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公司外部治理机制比较研究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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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公司外部治理机制比较研究报告 42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中日公司外部治理机制比较研究 ——以上市公司为中心的展开* 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博士后 田昆儒 基于对公司治理的客体与主体的分析,公司治理过程按照公司治理权力是否来自公司出资者所有权与<公司法>直接赋予,可分为公司内部治理和公司外部治理。 李维安等著:<公司治理>,南开大学出版社 ,P36页。 一般,公司内部治理是指按照<公司法>所确定的法人治理结构对公司进行的治理。 李维安等著:<公司治理>,南开大学出版社 ,P36页。 而来源于债权人、雇员(劳动者)、供应商、消费者等利害相关者的治理构成公司外部治理。 一、 中国公司外部治理机制 众所周知,公司治理的前提是公司产权明晰。公司的核心权力是由股权派生而来的,因此,股权关系明确界定、出资份额的明确划分是建立公司治理机制的基本前提。中国的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大多都有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家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且流通股比例相对偏低,机构投资者极不发达。这样就决定了中国公司外部治理具有一定的特色。 (一)一股独大:中国公司治理的特定股权结构 1.大多数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家处于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 中国的大多数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家处于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在股权结构上的突出表现就是:”一股独大”。 1993至1999年中国上市公司国家股所占比重的情况如表1”国家股比例”所示。经过表1可看出,各年度国家股均占绝正确数额,有些年度的国家股占近50%(1993年度),最低的年度1997年也占32%。另外,需要指出,发起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中基本上也属于国有性质。能够说,在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国家股”一股独大”现象十分明显。 表1:国家股的比例 资料来源:(张为国:股权结构、关联交易和公司治理, 南开大学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论文) 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公司的治理体现出以下问题:首先在公司治理上形不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因此,经常会出现大股东资本不到位,如上市公司中的康赛公司1999年度报告显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1998年配股中虚假出资,其应缴的6874.95万元配股款系从公司所收社会公众股配股款中借出的,其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虚假出资行为。另外,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美尔雅、三九医药等上市公司的资金大量被其母公司或控股公司所占用。其次,由于独特的股权结构,使得许多上市在财务上与大股东不分开,或者上市公司利用关联和非常交易操纵财务数据。第三,由于中国上市公司的特定股权结构,使得众多公司不分配股利或不派现,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不是以全体股东的利益为准,而是以派出单位的意志为准,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股东和其它利害关系者的利益。在公司治理上体现不出权力制衡,更谈不利公司决策的科学化。 2.流通股比例偏低 中国的上市公司在国有股占绝对或相对控股的前提下,还表现出流通股的比例偏低的特征。根据统计资料表1、表2、表3、表4表明,中国上市公司中,流通股比例一般占总股本的三分之一弱,既使是流通市值最高的年度1995、1996和1999三个年度也仅占总市值的35%左右,也就是说,中国上市公司中有三分之二强的股份为非流通股份,1993年非流通股份更是超过了70%。 表2:中国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 资料来源:(张为国:股权结构、关联交易和公司治理, 南开大学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论文) 表3:各类股份增量的结构 资料来源:(张为国:股权结构、关联交易和公司治理, 南开大学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论文) 表4:流通股市值占总市值的比例 资料来源:(张为国:股权结构、关联交易和公司治理,南开大学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论文) 由于中国上市公司中的可流通股份比重较小,因此,在公司治理上就表现为来自出资者的约束严重弱化,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没有其代表者。再加之,中国股票上市的非市场性因素较强,因此流通股的利益(特别是社会公众股)经常受到侵害。由于大量非流通股的存在,使得许多上市公司在公司决策、信息披露等重大公司治理问题上经常出现不正常行为。 3.机构投资者不发达 从世界范围上来看,作为大股东的代表,近几年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地扮演起安定股东的角色,并表现出”关系型投资”的趋势。简单地说,就是进行长期投资,并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虽然机构投资者平时对公司治理不甚关心,主要追求股票的投资回报,但它比散户更有能力也有激励去关心自己所投资公司的治理状况,如有能力广泛收集信息并派人员参加股东大会等,特别是所投资的公司出现问题时,机构投资者能够行动起来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 李维安等著:<公司治理>,南开大学出版社 ,P127页。 但中国的资本市场由于时间较短,发育还不够成熟,机构投资者的规模较小,在证券市场上所占的比重不大,当前还难以承担起公司治理的重任。