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合同相关知识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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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合同相关知识讲义课件 第一节 物资采购合同概述 物资采购供应工作是土木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签订一个好的物资采购合同并保证它能如期顺利履行,对土木工程项目建设的成败和经济效益有着直接的、重大的影响。土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需物资包括建筑材料和设备两大类。作好物资采购供应合同的管理工作是一项既要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经验,又要有商务知识的工作。 一、物资采购合同简介 1、 土木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的概念 土木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是指具有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土木工程物资买卖,设立、变更、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据协议,出卖人转移土木工程物资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接受该项土木工程物资并支付价款。 土木工程项目建设阶段需要采购的物资种类繁多,合同形式各异,但根据合同标的物供应方式的不同,可将涉及的各种合同大致划分为物资设备采购合同和大型设备采购合同两大类。物资设备采购合同,是指采购方(业主或承包人)与供货方(供货商或生产厂家)就供应工程建设所需的建筑材料和市场上可直接购买定型生产的中小型通用设备所签订的合同;而大型设备采购合同则是指采购方(通常为业主,也可能是承包人)与供货方(大多为生产厂家,也可能是供货商)为提供工程项目所需的大型复杂设备而签订的合同。大型设备采购合同的标的物可能是非标准产品,需要专门加工制作,也可能是虽为标准产品,但技术复杂而市场需求量较小,一般没有现货供应,待双方签订合同后由供货方专门进行加工制作。 2、 土木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的特征 土木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它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点。此外,它还具有以下特征: 1) 土木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应依据施工合同订立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中确立了关于物资采购的协商条款,无论是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还是承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都应依据施工合同采购物资。根据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来确定所需物资的数量,以及根据施工合同的类别来确定物资的质量要求。因此,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是订立物资采购合同的前提。 2) 土木工程物资采购合同以转移财物和支付价款为基本内容 土木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内容繁多、条款复杂,涉及物资的数量和质量条款、包装条款、运输方式、结算方式等。但最为根本的是双方应尽的义务,即卖方按质、按量、按时地将建设物资的所有权转归买方;买方按时、按量地支付货款,这两项主要义务构成了土木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的最主要的内容。 3) 土木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的标的品种繁多,供货条件复杂 土木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的标的是建筑材料和设备,它包括钢材、木材、水泥和其他辅助材料以及机电成套设备等。这些建设物资的特点在于品种、质量、数量和价格差异较大,根据土木工程的需要,有的数量庞大,有的要求技术条件较高,因此,在合同中必须对各种所需物资逐一明细,以确保工程施工的需要。 4) 土木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应实际履行 由于物资采购合同是依据施工合同订立的,物资采购合同的履行直接影响施工合同的履行,因此,土木工程物资采购合同一经订立,卖方义务一般不能解除,不允许卖方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合同的履行,除非合同的延迟履行对买方成为不必要。 5) 土木工程物资采购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土木工程物资采购合同中的标的物用量大,质量要求复杂,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分期分批均衡履行,同时还涉及到售后维修服务工作,因此合同履行周期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 物资设备采购合同与大型设备采购合同的主要区别 1) 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的标的是物的转移,而大型设备采购合同的标的是完成约定的工作,并表现为一定的劳动成果。大型设备采购合同的定作物表面上与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的标的物没有区别,但它却是供货方按照采购方提出的特殊要求加工制造的,或虽有定型生产的设计和图纸,但不是大批量生产的产品。还可能采购方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对定型设计的设备图纸提出更改某些技术参数或结构要求后,厂家再进行制造。 2) 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在合同成立时已经存在,也可能是签订合同时还未生产,而后按采购方要求数量生产。而作为大型设备采购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合同成立后供货方依据采购方的要求而制造的特定产品,它在合同签约前并不存在。 3) 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到来时要求供货方履行,一般无权过问供货方是如何组织生产的。