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煤矿安全验收评价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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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煤矿安全验收评价标准 21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江西省煤矿安全验收评价标准(修订) 江西省安泰煤矿安全技术开发中心 江西安科煤矿安全咨询公司 江西省煤矿设计院 1 前言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颁发<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监察规定>以及<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程序>、<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煤安监监一字[ ]35号)的文件精神,煤矿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承担,煤矿企业应当与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的中介机构签定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报告,并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为做好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特制定<江西省省煤矿安全验收评价标准>(修订)。 2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内容 ⑴检查各类安全生产相关资质(资格)、证件、数据资料的系统性和充分性,说明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⑵评价安全设施与有关规定、标准、规程的符合性及其确保安全生产的可行性、可靠性; ⑶评价安全管理模式、制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管理相关内容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落实执行情况; ⑷经过对煤矿的系统、开采方式、生产场所及其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查找该煤矿投产后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 ⑸评价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明确是否形成了煤矿安全生产系统,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⑹其它需要评价的事项。 对于一矿多井的企业,应先分别对各个自然井按上述要求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然后再根据所属自然井的安全验收评价结果对全矿井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3 安全验收评价依据 安全评价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进行。评价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7)<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13号今); (8)<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煤安监技装字[ ]114号); (9)<煤矿安全规程>( )。 (10)<矿井防灭火规范>; (11)<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 (12)<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13)<煤矿救护规程>; (1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15)<矿井水文地质规程>; (16)<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17)<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 (18)<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6号令; (19)<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5010-95) (20)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矿井安全专篇设计及相关文件。 4 工作程序 4.1 前期准备工作 组织评价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评价导则>、<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文件,提高对评价工作的认识。明确对评价工作的要求,研究、确定评价工作的思路和基本原则,法律、法规、标准;统一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危险有害因素程度评价方法;统一评价单元划分等方式方法,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做好开展评价的准备工作。 确定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评价人员,进入现场调查,了解企业状况,并对评价企业做好现场交底工作,明确评价工作对象、范围及评价程序、方法,提请企业提交有关资料(详见附录E)。 4.2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分析 识别、分析所有危险、有害因素,是研究安全对策措施的基础,是保证系统安全的重要手段,按科学性、系统性、全面性、预测性的识别危险、有害因素的原则,结合煤矿企业实际,以煤矿开采技术条件为基础资料,结合现场调查,识别、分析危险、有害因素。为保证全面、有序地进行识别,防止出现漏项,按评价单元分别识别分析危险、有害因素。 4.3 划分评价单元 煤矿企业安全验收评价涉及面广,范围大,危险、有害因素复杂,一般应划分若干个评价单元,在评价单元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矿井整体评价。参照<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及<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矿井安全生产系统划分以下评价单元(以下简称系统): (1) 安全管理系统; (2) 开采系统; (3) 矿井通风系统; (4) 粉尘灾害防治系统; (5)瓦斯灾害防治系统(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瓦斯抽放); (6)防灭火系统; (7)防治水系统; (8)提升系统; (9)运输系统; (10)电气系统; (11)安全监控系统; (12)安全检测系统; (13)其它系统(煤矿救护、职业卫生、爆破等)。 4.4 评价方法 根据煤矿企业的特点、范围及规律,能够收集到的资料情况、评价目的与要求、安全评价人员状况等,选用安全检查表法进行验收评价。 重点检查、评价安全设施”三同时”过程完整性、安全设施落实情况、安全设施有效性,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评价方法以查阅资料和现场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相结合,经过安全检查表法对煤矿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方面的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对矿井安全给予客观的评价,对存在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及建议。 