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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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及项目管理职责分工 第二章 设计审查配合工作 第三章 施工准备阶段的管理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五章 工程进度管理 第六章 工程(计量)支付管理 第七章 安全环保及文明施工管理 第八章 工程交工验收管理 第九章 监理管理 第一章 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及项目管理职责分工 一、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机构图 项目管理办主任 计量合约部 技术质量工程部 安全环保部 二、项目管理办公室职能 项目管理办公室在业主领导下,对本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计量支付、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全面管理。使工程达到质量优良、进度适当、费用合理、无施工安全事故的目标。 1、安全环保部:主要负责施工安全管理、施工环保管理、文明施工管理衣交通导改配合等。 2、技术质量工程部: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进度管理、试验检测等管理工作。 3、计量合约部:合同管理、计量管理、信息资料管理等。 三、管理办人员岗位职责 1、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岗位职责 (1)负责本工程项目管理的全面工作。对质量管理、工程进度管理、计量支付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合同管理等负全面责任,对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管理协调。 (2)抓质量管理工作,通过抓监理、施工单位的质保体系的良好运转,抓《监理规划》、《施工组织设计》的贯彻实施,严格管理、严格按图施工、按程序办事、按标准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目标。 (3)抓施工进度管理 以合同工期为目标,强化进度管理。通过对总体进度计划,阶段工期计划、目标计划的控制,保证工期目标的实现,如发现进度滞后采取措施保证工期。 (4)抓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 从清单核算入手,抓现场工程数量的确认及验收,强化计量管理,保证费用合理支出。 (5)抓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全面抓好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及施工环保,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6)协调好在管理办每个成员作用,各尽职责,全力抓好本工程的管理工作。 2、项目工程师岗位职责 (1)负责工程技术管理及协助项目管理负责人做为全面工程管理工作。 (2)对现场施工负责技术管理工作,严格按图施工、按标准验收,经常检查施工现场。 (3)参加结构首件验收和工程抽查验收工作。 (4)组织试验段的实施和验收工作。 (5)参与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 (6)负责上报的施工方案的审查把关,如有不合格应返回总监办重做。 (7)实行“人人管生产、人人管安全”的原则,施工管理与安全管理一把抓,同时有管安全的责任。 (8)检查监理、施工单位施工资料和竣工资料为交工验收做为基础工作,参与竣工验收。 (9)完成上级领导交派的其它工作。 3、计量支付岗位职责 (1)负责工程计量支付过程的管理工作,为合理计量支付把关。 (2)对工程量清单复核负责把关,参与变更项目的现场确认。 (3)督促监理单位按规定时间完成计量上报工作。 4、安全环保岗位职责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为安全管理工作。 (2)经常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安全工作情况;检查施工安全制度、规程执行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内、外业的资料完整情况,使安全环保工作正常开展。 (3)严格执行国务院393号令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环保工作。 5、信息资料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信息传递工作,完成往来文件传递和及时报送各种报表工作。 (2)负责资料管理与检查工作。 第二章 设计审查配合工作 (一)设计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完整、及时、准确地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部设计文件和图纸。项目管理办要加强对设计文件的管理,建立设计文件的收发制度。未经建设单位同意,设计单位不得将图纸及电子文件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二)项目管理办应及时组织设计交底测量交桩工作,做到交底透彻、交桩明确。 (三)项目管理办认真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图纸的会审工作,对审查出的各种问题反馈设计及时解决,并以书面形式下发给总监办和施工单位。 (四)设计单位积极参加工程中重大施工方案的讨论和质量问题的处理,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设计单位应派1-2名设计代表驻场,及时解决工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凡涉及到设计变更问题,均由业主书面通知设计单位,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受理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变更设计要求,设计人主动提出的设计变更应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设计变更做到及时、准确,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六)对变更后的图纸审查,由项目管理办负责,重点审查变更前后的衔接,避免出现前后矛盾的问题。 (七)对于设计图纸中涉及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八)设计人员要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的要求积极参加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在交(竣)工验收阶段,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使用功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三章 施工准备阶段的管理 第一条 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7天内,由总监办组织向业主提交相关报监资料。签订合同14天内提出施工总体进度计划。 第二条 签订合同14天内完成导线点、水准点复测和原地面测量工作。 第三条 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人员设备、材料进场,完成驻地建设。开工10日内完成工地试验建设工作,标养室达到使用要求。 第四条 合同签订后14天内完成部分分项的开工申请、施工方案报批、原材料使用申请,把关试验的报批工作。重要的分项工程(试验段、路面基层、沥青路面。桥涵的桥面、吊梁、涵洞的施工方案,总监办批准后,开工3天前,报项目办审查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 总监办核查开工条件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在合同签订7日内签发总体开工令,开工令下达7日内施工单位应及时开工。 第六条 建立工地例会制度,业主将定期召开工地例会,对承包商上期工程进度、质量、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述,提出存在问题,落实下期工程进度。 不定期召开施工质量、进度、安全、交底等专题会议。 第四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一条 工程质量目标要求 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分部单位工程及建设项目为合格,工程质量综合评定不低于90分。 第二条 工程管理目标是“强化质量管理,争创优质工程”。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监理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能良好运转,以强化对工程的管理与控制。 第四条 开工管理控制。各分项工程开工应先报开工申请与施工方案,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重要工程(试验段、路面基层、沥青面层、桥梁的桥面、涵洞)的施工方案,总监办批准后,开工3天前报项目管理办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原材料管理控制,用于本工程的二灰稳定粒料、沥青混合料、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厂家,应具有监督站备案资质,并由业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现场考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不予采用,不合格材料不得使用。 第六条 试验检测控制 监理对施工项目应按规定频率进行检测,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二灰稳定材料、沥青混合料、混凝土施工、砌筑砂浆等项目应按规定取样做把关试验,不合格者应返工处理。业主将按监理抽检的一定频率随机抽检,不合格者做返工处理。 第七条 有见证取样送检控制 有见证取样送检的项目,送检程序、见证人管理等应符合分局招标文件要求;有见证取样频率不得低于试验总数的3%,试验总数在7次以下,送样不得少于2次。重要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确定增加见证取样次数。未经有见证取样证明合格的项目,工程质量应由监理工程师委托法定监理单位检测,就发生项目承包人自负。 第八条 测量检测控制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前的施工放线、轴线偏位、平面位置进行复核测量,分项工程验收进行成品测量,以保证施工精度。工程验收做验收测量控制,保证产品合格。 第九条 巡视检查控制 项目办应经常巡视现场,进行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问题不过夜。 第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控制 工程竣工验收前要求监理工程师组织预验收,对分项工程有严重缺陷或评定分数小于75分者为不合格,必须做返工处理。如果评定不合格的分项工程经加固补强、调测满足设计要求后,可以重新评定其等级。但计算分部工程时,评分值时按其复评分值的90%计算。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质量控制 监理工程师对本工程施工质量通病和易发生病害的施工项目应确定为控制要点加以重点控制。如:高填方路基沉降和路基处理超强沉降;沥青路面平整度和沥青路面早期破损;公路桥头及伸缩缝处跳车;小构件与防护工程表面粗糙。对这些项目要求施工监理单位制定措施加以预防,以保证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管理流程图 编制进度计划 承包人开工准备 施工组织设计 驻地监理审批 总监理工程师审 召开首次工地会 N Y 分项工程开工 监理管理、旁站 业主管理、巡视 N 承包人自检 Y 承包人开工准备 承包人开工准备 提交报验单 驻地监理验收 总监办审批 申请中间交工 项目管理办审批 N N Y Y 承包人申请计量支付 第五章 工程进度管理 第一条 工程进度计划严格按照“强化阶段工期目标,明确进度控制主线,加强整体协调配合”的原则实施管理。工程进度控制采取“业主管理阶段工期,监理控制工程进度,施工单位落实进度计划”的三级管理体制。 第二条 工程进度计划的管理 进度计划过程控制采取总体安排、阶段控制、按月实施、按周检查的方法进行控制。 第三条 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管理。承包商应在签定《合同协议书》14天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合理的期限内,根据业主的整体进度计划制定本合同段的工程总体进度计划。