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项目销售中心装修工程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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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某花园销售中心装修工程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地点: 佛 山 市 签订日期: 2015 年 8 月 日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承包甲方某花园销售中心装修工程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某花园销售中心装修工程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规模:装修面积约900m2。 1.4 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范围:按《某花园营销中心施工图》、《某花园营销中心给排水施工图》、《某花园营销中心电气施工图》内全部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家具制造及安装、室内门窗制造安装、窗帘制造安装、灯具及洁具的采购安装等,不包括软装。 本招标文件所附内全部给排水工程,包括灯具及洁具的采购安装等,不包括消防工程。本招标文件所附“某花园营销中心电气施工图”内全部强弱电及通风管道工程,包括网络设备、音响设备、背景音乐系统、防盗监控系统、门禁系统、风管的安装等,不包括空调设备的采购安装。(不含家具及软装)。 1.4.1 乙方与土建总承包施工单位及其他分包单位的工程施工界面划分: 主体工程、主要室内、外墙体砌筑由总承包单位完成,外围护门窗由其他分包单位完成,施工用的临水、临电由总包单位无偿提供合理的接驳点,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1.4.2 施工配合及安全文明施工: 乙方应与土建总承包单位及其他分包单位密切配合,相互协调,保证装修的工作顺利完成,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切实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做好各项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乙方每天都应对装修所产生的各种建筑垃圾进行清运,全部施工完成后,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应负责把本工程室内外的环境清理打扫干净,所有建筑垃圾均应外运至工地以外的垃圾堆放地点。 2 承包方式 2.1 本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施工措施、包竣工验收、包保险、包保修、包所有利润及税金的方式进行承包,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书中如少算,漏算以及漏项的则被视为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均由投标单位负责。除本合同规定的4.1.2合同价款增减方式外,甲方无须为实现本承包合同下的权益而向乙方或任何第三方支付其它任何费用或款项。 2.2 乙方保证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工程质量合格标准,乙方必须严格按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现行的标准及规范、规定组织施工 (以现行最高标准、最新规范为准),甲方也将以此标准组织验收。 2.3 凡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设计变更、签证均应经甲方书面签字盖章同意,所有材料设备的更改等均须由设计单位及甲方书面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3 合同工期 3.1 本工程总工期为75个日历天,自甲方发出的开工通知所注明的开工日期起。 3.2 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相应顺延,费用不予增加;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3 工期延长 3.3.1 由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乙方工期延误,乙方可向甲方提出工期延长的书面申请,经甲方签认后工期相应顺延。但双方同意,如因此造成乙方停工、窝工、机具停止运转等损失,甲方不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3.3.2 当发生乙方认为应当给予工期顺延的事由,乙方应在相关事由发生之日起7天内向甲方提交工期顺延的书面申请(注明要求顺延的理由和天数),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乙方同意该事由的发生对工期不造成影响,双方按合同约定工期执行。 3.3.3 甲方在收到乙方工期延长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在14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将视为默认。 4 工程造价 4.1 合同总价(含税)为:¥ 元(大写:人民币 佰 拾 万 元整)。 4.1.1 本工程为总价包干,合同价所包含的工程内容在 合同附件1 的报价清单列明,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含材料运杂、损耗、采购及保管、检验试验费)、机械使用费(含机械安拆和场外运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含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上涨风险)、措施费(包括工程保险费、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安装脚手架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赶工措施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费、冬、雨季施工费、已完工程保护费、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外运费用、临建拆除外运等及其他可能发生的措施费用)、规费和税金,合同总价在合同履行期间不作调整。 4.1.2 甲方要求或确认的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变化时,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 合同附件1 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2) 合同附件1 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 合同附件1 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施工期内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材机信息(参考)价格【缺价时,双方应通过市场调查来确定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经甲乙双方确认后调整,如在合同执行期间,计价办法出现新的版本,仍按上述版本执行。 4.2 结算方式:结算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变更增减项目价。 4.3 工程款支付方式 4.3.1 合同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 4.3.2 乙方完成水电预埋管道穿线工程、墙身天花各造型底架工程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工程进度款; 4.3.3 乙方完成墙地面瓷砖铺贴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工程进度款; 4.3.4 合同内容全部施工完毕,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85%; 4.3.5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双方确认结算价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至结算价的95%。 4.3.6 剩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保修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无息返还剩余全部质保金(扣除保修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 4.3.7 各种奖罚金、违约金等从当期工程款中全额支付或扣除,已经完成审批手续的合同变更金额按当期工程款支付额度支付或扣除。 4.3.8 甲方凭乙方合法有效的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工程发票、工人工资支付证明及经审核工程项目款书面申请表支付工程款给乙方,乙方每次收取工程款时应向甲方提供符合合同内容的相应发票并加盖乙方发票专用章,发票所示的金额应为当期工程款支付额。如乙方不及时提供上述资料或不按上述要求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种类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不支付任何款项。施工期间所发生的水电费、罚款等甲方仅提供乙方收款收据。 5 甲方工作 5.1 甲方代表 5.1.1 本工程甲方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受甲方委派,代表甲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5.1.2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 回执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2)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给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 (3) 在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仍决定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以执行。 (4) 因甲方指令错误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5) 如乙方配合的质量、进度达不到甲方要求或拒绝执行甲方指令,甲方可另行委托第三方执行指令,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增加的费用。乙方三次有前述情况视为严重违反合同,甲方享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5.1.3 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件、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批件有异议,乙方可在接到指令、批件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代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书面回复,逾期均视作认可。 5.1.4 甲方更换代表人,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5.2 工程监理 本项目甲方委托 实施现场施工全过程的监理,监理范围及权限参照本项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5.3 甲方工作 5.3.1 负责向乙方提交施工作业面及现场水电接驳口。乙方负责水电接驳口至施工现场的管线铺设及计量表具的安装,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由乙方承担并向总包单位支付。 5.3.2 甲方负责在开工指令发出3日以前向乙方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5.3.3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三套及有关技术资料,不足部分,乙方可申请加晒,但加晒图纸费用由乙方承担。 5.3.4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负责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及交底,处理图纸问题,发出工程指令,审核工程变更的签证,审核与支付工程款,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审核及办理竣工结算等。 5.3.5 对放线验线、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甲方可请权威机构或部门进行复核或检验,复核或检验合格则甲方承担相应费用;如不合格,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增加的费用。 5.3.6 如乙方未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甲方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复工,且工期不予顺延,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7 乙方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①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乙方所属工人;②解除合同。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6 乙方工作 6.1 乙方代表 6.1.1 本工程乙方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受乙方委派,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6.1.2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1.3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或监理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书面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6.1.4 乙方代表及乙方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单方面更换。如乙方确实需要更换,乙方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乙方代表方可换人,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代表更换一次,扣乙方人民币5000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其他管理人员更换一次,扣乙方人民币500元。 6.1.5 乙方以下人员,经甲方提出后,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500元/人次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应在3天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 (1) 甲方有证据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2) 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者; (3) 违反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持证上岗)。 6.2 乙方工作 6.2.1 乙方施工期间乙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及甲方和监理要求参加的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甲方和监理提出书面申请并指定职务代理人,在获得甲方和监理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元/ 人次的违约金。 6.2.2 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并充分考虑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水源、当地气候、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等。甲方将施工场地移交给乙方后,乙方有责任和义务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事故负完全责任。非甲方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及人员、财产损失,甲方概不负责,由乙方自行承担和处理。 6.2.3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天内提交一式两份的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和本工程进度计划报甲方和监理审批。甲方和监理接到乙方报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3天内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和监理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确认是对其可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涉及费用的确认。 6.2.4 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严格服从甲方和监理的管理,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协调管理。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和监理确认后执行。甲方和监理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免除乙方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所负的全部责任,亦不表示或默示对乙方有额外的经济补偿含意。 6.2.5 开工前乙方应对设计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及交底工作。乙方若发现设计图纸等文件之间或其内部有明显抵触或错误、疏忽之处、且无相应解释,应于施工前书面通知甲方和监理,否则,甲方和监理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施工,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2.6 乙方应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如因乙方未能协调解决此类矛盾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乙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6.2.7 乙方应严格按本合同文件要求、甲方的工程指令等施工,任何工程变更,应当经甲方代表同意后方可进行,且乙方应按约办理相关签证手续。 6.2.8 乙方每月 25 日向甲方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计划完成工程量、人力安排、材料进场计划等。如乙方不按时、按要求报送,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工程款或支付时间顺延。 6.2.9 施工期间,乙方须做好施工记录特别是做好隐蔽工程施工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摄影资料),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 6.2.10 乙方如在现场开挖过程中,发现地下管线或其他公共设施,乙方应立即停止开挖工作,并及时报甲方和专门机构。乙方需根据有关指示,负责修理被乙方破坏的设施,将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 6.2.11 乙方负责水电接驳口至施工现场的管线铺设、计量表具的安装、现场临时道路施工及临时住所的搭设,负责本工程所发生的原材料送检、试件制作及检测,费用 均已在合同价款中综合考虑,不另外收取费用。 6.2.12 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由乙方承担,向总包单位支付。 