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楼项目代建工程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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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数字化xxx综合楼项目 委托代建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 甲 方: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xxx 乙 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201 年 月 广东省国土资源数字化xxx综合楼项目项目 委托代建合同 甲方: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xxx 乙方: 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保证广东省国土资源数字化xxx综合楼项目代建工作的顺利实施,遵循平等、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一、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经省政府批准实施代建的由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 2.“甲方”是指安排落实政府投资并授权代建项目的一方。 3.“乙方”是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的承担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又称代建单位)。 4.“使用单位”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需求,协助乙方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 5.“代建项目部”是指由乙方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6.“项目负责人”是指受乙方委托,代表乙方全面履行本代建合同的负责人。在工程实施阶段,项目负责人必须常驻工地现场。 7.“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代建工作。 8.“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本合同约定期限届满的最后一 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 9.“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0.“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乙方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安装、技术服务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因战争、动乱、瘟疫、空中大型物体坠落、以及本合同另外约定灾难程度的风、雨、洪水、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 二、合同目的: 双方通过签订本合同确定乙方为广东省国土资源数字化xxx综合楼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本合同的生效将授权乙方以其自身名义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工期,保证质量和安全,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本合同的签订同时将确定甲方作为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xxx、乙方作为该项目代建单位在建设该项目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以此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 三、双方同意遵守《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完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的意见》(粤府函[2009]96号)及《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所有内容,如果在本合同的履行期限内,广东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就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颁布了新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在甲方将新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书面告知乙方后,双方均同意遵守其内容。 本条款所涉及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其内容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如双方对于其中某规定内容的理解或其效力有争议,双方同意遵守颁布方的解释。 四、依据《管理办法》,乙方认可甲方有权为实现合同目的就该项目的相关事项与 乙方签订本合同。双方认同应当依法律规定、依合同约定确定本项目中甲方、乙方、使用单位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应承担的权利义务。 五、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广东省国土资源数字化xxx综合楼项目。 (二)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建筑面积38277平方米,其中测绘地理信息生产与数字化处理中心8228平方米、省国土资源档案馆19325平方米、食堂800平方米、地下室9924平方米。 (三)项目使用单位:广东省国土资源厅xxx。 (四)估算投资:估算总投资28543万元,其中工程费2221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736万元、预备费2076万元、代建费521万元。 (五)项目建设地点:广州市海珠区江海大道xxx(AH040104地块xxx)。 六、乙方代建的主要内容: 从签订代建合同后直至项目保修期结束、向使用单位办理完成资产移交和档案移交手续之日止的建设全过程代建管理工作。本项目全过程代建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省代建项目管理局备案; 2.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3.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工作; 4.组织工程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省代建项目管理局备案; 5.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卫生、人防、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 6.负责工程相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在签订合同后报省代建项目管理局备案; 7.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省代建项目管理局和使用单位; 8.按省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省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 项目拨款申请送省代建项目管理局审查后报省财政部门;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按月向省财政部门、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9.向省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10.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省代建项目管理局; 11.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省代建项目管理局审查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负责按档案主管部门要求整理档案,报档案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要求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 七、乙方承诺代建该项目的管理目标为: (一)投资控制目标:确保广东省国土资源数字化xxx综合楼项目投资控制在政府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 (二)质量控制目标:合格,确保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争取“鲁班奖”。 (三)工期控制目标:签订代建合同后1270天内完成广东省国土资源数字化xxx综合楼项目的全部竣工验收并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在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将工程结算上报省代建局;在结算定案书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竣工决算经省财政部门审批后1个月内完成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依据广州市招标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有关问题的指引》(第25期)第一点之第4点关于未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文件不得进行施工招标的规定,若代建单位向政府审批部门报送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自报送之日起,45个日历天内未得到批复,甲方同意超出45个日历天以外的日历天数,可以作为代建工期顺延的依据。 因上述等不可预见的非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代建单位应于导致代建工期延误的事实发生后14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得到甲方核实确认方为有效,逾期不予认可。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目标:确保工程无人员死亡事故;确保代建期内有关建设人员不违反使用单位安全监管规定,确保获得“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文明工地增加费按照《广东省建筑与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版)的有关规定计取。 八、双方同意,如果乙方完成上述代建目标,乙方应得到相应报酬即代建服务费,该费用按以下方式计算: 最终代建服务费=经政府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乙方投标时的取费费率(代建期间代建服务费费率固定不变)。最终代建服务费不得超过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初步设计概算中的代建服务费。 本项目代建服务费暂以28543万元人民币作为取费基数,最终取费基数以政府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准,调整代建合同总价。 代建服务费暂定金额: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人民币。 九、乙方确认对包括市场环境在内的所有可能影响乙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因素都已充分了解并确信能完成管理目标;乙方亦确认已经对所有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所有影响合同效力和履行的事项有充分了解。 十、乙方在代建项目的管理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代建项目建设基本流程开展工作,项目全过程中的招标投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验收、资产移交等在符合国家、省、市等相关专业规范和行业管理规定的同时,受本合同及合同附件的约束。 本合同的附件由以下文件组成: 1.合同履行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国家和省颁布的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招标文件及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5.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批复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关于完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的意见》(粤府函[2009]96号); 8.《省代建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省属代建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省属代建项目建筑工程设计审查管理制度(试行)》、《省属代建项目工程回访管理制度(试行)》、《省属代建项目创“双优”管理办法》、《省属代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属代建项目灾害事故预防与应急管理办法》、《省属代建项目代建合同管理办法》、《省属代建项目招标备案管理办法》、《省代建局代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代建局代建项目工程量管理办法》、《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监督规定》、《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建筑工程验收与使用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和项目代建实施过程中省代建局新制定的其他管理办法。 当合同正文与附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以合同正文的表述为准,当附件之间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第二章 代建项目建设流程 十一、代建工作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循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验收及资产移交阶段的基本建设程序,每个环节甲乙双方严格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十二、代建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国土、建设、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报建报批手续。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整理报建报批资料,经甲方盖章确认后,代为办理所有报批报建手续;涉及项目使用单位产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固定资产确权手续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在报审材料上盖章确认后由乙方代为办理。 十三、代建项目建设基本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流程: 1.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代建项目,乙方代为办理建设用地的报批申请手续,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用地规划和权属 确认手续。 2.乙方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未经立项主管部门批准,可研估算不得超出批复项目建议书的估算额度,报审前须报请甲方同意。 3.乙方按照有关招标投法法规及批准的招标方式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工作。乙方在设计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实行限额设计,招标投标全过程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管理。乙方在代建项目的中标设计单位的委托合同中应明确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接受甲方的审查和指导,甲方有权向设计单位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并要求设计单位就设计工作做出解释、说明。 4.乙方根据规划部门的规划红线图和规划设计要点等,代为办理代建项目的总平面规划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建筑施工图、管线综合审查、排水许可等报审手续。 5.乙方办理人防意见书、卫生防疫意见书、消防意见书、环保意见书、交警意见书、污水处理意见书、余泥排放证明书、建设工程放线测量等其他相关手续后向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乙方办理代建项目初步设计的报审手续。初步设计应以批复可研为基础,未经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超出可研核准的使用功能、规模和标准,报审前须报请甲方和使用单位协商同意。 7.