到澄清纪要,澄清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2如有必要,招标人将就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以答疑的形式在投标预备会上进行解释。 10.招标文件的修改 10.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 天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0.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寄送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作用。投标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定已收到修改文件; 10.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10.4招标人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和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1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对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使用中文。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解释这些文件,应以中文为准; 11.2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投标文件的组成 12.1投标文件由投标文件投标函格式、商务部分格式和技术部分格式三部分文件组成,采用资格后审的还应包括资格审查文件。 12.2投标函格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 (4)投标函附录 (5)投标保证金 (6)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投标资料(本项无格式,需要时由招标人用文字提出) 12.3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价的说明 (2)投标报价汇总表 (3)主要材料清单报价表 (4)设备清单报价表 (5)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6)投标报价需要的其它资料(本项无格式,需要时由招标人用文字或表格提出,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提出) 12.4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 a.主要施工方法; b.工程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c.劳动力安排计划; d.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e.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f.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g.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h.施工总平面布置设计; (2)项目管理班子配备 a.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b.项目经理简历表; c.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d.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其它辅助说明资料; (3)拟分包项目名称和分包商情况; (4)替代方案和报价(如允许提交); 12.5资格预审更新资料或资格审查申请书(如系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申请书包括: (1)投标人一般情况; (2)年营业额数据表; (3)近三年竣工的工程一览表; (4)目前在建工程一览表; (5)近三年财务状况表; (6)联合体状况表; (7)类似工程经验; (8)现场条件类似的合同的施工经验; (9)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13.投标文件格式 13.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4.投标报价 14.1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的投标单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进行报价; 14.2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4.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4.4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投标人应按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14.5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14.6合同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直接成本、间 接成本、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等所有费用; 14.7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14.8除非招标人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报价。 14.9投标单位须根据有关要求加强文明施工与安全施工措施工作,文明施工增加费与安全施工增加费等措施项目费用由投标单位自报,计入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表。如仅有措施而无费用报价,或费用报价部分优惠的,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对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其低于成本价竞标,应作废标处理。 15.投标货币 15.1本工程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6.2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 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7.投标担保 17.1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同以人民币提交一笔不少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或同等投标保证金额的投标保函,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16.6条规定的条件予以没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17.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投标保函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招标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投标保函的格式,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所附格式提供,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继续有效; (2)投标保证金 a.银行汇票; b.支票; c.现金; 17.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7.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按照第15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28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7.5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7条规定签订合同并 按本须知第38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3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7.6如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3)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修正标价; (4)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18.投标预备会 18.1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如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应按照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或招标人另行书面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派出代表出席招标人主持的投标预备会; 18.2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和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 18.3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3天,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上,招标人将做出澄清和解答; 18.4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上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书面答复为准,投标人在收到投标答疑纪要时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答疑纪要的有效性规定按照本须知第9.3、9.4款规定执行; 18.5未出席投标预备会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19.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9.1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的要求,除非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 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如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执行本须知第18.2款的规定; 19.2如果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投标人除提交正式投标文件外还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应满足评审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 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单价分析表、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施工方案及有关的其它详细资料。招标人只考虑根据基本技术要求提交了符合评标标准的投标人所提交的替方案(如已提交)。 20.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20.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有关规定编制前附表第17项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 20.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0.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20.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或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校对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1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在内外两层投标文件密封袋里,并在投标文件的内外两层密封袋上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 21.2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a.招标编号; b.工程名称; c.200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21.3除了按本须知第20.2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按本须知第22条宣布“迟到”时,投标文件可按内层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原封退回; 21.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20.1款、第20.2款规定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人将拒收或者告知投标人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1.5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 22.投标截止日期 22.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地址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给招标人; 22.2招标人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日期,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日期为准; 22.3投标截止期满后,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法定数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3.迟交的投标文件 23.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退回给投标人。 24.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2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0条有关规定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4.3投标撤回通知书也可采用传真的方式 ,只要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此传真,但此传真应满足下列条件: (1)传真件上应有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并有投标人印章; (2)具有本须知第20.2款所要求的标注; (3)非常清楚地标明“撤回”字样; (4)有投标的签字人签字或随后有经签署的确认文本。 24.4根据本须知第21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4.5根据本须知第16.6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至投标人在投标函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将被没收。 25.资格预审材料的更新 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须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财务状况材料重新更新,以证明其仍满足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并且所提供的材料是经过确认的。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标准,其投标将被拒绝。 (五) 开 标 26.开标 26.1本招标工程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即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议; 26.2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尚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身份; 26.3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6条规定宣布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6.4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 (1)由招标人查验各投标人应到会代表身份是否符合本投标须知第25.2款规定; (2)由投标人或者其集体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正机构进行检查并公正; (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 26.5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6.6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由招标人和投标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27.投标文件的初步审查 27.1开标时,招标人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当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无效,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20条的要求予以密封; (2)本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9.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 (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7.2经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后,将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交给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六)评 标 28.评标会议 28.1开标会议结束后,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8.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组织。 29.评标过程的保密 29.1公开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 29.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如试图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9.3合同授予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情况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委或其他有关人员处获取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30.资格后审(如采用的话) 30.1如果未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可在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审查其是否有能力和资源按其投标所报条件有效地履行合同义 务。如投标人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其投标将被拒绝,不进行评审。 31.投标文件的澄清 31.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有关澄清说明与答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对投标报价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根据本须知第31条,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32.1开标后,投标文件经招标人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6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32.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2.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回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3.错误的修正 33.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 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累计上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3.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34.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34.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31条规定仅对确实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4.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能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答辩,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按要求进行答辩; 34.3评标委员会依据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确定中标人。 34.4评标方法和标准 招标人按照工程项目不同情况,在前附表20项内选择下列两种方法 和标准之一。 A.综合评估法:即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衡量这一标准需要将报价、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工期保证、业绩与信誉赋予不同的权重用打分的方法或折算货币的方法,评出中标人。 B.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即是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通过经评审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为中标人。 34.5中标人的确定 A.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施工招标,确定中标人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等7部委第12号令、建设部89号令和市政府杭政(200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B.对非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可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在7家(含7家)以上的,招标人可以在排序前三名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有效投标人在5家(含5家)以上7家以下的,招标人可以在排序前二名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有效投标人在3家(含3家)以上、5家以下的,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 (七)合同的授予 35.合同授予标准 35.1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3.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6.招标人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6.1尽管有本须知第33条规定,招标人不受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或所有投标人约束,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任何时候均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 37.中标通知书 37.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7.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8.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8.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8.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7.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8.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9.履约担保 39.1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中标人应按前附表第21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必须使用本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 39.2如果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8.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 分的理由废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9.3招标工程如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也将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提供支付担保金额在前附表第21项内规定。 三、合同条款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12月24日建建[1999]313号文印发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通 用 条 款(略)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图纸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7、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9、承包人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2、暂停施工 13、工期延误 14、工程竣工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6、检查和返工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8、重新检验 19、工程试车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1、安全防护 22、事故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25、工程量的确认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30、其他变更 31、确定变更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3、竣工结算 34、质量保证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6、索赔 37、争议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9、不可抗力 40、保险 41、担保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4、合同解除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6、合同份数 47、补充条款 专 用 条 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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