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探讨.doc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探讨.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探讨.doc(4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探讨【摘要】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规定赋予了建筑企业以优先受偿权,并希望借此解决实践中的建设工程款项拖欠问题。但在实践中,由于有关各方对该法条的权利性质、操作程序等问题认识不一,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鲜见该条款的适用,现实生活中工程款拖欠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该法条也被人们形象的称为“休眠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
2、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规定赋予了建筑企业以优先受偿权,并希望借此解决实践中的建设工程款项拖欠问题。但在实践中,由于有关各方对该法条的权利性质、操作程序等问题认识不一,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鲜见该条款的适用,现实生活中工程款拖欠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该法条也被人们形象的称为“休眠条款”。对此,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颁布了最高人民法
3、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批复)的司法解释,明确认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大量难以解决的问题,理顺了相关的法律关系,使建设工程款项的优先受偿权真正落到了实处,对解决建筑业中大量存在的拖欠工程款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建设工程款项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 合同法第286条颁布之后,理论界对建设工程款项优先受偿权的定性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由于人们对于建设工程款项优先受偿权的定性不能统一,直接影响了建设工程款项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进而影响对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及时有效解决。总的看来,对于合同法第286条权利性质的定性主要有法定优先权说和法定
4、抵押权说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应当将建设工程款项优先受偿权定性为法定抵押权。第一,法定抵押权说更加符合立法的本意。首先,在合同法第286条从起草、修改、审议直至正式通过的过程之中,立法者始终是将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定性为法定抵押权的。其次,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当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和约定抵押权发生冲突之时,前者优先于后者受偿。这一规定使得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具有更加明显的法定抵押权的特征。据此,可以认为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本意是将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定性为法定抵押权的。第二,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符合法定抵押权的行使条件。法定抵押权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享
5、有人无需进行登记即可依据法律的规定直接行使权利。而一般抵押权的成立则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一般抵押权不能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第三,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的优先权制度,但是已经建立比较具体而完善的抵押权制度。如果认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定抵押权,那么在具体适用合同法第286条时也有完善的制度可供参考。这样,不仅有利于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款项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而且有利于保持法律体系的系统性。第四,我国合同法第286条系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的结果,德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也都将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定性为法定抵押权。可见,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定性为法定抵押权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二、建设工
6、程款优先受偿权应以登记为生效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及批复可知,承包人取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其一,工程已经竣工或者已经超过合同竣工的时间。其二,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且在承包人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之后逾期不支付。其三,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有效。其四,承包人已经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笔者认为,不要求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进行登记,不仅会对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产生不利的影响,破坏物权变动之公示公信原则,而且不利于其他债权人及时得知建设工程之上所存续的法定抵押权的状况,进而影响对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维护。法律应该从公平保护所有债权人利益,减少纠纷,维护不动产登
7、记制度的角度出发,要求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进行登记。 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 抵押权的担保范围是设定抵押的关键问题之一。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出台后,人们对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范围产生了较大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垫资可否适用优先受偿权以及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优先受偿的问题之上。 项目管理者联盟,项目管理问题。关于垫资是否适用优先受偿权的问题,笔者认为,批复赋予垫资以优先受偿权有其合理的一面。因为:第一,垫资建设的情况在我国目前十分普遍,法律不应回避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的建设市场已形成所谓的“发包人市场”,现实中的情况是如果建筑企业不对建设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建设 工程 价款 优先 问题 探讨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二***】。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二***】,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