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煤业公司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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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煤业公司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 61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中 钢 煤 业 公 司 地测防治水管理方案 二零一三年 目 录 第一章 地测防治水组织设置 1 第二章 矿井地质 2 第一节 总则 2 第二节 地质工作内容及要求 3 第三节 常见地质资料编制要求 9 第四节 煤矿储量管理 15 第三章 防治水管理 17 第一节 总则 17 第二节 防治水管理工作 18 第三节 水害应急预案管理 21 第四节 水情水害预报 24 第五节 地表水监控防范 25 第六节 雨季防汛防洪隐患排查 26 第七节 防汛物资储备 28 第八节 与周边矿井地质资料和图纸交换 28 第四章 探放水管理 30 第一节 总则 30 第二节 井下探放水 31 第三节 探放水作业流程 36 第五章 煤矿测量 38 第一节 矿井地面测量管理 38 第二节 矿井建井测量管理 39 第三节 煤矿井下测量管理 39 第四节 煤矿测量图纸管理 41 第六章 地测防治水资料管理 44 第七章 地测仪器、仪表、工具使用管理 46 第八章 地测工作质量、事故分析 48 第九章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 49 第一章 地测防治水组织设置 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生产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各部门及所属煤矿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 公司及所属煤矿必须加强对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行政领导及行政机构的地测防治水责任制,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体系。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公司分管副经理是公司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公司地测防治水副总和地测防治水部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防治水具体业务技术工作。 各矿矿长是矿井地测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是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地测副总、地测科长是地测防治水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应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防治水具体业务技术工作。 各级领导都必须把地测防治水工作纳入重要议程,经常指导、督促、检查。各矿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地测防治水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要职责明确,奖罚分明。 第二章 矿井地质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矿井地质工作是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矿井的一切采掘工作必须以可靠的地质资料为依据,它从矿井基本建设开始直到矿井开采结束。为加强矿井地质工作,更好的研究与解决煤矿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以适应煤矿生产建设的需要。为此,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矿井地质是指从矿井基本建设开始,直到矿井开采结束为止这一期间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三条 地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地质、资源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和矿井防治水的法律、法规、技术政策,执行行业和企业制定的技术规定和实施细则等。 第四条 矿井地质工作必须坚持现场观测和综合分析并重的原则。实见资料必须准确、完整;预测资料必须有理有据,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修正和完善。 第五条 综合分析成果必须以矿井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采后地质总结等形式提供设计生产部门使用。 