而大型设备采购合同的供货方必须按照采购方交付的任务和要求去完成工作,在不影响供货方正常制造的情况下,采购方还要对加工制造过程中的质量和期限等进行检查和监督,一般情况下都派有驻厂代表或聘请监理工程师(也称设备监造)负责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控制。 4) 物资设备采购合同中订购的货物不一定是供货方自己生产的,他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去组织货源,完成供货任务。而大型设备采购合同则要求供货方必须用自己的劳动、设备、技能独立地完成定作物的加工制造。 5) 物资设备采购合同供货方按质、按量、按期将订购货物交付采购方后即完成了合同义务;而大型设备采购合同中有时还可能包括要求供货方承担设备安装服务,或在其他承包人进行设备安装时负责协助、指导等的合同约定,以及对生产技术人员的培训服务等内容。 4、选择供货商的方式 由于物资设备采购合同与大型设备采购合同的以上差异,因此采购方选择供货商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当为采购一般建筑材料或设备而订立物资设备采购合同时,采购方一般选用下列方式之一挑选供货商: 1)招标选择供货商 采购方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材料采购。这种方式适用于采购标的数额较大、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建筑材料或设备供应,易于使采购方获得较为有利的合同价格。招标程序可参见第三章。 2)询价~报价~签订合同 采购方向若干家供货商发出询价函,要求他们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报价。采购方收到各供货商的报价后,通过对产品的质量、供货能力、报价等方面综合考虑,与最终选定的供货商签订合同。这种方式是物资采购最常采用的形式。 3)直接订购 采购方直接向供货商报价,供货商接受报价,双方签订合同。另外还有大量的零星材料(品种多、价格低),双方可以直接采购形式交易,不需签订书面的供应合同。这种方式大多适用于小批量物资的采购或与供货商一直保持有良好的商务合作关系,以及限于工程项目所处地理位置,没有更多选择机会的条件下采用。 大型设备采购合同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要求供货方应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以及相应的加工技术能力,因此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由采购方以合同形式将生产任务委托给承揽加工制造的供货商来实施。 二、国内和国际物资采购合同的差异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项目也日益向大型化、复杂化、技术水平先进的方向发展。物资设备的采购已从原来只限于国内市场的范围,转向面对国际大市场。采购方在国内和国际市场范围内,力求以较低的价格获得质量优良、技术先进的物资设备。由于国际采购的特殊性,因此国际采购合同比国内采购合同要相对复杂得多。国际采购合同除应包括国内采购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外,还将涉及有关价格、国际运输、保险、关税等问题,以及支付方式中的汇率、支付手段等内容。 由于国际采购货物的买卖都是按照货物的价格条件成交,而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价格不同于国内采购时其价格仅反映货物的生产成本和供货商计取的利润,它还涉及到货物交接过程中的各种费用由哪一方承担,并反映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划分。采购方就某一产品询价时,对方可能报出几种价格,并非此产品的出厂价在浮动,而是说明不同价格中除了出厂价之外,在货物交接过程中还会发生许多其他费用。 按照国际惯例,不同的计价合同类型,反映着采购方和供货方之间在货物交接过程中不同的权利和责任。虽然国际贸易中采用的合同种类较多,但按照惯例最常采用的有以下三种类型: 1、 到岸价(CIF价)合同 这种计价方式是国际上采用最多的合同类型,也可称之为成本、保险加运费合同。按照国际商会《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规定,合同双方的责任应分别为: 1)供货方责任 (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供符合采购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相等的电讯单证,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标准的任何其他凭证。 (2) 许可证、批准证件及海关手续。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按照通常条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自行负担费用取得货物保险,使采购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拥有保险权益的人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并向采购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形式的保险凭证。 (4) 交货。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船上。 (5) 风险转移。除采购方第4)项责任外,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为止。 (6) 费用划分。支付运费、保险费以及出口所需的一切关税、捐税和官方收取的费用。 (7) 通知采购方。给予采购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以及为使采购方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能够提取货物所需要的其他任何通知。 (8) 交货凭证。除非另有约定,应自行负担费用,毫不迟延地向采购方提供约定目的港通常所需的运输单证。 (9) 核查、包装、标记。支付根据供货方责任第4)项交货目的所需的货物核查费用。自行负担费用提供为安排货物运输所要求的包装。 (10) 其他义务。 2)采购方责任 (1) 支付价款。支付采购合同规定的价款。 (2) 许可证、批准证件及海关手续。采购方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须经由另一国家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 受领货物。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那里收领货物。 (4) 风险转移。自货物在装运港已越过船舷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5) 费用划分。支付进口税、捐税及其他各项清关手续费。 (6) 通知供货方。在采购方有权确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港时,给予供货方充分的通知。 (7) 凭证。