乙方办理代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报审手续。未经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出批复可研的估算额度,报审前须报请甲方同意。 8.乙方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规及批准的招标方式开展工程监理招标工作。招标投标全过程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管理。乙方在与代建项目的中标监理单位的委托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单位的代建项目监理工作接受甲方的审查和指导,甲方有权向监理单位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并要求监理单位就监理工作做出解释、说明。 9.乙方组织细化建筑施工图,组织完成结构施工图、水电施工图等全部施工图及结构计算书,组织完成节能设计,组织编制节能计算书,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代建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节能审查手续。 10.乙方负责组织完成施工图设计,由甲、乙双方共同组织专家和使用单位进行经 济性、安全性、符合性审查,经审查确认的结果方可作为下一环节的实施依据;施工图的强制性审查、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第三方编制定稿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由甲、乙双方组织专家和使用单位进行审查;专家审查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具体操作办法按甲方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必须在施工图审查单位完成审图程序、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经专家审查完成,报送甲方确认、备案后方能进行施工招标。招标投标全过程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管理。乙方必须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规及批准的招标方式开展施工招标。乙方在与代建项目的中标施工单位的委托合同中应明确,代建项目的施工全过程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审查和指导,并遵循甲方制定的《省代建局代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代建局代建项目工程量管理办法(试行)》。 11.乙方办理代建项目质量监督登记、安全监督登记,临水临电申报等手续,按规定缴纳劳动保险统筹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及办理其他相关配套手续后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2.乙方依据国家、省市等建设法规和各专业工程管理规范,对参与代建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进行全过程统筹管理,确保代建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和安全等目标的实现。 13.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负责项目所有合同管理。乙方在与任何承包方签订项目合同(包括所有的涉及项目资金支出的服务性合同、施工合同、设备材料采购等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合同需经甲方同意备案后生效,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省属代建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甲方申请合同备案。 14.乙方负责组织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按照国家及相关部门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对代建项目各分部、分项工程,单项工程和总体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邀请使用单位参加各阶段验收工作,验收结果报甲方备案。乙方实施有关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前,需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后方能进行。 15.甲方负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移交验收,邀请省、市有关单位参加,并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提出验收意见。 16.乙方负责完成代建项目工程结算工作,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将工程 结算上报甲方初审,由甲方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在结算定案书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在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1个月内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及时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17.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甲方负责组织使用单位、乙方、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组成交接小组负责。先进行项目实物移交,后进行档案资料移交。 18.甲方组织交接小组根据各类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图,对项目实物财产逐项核查,在确认项目实物的功能、规模、质量标准等要素与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图一致后,使用单位与乙方办理项目实物资产交接确认手续。 19.甲方组织使用单位对乙方的代建项目资料进行检查移交,确认所有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工程建设档案有关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后,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使用单位需要将固定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的,乙方应配合。 十四、工程变更。代建过程发生工程变更时,需按照《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工程变更的范围包括: 1.合同中约定建设内容的调整,包括建设内容、质量或标准的修改; 2.为完成工程需要增加的建设内容; 3.工程有关部分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的更改; 4.相关工程施工组织文件内容的调整。 第三章 甲方权利与义务 十五、甲方有权审查并汇总上报乙方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有权对乙方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十六、甲方有权对代建项目的投资控制、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安全文明生产、合同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乙方应予以改正。 十七、甲方有权事前审查本项目的所有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含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有权根据需要参与项目相关的招标投标活动。 十八、对于本合同约定的应由乙方作出的所有损失赔偿或应支付的各种违约金,甲方按本合同向乙方追索。 十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项目代建管理人员。项目代建管理机构成立后除因为死亡或严重疾病的原因外,乙方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副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甲方有权对乙方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进行考核。乙方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不能通过甲方考核的,不得任项目负责人。