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车库结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扩大劳务)3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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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 XXX(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承包人: X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分包工程名称:XXX车库工程结构劳务分包工程 施工地址: 签订日期:二〇一二年七月 发包人(全称): XXX(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公司 承包人(全称): X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1.1 工程名称:XXX车库工程结构劳务分包工程 1.2 工程概况: 1.2.1 建筑面积:91302.88m2 1.2.2 结构形式:短肢剪力墙结构 1.2.3 现场条件:临建设施已完成,具备进场施工条件。 1.3 分包工作内容: 基础底板防水保护层以上图纸所示全部结构工程(不包含二次结构) 范围包括: 见补充条款(一)。 1.4 工程监理单位(全称): X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第二条 作业人员 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向发包人提供作业人员共 800 名。 第三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2 年 7 月 16 日; 完工日期 2012 年 11 月 11 日,工期为 118 天。见补充条款(二)。 第四条 合同价款 4.1 合同固定单价为 358.00 元/m2,合同暂定价款为:XXXX 元(人民币) 大写: XXXX 4.2 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在确认的方式前划“√”): 经过招投标确定,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4.2.1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4.2.2以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施工预算定额为依据: (√)4.2.3合同约定工作范围以外发生不适用于第4.2.2条的零星用工单价为 150 元/工 日(以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 (√)4.2.4因不可抗力、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经发包人签字确认按 100 元/人·天 标准补偿。 4.3 对合同价款内容的明确: 详见补充条款(三)。 第五条 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5.1 结算、决算资料: 5.1.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图,承包人依据上述书面资料按本合同条款编制的施工预算书。 5.1.2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编制人工结算书。 5.1.3 有效的月度工作量结算资料及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资料等。 5.2 合同价款的支付: 5.2.1 合同价款分期支付:承包人每月25日递交当月完成工程量确认单、工程款申请书。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并于随后的10日内支付发包人确认已完工作量的70%(该款额已包含了当月100%的纯人工费,即全部工人工资);承包人完成工作内容并办理完竣工结算后30日内支付至结算额之100%。 本工程承包人必须及时将劳务人工费全部支付给工人,并于发包人支付承包人下次工程进度款前10日将工人工资发放明细单报发包人备案。该工人工资发放明细单中的工人姓名必须与工程开工时承包人在发包人注册备案的花名册相一致,且必须是注册备案的工人本人签字及手印。 如承包人未能按上述要求及时将工人工资全额(100%)支付给工人,发包人有权扣除尚未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费用,由发包人将扣除的费用作为工人工资代发给工人。如所扣除的费用不足以支付工人工资,则不足部分仍由承包人承担。 详见补充条款(四) 5.2.2合同价款的支付必须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付款时发包人不得以现金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劳务费。 5.2.3 办理支付的手续为:发包人提供完税证明,承包人向发包人出据“鄂尔多斯市外地进本市施工企业专用发票”作为收款凭证;若发包人不能提供完税证明,承包人开具发票所需税金由发包人承担。 第六条 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1 安全施工: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6.2 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做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6.2.2 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及经济损失。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6.3 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按《安全生产与消防保卫协议书》及《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协议书》相应条款执行。 第七条 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 7.1 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7.2 承包人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由发包人予以经济补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工期不顺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3 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发包人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7.4 对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合格,见补充条款第(五)条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8.1.1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8.1.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超过15%; 8.1.3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人获得施工必须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8.1.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机具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且经监理、甲方确认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8.1.5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 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8.3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双方约定: 见补充条款第(六)条 第九条 文明施工 9.1 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9.2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施工条件,如发包人不能提供现场食宿条件或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食宿的,由发包人按照 / 标准予以补偿。 