根据供货方第8)项责任,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运输单证。 (8) 货物检验。除非另有规定,支付装运前货物的检验费用,出口国有关当局的强制检验除外。 (9) 其他义务。 从以上责任分担可以看出,CIF价合同规定,除了在供货方所在国进行的发运前货物检验费用由采购方承担外,运抵目的港前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均由供货方承担。也即他应将这些开支计入到货物价格之内。这些费用包括:货物包装费、出口关税、制单费、租船费、装船费、海运费、运输保险费,以及到达目的港卸船前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而采购方则负责卸船及以后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开支,包括卸船费、港口仓储费、进口关税、进口检验费、国内运输费等。另外,CIF价采用的是验单付款方式,即供货方是按货单交货、凭单索付的原则向对方交付合同规定的一切有效单证,采购方审查无误后即应通过银行拨付,而不是验货后再付款。这里可能有某种风险,即供货方已向船主交了货,向保险公司办理了投保手续,并将合同规定的一切单据交付给银行即可拿到货款。尽管采购方尚未见到货物,只要提货单和一切单据内容符合合同规定,采购方银行即应向对方银行拨付此笔款项。如果到货后发现货物损坏、短少或灭失情况时,只要发运单与合同要求相符,供货方不负责任,由采购方会同有关方面查找受损原因后,向海运公司或保险公司索赔。 2、离岸价(FOB价)合同 离岸价合同与到岸价(CIF价)合同的主要区别表现在费用承担责任的划分上。离岸价合同由采购方负责租船定仓,办理好有关手续后,将装船时间、船名、泊位通知供货方。供货方负责包装、供货方所在国的内陆运输、办理出口有关手续、装船时货物吊运过船舷前发生的有关费用等。采购方负责租船、装船后的平仓、办理海运保险,以及货物运达目的港后的所有费用开支。风险责任的转移也以货物吊运至船上越过船舷空间的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 3、成本加运费价(C&F价)合同 成本加运费价合同与到岸价(CIF价)合同的主要差异,仅为办理海运保险的责任和费用的承担不同。由到岸价合同双方责任的划分可以看到,尽管合同规定由供货方负责办理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这只是属于为采购方代办性质,因为合同规定供货方承担风险责任的时间仅限于货物在启运港吊运过船舷空间时为止。也就是说,虽然由供货方负责办理海运保险并承担该项费用支出,但在海运过程中出现货物损坏或灭失时,他不负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责任,仍由采购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供货方只承担采购方向保险公司索赔时的协助义务。由于这一原因,从到岸价合同演变出成本加运费价合同,即其他责任和费用都与到岸价规定相同,只是将办理海运保险一项工作转由采购方负责办理并承担其费用支出。 第二节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为满足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采购方与供货方无论是签订还是履行物资采购供应合同均属于法律行为,既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又可得到法律的保护。订立国内物资购销合同时,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是我国的企业法人、经济组织,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颁发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规和规范要求。若供货方为国外的公司或供货商时,则还应遵守国际惯例。 一、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采购建筑材料和通用设备的购销合同,分为约首、合同条款和约尾三部分。约首主要写明采购方和供货方的单位名称、合同编号和签订约地点。约尾是双方当事人就条款内容达成一致后,最终签字盖章使合同生效的有关内容,包括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开户银行和账号、合同的有效起止日期等。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均由条款部分来约定。国内物资购销合同的示范文本规定,条款部分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合同标的:包括产品的名称、品种、商标、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生产厂家、订购数量、合同金额、供货时间及每次供应数量等。 2) 质量要求的技术标准、供货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3) 交(提)货地点、方式。 4) 运输方式及到站、港和费用的负担责任。 5) 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6)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7)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8) 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9) 结算方式及期限。 10)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11)违约责任。 12)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13)其他约定事项。 二、主要条款的约定内容 标准化的示范文本涉及内容较为全面,以便广泛用于各类标的的采购合同,对有关内容仅作出指导性的要求,因此就某一具体合同而言,则要依据采购标的物的特点加以详细约定。 1、标的物的约定 1) 物资名称 合同中标的物应按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产品目录规定正确填写,不能用习惯名称或自行命名,以免产生由于订货差错而造成物资积压、缺货、拒收或拒付等情况。订购产品的商品牌号、品种、规格型号是标的物的具体化,综合反映产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因此应填写清楚。订购特定产品,最好还注明其用途,以免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但对品种、型号、规格、等级明确的产品,则不必再注明用途,如订购425号硅酸盐水泥,名称本身就已说明了它的品种、规格和等级要求。 2)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产品质量应满足规定用途的特性指标,因此合同内必须约定产品应达到的质量标准。约定质量标准的一般原则是: (1) 按颁布的国家标准执行。 (2) 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产品,按部颁标准执行。 (3) 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作为依据时,可按企业标准执行。 (4) 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某一标准但采购方有特殊要求时,按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合同内必须写明执行的质量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明确各类材料的技术要求、试验项目、试验方法、试验频率等。采购成套产品时,合同内也需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 3)产品的数量 合同内约定产品数量时,应写明订购产品的计量单位、供货数量、允许的合理磅差范围和计算方法。建筑材料数量的计量方法一般有理论换算计量、检斤计量和计件三种。 凡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有计量标准的产品,合同中应按统一标准注明计量单位。没有规定的,可由当事人协商执行,不可以用含糊不清的计量单位。应予以注意的是,某些建筑材料或产品有计量换算问题,应按标准计量单位签订订购数量。如国家规定的平板玻璃计量单位为标准重量箱,即某一厚度的玻璃每一块有标准尺寸,在每一标准箱中规定放置若干块。因此,采购方则要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所需玻璃的平米数后,按重量箱换算系数折算成订购的标准重量箱数,并写明在合同中,而不能用平米数作为计量单位。 供货方发货时所采用的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应与合同一致,并在发货明细表或质量证明书上注明,以便采购方检验。运输中转单位也应按供货方发货时所采用的计量方法进行验收和发货。 订购数量必须在合同内注明,尤其是一次订购分期供货的合同,还应明确每次交货的时间、地点、数量。对于某些机电产品,要明确随机的易耗品备件和安装修理专用工具的数量。若为成套供应的产品,需明确成套的供应范围,详细列出成套设备清单。 建筑材料在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自然损耗,如挥发、飞散、干燥、风化、潮解、破碎、漏损等,在装卸操作或检验环节中换装、拆包检查等也都会造成物资数量的减少,这些都属于途中自然减量。另外有些情况不能作为自然减量,如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非常损失,由于工作失职和管理造成的失误等,因此,为了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一般建筑材料的购销合同中,应列明每次交货时允许的交货数量与订购数量之间的合理磅差、自然损耗的计算方法,以及最终的合理尾差范围。 2、订购产品的交付 l)产品的交付方式 订购物资或产品的供应方式,可以分为采购方到合同约定地点自提货物和供货方负责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两大类,而供货方送货又可细分为将货物负责送抵现场或委托运输部门代运两种形式。为了明确货物的运输责任,应在相应条款内写明所采用的交(提)货方式、交(接)货物的地点、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的名称。由于工程用料数量大、体积大、品种繁杂、时间性较强,当事人应采取合理的交付方式,明确交货地点、以便及时、准确、安全、经济地履行合同。运输方式可分为: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及海上运输等,一般由采购方在合同签订时提出采取哪一种运输方式。 2)交货期限 货物的交(提)货期限,是指货物交接的具体时间要求。它不仅关系到合同是否按期履行,还可能会出现货物意外灭失或损坏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合同内应对交(提)货期限写明月份或更具体的时间(如旬、日)。如果合同内规定分批交货,还需注明各批次交货的时间,以便明确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判定是否按期交货或提货,依照约定的交(提)货方式不同,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供货方送货到现场的交货日期,以采购方接收货物时在货单上签收的日期为准。 (2) 供货方负责代运货物,以发货时承运部门签发货单上的戳记日期为准。 (3) 采购方自提产品,以供货方通知提货的日期为准。但在供货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对方合理预留必要的途中时间。 实际交(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期限,都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提)货,由有关方承担相应责任。 3)产品包装 产品的包装是保护材料在储运过程中免受损坏不可缺少的环节。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有关规定:凡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对包装有技术规定的产品,应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技术规定的类型、规格、容量、印刷标志,以及产品的盛放、衬垫、封袋方法等要求执行。无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规定可循的某些专用产品,双方应在合同内议定包装方法,应保证材料包装适合材料的运输方式,并根据材料特点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等的保护措施。除特殊情况外,包装材料一般由供货方负责并包括在产品价格内,不得向采购方另行收取费用。如果采购方对包装提出特殊要求时,双方应在合同内商定,超过原标准费用部分,由采购方承担。反之,若议定的包装标准低于有关规定标准时,应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对于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材料,或使用一次后还可以加工利用的包装物,双方应协商回收办法。该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可以采用如下两种形式之一: (1) 押金回收,适用于专用的包装物,如电缆卷筒、集装箱、大中型木箱等。 (2) 折价回收,适用于可以再次利用的包装器材,如油漆桶、麻袋、玻璃瓶等。 回收办法中还要明确规定回收品的质量、回收价格、回收期限和验收办法等事项。 3、产品验收 合同内应对验收明确以下几方面问题。 1)验收依据 供货方交付产品时,可以作为双方验收依据的资料包括: (1) 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 (2) 供货方提供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及其他有关凭证。 (3) 合同内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标准名称。 (4) 产品合格证、检验单。 (5) 图纸、样品或其他技术证明文件。 (6) 双方当事人共同封存的样品。 2)验收内容 (1) 查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是否与供应合同及其他技术文件相符; (2) 设备的主机、配件是否齐全; (3) 包装是否完整、外表有无损坏; (4) 对需要化验的材料进行必要的物理化学检验; (5) 合同规定的其他需要检验事项。 3)验收方式 具体写明检验的内容和手段,以及检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对于抽样检查的产品,还应约定抽检的比例和取样的方法,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单位。 (1) 驻厂验收。即在制造时期,由采购方派人在供应的生产厂家进行材质检验。 (2) 提运验收。对于加工订制、市场采购和自提自运的物资,由提货人在提取产品时检验。 (3) 接运验收。由接运人员对到达的物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当场作出记录。 (4) 入库验收。这是大量采用的正式的验收方式,由仓库管理人员负责数量和外观检验。 4)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合同内应具体写明采购方对不合格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拒付货款的条件。在采购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检验情况,出具检验证明和对不符合规定产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凡因采购方使用、保管、保养不善原因导致的质量下降,供货方不承担责任。在接到采购方的书面异议通知后,供货方应在10天内(或合同商定的时间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采购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4、货款结算 产品的价格应在合同订立时明确定价。有国家定价的产品,应按国家定价执行;按规定应由国家定价但国家尚无定价的,其价格应报请物价主管部门批准;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可以由供需双方协商约定价格。合同内应明确规定以下各项内容。 1)办理结算的时间和手续 合同内首先需明确是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然后再约定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尤其对分批交货的物资,每批交付后应在多少天内支付货款也应明确注明。我国现行结算方式可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两种。现金结算只适用于成交货物数量少且金额小的购销合同;转账结算在异地之间进行,可分为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汇兑或限额结算等方法;转帐结算在同城市或同地区内进行,有支票、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和同城托收承付。 2)拒付货款条件 采购方有权部分或全部拒付货款的情况大致包括: (1) 交付货物的数量少于合同约定,拒付少交部分的货款。 (2) 有权拒付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部分货物的货款。 (3) 供货方交付的货物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且采购方不同意接收部分的货物,在承付期内可以拒付。 3)逾期付款的利息 合同内应规定采购方逾期付款应偿付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延期付款利率一般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 5、违约责任 在合同中,当事人应对违反合同所负的经济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1)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时,均应以违约金的形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国务院颁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对违约金的计算作出了明确规定,通用产品的违约金按违约部分货款总额的l%~5%计算;专用产品按违约部分货款总额的10%~30%计算。双方应通过协商,将具体采用的比例数写明在合同条款内。 2)供货方的违约责任 (1)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这类违约行为可能包括不能供货和不能按期供货两种情况,由于这两种错误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不同,因此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也不完全一样。 如果因供货方应承担责任原因导致不能全部或部分交货,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乘以不能交货部分货款计算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偿付采购方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修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使实际受到的损害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如施工承包人为了避免停工待料,不得不以较高价格紧急采购不能供应部分的货物而受到的价差损失等。 供货方不能按期交货的行为,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逾期交货和提前交货两种情况。只要发生供货方逾期交货的情况,即不论合同内规定由他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交接,还是采购方去自提,均要按合同约定依据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价计算违约金。对约定由采购方自提货物而不能按期交付时,若发生采购方的其他额外损失,这笔实际开支的费用也应由供货方承担。如采购方已按期派车到指定地点接收货物,而供货方又不能交付时,则派车损失应由供货方支付费用。发生逾期交货事件后,供货方还应在发货前与采购方就发货的有关事宜进行协商。采购方仍需要时,可继续发货照数补齐,并承担逾期付货责任;如果采购方认为已不再需要,有权在接到发货协商通知后的15天内,通知供货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但逾期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供货方继续发货。 