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某夜景照明灯具及控制系统采购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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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XXXXXXXX 广州xxx塔夜景照明灯具及控制系统采购合同 项 目 名 称:广州xxx塔夜景照明灯具及控制系统采购 买方(甲方): 广州xxx塔建设有限公司 卖方(乙方): 飞利xxx(上海)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08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广东省广州市 有效期限: 2008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目 录 (一)合同协议书 1 (二)合同条款 5 (一)合同协议书 买方:广州xxx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 卖方:飞利xxx(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xxx塔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广州xxx塔夜景照明灯具及控制系统采购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广州xxx塔夜景照明灯具及控制系统采购。 1.2 工程地点:广州xxxxxxxxxxxxx。 1.3 工程内容:广州xxx塔夜景照明灯具及控制系统采购。 1.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穗发改社〔2005〕12号。 1.5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2. 工程范围 2.1 工程范围:对广州xxx塔夜景照明灯具(含配件、线缆等)及夜景照明控制系统成套设备(含硬件、软件、配件、线缆、机柜和箱体等)的设计、设计联络、施工要求、制造采购、运输(含装卸)、保险、仓储、安装督导、调试、验收、培训、质保期保障及其它相关服务等进行投标。 3. 工期要求 3.1 广州xxx塔夜景照明灯具(含配件、线缆等)及夜景照明控制系统成套设备(含硬件、软件、配件、线缆、机柜和箱体等)的设计、设计联络、施工要求、制造采购、运输(含装卸)、保险、仓储、安装督导、调试、验收、培训、质保期保障及其它相关服务必须于2009年9月15日前竣工验收合格。 3.2 卖方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工期,不得延误。如不能按批准的计划完成任务,买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工期,卖方必须无条件服从(买方保留对交货时间调配的权力)。 4. 合同价款 4.1 本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肆仟壹佰壹拾捌万贰仟零陆元整(¥.00)。 5. 组成合同的文件 5.1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上述各部分存在 冲突之处,以如下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 (1) 广东省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xxx塔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2) 买方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3)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4) 本合同协议书; (5) 本合同条款; (6) 本合同附件1~12;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中标通知书; (9) 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 (10)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 (11) 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6. 如双方就《合同书》共同签署补充或修改文件,则该补充或修改文件所约定优先于《合同书》。 7. 卖方向买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本项目全部内容并在质保期内承担质保期责任。产品质量保证期后的维护保养,另行签订保养维修合同,但卖方必须承诺其报价不高于投标文件中质保期后的备品备件明细表、质保期后的维修保养费用明细表的报价。 8. 买方向卖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其他款项。 9.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 合同生效 10.1 合同订立时间:2008年 月 日 10.2 合同订立地点:广州 10.3 本合同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终止。 10.4 本合同正本贰份,买方执壹份,卖方执壹份;副本26份,买方执13份,卖方执13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买 方:广州xxx塔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020- 传 真:020- 邮 编:510310 卖 方:飞利xxx(上海)有限公司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二)合同条款 总 则 1.根据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和广州xxx塔建设项目管理实际,本项目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买方将授权监理人,依据监理条例、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严格合同书、工程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 2.