第六条 负责向矿领导或有关部门提供危及人身和矿井安全生产的自然或人为灾害(如滑坡、泥石流等)等有关信息,以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恶性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开展矿井地质科学研究,积极引进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矿井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第二节 地质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一条 生产矿井地质资料、台账、卡片、图件要求与管理 (一) 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地质资料、地质台账、地质观测卡片、地质图纸等有关资料,并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定期检查验收。 (二) 地质资料 1. 煤田地质勘探精查报告; 2. 补充勘探地质报告; 3. 水平延伸地质资料(地质说明书); 4. 采区地质资料(说明书); 5. 回采工作面地质书说明书; 6. 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 7. 回采工作面采后总结; 8. 采区采后总结; 9. 水平采后地质总结; 10. 矿井报废地质资料。 (三) 地质图纸 1. 矿井地形地质图,1: ~1:5000; 2. 综合柱状图,1:500~1:1000; 3. 勘探线剖面图,1:1000~1: ; 4. 钻孔和煤岩层对比图,1:5000~1:1000; 5. 煤层底板等高线图,1: ~1:5000; 6. 采区地质图,1:1000; 7. 钻孔柱状图,1:200~1:500; 8. 井巷地质剖面图,1:200~1:500; 9. 水平切面图,1: ~1:5000; 10. 急倾斜煤层立面投影图,比例尺同平面图。 (四) 地质构造观测卡片 1. 煤层小柱状素描卡片,1:50~1:200; 2. 断层素描卡片,1:50~1:200; 3. 褶曲素描卡片,1:200~1:500; (五) 地质台账; 1. 储量台账; 2. 三下压煤台帐 3. 钻孔台账; 4. 水文地质台账; 5. 封闭不良钻孔台账。 第二条 矿井地质工作的基本任务: 1、研究矿井煤系地层、地质构造、煤层和煤质变化规律,查明影响矿井生产建设的各种地质因素。 2、进行矿井地质勘探、地质观测、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矿井生产建设各个阶段所需的地质资料,解决采掘工作中的地质问题。 3、计算和核实矿井储量,掌握储量动态,提高储量级别,设法扩大矿井储量,及时提出合理开采和利用煤炭资源的意见。 4、调查、研究煤系地层中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利用价值。 第三条 矿井地质报告一般没8— 修改一次,并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批准。 第四条 矿井地质观测应该做到及时、完整、准确、统一。一般要求如下: 1、观测记录必须在现场进行,并记录在专门的地质观测记录簿上;记录簿应统一编号,妥善保存。 2、描述地质现象,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自己清晰、表示确切、图文结合、重点突出,客观地反映地质现象的真实情况。 3、每次观测必须记录观测时间、地点、位置和观测者的姓名。 4、矿井地质必须把现场与室内,宏观与微观观测结合起来。 第五条 地质工程技术人员必须为矿井工程设计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地质人员接到委托书后,一年内提供准确的矿井开拓延深地质报告;在采区设计开始前三个月内提供采区地质说明书;掘进工作面施工前7—15天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和工作面切眼完成施工后7—15天提供回采工作面说明书。其它井巷工程、防治水和防治瓦斯工程所需的地质资料,应根据要求及时提供。 第六条 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对掘进前方老窖、采空区、积水区及石门揭煤时,地质人员必须提交钻探设计,报告技术副矿长批准后方可交给施工单位编制打钻及安全措施。 第七条 必须根据掘进度和设计工作面范围,研究分析地质资料,现场编录紧跟迎头,提供的地质资料必须满足采掘设计的需要,若因地质资料不可用,造成工程返工或浪费的须认真分析总结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矿井地层观测:一切穿过煤系地层的井巷均应逐层观测其岩性特征和厚度。对于煤层、标志层和煤层顶底板需作重点观测。必要时,还需采区化石、煤(岩)标本和样品,进行化验和测试。为了对比和陈列,每一个矿井应保存一套完整的煤系标本。 第九条 井巷所揭露的煤层,不论是否可采,都必须进行观测和描述。凡井筒、石门和其它穿层巷道揭露煤层的地点,均应作为观测点进行观测;在沿可采煤层掘进的巷道内,煤层观测点的间距,根据煤层的稳定程度,不小于下表规定。遇地质构造时,可适当加密观测点,以反映煤层变化的实际情况。 煤层稳定性 稳定煤层 较稳定煤层 不稳定煤层 极不稳定煤层 观测点间距(米) >50—≤100 >25—≤50 >10—≤25 <10 表1煤层观测点间距 第十条 煤层观测点的观测描述内容: 1、当巷道揭露煤层全厚时,每个观测点应观测煤层厚度、各煤分层厚度,夹石层厚度、岩性和坚硬程度;当巷道不能揭露煤层全厚时,应按表1规定的间距探测煤层全厚。 