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天桥工程及公路勘察设计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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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工程及琶洲塔东侧南北向规划路工程勘察设计 招标文件 招标人:**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招标代理:**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九月 招标文件修改申报表 本工程按照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的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07年第4版)范本编制招标文件,如有不一致的地方,在此表中反映,其他条款均按照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07年第4版)范本相应条款编制。 序号 章节、条目 范本原文 拟删改的内容 1 1.2.9 合同范围: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修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现场指导与监督、工程监理、编制竣工图。 修改为: 合同范围: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水利、航道、海事部门专项咨询和评价;交通流量分析、预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水利、航道、海事设计(上述内容视发包人需要而定)、工程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含预算、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限价编制)、施工现场配合、配合编制竣工图及相关报建等相关工作。 2 1.7.1 工程设计费基价暂定为 万 元。其中方案设计占全部设计工作 量比例为 15 %,方案设计费不下 浮为人民币 万元,全部用 于投标经济补偿,分配办法如下: 给予评审排序第1名的投标人 万元(约为方案设计费的20%); 分别给予评审排序第2名和第3名的投标人 万元(约为方案设计费的15%); 分别给予评审排序第4至8名的投标人 万元(约为方案设计费的10%); 其余投标人费用自理,如果投标人不足8名,剩余的方案设计费支付给中标人。 修改为: 工程设计费总额全部支付给中标 人,招标人向符合规定的投标人在设计费总额之外另行支付方案设计费(即补偿,补偿费用不在工程设计费总额内,由招标人另行出资,中标人将不予补偿),根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评审排序,招标人分别付给: 每个工程的第1名作为中标单位 不作补偿; 分别给予评审排序第2至3名的投 标人 1.5 万元; 分别给予评审排序第4至5名的 投标人 1 万元。 其余投标人费用自理,招标人不再给予经济补偿。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认定投标方案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深度要求的,或者串通投标的,不给予投标人经济补偿。自中标公示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向招标人书面提出补偿申请,待办理审核手续后凭正式发票领取方案设计补偿费,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补偿,招标人不再受理。中标单位不予以补偿。招标人有权使用领取补偿费的未中标单位的设计方案(不需另付给使用费)。 3 1.7.2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占全部设计工作量比例为 85 %,设计费浮动幅度为 下浮20 %,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费按建设规模和设计工作量调整,但费率浮动幅度不变。 修改为: 工程设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国 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 (一)人行天桥部分:上浮20%; (二)道路部分:下浮15%。 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费按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调整,但费率浮动幅度不变。 4 1.7.5 设计咨询收费… 本条不适用,删除。替换为: 《项目建议书》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咨询费用参照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国计价格[1999]1283号)和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8号)的收费标准计算编制费并下浮20% 。 5 1.8.3 设计咨询工期… 本条不适用,删除。替换为: 《项目建议书》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咨询合同签订后,在方案设计通过规划审查后 30日历天内完成。 6 1.9.3 招标项目的电子地形图由招标人到**市建设大马路10号**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统一购买后分发给投标人。 (详见内页) 7 2.4.6 工程设计费分期支付。… 修改为: 工程设计费分期支付,详见合同专用条件。 8 2.5.2 工程勘察费分期支付。…… 修改为: 工程勘察费分期支付,详见合同专用条件。 9 2.6 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查费 本条不适用,删除。替换为: 2.6 前期咨询费 2.6.1 《项目建议书》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咨询费用参照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国计价格[1999]1283号)和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8号)的收费标准计算编制费并下浮20% 。 2.6.2 前期咨询费分期支付,详见合同条款专用条件。 10 2.7 工程总承包 本条不适用,删除。 11 3.5.1 投标截止时间自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售出第一份招标文件之日起计: (a) 设计投标不少于30天。 (b) 勘察投标不少于20天。 (c) 设计咨询投标不少于20天。 (d) 施工图审查投标不少于20天。 修改为:投标截止时间自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售出第一份招标文件之日起计 天,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为2008年 月 日。 12 4.2.2 评标委员会随机产生一名负责人,主持评审工作,在每一轮投票中,负责人与其他成员有同等表决权。