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油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抽油泵产品部分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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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油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抽油泵产品部分 53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编号: XK14-005 抽油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三) ( 抽油泵产品部分) 1月 19日××××-××-××公布 ××××3月1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 许可程序 3 4.1 申请和受理 3 4.2 企业实地核查 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 4.4 审定与发证 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5 审查要求 5 5.1 企业生产抽油泵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 5.2企业生产抽油泵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 5.3 抽油泵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7 5.4 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8 5.5 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8 6 证书和标志 13 6.1 证书 13 6.2 标志 13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4 8 监督检查 14 9 收费 15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5 11 附则 15 附件1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6 附件2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7 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0 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31 附件5检验报告 32 附件6本细则与上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36 抽油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 抽油泵产品部分)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抽油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8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 等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抽油泵产品划分为2个产品单元、 3个产品品种及相应规格型号(见表1)。 表1抽油泵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 示例 生产方式 1 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 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 规格型号组成: ① 代号 ② 标称直径 ③ 管式泵代号 ④ 泵筒长度 CYB44TL4.5 CYB-抽油泵代号 44-标称直径 TL-管式泵代号 4.5-泵筒长度 生产或组装 2 整筒抽油泵 整筒抽油泵 规格型号组成: ① 标称油管外径 ② 标称泵径 ③ 泵的类型 ④ 泵筒长度 ⑤ 柱塞长度 25-175TH4.5-1.2 25-标称油管外径 175-标称泵径 TH-泵的类型 4.5-泵筒长度 1.2-柱塞长度 生产或组装 特种抽油泵 规格型号组成: ① 标称油管外径 ② 标称泵径 ③ 泵的类型 ④ 泵筒长度 ⑤ 特殊功能 ⑥ 柱塞长度 25-225TH4.5F-1.2 25-标称油管外径 225-标称泵径 TH -泵的类型 4.5-泵筒长度 F-防砂功能 生产或组装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抽油泵产品的, 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抽油泵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 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 企业应当及时执行,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 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 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 将向社会公告, 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负责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部分抽油设备产品审查部( 以下简称审查部) 设在国家油气田井口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跟踪相关抽油泵产品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 及时提出修订、 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抽油泵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组织对抽油泵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审查、 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部分抽油设备产品审查部 地 址: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豉湖路12号 邮政编码: 434000 电 话: (0716)8120270 传 真: (0716)8114252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 文志雄、 易晓蓉 2.3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 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 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 高耗能、 污染环境、 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 行政法规有其它规定的, 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 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抽油设备, ”产品名称”栏填写抽油泵, ”产品单元”栏填写”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或”整筒抽油泵”并注明 ”生产型”或”组装型”, ”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栏按表1示例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 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 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 准予受理, 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能够经过补正达到要求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 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 企业能够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 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 并在产品或者包装、 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 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 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注: 产品”批”指同一原材料、 相同生产工艺、 同一生产周期生产的, 同期检验产品称为一批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 应制定核查计划, 提前5日通知企业, 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 