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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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标 编号: **工莆分招字[2011]025号 项目 名称:**区石城疏港路前沁至**段工程涵洞增设工程施工监理项目 招 标 人: 莆田市**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招标代理单位: 福建**工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日期:2011年4月18日 总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一 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 投标须知 (一) 总则 (二) 招标文件 (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五) 评标细则 (六) 授予合同 (七) 标后管理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工程技术规范及监理要求 第四部分 投标文件组成(格式) 第五部分 图纸和技术资料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 4.2 项目名称 **区石城疏港路前沁至**段工程涵洞增设工程施工监理项目 2 4.3 建设地点 **区石城疏港路 3 4.4 建设规模 / 4 4.5 建安造价 约380万元 5 5.1 承包方式 费用包干(含不可预见费),中标后不因工期变化或造价增减而调整监理费。 6 5.2 质量标准 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合格标准要求 7 5.3 招标范围 具体详见本工程施工图 8 5.4 要求工期 施工前15天+施工工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存档备案完成。中标人监理总工期以外的善后服务须随时到位 9 6.1 资金来源 上级拨款及自筹 10 10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具备承担本工程项目的监理能力并具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公路工程监理 丙 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不分主、增项差别)。 11 资格审查方式 按招标文件规定 12 7 踏勘现场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和踏勘项目现场活动,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3 15、16 网上澄清和修改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等存有异议的,可不署名于 2011 年 4 月 26 日 17:00 时前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于 2011 年 4 月 27 日17:30时前在**建设信息网上公布修改内容。 14 9.1 投标有效期 为: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5 23.1 投标保证金 见招标文件23.1 16 35 工程投标 报价依据 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 17 技术标 / 18 37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19 38.2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收件人:福建**工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点:**区交通局五层会议室 时间:2011年 4 月 28 日 10 时 0 分 20 52 开 标 开标时间:2011年 4 月 28 日 10 时 0 分 地点:**区交通局五层会议室 21 59 评标方法 采用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人 22 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10000元,履约保证金须在合同签订前以现金形式汇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 备 注 1、本工程的招标答疑内容将于截标前在**建设信息网上公布,各投标人须随时关注发布的相关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 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 1 、鉴于莆田市**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拟建**区石城疏港路前沁至湖东段工程涵洞增设工程施工监理项目 的招标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现行有关规定,已具备招标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的条件,且已有用于该招标工程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2、本招标工程项目为监理招标。 3、利益冲突 投标人与本项目的招标代理单位和设计单位不得有任何的从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 招标工程项目说明 4.1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4.2本招标工程项目名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 4.3本招标工程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 4.4本招标工程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 4.5本招标工程项目投资造价: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 5 招标范围、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及承包方式 5.1本招标工程项目承包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 5.2本招标工程项目工程质量标准: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 5.3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 5.4本招标工程项目要求工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6 资金来源 6.1 本招标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招标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7 现场踏勘 7.1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7.2 参加现场踏勘等咨询活动不是强制性的,由投标人自行决定。 7.3 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7.4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和踏勘项目现场活动,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项目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行踏勘项目现场和施工条件。 8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9 投标有效期 9.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9.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单位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公布在**建设信息网上。 10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 11 招标人将对本招标工程项目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可对本次招标的项目提出资格后审申请。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须包括资格预审资料。 12 为履行本招标项目合同的目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满足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要求的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前附表第10项所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合格条件审查资料。 13 本招标工程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 招标文件 14 招标文件 14.1 招标文件由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投标文件组成(格式)、施工图纸以及答疑、修改和澄清文件组成。 14.2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15 招标文件的澄清 15.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应于规定时间内以不署名方式直接登录**建设信息网上,向招标人提出疑问(包括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在限制招标工程项目竞争的倾向性条款等问题,但必须指出其依据),同时应列明招标项目名称和编号。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在**建设信息网上公布,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6 招标文件的修改 16.1 招标人在**建设信息网上及其它规定的媒介同时发布招标文件。书面招标文件与网上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网上下载的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6.2 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踏勘项目现场中若存在疑问(包括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在限制公平竞争的倾向性条款等问题),可不署名直接登录**建设信息网上向招标人提出 (应列明招标项目名称和编号)。对于投标人提出质疑的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招标人应认真答复,确属不合理条款或存在差错的应在答疑时予以删除、修改。 17 工程施工监理费用 17.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按国家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执行。 17.1.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以施工中标价为计费额)×1.0(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以上系数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相应附表确定) 17.1.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二确定。 17.1.3工程监理费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20%) 17.1.4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工程延期风险,中标后不另行计取监理延期的相关费用。 17.2 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按废标处理。 18 投标工期及质量 18.1施工前15天+施工工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存档备案完成。中标人监理总工期以外的善后服务须随时到位 18.2 本招标工程项目质量要求按照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综合评定指标达到国家质量验收 合格 标准以上。若质量验收评定不能达到 合格 标准以上,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19 投标保证金缴交和退还 19.1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投标保证金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以现金形式向招标人缴交,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开标会后当场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后七日内无息退还。 