对于提前交付货物的情况,属于约定由采购方自提货物的合同,采购方接到对方发出的提前提货通知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拒绝提前提货;对于供货方提前发运或交付的货物,采购方仍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而且对多交货部分,以及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在代为保管期内实际支出的保管、保养等费用由供货方承担。代为保管期内,不是因采购方保管不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仍由供货方负责。 (2)产品的质量缺陷。交付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如果采购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当采购方不同意使用时,由供货方负责包换或包修。不能修理或调换的产品,按供货方不能交货对待。 (3)供货方的运输责任。主要涉及包装责任和发运责任两个方面。合理的包装是安全运输的保障,供货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包装。凡因包装不符合规定而造成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坏或灭失,均由供货方负责赔偿。 供货方如果将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时,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对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供货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路线和运输工具发运货物,如果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变更运输工具或路线,要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3)采购方的违约责任 (1) 不按合同约定接受货物。合同签订以后或履行过程中,采购方要求中途退货,应向供货方支付按退货部分货款总额计算的违约金。对于实行供货方送货或代运的物资,采购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要承担由此造成的货物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合同约定为自提的产品,采购方不能按期提货,除需支付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延期付款的违约金之外,还应承担逾期提货时间内供货方实际发生的代为保管、保养费用。逾期提货,可能是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提货,也可能是已同意供货方逾期交付货物,而接到提货通知后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去提货两种情况。 (2) 逾期付款。采购方逾期付款,应按照合同内约定的计算办法,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 延误提供包装物。如果合同约定由采购方提供包装物,其未能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给对方而导致供货方不能按期发运时,除交货日期应予顺延外,还应比照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话,按中途退货处理。但此项规定,不适用于应由供货方提供多次使用包装物的回收情况。 (4) 货物交接地点错误的责任。不论是由于采购方在合同内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还是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及时将变更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通知对方,导致供货方送货或代运过程中不能顺利交接货物,所产生的后果均由采购方承担。责任范围包括:自行运到所需地点或承担供货方及运输部门按采购方要求改变交货地点的一切额外支出。 三、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 1、交货数量的允许增减范围 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发货数量与实际验收数量不符,或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约定的交货数量不符的情况,其原因可能是供货方的责任,也可能是运输部门的责任,或由于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前两种情况要追究有关方的责任,第三种情况则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通用的物资和材料规定了货物交接过程中允许的合理磅差和尾差界限,如果合同约定供应的货物无规定可循,也应在条款内约定合理的差额界限,以免交 接验收时发生合同争议。交付货物的数量在合理的尾差和磅差内,不按多交或少交对待,双方互不退补。超过界限范围时,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多交或少交部分的数量。 磅差是指供货方发运数量与实际验收数量之间的差额。其原因可能由于装运时的误差引起,也可能是运输途中货物发生物理、化学变化导致的自然增减量,以及装卸过程中的合理损耗。为了避免追究少量差额的原因是属于供货方责任,还是归于合理损耗,双方应在合同内明确约定合理磅差。尾差则是指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规定交货数量之间的正负差额。尤其当一次订购分批交货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供货方每次发运时为了凑足整车便于发送,可对发运数量酌情增减以便节约运费。合同内也要规定允许的尾差范围,通常对大宗货物以不超过订购数量的l%为限。 合同内对磅差和尾差规定出合理的界限范围,既可以划清责任,还可为供货方合理组织发运提供灵活变通的条件。如果超过合理范围,则按实际交货数量计算。不足部分由供货方补齐或退回不足部分的货款;采购方同意接受的多交付部分,进一步支付溢出数量货物的货款。但在计算多交或少交数量时,应按订购数量与实际交货数量比较,均不再考虑合理磅差和尾差因素。 2、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都必须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在未达成新的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应及时将自己的意图通知对方,对方也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15天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变更的内容可能涉及订购数量的增减、包装物标准的改变、交货时间和地点的变更等方面。