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代建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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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x x x工程建设项目 委 托 代 建 合 同 项目名称: 项目委托人: 项目代建人: 委托代建合同 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委托人(全称) 代建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委托人研究,同意将 工程建设项目委托给代建人实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代建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工程有关的部分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设实施代建 ) 总 投 资(估算投资): 万元人民币( 万元)。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二、工程总建设期 工程总建设期:自合同签订日起至 年 月底 三、质量标准: 合格 四、合同价款 甲方以项目概算的 % 作为乙方的代建管理费(工程概算为 万元)。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结果据实调整代建管理费。 五、合同组成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诺,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 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0年 1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代建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及其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4)“项目管理机构”是指代建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组织。 (5)“项目经理”是指经委托人同意,代建人派到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7)“工程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妨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8)“工程项目管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 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个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五条 委托人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审核,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并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对代建人提出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对代建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提交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月度报告及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八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组织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监督。 第九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条 代建人调换项目经理需经委托人同意。 代建人权利 第十一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请委托人与其签订合同。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代建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正。 (4)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审核并批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同时上报委托人。 (5)主持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和委托人协商。 (6)代建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7)代建人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决定权和对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代建人批准,并经监理单位下达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9)在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 (10)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11)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第十二条 代建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宗材料采购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需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第十三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十四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第十五条 代建人处理代建业务时,因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 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委托人义务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协助代建人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相关部门关系的协调,为项目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 名以上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代表委托人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负责与代建人联系,协调关系,监督代建工作。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书面通知代建人。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按代建合同规定支付代建管理费。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建设资金到各参建专业工作单位资金专户。若因委托人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度,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协助代建人办理须以委托人名义办理的各项建设手续,并根据代建人申请,经双方与有关部门交涉认可后,由委托人及时交纳规划、城市管理和其他政策性等各种相关政策性费用。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代建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项目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及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在项目建成、代建人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与代建人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应协助代建人办理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事宜。 代建人义务 第二十五条 代建人对代建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全权负责。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代建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月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 第二十七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 第二十九条 代建人在委托人的授权和监督下,协助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非主要设备及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由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非主要设备及材料采购等相关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代建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属于委托人的设施和物品等财产,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三十一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及合同执行情况,向委托人提出资金计划申请。 第三十二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及合同执行情况使用建设资金,并接受委托人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定期向委托人汇报工程进度,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代建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其所管理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会同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 代建人应建立其负责管理的项目建设工程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十七条 属于代建人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在代建过程中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质量、安全事故,代建人应负责组织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代建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因委托人责任使项目建设发生变化,而造成代建人实际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代建人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代建人的责任期即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有效期。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四十二条 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代建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第四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暂停或终止,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完成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四十六条 在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签定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代建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代建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30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工程项目管理报酬。 第四十七条 代建人在应当获得工程项目管理代建费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代建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已暂停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代建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30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代建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应 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获得额外的报酬。 第四十九条 当委托人认为代建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工程项目管理义务时,可向代建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十一条 代建人与委托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代建人报酬 第五十二条 正常的工程项目管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五十三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项目管理报酬,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代建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五十四条 支付工程项目管理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 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第五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对代建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代建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五十六条 代建人驻地管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工程项目任何参建各方的任何报酬或经济利益。代建人不得参加合同规定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五十七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进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隐蔽工程验收及使用功能试验时,代建人应事先书面通知委托人到场,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其它施工。 第五十八条 工程变更。发生工程变更在施工合同额 %以内或者变更总额在 万元以内的由委托人、代建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证同意后实施,并填写备忘录报委托人备案;超过 %或总额超过 万元由代建人报委托人审核,并填写备忘录,委托人按现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复后实施。若工程出现意外的安全及质量险情,代建人可边采取紧急抢险避险措施,边通报委托人。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所必要的委托人、代建人、设计人外出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从建设费用中支出。 第六十条 在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代建人聘用的,其费用由代建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从建设费中支出。 第六十一条 代建人在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六十二条 代建人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不得泄露设计人、施工方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六十三条 代建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五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解决。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标准以及工程项目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2、本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以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合同及文件。 3、国家、福建省和厦门市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代建范围和代建工作内容 代建范围:对本工程的建筑工程、属于建筑工程的水电安装、消防工程、厂区给排水和污水管网、总体工程建设实施代建。 代建工作内容: 1、在委托人的授权和监督下,协助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非主要设备及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 2、协助委托人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建筑材料、非主要设备、构配件供应等单位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3、编制适应于本工程实际的资金及进度计划,报委托人批准;负责对各相关参建单位拨付建设资金的审核,按月向委托人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4、负责组织属于代建人管理的工程竣工结算,组织竣工验收, 向委托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5、严格按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建设,如有重大设计变更,报委托人审批后执行。 6、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7、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 ①项目经理:xxx,高级工程师、一级建造师; ②技术负责人:xxxx,高级工程师; ③土建专业管理人员:xxx,工程师; ④给排水、消防和污水管网管理人员:xxx,高级工程师; ⑤电气专业管理人员: xxx,工程师 第三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的时间 委托人应在开工建设前30日向代建人提供如下工程资料: 1、项目可行性报告 2、立项批文 3、用地建设规划报批情况 4、项目建筑总体方案 5、规划红线图 6、施工设计(包括施工图及方案)、施工概算 7、资金来源和总投资金额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XXX。 第六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建设资金和代建人的报酬: 建设资金核拨程序: 1、代建人根据代建项目概算投资、进度控制目标及项目建设计划,编制项目资金计划报委托人审批; 2、根据核批的资金年度计划,以及委托人与各参建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相关报表、凭证等资料,经代建人审核、委托人批准,分期及时拨付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非主要设备及材料构配件供应商等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的资金专户,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代建项目管理费用支付方式: 1、正常代建费按工程总概算 万元的 %计算,合计人民币 万元,在工程结算之前按概算总价计算并支付代建项目管理费。 2、本合同签定后7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的 %计 万元; 3、主体工程封顶后7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的 %计 万元; 4、工程竣工结算后7日内按实计算代建管理费,并支付全部实际代建管理费用的余款。 5、工程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额外工作双方按实另行商定计费标准和支付方法。 第七条 工程建设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质量标准,按有关部门确认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八条 因代建人原因未能按期完工,应对代建人进行处罚,按以下方式计算处罚金: 罚金=管理费总额÷合同期(日)×延长工期(日) 第九条 因代建人管理失误,未科学安排施工造成投资增加,委托人按以下方法予以处罚: 处罚金额=工程费用超支额× %(参照 号文)。 第十条 委托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方法计算并支付代建人延长期工程项目管理费: 延长期管理费=管理费总额÷合同期(日)×延长工期(日) 延长期管理费从合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并按月支付。 第十一条 因代建人的合理化建议、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在达到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功能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所节约的工程投资或对工程建设起积极作用,委托人分别按以下方法予以奖励: 1、节约投资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 %(参照 号文)。 工程费用节省额=工程概算投资(不含征地拆迁投资)或单项工程概算投资- 该项工程竣工审计决算; 2、代建人就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资金控制等方面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委托人采纳,使委托人规避风险,委托人给予代建人适当奖励; 3、因代建人科学安排、精心组织、规范管理,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分别获得市级及其以上优质工程和文明工地荣誉称号,委托人分别给予代建人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XXX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一方如不接受仲裁结果,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壹式捌份,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委托人贰份,代建人肆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遇争议时以正本为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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