9.3 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按《建筑施工总分包安全管理协议书及《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协议书》相应条款执行。见补充条款第(七)条 第十条 材料机具供应 10.1 本工程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为: 见合同附件1《发包人及承包人工作界面划分表》和《发包人及承包人所需提供的材料、机械等资源划分表》 承包人自备的工具为: 见合同附件1《发包人及承包人工作界面划分表》和《发包人及承包人所需提供的材料、机械等资源划分表》 双方确认防护用具 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护目镜等 由 承包人 承担。 10.2 由承包人自备的工具须其自带入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防护用具由发包人采购并供应到施工现场(400米内)。 10.3 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机具要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借用的发包人的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 10.4 对本工程材料机具的使用、维护,双方约定如下:详见补充条款(八)。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 对施工中发现的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24小时内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应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行政的、法律的责任。因保护文物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二条 发包人权利及义务 12.1 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凋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12.2 负责于 2012 年 7 月 16 日提供施工图纸 壹 套,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 12.3 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12.4 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12.5 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12.6 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 12.7 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 12.8 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 XX ,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发包人也可委托 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事如有变动,应提前7 日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13.1 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 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 13.2 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附件。 13.3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 5 %,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13.4 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13.5 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爱护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具。 13.6 承包人应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工程、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3.7 承包人确认 XX 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详见补充条款(九)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应按实际发生情况向承包人赔偿损失。停工、窝工应办理书面洽商,经发包相关人员确认后方作为结算依据。发包人任务不足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 14.1.2 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4.1.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结算价余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报告,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结算价余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书面告知发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损失赔偿费。 14.1.4 发包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约支付劳务费的,除纠正违约支付行为外,还应当在 违约支付的额度范围内与过错方对承包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14.2 承包人违约责任 14.2.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 3 日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当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并承担违约责任。 14.2.2 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调整,承包人无法调整时,发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人自负),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终止合同。 14.2.3 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 详见补充条款(十)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在选定的方式前划“√” ):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XX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法定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出示委托证明。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决算尾款后,即宣告终止。