2、在层位难以判断,煤层对比困难时,还应仔细观测各煤分层的宏观煤岩成分和类型;煤的光泽、颜色、断口、软硬程度、脆韧性、结构构造和内生裂隙的发育情况;煤层中所含结核与包裹的成分、形状、大小、坚硬程度及其分布特征等。 3、煤层的含水性。 4、煤层的产状要素。 5、煤层的顶底板特性,其中包括:伪顶、直接顶、老顶和伪底、直接底等的岩层名称,分层厚度,岩性特征,裂隙发育情况及其与煤层的接触关系等。必要时,应采取岩样进行物理力学试验。 第十一条 矿井地质记录簿中描述的地质观测资料,必须于上井后两天内整理完毕,并编绘出正式的井巷素描图或素描卡片。对采掘工程的布置和调整有影响的地质资料,要及时填绘在有关的生产用图上。 第十二条 建井时期取得的各种原始观测资料、标本以及编录整理的台账、卡片等,都必须妥善保管,作为编写建井地质报告的基础资料。 第十三条 井巷掘进时,必须及时进行观测、编录和综合分析,并根据分析的结果,随时补充、修改原有的地质资料。 第十四条 矿井地质必须具备下列基础资料: 1、 矿井地质记录簿; 2、 井巷素描图及典型地质现象的素描卡片; 3、 钻孔柱状图; 4、 钻孔成果卡片和台账; 5、 钻孔工程实际材料图; 6、 储量动态台账。 上述基础资料必须齐全、完整、妥善保存和便于使用。有条件可建立地质资料数据库,开展计算机检索业务。 第三节 常见地质资料编制要求 第一条 采区地质说明书编制要求 在开拓区域内,进行采区设计之前,必须编制采区地质说明书,作为采区设计和掘进施工的地质依据。设计人员应提前六个月通知地质人员。技术科应在采区正式设计前一个月前提出采区地质说明书,采区地质说明书的审查方式应当采取会审的方式进行,由技术副矿长签发并报公司备案;采区地质说明书编写要求如下。 1. 文字说明 (一) 概况 采区范围与邻近采区和地面的关系,采区走向长度、倾斜长度、开采上下限与采区面积;邻区的采掘、自然灾害地质情况;井上下对照关系指采区的地面位置、采区范围的所有建筑物、河流等其它地形地物以及受采动影响的程度。 (二) 煤层 主要说明开采煤组、煤层名称,分煤层钻孔、石门、邻区揭露的煤层、结构、倾角、层间距及变化情况;煤岩类别、煤层牌号及工业指标等。 (三) 顶底板情况 要求分别叙述煤层的顶底板性质,岩石名称、岩性、岩层厚度变化及岩石的力学性质等,重点叙述导水裂隙带及以上20米范围内的岩石和底板具有突水危险的含水层及隔水层。 (四) 地质构造情况 要求详细叙述本区主要断层、褶曲、煤厚变薄区、其它地质现象(陷落柱、岩浆岩、冲刷带等)的特征和分布范围以及现有的控制程度;并预测对本采区开拓开采的影响。 (五) 水文地质情况 要求详细叙述地表水、冲积层水、老塘、老硐、老窑水、顶底板砂岩水、断层水、钻孔水、岩溶水的富水性和水力联系等情况。尽量准确的提出最大、最小积水量和涌水量等有关数据,并预测出对生产的危害程度。对于威胁生产比较严重的水文地质问题,要求提出专门资料和防治措施,提供防水煤柱线及探放水设计。 (六) 开采技术条件 主要包括煤层顶底板特征及岩石物理力学性质、地质构造、瓦斯、煤尘、煤层自燃发火期、地温、地压等有关数据或资料以及顶底板岩性对巷道支护影响情况。 (七) 储量 包括储量级别、计算块段、工业储量、可采储量、回采率、损失率;对有扩出远景或有其它储量计算问题要加以说明。 (八) 存在问题及建议 针对上述各项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的处理意见和措施;对当前无法解决或无法预测、勘探方面资料不清、可能存在的其它问题加以说明。 2. 编制采区地质说明书图件 (一) 井上下对照图(1: ) (二) 采区综合柱状图(1:200) (三) 采区煤层底板等高线图(1:1000~1: ) (四) 采区地质剖面图(1:1000~1: ) 3. 确定采区各种煤柱,计算采区储量:根据设计人员的要求,在各煤层底板等高线图上,标出采区内各种煤柱,计算采区储量。 第二条 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要求 1. 地测人员编制的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必须经技术副矿长审批,并按时提交有关人员。 2. 掘进地质说明书编制要求如下: 掘进地质说明书的格式能够用文字说明及图纸两部分组成,也能够用图表形式。 (一) 文字部分 1、 掘进区的位置、范围、与相邻巷道、工作面、采区、钻孔等的关系,以及地面的情况等; 2、 影响巷道设计要求及与掘进有关的地质问题,如岩层层位、岩性、厚度、产状等变化,断层、褶曲构造等方面的现有及预测的资料; 3、 掘进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有无突水的危险性,对探放水措施提出具体建议,并预计最大涌水量,主要含水层和主要导水构造与掘进区的关系等; 4、 影响采区巷道布置和回采工作面划分有关的,需要说明的地质问题和对掘进施工的具体建议。 (二) 图纸部分 1、 综合柱状图(可能揭露岩层的上下各20米,1:200~1:500); 2、 设计掘进巷道工程地质平面图(1:1000); 3、 掘进巷道预想剖面图(纵比例1:500横比例1:1000); 4、 掘进巷道水平切面图(要求倾斜煤层编制1:1000); 第三条 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编制要求 1. 地测人员编制的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必须经技术副矿长审批,并按时提交有关人员。 2. 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编写要求如下: (一) 编制回采地质说明书图件; (二) 回采巷道实测剖面图(1:200)即回采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开切眼实测剖面图; (三) 煤层结构及顶底板岩性柱状图(1:200)包括煤层结构情况、伪顶、直接顶、老顶及底板的岩性物理性质等指标,该图根据四周巷道揭露和邻近钻孔资料编制。 (四) 回采工作面煤层底板等高线图(1:500~1: )内容要求有代表性的产状和煤层底板标高,影响回采的褶曲、断层和陷落柱等资料,把影响回采的各种地质因素尽可能的反映在图上。 (五) 计算回采工作面储量:首先依据设计部门的规定,确定上下山保护煤柱界线,并把它绘制在煤层底板等高线图上,然后计算由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开切眼及采区上(下)山煤柱所圈定的储量。 (六) 编制回采地质说明书文字说明 1、 工作面概况(工作面位置及井上下对照关系); 2、 煤层及顶底板情况(煤层厚度及变化规律、顶底板岩性、厚度、裂隙发育程度;对顶板管理的意见;煤层底板的岩性及膨胀性等); 3、 地质构造情况及处理意见; 4、 水文地质及防排水措施; 5、 陷落柱及其它地质情况; 6、 煤尘、瓦斯及煤的自燃情况; 7、 工作面储量; 8、 存在问题,注意事项及建议。 第四条 井巷地质素描图的基本要求: 1、 竖井素描图 竖井一般应编录两个互成直角的素描剖面,其中主素描剖面应与矿井地质剖面的方向相一致。必要时,需加绘井筒水平地质断面。 2、 石门、斜井、岩石上(下)山素描图 地质构造简单时,可编录一帮(或顶、底)素描图;地质构造复杂时,应绘制素描展开图。 3、 岩石大巷素描图 当地质构造简单或大巷沿同一层位掘进时,一般每隔20—50米编录一个迎头断面,发现地质构造随时加密;当地质构造复杂或大巷穿层掘进时,则应编录一帮素描图或素描展开图。 4、 主要煤巷素描图 对于巷道能够揭露全厚的倾斜、缓倾斜煤层,当其稳定时,只需实测煤层小柱状;不稳定时,则应编录一帮素描图。对于巷道能够揭露全厚的急倾煤层,当其稳定时,只需实测煤层小柱状;不稳定时,则需编录迎头断面,并据此编绘出巷顶水平切面图。对于巷道不能揭露全厚的倾斜、缓倾斜厚煤层,第一分层巷道需作一帮素描图。对于巷道不能揭露全厚的急倾斜厚煤层,则应编录煤门一帮素描图和必要的迎头断面,并据此编绘巷顶水平切面图。 第四节 煤矿储量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地质变化及合理开采资源,特制定煤矿地质及储量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条 地测人员要及时掌握和了解本矿井范围内地质、水文变化情况,做好地质预报工作,指导安全生产。 第三条 工作面生产过程中,要及时跟踪、检查,回采率与设计不相符合时,要分析原因,报矿技术副矿长进行处理。 第四条 地测人员是储量管理和业务监督具体负责人。负责储量动态,开采损失统计,回采率测算,按期向上级报送储量报表,并为数据的可靠性负责。 第五条 技术科储量管理人员每半年核实一次现有生产水平储量,掌握储量动态,查清可采储量的数量、分布范围及薄、中、厚煤层储量的比例,修改储量报表,为生产安排和工作面接续提供可靠的资料。 第六条 矿制定年度回采率计划时,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对没有揭露全厚的煤层,矿应当探煤厚,以提高储量准确性。 第八条 根据国家<生产矿井地质规程>的规定,整理储量转出、转入、注销及地质损失的技术资料,参加储量报损的审报工作。 第九条 储量管理人员对违反开采顺序或技术规定滥采乱掘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反映。在参加采掘设计审查时,对因设计不合理引起的丢煤现象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条 ”三量”是衡量采掘关系的重要指标,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三量”动态,按月填报报表。 第三章 防治水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及本矿水害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矿井防治水害是安全生产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在矿长领导下,由地测副总负责防治水管理,地测科负责具体技术工作。有关部门配合时,要从人力、物力、资金上给予保证。 第三条 煤矿是防治水、防洪、探放水、防排水的主体,矿长为第一责任者,技术副矿长主管并负责各项责任措施的落实。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制度。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第八条 发现矿井由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 必须成立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及防治水中长期规划,每年安排一定的防治水工程维修费,以保证现有的防治水工程正常发挥作用,并新建急需的防治水工程。 第十条 水害是煤矿五大自然灾害之一,首先要进行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分类,运用各种手段查明老空区、采空区、小窑分布情况,计算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确定煤层的采空区与地面关系,计算矿井可采煤层与奥灰水之间突水系数。