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住宅楼工程施工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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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住宅楼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xxxxxxxx 招 标 人: 衢州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郑先生 xxxxxxxxxxx 招标代理机构: xxxxxxxx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李先生 xxxxxxxxxxxx 监 督 机 构: xxxxxxxx投标办公室 xxxxxxxx管理办公室 日 期: 二0一0 年 七 月 目 录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2 三、合同条款……………………………………………………………………12 四、合同文件格式………………………………………………………………15 五、工程建设标准………………………………………………………………19 六、评标定标办法………………………………………………………………20 七、图纸(详见施工图) 八、投标函……………………………………………………………………25 九、授权委托书………………………………………………………………26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xx·xx住宅楼工程 2 1.1 建设地点 xxxxxxxxxxxxxxxxxxx 3 1.1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约39000㎡,工程造价约 2700 万元 4 1.1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工程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 5 1.1 质量标准 一次性验收合格 6 2.1 招标范围 招标单位提供的xx·xx住宅楼土建及水电安装施工图范围的施工(不含分包工程) 7 2.2 工期要求 计划 2010年 8月 31日开工 计划 2011 年 8 月 30 日竣工 施工总工期 360 日历天 8 3.1 资金来源 自筹 9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及业绩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等级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法人; 2、项目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贰级及以上资质等级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无在建工程。 10 4.2 资格审查方式 / 11 13.1 工程报价方式 采用费率报价方式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2 15.1 投标有效期 为: 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3 16.1 投标保证金 ∕ 14 5.1 招标文件 踏勘现场 领取时间:2010 年 8 月 25 日 领取地点:xxxxxxxxxx交易中心窗口(xxxxxxxx咨询有限公司)并交纳招标文件资料费500元/份 集合时间: 2010 年 8月 10 日9 :30 时 集合地点: x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 15 17.1 投标人的 替代方案 无 16 18.1 投标文件份数 及要求 《投标函》3份 (密封,其中正本1份) 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 《授权委托书》1份 (不密封,正本1份) 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 17 21.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收件人: xxxxxxxx咨询有限公司 地 点:xxxxxxxxxx交易中心开标厅(荷花西路107号) 时 间: 2010年 8月 26 日 9 时 30 分 18 24.1 开标 开标时间: 2010 年 8 月 26 日 9 时 30 分 地 点:xxxxxxxxxxxxx交易中心开标厅(荷花西路107号) 19 31.3 评标方法 及标准 详见评标定标办法 20 36.1 履约保证金 20万元(人民币) 21 标准时间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以中科院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为准,标准时间校验网址:。或登陆衢州招投标信息网(或192.168.0.11〔内网用户〕)查询“标准时间”栏目。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至第5项; 1.2 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邀请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2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 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4.3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4.4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踏勘现场 5·1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及有关责任。 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投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7.1.1 投标须知前附表 7.1.2 投标须知 7.1.3 合同条款 7.1.4 合同文件格式 7.1.5工程建设标准 7.1.6 评标定标办法 7.1.7 授权委托书 7.1.8 投标函 7.1.10图纸 7.2 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十五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 四 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 十六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送至xxxxxxxx咨询有限公司(衢州市劳动路16号金城商务大厦301室)。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 十五 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十五 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 汉语 。 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由授权委托书、投标函二部分组成。 11.2授权委托书 11.3 投标函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 (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 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方式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 13.2 合同承包方式 13.2.1本招标工程采用可调总价合同承包方式。工程结算时,根据中标费率、设计变更及业主指定价部分的按实结算;其中设计变更以招标人及监理单位签证的工程量及单价为准,招标人指定价部分以招标人签认的价格为准。报价采用综合费率投标,投标单位根据企业自身实力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建筑工程的投标费率。 13.3 标底预算编制参考依据: 13.3.1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 13.3.2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 13.3.3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 13.3.4材料、机械价格按2010年的《衢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和《浙江造价信息》; 13.3.5标底编制时,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措施费根据建建发[2009]91号文件及浙建站计[2009]28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以人工费+机械费为计算基数,费率为[5.99%~7.32%]×0.83,安装工程以人工费为计算基数,费率为[9.5%~11.61%]×0.76;检验试验费按建建发[2008]22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以人工费+机械费为计算基数,费率为[1.1%~1.7%],安装工程以人工费为计算基数,费率为[0.8%~1.3%];税金为[3.413%],规费费率按建建发[2009]92号文件及浙建站计[2009]28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4.358%×0.95,安装工程23.18%×0.76;投标人在编制合同条款第5.1条中的预算时不得低于下限,并在预算编制说明中注明上述各项费用的取费费率;工伤保险费根据衢政办发[2007]155号文件规定,按造价的1.5‰计取,费率不得变动并计入总价。 