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租赁合同(详细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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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2011年【】月【】日 目 录 第一条 租赁场所情况 第二条 租赁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第四条 进场装修 第五条 租赁场所的设计变更方案及乙方装修方案 第六条 租金及租金缴纳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 其他费用的承担及缴纳 第九条 延迟付款责任 第十条 物业服务及费用 第十一条 招牌及其他场所的提供 第十二条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四条 新增资产的所有权 第十五条 投保责任 第十六条 租赁场所的转租 第十七条 租赁场所产权转让、租赁合同的转让及他项权利的设定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租赁场所的交还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一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签署及生效 第二十三条 其他 第二十四条 特别约定 本合同由下述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签订: 出租方 :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承租方 :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是位于安徽省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开发商和所有权人。甲方同意在 项目建设完成后将其中的 层餐饮区域(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租赁场所”)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承租租赁场所。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协商一致,就租赁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场所情况 1.1 租赁场所为 项目 层 号商铺,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以上面积为按甲、乙双方确认的租赁场所平面图(见附件一)计算出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图测建筑面积”),最终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实测建筑面积”)以租赁场所产权证载明为准;如产权证没有载明,但为办产权而进行的测绘形成的报告中有载明的,以此为准;如产权证及产权测绘报告均未载明的,以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专业测量机构依照双方共同认可的原则实地测定的结果为准。该实测建筑面积需经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甲方授权代表为【 】,乙方授权代表为【 】)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任何一方如欲更换授权代表的,需提前通知对方。 1.2 双方同意,实测建筑面积即为 项目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管理公司”)计收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面积依据。在实测建筑面积测出之前,以图测建筑面积为依据计收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若实测建筑面积与图测建筑面积不一致的,甲方、乙方及物业服务公司在实测建筑面积结果出具之日起五日内,对租赁场所已发生的租金、物业服务费用等据实结算,多退少 补。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乙方将在租赁场所统一以 的名义对外营业,且乙方在租赁场所内的经营内容(即租赁用途)为 。在租赁期限内,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租赁场所的经营品牌、租赁用途及经营内容。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 租赁期限为 个租约年,自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开始支付租金的起始日(以下简称“租金起租日”)起计算,至次年当月当日的前一天为第一个租约年届满日,以后每个租约年均按此计算,直至租赁期限届满。 3.2 续租 3.2.1甲方若欲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将租赁场所出租,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的承租权。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的三个月前向甲方发出书面续租通知,并与甲方另行协商租赁期限续租及租赁条件。 3.2.2 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甲方经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后,有权和租赁场所潜在的承租方或使用人察看、了解租赁场所及其设施、设备,乙方应当予以配合。但甲方及甲方安排的其他看房人不得因此影响乙方租赁场所的正常经营,否则,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进场装修 4.1 双方确认,2011年 月 日为乙方进场装修日(以下简称“进场日”)。甲方可根据 项目工程进展情况,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调整进场日,乙方应当遵守。 4.1.1 乙方应在进场日进场,甲方保证最迟在2011年 月 日前已完成乙方进场装修所需的基本条件(以下简称“进场条件”),即:主体结构已完成,施工电源与水源引入。 4.1.2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进场通知后7日内对进场条件进行书面确认,乙方在前述期限内既未提出合理改正意见也不签字确认的,则视为乙方对进场条件予以无异议的确认。 4.1.3如果甲方未能在进场日前完成进场条件,则双方需协商确认新的进场日;如果甲方在进场日前完成进场条件,则经双方书面确认后,乙方可以提前进场,进场日以乙方实际进场之日为准。 4.1.4本条约定的进场书面确认文件需经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甲方授权代表为 ,乙方授权代表为 )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任何一方如欲更换授权代表的,需按本合同第23.4条的约定提前通知对方。 双方需签订书面验收文件,以完成租赁场所交付。如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既未提出合理改正意见也不签署书面验收文件的,则视为验收合格。 4.2在乙方租赁场所开业前,乙方应按照《房屋交接技术条件》完成应由乙方完成的二次装修工程(以下简称“二次装修工程”)。如果乙方未能在乙方开业前完成二次装修工程或二次装修工程影响甲方主体消防验收的,乙方至少应当保证在乙方租赁场所开业前应由乙方提供的报消防审核的施工图纸通过消防审核。甲方应在乙方租赁场所开业前负责通过甲方主体工程的消防验收或取得政府出具的替代性文件,因不可抗力或乙方原因使甲方无法完成的除外。 4.3租赁场所内的中央空调等设施、设备均由乙方自行安装,该中央空调等设施、设备的安装与使用、维护、保养、大中修、更新、更换等费用在保修期内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租赁场所的设计变更方案及乙方装修方案 5.1 乙方应在进场日后 日内按装修工程进度要求提供全部机电及装修施工图纸,逾期提供导致甲方无法按期完工或完成主体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的,不影响租金起租日的起算,且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在甲、乙双方对机电及装修施工图纸进行确认后,原则上不再变更。