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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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 46 -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二O一四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担保对象与条件 第三章 担保业务程序 第四章 担保申请与受理 第五章 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第六章 担保客户资信度评估 第七章 担保评审与决策 第八章 反担保措施 第九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章 担保收费 第十一章 在保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 担保项目风险分级管理 第十三章 债的追偿 第十四章 责任和罚则 第十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章 附 则 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规范公司的业务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及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所开展的业务范围内的所有融资担保、投资、咨询等业务。 公司所开展的业务范围是:为全县中小企业、两矿企业、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商品交易担保、特种担保等担保业务。开展担保配套的咨询、项目论证、财务代理等服务。 第三条、公司业务机构设立担保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和临时担保审查委员会。各部门职责分别为: (一)担保业务部负责负责担保业务(委托贷款)的受理及资料的收集、整理,预审和实地调查,并形成<担保业务评审报告>,并报风险管理部审核,经临时担保审查委员会审批后进行担保业务的具体实施。 (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担保项目行业准入、退出的核定;对申请担保企业的报审资料重点从法律的角度加以审核;负责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价、分类、责任认定;对反担保措施提出意见;负责代偿项目追偿配合、银行合作授信及担保项目的全程风险监控管理。 (三)综合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的核算与管理,对客户偿债能力、运营能力、赢利能力、发展能力等进行财务预测分析,并做好担保(委托贷款)项目承保、担保责任解除、担保追偿的资金收付;负责公司的文秘宣传、人事劳资、档案管理、综合接待、后勤保障、综合维稳、企业文化、教育培训等工作,防止发生安全和泄密事故。 (四)临时担保审查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审议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审议公司担保业务发展情况报告、风险管理状况报告及主要产品和重大担保项目的分析报告;审议担保业务新产品开发方案及其具体担保业务品种的增减和某一市场领域的进入或退出;审议担保业务市场营销及重点客户营销方案;审查公司对各类客户的年度综合授信担保额度;审议公司关于担保业务的授权方案;审查公司各类具体对外担保及合作等事项;审定担保风险四级分类结果;审议不良担保的代偿和追偿方案;审议主动代偿的有关事项;审议担保责任追究和担保坏账核销;审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要求临时担保审查委员会审议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公司对于所受理的融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及处理办法按照担保风险分类及有关风险管理、处理办法执行。 公司担保业务实行集体审查、分级审批、项目经理全程负责制。 第二章 担保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公司担保对象应当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履约能力的中小企业、两矿企业、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统称担保客户)。 公司优先为符合公司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担保及配套优质服务。 第七条、申请担保的客户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守信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要求等基本条件; (二)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已经按时办理年检手续; (三)有按期还本付息,解除担保贷款责任的履约能力; (四)产权明晰,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要的营运资金、经营场所与设施; (五)股份制公司对外权益性投资未超过净资产的20%,新建项目自有资金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一般规定为35%; (六)管理规范、经营稳健、资产与经营状况良好、经营与管理水平较高,经营效益与资信等级较好; (七)申请贷款委托担保的项目须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有一定科技含量、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项目,应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取得相关正式批准文件; (八)申请贷款委托担保的用途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金额适当,预期的销售收入和利润足以归还债务本息; (九)客户应拥有良好的产品销售网络或经营服务渠道,具有与融资规模相适应的销售或营业规模,拥有稳定的客户群和现金流; (十)能提供必要的、公司可接受的反担保措施。提供令担保方满意且符合安全边际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担保方主要负责人连带责任保证、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第三方信用保证、不动产与动产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股权、债权、经营权与无形资产等)质押、财务监控、项目收购与回购等多种合法有效组合反担保; (十一)按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文件及资料,接受担保评审与实地考察,愿承受办理担保评审收费和按标准缴纳担保费等融资成本; (十二)诚实信用、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未结法律诉讼,愿意接受贷款委托担保方我公司监管。在协议银行开立结算帐户,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接受协议银行和公司全过程监管,担保项目的业务实施接受公司的全过程监管,同意公司对项目的运作实施及调整进行跟踪和监管。 (十三)针对我县茶叶企业贷款委托担保除符合上述条件外,首先须有县内同行业企业保证担保。 