采购方对合同内约定的订购数量不得少要或不要,否则要承担中途退货的责任。只有当供货方不能按期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影响工程使用时,采购方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成为不必要,才可以拒收货物,甚至解除合同关系。如果采购方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40天通知供货方,以便供货方修改发运计划和组织运输工具。迟于上述规定期限,双方应当立即协商处理。如果已不可能变更或变更后会发生额外费用支出,其后果均应由采购方负责。 3、货物的交接管理 1)采购方自提货物 采购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接到供货方发出的提货通知后,到指定地点提货。采购方如果不能按时提货,应承担逾期提货的违约责任。当供货方早于合同约定日期发出提货通知时,采购方可根据施工的实际需要和仓储保管能力,决定是否按通知的时间提前提货,他有权拒绝提前提货,也可以按通知时间提货后仍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 2)供货方负责送货到指定地点 货物的运输费用由采购方承担,但应在合同内写明是由供货方送货到现场还是代运,因为这两种方式判定供货方是否按期履行合同的时间责任不一样。合同内约定采用代运方式 时,供货方必须根据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数量、到站、接货人等,按期编制运输作业计划,办理托运、装车(船)、查验等发货手续,并将货运单、合格证等交寄对方,以便采购方在指定车站或码头接货。如果因单证不齐导致采购方无法接货,由此造成的站场存储费和运输罚款等额外支出费用,应由供货方承担。 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交货的时间或数量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 交货时间与合同约定不符。提前交货时,采购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并有权要求对方偿付代管期内实际支出的保管费用。逾期交货时,供货方在发运前应先发出协商通知。如采购方仍需要,供货方可照数补齐并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若采购方已不再需要,也应在接到供货方通知后15天内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逾期不予答复视为同意继续发货。 (2) 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供货方交付的数量多于合同约定,且采购方不同意接受时,可在承付期内拒付多交部分的货款和运杂费。合同双方在同一城市,采购方可以拒收多交部分;双方不在同一城市,采购方应先把货物接收下来并负责保管,然后将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在到货后的10天内通知对方。当供货方交付的数量少于合同约定时,采购方凭有关的合法证明在承付期内可以拒付少交部分的货款,也应在到货后的10天内将详情和处理意见通知对方,否则即被视为数量验收合格。供货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0天内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对方的处理意见。 4、货物的验收管理 1)验收方法 到货产品的验收,可分为数量验收和质量验收。 (1)数量验收的方法主要有: ① 衡量法。即根据各种物资不同的计量单位进行检尺、检斤,以衡量其长度、面积、体积、重量等,如胶管衡量其长度、钢板衡量其面积、木材衡量其体积、钢筋衡量其重量等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② 理论换算法。如管材等各种定尺、倍尺的金属材料,量测其直径和壁厚后,再按理论公式换算验收。换算依据为国家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换算标准。 ③ 查点法。采购定量包装的计件物资,只要查点到货数量即可。包装内的产品数量或重量应与包装物的标明一致,否则应由厂家或封装单位负责。 (2)质量验收的方法可以采用: ① 经验鉴别法,即通过目测、手触或以常用的检测工具量测后,判定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② 物理试验,根据对产品的性能检验目的,可以进行拉伸试验、压缩试验、冲击试验、金相试验及硬度试验等。 ③ 化学分析,即抽出一部分样品进行定性分析或定量分析的化学试验,以确定其内在质量。 2)责任划分 不论采用何种交接方式,采购方均应在合同约定由供货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内,对交付产品进行验收和试验。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设备,应在合同内约定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在此期限内,凡检测不合格的物资或设备,均由供货方负责。如果采购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使用、保管、保养不善而造成质量下降,供货方不再负责。 由供货方代运的货物,采购方在站场提货地点应与运输部门共同验货,以便发现灭失、短少、损坏等情况时,能及时分清责任。采购方接收后,运输部门不再负责。属于交运前出现的问题,由供货方负责;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运输部门负责。 (1)凭包装印记交接的货物。凡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但发货数量少于合同约定,属于供货方责任。采购方凭运输部门编制的记录证明,可以拒付短缺部分的货款,并在到货后10天内通知供货方,否则即视为验收无误。供货方接到通知后,也应于10天内答复,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即按少交货物论处。虽然件数相符,但重量、尺寸短缺,或实际重量与包装标明重量相符而包装内数量短缺,采购方可凭本单位的书面证明,拒付短缺部分的货款,亦应在到货后10天内通知对方。 封印脱落、损坏时,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情况,除能证明属于供货方责任外,均由运输部门负责。 (2)凭现状交接的货物。货物发生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情况,如果发生在交付运输部门前,由供货方负责;发生在运输过程中,由运输部门负责;发生在采购方接货-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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