从表5基金A股交易量占A股成交量和表6基金持的A股市值的比重能够看出,中国的基金至1999年在A股总成交量中的比重也仅为3.31%,市值仅占4.17%。中国机构投资者的力量对上市公司的治理当前还难以形成制衡机制,但也应看到,机构投资者在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愈加明显。从中国机构投资者的增长速度来看,发展较快,1999年交易量是1998年的近5倍;其A股总流通市值,1999年是1998年的近2倍,所占的比重也在不断提高。 表5:基金A股交易量占A股成交量的比重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整理。 表6:基金持的A股市值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整理。 (二)中国利害关系者的治理机制 利害相关者一般是债权人、雇员(劳动者)、供应商、消费者、国家等与公司利益相关集团的泛称。利害相关者与一般的股东不同,该利害集团虽然不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但其利益与公司直接相关,她们经常依据法律或有关章程在公司治理参与其治理,因此,利害关系者会构成了公司的外部治理。应当指出,利害相关者它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当公司被不恰当地决策与经营,而内部人治理又无能为力、治理缺乏效率时,外部治理将控制内部人控制,出现更换董事长、总经理、接管公司等情形。 李维安等著:<公司治理>,南开大学出版社 ,P36页。 从中国公司治理的现状来看,利害关系者的治理机制主要来自政府、债权人和劳动者。 1.政府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 在中国公司外部治理问题上,政府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众所周知,大多数中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国有股占有绝对或相对控股的地位,鉴于中国公司这一的特定股权所决定,政府具有双重性,即它一方面代表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内部治理的作用,同时又作为资本市场或证券市场的监督者,经过信息披露等法规的制定来担任公司外部治理的角色。能够说,中国公司治理的模式属于政府主导型模式。 在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中,政府作为大股东代表,其作用更多地表现为外部治理。这种作用并不是经过市场机制体现出来的,而是表现为其对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命权、对企业重大决策的审批权和对经营管理者的经营活动的外部监督约束权(如外派财务总监、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等)。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 的调查表明,从1979年改革开放到现在,政府指派产生一直是选拔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主要方式,比重为76%——80%左右。即使已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公司也是如此,国家体改委试点办公室对30家公司制试点企业的调查表明,由董事会起决定作用而产生的总经理占30%,由政府或主管部门起主导作用产生的总经理占70%(邹东涛等,1998)。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 )的调查还表明,对于国有和集体企业而言,最能有效监督约束企业经营者行为的部门是上级政府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 从中国情况来看,政府作为公司外部治理的重要方面,应主要经过法律法规的手段来约束公司行为,或依据制定公司治理原则来对公司治理发挥作用。据资料统计,至 ,已有8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制定了自己的公司治理原则。 李维安等著:<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与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P86页。 但中国政府至今还没有制定官方的公司治理原则。证券管理机构,特别是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虽然制定了不少上市公司治理方面的规则和信息披露的法规,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了多方面规范,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在体系和内容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不能满足现代公司治理的要求。 2.中国债权人治理机制并不存在 债权人是公司借入资本即债权的所有者。债权与股权不同:第一,债权的义务人(即债务人)必须是特定的;第二,债权必须要由特定的债务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用自己的资产或劳务偿付。债权人和公司是一种合同关系,包括正式合同和非正式合同。从理论上讲,由于债权人要承担本息到期无法收回或不能全部收回的风险,因此债权人和股东一样,在公司治理上,债权人有权对公司进行监督权,并在非常情况下(如破产清算时)拥有控制权。 从中国公司的债务情况来看,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局对12.4万家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料的分析,截止到1994年8月31日,这些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为75.1%,若扣除资产中的挂帐,实际资产负债率达到83.3%,比1980年的18.7%高64.6%。18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考虑资产损失和潜亏挂帐后为89.9%。 杜厚文 胡乃武 杨瑞龙: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报告(1996---1997)<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页。 另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的一项研究报告资料显示,在其所进行的抽样调查41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和29家国有小型企业中,平均资产负债率为71.1%,在总负债中,银行借款占74.4%。