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7.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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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方(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本项目招标书、工程量清单,及优化后的施工图及其他资料说明所显示的本项目所有消防(包括但不限于火灾联动控制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防火卷帘系统、正压送风系统)的材料及附件、备品备件的供货、工程安装、调试直至一次性验收通过以及维修、工程资料整理等全部工作内容。 甲供及甲定乙供材料设备详见清单。 三、合同工期 1、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暂定)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程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的时间) 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3、工期需配合其它专业同步进行,施工进度计划在开工前十天提交发包人审核,审核通过后严格执行。 4、除以下情况外工程工期均不得调整: (1)发包人批准的工期签证; (2)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原因而延误工期; (3)不可抗力。 承包人在发生以上情况3天内,应当就延误的内容向发包人提出报告。非上述原因,工程 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若工程因承包人的责任而有可能延误时,承包人可能会被指示先完成某部分工程。承包人接到指示后,应遵从指示完成指定部份及所余下的工程,承包人不能提出任何索赔及工期的延长。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无法正常施工,承包人保留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权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满足规范及图纸设计要求,验收一次性合格。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9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等。 五、合同造价、结算条款 1、本工程按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包干(详见附件综合单价清单),税后总价一次性包干¥: ,人民币(大写): ,合同造价应已包括所有工资、设备、材料、损耗量、税项、政府收费、专利费、空运、运输、保险、贮存、机械、管理、超时工作、监督、成品保护、检测、总包配合及管理费、直接工程费、技术措施费、规费、其他费用、税金、利润等一切费用及其他所有因履行合同的要求所需的费用,不论有关项目在规范、图纸或工程合同里是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工程范围及合同造价必须包括消防工程所要求完成的全部工程内容。 2、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并监理单位批准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允许进行调价,调价方法如下: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及签证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变更承包金额。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单价,可以作为基础确定变更单价,变更承包金额,但需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盖章确认。 (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单价,按 市 定额计取, ,材料价格有《 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 价按合同工期内的平均 价,无《 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 ,按双方确定的材料单价并不参入总价下浮。 (4)如由甲方原因引起变更的造价在总造价的正负1%范围内,不予调整,超出部分按上述要求进行调整计算。 (5)甲供材料和设备的安装与调试费不因品牌与规格的不同而调整。 3、工程变更签证单,需有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双方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六、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文件包括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和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签约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5、签约前函件及补充文件 6、投标须知 7、承包合同基本条件 8、履约保证书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图纸 11、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的内容是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 履约保证书 1、承包人须在签订合同后的1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书。履约保证金数额为本工程总造价的10%,计人民币 万元,直接汇至发包人的开户行账号,工程完工并组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符合要求质量等级)后,承包人如无违约,并办妥质量和工期证明材料后,一个月内履约保证金一次性返还。履约保证书应由承包人出具,用于向发包人保证承包人会正确履行本合同。 2、履约保证书交由发包人保管,任何按本合同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须在提交履约保证书后或在扣除相等于未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的款项后才可支付。 3、 若工期延长,则承包人履约保证书的担保期相应顺延。 八、 工程款支付 1、进度款:承包人按当月实际完成进度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上报本月完成工程量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人全部资料后二十天内审核完毕,并支付当月确认属实的完成工程量60%作为进度款。工程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验收手续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 2、结算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向甲方及物业公司移交后,承包人在30天内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交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90天内完成结算审查,除扣留结算总造价的5%作为保修金,其余在结算完成后15天内支付。 3、如发包人及其他原因造成消防设施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发包人承担费用。 九、设备、材料 1、根据投标情况,发包人在必要时有权另行指定火灾联动报警设备以及其它任何设备材料的品牌(国产),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保管、安装、调试,安装费不做任何调整。 2、任何设备、材料(除发包人指定以外)在订货前,承包人须自费提交样板及通知发包人认可后方可订货,如有必要,发包人可参加承包人对所供设备材料采购过程中的洽谈,并具有最终否决权。 3、本工程内的任何设备和材料(除发包人指定以外)均由承包人提供。而所选用的设备和材料(除发包人指定以外)必须是新的设备、材料并符合一切设计及有关规范上的要求。 4、承包人须对所有材料进行试验及支付试验费。其试验的方案包括次数、方法及程序等均须符合国家及有关单位的规范、规定等,同时须符合发包人的要求。若试验未能达到上述要求,承包人须负责更换及重新试验直到合格为止,所有因此而引起的费用、损失及工期延迟需由承包人全面负责。 5、设备、材料、施工质量及整个工程必须达到本合同指定的要求或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标准。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施工安装的设备、材料等进行质量查验,查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不得在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及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6、承包人所进场的各种原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试验、化验报告单,使用说明,检测、检验报告和设备验收标准。