总体进度计划应包括:工程项目的总工期即合同工期或指令工期;完成各单位工程或分项工程工期计划;各阶段要完成的工程量及资金流动估算表;单位工程和控制性工程的施工方案;材料、设备和劳动力供应计划;施工组织机构及保证体系。工程进度计划图表可采用横道图。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由承包商项目经理组织编写,经驻地监理工程师初审(3天内完成)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7天内完成),控制性工程,或工程难点的施工方案应经过业主、监理有关部门的会审方可批准。于工程正式开工前报项目管理办备案。 第四条 阶段工期计划管理。承包商应在接到业主下达的阶段目标计划3天内,根据阶段工期目标和工程实际进展情况,编制本合同段的阶段工期进度计划。阶段工期进度计划应包括本阶段整体进度计划和分解到月、周的计划,周计划时间为本周二至下周一。要求施工单位将分项工程划分施工段落,确定相应配置(如人力、机械、物资)明确责任人。各合同段的阶段工程进度计划经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批(3天内完成)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确认,项目管理办备案。 第五条 月进度计划管理。每月25日前,承包商根据阶段工期进度计划和上月工程完成情况,编制本月工程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以横道图形式编制,并附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包括本月计划完成主要工程量、本月计划完成工作量、施工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及采取的相应措施、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分析、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内容。月进度计划经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批后(3天完成)上报总监办,项目管理办备案。 第六条 周进度计划管理。承包商应编制周计划,周计划分解月进度计划至每天,责任到人。周计划由监理工程师审批,报项目管理办备案。 第七条 计划的实施与检查。承包商应根据计划及时调整资源配置,保证计划的完成。项目管理办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核实承包商计划的执行情况,通过例会协调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工期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 进度统计管理。进度统计包括工程量统计和工作量统计两部分。承包商应明确进度统计主管部门,并派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统计工作体系,使进度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九条 周统计报表。承包商每周应对形象进度和工程量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周统计报表包括工程周报表、周计划完成情况一览表。报表统计时间为本周例会当天至下周例会前一天。施工周报表及周计划完成情况一览表均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于每周二上午报至总监办,总监办应于周二下午报到项目管理办,一式两份周计划应对未完成计划部分的原因做出分析说明。 第十条 月统计报表。承包商每月应对工作量完成情况进行统计。月统计报表包括工作量月报表、桥涵工程月报表、形象进度月报表。报表统计时间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月报表经监理工程师确认报总监办审核后,于每月24日16:00点以前报到项目管理办。 第十一条 阶段统计报表。阶段工期目标完成后,承包商应对阶段形象进度、工程量、工作量进行汇总。阶段统计报表应于阶段目标结束后5日内,经监理工程师确认、总监办审核后上报项目管理办。 第十二条 统计方法。统计不同于计量,统计的目的是为了对工程进度进行控制,而计量则是为了支付。统计的工程数量是指工程实体完成或按规定阶段完成的工程数量,并需要经过监理签证。时间跨越较长的单项工程需要分阶段、按比例进行统计。 第十三条 统计工作要求。施工单位上报的计划、统计报表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时间及时上报,要求内容全面、数字准确。计划、统计报表应由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并加盖项目经理部公章,统计报表除报书面资料外,月报还应报送相应软(光)盘一张。 第十四条 统计资料上报。项目管理办在月底之前,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报表进行汇总。阶段工期目标结束后,项目管理办进行形象进度、工程量、工作量汇总。 第十五条 发生工期滞后应采取几项措施 1、周计划进度发现及完成 施工单位分析原因,制定加快进度措施。监理单位应提出改进措施,业主协调,解决影响工程进度存在问题。 2、月进度计划滞后,监理工程师应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因工力、设备不足应立即加大投入人员、工力、设备到位,如因施工组织问题,责应帮助改进,必要时下发监理通知或指令。 3、工期进度滞后,监理整改意见仍不能使进度奏效时,则应经业主批准采取强制分包,直至取消其施工资格更换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 进度管理流程图 监理单位编制阶段工期计划 业主审批 Y 施工单位编制总体进度计划 N 监理复核 N Y 业主审批 Y 施工单位编制月进度计划 N Y 监理复核 Y 调整进度计划 业主审批 监理监督施工进度 N N 工期严重拖延 工期拖延 Y 部分工程指定分包 总体工程完成 Y 工程交工验收 第六章 计量支付管理 第一条 工程计量的原则是:依据合理、真实有效、公平合理、及时准确、规范统一。 第二条 工程计量的措施是:认真履行合同、坚持实测实量、严格审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条 工程计量的条件是: 1、分项工程已完成,经验收质量合格; 2、验收手续齐全,资料合格。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复核 施工单位在合同协议书签定后14天内对图纸和清单的项目、数量均进行核实,并报总监理办公室。总监理办公室要对施工单位的清单核算进行认真复核,及时审批。