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备案留存一份,副本 叁 份,由发包人留存。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列入其他事项,其他事项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在本合同之外签订的协议等,内容与本合同相抵触者以本合同为准。 其他事项: 补充条款 如本合同中条款相互有不一致或矛盾之处,以本补充条款为准: (一)第1.3条补充: 本次承包范围: XXXX地下车库 项目之结构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面所罗列之项目: 1.3.1 基础底板防水保护层以上图纸所示全部结构工程(不包含二次结构); 1.3.2 基础肥槽回填; 1.3.3 水电留洞(不包含管线预埋),即结构图纸所示留洞; 1.3.4 临水临电:发包人提供的范围以外。发包人提供范围为:临电:供至各楼层一个二级箱电源;临水:供至各楼层; 1.3.5 建筑物内外所属施工区域及材料加工区的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和现场消防保卫; 1.3.6 除塔吊、外用电梯及混凝土输送泵外的各种机械设备(但包含塔吊信号工); 1.3.7 发包人委托的其他事项(以书面委托形式作为结算依据)。 发包人有权对上述承包范围进行分项分割或调整于其他分包单位,合同单价不予做任何影响或调整。 (二)第三条补充: 施工进度必须达到发包人进度要求,要求工期节点如下: 2010年8月20日楼房地下室结构完成; 2010年10月20日楼房十层以下(含十层)及独立车库结构完成; 2010年11月11日全部结构完成。 上述工期均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暴风、下雪等恶劣天气因素、停水停电、场地条件、地质条件、施工难度、与其他承包单位配合及承包人因怠工而延误之时间,及发包人、监理及顾问公司验收合格条件所需的手续时间,以及不可避免的交叉作业影响因素。 (三)第四条补充: 第4.2.1条补充: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 第4.3条补充: 4.3.1合同价格为综合单价,价格应视为是包工(含工程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健康及当地政府、业主、监理、发包人组织安排的现场参观及会议清扫与会 场布置等用工)、包中小型机械(除发包人提供之外的全部机械)、包部分材料、包发包人提供材料消耗量、包工期、包质量、并包括所有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劳保用品费、生产工具费、自身队伍人员的劳动保险费、医疗费、冬雨季天气施工降效费、成品保护费、作业面超高费、现场内二次搬运费、技术措施费、人工费调增、管理费、利润、企业经营费、调价、扰民调停费(指由承包方自身原因引起的扰民或民扰)、风险费、包干费、技术资料费、赶工费、现场冬雨季施工用工、安全防护、安全文明施工费、测量试验配合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垃圾清运至现场指定地点、环境保护费、远征施工增加费、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卸车费、保管费及与其他承包方的配合照管费等。承包人不得就上述各项费用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合同价款中包含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且承包方自行缴纳,承包人在收取发包人工程款前开具合法发票。 4.3.2 在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全接受并执行发包人所制订的施工方案以及施工过程中进一步细化调整后的施工方案,承包人的价格也已完全考虑了不同的施工方案而带来的资源以及工序调整等因素,承包人不因发包人根据工程的进展及施工的需要调整了施工方案而向发包人提出价格及工期方面的调整。 4.3.3 合同单价中已考虑如人工、机具、材料市场涨价等因素,如遇人工、机具、材料市场涨价,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补偿要求,也不得消极怠工影响工期和质量。 4.3.4 承诺书中所示工作内容均考虑在包干单价中。 (四)、第5.2条补充: 5.2.3合同价款调整方式 5.2.3.1单价:本工程中标单价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调整。 5.2.3.2 工程量确认: 1) 暂定数量(建筑面积)双方依照施工图及变更洽商确认工程量,在结算时调整总价。 2) 变更洽商涉及的其它工程量(除建筑面积外,如钢筋、混凝土工程量),涉及到建筑面积与其他工程量同时变化时,只调整建筑面积的变化,仅涉及到其他工程量变化时,变化在15%以内不调整结算总价,超过15%的工程量变化超过部分按内蒙古2009年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组价调整结算总价,其中人工工日按58元/工日计取。 5.2.4 承包人每月25日向发包人报送本月完成量,发包人于次月15日前审核完毕,每月25日前支付上月完成产值的70%。 (五)、第七条补充: 7.5 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须达到“草原杯”质量要求。如承包人施工质量达不到“草原杯”质量要求,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报价中“草原杯增加费”的费用。如因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导致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事故除外。 7.6 承包人应针对自身承包范围制订建立符合发包人的ISO9002: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及符合工程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在接到发包人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报发包人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一旦通过发包人的审核,将成为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必须认真执行,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如因承包人质量体系运转不灵、措施不力造成的损失将由承包人承担。 7.7 隐蔽工程的检查:隐蔽工程是指具备覆盖、掩盖条件的达到设计、规范要求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经自检合格后在隐蔽验收24小时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参加,通知时提供包括自检记录、隐蔽验收的内容(资料)。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重新验收,达到设计要求、规范标准,报监理验收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7.8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承担保修责任。具体保修责任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保修期按照发包人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期限执行。保修服务期满后,并不免除承包人施工质量责任。 (六) 第八条补充: 8.3 承包人在进入现场施工前应做出工期承诺并交纳工期保证抵押金100万元整,该保证抵押金随节点工期的完成按比例无利息返还,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节点及总目标不能实现,罚金为50000元/天,工期延误超过10天(含10天),该保证抵押金不再返还。 (七) 第九条补充: 9.4现场实际操作和注册备案的工人必须佩带证明本人身份的胸卡(该胸卡由发包人统一制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元/人),方可进入现场施工。未佩带本人胸卡的人员不得用于本工程,一经发现未佩带本人胸卡的人员在现场施工,则处以承包人每人每次500元的处罚、并将该人清除出本现场。 