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住宅楼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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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前 附 表 2 一、前 附 表 2 第二章、投 标 须 知 3 一、总 则 3 二、招标文件 4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5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7 五、开标 8 六、评标 10 七、合同授予 13 八、其它 13 第三章、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4 第四章、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17 第五章、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24 第六章、监 理 规 范 26 第七章、投标书格式及附件 27 一、投 标 书 28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法人委托书 29 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30 四、授 权 委 托 书 31 附件一 投标文件汇总表 32 附件二 监理单位基本情况表 33 附件三 从事本工程监理的总监工程师情况 34 附件四 从事本工程监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情况 35 附件五 从事本工程监理的监理服务人员一览表 36 附件六 2007年以来承担的同类工程监理任务一览表 37 附件七 本工程监理中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 38 第一章、前 附 表 一、前 附 表 项目 内 容 规 定 1 工程综合说明: 工程名称:鹤山区利民小区住宅楼工程监理 建设地点:鹤山区 总建筑面积:约17568m2㎡ 结构形式:砖混 五层 招标范围: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工程监理 2 资金来源:自筹 3 投标单位资质等级:要求具有房屋建筑 乙 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总监工程师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4 投标有效期:60天(日历天) 5 投标保证金: 贰万元 交付截止时间:2011年 6月 28 日 收款单位:市招标办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 户 行:鹤壁市商业银行营业部 帐 号:59 6 投标文件正本壹套、副本叁套 7 招标文件领取时间:2011年 月 日 招标文件售价:600元人民币/份,售后不退; 8 投标截止期:2011年 7 月 4 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至:鹤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二楼 9 开标时间:2011年 7 月 4 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 点:鹤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二楼 第二章、投 标 须 知 一、总 则 1. 工程说明 1.1 工程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项~第2项所述。 1.2 本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邀请招标来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2. 招标范围 本次监理招标范围,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工程监理,投标人应按此期限作投标报价。 3. 资金来源 建设单位资金来源于自筹,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 合格投标人 4.1单位要求具有房屋建筑 乙 级及以上监理资质,总监工程师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4.2 除非因不可抗力,在整个工程的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得更换投标文件中已定的监理技术人员。 5. 招标人将组织投标人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6.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7.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无义务和无责任承担上述费用。 二、招标文件 8. 招标文件组成 8.1 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答疑纪要和补充通知,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同等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章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第四章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第五章 监理规范 第六章 投标书格式及附件 8.2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领到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9. 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 9.2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为准。 9.3 招标人保证在投标文件截止十五日前,招标文件补充通知以书 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定已收到补充通知。 9.4 为使投标人有充分时间编写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补充通知中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 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使用中文。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1.1 商务标 (1)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2) 法人营业执照,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总监注册证书; (3) 投标书; (4) 投标书附件; (5) 监理人员配备一览表及有关证件及复印件。 11.2 技术标(监理大纲) 11.2.1 投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监理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大纲。 11.2.2 投标人对本工程监理的重点、难点分析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措施;投标人能提供的特殊服务能力也应在投标文件中列出。 11.2.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对总监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人员进行明确。 11.2.4 投标人在监理大纲中,应对以下内容的实施提出有效的保证措施: (1)参与施工图设计会审,预先发现设计的不足甚至失误,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2)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进行审核,事前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或完善的建议; (3)对重要或关键的工序、工位进行必要的检测、检验和实验,或提出相应的技术方案和要求,并对其进行技术性分析。 12.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和顺序,另行编制投标文件,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 投标报价(执行新规定(2007)670号取费) 13.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根据监理责任范围大小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及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实力参照计费额自主合理报价。 13.2投标人的报价已包括了实施完成本项目全部监理咨询工作所需的劳务费、技术服务费、交通、通讯、保险、安全、税费和利润等与监理业务有关一切费用。 13.3投标人在报价时应考虑监理期间的物价上涨、政策性调整等诸多因素以及由此引起的费用变动并计入报价。 14. 投标有效期 14.1 投标文件在前附表第7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60天内(日历天)有效。 14.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签定,投标人可以拒绝该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的第15条的规定仍然适用。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提供 贰万元 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须在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之日三个工作日前办理转账手续,否则有可能导致在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之日换取不到《预算单位收款入账通知书》或收据。 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从其企业基本账户拨付到托管账户,并由托管账户的开户银行向招标人和市招标办提供资金到位证明。招标结束后,托管账户开户银行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回到该投标人的原拨付帐户。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2011年 6月28日下午17:00时。 15.3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快退还(无息),最迟不超过确定中标人后5个工作日内。 15.4 中标人按要求签署合同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将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无息)。 15.5 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5.5.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5.5.2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 16. 投标答疑 16.1 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领到招标文件3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传真到招标人处。如果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的问题在招标补充通知中未得到书面解释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否则将视为提出的问题不再需要答复。 16.2 招标补充通知包括所有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和答复。 1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6条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正本” 一份和“副本” 三份,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2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鉴。 17.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如有错误必须修改,修改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递交。 18.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全部副本分别密封在两个包装内,并在包封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 18.2 包封上都应写明 工程监理 投标书 投标人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 2011年 7 月 4 日 9:30 时前不能启封。 18.3 投标文件如果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和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8.4 商务标和技术标可以分开装订。 18.5 投标人须在本须知第18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将投标文件送到开标地点,由招标人签收,凡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作为无效的投标文件处理。 19. 投标截止时间 19.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11年 7 月 4 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19.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 19.3 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0.投标文件的修改 20.