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现场辅助管理设备:包括工地远程视频监控设备、指纹签到设备、办公系统、设计、监理、质量安全及造价控制等信息化服务辅助管理系统。 二十、甲方有权约请使用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向乙方反映各种问题并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正。 二十一、甲方和使用单位有权参与设计审查,甲方要求乙方必须对项目进行限额设计。 甲方有权对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提出审查意见。 在设计方案和概算(含概算调整)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前,甲方有权对代建内容进行确认。 甲方有权参照已批复的可研报告对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乙方必须在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取得批复文件后,并在施工图审查单位完成审图程序、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经专家审查完成,报送甲方确认、备案后方能进行施工招标。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由甲、乙双方共同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其费用在批复概算中的施工图预算编制费项目列支。乙方应对比施工图与可研报告、初步 设计方案之间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的差异,专项说明所用主材的型号或参数、标准、数量的差异等内容,报甲方会同使用单位确认。 甲方有权对代建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乙方应根据意见和建议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十二、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代建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或考评,具体按甲方另行制订的相关办法执行。 二十三、甲方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 二十四、代建项目的各项报审工作应经甲方盖章确认后由乙方代为办理。 二十五、甲方应协调乙方和使用单位关系,向省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建设等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二十六、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应由甲方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二十七、甲方不得超越本代建合同权利义务对乙方进行不当干预。 二十八、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协调使用单位向乙方提供《用户需求书》。 二十九、在本合同生效并履行前,甲方应组织承担或负责该项目上一阶段建设或前期建设任务的参建单位和使用单位与乙方全面移交相关资料和成果,甲方对移交工作应进行确认。 甲方应参与代建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并组织资产移交,验收工作应邀请省市有关单位参加。 第四章 乙方权利与义务 三十、乙方根据甲方或使用单位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建期内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及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并按规定审核承包人相关费用后向省财政部门申请支付; 2.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3.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4.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5.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超越本代建合同义务对乙方进行的不当干预。 三十一、乙方有权取得代建服务费或其他约定费用,并有权按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获取奖励金。 三十二、乙方必须按以下方式向甲方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1.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并在签订代建合同前,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提交项目立项批准总投资额3%的银行履约保函; 2.在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15日内,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提交项目批准概算额7%的银行履约保函。 若不能如期提交,视同乙方合同违约,甲方保留终止代建合同的权力,乙方不得再启动后续工作。如乙方在代建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前完成代建合同所有约定的建设内容及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提前完成的时间,以及省财政部门的项目决算投资审核意见,解除履约保函的约定义务。 不论因为何种原因,如在担保方出具的履约保函确定的保证期满前2个月,一方或双方判断在担保方出具的履约保函确定的保证期限前无法完成代建合同所有约定的建设内容及义务,双方应当及时协商,乙方必须在距离担保方出具的履约保函确定的保证期满1个月前向甲方提供新的银行履约保函,或原担保方同意原履约保函延期的书面文件。 三十三、乙方应依据投标文件及时选派具有相应资质、素质和较强能力的管理人员组建代建项目部,代建项目部必须配置专职执业造价工程师,负责代建项目投资控制,参与合同管理以及本代建项目工程造价方面的各类事项,并在代建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代建项目部主要成员名单报甲方确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使用未经甲方确认的人员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乙方为代建项目部配备工作用车,确保该项目建设需要。 乙方须提供现场辅助管理设备:在施工期间,乙方为甲方提供施工现场每栋施工建筑四个方位以上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使甲方可在甲方办公场地现场监控施工现场);乙方在项目现场配备指纹签到设备、办公系统、设计、监理、质量安全及造价控制等信息化服务辅助管理系统。 三十四、代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编制《项目代建管理实施计划书》报甲方审核确认。项目代建管理实施计划书内容包括:项目概况、代建工作分解(从签订代建合同开始到项目资产移交截止,代建各环节招标(包括标段划分方案)、报建报批、施工管理、验收、移交等工作的分解)、项目代建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代建工期计划(含关键节点工期表、横道图或网络图工期计划)、拟投入设备设施、代建目标管理方案及控制措施、项目报建报批工作方案及协调措施、项目现场防火防汛及预防其他各类自然灾害保障工地安全稳定的措施和预案等。 关键节点工期是指: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批复时间、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和批复时间、施工图审查备案时间、施工许可时间、±0.00以下工程开工和完成时间、主体结构开工和封顶时间、永久用电开通时间、消防验收时间、竣工验收及移交时间。如遇客观原因确需推迟,应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向甲方和使用单位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的培训。 乙方在组织本项目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等单位招标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具有以下情况的单位中标:参加过广东省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建设(指代建或施工或设计或监理单位)超过代建合同约定工期24个月及以上没有竣工验收并移交使用单位使用;曾经在省属代建项目发生过拖欠工人工资,造成工人讨薪闹事的;曾经在省属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或安全等级事故的;为乙方控股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或母公司;与乙方同为一个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乙方应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除项目设计招标外,乙方不得参加或委派代建参加评标委员会。 