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委托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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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委托协议 委托方(甲方):xx市财政局 代理方(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及时、准确支付,根据《xx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x市财库[2004]14号,以下简称“支付办法”)、《xx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虔银发[2004]90号,以下简称“清算办法”)、《xx市级预算单位实有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x市财库字[2008]14号)及相关法规制度,就委托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委托代理业务范围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市级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实有资金,下同)。 第二条 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包括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的收缴、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支付和清算。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按甲方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协议所指预算单位是指纳入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本协议执行中,预算单位有增减变动的,甲方须及时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增减预算单位按约定时间纳入或撤出本协议的参与、执行。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清算备用金 万元,用于乙方办理超过人民银行清算时限的预算内资金支付业务。 第五条 甲方或预算单位根据支付需要向乙方开具甲方统一印制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或《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乙方通过相关账户及时、准确、快捷、高效、安全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清算业务,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是预算单位办理提现、转账和电汇业务的唯一结算工具。 乙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乙方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或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和清算。 预算外资金、实有资金清算业务一律通过乙方的资金汇划系统,采取当日全额清算方式与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和实有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第六条 乙方完成资金收缴、支付和清算后,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或预算单位反馈资金收缴、支付和清算信息、单据和报表。向甲方提供实时动态查询系统,并在甲方和预算单位需要时,向甲方或经甲方同意,向相关预算单位提供实时查询服务. 第二章 委托代理实有资金收缴业务 第七条 实有资金收缴业务的具体事项包括: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实有资金财政专户),用于核算反映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的收支存情况。 甲方为市级预算单位在乙方开立预算单位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用于单位实有资金的收缴,以及与实有资金财政专户的清算。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实行零余额管理,该账户只能用于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的收缴,不能用于预算单位的支出。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须由甲方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据此办理账户开设、变更、撤销手续. (二)预算单位实有资金全部存放在实有资金财政专户,甲方授权乙方从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划转资金到实有资金财政专户,预算单位不再向乙方提交授权承诺函。 (三)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收缴的资金,由乙方于当日营业终了后按单位汇总划转实有资金财政专户,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日终余额为零。 (四)每日营业日终了前,实有资金财政专户与清算备用金专户进行清算,确保实有资金财政专户日终余额为零. (五)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资金划转实有资金财政专户后,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预算单位提供收款凭证和划款凭证。 (六)乙方负责按规定对甲方实有资金财政专户计付存款利息,并对实有资金财政专户按单位和项目计算利息,但不划转资金.每季未,乙方负责向预算单位提供分项目计算的利息凭证,通过网络向甲方提供分单位分项目利息收入电子数据. 第三章 委托代理直接支付业务 第八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具体事项包括: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市财政零余额账户、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和市财政清算备用金账户。市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并按资金性质分别与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清算备用金账户和实有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二)甲方向乙方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并以此发出直接支付指令. (三)乙方收到甲方的直接支付指令,经对凭证要素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支付。属于本银行系统内的资金支付,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2小时内到账;属于跨行支付的,乙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清算系统,在2个营业日(含当日)内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四)乙方在营业日内本行资金汇划系统关闭前收到的直接支付指令,应在当日立即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在本行资金汇划系统关闭后收到的,须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00之前办理完毕. (五)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重新办理支付手续;支付后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乙方在收到退款后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和预算单位出具《财政资金直接支付退票通知书》,并根据甲方的退款凭证,按资金性质分别将资金退回清算备用金账户、预算外财政专户或实有资金财政专户。 (六)特别紧急支出的支付指令,乙方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进行实时支付。 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 (七)乙方受理的预算内直接支付业务,应在16:00(如遇特别紧急支出,可延迟到16:30)前,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分资金性质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并按一级预算单位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直接支付》,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的附件办理资金清算,一并提交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八)乙方受理的预算外和实有资金直接支付业务,应在营业终了前,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分资金性质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并按一级预算单位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直接支付》,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的附件办理资金清算,一并通过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与市财政预算资金专户和实有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九)乙方应在办理直接支付的次日上午11:00之前,由专人向甲方送交盖有乙方业务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付款单位回单联)和实际清算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直接支付》回单.