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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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6]第5号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和《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包括路基路面(含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机电工程、环境保护配套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对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施工安全的监理。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 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都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体系。 信用档案中应当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以及行政处罚记录。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二)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或者承担项目管理的机构已经依法成立。 第九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将整个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作为一个标一 次招标,也可以按不同专业、不同阶段分标段进行招标。 招标人分标段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标段划分应当充分考虑有利于对招标项目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理企业合理投入等因素。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应当公开招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经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 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 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三)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四)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监理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可以在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媒介上同步发布。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招标人只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强制性条件审查法和综合评分审查法。 强制性条件审查法是指招标人只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 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信誉要求等强制性条件进行审查,并得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审查结论,不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具体量化评分的资格审查方法。 综合评分审查法是指在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资格、信誉要求的基础上,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监理能力、管理能力、履约情况和施工监理经验等进行量化评分并按照分值进行筛选的资格审查方法。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预审文件中应当载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三)发布招标公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四)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五)必要时组织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议。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七)公开开标。 (八)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确定中标人,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十一)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二级以下公路、独立中、小桥及独立中、短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可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需要对上述程序适当简化,但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施工监理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交通部部颁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要求强制性执行的规定。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独立大桥及特大桥、独立长隧道及特长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其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附属设施工程及其他等级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进行编制,并可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和必要的工程设计图纸,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 (三) 资格审查要求及资格审查文件格式(适用于采用资格后审方 式的); (四)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 (五)招标项目适用的标准、规范、规程; (六)对投标监理企业的业务能力、资质等级及交通和办公设施的要求; (七) 根据招标对象是总监理机构还是驻地监理机构,提出对 投标人投入现场的监理人员、监理设备的最低要求; (八)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九)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分工; (十)投标文件格式,包括商务文件格式、技术建议书格式、财务建议书格式等; (十一)评标标准和办法。评标标准应当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或者处罚记录等诚信因素,评标办法应当注重人员素质和技术方案。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重要监理岗位人员的数量、资格条件和备选人员的要求,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的金额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五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 投标文件的时间。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日。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补遗书至少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补遗书应当向招 标文件的备案部门补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编制成本,合理确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售价。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投标人是依法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企业资质,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监理企业。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允许监理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联合体成员可以由两个以上监理企业组成,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监理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资质等级; (二)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不得针对同一标段再以各自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三十条 采用本办法规定的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和综合评标法的项目,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组成。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应当密封于一个信封中,财务建议书密封于另一个信封中。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再密封于同一信封内,成为一份投标文件。 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固定标价评分法的项目,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 技术建议书组成。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应当密封于一个信封中,成为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当经投标人盖章,投标文件内的任何有文字页须经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开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所在的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和主要监理人员等内容。 投标文件中财务建议书所在的信封在开标时不予拆封,由交通主管部门妥善保存。在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的评分后,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再由评标委员会拆封参与评分的投标人的财务建议书的信封。 第三十三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符合有关价格管理规定。标底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特点、要求投入的监理人员、配备的监理设备等因素。标底应当在开标时予以公布。 招标人不设标底且不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的,招标人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设定投标报价上下限。 第三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对国家和交通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交通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者根据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未列入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评标可以使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固定标价评分法,是指由招标人按照价格管理规定确定监理招标标段的公开标价,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前二名中的投标价较低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综合评标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财务 建议书进行评分、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其中财务建议书的评分权值应当不超过10%。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 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商业贿赂。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四)评标采用的标准、评标办法; (五)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的投标人。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得提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之外的任何其他条件。 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要求的金额、时间和形式提交。以保证金形式提交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5%。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四)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限、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 (五)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第四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员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的商业贿赂,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有上述违规行为,则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商业贿赂、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工程项目,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众利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8年12月28日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8年第9号)同时废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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