第三章 担保业务程序 第八条、 担保业务程序如下: (一)、担保申请 (二)、受理立项 (三)、调查评审 (四)、核查审批 (五)、签约担保 (六)、保后监管 (七)、担保终结 (八)、担保追偿 (九)、档案管理 第四章 担保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客户申请担保需填写<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担保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证(国税、地税); 3、银行开户许可证; 3、法人代码证; 4、贷款卡及贷款卡打印单;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公司章程; 7、公司的住所证明(复印件); 8、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书; 9、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10、上月财务报表及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编报说明、审计报告附注等; 11、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申请借款和担保贷款的决议; 12、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资产资料及个人连带责任承诺书; 13、与担保和借款用途有关的购销合同、合作协议及其它资料等; 14、银行贷款意向函; 14、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情况表; 1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准文件、工程进度情况; 16、其它有关材料。 17、以上资料能够根据业务品种来确定需要。 (二)保证反担保第三人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证(国税、地税); 3、法人代码证; 4、银行开户许可证; 5、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 6、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7、公司章程; 8、银行资信证明; 9、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书; 10、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11、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资产资料及个人连带责任承诺书; 12、上月财务报表及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编报说明、审计报告附注等; 13、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对外担保的决议; 14、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情况表; 15、其它有关材料。 (三)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 1、抵押物、质物清单; 2、抵押物、质物所有权证明; 3、抵押物、质物评估资料; 4、保险单; 5、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6、抵押物、质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声明; 7、抵押物、质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抵押物、质物为国有企业的,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9、其它有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 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所提供资料要加盖单位公章; 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 4、公司受理项目人员可根据担保项目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筛选或添加。 第十条、企业担保受理的限制条件: (一)担保申请客户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申请流动资金融资担保的,担保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 70 %;申请固定资产融资担保的,担保额不超过整个项目投资的50%; (三)担保申请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 (四)担保申请企业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行业当地普遍标准率; (五)企业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 以上限制条件原则上不得突破;但遇特殊情况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需要灵活处理时,必须经担保业务审查委员会到会有表决权票数2/3(含)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对于担保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必须先上报总经理,并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才能受理。 第十二条、公司的项目经理为业务的第一责任人。在受理业务初期,项目经理须对所受理的业务必须按照公司的筛选程序;对于企业注册资金少、成立时间短(高科技企业除外);有效净资产少,无法提供反担保或担保,还款有难度;所处行业与国家产业政策、与环保相冲突的;小规模的纯商品流通企业等,以及融资金额在 50万元以下的融资项目,公司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公司担保业务部业务经理负责担保申请项目受理。企业到公司申请担保业务时,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和申报材料,核实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与企业洽商,审核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 业务人员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填写<担保业务受理审批表>,并附客户提交的申报材料,签署受理意见,经担保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立项。风险管理部对项目受理立项的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担保业务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实行项目A角和项目B角制度,项目 A角和项目B角由担保业务人员担任。对担保项目,由项目A角全面负责、负主要责任,项目B角协助项目A角工作、负次要责任,项目经理A、B角对担保项目的全过程负责。 第十五条、对正式受理项目,项目经理须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项目初审,对企业及项目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价。项目初审必须由项目A角和项目B角共同进行,以项目A角为主,对项目初审负全面责任,项目B角协助项目负责人工作。 