并必须在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已清算的信息。 乙方应在办理直接支付后2个工作日内,向预算单位发出盖有乙方业务章的《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第四章 委托代理授权支付业务 第九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事项包括: (一)甲方为预算单位在乙方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并按资金性质分别与预算外资金专户、清算备用金账户和实有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乙方在收到甲方批准开设、变更和撤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为预算单位开设、变更和撤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二)甲方根据用款计划向乙方下达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用款额度,乙方在1个工作日内要将各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通知其网点行,各网点行要在1 个工作日内向各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应包括资金性质、预算单位名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下达日期、预算科目编码及名称、预算项目编码及名称、授权支付额度等要素。 (三)预算单位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以此向乙方发出授权支付指令。 (四)乙方收到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指令,在对凭证要素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支付,并当场向预算单位退回盖有乙方业务章的授权支付凭证回单。具体资金划转程序比照本协议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五)乙方对预算单位开具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在营业日内的工作时间应无条件受理,不得拒收。 (六)乙方在营业日内本行资金汇划系统关闭之前收到的授权支付指令,应在当日立即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在资金汇划系统关闭之后收到的,须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00之前办理完毕。 (七)乙方应根据《支付办法》第五十五条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在营业日内实时办理现金支付、清算业务。 (八)乙方根据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应在接到煤、电、水、电信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预算单位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九)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乙方应及时通知预算单位重新办理支付手续;支付后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乙方在收到退款后1个工作日内,向预算单位出具《财政资金授权支付退票通知书》,并根据预算单位的退款凭证,按资金性质分别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财政专户或实有资金财政专户。 (十)特别紧急事项支出的支付指令,乙方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进行实时支付. (十一)乙方在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清算时限内受理的预算内授权支付业务,应在当日16:00(如遇特别紧急支出,可延迟到16:30)前,将实际支付的资金,分资金性质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并按一级预算单位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授权支付》,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的附件办理资金清算,一并提交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十二)乙方超出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清算时限受理的预算内授权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将实际支付的资金从清算备用金账户划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并填制《清算备用金账户划款明细单》,报市财政局国库科和支付中心备案。 每日从清算备用金账户划出的资金,在下一工作日上午通过清算备用金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单独清算,补平清算备用金账户存款额度。 (十三)乙方受理的预算外和实有资金授权支付业务,应在下午营业终了前,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分资金性质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并按一级预算单位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授权支付》,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的附件办理资金清算,一并通过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与市财政预算资金专户和实有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十四)乙方在办理资金支付的次日上午11:00之前,由专人向甲方报送实际清算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授权支付》.并必须在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已清算的信息。 第五章 信息反馈、账务核对与查询业务 第十条 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信息反馈、账务核对与查询业务. (一)乙方按规定向甲方提供预算单位实有资金收入电子数据和收入日、月报,电子数据于次日10:30前通过网络发送,日报表于次日、月报表于每月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 (二)乙方按日向甲方反馈财政性资金支付和清算信息.每办理完一笔支付后,必须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出“已支付”标志,待资金清算后,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出“已清算”的标志.并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第五款、第八款和第九条第九款、第十三款的要求向甲方或预算单位反馈相关支付和清算信息。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甲方报送分资金性质财政支出日、月报。日报表于次日、月报表于每月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 (三)乙方在每月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和预算单位提供银行对账单,按月对账并签证. 向甲方提供的对账单包括财政支出对账单、清算备用金账户对账单、实有资金财政专户对账单,向预算单位提供的对账单包括财政支出对账单、实有资金对账单、对账签证单。其中财政支出对账单应包含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信息,按基层预算单位,分资金性质、预算科目及项目提供。 (四)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向甲方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供甲方查询历史和当天余额或实时余额、资金流向等明细情况。 第六章 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一)及时通知乙方办理市财政零余额账户、实有资金财政专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等财政性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二)保证国库单一账户储备足够的资金余额,并将支付信息及时传送给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使乙方能够对垫付资金得到及时清算。 保证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有资金财政专户储备足够的资金,使乙方能够对垫付资金得到及时清算。 (三)有权对乙方代理的资金收缴、支付和清算业务进行检查、指导,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四)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基础数据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五)协助乙方完成代理财政业务的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升级联网工作。 (六)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核算清单及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一)根据甲方通知和预算单位提供的开户资料及时办理市财政零余额账户、实有资金财政专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等财政性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事宜,并将开户银行名称、地址、账号等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甲方和预算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从市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预算单位的其他账户划拨资金,包括新旧账户之间的相互转(存)款和向预算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转款(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除外)等。 (二)严格按照甲方的直接支付指令或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指令,及时、准确、安全地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并按实际支付的资金与人民银行国库、预算外资金专户、实有资金专户办理清算业务. (三)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任何费用。免收实有资金财政专户和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的现金管理服务费、账户管理服务费和资金汇划手续费等费用。 (四)按甲方要求开发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管理信息系统,做到财政支付系统与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一体化;配备必要的设备,为代理财政业务提供技术支撑。乙方应指定专人维护银行端的代理财政业务技术系统,并设计安全保障机制,保证财政业务相关网络数据传输符合安全和保密性要求,为甲方实时掌握财政性资金收支信息提供便利。 (五)及时向甲方和预算单位定期报告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相关银行账户的支出情况并对账,向甲方提供电子化的财政性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和信息查询系统,经甲方批准向预算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六)接受甲方的检查指导,确定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代理支付和清算业务,并按甲方要求培训财政性资金支付代理业务人员,保证网点经办人员熟练操作业务.加强内控管理、规范操作,不断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七)妥善保管甲方和预算单位提供的各种支付、会计凭证、单据及其它相关资料,并对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所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甲方授权同意外,不得自行向外提供有关财政支付的信息。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双方违约责任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因甲方过失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甲方和预算单位的工作人员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二)因乙方占用财政性资金,或因乙方责任错划、误划财政性资金,或违反本协议办理资金支付,或者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一款向其它账户划转资金,或者违反《支付办法》和《清算办法》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情节严重的,由甲方取消其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资格.乙方工作人员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三)乙方应在用款计划和额度内支付资金,年度内若超出用款计划和额度支付,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负责.整改后仍出现超出用款计划和额度支付资金,则甲方将无条件取消其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资格,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乙方违规支付资金的,则甲方将无条件取消其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资格,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因乙方责任未能按本协议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及时办理业务,造成支付、清算、信息反馈延误和影响预算单位及时用款的,甲方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无条件取消其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资格. 1、乙方应及时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月度内若未及时办理被预算单位投诉且次数达到3次,则乙方应在1个月内整改,若整改后仍出现未及时办理并被投诉的; 2、乙方应及时提供支付凭证和支出报表(包括日报、月报和对账单),月度内若未及时提供且次数达到3次则乙方应在1个月内整改,若整改后仍出现未及时提供的; 3、乙方应保证报表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无差错率,月度内若差错超过3次则乙方在1个月内整改,若整改后差错仍超过1次的; 4、乙方应及时向预算单位提供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和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若未及时提供被预算单位投诉且次数达到3次,则乙方应在1个月内整改,若整改后仍出现未及时提供并被投诉的; 5、乙方应妥善保管各种支付凭证,年度内若凭证丢失次数达到4次; 6、乙方应及时提出同人民银行xx心支行清算支付资金,月度内若未及时提出清算且次数达到3次则乙方应在1个月内整改,若整改后仍出现未及时提出清算的; 7、乙方应根据甲方通知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开设、撤销和变更零余额账户,若未及时办理且次数达到3次,擅自开设、撤销和变更且次数达到3次。 (六)因不可抗拒原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拒原因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乙方延迟履行委托代理协议中的相关责任而后发生不可抗拒原因的,不能免除责任. (七)本协议所称不可抗拒原因是指因战争、自然灾害、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七章 协议生效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章 协议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本协议根据乙方代理业务的进展情况和双方协商来确定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本协议有效期两年,自签定之日起执行。 (二)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与协议生效后颁布的有关政策、法律、规定不符的,甲乙双方须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方可变更或终止;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协议仍然有效。 (三)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对委托代理期间发生的应尽未尽委托代理事项负责结清,有关支付信息保密的条款对双方仍继续有效。 (四)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纠纷,应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共同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xx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和《xx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规定,对乙方代理的财政业务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并向乙方支付业务代理手续费。 第十七条 因代理财政业务系统的原因,乙方暂时无法实现以下业务操作的,应根据本协议的要求,做好系统调整,确保在2013年5月1日前执行。 1、预算单位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与市财政实有资金账户实行分单位按日汇总清算. 2、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市财政清算备用金账户、预算外资金账户和实有资金账户实行按日汇总清算。 3、预算内直接支付资金与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国库单一账户实行当日清算。 4、在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清算时限内支付的预算内授权支付资金与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国库单一账户实行当日清算;超出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清算时限支付的预算内授权支付资金当日与市财政清算备用金账户清算,次日与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后补平清算备用金存款额度。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市财政局 乙方: (公章) (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2-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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