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监理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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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理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二○○七年 月 目 录 1 前附表 1 2 总则 3 2.1 工程综合说明: 3 2.2 资金来源 3 2.3 监理招标范围 3 2.4 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3 2.5 合格的投标人 3 2.6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3 2.7 踏勘现场 4 2.8 投标费用 4 2.9 每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 4 3 招标文件 4 3.1 招标文件的内容 4 3.2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 5 3.3 招标文件的修改 5 4 投标文件 6 4.1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6 4.2 投标文件的组成 6 4.3 投标文件格式 6 4.4 投标报价 6 4.5 投标货币、支付货币 7 4.6 投标有效期 7 4.7 投标保证金 7 4.8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7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8 5.1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8 5.2 投标截止期 8 5.3 投标有效期 8 5.4 迟交的投标文件 8 5.5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8 5.6 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 9 6 开 标 9 6.1 开标 9 6.2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9 7 评 标 10 7.1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10 7.2 评标过程的保密 10 7.3 资格证明文件资料 10 7.4 投标文件的澄清 11 7.5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11 7.6 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11 7.7 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11 7.8 评标方法、标准及权重 12 8 评标办法 12 8.1 监理大纲(满分45分) 12 8.2 投标报价(满分30分) 13 8.3 企业与总监业绩与信誉(满分15分) 13 8.4 服务承诺(满分5分) 14 8.5 考察分(满分5分) 14 9 中标及合同协议书签署 14 9.1 中标 14 9.2 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14 9.3 中标通知书 14 9.4 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14 9.5 其他 15 10 合同格式及条款 16 11 监理服务内容 26 12 工程建设标准 29 13 投标文件部分格式、表样 31 13.1 附件1:授权委托书 31 13.2 附件2:监理单位基本情况表 32 13.3 附件3:投标函 33 13.4 附件4:投标书汇总表 34 13.5 附件5、本项目中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 35 13.6 附件6:项目监理班子配备情况及其他辅助说明资料 36 13.7 附件7:近三年类似(同类)工程监理一览表 40 13.8 投标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41 1 前附表 项目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综合说明 工程名称: 批准文号: 工程性质: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2. 招标编号 3. 合同名称 4.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5. 工程总投资 6. 承包方式 按招标范围实施全过程监理 7. 监理要求 工程质量控制目标: ,工期控制目标:控制在 ,投资控制目标: 8. 招标范围 施工图所含内容的施工阶段监理,包括施工前期和缺陷责任期 9. 监理缺陷 同施工合同期 10.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11. 资质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市政公用监理甲级资质。本次监理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 资格审查方法 报名的投标人超过七家时,通过资格预审的方法择优确定投标人 13. 报价方式 费率报价 14. 投标有效期 为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5.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 万元 16. 答疑会 本次招标不统一安排,投保人如有问题可书面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17.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壹套,副本:叁套 18. 投保文件 递交截止 时间及地点 投标截止期:2007年 月 日09时30分整(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至: 收件人: 19. 开 标 开标时间:2007年 月 日09时30分整(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 20. 评标标准 详见:评标标准及方法 21. 招标文件费用 招标文件人民币 元,售后不退 有关招标活动的文电请与下面地址联系: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行: 开户行: 帐 号: 帐 号: 2 总则 2.1 工程综合说明: 工程名称: 工程性质: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工程总投资: 2.2 资金来源 招标人的资金通过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监理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2.3 监理招标范围 施工图所含全部内容施工阶段(含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包括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 2.4 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5 合格的投标人 ①、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具有国家批准的市政公用工程甲级监理资质的独立法人资格且年检合格。 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 在本单位注册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2.6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为使投标人在中标后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具有足够的资产和能力来有效的履行合同,为此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 ①、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原件(招标方阅后留复印件备案)。 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③、拟用于本工程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书(招标方阅后留复印件备案)。 ④、拟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 ⑤、反映投标人自身信誉及能力的资料。 ⑥、2004年以来企业监理过工程的业绩(复印件)。 (本条第、、、⑤、款开标时请带原件备查) 2.7 踏勘现场 ①、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可自行勘察现场获取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②、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③、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④、如果投标人不进行现场踏勘,将视为已经知悉现场情况,由此引起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2.8 投标费用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在任何情况下招标人对上述费用均不负担任何责任。 2.9 每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 每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提交或参与一份以上投标文件或选择费率的投标人将使其参与的全部投标文件无效。 3 招标文件 3.1 招标文件的内容 ①、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后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②、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③、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后参加投标,即被认为接受了本招标文件中的所有 条件和规定,并被认为充分了解、熟悉本招标项目所在地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税收,以及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劳动力及公用设施等各种情况,本招标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 ④、凡获得招标文件材料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材料负保密责任 3.2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 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澄清(答疑)要求,澄清(答疑)要求送至 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无论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答疑),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答疑),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该澄清(答疑)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3.3 招标文件的修改 ①、招标文件发出后,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对修改的原因无须做出解释。 ②、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如未给书面确认,将视为投标人已经认可所收到的文件。