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样板楼室内装修工程合同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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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样板楼室内 装修工程合同文件 发包人(甲方):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分包人(乙方):**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日 期: 2010 年 2月 5 日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分包人(乙方): 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合同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诚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就 样板楼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具体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工程概况 a) 工程名称: 样板楼室内装修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b) 工程地址: c) 工程层数: 别墅 地上两层、地下一层 d) 开工日期: 2010年 3 月 1 日 竣工日期: 2010 年 6 月 20 日 总日历工期:82日 (上述工期均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2、 承包范围 样板楼室内装修工程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具体以合同清单内容为准): 本工程范围包括按甲方确认的 样板楼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图纸完成墙身、天花的固定装修工程、强弱电(电箱后的电气管线制安)和给水管道的制安,卫生洁具的安装、工程灯具、强弱电面板(包括智能模块)等,凡施工图纸和合同清单载明的、隐含的或按照施工惯例应当属于分包人工作内容的,均包括在本工程的承包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各分项工程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技术规范,达到国家、行业及发包人设计要求及不低于国家相应验收标准。 室内软装饰如窗户、活动家私、摆设品、装饰灯具(如壁灯、吊灯)、供暖系统、空调及通风系统、消防系统、智能化系统、门禁系统、设计方案调整、图纸深化、均不在本工程范围,由发包方另外分包。 3、 甲乙双方基本职责 3.1 分包人应熟悉当地政府已颁布或随时颁布承包工程、材料进出口及相关的所有法令、规定、手续等情况和程序。本合同文件的各组成部分应可互相阐释,原则上是一致的。发包人认为分包人已全面审查了合同文件,并得到认可。 3.2 对属于本工程而非本合同文件承包范围的项目,发包人在另行支付合理费用及签订书面协议的基础上,分包人须接受其承包范围外发包人提出的其他工程项目的承包。 3.3 分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指挥,以及发包人对整个工程现场的协调与管理,并应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之规定与发包人签署相关之防火、安全、文明施工等协议。 3.4 对于分包人在施工阶段一切违背本合同文件条款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发包人有权就有关事项书面发出通知,并由分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3.5 分包人负责自费办理入大连施工的相应合法手续。发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涉及的政府部门或当地各有关单位的联络与协商工作,包括办理施工许可证件,分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予以协助,包括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及时在有关文件上加盖印章等以确保本工程的施工能正常进行,直至工程竣工。 3.6 分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分包人、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行为或疏漏引致发包人承担的任何责任。 3.7 如分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任何工人和其他受聘于本工程及与合同有关的人士身体受到损伤时,分包人必须立即按政府规定妥善处理该类事故,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4、 合同造价 4.1 本工程总价暂定为440万元(大写肆佰肆拾万元整)。报价以甲方最终确认的深化施工图为准。总造价最终以本合同附件《 样板楼室内装修工程》中所示综合单价及甲方确认的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结算。 4.2 上述《 样板楼室内装修工程》中单价,工程量清单中主材价暂定部分(包括石材、墙地砖、墙纸、地毯、工程灯具、门锁、地板)材料价格由甲、乙双方按实际选用品种在施工过程中共同确定主材价格执行,其他单价一次性 包死,除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外,不因包括材料、人工价格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如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变更部分工程造价按本合同约定据实调整,未变更部分仍为单价包死。劳动保险费含于总价内并由分包人在其注册地自行缴纳。上述工程范围及合同价亦包括所有有关政府部门或单位在发出验收合格证等文件前所要求之有关工程造价。 4.3 如果甲方要求设计变更或要求现场拆改造成的工程量增减,本合同综合单价不变,对于因此产生的增减费用,双方按本合同附件《 样板楼室内装修工程清单》中相应项目的单价调整合同价款。