发包人或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可以随机抽检原材料和设备,并有权对其进行化验、检测(化验、检测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允许进场使用和安装。 7、发包人自购材料设备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施工现场向承包人交验,承包人自购材料和设备由承包人负责运至现场;所有材料到场后的场内运输、仓储及保护均由承包人负责。任何置于工地现场或周转场地的材料设备,承包人不得擅自外运,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十、工程验收 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以及中间验收条件,承包人自检合格,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监理单位、发包人参加;验收合格,监理单位、发包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 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48小时后,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其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2、工程质量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验收规范》(GB50166-9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水电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及其他的国家和行业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验收(并取得合格证明)。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则履约保证金不予返回。 3、若试验或工程本身未能达到有关政府部门或发包人、监理单位、合同条款、规范、图纸等要求,承包人须负责所需的额外补修工程,额外试验,同时须承担因上述原因引起的一切费用、损失,且工程工期不予顺延。 4、承包人应当参加消防验收,接受对消防设施施工质量的核验;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消防设施操作维护手册及质量保修书,移交消防设施有关技术资料。 十一、质量保修 1、承包人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的具体保修的内容如下: 承包人承接的所有工程内容。 2、承包人应按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法律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工程质量保修金: 工程结算总额的5%。本工程双方约定发包人在承包人工程款中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大写)。质量保修金不计银行利息。 4、质量保修期: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 24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集中交付之日起)。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质量保修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5、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要求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书面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在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一切费用后,将剩余保修金无息按期返还承包人,返还方式如下: 第2年: 一次性返还 ; 6、质量保修责任 (1)、承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没有派人修理或在合理期限内无法修复,甲方可委托他人修理,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违约赔偿金、因此给承包方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发包人直接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足。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发包人有权在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足。 (3)、承包人对同一部位经两次维修仍未修复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该维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如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支付该维修费用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补足余额,同时应将质量保修金补充至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金的留存比例。 7、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各期工程款前,向发包人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 十二、成品保护 1、 承包人须负责其工程的防护工作直至工程竣工并交付给发包人。承包人须在施工方案中提供其建议的防护措施。此防护措施应包括在施工前、施工中及竣工后防止所有因为尘埃及湿气等的侵入。 2、 承包人按设计、有关规范及合同要求制定详细的半成品、成品保护措施方案,并负责半成品、成品保护措施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3、承包人负责对所属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的成品保护教育和成品保护交底工作,并承担工程交付前的一切损失。 十三、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1、发包人任命 同志为驻工地代表,负责与承包人、监理及各协作单位的联系,处理现场一切问题。 2、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需在一个月内接手承包人安装的整套消防系统,承包人提供无偿培训。 3、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4、发包人对承包人施工人员的意外或伤亡,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由此引起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赔、要求、诉讼、费用和支出等责任。 (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1、承包人任命 同志为驻工地代表,工地代表为施工、技术、安全总负责,负责与发包人、监理及各协作单位的联系,处理现场一切问题。 2、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和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弄虚作假。 3、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或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施工方案、方法进行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必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组织施工。 4、承包人必须于每月25日前向总承包人,同时也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各递交一份按工程实际进度编制的工程进度报告,包括工程量的完成情况和材料供应进度及相应造价金额,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当月进度款。 5、承包人在发包人、监理单位、总承包人的总体管理、进度控制及协调下,须加强与施工现场各专业承包人之间的配合,以确保工地正常操作及促使工程顺利进行。承包人在编制的工程施工计划和形象进度时必须充分考虑并合理安排出与各专业承包人交叉施工的期限及相应措施,提交发包人、监理单位、总承包人审批、确定后方可实施。 6、承包人须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指示,委派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出席现场会议,以便与其他单位进行配合、联系工作,使整个工程能顺利按时完成。 7、竣工后,承包人应自费负责清退所有在施工场地内的剩余设备、材料,该项工作应于竣工验收后7日内完成。 