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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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 (非自购物资) 项目名称: 包件编号: 买方: 卖 方: 合同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一、合同协议书 招标编号: 合同号: 买方: 卖方: 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卖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第 包号(项目编号: )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术语意义相同。 2.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中标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订货明细表; (5)技术规格书; (6)投标文件(含经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澄清和补充资料); (7)招标文件; (8)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应按以上顺序在先者为准。 3.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元整(附订货明细表)。 4.卖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设备,买方按合同规定采用支票、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结算方式支付货款。 5.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6.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7.本合同一式 份,买卖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自 年 月 日经买卖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附件: 廉政协议书 买方全称: 卖方全称: (公章) (公章)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合同条款 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中标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合同协议书中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2)“合同金额”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物资”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规定的一切物资。 (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买方”指本合同协议书中指定的购买物资的单位。 (6)“卖方”指参加投标的中标人,按本合同提供合同物资及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 (7)“监理单位”指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合同物资到达施工现场验收单位之一。 (8)“天”指日历天。 2.标准和适用性 2.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它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 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4.知识产权 4.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卖方将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联络 5.1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XX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2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 6.计划和报告 6.1在供货合同签署后,卖方根据买方需求计划实施供应。 6.2卖方应根据买方的需求计划,每月向买方提交一份进度报告。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给出原因及改进措施,保证合同进度。 7.检验、测试 7.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生产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生产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 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7.3 如技术规格书中对检验、测试有明确规定,从其规定。 8.包装和标记 8.1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8.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买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照合同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9.运输和保险 9.1卖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卖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9.2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物资设备接收之前的所有风险和运输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9.3卖方应在物资装车/船前24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物资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收货人。 10.验收 10.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10.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卖方或买方指定的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对查验。验收依据按照技术规格书约定方式进行,质量验收以质量证明书为依据,并由买方收货人抽样复测。 10.3买方抽样复测以买方监理部门认可的试验室检测结果为准,卖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买卖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 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物资。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物资,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10.4物资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10.5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10.6 买方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资的权利将不会因为物资在从卖方生产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11.伴随服务 11.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专用合同条款”与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物资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物资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物资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物资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厂房和/或在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 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 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2.2卖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3.合同结算和付款 13.1合同结算和付款按照集团公司“统一付款”制度的业务流程实行。 13.2资金管理中心对供货商付款比例为: (1)合同签定后,预付供货厂家不高于30%的物资设备款,但厂家必须提供10%物资设备款的银行保证函或保证金。 (2)供货厂家把指挥部(项目部)签字和盖章的物资验收签认结算单(见表1)送到或传真到物资设备部后,支付该批物资设备款的50%,扣除预付款后,用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存款支付。 (3)工程开通后,支付该批物资设备款的15%,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4)工程移交后,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该批物资设备款的5%(质量保证金),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13.3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质期满3个月内,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时支付卖方。如发生纠纷,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4.保证 14.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资和服务。 14.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4.3 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更换或退货。 14.4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原因造成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买方均不负责。 14.5卖方交付的物资,负有保证第三方不得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义 务 。 15.质量保证 15.1卖方应对所提供物资的质量负责。 15.2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15.3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三个月内不计息按规定返还质量保证金。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5.4卖方在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 15.5监造 15.5.1买方对“专用合同条款”指明的物资实施驻厂监造。 15.5.2买方将安排监造人员就产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过程实施驻厂监造。 15.5.3驻厂监造人员根据本合同对物资制造的质量保障体系、原材料及外购件的采购质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控制计划、关键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设备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贮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实施检查监督,卖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15.5.4监造物资通过卖方检验合格,并其合格证书经驻厂监造人员加盖监造专用章之后方可发往施工工地,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对驻厂监造人员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可向买方反映,通过买方协调解决。 16.变更及合同修改 16.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可以依据工程进度提前15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按实际需要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卖方应予执行。 16.2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前10天,买卖双方可针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提出延长合同有效期要求。双方同意延长的,应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有 效期相应延长至双方约定日期。 16.3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本合同出厂单价和运杂费单价调整合同金额。 16.4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计算运杂费,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16.5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包件招标相同规格的出厂单价确定出厂单价,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应规格的单价,且不违背14.6情况下,可以由买卖双方比照相近规格的报价协商确定出厂单价。 16.6合同数量调整幅度不应超过合同总数量的±10%。 16.7买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应执行;卖方如需延长履约时间应书面申请,买方同意后执行。 16.8 卖方申请变更生产厂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格生产商名录的要求,并经买方审查同意后执行。 17.分包 17.1如果没有买方事先的书面许可,卖方不能分包合同履行义务。 18.索赔 18.1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不妨碍买方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如有)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同意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它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物资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物资,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修复物资的质量保证期。 18.2 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18.3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将 视为被卖方接受。 18.4 若卖方未能按16.1款规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9.供应延迟赔偿 19.1供应延迟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卖方执行分期供应订单出现下列情况: (1)提供物资品种或规格与供应订单要求不符,影响买方项目进度; (2)不能按期交货或交货期内提供物资数量不能满足订单数量要求; (3)交货地点发生错误; (4)卖方提供的物资质量不能满足买方要求,且不能按时提供退换的。 19.2发生17.1供应延迟时,卖方应积极组织供应,未在买方允许延期时间内供货的,卖方应承担延期供货赔偿金。卖方延迟赔偿标准按每延误一天未交物资到站价值的百分之一(1%)计扣,自延期之日起计算。 19.3 延期赔偿金由买方从卖方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供应延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18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20.终止合同 20.1 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0.1.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第14.2、14.7款的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0.1.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20.1.3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 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0.2 第20.1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第20.3款规定办理。 20.3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18.1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物资类似的物资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物资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履约保证金 21.1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 21.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21.3 履约保证金因卖方原因导致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保函有效期应相应延长。 21.4发生下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卖方发生20.1款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而完全终止合同; (2)卖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 21.5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 22.不可抗力 22.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22.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22.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23.税费 23.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24.争议的解决 24.1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时,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应提交买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25.其它 25.1 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交往函电均应为书面形式。 三、技术规格书 一、招标物资名称及技术要求 1.招标物资名称: 2.技术要求: 二、投标人应提供的技术资料 1.生产和检验招标物资所执行的技术标准。 2.生产招标物资的生产许可证。 三、合同交货计划 合同交货详细交货计划和具体供货时间由买方签约时提供。 四、投标物资详细的运输和供应方案 1.投标人交付的物资应分别按照合同要求交至指定的到货地点。 2.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和了解施工地点的地理位置和运输条件,采用合适有效的运输和货物交付方式,制定保证工程所需物资按时、按量供应的具体措施。 五、质量保证期: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 附件 廉政协议书 根据国家及国务院铁路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买方XX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甲方”)与卖方XX(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本廉政协议作为主合同的附件。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铁路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XX工程XX标甲控物资采购的合同文件。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 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4.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国务院铁路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同主合同。 7.其它 本合同作为XX工程XX标甲控物资采购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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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建设 工程 物资 采购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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