6.2.13 已完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已完工工程发生的灭失或损毁等风险由乙方负责无条件承担。 6.2.14 甲方和监理发出的涉及现场整改的指令,乙方必须在规定限期内回复或整改,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且甲方可另行委托第三方执行指令,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增加的费用。 6.2.15 乙方必须保证其技术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质保资料必须按时上报甲方和监理审查备案,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工程款或支付时间顺延。 6.2.16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 6.2.17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签署竣工资料等相关工程文件,配合甲方项目的相关验收工作,如因乙方不履行该义务导致甲方损失或对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时,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向甲方支付 合同暂定总价的2 % 作为违约金,该款项甲方可直接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6.2.18 在本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中,乙方应根据施工现场条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做好临近建筑、临街交通要道、人行道的安全保护,因乙方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而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一切不安全事故,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2.19 施工期间,乙方应建立健全的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施工现场内应对施工设备、材料堆放、场地道路进行统一合理布局,及时整理和放置好所有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并杜绝违法乱纪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并更换相关施工人员,因此产生的费用和甲方遭受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6.2.20 乙方应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的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6.2.21 乙方应与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应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如乙方工人有足够证据证明乙方未支付劳动报酬,则甲方有权代乙方向工人支付劳动报酬,并从未支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前述劳动报酬;如甲方因此遭受损失,则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 6.2.22 乙方在任何时候必须全力承担本工程的政府报建、备案、竣工验收手续,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开工报建、工程验收、竣工备案等所应办理的一切手续和报建、验收资料,并及时提供一切符合佛山市档案馆要求的所有竣工资料。 6.2.23 当地政府部门就项目的施工工艺和方案发出停工、罚款等指令,均由乙方主动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的费用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7 分包、转包 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如现场发现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第三方进场施工,甲方有权勒令停工、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按本合同条款要求向乙方扣罚违约金。 8 质量管理 8.1 本工程质量标准:乙方必须严格按国家、广东省和佛山市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乙方保证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工程质量合格标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乙方必须提供给甲方有关施工项目的具体做法或工艺流程,拟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必须要有可靠的质量保证措施,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交甲方审定后严格实施。 8.2 技术要求:工程施工与验收以经甲方审批后的施工图及说明书、图纸会审纪录、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为依据。 8.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8.3.1 未经甲方和监理验收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向甲方和监理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甲方和监理验收。 8.3.2 验收合格的,甲方和监理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的指令整改后重新验收,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8.3.3 如甲方和监理有指令,乙方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甲方和监理能充分检查和测量覆盖或隐蔽的工程。 8.3.4 乙方未通知甲方和监理到现场验收,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甲方和监理有权指示乙方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负责。 8.3.5 当甲方和监理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有疑问,要求重新验收时,乙方应按照要求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验收合格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的指令重新施工,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8.4 为保证施工质量,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先做施工样板,样板经甲方和监理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 9 材料设备 9.1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9.1.1 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约定、乙方提交的报价清单、甲方、标准与规范的要求进行采购,材料设备的品牌、生产供货商、规格、型号、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封样(一式二份)报给甲方,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使用,并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上述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负责运输和保管。乙方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验收,并与甲方和监理共同清点。 9.1.2 乙方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9.1.3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提交的投标文件、甲方、标准与规范的品牌、品质和技术规范等要求时,应按照甲方和监理的指令将其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9.1.4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试验,不合格的,禁止在本工程中使用,检验试验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9.1.5 甲方和监理发现乙方使用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标准与规范的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迅速发出指令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修复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9.1.6 如果乙方不执行甲方和监理发出的指令,则甲方可自行或另行委托第三方执行指令,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增加的费用,甲方可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如果乙方不按时供货,甲方可代为定货,材料设备价款按甲方采购价加5%的采保费计算,甲方可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9.1.7 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均由乙方负责购进并送至施工现场。