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上报清单核算后的7日内将计量监理工程师复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的工程量复核清单报工程项目管理办。 第五条 工程计量方式 1、对计量清单内工程数量变化在±10%以内的工程项目采取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计量负责人联合计量的方式。 2、对计量清单内工程数量变化超过±10%的工程项目采取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计量负责人及业主三方联合计量的方式。 3、对计量清单内的路基挖方、路基填方、路基换填处理、结构物拆除、浆砌挡墙及清单以外的工程洽商项目必须采取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计量负责人及业主三方现场确认的方式。 4、凡超出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指示或同意的范围都不予计量。 5、中间计量内必须注明工程计算简图和有效的计算公式,填方或挖方的简图必须注明底顶面的高程。 6、对于洽商的工程项目必须在现场确认单后附有代表意义的照片进行补充说明。 7、施工单位根据中间计量单编制《工程计量月报表》,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表样上报计量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 第六条 工程计量程序 1、对于符合计量条件的工程项目计量监理工程师要及时按计量方式的规定通知施工单位或业主到现场共同计量,计量后双方或三方共同签字认可。 2、施工单位编制《工程计量月报表》报计量监理工程师审核。 3、监理工程师将审核无误的《工程计量月报表》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4、监理办将审批后的《工程计量月报表》按规定时间上报业主项目管理办签署审批意见。 工 程 计 量 审 批 程 序 工程量现场确认 工程中间计量表 施工单位根据中间计量单编制本工程月的计量报表 不同意 同意 计量(驻地)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核、审批 同意 不同意 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不同意 同意 工程项目管理办的工程部签审 不同意 同意 工程项目管理办的合同部支付 第七条 工程计量的时间规定 1、按工程项目管理与财务统一协调的原则确定为上月的26日至本月的25日为工程计量月。 2、施工单位根据中间计量单于本月的26日至28日内编制《月度工程计量报表》,审核无误且签字、盖章齐全后上报计量监理工程师审核。 3、计量监理工程师在29日至3日对上月的《月度工程计量报表》进行认真详细的审核,无误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并上报业主进行审批。 4、业主审核后及时返还监理办,施工单位进行支付报表的编制,于5日前上报业主。 第八条 支付种类 支付时间顺序分为:前期支付、期中支付、分项完工支付、交工支付和最终支付。 1、前期支付 在本合同范围内特指开工预付款的支付。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承包人有权得到业主提供的一笔相当于合同价值 20 %的开工预付款,用以支付施工前期的各项费用。 2、期中支付 期中即指工程款在中间计量的基础上按月进行的支付,包括清单内支付和清单外支付。监理工程师在期中支付中暂预先支付已完工程款的80%,在分项完工支付中对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相应资料齐全的工程项目,一次性支付剩余部分。 3、最终支付 按合同文件规定,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28天内,承包人应提供最终结算单,监理工程师依据其认可的交工计量结果及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算单,和业主提交最终支付汇兑表和最终支付凭单,用以确认合同最终支付总额。 第九条 支付方法 1、开工预付款 根据合同专用条款,开工预付款分二次支付,第一次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在承包人提交了开工预付款担保后十四天内,支付开工预付款金额的50%;第二次为自监理工程师批准开工且施工单位报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得以批准后,道路正式开工且工程已开始支付,支付开预付款的剩余50%。 在工程支付达到合同金额的30%时,开始按月回扣开工预付款至正常工程支付达到合同金额80%时扣完。 2、清单支付。 (1)将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每月完成的工程数量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的单价相乘,得出的金额作为该清单项目期中支付金额。 (2)对以“总额”为单位的清单项目,在工程开始前或初期,由承包人按所包含各工作内容的价值在该项目工程中的百分比拟定支付比例,报监理工程师审批,每月依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支付比例按形象进度进行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拟定的支付比例,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此工程项目相应的清单项目进行缓支。 (2)工程变更清单。依据工程变更管理工作程序办理。工程变更令中的变更清单视为工程量清单的修改和补充,监理工程师将依据变更清单中工程项目的数量和单价,按照清单支付办法进行支付。 (4)额外费用清单。依据监理工程师出具的经业主批准的索赔审批书,在期中支付按额外费用清单中的项目及单价进行计量支付。 (5)保留金。除开工预付款以外的任何费用支付,在办理支付的同时,扣留5%作为保留金。待“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保留金将在最终支付时按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合同条款确认的并得到业主核准的金额返还给承包人。 3、监理扣缓支。根据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提交支付申请中不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进行扣缓支。 