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 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 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 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 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 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见附件3) 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见附件4) 复印件一份交企业, 一份交观察员, 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 但存在轻微缺陷的,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 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 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 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 审查组根据《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 填写《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3)一式四份, 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 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 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 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 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 审查部、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 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 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 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 现场核查文书、 抽样单、 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 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4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 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 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 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 能够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均能够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它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 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抽油泵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抽油泵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标准类别 标准名称 标准号 1 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 产品标准 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 SY/T 5059- 相关标准 石油天然气工业套管、 油管和管线管螺纹的加工、 测量和检验 GB/T 9253.2-1999 抽油杆 SY/T 5029- 普通螺纹 公差与配合( 直径1mm~355mm) GB/T 197- 一般公差 线性尺寸的未注公差 GB/T 1804-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 试验方法 GB/T 231.1-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 试验方法 GB/T 230.1- 金属维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 试验方法 GB/T 4340.1- 2 整筒抽油泵 产品标准 抽油泵及其组件规范 GB/T 18607- 相关标准 石油天然气工业套管、 油管和管线管螺纹的加工、 测量和检验 GB/T 9253.2-1999 抽油杆 SY/T 5029- 石油天然气 油气井套管或油管用钢管 SY/T 6194- 普通螺纹 公差与配合( 直径1mm~355mm) GB/T 197-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 试验方法 GB/T 231.1-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 试验方法 GB/T 230.1- 金属维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 试验方法 GB/T 4340.1- 金属努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 试验方法 GB/T 18449.1- 注: 标准一经修订, 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5.2企业生产抽油泵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和表4) 根据抽油泵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将企业分成”生产型”和组装型, 企业满足表3和表4规定”生产型”条件的即为”生产型”企业, 否则为”组装型”企业。 表3 企业生产抽油泵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 产品单元 必备生产设备(生产型) 必备生产设备(组装型) 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 车床 衬套内表面硬化处理设备★ 钻床 磨床: 内园磨、 衍磨机★ 铣床 柱塞外表面电镀或者喷焊设备★★ 管螺纹车床或数控车床 外园磨( 无心磨) ★★ 磨床: 内园磨、 外园磨或者无心磨 装配杆(泵筒组装装置) 衬套内表面硬化处理设备 磨削工装 淬火炉或回火炉 注: ①标★和★★的二组设备, 必须具备一组。 ②外协加工的衬套或柱塞应有质量保证措施和关键特性检验手段。 柱塞外表面电镀或者喷焊设备 装配杆(泵筒组装装置) 磨削工装 整筒抽油泵 车床 车床 钻床 管螺纹车床或数控车床★ 铣床 磨床: 外园磨或无心磨床★★ 管螺纹车床或数控车床 深孔衍磨机及夹具 磨床: 外园磨或者无心磨 柱塞外表面硬化设备★★ 深孔衍磨机及夹具 泵筒内表面硬化设备★ 泵筒热处理设备 ( 泵筒、 柱塞) 校直工作台 工频或者中频淬火设备或回火炉 无痕拧扣设备 泵筒内表面硬化设备 注: ①标★和★★的二组设备, 必须具备一组。 ②外协加工的泵筒或柱塞应有质量保证措施和关键特性检验手段。 柱塞外表面硬化设备 ( 泵筒、 柱塞) 校直工作台 注: 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可与表3中的设备名称不同, 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表4 企业生产抽油泵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 产品单元 检测设备名称 检测设备技术要求 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 加长量缸表( 或者气动量仪) 加长量缸表精确度要求≤0.01mm 气动量仪精确度要求≤5μm 洛氏硬度计 0.5HRC 显微维氏硬度计 螺纹量规 衬套垂直度检查仪 精确度要求≤0.01mm 试压装置 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 真空试验台 真空表精度不低于2.5级 整筒抽油泵 表面粗糙度测量设备 精确度要求≤Ra0.05μm 气动量仪 精确度要求≤5μm 洛氏硬度计 精确度要求0.5HRC 显微维氏硬度计 螺纹量规 表面粗糙度测量设备 精确度要求≤Ra0.05μm 泵筒直线度检测仪 直径满足(D-0.025) mm , 长度≥1.219m 试压装置 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 真空试验台 真空表精度不低于2.5级 注: 企业配备的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 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5.3 抽油泵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见表5) 表5 抽油泵产品企业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单元 执行的标准名称、 标准号 检验项目 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 