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规定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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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期科技考勤管理规定 编制 :综合管理部 日期: 年 9 月 13 日 审核 : 日期: 9月 13日 同意 : 日期: 9月 13 日 序号 版本号 签发人 签发文号 生效日期 目录 1.目.......................................................................................................................................................................... 3 2.合用范围.................................................................................................................................................................. 3 3.定义和缩写.............................................................................................................................................................. 3 4.职责与权限.............................................................................................................................................................. 3 5.总体原则.................................................................................................................................................................. 4 6.工作程序.................................................................................................................................................................. 4 7.检查与问责............................................................................................................................................................ 13 8.支持文献................................................................................................................................................................ 13 9.记录........................................................................................................................................................................ 14 10.文献修订历史...................................................................................................................................................... 14 1.目 为加强企业劳动纪律管理、维护企业正常工作秩序,增进员工身心健康、保障员工合法休 息休假权利,制定本规定。 2.合用范围 2.1 本规定合用于深圳市艾期科技有限企业(如下简称“企业”)全日制劳动协议制员工。实习员工参照执行,如另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 3.定义和缩写 3.1 请/休假申请:指在钉钉上内外勤管理内请假类型选项提交申请 。 3.2 分管领导指有分管部门部门领导。 3.3 工资: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 员工劳动酬劳,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浮动绩效奖金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部分。 3.4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指企业在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状况下, 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劳动酬劳。 3.5 月浮动绩效奖金:指企业根据经营业绩,结合员工出勤状况及工作体现,在 年内分次预发年度绩效奖金。 3.6 浮动绩效奖金基数:指浮动绩效奖金单次发放原则。 3.7 自然年度:指每年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4.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 职责 4.1 员工所在部门 4.1.1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员工考勤管理,监督本部门员工出 勤状况,按权限审核、审批本部门员工请/休假资格; 4.2 综合管理部 4.2.1 督导企业全体员工执行《考勤管理规定》; 4.2.2 负责企业考勤管理平常工作,审核员工请/休假资格,抽查考 勤状况,整顿考勤记录; 4.3 经理室 4.3.1 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部门请/休假申请。 4.3.2 COO按休假类别、时间及权限审核、审批各部门负责人 部门/岗位 职责 以上人员请/休假申请,权限外报COO审批。 5.总体原则 5.1 本规定中条款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行措施》、《企业职工患病 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广 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尤其规定》 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如上述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措施内容与上述文献规定出现临时不一致情 况,以变化后有关规定为准。 5.2 企业异地分支机构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如有与当地政策不一致之处,可根据 当地政策酌情处理,并报综合管理部立案。 