另外,要经常调查矿井充水条件的变化情况并掌握水文动态,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对直接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水患,必须采取防治措施。地测科负责设计,技术副矿长审查,矿长批准;报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第十四条 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成立专业的抢险救灾队伍。 第二节 防治水管理工作 第一条 地表防治水 (一) 每年春季融雪、夏季降雨发洪期到来之前,由技术副矿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防治水检查。对河床、排洪渠、防洪设施、地表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的检查,重点是各截流明渠、暗硐是否畅通,截流排水设备是否完好等,发现问题立即研究解决。 (二) 地测科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人员,要经常巡视塌陷区、河床、渠道、排水沟,了解这些地方的积水和畅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矿领导汇报,由矿领导责成有关单位处理。 (三) 地测人员必须经常搜集、调查、核对井田内正在生产的小煤窑和废弃老窑情况,并在矿图上标出井口位置、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方法、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等,发现威胁安全生产的水患情况,立即报告技术副矿长或生产调度中心,以便采取预防措施。 (四) 禁止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方堆放矸石、炉渣、垃圾等杂物,以免洪水堵塞河道、水渠,造成水害。 (五) 矿方负责已有防治水工程及排水系统的保护、维修、清淤疏通工作。 (六) 通风队在地表打钻灌浆灭火时,一定要保证供水管道不漏水、不跑水,以免流水进入附近塌陷坑形成水患,对孔位、注入的浆量、水量,必须做详细记录并上图。可能形成透水溃浆威胁时,立即报告技术副矿长和生产调度中心。 (七) 生产生活抽水、打钻用水和灌浆用水均应安装水表以计算水量。要做图分析供水和用水量的平衡,检测意外跑水及其去向。 第二条 井下水防治 (一) 地测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了解矿井水文地质情况,掌握涌水动态,查清可能存有积水的老空区、废巷的分布情况,结合采掘工作面的接续安排,制定出当年井下防治水工作计划,指导全年的防治水工作。 (二) 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巷道掘进前,必须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综合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因素,写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防范措施,经技术副矿长组织审查并报公司技术总监审批后,方可进行掘进工作。 (三) 对小窑、老空区、充水导水断层、陷落柱水、强含水层、积存大量的水或稀泥的灌浆区必须确定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并准确地测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开拓掘进工程到达警戒线时,必须超前探水。探放水由技术副矿长组织地测科等有关人员编制设计。设计中要规定探水起点至积水区实际边界的距离、钻孔的数量、方向、角度、深度、孔径及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并经技术副矿长审查,矿长批准后执行。 (四) 在安装探水钻机前,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 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背好帮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档板 2、 清理巷道浮煤,挖出排水沟。 3、 在打钻地点或附近安设电话。 4、 由地测人员与探放水负责人及施工人员共同定孔位、角度。 5、 在打钻过程中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顶钻等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打钻,但不得拨出钻杆,要立即报告技术副矿长和生产调度中心,并派人监测水情。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五) 矿井井下排水设施和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检修三套水泵。水泵的能力应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内最大涌水量。 2、 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两套水管,其能力应与水泵排水能力相一致。 3、 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 4、 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通井筒,一个通井底车场。 