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③、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纪要、修改、补充、通知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④、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⑤、为保证所有投标人都能及时获得澄清(答疑)纪要、修改、补充、通知等,采取投标人自行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索取的方式。如采取其他索取方式,如因时间延误或传递过程中的因素及其他原因而影响投标、报价,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负任何责任。 4 投标文件 4.1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①、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 中文 。 ②、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2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 (2) 投标函; (3) 投标书汇总表; (4) 监理规划(大纲)及措施; (5) 项目监理班子配备情况及其他辅助说明资料 (6) 企业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荣誉及业绩; (7) 同类工程一览表 (8) 优惠服务承诺 (9) 投标保证金; (10)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有利于竞争令招标人满意的其他投标资料。 4.3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4.2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4.4 投标报价 ①、本工程投标采用费率报价方式: 投标人的监理酬金=工程投资×投标人投标费率 ②、投标人的监理酬金是在监理服务期内,投标人按合同规定的范围所提供的全部服务所需的费用。 ③、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根据监理责任范围大小由投标人根据国家及********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合理报价。 ④、投标人只能提出一个不变投标费率,招标人不接受任何选择费率。 ⑤、投标人的监理酬金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且以人民币结算。 4.5 投标货币、支付货币 本工程投标报价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 4.6 投标有效期 ①、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②、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4.7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4.7 投标保证金 ①、投标人须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金额、时间提交给招构代理机构。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有效支票或银行汇票,招标人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②、投标保证金为无条件、不可撤消的。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材料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该投标文件材料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③、如果投标人未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应在定标后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④、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天内,招标人将予以无息退还。 ⑤、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2) 投标人中标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 4.8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①、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7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②、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③、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和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处,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授权委托书原件装入“正本”,复印件装入“副本”。 ④、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①、投标文件必须牢固装订成册,即使用线、金属丝等材料牢固紧密扎紧,书脊涂有胶粘剂以保证投标书不至于在翻页时散开或用简单办法可将任何一页在没有损坏的情况下取出或插入。不得使用塑料方便式书脊、文件夹、活页夹等,不按上述规定装订的投标文件有可能被拒绝。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之处时,以正本为准。 ②、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全部副本密封包装在一起。 ③、包封上应写明: 工程监理投标书 投标单位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印鉴) 年 月 日 时前不能启封。 ④、招标人将拒收不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 5.2 投标截止期 ①、投标截止期为 年 月 日 时整(北京时间),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开标地点。 ②、招标人可以根据投标须知中的规定发出补充说明文件并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限;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原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5.3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期之后开始生效。投标有效期为30天。 5.4 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前附表19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5.5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①、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②、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5.1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③、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④、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5.6 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 2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①、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②、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③、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6 开 标 6.1 开标 6.1.1 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6.1.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6.2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6.1.3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带本人身份证(或证明本人身份的个人证件),委托代理人尚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代理投标人的合法地位。 6.1.4 开标程序: ⑴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⑵ 开标前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6.1.5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6.1.6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6.1.7 投标文件一经开标,无论何种原因概不退还。 6.2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6.2.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 得进入评标: ⑴ 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5.1条的要求装订和标记的; ⑵ 本须知第4.2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⑶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⑷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⑸ 投标人在一份投标书中,对一个项目(或标段)有两个以上报价的,又未声明哪个为有效的。 6.2.2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7 评 标 7.1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7.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的规定,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5人,招标人代表2人。 7.1.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7.1.3 评标委员会各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应独立评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7.2 评标过程的保密 7.2.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和标底情况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人泄露。 7.2.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7.2.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7.3 资格证明文件资料 7.3.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资料和填写各表 格,并保证这些文件、资料和填写表格的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 7.4 投标文件的澄清 7.4.