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20.2 投标人的补充修改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包封上标明“补充修改”字样)。 20.3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 21. 开标 21.1 招标人将于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应携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身份。同时投标人应携带密封好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招标人指定的地 点签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在指定签到处签到的投标人将被视为弃权。 21.2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1)由招标人查验各投标人应到会代表身份是否符合本投标须知第21.1款规定; (2)由投标人的代表检验各投标文件密封的完整性; (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唱标顺序按各投标人报送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逆顺序进行。 21.3 招标人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1.4 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 22. 投标文件的初步审查 22.1 开标时,招标人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当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不予接收: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装订和标记的; (3)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 22.2 经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后,其投标文件将交给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六、评标 23. 评标会议 23.1 开标会议结束后,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3.2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组织,由建设单位代表1名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4名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建设单位1人,专家4人)。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从河南省评标专家库鹤壁市分库中随机抽取。 24. 评标过程的保密 24.1 公开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它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 24.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4.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情况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它有关人员获取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5.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的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5.1 如果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5.2 投标文件正本与投标文件副本不符的以正本为准。 26.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6.1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评标委员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当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本工程完成期限的; (4)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5)明显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 (6)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7)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8)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所谓差异或保留是指对监理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服务能力及承诺产生实质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力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它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6.2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27. 投标文件的评估与比较 27.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2条规定,仅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7.2 评标办法和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 (一)监理大纲(技术标) 总计50分 1、 工期控制措施得力,合理: (9分) ⑴进度控制的监理工作内容 3分 ⑵进度控制的监理工作原则、方法和程序 3分 ⑶进度控制的监理工作措施 3分 2、 质量控制:(12分) ⑴原材料控制措施得力,方法有效; 3分 ⑵事前控制措施具体、妥切; 3分 ⑶事中控制措施周到、全面; 3分 ⑷事后控制措施可行、有效; 3分 3、造价控制措施周密、及时、准确: 3分 4、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到位、不留隐患: 3分 5、合同和信息管理有序: 2分 6、现场旁站措施: 2分 以上各小项内容有则得分,内容缺项则不得分 合计31分 7、评委评定: 0~11分 由评委依据招标文件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针对以上1~6项在0~11分范围内进行综合评定。 8、现场项目部技术装备 0~4分 现场监理机构自行配备有经纬仪、回弹仪、接地摇表、计算机设施者得4分,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9、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 0~4分 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包括3人),得4分,少于3人不得分。 (二)监理费报价:40分 (1)评标标底费率=各有效投标人投标费率(当有效投标人大于等于5家时去掉一个最高值。去掉一个最低值)的算术平均值。 (2)投标费率与评标标底费率相等得40分,每高(或低)于基准值0.01个百分点,在满分40分的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例如:评标标底费率为1%时,报价为1%得40分,报价为0.99%的得39分;报价为1.01%的得39分,依次类推,不足0.01个百分点时按比例计算) (三)投标人的服务承诺:10分 1.总监驻工地一周不少于5天的承诺(0或2分); 2.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质量进行审核并提出解决或完善的建议(0---2分); 3. 对进度和安全进行审查并提出解决或完善的建议(0--2分); 4.事前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或完善的建议,减少施工过程中无谓的物力、财力和工期的浪费。(0---2分); 5.其他承诺。(0---2分)。 (四)计分方法: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按照本评分标准,每个评委各自公正打分,按每个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最后得分,(计分过程按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最终结果取至小数点后两位仍有得分相同者,则按小数点后三位计算比较,以此类推。 (五)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低顺序向招标人推荐两名中标候选人。 (六)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编制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七、合同授予 28. 合同授予标准 28.1 本工程监理合同原则上将授予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即为中标人)。 28.2 若得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再响应招标文件或确有重大实质性问题,招标人则按顺序向下确定中标人。 29. 招标人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0. 中标通知书 30.1 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0.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0.3 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1. 合同协议书和签署 31.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监理服务合同。 31.2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1.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其它 32 招标人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将不做出解释。 33.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4. 本文件的解释权属招标人。 第三章、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作(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招标文件第三章《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定义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第四章、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 使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定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的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限间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它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 选择工程总承包的建议权。 (2)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扣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一年缺陷责任期满后,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数,本合同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面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它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它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外出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工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第五章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3. 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技术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 4.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通知等; 5. 本工程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及其它建设承包合同; 6. 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 7. 监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招标人、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有关条款,协商解决。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招标人、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有关条款,协商解决。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天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设施如下: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者 名工作人员,-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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