买方通过监理人下达指令,监督卖方履约行为,卖方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人协调并一般均通过监理人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买方有特别要求和规定的除外)。 3.卖方承诺遵守买方所制订的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这些管理制度、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 (2)符合招标文件和本合同对项目管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 (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所必须; (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卖方或第三方。 1. 合同范围 1.1 本合同内容为广州xxx塔夜景照明灯具及控制系统采购项目,包括广州xxx塔夜景照明灯具(含配件、线缆等)及夜景照明控制系统成套设备(含硬件、软件、配件、线缆、机柜和箱体等)的设计、设计联络、施工要求、制造采购、运输(含装卸)、保险、仓储、安装督导、调试、验收、培训、质保期保障及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等相关服务。详细内容见合同附件1。 2. 合同价格 2.1 合同总价: 本合同定总价为人民币 肆仟壹佰壹拾捌万贰仟零陆 元整(¥.00)其中: (1)货物总价(含运输、卸车、保险、仓储等费用): 人民币 肆仟零叁拾肆万贰仟零陆 元整(¥40342006.00)。 (2)伴随服务(含设计联络、安装督导、调试、验收、培训、技术资料和图纸)费用: 人民币 捌拾肆万 元整(¥840000.00)。 (3)质保期内维修保养服务费用(含两年维修保养服务):免费提供。 2.2 本合同总价包括了广州xxx塔夜景照明灯具(含配件、线缆等)及夜景照明控制系 统成套设备(含硬件、软件、配件、线缆、机柜和箱体等)及随机附件的设计、设计联络、制造采购、包装、运输(包括装卸)、保险、仓储、安装督导、调试、验收、税费(包括关税、增值税等)以及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质保期保障等的全部费用。 2.3 本合同单价为固定不变价。 2.4 合同附件之价格清单中,如果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单价金额小数点明显错误的除外),并修正总价。 3. 买方的职责和权利 3.1 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4. 卖方的基本职责 4.1 卖方应详细了解本项目的发包体系,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将全面的配合总承包人和其他施工方的工作,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对总承包人及其他施工方的影响或损失,卖方应负责赔偿。 4.2 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夜景照明灯具及控制系统的制作和供应等工作,并在产品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4.3 卖方负责根据经监理及买方审定的夜景照明设备节点工期及总体进度工期,编制详尽的工期计划,该工期计划应包括加工制作、供货、运输等全部内容,且该工期必须满足总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要求。 4.4 卖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须接受总承包人的协调管理,依据经买方、监理、总承包人、卖方共同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对钢结构结构构件及零件的制作及供应编制计划,并上报总承包人批准。 4.5 卖方必须派遣项目经理或驻工地负责人按要求参加设计技术交底和答疑及工地调度例会,并及时解决总承包人提出的与安装过程中因设计、制作等原因产生的问题。项目主要人员未经买方许可不准调换,如有违反者按本合同条款第29.6条款执行。 4.6 卖方必须派遣技术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如存在对由于施工详图设计及制作原因而达不到安装要求的构件,则进行现场矫正、督导,因此造成的工期损失及费用支出由卖方自行承担。 4.7 业主有权向卖方派驻监造人员,卖方应按有关约定配合并服从买方派驻工厂的负责监造人员的检查和指导,接受对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件核查、以及对加工资料和检验资料的查阅和验证、对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检查和测试等。未经买方验收合格的,不得擅自出厂。 4.8 业主有权向卖方派驻监造人员,卖方应向买方派驻工厂的负责监造和原材料检验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及生活场所,以及与办公、生活有关的用具等,并由卖方承担相关费用。 4.9 整理并提交有关设计资料供国家及本市有关技术监督和主管部门审批。 4.10 设备、材料等运输、贮藏责任: (1). 当产品、材料运输至施工现场时,卖方应确保施工现场有足够的吊装机械及垂直运输机械,作卸货、横向及竖向的运输,保证货到现场后的12小时内卸货完毕。如卖方需借用本项目施工单位(指本项目的夜景照明安装施工中标单位)的相关机械设施的,相关的费用由施工单位和卖方双方另行洽商确定。 (2). 卖方在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情况下,有权选择其认为的最合适的运输方式,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将所有构件及材料运送至施工现场指定位置卸后堆放。 (3). 卖方须按照经买方批准的供应运输计划发运设备及材料。每一批发货时须呈交有关运送设备、材料之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及时间的计划表,并需要在产品到场前7天书面报买方批准。 (4). 