项目初审完成后,项目经理撰写<担保业务调查评审报告>,填写<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并提出初审意见;当项目A角和项目B角意见有分歧时,项目B角必须在<担保业务调查评审报告>和<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上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六条、项目经公司总经理初审批准立项以后,公司可视情况在3个工作日给担保申请人或银行发出<担保受理意向书>,通知申请人填写公司统一格式的<担保申请表>,并提供公司<申请担保所需资料清单>所列资料由公司进行调查评审,同时由担保申请人到拟贷款银行联系办理贷款事宜。 公司经初审不同意立项担保的项目,受理项目经理要详细告之申请人。 第五章 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第十七条、项目初审主要是经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融资担保项目、项目客户及反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经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最后综合性的评定和结论——<担保业务调查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项目经理在受理客户的业务资料后,先必须审核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 (一)资料的真实性是:所提供的资料必须是依据真实的、客观存在的经济事件的发生而记载的客观事实。 (二)资料的合法性是:资料的取得及记载必须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途径得出的结论。 (三) 资料的时效性是:所提供的资料有时效的必须在法律所规定的有效期内。 第十九条、资料审核是对申请担保客户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信息不但来源于企业,还应从与企业和项目有关的管理部门、金融、财税、供应商、用户等单位取得。对资料审核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补充、核实之处以及发现的漏洞、疑点,应作为实地调查工作的重点。 第二十条、资料审核要点: (一)按本规程第九条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求提供的文件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年检; (二)各有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经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是否合法。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有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对反担保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质押物的权属是否明晰。 第二十一条、项目初审过程中,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到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至少要进行一次,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可根据具体情况参与调查。 第二十二条、实地调查要点: (一)访问企业,会见有关当事人,了解企业和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情况;了解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主要是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技术专长、经营决策、市场开拓、遵纪守法等方面),了解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二)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材料,要求企业提供原件核对; (三)考察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经过走、看、问,判断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对财务报表的调查审核,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主要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1、了解企业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按会计准则记帐; 2、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并有效执行; 3、经过采取抽查大项的方式,审核企业是否做到了帐表、帐帐、帐证、帐实四相符,核实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 4、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部分; 5、企业的或有损失和或有负债情况。 6、核实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重点审核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银行借款、应收账款、销售收入等主要会计科目; (五)察看抵押物、质押物。以房地产抵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的面积、用途、结构、竣工时间、原值和净值、周边环境等;以动产抵押、质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质押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用途等;以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的,要察看权利凭证的原件,识别真假,必要时请有关部门鉴定。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理应对所经办的项目在核实资料的实地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陈述出调查结论。 综合分析以下五个方面: (一)借款人(融资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清偿债务意愿及是否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二)经济环境对融资担保项目和项目承担企业的影响,主要包括:项目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经济寿命周期,技术、工艺先进程度,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能力,市场风险程度和政府管制程度等; (三)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经过财务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借款人的未来发展趋势。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 1、偿债能力 (财务杠杆比率、流动比率); 2、盈利能力(盈利比率); 3、营运能力(效率比率); 4、资产质量; 5、资金结构; 6、预测近三年的发展趋势。 现金流量分析是要预计在未来的还款期间内,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偿还银行借款。 (四)反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重点分析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质押是否合法合规,与抵押物、质物的流动性相关的预期变现难易程度、交易成本和价格的稳定性及可预见性。 (五)基本风险分析及风险化解措施。 第二十四条、项目初审结束,项目经理须向担保业务审查委员会提交<担保业务调查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为: 一、客户评价: (一)基本情况: 1、概况; 2、股东构成; 3、主要负责人简历; 4、与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 5、关联交易; 6、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二)信用等级: 1、市场竞争力分析; 2、流动性分析; 3、企业管理水平分析; 4、基本风险度分析; (三)信用量分析: 1、资金需求量分析; 2、资金来源量分析; 3、信用需求量分析; 4、信用量测算、分析; 5、客户授信总量确定; (四)客户评价总结。 二、担保业务评价: (一)担保业务基本情况; (二)与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 (三)借款用途及还款资金来源; (四)融资及担保额度的合理性分析; (五)融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及还款来源; (六)担保业务的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 (七)企业的综合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反担保意见和建议; (九)业务调查意见和建议。 三、反担保评价: (一)反担保物及反担保方式的评价分析; (二)信用担保评价分析; (三)财务监管措施分析; (四)评价结论。 第二十五条、项目初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有不良信用记录、出具虚假资料、重大经济决策失误、所处行业和环境不佳、违法乱纪问题、评估等价值认定严重失实、企业关系人意见不统一、经济纠纷等,或者企业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等影响到初审工作继续进行时,项目经理应在<担保(委托贷款)业务审查审批表>上签注初审终止意见,并附详细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终止项目。 若因企业要求暂缓处理或不能提供某些重要资料等,以致影响初审工作的,项目经理可在<担保业务审查受理表>中出具暂缓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予以暂缓处理。 项目初审过程中发现有与人民银行信用报告书不符合的内容,如不良记录、遗漏记录、关联记录等,担保业务部将其录入”担保客户信息库”,并抄送风险部备案;风险部同时应将其报告给人民银行征信局,督促人民银行征信局将其补录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二十六条、项目初审工作从正式受理开始在本县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超过上述时间的,项目经理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部门负责人应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六章 担保客户资信度评估 第二十七条、担保客户资信度评估为<客户评价报告>中客户评估与分析的技术方法。 第二十八条、担保申请人资信评估指标参照表①、②执行。 表①: 项目 评分标准 项目 评分标准 项目 评分标准 (一)市场竞争力C 20 (4)<100% 0 (2)一般 3 1.经营环境 5 2.速动比率 5 (3)不合格 0 (1)好 5 (1)≥100% 5 4.到期贷款偿还率 5 (2)一般 2 (2)≥60% 4 (1)=100% 5 (3)差 0 (3)≥20% 2 (2)≥80% 4 2.经营设施先进性 5 (4)<20% 0 (3)≥60% 3 (1)优良 5 3.应收帐款周转率 5 (4)≥50% 1 (2)良好 4 (1)合格 5 (5)<50% 0 (3)较好 3 (2)一般 3 (四)其它 20 (4)一般 2 (3)不合格 0 1.资产负债率 5 (5) 差 0 4.利息保障倍数 5 (1)≤30% 5 3.质量管理体系 5 (1)合格 5 (2)≤50% 4 (1)优良 5 (2)一般 3 (3)≤60% 2 (2)良好 4 (3)不合格 0 (4)>60% 0 (3)较好 3 (三)管理水平M 20 2.销售收入 5 (4)一般 1 1.主要领导人素质 5 (1)稳定 5 (5) 差 0 (1)优良 5 (2)一般 3 4.市场拓展与销售 5 (2)良好 4 (3)不稳定 0 (1)优良 5 (3)较好 3 3.行业前景 5 (2)良好 4 (4)一般 2 (1)良好 5 (3)较好 3 (5) 差 0 (2)较好 3 (4)一般 1 2.管理结构 5 (3)一般 1 (5) 差 0 (1)合理 5 (4) 差 0 (二)流动性L 20 (2)较好 4 4.重大事项影响度 5 1.流动比率 5 (3)一般 2 (1)无 5 (1)≥200% 5 (4)不合理 0 (2)一般 3 (2)≥160% 4 3.资产报酬率 5 (3)有 0 (3)≥100% 2 (1)合格 5 合计 80 表②:担保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信用等级 得分S 市场竞争力得分C 流动性得分L 管理水平得分M 其它 说明 AAA 70≤S 15≤C 12≤L 15≤M 不限定 单项不满足条件下调一级 AA 60≤S<70 12≤C 10≤L 12≤M 不限定 A 50≤S<60 9≤C 8≤L 9≤M 不限定 BBB 45≤S<50 不限定 不限定 不限定 不限定 BB 40≤S<45 不限定 不限定 不限定 不限定 B S<40 不限定 不限定 不限定 不限定 F 不符合同家环境保护保护政策、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的客户,或担保贷款分类结果为可疑和损失类的客户。 第二十九条、客户信用量测算评价方法 授信控制量测算计算公式: CL=L+1/3×(K×V-P)×E= 万元 注:CL表示授信控制量; L为客户当前在银行全部信用总额; K为行业目标杠杆比率,根据不同的行业确定(见附件) V为根据客户信用等级确定的企业目标杠杆比率系数,具体见下表: 信用等级 AAA AA A BBB BB B 调节系数 V 1 0.97 0.94 0.88 0.84 0.8 P为财务杠杆比率=资产负债率/(1-资产负债率); E=净资产-可认定的其它已损耗的资产(即有效净资产); 各行业满意值和不允许值见风险管理部提供的附表; 原则上信用等级评定在A级以下客户不得提供担保(委托贷款)。 第七章 担保评审与决策 第三十条、担保项目的评审包括部门审核和会议评审。 第三十一条、担保业务部初审合格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项目经理将该项目所有资料连同初审报告交公司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在受理后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最迟在提请召开担保业务审查会议前一天)提出审核意见(包括法律意见书)。必要时(担保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担保项目,或虽不足1000万元但认为有必要的)可提请召开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和评议。 第三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作为公司业务风险控制与监督工作机构,可吸收业务部门骨干、法律和会计专业人员参加业务审核。 