13.4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3.5投标人的综合费率报价必须含第13.3.5条,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否则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14·投标货币 14.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 人民币 。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l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16·投标保证金 16.1 本招标工程招标人不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17·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7.1本招标工程招标人不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 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复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 “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8.3 投标文件的份数、盖章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执行,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投标。 18.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印章。 18.5 投标书相互抄袭视为串通投标。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9·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9.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将有关投标文件按投标函部分装入密封袋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注明: (1)招标人名称; (2)工程名称; (3)投标人名称; (4)投标文件名称。 19.2 投标文件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19.3 投标文件未按本须知第19.1款、19.2款规定装袋、密封和标记的,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0·投标文件的提交 20.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1.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 21.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1.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 3 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22.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 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己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 “撤回”字样。 23.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五)开 标 24·开标 24.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要求所有投标人携带交易员 USB-KEY参加投标(已入库资料无需携带相关原件),投标企业在开标前将USB-KEY交至现场工作人员登记,并统一验证身份。未携带者或未在开标前将USB-KEY交至工作人员的,作自动放弃处理。投标人委托代表需携带①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到场的不需提供);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③交易员CA数字论证证书(USB KEY);④项目负责人配备清单(清单内容必须已入库),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章(或签字)准时全过程参加(全过程参加是指公证处宣布参加人员资格和到场情况时应在场;商务标启封、宣布报价、工期等时要在场签字确认),否则投标文件无效。【企业必须进入市招管办招投标企业信息库(入库时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原件及复印件)投标企业信息入库时,如有需要可由监管办工作人员、企业交易员双方签字确认入库信息。】 24.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5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4.3 开标程序。 24.3.1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会议: 24.3.2·公证处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 24.3.3·公证处及投标人代表检查标函密封及盖章状况; 24.3.4·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启封标书,并检查标书印章是否齐全、有效; 24.3.5·招标代理机构公布各投标人投标费率,公证处复核; 24.3.6·招标代理机构计算各投标人工程报价得分;公证处复核; 24.3.7·招标代理机构宣读各投标人得分; 24.3.8·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细则推荐中标人; 24.3.9·招标人宣布评标结果; 24.3.10·宣读公证词; 24.4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 24.5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5·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5.1接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25.1.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9.1款、19.2款的要求装袋、密封和标记的。 25.1.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 25.2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25.2.1本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正本”未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加盖相应印章的。 25.2.2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25.2.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或无法辨认的。 25.2.4 串通投标的。 25.2.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本须知第24.1款要求参加开标的。 25.2.6投标工期(以投标函上的工期为准)大于招标文件指定工期的。 25.2.7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土建综合费率在12%(含)~ 14%(含)之外的。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安装(水、电)综合费率在2%(含)~ 5%(含)之外的。 (六)评 标 26·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6.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7·评标过程的保密 27.1评标时,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人的确定情况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7.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人确定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7.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28.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30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9·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9.1开标后,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5条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29.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9.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0·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30.