每一轮投票结束后,如果有得票相同的投标方案,则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可以对得票相同的投标方案进行排序和取舍。 修改为: 评标委员会随机产生一名负责人,主持评审工作,在每一轮投票中,负责人与其他成员有同等表决权。 13 4.4.2(d) 如果有进行第二阶段评审的提议,则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表决,决定是否需要对排序前3名的投标人进行第二阶段评审。 修改为: 本项目不需要对排序前3名的投标人进行第二阶段评审。 14 4.4.2(g) 如果进行第二阶段评审,排序前3名的投标人讲解投标方案、解答疑问、介绍业绩、信誉和人员的能力,评标委员会成员再次共同表决,以差额选举逐轮淘汰的记名投票方式选出投标方案的最终排序。 本条不适用,删除。 15 5.1.2 招标人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确定中标方案: (a)一般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b)由市人民政府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及其中标人。 修改为: 招标人选择下列方法确定中标方案: 评标委员会推荐前3名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依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正式中标人,并编制评标报告。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5 第二章 招标 ┈┈┈┈┈┈┈┈┈┈┈┈┈┈┈┈┈┈┈┈┈┈┈┈┈┈┈10 第三章 投标 ┈┈┈┈┈┈┈┈┈┈┈┈┈┈┈┈┈┈┈┈┈┈┈┈┈┈┈12 第四章 评标 ┈┈┈┈┈┈┈┈┈┈┈┈┈┈┈┈┈┈┈┈┈┈┈┈┈┈┈14 第五章 定标 ┈┈┈┈┈┈┈┈┈┈┈┈┈┈┈┈┈┈┈┈┈┈┈┈┈┈┈17 第六章 授予合同 ┈┈┈┈┈┈┈┈┈┈┈┈┈┈┈┈┈┈┈┈┈┈┈┈┈19 第七章 知识产权 ┈┈┈┈┈┈┈┈┈┈┈┈┈┈┈┈┈┈┈┈┈┈┈┈┈20 第八章 合同通用条件 ┈┈┈┈┈┈┈┈┈┈┈┈┈┈┈┈┈┈┈┈┈┈┈21 附录1 资格预审表(申请人、资质、机构简介) ┈┈┈┈┈┈┈┈┈┈┈26 附录2 资格预审表(业绩) ┈┈┈┈┈┈┈┈┈┈┈┈┈┈┈┈┈┈┈┈27 附录3 资格预审表(关键人员配备) ┈┈┈┈┈┈┈┈┈┈┈┈┈┈┈┈28 附录4 正式投标人名单 ┈┈┈┈┈┈┈┈┈┈┈┈┈┈┈┈┈┈┈┈┈┈29 附录5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 ┈┈┈30 附录6 设计费计算依据 ┈┈┈┈┈┈┈┈┈┈┈┈┈┈┈┈┈┈┈┈┈┈33 附录9 勘察费报价及计算依据 ┈┈┈┈┈┈┈┈┈┈┈┈┈┈┈┈┈┈┈35 附录10 投标书 ┈┈┈┈┈┈┈┈┈┈┈┈┈┈┈┈┈┈┈┈┈┈┈┈┈┈36 附录11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 ┈┈┈┈┈┈┈┈┈┈┈┈┈┈┈┈┈┈┈┈37 附录12 投标文件接收记录表格 ┈┈┈┈┈┈┈┈┈┈┈┈┈┈┈┈┈┈┈38 附录13 投票表格 ┈┈┈┈┈┈┈┈┈┈┈┈┈┈┈┈┈┈┈┈┈┈┈┈┈39 附录14 投票汇总表格 ┈┈┈┈┈┈┈┈┈┈┈┈┈┈┈┈┈┈┈┈┈┈┈40 附录15 工程设计方案评审记录表 ┈┈┈┈┈┈┈┈┈┈┈┈┈┈┈ ┈41 附录16 评标委员会名单 ┈┈┈┈┈┈┈┈┈┈┈┈┈┈┈┈┈┈┈┈┈┈42 附录17 投标方案评语 ┈┈┈┈┈┈┈┈┈┈┈┈┈┈┈┈┈┈┈┈┈┈┈43 附录18 基础资料和设计任务书 ┈┈┈┈┈┈┈┈┈┈┈┈┈┈┈┈┈┈┈44 附录19 合同专用条件 ┈┈┈┈┈┈┈┈┈┈┈┈┈┈┈┈┈┈┈┈┈┈┈48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1 招标目的 1.1 为了获得工程勘察设计方案,招标人以公开招标方式,在给定任务书、统一收费标准、投标人满足投标资格的前提下,通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推荐,确定最佳勘察设计方案及其勘察设计承包人。 1.2 项目概况 1.2.1 工程名称:广铁二中门前、106国道—嘉禾市场、106国道—上胜东街交通学校等三座人 行天桥及琶洲塔东侧南北向规划路工程 。 1.2.2 工程位置:三座人行天桥位于**市白云区,琶洲塔东侧南北向规划路工程位于**市海珠区琶洲岛,北起阅江东路东延线,南至黄埔涌北侧,全长约740米 。 1.2.3 工程范围:人行天桥工程主要包括广铁二中门前、106国道—嘉禾市场、106国道—上胜东街交通学校等三座人行天桥,单跨最大跨径大于40米,工程范围主要包括桥梁的结构、绿化、装饰、管线、桥梁检测等相关内容。琶洲塔东侧南北向规划路工程为城市次干道,全长约740米,位于海珠区琶洲岛,工程范围主要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管线综合平衡、照明工程、环卫设施等相关的一切配套工程。 1.2.4 规划用地文件: 。 1.2.5 项目批准文件: 穗发改城[2008]42号文、穗建计函【2008】405号 。 1.2.6 资金来源: 城建资金 。 1.2.7 投资总额:人民币 4000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限额:人民币 3500 万元。 1.2.8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1.2.9 合同范围: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水利、航道、海事部门专项咨询和评价;交通流量分析、预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水利、航道、海事设计(上述内容视发包人需要而定)、工程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含预算、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限价编制)、施工现场配合、配合编制竣工图及相关报建等相关工作。 1.2.10 工程建议施工日期为 年 月,竣工日期为 年 月。 1.3 前期服务机构 1.3.1 机构名称: 无 。 [注释] 如果有前期服务机构,应公开披露其名称。 1.3.2 如果前期服务机构参加本次投标,应将本公告发布前完成的工作成果(含电子文件)提供给所有投标人参考,否则中标无效。 1.4 投标资格 1.4.1 申请人与招标人过去3年内无合同履约纠纷。 [注释] 合同履约纠纷是指招标人过去3年内曾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并且对申请人不满意。 1.4.2 国内申请人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① 市政公用行业(桥梁工程)甲级设计资质证书; ②市政公用行业(道路工程)乙级设计资质证书; ③综合类甲级或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1.4.3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果投标人不具备上述资质中的综合类甲级或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工程勘察资质,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依法分包。 1.4.4 申请人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备案。 [注释] 以交易服务机构网上公布的备案有效期为准。 