4.5 现场调查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和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中,经过现场安全调查应明确: 1. 安全管理机制、安全管理制度等是否适合安全生产,形成了适应于煤矿生产特点的安全管理模式; 2.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3. 生产系统、辅助系统及其工艺、设施和设备等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 4. 可能引起火灾、瓦斯与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水害、片帮冒顶等灾害、机械伤害、电气伤害及其它危险、有害因素是否得到了有效控制; 5. 明确通风、排水、供电、提升运输、应急救援、通讯、监测、抽放、综合防突等系统及其它辅助系统是否完善并可靠; 6. 说明各安全生产系统、开采方法及开采工艺等是否合理; 7. 明确采空区、废弃巷道(或边坡)是否都进行了管理,并得到了有效控制; 8. 不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不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有哪些。 现场调查是评价工作的基础,要力求客观、真实、全面反映实际情况,严禁弄虚作假,避免评价失实。经过现场调查,分项填写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表(见附录F) 4.6 系统及矿井安全评价 各系统经过现场调查,填写评价检查表,分析系统的危险、有害因素其程度,列出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评价结果,分别做出开拓方式、开采方法、生产工艺与系统、辅助系统、安全管理以及安全设施的施工、生产和使用等是否满足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结论和矿井整体是否满足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结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或不适合本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为、制度、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工艺、场所、设施和设备等,提出安全改进措施及建议;对那些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或容易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有害因素明确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及建议。 评价的矿井各个系统内凡安全设施符合经有权批准部门同意的<安全设施专篇设计>,且<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全部符合,质量达到国家或部委标准要求,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确认该系统安全管理、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施等符合要求,否则就不符合。 所有评价系统都符合<安全设施专篇设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安全规程>中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质量达到国家或部委标准要求,认为矿井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有一个系统不符合,则矿井也不符合。评价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或系统,评价机构应及时告知煤矿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评价机构应在评价活动规定时间内到进行现场复查核实。 4.7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4.7.1 安全评价报告 煤矿安全评价报告是煤矿安全评价过程的记录,应将安全评价对象、安全评价过程、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获得的安全评价结果、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等写入安全评价报告。煤矿安全评价报告应满足下列要求: (1)真实描述煤矿安全评价的过程; (2)能够反映出参加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其它单位、参加安全评价的人员、安全评价报告完成的时间; (3)简要描述煤矿生产及管理状况; (4)阐明安全评价结果及安全对策措施。 煤矿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格式应符合<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的要求。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矿井,应分章、节专项评价。 提交<评价报告>时,中介机构应根据<评价报告>内容填写<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评价情况表>(见附录D),并写出各系统及矿井符合或不符合的结论性意见。 安全评价工作从订立合同日期到完成报告提交评审日,时限一般不超过60天(含节假日),根据评审意见复查修改到备案的时间不超过30日(含节假日)。 4.8 评价(评估)报告的评审 评价中介机构按评价程序提交评价(评估)报告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评价情况表>,送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委托的评审机构,由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依照回避原则,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评价机构根据专家组的审查意见,属于评价报告本身的问题由评价机构修改完善评价(评估)报告,涉及煤矿需要整改的问题由评价机构反馈煤矿及当地煤炭管理部门,无论在规定的限期内是否完成整改,均由评价机构现场核实后,重新据实编制评价报告,并附评价报告修改的补充说明材料、原专家组的审查意见,送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备案后,分送有关部门和委托单位。 附录E: 安全验收评价参考资料目录(井工) 井工煤矿安全验收评价需要煤矿提供资料参考目录如下: 1、煤矿概况 ⑴企业基本情况,包括隶属关系、职工人数、所在地区及其交通情况等; ⑵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法证明材料,包括: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按顺序装订在一起;矿长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技术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矿技术负责人的毕业证、技术职称资格证、聘用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按顺序装订在一起带回存档。 2、矿井设计依据(进行过设计的矿井提供) ⑴矿井设计依据的批准文件; ⑵矿井设计依据的地质勘探报告书; ⑶矿井设计依据的其它有关矿山安全的基础资料。 3、矿井设计文件(进行过设计的矿井提供) ⑴矿井详细设计文件; ⑵开采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文件; ⑶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设计文件; ⑷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矿井批文,<技术改造设计说明书>、<安全专篇设计说明书>及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查批文。 