19.6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拒受(或退还)其投标文件。 19.7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退还到投标人开户行基本账户。 19.8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 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其投标书的; (2) 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3) 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 中标人不按本须知规定签约的。 (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 20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投标文件、投标申请资料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原件组成。 21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21.1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21.2 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2 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22.1 投标文件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统一格式填写(格式中的所有表格,均可视内容扩展),包括完整地填写投标函。中文打字并装订成册。 23 投标函投标文件由下列内容组成 23.1投标函; 23.2投标函附录; 23.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3.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3.5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23.6承诺书 24 投标申请资料 投标申请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申请资料封面(表式1) (2)投标申请书(表式2);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含年检页); (4)企业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含年检页); (5)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具备交通部颁发的有效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总监理工程师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备注:上述(3)~(6)点复印件,投标人均应带齐原件,以备评标委员会核查。 (7)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表(表式3); (8)主要设备仪器表(表式4); (9)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表式5); (10)项目监理部人员到位承诺书(表式6); (11)投标人认为须提供的资料(投标单位认为没有的,可略去) 25、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原件包括 25.1营业执照副本; 25.2资质证书副本; 25.3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 25.4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具备交通部颁发的有效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总监理工程师的职称证书。 26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6.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材料均应遵守本须知第23、24、25条中所规定。 26.2 投标文件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投标申请材料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没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没有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盖章的,属无效文件,作废标处理。 26 投标人应提交商务标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作“正本”、“副本”标记(正本和副本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装入一个密封袋后,与其他投标文件再装入同一密封袋,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6.1 投标文件有涂改、插字的地方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校对章。 26.2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27 投标文件应由二个内包封组成:一是投标函投标文件及投标申请资料内包封;二是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原件内包封,所有内包封均应密封完好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再将二个内包封一起放入一个外包封中。外包封上应写明:①招标人名称;②招标编号;③“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的字样;④投标人的名称、地址与邮政编码。投标文件外包封应密封完好并在接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盖章,否则招标人不予接收。 28 投标文件份数 28.1投标函投标文件及投标申请资料(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28.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原件(包封上注明原件清单)。 29 投标文件的提交 29.1开标前,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和市政府指定的招投标信息网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当场通报并按莆政综[2009]114号第五十条处理。 29.2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前(含投标截止时)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并交招标人签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9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签字、盖章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截止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均不予接收。 29.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五)评标细则 1、总 则 30 本招标工程项目评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 3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评标细则进行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32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按照本评标细则规定的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情况下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 2、评标委员会组成 33 招标工程项目的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34 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会将由招标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组建。 35 招标人在截标后组建评标委员会。本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招标代理和业主3人组成。 36 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36.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6.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6.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36.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 罚或刑事处罚的。 37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评标纪律: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还享有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法规文件规定的权力、义务和评标纪律。 37.1评标委员会成员享有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充分发表自己的评审意见并可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评标不受任何干预,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37.2 评标委员会主任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37.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评标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并认真评审所有的投标文件。 37.4评标委员会只能做出一种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如有异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如有不同意见和理由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陈述,否则,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37.5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出书面记录,发现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情况应当向监督部门反映。 37.6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7.7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37.8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7.9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评审活动未结束,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退出评标委员会。 37.10评标期间,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招标人代表不得随意进入评标室,评标专家不得随意走出评标室。 37.11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违反以上行为的,将由违反者 承担道德、纪律或法律责任。 3、开 标 38 开标会应当于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9项)在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进行,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 39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到场参加开标会的。 