1.4.5 申请人须由副职或以上领导担任本项目总负责人。 1.4.6 申请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道桥专业(含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工程师 资格。 [注释] 从下列资格中选一项: 一级注册建筑师。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本专业(含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工程师。 1.4.7 申请人委派的各专业负责人须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须具有本专业(含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中级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 1.5 购买招标文件 1.5.1 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必须由项目负责人亲自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投标报名,报名时间为2008年 月 日及 月 日上午9:00~11:30时,下午2:00~4:00时,逾期可不受理。报名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5.1.1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5.1.2项目负责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5.1.3填妥并盖章的《投标申请表》(见附录1、2、3)一式三份及资质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加盖公章)。 1.5.1.4填妥并盖章的《**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可从服务指南栏目下载。 1.5.1.5投标报名费人民币 100 元,交纳后不予退回,由交易服务机构开具发票。 1.5.1.6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另行通知。购买招标文件每套人民币 500 元,由收款机构开具发票。 1.5.2 如果招标代理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应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具体内容。据此,申请人可获得延长2个工作日补充完善,重新提交资料。 1.5.3 申请人报名时,如遇到招标代理机构阻挠,可以径直向交易服务机构报名,或者向监督机构投诉。 1.5.4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请派人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的CA USB Key数字证书(咨询电话**、**),以保障投标人能使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勘察设计远程评标服务系统传送电子投标文件。 1.6 现场考察 1.6.1 集合时间: 。 1.6.2 集合地点: 。 1.7 费用 1.7.1 工程设计费总额全部支付给中标人,招标人向符合规定的投标人在设计费总额之外另行支 付方案设计费(即补偿,补偿费用不在工程设计费总额内,由招标人另行出资,中标人将不予补偿),根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评审排序,招标人分别付给: 每个工程的第1名作为中标单位不作补偿; 分别给予评审排序第2至3名的投标人 1.5 万元; 分别给予评审排序第4至5名的投标人 1 万元。 其余投标人费用自理,招标人不再给予经济补偿。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认定投标方案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深度要求的,或者串通投标的,不给予投标人经济补偿。自中标公示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向招标人书面提出补偿申请,待办理审核手续后凭正式发票领取方案设计补偿费,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补偿,招标人不再受理。中标单位不予以补偿。招标人有权使用领取补偿费的未中标单位的设计方案(不需另付给使用费)。 1.7.2 工程设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 (一)人行天桥部分:上浮20%; (二)道路部分:下浮15%。 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费按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调整,但费率浮动幅度不变。 1.7.3 岩土工程勘探费用,按照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实际工程量(投标时暂由投标人自行估算工程量)乘以中标综合包干单价并按下述费率浮动后结算。岩土工程勘探费用中标综合包干单价由投标人自行报价,但人行天桥不得高于400元/米;道路不得高于360元/米。浮动费率为: (一)人行天桥部分:上浮20%; (二)道路部分:下浮20%。 上述费用包含所有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税金以及办理工程勘察相关许可、苗木、养殖物赔偿等。对于超过深度要求超钻部分,其工程量不予计量。封航手续由设计人办理,发包人承担封航费用。如果勘察中出现溶洞,投标人需填报溶洞处理费用,实施过程中按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实际工作量协商进行结算。 1.7.4 工程测量费用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并下浮20%(工程测量费包括管线测量)。 1.7.5 《项目建议书》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咨询费用参照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国计价格[1999]1283号)和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8号)的收费标准计算编制费并下浮20% 。 1.8 工期 1.8.1 设计工期:中标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的通知函后 30 日历天内完成方案修改,方案确定后 30 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 30 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 7 日历天内完成补充、修改,施工过程中每星期驻现场不少于1天,若遇到问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场解决问题。如果延误工期,承包 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1万元;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合同价格的30%。 