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销 收藏 举报 申诉 / 14
播放页_导航下方通栏广告

类型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doc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4685785
  • 上传时间:2024-10-09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31.50KB
  • 下载积分:8 金币
  • 播放页_非在线预览资源立即下载上方广告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中国 保监会 关于 印发 保险公司 分支机构 市场 准入 管理办法 规定 通知
    资源描述: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3〕20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统一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工作,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管理,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3年3月15日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   (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   (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第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章 筹建条件   第六条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两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两千万元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   第八条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第九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自身发展规划。其中,成立三年以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   (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   (四)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七)不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八)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市场退出情形;   (九)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   (二)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   (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类;   (四)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五)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七)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   (八)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   (九)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申请人或者拟设机构所属省级分公司最近两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三)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   (四)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最近一年内有三家次以上分支机构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五)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无主要负责人或者临时负责人超期的;   (二)无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的;   (三)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停业情形已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的除外;   (四)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   (五)最近一年内撤销分支机构三家以上的;   (六)最近一年内同一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两次以上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三次以上的;   (七)最近六个月内发生过五十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一百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影响较为恶劣的;   (八)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专业性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具备专业化特色,主业突出。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的,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筹建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改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对改建可能造成的影响已进行充分评估,并有可行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 开业标准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合法规范。同一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应保持统一的命名规则。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   (二)办公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   (三)信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   (四)内控制度完善;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   (六)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要求。工作人员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   (七)产品、单证、服务能力等满足运营要求;   (八)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开业标准。   第四章 设立程序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设立申请。中国保监会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并抄送当地保监局;对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当地保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自收到完整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当地保监局完成开业验收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验收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据此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保险公司持中国保监会批准文件到当地保监局领取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请。当地保监局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对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当地保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当地保监局收到完整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保监局根据开业标准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实施开业验收,可以采取现场验收、远程审核或者委托查验等形式。验收方法包括谈话、抽查、专业测试、系统演示等。   第二十二条 除设立营销服务部外,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当地保监局提交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由当地保监局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其中,省级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作为验收情况报告的附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国保监会在作出决定之前,需要对改建机构进行验收的,通知当地保监局进行验收,当地保监局完成验收后向中国保监会报送验收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请。当地保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保监局在作出决定之前,可以根据需要对改建机构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在提交改建申请的同时,向当地保监局提交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由当地保监局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其中,改建为省级分公司的,当地保监局应将其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抄送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   第五章 材料报送   第二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   (四)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五)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七)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八)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九)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提交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同一机构申请设立多家分支机构,以上第(二)、(三)、(四)、(九)项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只需首次报送时提供,再次报送需提交已报送说明。说明内容包括该材料首次报送时间、文号及具体事项等。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拟设机构的以下材料:   (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   (二)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五)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   (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   (七)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八)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除第(一)项以外其他项内容规定的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改建申请书;   (二)保险公司同意改建的书面文件;   (三)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四)改建报告,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改建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改建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改建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五)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改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   第三十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参照其在各省设立分支机构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相互制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设立专属机构的,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受到行政处罚和接受违法行为调查的“申请人”指本级机构,不包括其下辖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是指对拟设分支机构实际履行管理职能的上一级保险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现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自信AI创作助手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doc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4685785.html
    页脚通栏广告

    Copyright ©2010-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微信客服:咨信网客服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help@zixin.com.cn    文档合作和网站合作邮箱:fuwu@zixin.com.cn    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   | 证照中心

    12321jubao.png12321网络举报中心 电话:010-12321  jubao.png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电话:12377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自信网络  |  ZixinNetw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