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国有企业债务重组与银行资产保全>,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以上资料说明,中国企业不但资产负债率高,同时也表明企业债务中绝大部分是欠银行的,银行是企业的第一大债权人,能够说,银行这一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是必要的,而且对公司良好治理结构和机制的形成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从中国现实情况来看,债权人作为公司外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在公司治理中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或者能够说,中国债权人治理机制并不存在。只因此会出现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两点:一是中国的银行债权无法转变为股权。按照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而企业所欠债务70%以上是商业银行的,这也就意味着该部分债权无法转化为股权,不然的话就是违反法律。因此,银行作为最大的债权除按贷款协议扣押其低押担保外,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公司治理。其二,负债中还有不少企业是拖欠国家的税款,这部分按现行税法更不可能股权化。国家的税务机关也不可能作为公司治理的主体而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考察,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虽然按照<破产法>的规定,银行作为债权人能够经过法院要求债务公司破产清偿债务,问题在于,公司破产以后对任何一方都没有好处,实例证明了这一点。中国最大的破产案黑龙江阿城糖厂破产后一般债权人没有分到一分钱。天津渤海啤酒厂因经营问题,于1994年6月被天津市高级法院宣布破产,并于1995年1月被强行拍卖。天津市高级法院宣告渤海啤酒厂破产后,登记债权人83户,债权申报额超过2亿元,经法院认定的有效债权为18426.3万元,占全部债权额的98.72%,其中银行和天津市信托投资公司所占金额为92.68%。渤海啤酒厂经过拍卖,共获所得5400万元,其中26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用于安排职工,余下的2800万元,除优先偿还1992年由政府干预下取得的1198万元抵押贷款外,一般债权人只分到9%。蒙受损失最大的是一般债权人,即国有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 田昆儒:<企业产权会计论>,经济科学出版社 ,P193页。 总之,在中国,债权人作为外部治理的重要因素并没有形成公司治理的有效机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劳动者治理机制极为弱化 劳动者,即公司员工作为公司人力资产的所有者,在现代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她们作为公司重要的资源和人力资产的所有者,应享有所有权。具体地说,应具有以下权利:(1)剩余索取权。公司员工在按劳动合同和其它规定得到工新报酬的同时,有权以奖金或其它形式参与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2)剩余控制权。公司决策对公司员工的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因此,员工应享有一部分剩余控制权,一旦某些决策损害自身利益便于及时采取措施。(3)监督权。公司员工作为内部所有者(人力资产所有者),了解公司真实情况,掌握真实信息,能有效行使监督职能。(4)管理权。从人力资产所有者的意义上说,员工是公司的主人。因此,应享有一定的管理权,如提供合理化建议、自主管理、共同决策等。 李维安等著:<公司治理>,南开大学出版社 ,P101页。 从当前中国公司外部治理的现状来看,劳动者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决策,并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法律和法规上也规定员工享有管理权、监督权等公司治理的义务和职责。但在很多公司治理实践中,劳动者的权利还是比较弱化。 (三)中国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制度 1.中国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基本规范及问题 在经济活动中,信息披露不但影响着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和决策,同时也会影响到债权人等利害关系者。由于信息披露受多种因素制约,因此,世界各国都致力于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只有信息披露制度科学合理,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经济活动的透明度,使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的判断和科学的决策,进而全面维护经济活动中各主体的利益。 李维安等著:<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与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P160页。 实践证明,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成败。一个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公司进行监督的典型特征,是股东具有行使表决权能力的关键。资本(股票)市场活跃国家的经验表明,信息披露也是影响公司行为和保护潜在投资者利益的有力工具。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吸引资金,维持对资本市场的信心。股东和潜在投资者需要得到定期的、可靠的、可比的、足够详细的信息,从而使她们能对经理层是否称职作出评价,并对股票的价值评估、持有和表决作出有根据的决策。信息短缺且条理不清会影响市场的运作能力,增加资本成本,并导致资源配置不当。 田昆儒: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 南开大学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论文。 