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宿舍土建、水、电安装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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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 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格式 发包人(全称) 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 ___________(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有限公司职工宿舍 工程地点:滁州市南谯南路工程内容:土建及水、电安装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职工宿舍楼土建及水电安装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8 年 6 月 5 日 竣工日期: 2008 年 12 月 25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0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一次验交合格率为100%)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 元(人民币)(包干价) ¥ : 万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投标书、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6、施工图纸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8、工程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地 址: 地 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通用条款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遵循通用条款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执行国家颁发的现行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 3.图纸 3.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本工程图纸四套,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及全套竣工资料四套(图纸甲方另外提供)。 3.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发包人提供的任何资料承包人必须承担保密责任。因承包人对资料保管不当、遗失、转借他人、复制等原因造成泄密后果,业主对此保留终生追究的权利。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3.3如果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资料,承包人认为不完整,应在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前14日之前提出,向发包人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的时间表,注明在确保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发包人应向承包人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和最后期限,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对下一分项工程的有关问题进行书面提示。 3.4承包人需另增加图纸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现场代表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监理合同 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现场代表 职权: 本工程的现场全面管理 4.3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职权:无 5.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开工条件(如遇地下障碍物,清除时间包括在合同工期内,费用按招标文件规定另计);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通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已具备开工条件,发包人统一挂表,每月抄表结算,承包人按发包人向供水、供电部门实际缴纳的水、电费的单价和数量加损耗计算和支付水、电费用,水电市场价与定额价差结算时不调整;当各分表与总表数量不一致时,以总表为准,各分表按所用水、电数量的比例分担差额。如因城市供电、供水部门原因导致的停电、停水,承包人应予以理解,并不得向发包人索赔;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承包人接到开工报告后20日内完成临时道路施工;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一周;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后办妥相关手续,承包人有责任予以相应配合;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按通用条款;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根据需要现场另行确定;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执行通用条款,如承包人保护不当造成损失,承包人按规定承担有关赔偿;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处理的联系,涉及经济的隐蔽工程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等; 6.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协商办理。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进场后一周内提供满足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总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含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总计划。每月25日前分别向发包人及监理提供下一个月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附能反映工程进度、质量、文明施工的照片各两张,照片不得复印)。每周四分别向发包人及监理提供本周进度检查和下周进度计划。承包人采购材料计划清单、材料(含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 (3)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进入现场并做好开工前的全部准备工作; (4)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施工阶段内全面负责工地安全及施工工地保卫工作; (5)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提供甲方现场人员办公室两间,办公桌椅4套; (6)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在承包的工程范围内一切交通、环卫、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负责,费用自行承担。 (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前的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发包人后的成品保护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如需承包人提供特殊保护的,其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另行商定; (8)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执行; (9)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标准化施工现场要求办理; (10)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承包人应做好与市容、环保、交管、派出所、街道等部门和周边有关单位、居民的协调工作。