为满足乙方商业经营的需要,如乙方在已确认的相关设计蓝图、施工图纸和《房屋交接技术条件》内容之外提出租赁场所设计变更方案,在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设计规范且不影响甲方购物中心整体规划布局的前提下,经双方确认,甲方应按照该变更方案对租赁场所的各项设施及布局进行修改和建设,并作为已确认的相关施工图纸和《房屋交接技术条件》之补充,同时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审批手续,因修改和变更等所增加的全部费用(包括办理政府审批手续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果乙方变更方案将导致甲方无法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期限交付乙方装修或完成《房屋交接技术条件》中应由甲方完成的工作,则免租期从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进场日起算,不予顺延,免租期届满前仍不能完工的,不影响租金起租日的起 算,且甲方不因此承担延期交付的任何责任。 5.2乙方进场后,乙方可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场所进行装修,并自行承担全部的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等)。 5.2.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装修方案不得涉及破坏租赁场所的房屋结构或从事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乙方施工不得因任何理由损坏甲方已施工完毕的公共设施、设备及租赁场所结构、外墙,不得影响或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维修、保养等,不得影响购物中心内甲方或其他承租方的正常经营活动。违反前述约定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和/或第三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5.2.2 租赁场所的装修方案凡涉及消防、建筑安全等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或涉及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的,须报政府主管部门及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但甲方审批同意不减免乙方责任,甲方也不因此承担责任。 第六条 租金及租金缴纳 6.1 交付日、免租期和租金起租日 6.1.1自交付日起计的 个月(即 日)为免租期。在免租期内,乙方无须支付租金,但仍须支付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及物业服务费、装修管理费及垃圾清运费等各项费用。免租期届满的次日为租金起租日,但如乙方租赁场所在免租期内提前开业的,则以实际开业日为租金起租日(乙方实际开业指乙方租赁场所开始对外接待顾客,包括试营业、局部营业、整体对外营业等各种情况)。 6.2 租赁场所租金自租金起租日起计,租金标准如下: 6.2.1 第 至第 租约年租金标准为:【 】元人民币/月·平方米; 第 至第 租约年租金标准为:【 】元人民币/月·平方米; 第 至第 租约年租金标准为:【 】元人民币/月·平方米; 第 至第 租约年租金标准为:【 】元人民币/月·平方米; 第 至第 租约年租金标准为:【 】元人民币/月·平方米。 6.3 租金缴纳方式 6.3.1乙方应按季度支付租金。 首付租金应于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支付给甲方。 除首付租金外,其余各月租金支付方式为:每个季度期满前5日前向甲方缴纳下个季度的租金。每期租金都应于约定付款期限到期之前或最迟于约定付款期限的最后一天(以下简称“到期日”)支付至甲方帐户,如果到期日是法定节假日或银行公休日,则延迟至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6.3.2乙方应将本合同项下应付的租金,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上。甲方银行帐户到账,即视为乙方完成付款。 6.4甲方须在收到乙方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相应金额(不含物业服务费)的合法发票,相应物业服务费的合法发票由物业服务公司在前述期限内直接向乙方提供。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7.1 履约保证金的交付 7.1.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元(大写:【 】元整)人民币为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承担延迟付款违约责任。 7.2 履约保证金的使用 7.2.1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违约金或其他应付款项,甲方可以扣留、没收等额履约保证金冲抵。 7.2.2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甲方可以扣留、没收与上述损失等额的履约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仍应补足实际损失。 7.2.3 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扣留、没收履约保证金后,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七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补足。如乙方未及时补足的,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7.3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在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交还租赁场所并缴清所有费用、逾期付款违约金并完全履行本合同其他义务后七天内,甲方须将乙方剩余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八条 其他费用的承担及缴纳 8.1公用事业费 8.1.1 乙方进场后,乙方应支付租赁场所所发生的市政能源费用及乙方使用的其他公用事业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有线电视、空调等费用。 8.1.2乙方应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确认的标准和计量设施记载的数据据实按月向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支付各项公用事业费,乙方应按照实际使用量占整个购物 中心能源使用总量的比例承担能耗损失。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向乙方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收据。 8.2 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缴纳的税费,根据中国和租赁场所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各自缴纳和承担。 8.3乙方进场后需自行承担租赁期间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第九条 延迟付款责任 9.1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拖欠、拒付或抵扣租金、物业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费用。如果乙方在宽限期内仍不能向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履约保证金或水、电、热力、燃气等公用事业费(在乙方与公用事业部门签订供应合同并应向其直接付费后的公用事业费欠费不再适用本条约定)或其他应付款项的,每延迟一天,乙方应支付而未付金额千分之五(0.5%)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不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公用事业费或其他应付款项,每笔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未经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延迟交租或迟延交纳上述费用超过10天的情况累计逾3次,甲方同样有权解除本合同。 