第十条 关于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指工程的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在原有设计和工程量清单基础上的任何变动(不含清单数量自然增减)。可分成施工变更和设计变更。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管理。 1、凡对原始设计文件的更改、变动、增减等均属设计变更范围,未经业主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设计文件。 2、设计变更管理程序 (1)变更设计通知单。凡业主和设计人提出的设计变更直接由业主发布“变更设计通知单”至总监办,总监办应在24小时内发至承包人; (2)变更设计报告单。凡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需要提出的合理变更设计要求,由施工单位填报“变更设计报告单”,报至驻地办。驻地办应在1日内转报总监办,总监办3日内完成初审并报项目管理办审批。项目办应在1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完成对“设计变更报告单”的批复,并发布至总监办,总监办在24小时内发至承包人; (3)设计变更通知单及报告单在签发或批复时均由业主确认费用是否变更,并确定变更费用的单价。 第十二条 施工变更管理 1、施工变更提出。无论是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可提出变更。业主提出工程变更,总监办依据业主的相关文件直接下发施工变更通知单;设计单位、总监办提出工程变更,应提供合规的文字材料,经业主审批后总监办下发工程变更通知单、承包人提出变更应先填报工程变更报告单上报驻地办,驻地办在1日内签署意见转报总监办,总监办在3日完成审核报送业主,业主在10内组织有关部门完成审批返回,总监办依此下发工程变更通知单。 2、工程变更通知单。总监办在接到项目管理办有关工程变更的文件或批复后均在24小时内完成工程变更通知单的下发工作。 3、变更费用管理。业主在发布工程变更文件或在变更文件的批复时均应确认费用是否变更,并确定变更费用的单价。 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应随报告单附变更费用测算表,总监办审核后报业主批复。 第十三条 确定变更费用的原则 1、审批权限。审核及批准的权限严格执行业主《工程变更与索赔管理办法》中四级分工授权负责制的规定。 2、确定变更费用的原则 (1)采用工程量清单中相同或同类的项目单价; (2)协商定价,工程量清单中未立项目由监理工程师定价,业主批准; (3)参考现行的概、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确定单价; (4)按有关票据计算定价。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的执行 承包人在接到总监办签发的“工程变更通知”后应严格按照变更通知的要求组织施工;承包人在未接到书面“工程变更通知”之前,不得实施变更工程,否则,一切后果由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的责任人自负。计量工程师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的变更工程的施工及涉及的工程数量进行严格的控制。当工程变更涉及到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修改时,总监办应及时督促承包人实施。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处理。当遇到工程发生紧急情况时或工程实施不能停止且需要进行工程变更时,项目管理办会同监理工程师可以联签书面现场指令,承包人据此实施。但是在现场指令发布3日内承包人应按变更正常程序完成变更的确认。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令。当“工程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如项目的变动、工程的实施与费用的审批)均已完成后,总监办应在3日内发布工程变更令。工程变更的相关文件作为变更令的附件。 第十七条 变更统计。为及时办理变更支付和使业主及时了解变更情况,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向总监办提交月变更工程一览表,总监办应于3日内审查签署意见后送业主审批。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的计量支付。变更工程计量按照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关于索赔。费用索赔是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对并非自身原因造成其经济损失,通过监理工程师向业主索取的赔偿或补偿。 1、索赔项目。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条款提出任何附加支付的索赔。 2、索赔事件的发生。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到现场。监理工程师应首先对事件以书面形式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损失降到最低限。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同项目管理办取得联系。并将接到通知的时间定为事件发生时。 3、承包人提交索赔意向。索赔事件发生后,应在7日内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递交监理工程师并报送业主。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索赔意向视其为对索赔权利的放弃。 4、索赔申请报告 (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在索赔事件进行过程中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临时报告,说明索赔事件目前已达到的索赔款额和费用索赔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合理间隔时间,及时提交说明累计索赔的理由、数量与资料。 (2)索赔意向批准后且在索赔事件结束后3日内,承包人必须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提交正式的“索赔申请报告”,并附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否则视为承包人对索赔权利的放弃。 (3)索赔申请报告的内容 ①索赔申请依据的合同条款、理由; ②各项费用清单; ③索赔费用的金额; ④费用清单说明; ⑤与索赔事件有关的文件、原始证明资料; ⑥索赔申请报告表格(由监理确定合适的表格)。 5、总监办评审。总监办组成专门的索赔评估小组对索赔项目进行考察,对索赔费用进行最终评审,7日内报送项目管理办。 6、评审报告的批准。接到评审报告后10日内项目管理办组织有关部门在业主的主持下完成审批工作。审核及批准的权限严格执行业主的《工程变更与索赔管理办法》中四级分工授权负责制的规定。经批准的报告将作为索赔费用支付的依据。 第七章 安全、环保及文明施工管理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工程建设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确保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结合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安保组织机构的设置,文明安全施工教育,文明安全施工教育,目标责任受理,施工现场场容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保卫消防管理,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 第三条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建立健全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办法和措施,要求制度、办法、措施上墙,便于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施工项目经理部,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对所属职工文明安全施工教育,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规范,提高全体人员的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意识,教育到位率达到100%。 第五条 对于新进入施工现场的临时施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部门规定的“三证管理”,即“身份证,做工证、暂住证”,严格三级安全教育,即:“入场教育,班组教育、从事本岗位工作的教育”,教育情况有登记、有教育记录,有受教育本人签字,存档备查。在进行安全教育的同时,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有从事原工种工作的安全教育记录,持有效证件上岗。 第六条 施工现场驻地要有明显的标识,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宣传标志、标牌、警示牌。要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推广文明安全施工的好经验,好的管理方法。 第七条 文明安全施工的控制指标。 1、施工、机电、压力容器伤亡事故指标为“零”; 2、交通、无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甲方责任指标为“零”; 3、工伤频率指标不超3‰; 4、治安、保卫、发案率指标为“零”; 5、火灾事故指标为“零”; 6、煤气中毒、食物中毒、伤亡为“零”; 7、环保、环卫无政府点名或新闻曝光指标为“零”; 8、无挖损地下电缆、文物、事故、指标为“零”。 第八条 凡发生控制指标内的事故和案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参加月和阶段考核评比工作,屡次发生重大事故和某件新闻曝光等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依据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各施工项目经理部要结合单位的情况,根据控制指标内容,层层签订文明安全施工责任书,责任书签订率必须达到100%。 第十条 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各国安全生产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国家法律和行业标准,严禁违规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 严格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每项必交。做到与工程技术同交底、同验收、同考核。交底资料要齐全,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场容管理。 1、施工现场用地必须以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用地范围为准,对市容和交通安全有影响的施工现场、生活驻地要进行围挡,设有安全警示标志。 2、施工现场大门内侧明显处应设置施工标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安全生产、保卫、消防、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板,标志牌应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开、竣工日期及监理电话,工程管理人员应配戴胸牌上岗。 3、现场及驻地搭建的临时设施应当符合安全,消防,保卫,环境保护,以及防疫和市容管理部门的规定,工程完成立即拆除,清理干净,恢复原貌。 4、施工现场的职工、临时工的生活设施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冬季取暖使用炉具安装要符合规定,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理灰尘,防止火灾和煤气中毒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 1、各项目经理部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市政府、业主等有关安全的规定,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施工中一旦发生事故,施工单位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全力抢救,把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并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及时上报项目管理办和业主有关领导。 