从当前来看,中国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近些年虽然越来越受到重视,就总体而言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中国政府尚未制定<中国公司治理原则>,因此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在各公司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对中国的上市公司而言,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均执行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这些法规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1)入市报告:包括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披露的有关信息。( 2)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3)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收购与合并公告等。 从理论与现实的角度能够看出,中国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还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公司治理的需要。另外,中国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以上市公司为例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近几年来,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进程的加快,上市公司数量迅速增加,同时违规现象也在大量增加,信息严重失真己成为一种社会公害。近年来,由中国证监会查处的违规事件就达100多起,是1992—1995年总数的5倍多,而几乎所有违规的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都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如伪造有关上市申请材料,骗取上市资格,隐瞒事实真相,利润预测失实,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多种方式来粉饰财务报表,骗取投资者的信任。 栾祖盛:<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范问题研究>,博士论文 。 能够说,中国公司的信息披露在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等方面均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要,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2.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核心:财务会计信息 从中国关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要求来看,可分为三部分内容:一是财务会计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股权结构及其变动、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主要被用来评价公司的获利能力和经营状况。二是审计信息,包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监事会报告、内部控制制度评估等,该方面信息主要用于评价财务会计信息的可信度及公司治理制衡状况。三是非财务会计信息,包括公司经营状况、公共政策、风险预测、公司治理结构及原则、有关人员薪金等,非财务信息主要被用来评价公司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一般,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从需求层次和受托责任上又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经营者向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二是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进行信息披露或说明责任;三是公司(作为法人)向社会各利害关系者进行信息披露。但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日益分散化,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和公司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因为大量的小股东只能经过公司向社会披露的信息来进行决策,这些少数股权者无权或无意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及政策选择,”用脚投票”是其唯一经济的选择。鉴于上述的事实,不少国家都加大了公司向社会信息披露的管制,要求公司广泛地向社会披露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这不但针对潜在投资者和债权人,对小股东也有极大的益处。 田昆儒: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 南开大学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论文。 不过,从当前的情况来看,财务会计信息依然是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核心。中国也不例外,当前,中国公司治理方面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有:(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或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5)财务情况说明书;(6)各种财务会计报告附注;(7)各种会计政策运用的说明;(8)合并会计报表;(9)审计报告等。 财务会计信息作为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重点是由其性质所决定的。众所周知,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评价公司股票价值最直接的依据,也是其它经济决策在经济上的最终体现。任何投资者都会对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极为敏感,即使是有关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金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经常被用来作为评估其业绩的指标。