卖方负责将设备、材料运输、卸货至施工场地内施工方与卖方约定的堆放位置,由施工方负责根据清单进行确认,业主进行监督,如卖方到场的产品与确认的清单不符时,按以下情况处理: a、 设备、材料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计划表不符,施工单位可拒绝接收及保管,由卖方负责更换; b、供应数量少于计划表约定数量时,卖方负责补齐;供应数量多于清单约定数量时,施工单位可拒绝接收及保管多余部分,由卖方负责将其运出施工现场,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计划表约定供应时间,由卖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发生工期延误的,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4). 若因卖方原因而使构产品等比原定时间提早运至施工场地而施工场地还未有存放空间,卖方须在施工场地以外安排适当的贮藏地,一切因上述安排所需的费用,包括运输、仓储及保险等费用都须由卖方自行负责。 (5). 因卖方未履行本合同中应承担的所有责任而使产品比计划时间晚运至施工场地而引致工期延误,卖方应承担相应的工期损失及费用支出。 (7). 卖方按计划将产品运抵施工现场指定位置后,24小时内通知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外观完整性及数量规格型号的验收,并在24小时内验收完毕(验收指对所供构件及材料的数量及编号复核、及产品的规格型号检查、及所供产品的合格证的检查的复验报告的交接,以后发现的以上经施工方现场验收的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方承担,以后发现的其它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验收完毕后由施工方接收设备及材料,向卖方出具验收证明并妥善保管。验收之后若发生产品损坏丢失,则由施工方负责赔偿;若卖方不按规定通知施工方人验收的,则施工方不对构配件和材料的保管负责,损坏丢失由卖方负责。 (8). 卖方所有运送至施工场地之构件、材料,都附有相关的出厂合格证、验收证明等资料。 (9). 卖方须得准许后,才可在设备、材料上加上其他标记。 (10).卖方应保证其在构件、材料上所加的标记能够被覆盖或去除,否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除去所有标记而无需支付任何额外金额。 (11).卖方在需要情况下须用防风雨的包装运送所有构配件、材料。 4.11 卖方须负责其产品的防护工作,直至施工方及买方验收完毕。卖方须在开工之前报送专项防护方案。此防护方案应包括在验收交货前防止所有因为尘埃及湿气等的侵入而引致不良影响的方法,实现此防护方案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应视作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买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12 卖方应自费负责将施工垃圾、废料运至买方指定地点堆放,并在夜景照明工程完工后,自费负责清理所有在施工场地内之剩余设备、材料。 4.13 本承包工程属于卖方的或由卖方提供的施工机械、工具、设备或其他财产的风险应完全由卖方负责,上述财产的或其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全由卖方负责,而卖方应保障买方及总承包人免于承担任何有关损失、索赔或诉讼。 4.14 未得买方书面同意前,卖方不得将本承包合同转让或将承包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转包。 4.15 若卖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未能履行投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关于确保供货计划的承诺或质量不能满足要求,卖方须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若卖方未能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采取整改措施后仍未能满足要求的,买方有权将卖方的部分或全部的工作任务另行委托给其他单位承担,但不免除卖方因此应承担的责任。 5. 付款 5.1 买方应以支票、银行汇票、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款项。 5.2 支付货币 本合同项下所有付款均采用合同货币即人民币付款。卖方在每次收取合同款项前应按买方要求提供相应的发票和相关支付请求手续。 5.3 合同预付款 金额为合同总价的25%,即人民币壹仟零贰拾玖万伍仟伍佰零贰元整(¥2.00),将以电汇支付到卖方指定的帐号。 在合同生效后,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以下支付文件: (1) 金额为合同总价25%的预付款银行保函正本一(1)份,副本二(2)份,该银行保函必须是买方可接受的中国境内的信誉良好的银行以人民币开立的、以买方为受益人、可凭买方首次申索即作无条件付款的不可撤销的银 行保函。此保函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提交给买方,并同时附开证行确认函(采用信开形式时适用),有效期至通过到货验收合格后,为了方便开具保函,保函有效期暂定为2009年6月31日,若届时尚未到货验收合格后,则卖方应于本保函到期一个月前用新的不可撤销预付款保函(内容同本保函)替代本保函,否则将视为违约。格式见本合同附件10-2。经买方批准后,保函额度将按实际交货额的25%递减; (2) 金额为合同总价25%的收据; (3) 卖方出具的预付款支付请求; (4) 由卖方银行开立的、以买方为受益人、总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不可撤消的且被买方银行接受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正本一(1)份,副本二(2)份。该保函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期满前完全有效,格式见附件10-1; (5) 已对合同设备的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进行全面保险的保险单副本; 如果单据正确无误,买方在收到单据后十五(15)天内支付给卖方,如果单据有误,买方须在收到单据后十五(15)天内通知卖方。 预付款在结算时抵作货款。 5.4 到货付款 金额为合同总价的45%,即人民币 壹仟捌佰伍拾叁万壹仟玖佰零叁 元整(¥3.00)。