三十五、乙方必须要求设计单位实行限额设计,确保投资控制在经批准的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内,初步设计及概算经甲方和使用单位进行代建内容确认,并通过省有关主管审批部门批准后,乙方应及时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工作。施工图设计文件除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通过外,同时需由甲方组织专家和使用单位进行经济性、 安全性、符合性审查通过后,经乙方、使用单位、甲方盖章确认,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进行施工招标的依据。甲方盖章确认后,需留存一份备案。 乙方在施工招标时,工程量清单和清单预算价按审批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的建安费为限额编制,清单预算价下浮5%作为拦标价(创“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及“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及“鲁班奖”所需费用从下浮后节余的经费中开支);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照备案的招标控制价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对工程量清单报价实行“分部分项综合单位限价”,投标人出现分项报价超出分项限价的投标文件无效。乙方应确保施工招标时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防止潜在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因乙方未能准确控制工程量清单而造成不平衡报价,导致超概算的,乙方应对超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应确保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的一致性,因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不一致导致超概算的,乙方应对超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六、乙方负责组织开展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乙方在开展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时,必须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并取消报名环节。乙方在组织招标前,应将招标文件、根据已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报甲方审核备案,经甲方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发布招标文件;甲方如有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在招标工作完成后,应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甲方备案。 乙方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指定发布招标公告媒体通知》(粤计法〔2003〕806号)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并采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最新出台的标准版本。 三十七、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须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由项目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乙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乙方报甲方审查核准。工程变更涉及动用基本预备费的,应书面征询甲方的意见,得到批准后再组织实施。上述设计变更应符合《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十八、代建项目的所有各项包括计划、施工、水电在内的报审工作或手续应当在甲方盖章确认后由乙方负责办理(使用单位已办理完成的除外)。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使用单位办理的如规划、土地、建设、环保、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市政、地震、防雷等报审工作,乙方应当及时报使用单位盖章确认后由乙方代为办理。 三十九、乙方负责各专业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合同版本应当采用国家或省、市出台的最新版本的合同范本。乙方在与任何承包方签订项目合同(包括所有的涉及项目资金支出的服务性合同、施工合同、设备材料采购等合同)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甲方备案。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及程序按照甲方颁布的《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否则甲方对所签合同不予备案,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合同实施方案中应包括合同名称,承包方的选定方式、方法,合同金额的最高限价及依据,合同条款等内容。 乙方应依法依规管理好各专业工作单位。 四十、乙方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甲方和使用单位。 四十一、乙方应根据进度按月向甲方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和工程进度计划,按省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省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乙方可提出项目拨款申请送甲方审查后报省财政部门。 四十二、乙方须编制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应在每月6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以工作月报和专项报告的书面形式向省财政部门、甲方汇报代建工作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乙方应采用甲方提供的信息采集格式填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的工程进度、造价、质量、安全、重大事项、设计变更、签证及洽商等。 四十三、乙方应按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四十四、乙方负责在代建期间对项目已完工程的保护和照管工作,保护期间如发生工程损坏由乙方负责组织维修;乙方须按甲方或使用单位要求保持施工现场和已完工程的整洁干净。 四十五、乙方遵守涉及项目的保密规定,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四十六、在代建期间,乙方应为其在本项目工作的员工(含临时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四十七、乙方与施工等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内容或遵守以下约定: 1.应规定各专业工作单位应为本项目工作的员工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2.应规定各专业工作单位应为本项目工作的员工(含临时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3.应规定各专业工作单位申请的工程预付款总和在同一时间点不得超过乙方向甲方提交的银行履约保函确定的数额; 4.应规定每月集中办理一次各专业工作单位建设资金进度款的支付; 5.应规定各专业工作单位工程保修期和质量保修金按国家规定执行; 6.应规定不允许各专业工作单位将其承担的建设任务转包和违法分包; 7.乙方在施工招标时,对外供水、外强电、外供气专业工程,不得纳入施工总包招标中,由乙方直接进行专业工程招标。 8.须明确各方创“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及“鲁班奖”的责任条款。 