1.8.2 勘察工期: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发出的进场通知起计 20 日历天内提交勘察成果文件。如果延误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1万元;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合同价格的30%。 1.8.3 《项目建议书》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咨询合同签订后,在方案设计通过规划审查后 30日历天内完成。 1.9 其他事项 1.9.1 投标时是否需要提交设计模型: 否 。 1.9.2 招标代理费用由招标人直接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不占用勘察设计费。 1.9.3 招标项目以下资料由招标人提供: a) 电子地形图 ; b) 立项批文 ; c) 基础资料 ; d) 设计任务书 ; 投标人可通过选择satellite(卫星图象)观察本项目的周边环境。 1.9.4 项目的其他情况在设计任务书中详细介绍。本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更详细的信息以招标文件为准。 1.10 交易服务机构 1.11 招标管理机构 1.12 监督机构 1.13 招标人 1.14.1 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章 招 标 2.1 释义 2.1.1 “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2.1.2 “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2.1.3 “设计咨询”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成果提出优化意见和建议,以及围绕设计工作提供相关的智力服务的活动。 2.1.4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2.1.5 “招标”是指发包人通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查等方案招标,将工程相应的任务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的行为。 2.1.6 “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1.7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1.8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1.9 “监督机构”是指招标活动的监督机构。 2.1.10 “招标管理机构”是指受监督机构委托管理招标活动的机构。 2.1.11 “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见证招标过程,确认中标通知书的服务机构。 2.1.12 “招标文件”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包括招标预告、招标公告、招标程序和规则、技术规范、合同条件、附录、图表、说明、投资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其它一切补充资料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2.2 免责条款 2.2.1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招标人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调整本次招标活动的细节及保留最终解释权。 2.2.2 招标人不受将合同授予任何投标人的约束,招标人有权接受任何一份投标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2.2.3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2.2.4 投标人应承担其现场考察、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一切费用、损害和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2.2.5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失误不负任何责任,投标人应指定一名投标事务负责人,专门负责跟踪、接收、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及随后收到的有关资料,向招标人发出质疑,检查投标文件,协助有关人员尽力克服各种投标失误。 2.2.6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承担其参加评标有关的一切费用、损害和人身伤亡事故责任,招标人除提供评标酬金和差旅费用外,对其他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2.2.7 如果投标人实质上不符合投标资格,即使已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并缴纳各种费用,招 标人可以随时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招标人对该投标人的一切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2.3 招标文件效力 2.3.1 招标文件由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审查。 2.3.1 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发出的要约寻求,投标人参加投标均视为承认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附件的所有条款,并承诺一旦中标将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要求的质量和进度完成全部委托任务。 2.3.2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使用电子邮箱传送的文件,与公开登载的文件或者盖章发出的文件一样具有同等效力。 2.3.3 招标人通过交易服务机构公开登载的文件,与盖章发出的文件一样具有同等效力。 2.4 工程设计费 [注释] 本条只适用于设计招标。 2.4.1 工程设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见招标公告。 2.4.2 财政投资项目的招标人从评标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经济补偿的申请,非财政投资项目的招标人从评标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投标人付清投标经济补偿。 2.4.3 如果中标人认为专项工程设计收费低于成本,经招标人批准后,可以另择设计单位进行专项工程设计。确需另择设计单位进行专项工程设计的,相应扣减计费额,设计费相应调整,专项工程设计费由招标人(发包人)直接支付给专项工程设计人。 2.4.4 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与中方设计企业合作设计,工程设计费分配比例由合作双方商定,协商不成视为自动放弃中标。 2.4.5 工程设计费分期支付,详见合同专用条件。 