买方收到设备后,凭卖方提交的下列交单据支付: (1) 卖方出具的到货款支付请求; (2) 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增值税发票和合同总价的45%的收据; (3) 关键部件的出厂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4) 由制造厂签署的质量证明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5) 买方签发的到货入库单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6) 主要进口部件/整机的原产国证明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7) 详细装箱单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8) 运输保险单副本二份。 如果单据正确无误,买方在收到单据后十五(15)天内支付给卖方,如果单据有误,买方须在收到单据后十五(15)天内通知卖方。 5.5 竣工验收付款 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5%,即人民币 陆佰壹拾柒万柒仟叁佰零壹 元整(¥6177301.00)。 买方在签署竣工验收证书,并完成培训以后,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以下支付文件: (1) 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并取得相关验收证明; (2) 卖方出具的竣工验收支付请求; (3) 由买方签署的竣工验收书; (4) 买方签发的培训完成证书副本二(2)份; (5) 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收据; 如果单据正确无误,买方在收到单据后十五(15)天内支付给卖方,如果单据有误,买方须在收到单据后十五(15)天内通知卖方。 5.6 结算付款 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即人民币 贰佰零伍万玖千壹佰 元整(¥2059100.00)。通过工程结算后进行结算付款,凭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支付: (1) 卖方出具的结算支付请求; (2) 经买方审核确认的结算文件; (3) 金额为合同总价5%的收据。 如果单据正确无误,买方在收到单据后十五(15)天内支付给卖方,如果单据有误,买方须在收到单据后十五(15)天内通知卖方。 5.7 最终验收付款 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即人民币肆佰壹拾壹万捌千贰佰零壹元整(¥4118201.00)(以大写和数字表示)。此金额为质保金。 为获得最终验收款,卖方必须制作项目最终总结报告,并设买方批注、确认栏。报告必须经买方确认。 最终验收合格后,买方收到如下所述审核合格的文件: (1) 卖方出具的最终验收支付请求; (2) 卖方提供的保修保函; (3) 由买方签署的本次系统最终验收书; (4) 金额为合同总价5%的收据。 如果单据正确无误,买方在收到单据后十五(15)天内支付给卖方,如果单据有误,买方须在收到单据后十五(15)天内通知卖方。 5.8 除卖方原因引起外,买方银行发生的银行费用应由买方负担。而买方银行以外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卖方原因引起的买方银行费用均应由卖方负担。 5.9 在卖方有责任根据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和/或赔偿金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扣除。 5.10 若实际完成工作量超过本合同总价,另签补充合同。 6. 履约保函 6.1 卖方应在合同签署生效10天后向买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10% 的履约保函,即人民币 ¥4118201.00 (大写: 肆佰壹拾壹万捌千贰佰零壹元整 )。履约保函格式见附件。 6.2 履约保函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6.3 履约保函币种:应用人民币,采用下述方式提交:由卖方基本户开户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或其他买方接受的)格式提交的银行保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同时附银行基本户开户证明)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6.4 履约保函有效期到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为止。为了方便开具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有效期定为2010年1月1日,若届时尚未验收合格,则卖方应于本保函到期一个月前用新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内容同本保函)替代本保函,否则将视为违约。买方收到卖方申请后15日内,在扣除违约金和赔偿金后买方无息退回给卖方。 7. 货物产地及标准 7.1 卖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由卖方制造的全新的合格产品。 7.2 货物标准:本合同所指的货物及服务应符合合同附件的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相关标准的,则采用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8. 货物包装、运输与保管 8.1 货物的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及包装费用均由卖方负责;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合同设备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由卖方负责。 8.2 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其品名和用处。 9. 项目管理和组织机构 9.1 概述 9.1.1 由买方招标选定的监理受买方之托对甲(注:即买方,下同)供夜夜景照明灯具(含配件、线缆等)及夜景照明控制系统成套设备(含硬件、软件、配件、线缆、机柜和箱体等)的质量保证、进度、计划、设计联络、设备制造、试验、检验、安装督导、调试、验收、现场服务、用户培训、技术文件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管理。卖方必须接受并服从监理在上述各工作及买方授权的其他方面的甲供设备管理。 9.1.2 买方与监理签订的监理合同中有关项目管理的内容为本项目管理内容的组成部分。 