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30.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0.2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31·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31.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9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1.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1.3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宣布评标结果。 31.4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七)合同的授予 32·合同授予标准 32.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4.1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3·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33.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4·中标通知书 34.1 招标人将于评标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提交施工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4.2 中标结果经有关部门备案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 35·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5.1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5.2 招标人如不按本须知第35.1款的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应予以改正。 35.3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5.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5.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 (转包)或分包给他人。特殊专业辅助工程分包,必须经招标人同意。 36 履约保证金 36.1本招标工程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交纳20万元(人民币)的投标及合同履约保证金。交纳时间:在2010年8月25日前。 以上施工招标文件解释权在招标人。 合同条款 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合同文本”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合同文本”。合同文本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获得,包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保修协议格式(详标准合同文本附页) 廉政合同(另行签订) 合同专用条款将由招标人(发包人)与中标人(承包人)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协商后另行签订。 (一) 工期 1·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1.1开工时间以开工报告为准,计划2010年 8月 31 日开工,计划2011 年 8月 30日竣工,其中:1#、2#、3#、8#幢先开工。 2·工程工期 2.11根据国家定额结合工程实际要求在 360 日历天内完成。 3·工期延误 3.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工期延长由双方协商解决。 3.1.1额外或附加增加的工程量达到合同工程总量15%及以上,并且影响施工进度的。 3.1.2 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单次达1天及以上的。 3.1.3非承包人的过失或造成的,单次达1天及以上的。 3.1.4 不可抗力,单次达1天及以上的。 3.1.5若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在15天内未支付的承包人工期相应顺延。 3.1.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期一天扣罚4000元违约金(以此类推累计扣罚),从工程款中扣除(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除外)。 3.2 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7.2条向发包人支付规定金额的违约金。 (二) 质量与验收 4·承包人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进行施工。 4.1验收评定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等级为本工程的合同质量等级约定条件。 4.2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7.1条向发包人支付规定金额的违约金。 4.3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则不能视为承包人违约,如引起返工的,则工期相应顺延。 4..4发包人对施工工程质量组织进行检查的形式及奖罚标准按发包人制定 的企业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执行。 4.5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和产品必须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并按规定提供质保书和试验报告。若因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返工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按发包人制订的企业质量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4.6承包人应严格按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审定的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组织施工。若未按此要求施工,导致返工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按发包人制订的企业质量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4.7己竣工工程,在交验前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在初验后10天内必须整改完毕并交发包人组织验收。 4.8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按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备案资料报请发包人组织验收,发包人再按规定按期分步组织验收。 4.9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必须在10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竣工备案资料,以保证工程竣工资料及时归档备案,施工竣工资料送达发包人一份 (三) 合同价款与支付 5·合同价款的确定 5.1本工程合同价款:按双方核对后的工程预算造价 5.2 工程造价: 5.2.1 本工程预算合同总价和承包人承包部分的合同工程价款均为预算价。 5.2.2 本工程预算承包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扣除分(外)包工程款和发包人指定材料供应单位供应的材料(半成品)款 元整工程款后,承包人承包的合同承包工程价款(承包工程款基数)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5.2.3 附:支付工程款清单一份。 5.3 标底预算编制参考依据: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 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 材料、机械价格按2010年的《衢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和《浙江造价信息》; 合同价款以建筑土建工程直接费的100 %计算,承包人投标综合费率为 %;安装工程直接费的100%计算,承包人投标综合费率为 %,本综合费率已含人工费调整、综合费用、材料试验费、施工技术措施费、安全防护费、施工组织措施费、规费、总承包服务费、项目经理个人所得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结算时不再收取其他费用。(执行建建发[2008]163号文件)。 5.4本工程合同价款:按双方核对后的工程预算造价。 5.5工程造价: 5.5.1 本工程预算合同总价和承包人承包部分的合同工程价款均为预算价。 6·工程款支付 6.1工程款支付按完成工程量分期支付。分期支付的工程款以承包工程款以承包工程款基数85%为付款基数,付款比例为: 地下车库按二个标段支付工程款 (1、2、3、8幢和5、6、7幢) 6.1.1承包人在地下车库顶板浇捣完成后15天内,按20%的付款基数支付 进度款。 地下车库顶板以上部分按每三幢为付款单位,分期支付工程款: 6.1.2承包人在二层楼面,四层楼面,五层屋面浇捣后15天内,分别按10%的付款基数支付进度款。 6.1.3承包人在斜屋面浇捣完成后15日内,按15%的付款基数支付进度款。 6.1.4承包人在内外墙粉刷完成工程量的50%后15天内,按10%的付款基数支付进度款。 