2.5 工程勘察费 [注释] 本条只适用于勘察招标。 2.5.1 如果勘察设计中标人认为工程勘察收费低于成本,经招标人批准后,可以另择勘察单位进行工程勘察。确需另择勘察单位进行工程勘察的,工程勘察费由招标人(发包人)直接支付给工程勘察单位。 2.5.2 工程勘察费分期支付,详见合同条款专用条件。 2.6 前期咨询费 2.6.1 《项目建议书》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咨询费用参照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国计价格[1999]1283号)和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8号)的收费标准计算编制费并下浮20% 。 2.6.2 前期咨询费分期支付,详见合同条款专用条件。 第三章 投标 3.1 现场考察 3.1.1 招标人安排投标人代表对工程现场进行考察,目的是使每个投标人查看现场并获得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一切资料。 3.1.2 每个投标人参加现场考察的人数不宜超过3人,外国投标人代表应自带中文翻译。 3.1.3 现场考察期间招标人将召开一次会议,接受投标人代表的提问。 3.2 质疑和澄清 3.2.1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尽力澄清一切疑点,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 3.2.2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招标文件及随后收到的有关资料有任何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文件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意见,或者向监督机构、招标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投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3.2.3 投标人需要澄清的一切问题应尽快传真给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将统一整理为按时序编号的补充材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或者在交易服务机构网上公开登载。补充材料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补充材料如与原招标文件不符,以最新的修改为准。 3.2.4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日前,招标人可以澄清或者修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 3.2.5 投标人收到书面补充材料后,应该在首页上签字盖章,并立即传真给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说明收到有关资料。 3.3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3.3.1 投标文件应做到清晰、完整,文本、图纸规格应当尽量统一。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投标文件的计量单位宜采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尺寸齐全、准确,所有文字说明和文字标注以中文为准,报价均为人民币,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3.3.2 每个投标人报送一个投标方案,投标文件应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深度,满足评审需要。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可能被拒绝,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3.3.3 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呈交其他建议或者提供替代方案。只有在投标人提交了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条件下,才考虑替代方案。为了能对替代方案作出公平的评估,在投标文件替代方案中必须全面准确地说明招标文件中的更改部分,包括涉及更换的那部分工程的合同条件、规范、图纸、计算书、环境影响以及费用的详细情况。招标人可以接受经评审有利的替代方案。 3.3.4 投标人必须确保投标文件及密封包装准确无误,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将不会给予投标人主动改正的机会,以免产生对其他投标人的歧视性做法。 3.4 延期 3.4.1 如果招标过程出现监督机构、招标管理机构要求暂停、重新评标等意外情形,招标投标各 项期限相应延长。 3.4.2 假如在截标当日的早上8时至截标时间,本地气象台的暴雨或台风警告仍然生效,截标时间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相同截标时间。如遇这种情况,投标人应提前与招标人和代理机构联系确认截标时间。 3.4.3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补充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3.4.4 某几个投标人因无法控制的原因不能如期提交投标文件,影响到提交投标文件的人数少于三人,招标人可以决定展延截止日期。延长提交投标文件截标日期和截止时间的决定由招标人代表作出。 3.5 投标时间和地点 3.5.1 投标截止时间自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售出第一份招标文件之日起计20天,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为2008年 月 日: (a) 设计投标不少于30天。 (b) 勘察投标不少于20天。 (c) 设计咨询投标不少于20天。 (d) 施工图审查投标不少于20天。 3.5.2 具体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最新通知为准。 3.5.3 投标截止时间为截标当日中午11时,,逾期概不受理。投标人一般应当提前2小时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3.5.4 投标人应从网上将投标文件中的计算机文件投递到勘察设计远程招标投标服务系统,并自行检验其传送的计算机文件是否正确。 3.5.5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应自行离开投标地点,不得逗留及影响他人递交投标文件。 3.6 投标文件编号 3.6.1 投标文件(设计方案、电子文件、展示板)接收时不得启封,送达评标地点后,由监督人员,或者管理人员,或者交易服务机构见证人启封并编号,参与开标、评标的其他人员应当回避。评标结果揭晓前,负责编号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编号的情况。 3.6.2 如果实行网上投标,投标文件由远程招标投标服务系统随机编号。 3.6.3 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展示图纸、模型、计算机文件的编号应当一致。 