9.1.3 卖方在合同签订直至竣工验收合格期间,必须在现场组建由卖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部”,并委派一名对夜景照明灯具及控制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具有工程师资质,经验丰富,足以胜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负责与买方指定 的监理方联系,定期参加现场会议,解决现场问题。 9.1.4 项目负责人应接受买方的总体工程项目管理。 9.1.5 卖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服从买方在工程进度、质量、施工管理等多方面的管理要求。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监督,以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 9.1.6 项目实施过程,卖方一切人员在进入工地时,必须遵守买方的所有规定和条例。卖方及其代表不得让买方为现场勘察和施工负任何责任。卖方及其代表在现场由于自身的行为所造成的一切伤害、财产损失或损坏的后果与责任均由卖方自负。 9.2 监理的权力 9.2.1 监理具有甲供设备管理过程中有关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9.2.2 监理拥有对合同项下设备买方付款的审核权和相应的签字权、供货合同设计变更和合同变更的审查权。 9.2.3 监理拥有对设备使用材料和设备质量的检验权,对不符合合同要求和相关标准的材料、元器件有权通知卖方停止制造和更换;不符合检验标准和质量标准的成品和设备有权通知卖方返工和重新制造。 9.2.4 监理有权对供货合同有关进度进行检查、监督。 9.2.5 监理负责审查卖方对设备供货合同规定责任义务提出的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卖方工作不力,可提出更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9.2.6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应及时研究和处理卖方对买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 9.3 卖方的项目组织机构 9.3.1 卖方为完成本项目的供货合同配备专门的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与监理联络,以便于监理的管理。 9.3.2 卖方的项目管理机构应配备项目负责人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这些人员负责本合同项下夜景照明灯具(含配件、线缆等)及夜景照明控制系统成套设备(含硬件、软件、配件、线缆、机柜和箱体等)的设计、设计联络、制造采购、运输(含装卸)、仓储、安装督导、调试、检验、试运行、验收、现场服务、培训、技术文件、质量保证等方面的工作,对监理直接负责。详见附件规定。 9.3.3 卖方所配备的项目人员必须对合同设备有相当的经验。卖方在发出中标通知书3天内,将管理机构的构架和人员配备、资历、联系方法,交监理审查确认并按合同要求派人进场,当监理认为卖方所配人员不合格时,有权提出更换。卖方如由于其自身原因欲更换任何人员,应事先征得监理的同意。 9.3.4 卖方的项目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参加监理组织的各种相关会议,会前准备好需要在会议中协调的问题,会后按照会议的决定开展工作。 9.3.5 卖方在工地现场的运输、安装、调试、竣工验收、最终验收过程中须严格服从买方、 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的管理,否则,买方有权按违约条款对卖方进行处罚。 9.4 项目计划和进度控制 9.4.1 卖方应根据买方的总工期策划,编制合理可行的执行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按月、季、年提交各项计划和进度。 9.4.2 为与监理配合,卖方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7天之内,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本合同项下设备和服务的进度管理,其人员资历将事先报监理批准。 9.4.3 监理对卖方的供货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和全过程控制。买方按监理确认的进度进行付款。 9.4.4 卖方供货进度如有任何延迟、提前或可以预见到任何延迟、提前,应提前书面通知监理。 10. 设计联络 10.1 在合同设备的设计过程中,根据设计进程和时间表的要求,买方将派技术人员进行设计联络,设计联络的差旅费自付。 10.2 买方派出人员有权向卖方提出质疑并召开会议讨论有关事项,卖方应澄清买方提出的问题。 10.3 卖方应指定专门的人员接待买方人员和处理有关工作和生活问题。 10.4 卖方参加设计联络的技术人员必须是在合同设备方面具有多年工作经验的工程师。所有参加联络会议的技术人员必须精通技术工作、身体健康。 10.5 设计阶段,双方应完成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工作: 10.5.1 设计应按照国家有关的要求,同时还应符合本用户需求书的技术要求。对国标和用户需求书中未作明确要求的应保持产品的标准设计。 10.5.2 夜景照明灯具及控制系统主要结构参数图:卖方在接到中标通知7天内,向买方提交符合用户需求书技术规格要求的夜景照明灯具及控制系统的主要结构参数图(一式二十份)。 10.5.3 夜景照明灯具及控制系统安装布置图:卖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根据相关图纸要求,向买方提交夜景照明灯具及控制系统的安装布置图(一式二十份),经买方确认后,作为制造和采购基本依据。 10.5.4 设计变更:任何一方要作变更都应以书面形式履行变更会签手续。 10.6 受客观条件限制,如买方不能前往联络会召开地,会晤时间不变,卖方应到买方指定地点召开会议。会议次数,时间、地点视工程需要,由买方确定。 10.7 设计联络会的主要内容是技术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0.7.1 对卖方的制造图纸进行核查; 10.7.2 对卖方提供检查的产品型号进行核对; 10.7.3 对卖方提供的产品的结构、性能、技术水平等方面进行检查; 10.7.4 对卖方提交夜景照明灯具及控制系统主要部件的来源及采购或制造等情况进行核查; 10.7.5 需要讨论的其他内容; 11. 进度计划 11.1 本项目计划按如下进度计划执行。买方有权根据实际工程需要对设备供货时间作相应调整,并在设备供货前,提前通知卖方。