5、 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6、 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一般按能容纳8小时的正常涌水量设计。经过截流的矿井,其正常涌水量是井下排水量与截流工程排水量之和。 第三条 特殊情况下的防治水 (一) 春季融雪和夏季发生较大的降雨时,矿三防(防洪、防雷电、防排水)领导小组要24小时不间断值班,并委派专人在河道、渠沟、工业广场及其它可能发生水害的场所巡视,随时向防洪值班室报告水情和汛情。一旦发生险情应立即组织抗洪抢险,保证矿井的安全。 (二) 各矿在汛期到来之前,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洪物资,如麻袋、沙土、工具等。 有积水的老空区、井田边界、河床两侧,必须按规范要求留设防水煤柱。矿方负责保护各类防水煤柱不遭破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床煤柱上挖土取石、 掘洞者按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节 水害应急预案管理 第一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的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为了防止水害事故的发生或将水害事故的损害程度降低到最小程度,必须制定水患还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二条 成立专门的防治水领导组: (一) 组长由矿长担任; (二) 副组长由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担任; (三) 成员由各科室科长及安监、现场跟班管理人员,井下防治水由队长带领探水队全体人员组成;地面防治水由生产调度中心主任带领井上有关人员组成。 (四) 组长负责防治水方面的全面领导工作,副组长负责安全措施的落实及钻探工具的准备工作,并要组织调查摸清本矿水文地质资料,掌握矿区内水患情况,全体成员要认真执行命令并积极协调配合,安全监察科要做好检查工作,技术科负责防治方法的指导工作,防治水人员要严格依照安全措施要求进行作业。 第三条 水害应急预案必须报主体企业审批并以红头文件形式出具审批文件。 第四条 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水害应急演练,并做好相应的应急演练记录。 第五条 雨季前要由地面防治水组对煤矿采空区的地表裂缝情况进行调查,挖排洪沟并清理原有的防洪设施,备好充分的防洪物资,防止地表水灌入坑下。 第六条 由井下防治组在雨季对井下有水患威胁的地点加强水文观察,疏通排水沟,加强排水设备、管路的检查,要始终保持完好。 第七条 生产调度中心在指挥安全生产时,要认真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必须保证不少于100米的探水距离。立足先安全后生产,对采完上分层的工作面,采下分层时都要在作业规程中写出水文地质情况,并提出防范措施意见。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掘进、回采工作,对于回采工作面,在回采前必须清楚工作面的断层、陷落柱、左邻右舍、上分层下分层、老空等情况,并写出水文地质情况报有关部门后执行。 第八条 探放水与采掘发生矛盾时,必须先探放水,消除水患后再生产,在探放水区域,必须明确定出探水警戒线,并准确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探放水过程中,严格掌握钻孔超前距离,进钻时发现煤质松软,片帮、钻孔中水位、水量突然增大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钻探,不准拔出钻杆,立即向矿生产调度中心值班人员汇报并采取有效的防透水措施,如发现情况危急时,立即撤出受水灾威胁地区人员,然后采取措施处理。 第九条 加强地面地质勘探工作,采用地面充填裂缝、塌陷、查堵老小窑口的常规办法,对已采区的裂缝、老小窑的深度、广度进行调查,并在雨季前充填处理完毕,预防大气降水危害矿井。 第十条 在矿井的边界开采时,必须留设距矿界边至少20米的保护煤柱,确保矿与矿之间40米隔水保护煤柱。 第十一条 相邻采区之间至少保证留设20米的保安煤柱。 第十二条 机运科保证井底主水仓水泵经常保持完好,水泵工24小时值班,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进行处理,对水仓淤泥的清理工作要定期进行,保护水仓正常容积。保证主、付水泵能够同时正常运行,两趟管路完好无损。 第十三条 在发生水害后要立即对水害发生的地点及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原因制定抢险救灾方案。 (一) 成立由矿长领导、由安全副矿长和技术副矿长等组成的事故分析小组,对水害进行分析。 (二) 由井下防治水组迅速找到水源,撤出受水害威胁的地区的工作人员。 (三) 根据不同地点,不同水源由技术制定安全措施及排水方案。 (四) 由井下、井上防治水小组及时实施治水方案,防止水患事故扩大。 (五) 水患治理后,要立即写出书面总结,指导矿井的安全生产。 第四节 水情水害预报 第一条 地测防治水科是矿井防治水业务保安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程规定有计划地开展水文地质工作,为矿井防治水预防重大水患时事故提供翔实可靠的基础成果资料,并提出预测预报,地测科对预防重大水患事故负业务保安责任。 