9.2 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8.3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9.3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物业服务公司支付水、电、热力、燃气等公用事业费(在乙方与公用事业部门签订供应合同并应向其直接付费后的公用事业费欠费不再适用本条约定)或其他应付款项,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双方明确,如乙方拖欠租金等费用达【 3 】日的,除乙方承担前述责任外,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进行催缴。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 10.1 物业服务的内容、处理办法、物业服务费用及乙方与物业服务公司双方的权利义务见附件(物业服务公司有权直接援引本合同项下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约定直接向乙方主张权利)。 10.2 租赁场所的物业服务费自交付日起计。 第十一条 招牌及其他场所的提供 11.1 乙方可按照如下约定设置招牌(包括商标、商号、标志、店招、霓虹、灯箱等): 11.1.1 乙方可在租赁场所内设置招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甲方不予干涉。 11.1.2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乙方应按照附件确定的数量、位置、尺寸在租赁场所的外墙面设置招牌(1块),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实施前须将施工图纸报甲方审核。甲方审核并不减免乙方应承担的责任,且甲方也不因审核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承诺,该店招仅用于乙方自身店招使用,不得用作广告位使用。 11.1.3 乙方设置的招牌的报批、安装、使用、更换、清理、维护、保养和安全(包括天气、地震等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招牌的施工须与外装施工同步完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和责任。如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全部赔偿。 11.1.4乙方在使用店招时,应做好防水防漏工作。由于乙方施工、设置、安装店招等因素造成的建筑物漏水或对建筑物结构、外墙部分造成其他损害,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并在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维修。否则,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可自行维修,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 11.2 租赁期限内,在前一个租约年,乙方的顾客凭当天消费凭证在甲方停车场内免费停车2小时,但在停车场施工、保洁清洗、维护及停车位已满的情况下造成乙方及其顾客无法正常停车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2.1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保证乙方对租赁场所持续享有使用权。 双方明确,乙方对公共区域(含分摊面积等)依法享有非专用的共用权利。 12.2甲方应于乙方租赁场所开业前向当地有关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的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12.3在租赁期限内,凡属房屋结构的损坏,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须在收到乙方报修书面通知后3 日内修理,所需费用及相关责任由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承担。若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未在本项前述期限内进行修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乙方可自行修复,但合理的修复费用由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凡因乙方(含乙方雇员、合作伙伴以及顾客等)原因造成的房屋结构的损坏,由乙方自行修复并承担费用。 在租赁期限内,如房屋质量问题所导致的房屋结构损坏或者因甲方不及时对房屋进行修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甲方应予赔偿。 12.4发生紧急状态时,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中断对租赁场所的水、电、燃气等能源供应或停止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的运行,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事后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尽快通知乙方,并作出说明,同时应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并尽快向乙方传递相关信息。 12.5紧急状态指关系到公共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及重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及意外事件。 第十三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3.1乙方自行负责其经营,并承担相应风险及相关责任;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13.2乙方应全力协助甲方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的规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乙方负责办理租赁场所经营所须的或可能发生的所有申请报批手续,并应在取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验收合格证书(包括但不限于消防验收合格证书等)后方可正式投入商业使用。因前述行为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且不得影响本合同履行。 13.3 乙方在租赁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时,应遵守中国包括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治安管理在内的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负责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和保卫工作,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全部责任。 13.4乙方保证在经营范围内按使用规范正常合理地使用租赁场所及其设施、设备,并按照约定完成应由其负责的物业管理,不得损坏租赁场所结构及附属设备设施,不得影响、妨碍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护、维修、保养,不置放任何超过或可能超过建筑物设计荷载范围的物品。 13.5乙方保证不从事任何阻碍、影响相邻区域内甲方或其他承租方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其他不合理地干涉、扰乱或影响甲方或其他承租方正常经营的行为。 13.6乙方应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因乙方原因引致的水、烟、燃气或其他物体外泄以及任何导致甲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3.7乙方单独使用的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及更新、更换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13.8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期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他应付款项。 