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7.6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7.5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7.5.1 开标后,经招标人审查符合本须知第6.2条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7.5.2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7.5.3 如果投标文件在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7.6 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7.6.1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⑴ 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⑵ “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7.6.2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7.7 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7.7.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7.5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7.7.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 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7.7.3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8 评标方法、标准及权重 7.8.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充分有效的证明材料,对投标文件提出的监理大纲及措施、服务承诺、报价、企业和总监理工程师业绩、企业信誉、机构及人员等方面,并按照国家和贵州省关规定,采用百分评分方式进行综合评审,按得分高低依次排序,将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中标单位由招标人确定。 8 评标办法 8.1 监理大纲(满分45分) 8.1.1质量控制的措施和方法(满分8分) A、原材料质量控制的措施和方法(1.5~2分) B、质量控制事前控制的措施和方法(1.5~2分) C、质量控制事中控制的措施的方法(1.5~2分) D、质量控制事后控制的措施和方法(1.5~2分) 8.1.2工期控制的措施和方法(2.5~3分) 8.1.3投资控制的措施和方法(2.5~3分) 8.1.4文明、安全管理的措施和方法(1.5~2分) 8.1.5合同管理的措施和方法(1.5~2分) 8.1.6、信息管理的措施和方法(1.5~2分) 8.1.7工作协调的措施和方法(1.5~2分) 8.1.8针对本工程特点采取的关键控制措施、防治质量通病措施(2.5~3分) 8.1.9针对监理、承包、专业分包、进度计划管理、工程招投标、工程设计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1.5~3分) 8.1.10组织机构(满分15分) ⑴ 有现场监理组织结构图得0.5分;有公司对现场监理机构监督管理框图的得0.5分,此项最多得1分。 ⑵ 有明确的各级监理人员(包括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安全员及工程信息管理员)岗位职责,得2分,缺一个岗位职责扣0.5分,此 项扣完为止; ⑶ 监理部成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同一专业只计一人)的,每人得0.5分,此项最多得2分。(限于本单位注册上岗(监理)人员) ⑷ 造价控制人员是高级经济师且同时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得2分。(限于本单位注册、上岗人员) ⑸ 综合布线人员是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且同时具有国家综合布线执业资格的,得2分。(限于本单位注册、上岗人员) ⑹ 监理部成员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比例达到50%及以上者得3分,否则不得分。(限于本单位注册、上岗人员) ⑺ 监理部主要成员具备工民建、电气、暖通、给排水、测量、机械设备、专业者得3分,缺一个专业扣0.5分,扣完为止。 8.1.11现场监理部技术装备(满分2分) 现场监理部配备有经纬仪、水准仪、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设施者得1分,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8.2 投标报价(满分30分) (1)以招标人提供的标底费率为准,投标人所报投标费率与招标人提出的标底费率相比,在标底费率90%(含90%)~105%间,参与计算评标标底;若投标人的投标费率在招标人提供的标底费率90%(含90%)~105%范围之外的,则不参加计算评标标底,但其投标费率仍参加下一阶评标。 (2)评标标底费率=招标人提出的标底费率×50%+有效范围内的投标费率的算术平均值×50%。 (3)基本分20分。投标费率与评标标底费率相比较,每低1个百分点在基本分的基础上加0.5分,最多加5分;若投标费率低于评标标底费率超过10个百分点,则每低1个百分点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扣2分,扣完为止。投标费率每高于评标标底费率1个百分点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扣2分,扣完为止。 8.3 企业与总监业绩与信誉(满分15分) 8.3.1 2004年以来企业监理过的房屋建筑工程获鲁班奖的,得3分;(以获奖证书或文件日期为准) 8.3.2 2004年以来企业获得过全国建设监理先进单位且连续三年获得省级先进监理单位者得3分;(以同级监理协会颁发的获奖证书或文件日期为准。) 8.3.3 2004年以来拟派总监获国家级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荣誉的得3分,获 省级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荣誉的得1分;(以同级监理协会颁发的获奖证书或文件日期为准,不累计,不叠加。) 8.3.4 2004年以来拟派总监监理过的25000㎡以上房屋建筑工程获鲁班奖的得3分;(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准,优质结构不参与计分) 8.3.5 拟派总监监理过10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得3分。(以监理业务手册、建设单位证明为准) 8.4 服务承诺(满分5分) 8.5.1 承诺免费审核施工图并有充分理由让招标人认可投标人具备这种能力的得0~3分。 8.5.2 承诺免费协助招标人进行项目管理筹划及招投标工作并有充分理由让招标人认可投标人具备这种能力的得0~2分。 注:没有承诺的不得分。 8.5 考察分(满分5分) 根据招标人对各投标人的书面评定计分,最高5分,最低2分。 9 中标及合同协议书签署 9.1 中标 招标人将选择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中标。 9.2 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招标人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9.3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15 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9.4 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9.4.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监理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9.4.2 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9.4.1 款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应改正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合同金额10%的罚款。 9.4.3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9.4.1 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另行确定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4.4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监理,不得转让(转包)给他人,一经查实,招标人有权采取有关措施,监理单位应无条件执行。 9.5 其他 9.5.1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5.2本规则解释权属 招标人 10 合同格式及条款 本项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 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在签订监理合同时应按上述示范文本中的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本招标文件“专用条件”中所列出的条款不认为是全面的、完整的,其具体条款内容可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专用条件”中明确。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经委托人、监理人双方签订后,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备案。如双方约定签证或公证,双方当事人持正、副本和有关文件到有关部门进行签证或公证。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由监理人自行获得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 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招标文件 2、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标准条件; 4、本合同专用条件; 5、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 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公章) 监理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审查意见 鉴证意见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1 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2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使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 理 人 义 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 托 人 义 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按双方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的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 理 人 权 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协助委托人选择工程分包人。 (2)经委托人委托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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