9.5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满足发包人关于统一着装及完成发包人关于企业形象宣传要求的有关工作;自备符合发包人CI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护目镜等所有防护用品; 9.6工程施工现场一律以发包人的名称和字样出现,承包人不得以承包人的名义就本分包合同工程对外联络或对外宣传。无论是在施工现场,还是在任何其他社会宣传媒体,承包人均不得未经发包人的书面批准而作出任何关于本分包工程的宣传报道、竖立标牌、广告及单方面发表技术成果、专利等有关CI及知识产权方面的事宜。 (八)、第十条补充: 10.4.1承包人应遵守施工现场《物资管理协议书》的规定。 10.4.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机具要加强管理,坚决杜绝浪费。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与业主最后结算量以外的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包含钢筋、混凝土、水泥、砂、石等)的费用。 10.4.3 (九)、第十三条补充: 13.8 承包人须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日内,将计划用于本工程的劳务用工人员姓名和身份证复印件编制成完整、真实的花名册报发包人注册备案。本工程开工后,实际劳务用工人员必须是与承包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发包人注册备案的花名册以内的人员,未与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发包人注册备案的人员不得用于本工程。 13.9承包人项目经理易人,承包人应提前7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所作出的各种承诺不得因为承包人项目经理易人而改变。 13.10承包人应派出管理人员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会议并及时传达会议精神,执行会议决定。 13.11在本分包工程的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其认为不合格或不能胜任其工作的承包人任何管理人员及工人在其要求发出3天内撤场,承包人须重新派遣合格的人员接替被替换人员,以达到发包人代表满意为准,承包人不得为此而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上及工期方面的要求。 13.12承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如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承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果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技术要求存在任何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13.13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分包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在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予以执行。如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调整或修订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总体计划下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编制月度、周生产计划和材料需用计划; 13.14本工程正常的扰民协调工作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承担因其自身施工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等自身原因引起扰民及民扰造成承包人自己、发包人、业主、其他所有参与本工程的分包商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包括调解民扰的费用支出),确保发包人免负由承包人引致的所有责任和损失; 13.15对其他分包商及供应商(包括发包人的其他分包商、供应商,业主指定分包商、供应商以及其他专业承包商)的配合照管工作:包括现场的文明施工、临水及临电设施的维护、脚手架的维护、洞口及临边安全防护的维护、垃圾的清运、完工清理等,其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且其配合照管工作均截止到本工程分包合同期满。 服从发包人协调安装于现场的所有机械设备,供其他分包商合理使用。 13.1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对已完分包工程进行保护。该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行予以修复。 13.17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自有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运至施工场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以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包括: 13.17.1应对其自身在分包工程现场的全部雇员的人身安全及自有机械设备等财产办理保险; 13.17.2承包人应保持保单的有效性,对于偿付上述分包工程的所有雇员及其它人员的损失或补偿费,承包人负完全责任。在承包人雇员的任何人员为分包工程工作的整段时间内,承包人应延续此保险。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在本分包合同履约期间,应妥善保存此保单及保险费付款收据; 13.17.3如果承包人未能投保并保持上述保险,发包人可以拒绝其到现场施工或代替承包人投保并维持此保险的有效性,由此产生的费用发包人将从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十)、第14.2条补充: 14.2.4承包人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承包人双倍承担业主对发包人约定的违约金,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事故除外。 14.2.5本工程要创鄂尔多斯市安全文明工地,如因承包人主要责任原因而造成发包人未能获得鄂尔多斯市安全文明工地,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罚金为10万元;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事故除外。 14.2.6 为满足工期、质量要求,承包人须投入足量的设备、机具、辅材、安全设施及人员,若承包人无力或不愿投入上述资源,发包人将自行投入该等资源,并按该等资源实际投入值从承包人之结算总价中双倍扣除其费用。 14.2.7若承包人工作不能满足工期、质量、安全文明等方面要求,发包人有权将本分包工程范围中的任何工作内容另行分包给第三方,由于另行发包产生的费用,发包人将从承包人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14.2.8承包人须在进场前自行办理完进鄂尔多斯市施工手续,并交纳鄂尔多斯市政府规定的有关费用,如因未办完或未办理进鄂尔多斯市施工手续而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发生的损失。 14.2.9承包人应按照7.7条约定组织隐蔽验收,否则,每违约一次发包人将给予承包人5000元的处罚,并保留其它索赔的权力。 14.2.10承包人在施工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或隐患须立即通知发包人,不得自行处理,如在施工中发现承包人对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甚至未经发包人允许自行处理的,发包人将给予承包人每次 5000 元的处罚,并保留其它索赔的权利; 14.2.11承包人必须按时向其所有工人支付劳务费用,如因承包人未按时支付劳务费而造成的任何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各种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4.2.12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成品保护措施,如因承包人管理上的失误,成品保护工作不及时、不完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负;承包人对其他专业的成品造成破坏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须承担由此引致的发包人的损失。 