增减项目单价按本合同工程量清单内已有项目按照清单内相应单价审核确定价款,清单内没有项目参照清单中相类似项目审核。 设计发生变更或主材变换,合同预算中没有主材单价,乙方需报甲方审核,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给回复,否则视为认可乙方所报审单价。 5、 工程款支付 5.1 本合同签订且分包人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后,[ 5 ]个工作天内发包人支付分包人工程总暂定价的[ 30 ]%即人民币 132万元(整)作为工程预付款。 5.2 分包人工程进度至完成墙面天花造型底架,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当期技术资料、已完工程量相应工程款报告。发包人审核上述材料且已完工工程质量经发包人初步检验合格后7日内,发包人支付分包人工程暂定总价的[ 20 ]%即人民币元 88万元(整)作为工程进度款。 5.3 分包人工程进度至完成石材铺贴工程80%且完成本工程总体形象进度的80%,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当期技术资料、已完工程量相应工程款报告。发包人审核上述材料且已完工工程质量经发包人初步检验合格后 7 日内发包人支付分包人工程暂定总价的20%即人民币元 88万元 (整)作为工程进度款。 5.4 分包人100%完成本工程,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当期技术资料、已完工程量相应工程款报告。发包人审核上述材料且已完工工程质量经发包人初步检验合格后 7日内,发包人支付分包人工程暂定总价的【 5 】%即 22万元(整)作为工程进度款。 5.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合同要求,分包人按约定将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分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双方按约定进行结算(甲方有权另行委托有资格的审核机构审核并经甲方确认)。结算值经发包人确认后60日内,发包人付至工程结算值的95%,剩余5%为保修金。 5.6 5%结算总价为保修金,于保修期结束确认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保修金如有余额,发包人一次性无息付清。 5.7 因增减或设计更改产生的工程费用增减在发包人确认后,在下一次进度款中按与当期进度款支付至相同比例。 发包 5.8 发包人每次付款前【1】日分包人应提供等额的合法工程款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款项。发包人对发票的接收并不表示发包人对该发票的真伪承担责任。如因分包人提交虚假发票或因该发票存在其他瑕疵而使发包人被税务机关处罚或受到其他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分包人追偿并有权要求分包人重新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6、 施工场地及工地视察、进场 4.1 6.1 分包人必须认真视察工程现场,使自己熟悉现场的位置、周围环境,确定工程范围和现有工地条件,了解场内供水供电等状况,以及作贮存和施工用的空间、施工人员、材料等进出方位,以便取得一切可能影响其承包造价的资料。 4.2 6.2 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分包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状况而向发包人作出额外的付款或延长竣工期限的索赔,对此发包人将不作任何考虑。 7、 现场施工管理与监督 7.1 发包人指派 为发包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签证、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并对工程进行指导。 7.2 分包人须派遣具有资格的工程现场总代表人和高级监察人员,常驻工程现场,全面负责工程现场的管理和协调各工种的施工。分包人派遣 为项目经理。分包人项目经理全权代表分包人完成本合同规定职责与义务,其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发包人所作出的任何承诺、保证、函件、签字、确认行为,均视为分包人的行为,出现问题,均由分包人承担责任。分包人项 目经理更换,应于更换前7天通知发包人,后任项目经理应无条件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分包人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较长时间离开工地或分包人违反工地管理规定等,发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承担违约金。发包方对不称职的分包方项目经理或人员的撤换有建议权,分包人承诺按发包人建议执行。 各方代表或双方各自确定的文件签收人 发包方为: 甲方代表。 分包方为: 乙方代表。 任何一方如需变更签收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7.3 分包人在现场管理人员应是精通该专业和认真负责之人士;在施工期间若不称职,发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予以更换。 7.4 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发包人及其代表均应有权进入工程施工现场,以及分包人为本工程设置的加工棚,料棚或其他地域。 7.5 发包人委任的现场工程管理和工程质量检查人员,向分包人或其工程现场总代表人发出的指示,分包人应予以执行,但发包人代表应在3个工作天内出示或补充书面指示作为最终指示。 7.6 在施工期间,分包人应做到文明施工,保持工地及其周围环境的经常清洁和卫生,并接受市容管理部门和发包人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文明施工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7.7 发包人不允许分包人在工地现场增设临时卫生沐浴设施。 7.8 施工期间发包人不允许在工地搭建任何临时设施作为施工人员之食宿场所,工人住宿及日常膳食由施工分包人负责处理。 7.9 分包人必须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按本市危险品仓库安全管理要求和规定把易燃物品和有害物料存放在安全地方,确保不易被人取到,以免发生意外及危险,否则由此引致的一切损失均由分包人负责。 