第四章 评标 4.1 废标 4.1.1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 投标人与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b)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c) 逾期提交投标文件。 4.1.2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废标: (a) 《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b) 《投标书》包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偏差,并且投标人拒绝书面撤回偏差。 4.1.3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废标: (a) 未按要求密封; (b)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内标注名称、印章、商标等记认符号,使人辨认出投标人或其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 (c) 有互相雷同的现象和串通投标的嫌疑; (d) 有明显抄袭行为; (e) 侵犯他人著作权和特许权; (f) 参加过其他竞赛,或在其他竞赛中获奖的作品。 4.1.4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串通投标: (a) 递交投标文件前,投标人私下向招标人或其雇员出示或告知投标文件内容; (b) 评标表决结束前,投标人私下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出示或告知投标文件内容; (c) 评标结果揭晓前,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4.1.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a) 投标人少于三人,或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人; (b) 所有投标被否决,或者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人; (c) 经项目审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 (d) 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4.1.6 废标的决定由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作出,其他投标人无权干涉。 4.1.7 投标文件如果隐瞒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事实,一切法律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4.2 评标委员会 4.2.1 评标委员会由专家和业主代表组成,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一般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审批部门核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4.2.2 评标委员会随机产生一名负责人,主持评审工作,在每一轮投票中,负责人与其他成员有同等表决权。 4.2.3 评标委员会成员至少应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标、范围、性质、主要技术要求和标准、商务条款、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2.4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a) 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不满八年(招标人代表除外); (b) 不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招标人代表除外); (c) 不熟悉评审本项目所必须的专业知识(招标人代表除外); (d) 评标前浏览过本项目的某个投标文件; (e)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f) 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4.2.5 如果评标专家到达评标地点后发现不符合本项目评标资格,可获得招标人支付半天酬金,外地评标专家另可获得招标人支付往返交通费用。 4.2.6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4.2.7 评标委员会开展工作期间发生的费用和劳务报酬由招标人承担,若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另有协议,按协议执行。 4.2.8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结果在评标结束后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4.3 评标原则 4.3.1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有权对评审原则进一步细化,但不得更改评审原则的主要内容。 4.3.2 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主要对投标方案的经济性、独创性、优越性、功能和造型、运行和维护费用、对环境的影响等进行比选、评价和裁定,确定方案的优劣。 4.3.3 开标、评标过程发现的问题和产生的纠纷,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裁决。裁决前,评标委员会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规定,并征询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服务机构、招标管理机构、监督机构等各方代表的意见。除非符合废标条件,否则投标文件存在的其他缺陷和失误,由评标委员会在评估时综合考虑,不作废标处理。 4.3.4 评标讨论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投标文件发表专业、客观、公正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作进一步核实和讨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任何一个投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讨论或现场讲解时提出,表决结果公布后才提出的质疑,不可作为改变表决结果的依据。 4.3.5 如果少数投标人超越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模型、演示动画、特殊规格展示图纸或发生其他特殊情况,评标委员会可以对超越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不进行评审,只评审该投标文件符合要求的内容。 4.3.6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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