SY/T 5059- 《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中第6.4.2条款 灵活性能 SY/T 5059- 《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第7.1.2条款 配合间隙漏失量 SY/T 5059- 《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第7.1.3条款 泵总成密封性能 整筒抽油泵 GB/T 18607- 《抽油泵及其组件规范》第7.3.5.1条款 泵总成密封性能 GB/T 18607- 《抽油泵及其组件规范》第7.3.5.1条款 配合间隙漏失量 GB/T 18607- 《抽油泵及其组件规范》第7.3.5.2条款 冲程和阀动作 GB/T 18607- 《抽油泵及其组件规范》第7.3.5.3条款 灵活性能 5.4 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 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 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抽取两种不同规格型号的检验样品 Ⅰ 泵径 ≤44mm( 英制代号175) Ⅱ 泵径 >44mm( 英制代号175) 整筒抽油泵产品抽取三种不同规格型号的检验样品 Ⅰ 泵径 ≤44mm( 英制代号175) Ⅱ 泵径 >44mm( 英制代号175) Ⅲ 特种抽油泵 对未抽检到的其它规格型号产品, 查验其图纸、 工艺、 工装等进行确认。 5.5.1.2企业实地核查后, 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 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 产品在企业库房或生产线末端的合格产品中抽取, 被抽检的抽油泵整机抽样基数( 相同型号) 不得少于5台, 主要零部件的抽样基数( 相同规格) 不得少于5件(套), 抽取整机2台, 主要零部件2件(套)。抽样时, 应由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 不同生产场所应分别抽取。 5.5.1.3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6) 表6 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企业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抽样情况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执行标准 型号规格 样品等级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产品批号 抽样地点 封样情况 抽样人员签字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 人员签字 备注 说明 注: 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 如集团公司不生产, 集团公司可不盖章,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抽样单一式四份 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5.2.1 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 见表7~表8) 表7-1 组合泵筒管式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 A类) 序号 检验项目 执行的标准名称、 标准号 标准条款 一 A类质量特性 1 产品型号、 基本参数、 连接尺寸 《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SY/T 5059- 标准 第4条款、 第5条款 2 泵总成密封性能 《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SY/T 5059- 标准 第7.1.3条款 3 灵活性能 《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SY/T 5059- 标准 第6.4.2条款 4 配合间隙漏失量 《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SY/T 5059- 标准 附录A 5 配合间隙 《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SY/T 5059- 标准 第6.3.1条款 6 阀球与阀座间的密封性能 《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SY/T 5059- 标准 第7.1.1条款 表7-2 组合泵筒管式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 B类) 序号 检验项目 执行的标准名称、 标准号 标准条款 1 衬套 工作表面粗糙度 《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SY/T 5059- 标准 第 6.2.1.3条款 材质及内表面处理硬度 第6.2.1.1条款 2 柱塞 工作表面粗糙度 第6.2.2.3条款 材质及表面处理硬度 第6.2.2.1条款 形位公差 表43~表45与图样规定 两端螺纹精度 第6.1.6条款 3 阀座 表面处理硬度 第6.2.3.1条款 4 上下游动阀罩 热处理硬度 第6.1.5条款、 第6.1.6条款, 以及相应图样 两端螺纹精度 5 固定阀罩 热处理硬度 第6.1.5条款、 第6.1.6条款, 以及相应图样 两端螺纹精度 6 包装 第 9.2条款 7 标志 第8.1条款 8 涂漆 第9.1条款 9 外露表面 第7.4条款 10 随机文件 第9.6条款 表8-1 整筒抽油泵和特种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A类) 序号 检验项目 执行的标准名称、 标准号 标准条款 1 产品型号、 基本参数、 连接尺寸 《抽油泵及其组件规范》GB/T 18607- 标准 第3条款 2 泵总成密封性能 附录B 3 灵活性能 第7.3.5.3条款 4 配合间隙漏失量 附录C 5 特种抽油泵使用性能 能满足油田某种特殊工况要求的技术指标 6 配合间隙 附录A 7 阀球与阀座间的密封性能 第7.3.4.1条款 8 决定特种抽油泵使用性能的结构部件 设计图纸要求 表8-2 整筒抽油泵和特种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 (B类) 序号 检验项目 执行的标准名称、 标准号 标准条款 1 泵筒 工作表面粗糙度 《抽油泵及其组件规范》GB/T 18607- 标准 第7.3.2.1条款 材质及内表面处理硬度 表69~表71 形位公差 第7.3.2.3条款 两端螺纹精度 第10条款 2 柱塞 工作表面粗糙度 《抽油泵及其组件规范》GB/T 18607- 标准 第7.3.3.1条款 材质及表面处理硬度 表76~表77 形位公差 表43~表45与图样规定 两端螺纹精度 第10条款 3 阀座热处理硬度 《抽油泵及其组件规范》GB/T 18607- 标准 表72 4 游动阀罩 材质及热处理硬度 《抽油泵及其组件规范》GB/T 18607- 标准 表73 两端螺纹精度 第10条款 5 固定阀罩 热处理硬度 《抽油泵及其组件规范》GB/T 18607- 标准 表73 两端螺纹精度 第10条款 6 阀杆或者拉管 材质及热处理硬度 《抽油泵及其组件规范》GB/T 18607- 标准 表74 螺纹精度 第10条款 7 影响特种抽油泵性能的特殊零件 材质及热处理硬度 《抽油泵及其组件规范》GB/T 18607- 标准 表73、 表74 螺纹精度 第10条款 主要尺寸加工精度 产品设计图样 密封性能试验 产品设计图样 8 包装 《抽油泵及其组件规范》GB/T 18607- 标准 第9.2条款 第9.3条款 第9.4条款 9 标志 《抽油泵及其组件规范》GB/T 18607- 标准 第8.1.1 条款 第8.1.2 条款 10 涂漆 《抽油泵及其组件规范》GB/T 18607- 标准 第9.1条款 11 外露表面 《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SY/T 5059- 标准 第7.4条款 12 随机文件 《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SY/T 5059- 标准 第9.6条款 5.5.2.2 判定标准 根据GB/T 2828.1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1部分: 小总体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标准的规定, 将抽油泵产品的质量特性分为A、 B二类, 对A、 B类不合格的有关规定见表9。 根据SY/T 5059- 《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 SY/T 5143-1998《组合泵筒管式泵结构及主要零件基本尺寸》、 GB/T 18607- 《抽油泵及其组件规范》标准和本实施细则及产品图样上的要求判定各检验项目是否合格。 表9 抽油泵产品A、 B类不合格的有关规定 序号 项目类别 声称质量水平DQL 检验水平 样本量n 不合格限定数L 1 A类质量特性( 整机性能) 0 0 2 0 2 B类质量特性 (主要零件、 外观质量) 3 Ⅰ 2 1 根据表9当任一类质量特性实检不合格数d大于不合格限定数L时, 判该抽油泵产品质量不合格; 当A、 B类质量特性实检不合格数d均不大于不合格限定数L时, 则判该抽油泵产品质量合格。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 住所、 生产地址、 产品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有效期。