设备到货时间如有调整,买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卖方,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应给予卖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准确的供货时间以买方的“发货通知”为准。未接到“发货通知”的夜景照明灯具及控制系统不得发货到安装现场。 11.2 进度计划表 1 设计联络 接到中标通知后3天内 2 设备到货 2008年6月30日前全部到货 3 设备安装 2009年6月30日完成 4 竣工验收 2009年9月15日完成 5 最终验收 竣工验收后满2年 11.3 卖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将完整的夜景照明灯具及控制系统主要参数图和夜景照明灯具及控制系统安装布置图(包括预埋件要求)提交给买方,买方收到图纸后14日内给予书面确认并返回给卖方,作为制造和采购的基本依据。 11.4 卖方在接到买方进货书面通知后,在约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的批量将合同设备送到安装现场,并开始验收。 11.5 卖方必须确保在2009年9月15日前通过竣工验收。 11.6 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 11.6.1 非卖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造成卖方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 (1)不可抗力; (2)土建工程设计有重大变更; (3)买方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 (4)其它非由卖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 除上述原因之外,其他所有工期延误均为卖方原因造成的延误。 非因卖方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一次性延误5日以内(不含本数)的,工期不予顺延,由卖方采取措施自行消化;一次性延误5--10日(不含本数)的,工期可顺延5日,应采取措施在下一个节点工期内消化;一次性延误10日(不含本数)的,工期可顺延10日,但卖方必须在总工期内采取措施消化被延误工期(此延误发生在最后一个节点工期内除外)。一次性延误工期超过20日,工期可以顺延。 11.6.2 因卖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卖方还应当按照第17.2.4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2. 伴随服务 12.1 施工要求与配合 12.1.1 现场项目部:卖方在接到买方(或监理)发出的书面通知后的三天内必须派出项目部人员到达现场(不少于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计划负责人三人),负责协调安装的所有管理工作和与买方的联络。 12.1.2 买方为有效地控制工程及设备的质量、工期和成本,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了监理单位(简称为监理),并签订了监理合同。 12.1.3 监理依据监理合同所规定的职责及授权,对本合同夜景照明灯具及控制系统成套设备的产品设计、设计联络、生产制造、检验、包装、运输、仓储、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培训、质保等进行审查/检查/监督。 12.1.4 卖方必须接受监理人员对本条13.1.8款所列工作内容的审查/检查/监督,并提供便利条件。 12.1.5 卖方进场卸载货物受买方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的约束,并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具体内容见附件。 12.1.6 买方为卖方进场卸载货物提供可能的协助,包括现场堆放零部件的场地、施工用水用电条件(费用由卖方自理)等。 12.1.7 卖方对监理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如有异议应在两天内书面向买方提出异议,在买方正式答复前必须继续执行监理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指令。 12.2 配合安装与调试 12.2.1 安配合装、调试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卖方派出的配合安装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熟悉本合同所述设备的规格、技术指标及安装工艺,有足够能力协助施工方安装本合同的设备,确保通过检测验收。 12.2.2 除非买方另有通知,卖方应按照合同的技术要求以及进度计划(见合同附件)的时间安排,派出足够的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的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安装和调试工作配合。 12.3 工程实施期间责任 12.3.1 买方责任 12.3.2 提供完整的施工现场土建基础。 12.3.3 提供用于存放夜景照明灯具及控制系统零部件的场地,但买方不承担现场设施搭建等费用。 12.3.4 买方按本合同约定按时付款。 12.3.5 买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属于买方的责任。 12.3.6 卖方责任 12.3.7 负责提供夜景照明灯具及控制系统,并配合指导安装调试,以使夜景照明灯具及控制系统达到合同中要求的功能、性能、技术参数等。 12.3.8 卖方应对每套夜景照明灯具及控制系统的安装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是否符合安装要求。 12.3.9 在安装调试及验收过程发现的合同设备规格或质量问题时,卖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12.3.10 整个工作期间,卖方应接受买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和监理的必要的监督检查。 12.3.11 在整个合同期间,如买方(或者监理)派人前往厂检,卖方应给予配合,并有责任通报生产进度等买方需了解的合理的情况。 12.3.12 卖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属于卖方的责任。 12.4 培训 12.4.1 培训按用户需求书中“培训”的要求进行。 