在公司治理过程中,无论股东还是及其它利害关系者,都会对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相关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极为关注,人们经过对财务会计信息的分析可获得许多重要而有价值的结论,这些结论直接或间接地支持了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和行动。 二、日本公司外部治理机制 日本公司治理框架一般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组成。在日本,股东大会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真正发挥决策作用的是由经营者专家组成的内部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公司内部,一般不设外部独立董事。根据日本<商法>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拥有任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经营大政方针作出决策的权力。但在实践中,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实际上股东大会由于法人间相互持股和相互控制而变成了董事会或总经理会。日本学者奥村宏指出:”由于企业集团内各股东互相持股,经理会实际上是股东会。” 奥村宏:<股份制向何处去--法人资本主义的命运>,中译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6年版。 日本公司之因此能够形成上述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其根本原因在于它强大的法人持股,能够说,日本公司从社长、总经理到董事,既是决策者,又是执行者,构成了日本公司治理制度的一大特色。 (一)法人持股:日本公司治理的股权结构 日本公司的股权结构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其控制企业股权的主要是法人,即金融机构和实业公司。据统计,日本1949年—1984年,个人股东的持股率从69.l%下降为 26.3%,而法人股东的持股率则从 15.5%上升为 67%,到 1989年日本个人股东的持股率下降为 22. 6%,法人股东持股率则进一步上升为72%,正由于日本公司法人持股率占绝对比重,有人甚至将日本这种特征称为”法人资本主义”。 李维安等著:<公司治理>,南开大学出版社 ,P189页。 日本公司的法人持股主要是集团内企业交叉或循环持股,集团形成一个大股东会。因此,在这种股权结构下,日本公司治理体现出以下基本特征。 1. 日本公司治理以法人股东为中心 由于日本公司的股权结构是以法人股东为中心,因此,日本公司治理也体现出了以法人股东为中心的特征。公司间法人相互持股形成稳定股东,所有者被架空、经营者行使决议权。在日本,由于法律上对法人相互持股没有限制,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人持股比例就不断上升。从历史上考察法人持股的变化,战后初期法人所有的股份很少,持股比率很低,个人股东的持股比率达近70%,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放松对金融机关和事业法人持股比率的限制,法人持股不断上升。1964年,日本加入了经合组织,许诺实行资本自由化。许多担心日本公司被外国投资者接管的经营者们,便力图经过相互持股来对付这种威胁。至20世纪90年代,在日本上市公司中,大型产业集团之间的相互环状持股比例已达到相当高的程度。具体如表7所示: 表7:日本产业集团相互持股比例(环状持股) 集团名称 相互持股比例(%) 三井集团 三菱集团 住友集团 芙蓉集团 第一劝业集团 三和集团 18.0 25.3 24.5 18.2 14.6 10.9 资料来源:日本兴业银行调查报告(1991年) 一般来说,法人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以红利和”资本收益”为目的,而是为取得公司控制权,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被持股企业的经营,因此,比较稳定,不随股价变动而抛售,这样就形成了稳定的股东。在这一特定持股情况下,公司治理的中心自然也就围绕法人股东来展开。 2.金融资本在日本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日本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另一特点在于银行和金融机构持股占相当大的比重。这对于日本公司的融资和公司治理都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有些银行和金融机构所持的股份已经达到了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程度,这为日本公司兼顾债权人的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以世界上最大的商品流通企业——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为例,其1996年销售额达118995亿日元(约合1100亿美元),利润为2540亿日元(约合250亿美元), 三菱商事株式会社<1997年有价证券报告书>日文版,日本大藏省印刷局发行。 其1996年的股权结构表8所示。 从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的股权结构中能够看出,三菱商事株式会社前10大股东中只有三菱重工株式会社不属于银行及金融业企业,其余9个是均属银行和金融机构,而且,所持股权占三菱商事株式会社总股权的39.14%。另外,著名的日本索尼公司的股权结构也证明了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公司股权结构中的重要地位。经过表9能够看出,日本索尼公司前10个大股东中也有9个为银行或金融机构。经过上2述两个著名的日本公司能够看出,银行和金融机构在日本公司治理中所占据的位置可见一斑。 表8:三菱商事株式会社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所持股份(千股) 所占股权比重(%) 东京三菱银行株式会社 东京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 明治生命保险株式会社 三菱信托银行株式会社 第一劝业银行株式会社 三菱重工业株式会社 日本生命保险株式会社 三和银行株式会社 东海银行株式会社 第一生命保险株式会社 124,826 95,752 95,552 83,038 54,738 48,920 48,267 41,935 36,088 33,223 7.97 6.11 6.10 5.30 3.49 3.12 3.08 2.68 2.30 2.12 合 计 662,344 42.26 (资料来源:三菱商事株式会社<1997年有价证券报告书>日文版,日本大藏省印刷局发行) 表9:索尼株式会社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所持股份(千股) 所占股权比重(%) 东京三菱银行株式会社 富士银行株式会社 富士银行株式会社 樱花银行株式会社 住友信托银行株式会社 三井信托银行株式会社 雷克株式会社 富士银行株式会社 三菱信托银行株式会社 东京三菱银行株式会社 31,645 19,911 17,183 13,777 13,589 11,247 9,985 9,309 8,996 8,067 6.98 4.39 3.79 3.04 3.00 2.48 2.20 2.05 1.98 1.78 合计 143,708 31.68 (资料来源:索尼株式会社< 有价证券报告书>日文版,日本大藏省印刷局发行) 注1:以上均为索尼株式会社的 数据。 