4、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说明 ⑴矿井实际生产能力、开拓方式、开采水平等; ⑵开采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生产及安全情况的说明。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季度检查验收表; ⑶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生产及安全情况的说明。 5、省属国有煤矿十一大图纸,小煤矿六大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6、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所需资料 ⑴地质构造资料(带回存档); ⑵工程地质及对开采不利的岩石力学条件(带回存档); ⑶水文地质及水文资料(有资质的地质勘探部门编制的<矿井地质报告>或<水患情况说明>带回存档); ⑷煤尘爆炸性及煤自燃倾向性资料(煤尘爆炸性、煤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复印件,需装订在一起带回存档); ⑸省属煤矿历年瓦斯鉴定结果汇总表,小煤矿 、 、 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省行办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⑹矿井热害资料(有,带回存档); ⑺有毒有害物质组分、放射性物质含量、辐射类型及强度等; ⑻地震资料(有,带回存档); ⑼气象条件(带回存档); ⑽生产过程有害因素资料(主要生产环节或者生产工艺的危害因素分析)(带回存档); ⑾附属生产单位或附属设施危险、有害因素资料(有,带回存档); ⑿矿井四邻情况和废弃巷道情况(带回存档); ⒀矿井开采的特殊危险、有害因素的说明(带回存档)。 ⒁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矿井,应当登记建档,并申报,进行安全评估,制定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6、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措施资料 ⑴矿井三下开采情况及地面可能塌陷区范围资料(有,带回存档); ⑵矿井、水平、采区的安全出口布置、开采顺序、采矿方法、采空区处理方法和预防冒顶、片帮的措施; ⑶保障矿井通风系统安全可靠的措施; ⑷预防冲击地压(岩爆)的安全措施(有,带回存档); ⑸防治瓦斯、煤尘爆炸的安全措施; 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措施; ⑺防治自燃发火的安全措施; ⑻防治矿井火灾的安全措施; ⑼防治地面洪水的安全措施; ⑽防治井下突水、涌水的安全措施; ⑾提升、运输及机械设备防护装置及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⑿供电系统安全保障措施:接地、漏电、过流三大保护设计、安装、检查记录;高低压电气设备、电缆、绝缘油等电气性能试验记录。 ⒀爆破安全措施:爆破说明书和爆破作业规程; ⒁爆破器材运输、储存、领退等安全措施; ⒂矿井气候调节措施(有热害或冻害矿井提供); ⒃防噪声、振动安全措施; ⒄矿山安全监测设备、仪器仪表资料:提供设备汇总表及说明书; ⒅井口保健站、井下急救站;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和维护记录,自救器数量; 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情况资料:矿井在用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型号、配套电机功率、台数、使用地点、煤安标志准用证编号等):主要包括:主扇、局扇、主提升绞车、井下辅助提升绞车、提升容器、水泵、煤电钻及综保、空压机、瓦斯监控系统、空压机、矿车等(以上需提供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准用证)。 ⒇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1)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 (22)安全操作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各工作面的作业规程等。 (23)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救灾演习资料,反风演习资料。 (24)其它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 7、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⑴煤矿配备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等主要领导的文件。煤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需装订在一起带回存档; ⑵工业卫生、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及人员配置; ⑶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在职职工安全培训计划。 ⑷特殊工种培训、考核记录及其上岗证。如实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名单表,准备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和复印件备查,复印件按顺序装订在一起带回存档。 ⑸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与就近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8、安全专项投资及其使用情况:安全投入及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查财务报表及台帐)。 9、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 ⑴提升机、主排水泵、压风机、锅炉技术特性资料和检验报告; ⑵主要通风机检验、检测及运行情况的记录和数据; ⑶矿井通风测定数据; ⑷矿井瓦斯测定数据:日报表、煤层瓦斯基本参数、瓦斯突出记录、瓦斯抽放资料等,带回存档; ⑸矿井涌水量记录; ⑹矿井自燃发火区记录及其自燃情况的数据; ⑺各类事故情况的记录:统计表、事故分析报告等,带回存档; ⑻职工健康监护及尘肺病检查数据,粉尘检测记录,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计划、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⑼其它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提升钢丝绳强检、风表强检、瓦检器强检、甲烷断电仪强检资料等,带回存档。 10、安全评价所需的其它资料和数据 ⑴立井开拓的矿井,梯子间施工设计、县级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材料,需装订在一起带回存档。 ⑵按<煤矿安全规程>第50条第二款的规定,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⑶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及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带回存档。 ⑷参加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情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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