12.4.2 卖方必须根据合同规定的培训计划时间前一个月内将详细的培训方案(包括培训目的、培训内容、培训起止时间、培训地点、培训使用设施、培训材料和文件、受训人员的要求、授课人员的姓名和职称、课程效果的评估方法等)提交买方确认。 12.4.3 卖方派出的培训教员及卖方在培训中负责相关义务项下的所有费用由卖方负责,该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12.4.4 买方为配合卖方的培训,将派出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 12.4.5 培训的细节及对卖方培训人员和买方受训人员的要求和安排,详见合同附件。 12.4.6 卖方所提供的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合同中另有约定除外。 12.5 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 12.5.1 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卖方必须对设备的正常使用给予两年的质量保证期(简称质保期、保证期),此保证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买方接收设备、系统移交之日起计算。 12.5.2 本项目的质量保修期(简称保修期)为15年,从竣工验收合格买方接收设备、系 统移交之日起计算。 12.5.3 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货物出厂的检验证书及质量证明书。 12.5.4 卖方必须保证所供货物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合同设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护情况下,卖方必须对合同设备的正常使用给予两年的质量保证期,此保证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买方接收夜景照明灯具及控制系统移交之日起计算。 12.5.5 保证期内,卖方对故障保修的响应,须在本合同第14条的要求按时到位,否则,保证期顺延。 12.5.6 保证期内,卖方必须对夜景照明灯具及控制系统进行定期巡检。 12.5.7 如果发现合同设备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被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适当原材料,买方将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并可依据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12.5.8 卖方有关质量保证措施与售后服务承诺见本合同第14条。 13. 检验、测试与验收 13.1 买方或其代表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合同设备能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合同设备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买方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除买方人员的差旅费外,买方不应承担任何费用。 13.2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合同设备不能满足技术的要求,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该合同设备,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合同设备,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13.3 卖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要求对到施工现场的货物共同开箱清点验收,按装箱单确定货物完整无缺,规格数量相符,产品质量符合相关的夜景照明灯具及控制系统产品技术标准及制造工艺标准,清点结果要共同签署书面的备忘录,如发现与合同设备不符,卖方应即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13.4 夜景照明灯具及控制系统的竣工验收 13.4.1 夜景照明灯具及控制系统安装调试后,施工单位应先进行夜景照明灯具及控制系统结构、性能、功能和安装质量等方面的自检,自检通过方可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由施工单位主持和组织,卖方、监理单位、买方参加。竣工验收的目的是全面检查安装质量和整机性能、功能。 13.4.2 卖方应在验收开始前10天,将夜景照明灯具及控制系统的《安装质量记录》和《调试记录》各1份提交给买方。 13.4.3 验收除按《安装质量记录》和《调试记录》内容进行检查外,还应进行整机性能、功能检查。其中对《安装质量记录》可作抽检。整机性能、功能的验收结果填入《竣工验收报告》,买方会签后各执一份。 13.4.4 夜景照明灯具及控制系统的全部验收项目都应合格,如不合格,允许现场调整后再验收或判定为整改项目。 13.4.5 对整改项目,卖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会同买方复检。如仍有不合格项目,该套夜景照明灯具及控制系统被判定为不合格,卖方应提出可行的处理意见(包括相关部件更换或整机更换),但不能影响竣工验收按计划进行。 13.4.6 竣工验收通过确认后,签署竣工验收报告,经买方会签后各方各执一份。 13.5 夜景照明灯具及控制系统的最终验收 13.5.1 最终验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时进行,由买方主持,卖方参加的联合检查。确认夜景照明灯具及控制系统能否最终被买方接受。 13.5.2 最终验收的内容是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整机性能检查和零部件实际质量检查。 13.5.3 任何设备的缺陷均由卖方负责修理,在修理之后,卖方应将缺陷原因、修理内容、完成修理及恢复正常的时间和日期等报告给买方后,再次进行验收。若再次验收不合格,买方有权终止合同、退货及向卖方索赔。 13.5.4 每套夜景照明灯具及控制系统的零部件实际质量检查和整机性能检查都应合格,通过了最终-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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