材料设备需附有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操作维护手册、技术说明书、产品安全认证书、生产许可证等(如是进口设备,还需提供产品的生产厂家资料、原产地证明、完税证明、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进口产品的外文资料乙方须提供原生产厂家所附的或经公证处公证的中文翻译资料)。如一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需进行检验的,经检验合格的,检验费由持有异议一方承担,否则由采购方承担。 10 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 10.1 施工中甲方需对本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10.2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本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 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3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须经甲方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4 乙方在签证内容全部施工完成且经甲方和监理现场确认后7天内,向甲方和监理报送完整的签证资料(特殊情况经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可延至14天内报送),否则,乙方每延迟报送签证资料一天,将支付甲方该签证最终审定价5%的违约金,付完为止。 10.5 当乙方向甲方和监理报送完整的签证资料后,甲方和监理应在14天内予以审核。对于隐蔽工程及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签证,乙方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甲方和监理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否则甲方可不计价款。 10.6 签证报价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不得高出甲方最终审定价的10%,否则,甲方有权收取超出最终审定价10%以外部分造价的10%作为违约金。 10.7 因工程变更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乙方应在施工前与甲方确定材料的重复利用率,否则视为材料100%回收利用。 11 工程竣工验收 11.1 乙方实施、完成本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现行的竣工验收资料格式和甲方要求,向甲方和监理提交完整、齐全、合格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如果乙方不按规定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本工程尚未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甲方和监理有权不予以验收。 11.2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后24小时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在验收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验收不合格的,在验收后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整改完成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直至验收合格为止。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实际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 11.3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后24小时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24小时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已被认可。 11.4 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现行的竣工验收标准。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变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图上加上注明及编制竣工资料五份交甲方。工程变更较大的,应由原设计方出具变更图纸,甲、乙方在竣工图上签注。重新绘制竣工图及所需份数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1.5 乙方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天内,向甲方移交场地完毕。乙方在施工现场搭建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天内全部撤离,做到工完场清。 12 结算要求 12.1 乙方应在提交本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前编制完成本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文件。乙方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递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甲方可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乙方应予以认可。 12.2 竣工结算文件包括:工程结算申请表与结算书(含送审资料清单、结算汇总表)、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含转扣签证)、甲方和监理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甲方签发的开工通知及乙方回执、乙方工期延长的申请及甲方回执、本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及其他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各项结算调整的依据、内容及费用文件。 12.3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按本合同规定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56天内予以核实,并向乙方提出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乙方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照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递交给甲方。 12.4 甲方在收到乙方按本合同规定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56天内,不核实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该竣工结算已被认可。 12.5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2.6 乙方上报的结算金额,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结算金额的10%,否则,甲方有权收取超出审定结算金额10%以外部分造价的10%作为违约金,并在结算款中扣除,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12.7 乙方未及时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的,甲方要求交付竣工工程,乙方应当交付;甲方不要求交付竣工工程,乙方承担照管永久工程责任。 13 安全文明施工 13.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如因乙方或其施工人员原因发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如甲方因此遭受损失,则乙方应当全额赔偿甲方的损失。因乙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力而引起的第三方事故,其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13.2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当地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甲方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3.3 若乙方未能做好文明施工、清理垃圾、成品保护、现场保安工作,甲方有权另请他人完成上述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赔偿等由乙方负责,甲方在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因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13.4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保修期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00000元/次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3.5 乙方应当健全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文明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文明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乙方安全文明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14 工程保修 14.1 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保修期为 壹 年。 14.2 保修范围: 在保修期间内,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所有承包范围,不管哪个部位,均在包工包料保修范围之内。 