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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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制度182020年5月29日文档仅供参考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十二月九日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交易行为,根据、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淮上区、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市经济开发区)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和其它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第三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标局)负责对各类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实施
2、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则,监督交易行为,受理投诉和举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局、财政局(国资委)、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管办分离、同城合一、资源共享”,实现”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发布信息、统一交易场所、统一专家资源、统一招标评审”。第五条招标采购交易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招投标采购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投标;不得阻挠和限制
3、供应商自由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标中心)进行招投标采购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采购活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市招标采购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招管委)是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研究和协调处理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第七条市招标局负责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项目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能,由市招标局集中行使:(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管线敷设等领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
4、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活动;(二)市政府本级各类集中采购项目,市辖四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选定;(三)国有、集体产权和股权转让;(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的出让;(五)其它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前款规定的各类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市招标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应当进入市招标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第八条市招标局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实施事前参与了解(项目进入市招标中心之前
5、)、事中集中监管(项目在市招标中心交易的全过程)、事后协助监督(项目成交后的履约情况),主要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能:(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采购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和措施;(三)受理并审核进入市招标中心的交易项目,审批招标采购交易方式;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有关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备案;对交易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项目交易结果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建立并管理各类专家库、供应商库,建立招标采购交易当事人的诚信档案;(五)依法监督管理进入市招标中心的中介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建立国有投资项目中介代理机构备
6、选库;(六)受理有关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按本办法规定调查处理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中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也可依法接受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处罚;(七)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存情况实行监督;(八)对交易合同的订立及变更进行备案审查;(九)市招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第九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能:(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采购交易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指导监督本行业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实施;(三)依法对评标专家、代理机构的资格、资质实施管理,协助市招标局建立评标专家库和招标采购交易当事
7、人的诚信档案;(四)监督检查招标采购交易合同的执行情况,查处合同履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五)受理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并及时移送市招标局,其中涉及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予以查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第十条市招标中心为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统一平台,接受市招标局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操作程序、交易场所的管理办法,经市招标局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统一发布招标公告;(三)现场接受投标人报名资料;(四)发售招标文件;(五)统一接受并管理进入市招标中心交易项目的投标(交易)保证金;(六)统一安排并管理开标、评标场地,组织开标、评标;
8、(七)发布中标(成交)公示,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八)建立供应商、投标人及竞买人信息库;(九)根据招标采购单位委托,负责代理政府性资金招标采购交易项目,依法组织实施代理项目的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建立并保管招标采购交易活动档案。第十一条市监察局负责对招标采购交易执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市招标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执行本办法情况实行监察,受理相关的投诉举报;(二)对市招标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调查、处理涉及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情况实行监督检查;(三)负责查处市招标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在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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