第三十三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的审核重点是对业务部提供的资料加以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申请担保企业的报审资料重点从法律的角度加以审核; (二)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价; (三)对反担保措施提出意见; (四)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核; (五)对申请担保企业及项目的还款计划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专家委员会聘请法律、会计、经济、金融和技术专业领域专家组成,负责为公司重大和疑难业务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将提出的审核意见填写在<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的风险管理部意见栏内,并提请召开担保业务审查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担保业务审查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部门经理、担保部门经理及其它风控人员等组成,主任委员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担任,秘书由担保业务审查委员会指定。 第三十七条、担保业务审查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项目经理应于会前两天将经风险管理部审核的项目资料(含风险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发送给与会的每位委员,并由担保业务审查委员会秘书通知以下人员参加: (一)审查委员会委员; (二)项目A角、项目B角; (三)审查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与会的其它人员。 第三十八条、担保业务审查委员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必须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若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会议,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委员未达应参加会议委员人数三分之二的,则会议不能进行; (二)由项目A角报告项目内容、初步审核意见和部门意见,项目B角作补充说明; (三)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陈述内审意见,进行专家委员会咨询的项目由秘书代表专家委员会陈述专家咨询意见; (四)委员会成员和参加会议人员质疑,项目A角和项目B角答疑; (五)与会委员从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六)主任委员综合与会大多数人的意见后提出总结性评审意见; (七)对因资料不全或资料不能说明问题而导致委员会对项目内容不能做出判断时,委员会提出需补充和进一步补充资料和落实情况的,主任委员可决定暂缓审议,并由担保业务部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经理加以落实; (八)会议评审采取实名票决制,由担保业务审查委员会秘书制作会议表决票,与会委员须在表决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或”续议”意见并签名,2/3(含)以上的到会委员同意视为项目经过评审;担保业务审查会委员同意票数不足到会有表决权票数2/3含)以上但同意和续议票数之和达到2/3(含)以上的视为续议项目,不同意票数达到2/3(含)以上的视为否决项目。主任委员不参加投票表决,但享有一票否决权。 会议结束后,由担保业务审查委员会秘书制作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对项目的意见和主任委员最后综合意见)。 (九)担保业务部根据会议纪要意见填写<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的相关评审意见栏,并提请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有权根据自己在审保会签署的意见而进行审批,但无权否决审保会经过的项目。公司总经理有权否决担保业务审查委员会同意的担保项目。按审批权限须经董事会审批的项目,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经过,由董事长审批。 第三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的项目须进行续议,但续议仅限一次。 (一)公司担保业务审查委员会否决但总经理或董事长或董事会决定复议的项目,对于决定复议的项目,按初审程序办理; (二)上次审查委员会决定暂缓审议的项目和续议的项目; (三)自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三个月至六个月才办理手续的项目,由风险管理部复审后,按原决策程序办理;超过六个月才办理手续的项目,按初审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公司担保业务审批权限: (一)担保项目按照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内部授权进行审批; (二)担保费原则上按照公司内部的收费标准执行,确实需要优惠的按照公司对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内部授权执行。 第四十一条、在审批权限内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报经董事长批准的,可签署意见后报董事长批准。对公司担保业务审查委员会审议否决的项目,总经理、董事长和董事会均有权提请复议,但不能直接作出”同意担保”的决定。 第八章 反担保措施 第四十二条、对于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必须落实办理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质押、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等;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第四十三条、 客户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的规定执行,并按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楼宇按揭抵押,抵押率(按楼价计算)不高于60%;用可转让动产抵押(按净值计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不高于50%;股权、债券、营运车牌质押,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 第四十五条、 主要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时,反担保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二)企业有效净资产扣除二分之一已对外担保余额不低于反担保(保证)金额的二倍;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四)连续两年盈利; (五)企业在承保期必须参加财产保险。 第四十六条、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个人反担保及保证金留置为担保项目保证措施的附加条件,保证金原则上按照担保额的5%-10%预交,具体由公司与被担保企业协商后,按照风险可控的程度确定比例,依据公司有关收取比例标准,报相应审批权限有权审批机构确定,并在<委托担保协议>中明确。 