第二条 地测人员应根据本单位年、季、月采掘生产计划,分析预测各采掘工作面及周围受水害威胁情况,及时提供相关水文地质资料,下发年度、季度和月度水文地质预报,年报应于2月10日前签发;季报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签发;月报应于每月5日前提出报, 在采掘施工过程中,当井下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出现突(涌)水征兆、接近可疑水区和可疑老空区时,地测人员必须及时发出临时水文地质预报,提出处理措施,而且必须有文字和图纸。 第三条 预报内容应包括地点、范围、对生产的影响应采取的措施等,预报结果应保证煤矿正常安全生产,无因预报错误造成工程事故。 第四条 水情水害预报应包括周分析、月预报、季预报、年预报。年、季、月底总结,并按年装订成册,水害预报,图表相符,内容齐全,描述准确,定性,定量,措施有针对性,签字齐全。 第五条 若当月生产计划变更,存在水害隐患,要提前5-6天发出水害通知单。 第六条 预报结果应保证煤矿正常生产,不会出现因预报错误而造成透水事故现象。 第五节 地表水监控防范 第一条 根据矿井上下对照图和相关图纸资料表明,为了在的开采过程中防止发生地面透水事故,必须制定地表水监控防范制度。 第二条 加强采掘管理,对井上下开采位置经常性进行对照分析,一旦发现存在地表水下开采,必须立即上报矿安委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分析研究。 第三条 做好井口防水工作,特别是雨季时的三防工作,严防井口灌水。 第四条 防止地面渗水,对井田范围内的河流、沟渠等水体开采前尽可能的改道或移出矿区外。 第五条 如不能改道或移出矿区之外的,应修筑河堤坝,加固河床,以防井下漏水或汛期对矿井造成危害。 第六条 加强地面防治水工程检查。雨季到来前,应对整个地面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节 雨季防汛防洪隐患排查 第一条 汛期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本煤矿企业的防汛工作,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确保安全度汛,特制定防汛防洪制度。 第二条 矿井要按照上级领导部门统一部署,全面做好防汛工作,要进一步健全防范暴雨引发事故灾难的组织机构和机制,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雨季”三防”(防洪、防水、防雷电)领导小组,加强对防汛工作的领导,编制雨季”三防”工作方案,明确”三防” 工作的重点、难点、责任人和防控措施,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检查防汛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条 制定汛期矿井防治水措施,加大巡视检查力度 。 制定完善矿井水患防治措施,坚持”预测预报、有探必掘,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对井上、下水文变化情况跟踪调查分析,督促检查探放水措施的落实情况。要及时掌握本矿及相邻矿井的开采情况,特别是对邻近关闭煤矿的采空区及积水情况进行详细摸查,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和治理措施,及时排除隐患,坚决防止透水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加强防汛物资和防洪设施管理,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定期对井上下供电设备、矿井排水设备、防雷电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加强对矸石山、煤仓排水设施的检查、维修,确保矿井供电和排水设备、设施完好。要及时疏通防洪沟渠,修筑防洪堤坝,河沟沿岸及地势低洼地区不得存煤,更不能建办公和职工宿舍等建筑。每次降大到暴雨前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情况,山区及易发生泥石流地区,雨天要密切监测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可能发生的灾害情况,防止发生伤亡事故。要备足防汛物资,一旦灾害事故发生,确保物资和人员能及时调动和到位。 第五条 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撤人停产,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六条 要加强对本地区已关闭煤矿和废弃老窑水文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口位置、井田开采范围、开采年限和地表水情况,准确掌握矿井受水患危险情况,并归档备查。 第七条 加强汛期安全调度和值班工作。煤矿各科室、各单位要实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应有1名主要领导带班,保证通讯、调度系统畅通,及时掌握本地区、本单位的防汛情况。出现重大险情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按有关要求立即上报。 