5.3 员工请/休假安排应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须按规定提前在钉钉上提交请/休假申请, 假期结束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5.4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及修订,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工作程序 6.1 员工出勤管理 6.1.1 企业实行原则工作时间制度,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八点 三十分至十一点三十分,下午一点三十分至五点三十分。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 6.1.2 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因国家规定变更或者企业遇有特殊状况时, 可对工作时间进行调整。 6.1.3 出勤 (1)员工在企业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内,坚守本职岗位并履行岗位职责、提供 正常劳动视为出勤。经COO同意特殊情形可按出勤处理。 (2) 员工出勤,按照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原则支付正常 工作时间工资;结合出勤状况及工作体现可享有浮动绩效奖金。 6.1.4 加班:企业不鼓励加班,倡导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高效、高质地完毕工作 任务。 6.1.5 迟到与早退 (1)员工未经同意,无端超过规定上班时间打卡者视为迟到。无端在规定下班时间前打卡视为早退。考虑到交通堵车、恶劣天气特特殊原因,容许员工每月最多迟到三次,每次迟届时长不超过15分钟。 (2) 员工迟到或早退经济处分: 1)在上述条款所容许范围之外,迟到/早退每次扣减当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0%,低于100元,按100元扣减。 2)当月迟到/早退次数合计到达四次但未超过五次,按旷工半天处理;当 月到达五次但不超过十次,按旷工一天处理;当月到达十次,属严重违反企业规章 制度,企业可与之解除劳动协议。 6.1.6 旷工 (1)如下情形,均视为旷工: 1)事先不请假、事后补假,且无合法理由; 2)请假期满逾期不归且未按规定续假; 3)不服从工作安排未准时到工作岗位报到; 4)未经同意,抵达(离开)指定工作地点时间迟于(早于)规定期间超过 1 小时。 (2)未经同意,抵达(离开)指定工作地点时间迟于(早于)规定期间超过 1 小时但局限性 3 小时(含 3 小时),为旷工半天,当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 50%支 付。抵达(离开)指定工作地点时间迟于(早于)规定期间超过 3 小时,为旷工 一天,当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予支付。 (3)员工旷工除按 6.1.6 第(2)款规定执行外,还须予以经济处分,原则为: 当月旷工半天,按其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10%确定处分原则;旷工一天,按 15%; 旷工超过一天,按 30%。 (4)整年合计旷工达三天及以上者,属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可与之解 除劳动协议。 6.1.7 经济处分处理原则 (1)根据第 6.1.5 第(2)款及 6.1.6 第(3)款规定确定经济处分,单项和 当月合计处分金额不超过该员工当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30%,且对同一违纪行为 不反复处分。 (2)经济处分金额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中扣除,浮动绩效奖金可发数按第 6.5 条规定予以调整。 6.1.8 考勤平常管理 (1)企业员工必须在规定期间到岗。 (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员工考勤,综合管理部负责企业考勤管理,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建立考勤记录。 6.2 假期类别 6.2.1 年休假 (1)假期规则 1)员工持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可按规定享有年休假。 2)假期:工龄满 1 年不满 10 年为 5 天;工龄满 10 年不满 20 年为 10 天; 工龄满 20 年以上为 15 天。年休假按照工作日计算,可一次或分次休完。 3)新进企业不满一年员工,持续工龄满 12 个月,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 在企业工作当年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局限性 1 成天部分不享有年休假。 4)折算措施为: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 天) ×员工本人整年应当享有年休假天数。 5)应届毕业生在企业持续工作满 12 个月,在满 12 个月之日起,当年度可 按上述第 2)款享有年休假。 6)年休假规则列表 一般状况 员工新进企业 应届毕业生 工龄(A) 当年度可休年休假 天数(B) 入司当年度可休年休 假天数(C) 入司持续工作满 12 个月, 当年度可休年休假天数 (D) A<1 0 C=(入司之日起当年度 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 数/365 天)*B 入司持续满 12 个月,当 年度即可享有年休假,D=5 1≤A<10 5 10≤A<20 10 A≥20 15 (2)下列员工不享有当年年休假: 1)合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员工,请病假合计 2 个月以上; 2)合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员工,请病假合计 3 个月以上。 3)合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员工,请病假合计 4 个月以上。 (3)员工已享有当年年休假,但年度内存在 6.2.1 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 不享有下一年度年休假。 (4)员工在年休假期间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原则支付其假期工资,浮动绩 效奖金可发数不作调整。 6.2.2 探亲假 (1)假期规则 1)看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 X 天。 2)看望父母 ① 无配偶员工,每年给假一次,假期 X 天(含旅程假);新入司员工,满一 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② 有配偶员工,每 4 年给假一次,假期 X 天(含旅程假);新入司员工, 满四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3)员工申请探亲假,需已持续在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且满足与父母或配偶 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种白天和一种晚上条件。员工可在年 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如满足上述条件申请探亲假,年休假天数局限性于探亲假天数部 分可予以补齐。 4)探亲假规则列表 类型 休假频率 休假天数 休假条件 看望配偶 每年一次 X天 入司满一年 看望父母(员工未婚) 每年一次 X天 入司满一年 看望父母(员工已婚) 每四年一次 X天 入司满四年 (2)探亲假须一次性休完,探亲假路费报销按有关规定办理。 (3)员工探亲假期间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原则支付其假期工资,浮动绩效奖 金可发数不作调整。 6.2.3 病假 (1) 假期规则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供企业承认医疗机构病假证明,可申请 病假,按规定享有医疗期。医疗期按合计病休时间计算。 2)医疗期计算:根据国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员工因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与工作年限和在企业 工作年限,予以 3 个月至 24 个月医疗期。详细为: ① 工龄 10 年如下,我司司龄不满 5 年医疗期为 3 个月;我司司龄满 5 年为 6 个月。 ② 工龄 10 年以上,我司司龄不满 5 年医疗期为 6 个月;我司司龄满 5 年不满 10 年为 9 个月;我司司龄满 10 年不满 15 年为 12 个月;我司司龄满 15 年不满 20 年为 18 个月;我司司龄满 20 年以上为 24 个月。 ③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事另行安排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④ 医疗期按合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 3 个月,按 6 个月内合计病休时间计 算;6 个月,按 12 个月内合计病休时间计算;9 个月,按 15 个月内合计病休时 间计算;12 个月,按 18 个月内合计病休时间计算;18 个月,按 24 个月合计病 休时间计算;24 个月,按 30 个月内合计病休时间计算。 3)员工病假假期可以年休假抵冲。 4)病假假期规则列表 工龄(A) 司龄(B) 医疗期(C ) 计算方式 A<10 年 B<5 年 C=3 个月 按照 6 个月内合计计算 A<10 年 B≥5 年 C=6 个月 按照 12 个月内合计计算 A≥10 年 B<5 年 C=6 个月 按照 12 个月内合计计算 A≥10 年 5 年≤B<10 年 C=9 个月 按照 15 个月内合计计算 A≥10 年 10 年≤B<15 年 C=12 个月 按照 18 个月内合计计算 A≥10 年 15 年≤B<20 年 C=18 个月 按照 24 个月内合计计算 A≥10 年 B≥20 年 C=24 个月 按照 30 个月内合计计算 (2)员工病假期间,工资支付原则及浮动绩效奖金可发数按第 6.5 条规定予以 执行。 6.2.4 事假 (1)假期规则:员工请事假须至少提前一天在钉钉上递交请假申请,若仍有应休未休年休假,须先以年休假抵冲。员工在试用期内请事假,转正日期按事假天数顺延;如试用期内事假合计超过 30 天,企业可与之解除劳动协议。 (2) 员工事假当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予支付,浮动绩效奖金可发数按第 6.5 条规定予以调整。 6.2.5 婚假 (1)假期规则 1)婚假假期为 3 天。 2)婚假须在自结婚登记日起 12 个月之内一次性休完。 3)员工休婚假须提交结婚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员工婚假期间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原则支付其假期工资,浮动绩效奖 金可发数不作调整。 6.2.6 产假 (1)假期规则 1)女员工生育,产假 98 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提供医院证明 增长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种婴儿增长产假 15 天;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生育子女员工,享有 30 天奖励假。如哺乳期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增长产假 20 天。 2)局限性四个月妊娠流产,假期 15 天;妊娠四个月(含)后流产,假期 42 天。 3)节育手术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员工申请产假需提交准生证明,如未向企业提交过结婚证,需一并提交 结婚证明。如不能提交准生证明、结婚证中任何一项,产假不予同意。 5)员工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在境外生育子女,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办理。 6)产假规则列表 类别 天数 需提供材料 产假 98 天 计生部门出具准生证明 根据员工实际状况可增长对应产假天数,详细如下: 类别 增长天数 需提供材料 难产 15 天 医院证明 多胞胎 15 天/每个婴儿 医院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 30 天 哺乳期合并使用 20 天 (2)员工休产假期间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原则支付其假期工资,浮动绩效 奖金可发数不作调整。 6.2.7 看护假 (1)假期规则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夫妻,男方可予以看护假 15 天。 (2)员工休看护假期间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原则支付其假期工资,浮动绩 效奖金可发数不作调整。 6.2.8 丧假 (1)假期规则:员工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死亡,可予以 3 天以内丧 假。员工配偶父母死亡,经同意,可予以 3 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 可根据旅程远近予以旅程假,途中费用由员工自理。 (2)员工丧假期间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原则支付其假期工资,浮动绩效奖 金可发数不作调整。 6.2.9 工伤假:员工受伤后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确 定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并按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6.3 请/休假安排原则 6.3.1 员工请/休假超过五天(含五天),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申请,请/休假获准后,应将本人经办工作移交清晰后方可离司。员工如遇紧急状况不能及时提交请/休假流程、病假证明等休假资料者,应及时请示主管领导,获得同意后,可先安排休假并知会综合管理部,返岗后及时补办请/休假手续。 6.3.2 年休假安排原则 (1)企业规定员工按照个人应休年休假天数,在次年 3 月 31 日之前安排个人休 假计划,年休假可分次安排。各部门应视详细工作状况,并考虑员工意愿,统筹安排 员工年休假; (2)员工休年休假可由个人提前提出申请,所在部门也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 提前 10 天安排员工年休假; (3)确因工作需要致使员工实际休假天数不不小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由员工所在 部门提出申请,报请分管领导、COO审定后,予以调休或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酬劳。 6.3.3 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假期原则上一次性持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 假日,不另加假期天数。