准时参加甲方每周五组织的工程例会及各专题会议 ; (11)若因乙方原因未完成上述约定工作或因造成损失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甲方可先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其它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12)竣工后10日内除维修和部分管理人员,其余人员全面退场,并清理好现场,不得留有任何料具、垃圾、临时设施等,如有遗留物作无主物处理。造成的损失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施工队伍退场及施工中与四邻关系、通道施工场地等有关问题应自行协调解决,费用自理; (13)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发包人,积极进行现场调整,按发包人要求 提供工作面和作业时间,配合其他专业施工或室内外装修的施工; (14)在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后的质量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出现的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其它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部门的通报,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时发包人承包人具有不少于人民币五万元处罚的权利,并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12)工程竣工验收后,本着向用户负责的态度,由承包人配合物业管理部门进行交房,并发《工程保修说明书》,发包人、监理积极配合,因工程质量等承包人的原因影响交房时,承包人应及时负责返修,确保按时交房,若承包人不能及时返修,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返修,新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保修金中扣除。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一周内,报送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总计划,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监理报送月计划,每周四报周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定的时间:收到承包人资料7天(周计划2天)内予以确认。 9.工期延误 9.1工期延误: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照该合同工期(含主体封顶)每节点推迟一天,违约金为2000元/天。甲方可从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违约金,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完成工程的责任和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 9.2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如属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提交书面报告,经发包人据实认可后,可以顺延工期;无发包人签字认可的工期延误执行9.1条。 四、质量与验收 10.工程质量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要求的合格等级。无论工程材料/设备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商所负的工程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和器材、设备按规范进行见证取样、送检/试验,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本工程。 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及我公司相关规定 12.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通用条款执行。此外发包人有权要求对本工程任何部位进行中间验收。 五、安全施工 13、承包人应加强安全教育,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由承包人统一协调管理,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有关防护措施费、文明施工费已经包含在工程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如因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而引发人员伤亡或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作为事故责任方应承担所有损失及后果。 14、承包人负责进入现场施工人员生命与财产安全,发生任何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与发包人无关,凡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一切由承包人负责。 15、承包人应安全使用水电设施,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6.合同价款及调整 16.1本合同价款采用(1)方式确定。 (1)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的方式,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外的一切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计费方法同合同范围内的项目计费 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 a)本工程综合间接费统一按 三 类取费;本工程垂直运输按塔吊计算; b)承包人必须承担管理分包的责任,并做好有关总包管理及配合工作。 c)承包人必须对本工程全面负责,如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有关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如一次、二次验收不合格,返工后达到合格,发包人对应扣减承包人合同造价0.5%、1%。 d)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由发包人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明确,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按此办法签署的现场签证可作为价款调整依据。并严格执行发包方关 于变更签证的管理。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16.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中标后核定,修改的工程量清单变更,在结算时执行发包人的变更调整办法变更调整工程价款,且与投标报价同等比例让利。 17.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本工程无工程预付款 (1)乙方承建楼栋全部完成至±0.00,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扣除甲供材及甲方分包项目费用,以下均同)20%工程款; (2)乙方承建楼栋主体全部结构完成至四层结构顶板时,甲方支付合同价15%的工程款; (3)乙方承建楼栋主体结构全部封顶,甲方支付合同价的20%的工程款; (4)乙方承建楼栋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全部完成,外脚手架拆除完毕,甲方支付合同价15%的工程款; (5)乙方承建楼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乙方向甲方移交全部竣工资料及竣工图,交钥匙并符合备案要求后,甲方支付核定合同价10%的工程款; (6)乙方提供的工程决算经甲方内审通过后,甲方向乙方付至内审的决算总价的85%; (7)外审结束甲方向乙方付至审计总价的95%,留经审核后的工程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后,保修期满返还余额; (8)支付工程款时同比例扣回发包人供应材料款; (9)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承包人须将经确认的本工程竣工图、竣工资料和工程决算资料(含电子文档)报送给监理和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决算资料后组织审计(内审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审2个月内完成),承包人须为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方便,如因审计资料不全或承包人原因导致审计工作无法进行,审计时限顺延且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审计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应在一个月内对审计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如逾期视同承包人认可审计结果。 (10)工程决算外审:如核减额在核定额3%以内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核减额在核定额3%~5%,甲方承担50%的审计费用,乙方承担50%的审计费用;核减 额超过核定额5%,全部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材料设备供应 18. 发包人分包项目、供应材料设备(详附件二) 19.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执行。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执行。 (3)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按通用条款执行。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执行。 (5) 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执行。 (6) 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发包人可早于约定时间供货,发包人不承担保管费;发包人供货时间迟于约定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7) 发包人有权指定甲供材和乙供甲控材。 20.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发包人采购材料价款,由发包人按招标时规定的工程预算、费用定额和政策性文件所确定的材料甲供指定价结算,并从合同总价款中扣回。对于承包人领用超出工程决算部分的材料,由发包人按材料采购价及其相应费用从承包人工程决算款中扣回。发包人供应给承包人施工的材料、设备到现场后,由承包人负责卸货,卸力费不再计取。 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除发包方认为供应的材料外其它材料均为乙供,其中关系到工程质量的材料由发包方指定品牌(三个以上品牌)并核定价格,承包人采购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且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事先认可,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 八、工程变更 22.1工程变更执行发包人的工程变更办法。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在施工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需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发出的设计修改通知单,并按发包人发放的变更修改通知单施工,监理按此检查监督,验收合格后,列入结算。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 22. 2现场因地质、地下障碍物等情况以及发包人使用的点工,在每单项工作发生前,书面签发有关工程量和用工单,每单项工作完成后,3日内,按实签证,过期不补。签证由监理和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列入工程决算。经监理、发包人和审计认可后,由发包人在给承包人的工程决算款中支付,如承包人不按此程序执行,所发生的费用不予确认,责任在承包人。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后一周内提供四套完整的竣工图(发包人提供四套新施工图给承包人用于制作竣工图)及四套竣工技术资料和全套竣工结算及其他资料。 23.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4.违约 24.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通用条款及招标文件有关约定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通用条款及招标文件有关约定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通用条款及招标文件有关约定条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24.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甲方损失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达不到预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有权按合同总价的10%向承包人索赔,其款项可由发包人在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决算款中扣除。承包人仍须承担使工程达到约定质量标准所发生的费用。 (2)承包人在接收设计变更后七天内向发包人、监理报送修改的施工方案,并按工程需要组织施工,延期递交方案,属于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按每一单项工作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造成发包人及第三方损失的,承包人应负赔偿责任,并赔偿损失。经监理、发包人和审计认可后,由发包人在给承包人任何工程款项中扣除。 (3)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包括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进场时间、堆放地点、占用范围和保护措施等,须事先报经监理和发包人认可,并根据工程需要按监理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调整,否则,承包人属违约,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按每一单项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其费用可在支付的任何工程款项中扣除。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所用的特殊材料、设备用量不足或超过计划供应数量,而影响工程正常施工和使用,属于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按每一单项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承包人还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 一切损失。 (5)工程竣工后一周内提供四套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结算及其他资料。否则按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其费用将在工程决算款中扣除。 (6)要确保工程安全施工,无事故。如因安全防范不到位,造成事故,事故相关责任和赔偿由承包人负责承担,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重伤事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每发生一次死亡事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每发生一次重大死亡事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事故定性由有关安监部门确定,违约金可在任何工程款项中扣除。 (7)承包人应加强现场管理,认真履行合同,不得在工地发生纠纷,影响工程正常施工,否则属于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可在任何工程款项中扣除,给发包人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负责赔偿。 (8)土建工程施工单位为本工程的总包单位,负责整个现场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全面管理工作(包括因工程需要由发包人单位另行招标确定的施工队伍,在本工地施工的管理),发包人单独发包的施工承包人须服从土建总包单位的协调管理。 (9)承包人在建筑物或其外架上悬挂标语、广告、宣传牌需征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否则属违约,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造成发包人损失或给发包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监理(如需要)在本工程建筑物或其外架上悬挂标语、广告、宣传牌提供方便和服务。 (10)投标人中标后未做到投标时承诺条件的,承包人属于违约,承包人(投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违约金可在任何工程款项中扣除。 (11)承包人应为监理、发包人以及发包人的外来考察人员、有关管理部门等核查工程质量创造必要的条件(如:环境整理、文明现场、工地照明、安全防护、脚手架、仪器和拉线等)。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投标人的投标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常驻是指:每周在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发包人逐日对其考勤,每缺勤一次且事先未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权按照每次1000元人民币在承包人任何工程款项中扣除违约金。 25.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 请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采用 (2) 。 (2) 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并约定向本合同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其它 26.工程分包 26.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除发包人同意外,承包人不得分包,否则承包人属于违约,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每发生一项(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违约金,违约金可在任何工程款项中扣除。 本工程发包方根据承包人的履约能力有权对水、电、门窗等部分实施分包,承包人必须服从,并积极配合。发包人有权按分包工程量大小同比例抵扣工程款。 分包施工单位为:无 27. 不可抗力 27.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8.保险 28.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3)承包人投保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29.担保 29.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提供合同总价款10%的银行履约保函,担保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三个月止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 30.合同份数 30.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本合同约定副本为捌份 31.补充条款: 第一条、工程承包范围 1.1、现状地界内场地平整,临时设施布置、临时道路修筑、临时围墙砌筑、临时用电、临时给排水接通、现场文明施工、地下障碍物清除等。 1.2、基础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回填。 1.3、甲方委托设计方设计并经甲方确认、提供的“滁州华瑞有限公司职工 宿舍楼”工程图纸内全部内容。 1.4、与“滁州华瑞有限公司职工宿舍楼”相关的室外综合配套工程。 1.5、工程、设计变更及甲方交办的临时工程、工作。 1.6、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分包工程(甲方指定)的管理与配合。 1.7、住宅设计图纸中所包含的土建、安装、给水、排水、电气(含配电设施、照明、电话、有线电视管线、电信宽带管线、配件及消防设施、防雷设施等);室内管线与室外综合管线的工程量分界为:电气接至室外第一电缆井内,排水管道做到室外第一窨井内,其他管线也施工出外墙面至第一个井;所有第一个井及其土方挖填等。 1.8、乙方作为具备本工程施工资质的承包人,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和较强的图纸审查/复核能力,因此乙方负有避免因设计图纸(包括设计变更)明显违背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建筑技术常识等而存在的错误、缺陷、设计深度不够的责任和义务;此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提醒、修正建议;凡因乙方在此方面工作的疏漏而导致必须返工、修正、补善,一切责任、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9、虽然土方工程为乙方总承包施工,但土方的调配权仍属甲方,乙方不得借故不服从甲方的统一调配;否则,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工程量计算 2.1、以乙方进场开始施工前,甲方签发的设计方出具的施工图及修改图为依据确定。 2.2、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设计方的有关部门修改而其增加的工程量,须经甲方、监理签字同意后才能有效;对甲方/设计方的有关部门口头提出的修改而其增加的工程量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的时间规定和本补充条款的相关规定要求取得书面确认后才能有效。 2.3、因乙方自身原因超出设计图纸要求而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确认。 2.4、甲方、总监对乙方各施工阶段工程量的计量确认,仅限于作为乙方申领工程款的依据。 2.5、乙方为确保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采取的施工组织措施所发生 的费用,甲方不予确认。 2.6、本合同中已含在预算定额/估价表中某子项中的工程量,甲方一律不予确认。 2.7、竣工结算前的某些工程量虽经甲方确认,但属于违背合同及其补充条款、附件中的规定,甲方一律不予确认。 第三条、合同工期 3.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 200日历天,工作内容按承包范围内所列工程项目,含临时停电、雨雪天、农忙、节假日等一切不利因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因甲方直接因素造成的的停工,其工期相应顺延。 3.2、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批复的开工报告为准,暂定为 2008年6月5日其中土建安装工程节点计划工期为: 1)、±0.00以下结构工程:从开工日期起算,40日历天内完成; 2)、主体封顶:从开工日期起算,120日历天内完成; 3)、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从开工日期起算,200日历天内通过竣工验收。 “通过竣工验收”是指甲方、监理、设计院、勘察院、施工单位、质监站共同验收通过;工程实体达到竣工交付使用要求,竣工资料达到备案制要求(甲方手续影响除外)。 3.3、乙方在进场前一周内,将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审定。 3.4、工程总进度计划经甲方、乙方、监理书面确认后,作为工期总控制目标;至工程竣工交付前,不得再作任何变动(书面确认的工程工期延误除外)。乙方应根据工期总控制目标,每周四下午16时前向甲方、总监提供本周工程进度报表和下周进度计划;每月24日下午16时前向甲方、总监提供本月工程进度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上述本周进度报表、下周进度计划或本月进度报表、下月进度计划不作为任何有关工期顺延/提前的依据,只作为发包人考核承包人周、月完成工作计划的参考资料。甲方在收到本月进度报表、下月进度计划后5日内书面确认返回,并作为月考核依据。 3.5、每栋楼的±0.00以下结构工程、主体封顶、竣工验收交付作为控制节点工期,每个控制节点工期每延迟一天,甲方对乙方处以2000元/天的罚款,直至完成时止。 3.6、施工期间,如遇不可抗力事件或市及市级以上行政机关正式发文禁止施工,则工期顺延;因乙方为了赶工提出的夜间施工,而遭到相关部门禁止的情况不在工期顺延范围。 3.7、施工期间如出现因甲方重大设计变更延误、甲供设备延误等情况,按乙方施工组织设计,确实影响了乙方关键线路上的工期和实际工程工期,但乙方必须在事发后7天内将工期延误报告提交监理、甲方,经监理、甲方书面确认方可视为有效,工期可以顺延;乙方逾期提交工期延误报告则视为其自动放弃。除书面确认的工期延误外,工程工期概不调整。 第四条、工程质量 4.1、本工程由甲方委派现场代表负责对其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并接受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质监站的监督 。 