第四十七条、项目经理负责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和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抵(质)押登记资料包括:主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等。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后,应取得抵(质)押登记部门发放的<她项权利证书>或经抵(质)押登记部门签章的<抵(质)押登记表>等证明文件。 第九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四十八条、 项目正式批准后,项目经理应确认贷款银行的承贷情况,并通知担保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签发的同意为担保、申请人担保(委托贷款)的通知书; (二)缴纳担保费用的金额、付款期限和方式; (三)办理担保手续应备资料和其它准备工作。 第四十九条、 经公司正式批准及贷款银行承贷的担保项目,公司可向贷款银行签发<担保意向函>。 第五十条、 由项目A角具体负责经办担保(委托贷款)合同签约手续,签约内容和程序如下: (一)填写<委托担保协议>、<抵押反担保合同>或<质押反担保合同>或<反担保保证>、<保证合同>、<保证反担保函>等法律合同文本及其它须准备的法律文书; (二)审核并验收担保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法律文件及凭证的原件; (三)由项目经理B角、风险管理部(法律顾问)审核上述合同文本,对需要调整和修改的合同条款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谈判,将经风险管理部(包括法律顾问)审核的修改意见填写在<法律性文件审查表>中,报公司总经理审定; (四)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与担保申请人、反担保人签订<委托担保协议>、<抵押反担保合同>或<质押反担保合同>或<反担保保证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保证反担保函>等法律合同文本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文书; (五)项目经理签署<评审费、担保(委托贷款)费、保证金收取审批表>及<费用收取通知单>,经审批后交公司财务部门,并向担保(委托贷款)申请人收取相关费用; (六)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与委托贷款申请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及与贷款申请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七)公司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项目经理须取回已生效的<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保证合同>、借款借据、银行承兑汇票原件或复印件; (八)担保合同签订须注意的事项: 1、与担保申请人、反担保人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须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的”其它约定"要注明”与本合同的保证人与借款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保证人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收到保证人的书面通知后,才能向借款人放款”; 2、与抵(质)押人签订的 <反担保(担保)抵(质)押合同>一般情况下,抵(质)押期限要长于借款期限6个月以上,保险期限要长于借款期限3个月,投保总值不得低于抵押物、质物总值,保单要注明我公司为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保单正本须存放我公司; 3、涉及到担保(委托贷款)申请人及反担保(担保)人股东代表、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共有人、反担保(担保)人(自然人)等签字盖章的情况,当事人必须当面签字、盖章,项目经理(项目A角和项目B角)必须在现场。 第五十一条、 项目经理办理完担保签约手续后的项目资料移交综合财务部档案管理员统一归档管理。重要合同和证件,包括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等须单独管理。 第十章 担保收费 第五十二条、 担保收费包括评审费和担保费。凡公司受理的项目均须按规定收取评审费;凡公司办理担保的项目都要收取担保费。 第五十三条、担保费收取标准按以下执行: 贷款担保费率,原则上按照担保贷款所签订的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利率的50%确定,最低不低于基准利率的40%;其它融资担保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和以上标准执行。具体费率由审保委员会在评审项目时审核,并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五十四条、公司担保费总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以下,依照公司收费标准执;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规定标准和第五十三、第五十四条的范围内适当进行调整,但须经总经理以上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审批。 第五十五条、担保费原则上应在与融资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之前一次性收取,担保额度超过 万元、而且担保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能够按每半年度预收一次,但第一次收取不得低于一年期应收担保费。若逾期支付,按每天万分之六加收滞纳金。 第五十六条、客户在签署<委托担保协议>时,项目经理要让企业确认担保收费率和担保收费金额。担保收费由项目经理A角负责计算和催缴,B角复核,公司财务人员负责核实和收款。 担保责任解除后,项目经理根据实际承保金额和时间计算担保费,经综合财务部复核并与担保申请人核对一致后,对担保未发生以及实收担保费超过应收担保费的,应予退款;预交担保费不足的应补收费用。 第五十七条、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能够担保投资方式获取被担保企业优先认股权,具体在<委托担保(委托贷款)协议>中由双方约定。 第十一章 在保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担保业务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一)当项目经理接到企业申请时,应独立审查,认为符合担保条件时,方可上报部门负责人审批立项,并对所推荐的项目负责。其责任为:负责审查被保企业上报的文件资料;审查被保企业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负责审查被保企业的反担保措施;负责配合担保代偿资金的回收工作。 (二)项目经理应全程监控企业资金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督促被保企业按担保合同约定,每月报送财务报表;被保企业有重大变更情况,项目经理要及时上报;发现被保企业有违约现象,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并及时汇报。 (三)项目经理在担保期限到期前30天,负责向被保企业发出通知,督促被保企业按期执行还贷计划,并及时与贷款银行联系。 (四)银行提出代偿后,项目经理应核实情况,并及时上报。担保公司-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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