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职工工资被拖欠的,由乙方负责督促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欠薪责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乙方在组织总承包招标时,将上述规定写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 四十八、对于本合同约定的属于各专业工作单位义务的内容,乙方应切实采取措施保证各专业工作单位履行。 四十九、乙方应负责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和总体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甲方备案。 在各阶段验收时,乙方应邀请使用单位参加并要求其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使用要求和使用功能配置提出意见。 五十、乙方应按照《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建[2005]1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财政性投资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建[2009]148号)的有关要求开展工程竣工结算工作。乙方完成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报甲方审查后,报省财政厅审核。 乙方有接受甲方进行全过程审计或审计调查的义务。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条件及有关资料,对甲方审计意见和合理建议应予以采纳,并进行整改。乙方在各服务单位招标文件及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要求其履行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派的中介机构的审计调查义务。 乙方应按照省财政厅规定,开展代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具体按甲方另行制订的相关办法执行。 五十一、乙方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将工程结算上报甲方初审,由甲方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在结算定案书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在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1个月内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及时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五十二、在向使用单位移交资产前,如果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发生的事件或行为(如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工程遭到损失或必然遭受损失,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产生或扩大。否则乙方应就该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五章 建设资金、代建服务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支付 五十三、建设资金(不含代建服务费及建设单位管理费) 1.有关建设资金的报审报批和拨付程序、办法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性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4号)、《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粤府办[2000]41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和《省代建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2.工程建设费用 (1)乙方申请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总额在同一时间点不得超过乙方向甲方提交的银行履约保函确定的数额。 (2)劳动保险统筹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乙方申请拨付至其专门设立的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劳动保险统筹金视同预付款从相应月份施工进度款中扣回;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经征收部门核准并清退返还时转为工程款,若因乙方或施工单位原因该款被罚没,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 (3)工程结算经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后28日历天内,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付款至工程结算价的95%。 (4)工程结算经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批且保修期届满后28日历天内,结清工程结算价的剩余资金。 3.工程其他费用 (1) 工程其他费用,除设计、监理费外,原则上不支付预付款。若因实际情况必须支付预付款,代建单位需提供付款说明及依据;代建单位或收款单位需向省代建局出具等同预付款金额的预付款保函。 (2)勘察、设计、监理费需预留合同价款的20%待省财政主管部门审定费用结算金额后支付。 (3)甲方在招标选定乙方时所产生的招标代理费、招标评标专家费、公告报刊费、 业主场地交易费及招标过程中产生的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已由乙方先行垫付,乙方可在本合同生效后按程序向省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具体金额以财务凭证为依据,按实际发生额为准。 4.工程建设费用招标节余及预备费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动用工程建设费用招标节余及预备费。 五十四、代建服务费的支付: 1.代建服务费拨付报审报批程序、步骤、方法和原则与建设资金相同。乙方应按本条2-5款规定的支付比例和时间直接向省财政部门申请拨付代建服务费。 2.本合同签订并在项目代建管理实施计划书经甲方确认后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代建服务费金额的20%。 3.签订主体结构施工合同后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代建服务费金额的30%。 4.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起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代建服务费金额的40%。 5. 工程竣工验收满2年后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代建服务费金额的10%。 五十五、节余资金奖励的计算方法: 1.节余资金奖励计算办法:节余资金奖励金额=节余资金金额×10%。 2.“节余资金金额”指经过评估,乙方在全面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管理,而使项目财务决算批复投资额低于代建合同约定控制额(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的合理节余金额。乙方节余建设资金时,应向甲方提出代建奖励申请报告,由政府部门批准后给予奖励。 五十六、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支付: 1.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有关规定计取,最高金额不得超过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相应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最终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经财政审计后据实结算。本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单位的使用额度为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80%。 2. 建设单位管理费原则上可按照本条3-6款约定比例预支,但乙方要按照甲方的要求报送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计划及实际使用情况,接受甲方的审核管理。甲方有权根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实际使用情况,调整建设-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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