2、施工现场应合理布置临时用电系统,配电室必须设置围栏,配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架设、安装使用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3、施工现场使用的小型机电设备,电气焊等必须按规定配备有效地安全防护装置,要有安全操作规程和负责人。加强使用前检查和使用后的保管,做好防雨,防漏电工作。 4、在有高低压线路施工的作业现场,大型机械设备和运输车辆在进入现场前要做好勘察工作,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进入,杜绝触电事故的发生。 5、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对施工现场已探明的地上、地下各种通讯设施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施工时如发现未探明地下电缆管线、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等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待处理再进行施工。 6、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各种材料和料具要加强保护和管理,使用前核实清楚,使用后有专人管理,码放整齐,场地干净,废旧材料及时清理,远离火源,做好防雨和保护工作。 7、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后必须按规定配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不得随便移为它用,严禁违章使用。 8、各项目经理部的主管安保工作的经理和专职人员,必须加强本项目工地的自检自查工作,做到勤检查,勤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将隐患和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坚持每日填写检查记录及问题和事故隐患的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保卫消防管理。 1、加强施工现场和驻地的值班巡逻,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遇有重大活动、节、假日,领导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允许请假。要建立值班记录,有值班联系人,有值班电话。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具有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2、要加强汉安巡逻人员的管理,严格管理制度,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做好防盗防抢防火等项工作。 3、加强全员防火安全教育,提高防火意识,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施工工地灭火器材的配备,要根据规定,配齐各种型号的灭火器材,经常检查保持灵敏有效。灭火器材的存放,要防雨防晒,有固定地点不能擅自挪为它用。 4、施工现场和生活驻地内的用火,要执行用火证制度。用火证要有用火工作种类,用火地点、使用人、保管人。项目经理部要有用火数量统计,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管理。 1、施工单位要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控制现场的扬尘、噪声,消除固体废物、污水对环境的污染。 2、对施工中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要采取有效措施,坚持文明施工,做到便民、利民、不扰民。 第十六条 环境卫生管理。 1、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责任要落实到人,定期进行检查及抽查,有文字记录,有整改意见有处理结果。 2、施工现场要整齐、干净。施工材料分类码放,废旧材料集中堆放,杂物杂草及时清理。 3、生活区院落内要平整,办公室、会议室、宿舍要做到整齐清洁。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定期运送到垃圾消纳场,严禁随意泼洒污水弃污物,做好灭蚊、灭蝇、灭鼠工作,防止疾病的传播。要建立卫生责任区制度,定期打扫清理、定期检查。 4、食堂要严格执行卫管理制度,炊事员必须有健康证,持证上岗。食堂用具要经常清洗,保持卫生清洁 ,防止食物中毒,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 交通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要加强自有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强司机的安全教育,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减少违章,杜绝事故发生。 2、驾驶员要有固定的学习时间,不断提高他们安全行车意识,坚决杜绝酒后驾车和疲劳开车。要关心他们的生活,要安排好休息,解决后顾之忧,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 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管理 安全文明施工的安全工作原始记录须齐全,会有记录、大会出纪要、培训学习有签到、检查有报告、事故有处理结果,安全工作必须内业资料齐全。 第十九条 安全管理与监理的安全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2、工程监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认真审查其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中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3、工程监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向上级报告。问题严重的令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不得推不执行。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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