13.9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可以使用乙方的品牌(商标、名称等),但 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不得在对外宣传中损害乙方品牌。 13.10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的财产发生损害或导致乙方蒙受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十四条 新增资产的所有权 14.1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投资形成的新增资产所有权属甲方,乙方投资于租赁场所或为使租赁场所具备、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及满足商业经营特殊需要而投入的装修、设备及其他附属物、附着物之所有权属乙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投保责任 15.1 甲方负责投保租赁场所所在建筑物结构的财产一切险和机损险并承担费用,乙方负责投保乙方在租赁场所内投入的经营设施的安装工程险及物品的财产一切险和租赁场所的公众责任险并承担费用。双方应在乙方开业前投保,并在投保后30日内向对方提供保险单复印件,并确保该等保险应当在租赁期限内持续有效。 第十六条 租赁场所的转租 16.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场所整体或部分转租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由此取得的收益全部归甲方所有,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第18.3条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租赁场所产权转让、租赁合同的转让及他项权利的设定 17.1 在租赁期限内,在确保本合同及其相关附件正常履行的前提下,如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租赁场所转让(或甲方)给战略投资合作伙伴(非乙方同业竞争企业)或关联方,乙方同意放弃对租赁场所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而无需甲方再就此征求乙方意见。 在甲方与受让人签署了相关物业转让协议后,甲方与受让人联合向乙方出具知会函件,乙方同意在收到知会函件后七个工作日内签订三方协议,将本合同出租方(即甲方)更名为受让人。同时按照函件规定的起始时间,将以后租金支付至受让人指定账号。受让人或其委托的经营代理人收到乙方支付的租金后,向乙方开具合 法税务发票。 如乙方未能在收到知会函件后七个工作日内签署三方协议,视为乙方同意由受让人代替甲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乙方应按照函件规定的时间向受让人支付租金,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17.2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被第三方收购,且因该收购造成本合同主体变更或商标、字号、公司名称变更的,须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7.3 在签订本合同时,如甲方对租赁场所土地已设定了抵押。甲方保证抵押权人出具书面证明,该抵押不影响租赁合同的履行。因土地抵押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有权对租赁场所设定抵押等担保,但应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8.1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义务,均应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到的相应损失,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18.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经书面通知乙方,立即解除合同: 18.2.1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甲方选择解除本合同的。无论甲方是否解除合同,乙方均应按逾期天数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8.2.2 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对租赁场所进行建筑物结构、设施、设备的变更、改造、破坏,且在甲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未能恢复原状的。 18.2.3 乙方擅自变更租赁用途、违反转租约定或变更以本合同约定的统一品牌(名称、商标)对外经营,经甲方书面通知后未在20天内改正的。 18.2.4乙方的资产被扣押、执行或存在其它有损资产权益的司法、行政程序,且在90日内无法解除并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18.2.5乙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除非该等清算是合并或重组的目的),导致乙方欠租、欠费或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在30日内乙方未能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具有履约能力的承接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18.2.6 乙方停止或将要停止其业务,甲方认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18.3按第18.2条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效力: 18.3.1甲方依照约定解除合同(不可抗力除外)或乙方单方面擅自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扣留、没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租赁场所交还甲方,同时付清其他欠款,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解约年租金的二 倍作为赔偿金。 18.4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经书面通知甲方,立即解除合同: 18.4.1甲方的资产被扣押、执行或存在其它有损资产权益的司法、行政程序,且在90日内无法解除并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18.4.2 甲方停止或将要停止其业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18.4.3 甲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除非该等清算是合并或充足的目的),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18.5按第18.4条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乙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效力: 18.5.1 乙方依照约定解除合同(不可抗力除外),或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的,甲方将双倍返还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还应支付乙方相当于解约年租金的二倍作为赔偿金。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15日内向甲方退还租赁场所。 第十九条 租赁场所的交还 19.1交还期限及状态 19.1.1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合同终止,乙方均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7日内(以下简称“交还期”)将甲方交给乙方保存的租赁场所的物业管理资料和工程资料交还甲方,并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搬离由乙方所有的设施、设备(包括所有招牌、广告牌、租赁场所内乙方安装的设施、设备等),将租赁场所恢复到乙方最后一次通过消防等政府审批的装修施工图纸所述状态(正常使用损耗及时间因素造成的合理损耗除外),或将租赁场所恢复到甲方认可的状态,并保持租赁场所干净、整洁交还甲方。 