14.2.13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业主或工程师发生工作关系,承包人不得直接致函业主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业主或工程师指令,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14.2.14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发包人可以在通知承包人后,立即终止对承包人的雇佣: ①承包人被依法判定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者自愿或非自愿地宣告破产、停业整顿或解体、或者已失去偿付能力;或根据任何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的行动或事件实际上相似的效果; ②承包人已否定分包合同有效; 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分包合同约定开工或实施分包工程; ④在发包人做出要求承包人清除有缺陷的材料或修补有缺陷的工作的指示后,承包人拒绝执行或忽视此类指示; ⑤承包人无视发包人的事先书面警告,反而固执地或公然的忽视履行分包合同所规定的其任何义务; ⑥根据分包合同的组成文件的要求,承包人未能完成必要的登记或从有关机构获得必要的认可; ⑦在完工之前没有合理的原因中止完成分包工程; ⑧承包人将本分包工程进行转包或再分包。 如果根据上述情况终止合同,发包人可占有承包人带至现场的所有材料、承包人的设备或其它物品,并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同意的其它分包商将上述物品用于施工和完成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如果发包人认为适当,可以将上述物品全部或部分出售,并将所得收入用于补偿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的款额。上述占有或扣押并不影响发包人采取其它维护其利益的权利。 在上述条件下合同终止日期的当期应付款项,发包人将不予付给。对于因终止雇佣而导致的发包人的所有损失将由承包人来承担,包括发包人必须重新雇佣其它分包商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十一)、发包人指令 ①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发包人随时可以向承包人发出合理指令,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不得以该指令涉及的商务问题为由拒绝执行。如果承包人拒不服从该指令,发包人可雇佣其他施工单位完成指令事项,同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该雇佣费用。承包人仅从发包人处接受指令。 ②发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发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后生效。由于发包人指令产生的费用按照合同约定计取。 (十二)、施工图纸 ①发包人应按12.2条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发包人对工程图纸有保密义务的,承包人应负责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承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就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图纸内容、图纸设计质量、图纸设计深度进行审查,提出可能引起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问题。在正式施工之前,承包人将就这些问题向发包人提出建议。在本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设计图纸存在问题,而承包人在图纸审查中未能发现此问题,承包人只能提出技术变更,而此技术变更不涉及任何工期、费用的索赔; ③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分包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十三)、承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①发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中技术方面的资料(总包合同中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承包人查阅。并且当承包人要求时,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中技术方面的资料(总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复印件。承包人不得因对发包人提供之总包合同条款规定或分包工程范围缺乏了解而提出费用索赔。 ②除非分包合同另有要求,承包人应在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如果分包合同规定有时),实施、竣工以及保修时,应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起或促使发包人违反总包合同规定发包人应负的任何义务。 (十四)、承包人须遵守发包人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规定及制度,违反者按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十五)、总包合同的终止 在承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无论何种原因,当总包合同终止时,发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终止分包合同,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无条件撤离现场。承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承包人员工的遣散费、及承包人搭建的临时设施拆除损耗等补偿及违约金。如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承包人的严重违约而导致的,则上述补偿不适用。 (十四)、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解释顺序 ①本分包合同 ②中标通知书 ③建筑施工总分包安全管理协议书 ④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协议书 ⑤合同单价清单及承诺书等 ⑥分包招标文件 ⑦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⑧施工图纸 ⑨分包合同履约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章):XXXX(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章):XXXX建筑劳务 华北公司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建制队队长(签字) 施工队队长(签字)-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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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 车库 结构 工程 劳务 分包 合同 扩大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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