40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和市政府指定的招投标信息网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当场通报并按莆政综[2009]114号第五十条处理。 41 开标程序: 41.1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 41.2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有关单位; 41.3主持人宣读开标、评标期间的工作纪律等有关事项要求; 41.4主持人公布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 41.5投标人多于10家时,由招标人随机抽取7家进入资格审查程序,未抽中的,退出资格审查和下轮的程序。 41.6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查验投标人代表身份。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参加开标的投标单位有关人员按前款规定验证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①法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②授权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供核对。) 41.7唱标并作相应记录,投标人代表对唱标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唱标内容为: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程质量承诺、工期承诺及其它必要的内容。 41.8 招标代理机构把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交给评标委员会评审。 4、评标程序 42 本招标工程项目评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42.1 评标前准备工作; 42.2 评标委员会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投标申请资料审查(资格审查)-投标函投标文件评审—随机抽取名单的确定—随机抽签。 42.3 只有资格审查、投标函投标文件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才能参加随机抽签。 42.4 抽签确定中标人; 42.5 提交评标报告。 5、评标前的准备工作 43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认真审阅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本招标工程项目的目的、性质、范围和主要的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以及评标定标程序、标准、方法等内容,以及了解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评标纪律。 44 招标人负责评标会的事务性工作,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数据以及辅助工作人员、设备等。必要时将由招标人代表介绍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或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踏勘工程场地情况。 6、评标方法 45 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 采用随机抽取法 46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其质量、工期、报价以及为实现这些目标采取的基本措施、保障手段和关键合同条件方面的内容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47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48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48.1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按废标处理。 48.2资格标的评审只做合格与否的结论。 48.3评标委员会不对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负责,投标人应对其负责。 49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书面澄清。拒不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可以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 50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除招标文件以醒目方式专项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应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况外,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应视为“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也不得作废标处理: ①大写金额或小写金额的表示方法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②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保留小数点后位数,但不影响投标报价排序的。 51 除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应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况外,评标专家不得随意作出废标结论,确需废标的,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①要求投标当事人作相应的说明,并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②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体记名表决; ③若表决通过无效标或废标决定,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写明废标的理由、依据、说明的情况和集体表决的情况(同意废标和不同意废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均应当注明)。 52 招标文件条款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相应投标人的结论。 53 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属于重大偏差、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不应向投标人进行质询,也不允许投标人修正,但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属明显笔误的除外。 7、评标标准 (1)资格审查 54、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54.1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54.1.1资格审查将确定每个投标人的合格性,只有在各方面满足全部必要条件标准(附件1、附件2)并回答资格后审申请书及附表中提出的全部问题时,方可定为合格投标人。 54.1.2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54.1.2.1 投标单位未能按招标文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具备交通部颁发的有效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总监理工程师的职称证书等原件或原件提供不全的; 54.1.2.2在投标申请资料(资格审查)中投标申请资料封面、投标申请书所有要求签字或加盖印章的地方没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没有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的; 54.1.2.3不符合投标投标人资格后审申请书附表特别注明的格式要求的; 54.1.2.4 截标前未按有关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54.1.2.5投标人应对资格审查申请书及附表的真实性负责。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发现中标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可收回中标通知书,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上报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附件1: 资格审查必要条件标准 序号 号号 项目内容 合 格 条 件 1 法人资格 具备有效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 2 市场准入资格 具备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同时没有处于被停业、停标(停接任务)状态。 3 监理资质条件 (1)业务范围应具备承担招标工程项目资质。 (2)资质等级及类别:具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丙级监理及以上资质 4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 持有有效的交通部颁发的有效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同时具有路桥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且目前无在建工程。 5 联合体投标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 财务能力 申请人现有的资金或通过银行借贷、担保的资金能够满足招标工程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包括所需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低价风险保证金等方面资金。并对上述作出书面承诺。 7 施工监理仪器设备能力 申请人拟用于本招标工程项目的仪器设备应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且能满足招标工程项目监理的需要,并对上述作出书面承诺。 9 信 誉 、 履 约 情 况 1、申请人目前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申请人近一年内(即递交资格后审申请书当日至上年度同月同日)没有骗取中标和发生以下严重违约: (1)除不可抗力外,因中标人原因放弃中标或不能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2)因申请人不履行投标承诺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的; (3)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承诺标准或工期延误3个月及以上的; 附件2: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评审标准 项目内容 评 审 标 准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配 备 总监理工程师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人选均应取得交通部颁发的有效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同时具有路桥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且目前无在建工程。 其它人员配备至少应达到下列要求: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职 位 最低数量 要求(人) 职称、岗位资格要求 备注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 1 路桥专业工程师或中级以上,并持有省级及以上交通部门颁发的有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取得交通部颁发的有效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监 理 员 监理人员 2 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员证书 注:附件1和附件2相关材料说明: ①、资格审查所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工程监理资质证书须年检有效。 ②、申请人应当对填报的项目班子其他人员的资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评标委员会评审时不对项目班子其他人员的资料真实性进行核查(除总监理工程师核对原件外,其他人员不核对原件)。 ③、项目总监须为申请人本企业在职职员,以社保缴费证明及有效的聘用合同。 55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内容和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对各投标人提供的能够被证实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进行评审,确定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只有全部满足上述最低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要求和提交的投标申请资料满足要求的投标人,才能通过资格审查。否则,其投标为废标。 56 评标委员会仅对经过资格审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行投标函投标文件评审。 (2)投标函投标文件评审 57、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按规定作废标处理: 57.1投标函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其代理人应是资格审查申请书及附件中同一授权代理人,否则无效); 57.2代理人没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57.3投标函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或商务标无法区分正、副本的; 57.4投标函投标文件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和提交资料; 57.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57.6投标函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工程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57.7投标函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工程项目质量标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7.8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7.9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的按废标处理。 57.10投标人总监不具有交通部颁发的有效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57.11投标函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57.12投标文件缺少下列内容之一的:(仅指大项内容,不包括每项中具体内容不完整,具体由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规定) 1)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除外);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其它招标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要求提交的表格。 57.13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58 下列问题属于细微偏差: 58.1 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投标工期承诺、工程质量承诺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填报的为准,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数据有矛盾的,以投标函数据为准。 59 随机抽取名单的评审标准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参加随机抽取: 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不能承揽新的监理业务的; ②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含专业监)未取得交通部核发的有效《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③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申请书内容弄虚作假或申请书[招标文件第24点(1)~(12)项]中有缺项的; 60 随机抽取步骤 第1步 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按送达投标书的先后顺序,随机抽取投标人代表号。 第2步 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一个号码,招标人抽取的号码与投标人抽取代表号相同的这家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经过审查,只有一家合格投标人的,招标人可以直接指定该投标人为中标人。 以上各步骤由各投标人签字确认。 8、推荐中标候选人 61 评标委员会完成详细评审后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对资格审查合格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以抽签确定中标人。抽签过程有关监督部门现场监督。 62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人。所有投标人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9、提交评标报告 63 评标结束时,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实际情况和评审结果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拒绝签字,如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对评标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招标人应于评标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评标报告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评标报告按评标报告格式书写和填写。 10、中标结果公示 64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应将相关评标资料封存在市招投标中心。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三日内,将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建设信息网及有权机关指定的其他信息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名称,中标候选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被确定为废标及无效标的投标人及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工程流标的,需在**建设信息网公示流标原因,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和监督部门投诉。在公示期后1个工作日内有关部门没有通知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招标人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5 公示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 66 公示期满后,依据招标人的申请退还其封存的资料。 67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非不可抗力事由放弃中标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重新招标。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及中标差价等损失由放弃中标的中标人负责赔偿。 68 中标人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69 中标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其中标无效,招标人可收回中标通知书并上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70 投标人非不可抗力事由放弃中标且拒绝赔偿招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11、附则 71 投标人应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与投标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以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2 在评标过程中,有关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的,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时间(一般在半个小时内须送达评标地点)、地点向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澄清。投标人未能按上述规定作出书面澄清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六) 授予合同 73 招标人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73.1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73.2 为维护国家利益,如果发现招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的权力。 74 合同签订和备案 74.1 招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二十日内与中标人签订施工监理合同,中标人应在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后十五日内将施工合同原件提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74.2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监理,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监理转让(转包)给他人。 74.3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通报,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75 投诉处理 75.1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75.2 投诉书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1.投诉书采用邮寄,而不是从投标人企业所在地寄出的,或采取专人递送,而递送人不是投标人授权委托人的(需持投标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的。 75.3投诉人存在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私章等行为投诉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1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75.4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其书面文件应按《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被处罚主体、处罚依据及法律救济渠道。 75.5 投诉件受理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代表进行质证。投诉人代表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质证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为投诉人自动放弃投诉。 76 履约担保 76.1中标人在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时,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必须从中标人基本帐户汇入招标人的指定账户。 76.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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