8、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施工安全、噪音、环保、市政、城管、交通等方面的规定,若违反以上规定造成罚款和停工则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9、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申报竣工前14天,向总承包人提交不少于五套完整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必须符合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的要求。 10、工程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或未通过政府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无偿返工直至通过消防验收,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须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经返工后仍不能通过消防验收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除须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外,尚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20%的违约金。 1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每天自费将现场内的垃圾集中至总承包人在工地的指定地点,以保证施工场内的清洁。在承包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必须及时将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垃圾自费清理至总承包人在工地的指定地点,否则总承包人有权委托他人清理该类垃圾,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将在届期应付予承包人款项中扣除,支付给执行者。 12、 承包人必须认真视察工程现场,使自己熟悉现场的位置、周围环境,确定工程范围和现有工地条件,了解场内供水供电等状况,以及作贮存和施工用的 空间、施工人员、材料等进出方位,以便取得一切可能影响其承包造价的资料,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状况为理由要求作出额外的付款或要求延长竣工期限,对此发包人将不作任何考虑。 13、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关于消防安全、工程施工和安全用电等方面的规定,并在现场全面接受总承包人的监督。 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质量操作规程、条例等承包人原因导致发生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5、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承包人必须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规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逾期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 资料或经甲方发出书面结算通知15日未与甲方结算的,发包人直接在剩余的工程款或质量保修金中扣减合同总价款的1%作为乙方支付给发包人的违约金。如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及违约责任。 16、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90天进行核实,给予确认资料或提出修改意见。 十四、工程变更签证及索赔 1、下列情况时为无效变更签证,不予追加合同价款: (1)承包人为施工方便而采取的提高施工效率的技术措施签证; (2)承包人未经设计、监理认可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签证; (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允许擅自提高材料档次及标准的签证; 2、签证费用在结算后统一支付,不做工程进度款支付。 3、承包人应将符合合同或协议书规定的现场(工期)签证报发包人及监理公司同时书面审核,签证必须注明编号、工程名称、签证事项发生时间、发生原因、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签证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等(现场(工期)变更签证采用发包人规定表式)报送发包人、监理单位同时书面审核。 4、承包人提交的所有现场签证单只有加盖发包人公章才能生效。所有工程变更联系单,均需征得发包人公司公章书面确认后才能生效。 5、发包人提出的索赔变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而发生的经济索赔联系单; (2)、由于承包人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在保修期内未完成该负责修补的工程而发生的经济索赔联系单; (3)、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安全隐患或事故进而对发包单位造成影响而发生的经济索赔联系单; (4)、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事故进而对发包单位造成影响而发生的经济索赔联系单。 十五、违约责任 1、发包人原因终止或解除合同,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承包人的工程量支付相应价款。 2、施工过程中如因发包人指令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或导致质量问题,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工期顺延。 3、若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施工总工期按时完成本工程并取得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明的,则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RMB 2000元/日历天,并承担发包人因此所遭受的所 有损失。而发包人将在届期应付予承包人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4、若承包人的承包工程由于其自身原因逾期,而总承包人(包括其他承包人)采用措施致使工程总工期如期完成,则由承包人向总承包人(包括其他承包人)支付其所采取赶工措施而发生的实际费用。而发包人将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扣除承包人的价款。 5、承包人不得将承包人责任范围内的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如承包人擅自转包,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6、竣工验收后,承包人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清退所有在施工场地内的剩余设备、材料的,则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RMB 2000元/日历天 ,并承担发包人因此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发包人将在届期应付予承包人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十六、争议解决 如发包人和承包人因承包合同或工程施工发生任何争议,无论是在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或承包合同终止、放弃或破坏前后,应首先进行协商,若协商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涉及诉讼的工程应照常进行,涉及承包人退场的应先退场后诉讼,涉及工程竣工的应先竣工交付再诉讼。 十七、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工程竣工、结算及发包人工程款支付完毕后,除有关保修、履约和争议解决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2、本合同一式八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四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3、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往来联系单、通知均以书面形式形成,并经双方盖章后生效;监理单位签发的所有工程变更联系单均需征得发包人书面确认并盖章后生效,以上资料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本合同(文件)以打印稿为准,如有手写添加或删除等修改,修改处应另有双方盖章方为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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