假期除尤其注明外均指自然日,计薪天数以假期期间工作 日天数合计。 6.3.4 员工可按规定申请不一样种类假期持续休假,但原则上每次持续请/休假天 数不能超过 20 天,如超过 20 天,需经由CEO审批,医疗期、产假、探亲假除外; 6.3.5 员工持续请/休假两天及以上,均应指定工作联络人,并按企业有关规 定安排好有关授权及工作交接。 6.4 审批程序 6.4.1 员工请/休假应事先在钉钉上办理有关申请手续,经综合管理部核算休假资格后,有关负责人审批通过后,请/休假申请方可生效。 6.4.2 请/休假审批程序 (1)各部门员工请/休假,征询综合管理部休假资格后,由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负责人进行审核,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如所在部门无分管领导,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各部门负责人请/休假,征询综合管理部休假资格后,由分管领导、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依次审核通过后,报COO同意;如无分管领导,则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通过 后,报COO审批。 (3)部门经理请/休假,征询综合管理部休假资格后,持续五天(含 五天)以内,由COO审批;请/休假超过持续五天,经COO审核后提交CEO审批; (4)COO请/休假,征询综合管理部休假资格后,由CEO审批。 (5)审批程序列表 人员类别 请休假一般流程(根据所休假别及休假时间变化, 审批程序以 6.4.2 第(2)款-(7)款记录为准) 员工 1、部门有分管领导: 综合管理部核算休假资格-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综合管理部立案; 2、部门无分管领导: 综合管理部核算休假资格-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批-综合管理部立案; 部门负责人 1、有分管领导: 综合管理部核算休假资格-分管领导审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COO审批-综合管理部立案; 2、无分管领导: 综合管理部核算休假资格-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COO审批-综合管理部立案; 部门经理 1、休假天数<5 天: 综合管理部核算休假资格-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COO审批-综合管理部立案 2、休假天数≥5 天: 综合管理部核算休假资格-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COO审核-CEO审批-综合管理部立案 COO 1、综合管理部核算休假资格后,由CEO同意; 6.4.3 事假审批权限 (1)COO请事假须报请CEO同意。 (2)其他员工请事假不超过两天,由COO同意;请事假超过两天(不含两 天)报请CEO同意。 6.5 请休假期间工资核定 6.5.1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核定 (1)病假期间核定 1)一种自然年度内合计病休天数不超过 22 个工作日且在医疗期内,期间内, 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原则 80%支付其病假工资。 2)一种自然年度内合计病休天数超过 22 个工作日且在医疗期内,自超过第22个工作之日起,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原则 60%支付其病假工资。 3)员工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原则 80%。 (2) 事假期间核定事假期间,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原则 100%进行调减。 6.5.2 浮动绩效奖金核定 (1) 未出勤天数对应月浮动绩效奖金核定 1)支付期内,未出勤天数不超过 3 个工作日,按月浮动绩效奖金基数 100% 核定浮动绩效奖金可发数。 2)支付期内,未出勤天数不小于 3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正常工作日天数三分之一 ,按月浮动绩效奖金基数 70%核定浮动绩效奖金可发数。 3)支付期内,未出勤天数超过正常工作日天数三分之一但不超过三分之二, 按月浮动绩效基数 60%核定浮动绩效奖金可发数。 4)支付期内,未出勤天数超过正常工作日天数三分之二但出勤天数达 5 个工 作日及以上,按月浮动绩效基数 50%核定浮动绩效奖金可发数。 5)支付期内,出勤天数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当期浮动绩效奖金不予发放。 (2)未出勤天数中含事假,除上述原则外,须按事假期间浮动绩效奖金基数 100%另行调减。 (3)对于旷工半天,按浮动绩效奖金基数 50%核定浮动绩效奖金可发数; 旷工一天按 40%核定;超过一天但不超过三天按 30%核定;旷工三天及以上浮动绩效 奖金不予发放。 (4)调整浮动绩效可发数以调减至零为限。 6.5.3 本规定第 6.5.1 至 6.5.2 条所述未出勤天数均指请/休假,不含旷工。 6.6 其他事项 6.6.1 员工出勤状况作为奖金分派重要根据,在奖金分派时予以考虑。 6.6.2 员工出勤及请/休假记录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 当期浮动绩效奖金不予发放。 7.检查与问责 7.1 各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员工执行本规定,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等事项提出 处理提议,并可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进行问责处理,波及重大违规事项移交企业处理。 7.3 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全体员工考勤管理执行状况进行督导及核查。 8.支持文献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8 号(国家法规)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5 号(国家法规) 8.3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4 号(外部文献) 8.4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 号(外部文献) 8.5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外部文 件) 8.6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 号 (外部文献) 8.7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外部文献) 8.8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外部文献) 8.9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5 号(外部文献) 9.记录 9.1 员工请/休假申请单(附录一) 10.文献修订历史 版本 号 拟制/修改责 任部门 修改内容及原因 审核人 同意人-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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