注2:索尼公司中第一大股和第十大股东均为东东京三菱银行株式会社,但其经营范围的业务核算都是独立的。另外,索尼公司中第二大股东、第三大股东和第八大股东均为富士银行株式会社,其情况与三菱银行株式会社相同。各股东均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其经营业务范围保不相同,只是使用相同的名称而已。 (二)主银行制:日本利害关系者的治理机制 1.主银行制 ”主银行”概念最早是学者对日本企业和银行关系特征的一种概括性描述。日本著名经济学家青木昌彦根据对日本11万个年销售额10亿日元以上公司的调查发现,无论大小,绝大多数公司都有被称为”主银行”的银行。同样,无论大小,每一家银行都是某些企业的主银行。 李维安等著:<公司治理>,南开大学出版社 ,P146页。 主银行制度又称主银行关系,它是银行与企业之间关系的总称。在日本,一个企业从许多银行获得贷款,其股份也由许多银行共同持有、但有一个银行承担监督企业的主要责任,即被称之为主银行。因此,主银行一般是指对于某些企业来说在资金筹措和运用等方面容量最大的银行,并拥有与企业持股、人员派遣等综合性、长期性、固定性的交易关系。在企业发生财务危机时,主银行出面组织救援(允许企业延期还本付息或提供紧急融资等措施);企业重组时,银行拥有主导权,主银行还往往是企业最大的债权人和股东,以上这些行为与机构安排上的总和就构成了人们一般所说的主银行制度。 李维安等著:<公司治理>,南开大学出版社 ,P146页。 能够说,日本的主银行制是一种公司融资和公司治理的制度。 日本的主银行制本质上就是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战后日本经济发展的恢复和发展。在债权人利用主银行制度参与公司治理时,体现出以下基本特征:(1)主银行是企业资金的最大出资方,银企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银行持有企业股份并参与企业的财务管理;(3)主银行有义务为企业提供信息,并派出自己的人事代表参与管理。 应当说,主银行制下的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不是简单的信贷关系,它包括:企业与伙伴银行之间的融资、信息和管理等多重关系。 李维安等著:<公司治理>,南开大学出版社 ,P147页。 日本的主银行制在公司治理的具体运作中,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利害关系者治理机制。 第一,在主银行制度下,日本的公司与其主银行间形成了通畅、准确的信息传导机制。由于战后日本公司的自有资本率较低。获得贷款用来补充自有资金的不足就显得极为重要。在这一背景下,公司与银行间建立一种良好的关系尤为现实。同时,银行为了保证其信贷资金的安全和完整,也有必要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并在必要的情况下界入公司的经营管理,使其信贷资本得以保全。这样,长期以来一种稳定的银企关系被在实践中确定下来。 第二,主银行制度改变了传统的公司治理机制。传统的公司治理主要是以股东权益为中心的一种治理机制。而主银行制度的形成,使得公司的利害关系者能够借助其强大的资金实力,充分参与公司的经营,特别是在出现严重财务危机时,主银行对客户企业业务的参与则表现得最为突出,它拥有决定企业命运的强大的商业和法律地位。 李维安等著:<公司治理>,南开大学出版社 ,P147页。 这种主银行制度改变了以往债权人不参与企业治理的现象。 第三,日本的银行制度只因此能够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还有一点应当指出,那就是日本的银行往往不单纯给关联公司贷款,还一般持有该公司的大量股票。主银行往往既是债权人,同时也是大股东。这也就是日本的主银行为什么能够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其它股东所不能取代作用的真正原因。 由于日本的主银行制度存在股权和债权两重属性,因此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往往能够采取比较实用和灵活的方式。因此,日本主银行对公司的外部治理能够在事前、事中和事后任何一个环节来进行。事前治理指投资者对法人企业提出的投资项目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价和考查。事中治理是指资金注人企业后投资者介入法人企业,直接检查经理人员的经营行为和企业的运营状况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事后治理则是指投资者检验厂商的经营绩效或财务状况,判断公司在出现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能否继续长期生存下去,并利用这些信息决定是否对经理阶层给予可能的校正或惩罚。这也就是有些学者所提出的”相机治理”。 李维安等著:<公司治理>,南开大学出版社 ,P149页。 日本公司治理中主银行制度的形成应当说与其融资形式存在着直接关系。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日本经济高速增长的终结,企业经营战略的转变及股票市场的不断发展,日本企业的融资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日本企业的融资方式从以银行融资为中心转为以证券融资、间接融资和内源融资等三种方式并重。日本所有大企业都有自己的主银行。与此相正确是,日本公司在证券融资中形成了独特的法人相互持股的股权结构。企业经过这种持股方式集结起来,容易形成”企业集团”,有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也有利于加强企业经理者对公司的自主控制。因此,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日本公司治理结构,具有与英美等国不相同的特点:一方面,日本公司经理人员拥有作出经营决策的极大自主权,由于法人之间具有持股关系,另一方很少干预对方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企业经理者又会受到银行特别是主银行的监督。 2.公司员工和机构投资者治理机制 在日本,劳动者的雇用方式以前一般采用终身雇用制。在该制度下,公司员工队伍稳定,员工以公司为家,员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也较强,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因此,日本公司在公司治理上,长期以来采取经营者年薪制和年功序列制的激励机制。经理的报酬设计主要是年薪而非股票和股票期权。