19.1.2 交还时双方按房屋交接清单对租赁场所(包括甲方所有的设施、设备)进行验收,如有任何损坏,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如有任何遗失或者造成的损坏无法修复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损失。如在交还期届满后,乙方仍未将乙方所有物品搬离的,视为乙方放弃对该等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依法处理乙方物品。如甲方因对乙方撤离后的该房屋进行清理、整改或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换等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当由乙方承担。 19.1.3如果甲方将公用事业用户缴费单位登记或变更为乙方,则乙方应在交还期限内将公用事业用户手续变更为甲方,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19.2延期交还 如果乙方未能在交还期内交还租赁场所的,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停止各种物管服务,直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乙方清场,因此支出的费用以及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9.3交还期租金 19.3.1 因租赁期限届满、甲方违约、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终止,甲方在交还期限内不收取租金;但交还期届满后乙方仍未交还租赁场所的,乙方应按照合同终止时月租金两倍的标准及实际天数向甲方支付租金,从交还期限届满后第二日起付至实际交还之日止。 19.3.2 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在交还期内,乙方应按合同终止时的月租金标准及实际天数向甲方支付租金。如交还期届满时,乙方仍未交还租赁场所的,则乙方应按照合同终止时月租金两倍的标准及实际天数向甲方支付租金,从合同终止之日起付至实际交还之日止。 19.3.3任何情况下,乙方在交还期限内或届满后均不得在租赁场所内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否则乙方应立即按照相当于合同终止时两倍月租金的标准及实际天数支付租金,从开始经营活动当日起付至实际交还之日止。 19.4 结清欠款 乙方应在交还期内付清所有应付甲方、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应付款项。 19.5乙方应在撤场同时自行将转租承租人(如有)予以清场,并承担所有责任。如乙方违反本条款,甲方实施强制清场的责任与损失,均由乙方及转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20.1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本合同,根据不可抗力影响的程度,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除责任。 20.2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指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 20.3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以下简称“受影响方”)同意在其知悉不可抗力事件时,立即书面通知对方,该等通知应当包含引起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细节描述,并应包含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政府的有效书面证明, 以证实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份不能履行或合同的履行需要延迟的原因。否则, 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免除有关责任。 20.4 如受影响方在持续的180日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绝大部分义务,并且该不能履行状态一直持续到180天后,另一方可以在上述180天之后的任何时间书面通知受影响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 21.1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租赁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但不影响双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履行的其他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签署及生效 22.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2.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其他 23.1本合同对甲、乙双方法定受让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23.2因本租赁合同而发生的登记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和政府规定承担,印花税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23.3甲方可将本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委托给物业服务公司代为行使和履行,但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予以接受,不得异议。本合同中关于物业服务公司的权利,直接由物业服务公司行使,无须甲方再出具任何授权。 23.4通知 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正文台头所载明的联系方式发送通知,双方确认该等联系方式均为正确并可以有效送达。 倘若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对方签收确认后方为有效。如本合同正文台头所载明的联系方式不准确或无法有效送达或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按前述约定有效通知对方的,则由此而引起的本合同项下及其履行等有关的通知无法送达给该方的责任及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均由该方自行全部承担,并由该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且对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视为对方的所有通知均已合法送达。 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及其履行等有关的所有通知可用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专人手递等方式送达。文件送达的时间为: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取得对方签收日为送达日[如对方拒绝签收的,则以该通知留置于对方的住所或本合同中载明(含对方有效送达变更情形)的地址 之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特快专递发出的:国内邮寄,寄出后第7日为送达日,国外邮寄,寄出后第15日为送达日。 乙方确认,租赁期间,租赁场所也是乙方的有效通知地址。因此,甲方有权选择将本合同项下的通知送达租赁场所,该等通知一经送达即视为乙方已经知悉。 23.5不得视为放弃 合同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或部分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得被视为其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未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或延迟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或要求另一方履行部分义务不得被视为对对方履行其他义务的放弃。 23.6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其余用于办理有关登记或备案。 第二十四条 特别约定 24.1 24.2 合同签署页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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