6.1.5承包人在内外墙粉刷架拆除后15天内,按15%的付款基数支付进度款。 6.1.6初验合格后且整改完成的15天内按5%的付款基数支付进度款。 6.1.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施工竣工备案资料齐全且送至备案单位,凭备案单位开具的接收单 30 天内按5%的付款基数支付进度款。 6.1.8余款经审计部门审核与发包人双方无异议的,且发包人送达的质量整改意见全部完成的,扣留3%的质量保修金(不计息)后在15天内付清。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若因承包人核对时间拖延的则其后果自行承担。 6.2 发包人指定施工班组外包部分的工程款支付需经承包人签字确认。 6.3 发包人指定材料供应单位供应材料的材料款支付需经承包人签字确认。 (四)违约责任 7·违约责任 7.1质量违约 7.1.1工程竣工,经监理、设计、勘察、施工、建设单位、质监单位验收评定应达到合格等级,如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未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的,则由承包人按规定进行返工,直至验收达到合格等级,并扣罚2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发包人其他损失,从工程款中扣除。 7.2工期违约 7.2.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期一天扣罚4000元违约金(以此类推累计扣罚),从工程款中扣除(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除外)。 7.3项目经理违约 7.3.1中标项目经理必须在工地组织施工,且无在建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现场到位率不少于工期日历天的60%,若未达到到位率要求的扣罚每天300元, 经发包人及监理提出警告后,到位率仍未达到60%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另行选择承包人,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原承包人承担。 7.4关于施工工人工资支付的特别约定 双方充分认识到及时足额地发放工人工资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拖欠工人工资所带来的后果的严重性,为此做出如下特别约定: 7.4.1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衢州市劳动局、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工人工资的标准、考核、发放等管理制度,做到考勤卡记录准确,工资数额张榜公布,工资直接发放到每个人银行卡上。 7.4.2工资安排优先原则 承包人为施工所准备的资金及从发包人取得的工程款,应首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7.4.3拖欠工人工资的责任划分 双方确认由于工人工资通常仅占直接费用17 %~24 %,所以发包人一般性逾期支付工程款并不必然导致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故双方约定,只有当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并累计支付工程款不足合同约定的应支付工程款的70%,此时出现的拖欠工人工资责任由发包人承担。除此之外,拖欠工人工资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7.4.4非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人讨薪事件,均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后果。如出现下列情况的,承包人还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情况一:工人进入或围堵发包人办公、销售场地的,每一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 情况二:工人投诉至政府有关部门、国家机构、新闻部门并反馈到发包人的,每一次承包人支付5万元。 情况三:工人围堵政府有关部门、国家机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承包人应支付10万元违约金。 7.5若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在15天内未支付的承包人工期相应顺延。 (五) 材料和设备供应 8· 供应材料、设备 8.1 本工程钢材、商品砼、外墙面砖、花岗岩、内墙保温材料由发包人提供,其他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保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8.2 采购的材料到货后,要求附有产品合格证和质保单,按规定需送检测试的,必须经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有权制止。 8.3 部分特殊材料,采购前需征得发包人同意或双方共同采购。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8.4承包方必须使用散装水泥、条型多孔页岩砖等新型建筑材料等,如未使用,造成发包人交存有关部门的保证金不能退回,将承担不能退回保证金的一切费用。 (六)工程变更 9·工程设计变更 9.1 工程设计图纸、说明文件、图纸会审纪要及有关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承包人不得擅自修改。 9.2 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人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及时会同承包人、设计单位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人按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9.3 图纸会审变更内容,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工程量签证均作为工程决算增减工程价款的依据。 1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的其它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 竣工验收与结算 11·竣工验收 当本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按规定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12·竣工结算 12.1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负责编制,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书,三个月内完成双方核对,送审计部门审核完毕。 12.2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收费由基本费和核减 (核增)追加费组成。 12.2.1工程结算审查收费的基本费由发包人承担。 12.2.2加费按核减超过送审造价5%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计算;核增追加费按核增额为基数计算。即按核减超过送审造价5%幅度以外的核减额的5%计算;核增额的5%计算。 12.2.3核增追加费由承包人承担支付,承包人同意该款(核减、核增追加费用)由发包人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除。 12.3包人指定施工班组施工的结算工程价款由发包人和施工班组单独结算,承包人作为材料使用方在每次材料进场时对提供量签证认可。 12.4包人指定材料供应单位供应材料的结算材料价款由发包人和材料供应单位单独结算,承包人作为材料使用方在每次材料进场时对提供量签证认可。 12.5包人承包部分的结算工程价款由承包人承包部分的工程款、现场管理费、工程配合费组成。 12.6筑材料(材料价差)定价办法: 签证项目:挖土方按16元/m³结算,本单价已含基础施工排水、清基、外运、回填(回填至原始地平)、配合费等各项处理费用。 材料价差按衢州市造价信息(正刊)及浙江省造价信息确定:材料信息价按施工期间的平均价结算,水泥、水泥砖、页岩条型多孔砖按主体施工期间结算。 本工程钢材、商品砼、外墙面砖、花岗岩、内墙保温材料由发包人提供,其他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保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在计算工程预算承包合同款中直接扣除供应材料款,不计取综合费率,发包方单独支付4%的现场管理费(含税金、材料保管费),竣工结算时单独计算;发包人指定材料供应单位供应材料的材料款支付需经承包人签字确认。 除上述材料外,无信息价的以发包人认定价格为准,下列材料必须经发包人签证:外墙涂料、楼梯扶手、防水材料、挤塑板、安全玻璃。 12.7竣工结算审定: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竣工结算审核书认可签字的,承包人应在15天内核对完毕并签字认可,否则以发包人送审的工程结算为准。 12.8他结算办法议定 12.8.1工程用钢筋在结算时按实调整,承包人提供翻样单数量以审计结果为准。 12.8.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从付款基数中按预算用量直接扣除,提供材料时按预算用量提供,超过预算用量时发包人不予提供,竣工结算时按图结算用量并 清算。 12.8.3材料量差:钢筋按审定的钢筋翻样用量结算、按图结算用量并清算,节约归承包人,超支由承包人承担,价格按实际采购价的平均价结算。 12.8.4施工用水、电由发包人负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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