4.2、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技术(操作)规程及行业、省、市发布的现行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须接受监理、甲方、质量监督站的监督和检查。隐蔽工程提前48小时报验,在相关人员验收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3、乙方应及时进行有关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件和设备、器材的见证取样、送样、检/试验,所有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件和设备、器材必须具有相应的质保书和合格证书(含甲供材)。工程各项质检试验、检测报告、验收报告及合格证书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送交监理。 4.4、本工程将严格按照国家验收标准对各分部项工程进行验收,凡达不到标准或偏差超出允许范围,必须坚决予以纠正。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不符合要求和违规施工,甲方和监理将有权责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且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且合同工期不得顺延。 4.5、乙方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及时报告甲方,由乙方会同甲方、监理、设计方研究处理办法,如属乙方施工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负责返修,工期不予延长,返修后经监理、甲方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下道工序施工。 4.6、乙方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各分包工程(含甲方指定分包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各分包工程质量由乙方统一向甲方负责(包括质 量保修阶段)。 第五条、合同价款与调整 5.1、施工期间,除业主提出或确认的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所引起的工程量调增、调减及钢材、水泥、商品砼市场价格波动超出±5%(含+5%、-5%)以上时甲方予以签证确认外,其他一律不予调整。今后若遇人工、辅材、主材(钢材、水泥、商品砼除外)、机械、费率等政策性调整,均不予以考虑。 5.2、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 (1)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经甲方确认发生后,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补充条款第5.2条规定的计费原则、标准、程序、时间约定办理价款确定工作。 (2)乙方提交因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而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预算时,须提交以下全部文件: 1)、乙方必须提供现场照片并按甲方要求编号,有条件提供数码照片的应尽量提供数码照片,暂时没有条件提供数码照片的也可以提供普通照片,否则签证无效。 2)、全部原始测量资料和相关数据,所有资料和数据必须真实、签字齐全。 3)、各类签证必须经过甲方、监理、乙方现场代表三方签字生效,大于1万元的签证必须经甲方审计部门签字后生效。 4)、甲方对主材价格的核定单。 5)、工程量计算书和钢筋放样单。 6)、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清单。 第六条、材料、设备供应 6.1、甲方供应或指定分包的材料、设备款按工程进度款同比例支付,如乙方对于甲方供应或指定分包的材料、设备供应商进行刁难或不予以现场配合,则甲方有权从乙方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并无须经过乙方同意而直接支付。 6.2、本合同原则上所有设备、门窗、钢材、外墙面转、电子防盗门、进户防盗门、部分水电主材由甲方供应。其余材料根据甲方指定品牌乙方采购。 6.3、钢材、水泥、商品砼如遇市场价格波动±5%以上时,可做相应调整;对上涨超过±5%的部分,甲方凭监理确认的材料进场报验单按月给予签认,作 为结算依据;对下跌超过±5%,的部分,甲方凭监理确认的材料进场报验单在竣工结算中予以扣除。其它材料设备均采用一次性核定价格,市场风险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6.4、乙方购买的所有材料,必须向甲方和监理提供标有材料名称、品牌、规格、性能/技术参数、生产/供应商等的材料样品,并根据甲方需要由乙方将样品送监理处封样。该样品经甲方和监理认可后,即作为今后验收同种材料的标准。 6.5、乙方购买的材料(含甲方指定交由乙方签订合同的材料)到达现场后,应及时通知监理验收。并按质检要求提供相应的质检试验单和出厂证明。对与质量要求不符的产品,监理有权拒绝验收。乙方应将该不合格材料于监理指定日期前运出工地,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6.6、乙方应按监理的指令,将见证取样的乙购的材料或甲供材料的试件送到质量监督站试验室进行检/试验,送样过程应由甲方现场代表派人全程陪同见证,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6.7、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国家标准、规范的设备、材料,一律不得使用。如使用中发生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无论工程材料是由乙方自行供应或是由甲方指定的材料供应商供应,均不能解除乙方所负的工程质量的责任,乙方应该对各种材料、器材、设备按规范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材料用于工程。 6.8、经检查验收发现乙方供应的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并重购,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9、对于甲供材料,乙方应提前15天书面上报材料计划;对于甲供设备,乙方应提前30天书面上报设备供应计划,否则由此导致的工程工期延误,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施工安全及现场管理 7.1、乙方对现场和受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安全保护负全部责任。 7.2、乙方进场后,须进行现场围墙、大门、临时设施、临时道路、临时用电、给排水等总体规划布局,并报监理单位及甲方批准。 7.3、乙方必须做到施工垃圾及时归类、集中、清运,做到现场清洁、道路 畅通、材料堆放整齐、文明施工、工完料净场地清。 7.4、乙方应认真做好安全工作,杜绝事故隐患。现场应设有专职安全员,要制定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确保安全施工。因施工期间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7.5、乙方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各分包单位(包括甲方指定交由乙方签订合同的分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负责监督、检查,并统一负责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应服从监理对安全生产的检查,接受甲方和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的监督;甲方直接分包的工程由乙方负管理责任。 7.6、基坑开挖时,对场地周围原有建筑物的安全认真做好监测和检查,如因处理不当或监测检查不到位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7、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做好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工作,设立场地永久水准点,除沉降观测站进行设点观测外,应配合甲方适当增设观测点,自行进行观测,并将结果及时通报甲方。 7.8、施工期间,乙方对情况不明的地下设施和管线的应及时征询甲方,禁止盲目、野蛮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9、乙方应对进场的材料、设备认真做好规格、数量、品种的验收,加强工地安全保卫和保管工作,进场后凡材料/设备发生失窃、短少,不论是否为甲供,概由乙方负责。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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