公司经营者主要经过年功序列制度的刺激实现对经理人员的有效刺激。即经理人员的报酬主要是工资和奖金,奖励的金额与经理人员的贡献挂钩,公司经营业绩越显著,经理人员的报酬就越高。这种公司治理的激励制度还包括职务晋升、荣誉称号等精神性激励措施,并不是像欧美那样经过股票期权来实施激励机制。当前,随着日本经济的衰退,终身雇用和年功序列制度也在逐渐崩溃,探索更有效的激励机制也成为了日本公司治理上一个非常现实和重要的课题。 在机构投资方面,由于日本的机构投资者不如欧美发达,再加上主银行制度和环状持股的普遍存在,使得机构投资在证券市场上的比重并不太高。因此,日本的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并不明显。再加上日本个人股份的占有率极低,又很少有个人大股东,因此,加强机构投资者的力量,有助于日本公司对经营者实行监督、控制,恢复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地位。根据资料表明,日本的生命保险、投资信托公司、养老金信托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占整个上市公司中持股比率约为29.1%;美国的年金基金、投资信托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占44.4%。与美国相比无论种类上还是在规模上都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上。随着日本进入老年化社会,以年金基金为中心的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的份额将会不断增大,预计日本以养老金基金为中心的机构投资者在未来可能和美国一样达到50%。机构投资者将取代法人相互持股的股东地位,在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重要的股东作用。 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新浪网站资料。 (三)日本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机制 从历史上来考察,日本的证券市场在监管模式上主要受德国和美国的双重影响。日本的商法承袭的是19世纪的德国模式,但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参照美国制定了<证券交易法>。因此,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模式基本上介于德国和美国之间,其主要的规范体系由<商法>、<证券交易法>、<税法>以及”会计准则”等构成。因此人们普遍称之为”三法体制”。 日本明文规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必须遵照<商法>、<证券交易法>、<税法>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 1.商法 源于1890年的日本<商法>是关于商事的一般性法律,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日本法务省制定的关于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营业报告及其附属明细表的规则都是<商法>对财务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要求。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方面,日本各公司也要尊重商法上的诸规定。 2.证券交易法 二战以后,日本的证券市场有了较快的发展,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日本参照美国的证券法律于1948年制定了<证券交易法>。依照该法,日本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柜台交易公司、在市场上发行债券在5亿日元以上的公司,须按照证券交易法编制有价证券报告书;另一种情况是准备上市、发行公司债的公司,须依照证券交易法编制有价证券申请书。该法要求上市公司的有价证券报告书和有价证券申请书必须附有公司的财务报表,并须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法人的审计。为使证券交易法具有操作性,日本大藏省于1963年11月发布了<财务报告用语、格式及编制方法的有关规则>(简称财务报表规则),对财务报表规则、合并财务报表规则、财务报表的内容与格式等都做了详尽的规定。可是,该规则在披露的格式、术语、具体内容等方面与<商法>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日本的上市公司一般需要编制两套财务报表,一套遵循商法的要求,另一套遵循证券交易法的要求,其中,后者比前者要求披露更多的信息,且须经过审计。 3.税法 日本的税法虽然不直接涉及财务报表的编制规则,但公司在财务报表的编制过程中应遵循税法的有关规定,并要求与其相协调。 4.会计准则 日本的会计职业组织实际上在20世纪初就已经存在,不过由于其证券市场的规模较小,因此并未真正地发挥作用。二战以后,随着财阀制度的解体,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1948年颁布了新的公认会计师法(即注册会计师法),并于1949年成立了日本公认会计师协会,该协会是日本会计师职业团体,但因其力量弱小,因此对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的影响也较小。日本现行的会计准则是由大藏省所属的企业会计审议会(英文名:Business Accounting Deliberation Council, BADC)制定并颁布的,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原则、财务报表规则、连续财务报表规则、中期财务报表规则,中期连续财务报表规则的等种。 在日本,依据<商法>编制的年度报告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公司经营报告以及董事会留存收益分配方案等,这些报告要求及时向股东披露。另外,公司还须在股东大会上提交各种辅助报表,包括股本的变动、债务变动、抵押、担保资产、母子公司间的股权、与董事、法定审计师、控股股东、第三方交易以及支付给董事与法定审计的报酬等等。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法下,送交大藏省的年报还须包括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同时证券交易所还要求这些资料经独立的公认会计师审计以后予以公开披露。这些信息披露有效地规范了公司行为,也为公司治理提供了前提条件。 为有效地向公司治理各方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日本于1998年5月26日制定了由1-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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