14.3 保修金:本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自全部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算1年后,甲方在30日内将工程质量保修金扣除乙方应付的维修维护等费用及质量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后余额无息支付给乙方。 14.4 保修、质量责任:乙方应当严格依据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承担保修责任。 14.5 保修金支付完毕后并不免除乙方对本工程应负的质量等责任。 15 不可抗力事件 15.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骚动、暴动、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当地气象、地震、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 15.2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能按期竣工的,乙方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误期赔偿费。甲方要求赶工的,乙方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由甲方支付。 15.3 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 15.4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由此发生的 损失。因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 16 履约保证 施工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根据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乙方应按甲方的开工令规定的时间完成施工准备及开工,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10日内甲方应无息返还承包人履约担保金。 17 违约责任 17.1 甲方违约责任 17.1.1 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进度款,每延误一天,甲方应按所欠进度款的1%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利息,经乙方催告后28天内仍未支付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7.1.2 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7.1.3 因甲方违约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时本合同即告解除。 17.1.4 因甲方违约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应向乙方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外,甲方应按 合同总价的3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为乙方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 17.2 乙方违约责任 17.2.1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经甲方催告后3天内仍未开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7.2.2 如因乙方原因,无法实现甲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内的工期计划,且甲方书面通知后,措施不力或没有按甲方要求改进,并且计划滞后累计达7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诺无条件马上退场,并且在不影响人员、财产安全的前提下,所有工作全部暂停,进入完成工程量确认工作,工程量确认工作(主要为影像资料、书面确认材料)由监理单位、甲方及乙方一起进行,确认工作在3天内完成,乙方按合同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每推迟一天退场,赔偿甲方人民币1万元,甲方不对乙方退场造成的损失作任何补偿 17.2.3 乙方拖延完工,每延误一天,乙方应按合同暂定总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累计延误达7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延误工期的计算时间为甲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内的工期计划延误时间加上从甲方通知退场日到乙方完成退场之日的时间。 17.2.4 乙方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7.2.5 乙方履行本合同期间有欺诈行为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7.2.6 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7.2.7 乙方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7.2.8 因乙方违约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乙方收到通知时本合同即告解除。 17.2.9 因乙方违约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保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并在本合同解除后7天内撤离现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文件移交甲方。 17.2.10 因乙方违约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以暂停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同时甲方可自行或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直至本工程完工为止。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结算相关规定,核实合同解除时乙方已完成的全部工程款,并扣除各种罚金、违约金、水电费和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各项款项,办理本工程结算。如果甲方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乙方应在结算办理完成后的28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甲方。 17.2.11 如竣工验收时乙方所承建的工程达不到合格工程的质量标准,则乙方应负责返工至验收合格并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工期不予顺延,经返工还是不能达到合格工程质量标准的,乙方自愿把已完工程按工程结算总价打7折移交甲方,甲方应予接收,并另行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18 合同终止 18.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按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18.2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 18.3 合同解除后,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损害因一方当事人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另一方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结算相关条款的效力。 18.4 甲乙双方履行完本合同全部义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完全部工程款,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并履行完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义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18.5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9 合同争议 19.1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如反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9.2 争议期间,除甲乙双方同意停止施工或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而停止施工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连续施工状态,保护好已完工程。 20 通讯联络 20.1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 20.2 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押或拖欠。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另一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21 其他 21.1 本合同中的“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即次日零点)。 21.2 在任何时候,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往来文件或在施工过程中提交的任何供甲方批准的资料,如与本合同要求不符或与甲方指令不符,而甲方未作书面说明,则不能视为甲方已接受或认可。乙方必须按本合同要求和甲方指令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21.3 甲方招标文-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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