第七节 防汛物资储备 第一条 严格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讲究实效,定额储备”的原则,对防汛物资进行管理。 第二条 了解防汛物资性能,注意防汛物资的日常化维护与保养,保证防汛物资完好无损。 第三条 掌握消防知识,注意防火、防盗,确保防汛物资安全管理。 第四条 防汛物资存放应分区分类、整齐划一、合理堆放,确保调用方便。 第五条 定期对防汛物资进行盘点,做到心中有数。 第六条 规范防汛物资出入库登记手续,健全防汛物资台帐和管理档案,做到”实物、台帐”相符。 第七条 防汛储备物资属国家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领导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八节 与周边矿井地质资料和图纸交换 第一条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周边矿井与本矿井的采掘关系,提升矿井地质灾害防治水平,防止各类水害事故发生,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与周边矿井地质资料和图纸交换台帐。在台帐中应简述周边矿井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情况;地质资料和图纸交换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图纸比例尺不小于1: 。水文地质资料和图纸交换时都必须加盖公章。 第三条 与周边矿井地质资料和图纸交换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在本矿以及周边矿井遇较复杂地质构造、水文情况复杂或有重大隐患时,应及时与周边矿井开展交换工作。 第四条 按照<煤矿地质测量图例>及补充规定和<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在交换图上准确填绘巷道、回采工作面位置、地质构造、水文资料。 第五条 对周边矿井的地质构造和水情水害情况及时填绘到本矿采掘工程平面图和其它相关图纸上。 第六条 对周边矿井越界开采的及时向矿、公司汇报。 第四章 探放水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矿井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矿井探放水管理制度,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矿井必须成立探放水组织机构,组长由技术科长兼任,组员有两名经过培训的技术员组成。探水队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探水设备,严格按批准的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实行现场挂牌管理制度。 第三条 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原则。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治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的措施。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探放水设计由技术科有关人员编制,报技术副矿长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 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条 制定避灾路线和安全措施制度。在探放0.1MPa(相当于10米以上的水压)以上的水体时,探放水钻孔的超前距、止水套管长度及钻孔直径要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中的要求。而且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撤出所有受水威胁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六条 探放老空水前,首先查明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当钻孔接近老空时,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涌出时,应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有害气体超标,当采取断电撤人措施。 第七条 水仓能力要大于正常涌水量与钻孔放水量。应当估计放水流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因放水量过大造成淹井事故;放水时,应当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遇有变化立即汇报矿生产调度中心。 第二节 井下探放水 第一条 对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充水条件分析。 第二条 对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充水条件分析,并-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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