其中, 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 包括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及其规格型号。 例如: 1. 整筒抽油泵( 生产型) 整筒抽油泵25-175TH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 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 企业继续生产的, 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延续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或者产品品种时, 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 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但有效期不变。 6.1.3.1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规格型号时, 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 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 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标准及技术要求。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企业生产条件、 检验手段、 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 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 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 住所、 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 检验手段、 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 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 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 颁发新证书, 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 书面告知企业, 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 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 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 颁发新证书, 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 书面告知企业, 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 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 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 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 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 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 标志的式样、 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 能够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 XK14-005-×××××。其中, XK代表许可, 前两位(14)代表行业编号, 中间三位(005)代表产品编号, 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 其产品或者包装、 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 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 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 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 住所, 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 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 在其产品或者包装、 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 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 住所、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 住所, 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 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 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 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 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 进行必要的核实,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 经过监督抽查、 日常监督检查、 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 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 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8.1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8.3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 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 并具有相关记录。 8.4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 说明书上标注加印( 贴)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8.5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 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 销售台帐, 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6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 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 8.7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 住所、 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 是否增加了生产线, 如果发生改变, 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8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真实。 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 审查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 ]69号) , 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 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 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 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 产品检验费: 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73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原国家计委、 财政部[1996]1500号文) 的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 ]69号) 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 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遵纪守法, 依法行政, 保守秘密, 诚实守信; 10.2坚持原则, 秉公办事, 忠于职守, 尽职尽责; 10.3服务企业, 高效快捷, 谦虚谨慎、 文明待人; 10.4作风正派, 清正廉洁, 自警自省, 慎权慎欲。 11 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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