7.10 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 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它安全生产相关的法规、规范,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依法实施的安全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7.11 由于分包人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消防法》及其他安全生产相关的法规、规范或者安全措施不力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等事故,分包人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7.12 发包人只提供一个水、电源接驳点到施工现场,分包人负责接驳费用及用水用电的费用。 7.13 本分包工程属于或由分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工具、设备或其他财产(拟用于分包工程而正当地置于工程现场的材料和货物则除外) 的风险应完全由分包人负责,上述财产的或其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全由分包人负责,而分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任何有关损失、索赔或诉讼。任何该等损失或索赔的任何保险应全由分包人负责。 8、 工程用物料 8.1 本工程所有材料除明确甲供外,由乙方负责购买,乙方负责购买的一切材料、货物和操作工艺均应与合同文件所规定标准相符合。分包人须按照约定并经发包人认可的样品购买本装修工程所需的物料型号、品牌。 8.2 分包人应根据采购计划提前一个星期将材料的样板最终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师加以确认。这些被确认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师的规范和发包人的要求,分包人将对这些材料的供货、质量、数量、规格、价格以及供货期等负有全部责任。 8.3 本工程所规定主材由乙方采购并实行甲方限价制度,乙方应于采购前【 7 】日内向甲方提供有关主材《材料、设备清单》,明确采购的产品的数量、品牌、颜色、规格型号等内容,并由甲方提出限价要求。 上述乙方采购的甲方限价材料,双方最终按照符合甲方限价要求的价格及工程实际需要数量据实结算乙方采购的主材材料费。 若甲方将本合同中原由乙方采购部分或全部主材变更为甲供,须于甲供主材费上另加10%作为管理费予乙方,人工费及辅材按已签订合同。 8.4 依据合同文件规定被封存的任何材料样本,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再作任何更改,其应被视作合同的一部分,若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改,则如同发包人要求设计变更一样处理。 8.5 分包人对本工程装饰及设备物料之选用、加工与装配等均要适应大连之气候环境。 9、 工程设计施工图 9.1 本工程合同图纸系指被甲方书面确认深化的设计施工图。 9.2 发包人已向分包人免费提供一套被证明为完整的深化设计图纸包括平面、立面、剖面、局部详图及材料说明等,使分包人能按照合同文件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 9.3 分包人须严格按照施工图所显示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所有因对施工图的误解或疏忽引致的施工错误,其一切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且不得因此延长竣工期限。 9.4 分包人应有义务及时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就施工图设计中可能存在的按常规看较明显的疏漏缺陷或尺寸,标高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尺寸有差异等意见。若该类意见属实,分包人按发包人批准的书面修正指示进行施工。 9.5 分包人在按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与合同文件要求进行施工时,如发现所提供资料不足,例如施工中所需之节点图等,分包人必须自行绘制,并提交呈发包人以供审批。但上述分包人负责提交的详图不应被视作为施工图设计的变更,发包人对此不支付任何费用,其应包括在合同总金额内。 9.6 分包人应对工程变更在竣工记录图纸上说明,竣工图之绘制必须准确无误,一经发包人认可后,分包人必须免费提供四份竣工图纸作为发包人整理编制竣工资料之用。 10、 进场、竣工和延期 10.1 承包人进场前需达到条件:a) 地暖完成 b)窗户安装 c)空调、新风图纸具备。d)提供完整装饰设计图纸、智能系统图、弱电图 e)提供场地作为仓库及办公场所。 10.2 发包人可对本合同范围内的任何工程的施工发出书面延期指示,但该类指 示不应使原合同作废。 10.3 分包人应负责工程施工所需的任何标高和定位放线工作。除非发包人书面要求的变更,分包人应负责修改任何因标高和定位放线不准确所导致的错误,并须自付全部此等费用,且不得延缓竣工期限。其标高和定位放线的基准是由发包人提供。发包人提供的基准点分包人作为专业施工单位有审查义务,对于其中的不准确或存在其他问题应当在施工5日前向向发包人书面报告,并根据发包人指令执行,因发包人该指令错误,造成的工程进度拖延或返工,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经济和工期损失,因分包人未及时报告造成的工程进度拖延或返工,由分包人承担相应经济和工期损失。 10.4 分包人必须对已完工程的物料进行妥善保护,使避免遭受来自余下工程项目施工对其的损坏。对任何已完工程物料的损坏,发包人将不予验收,分包人必须负责返修,并承担其所有损失。 10.5 当分包人的施工进度明显出现受到拖延时,分包人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有关拖延原因,如发包人确认了工程竣工已受拖延至超过本合同文件指定的竣工日期,而其成因必须是: (1) 不可抗力; (2) 不可预见的由第三者引起的意外事故的损失和损坏; (3) 发包人、其他分包人或其各自的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行业或疏忽; (4) 发包人要求开启任何覆盖的工程作检查,而检验结果证明任何操作工艺,材料或货物均与本合同规定相符。 (5) 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产生的影响。 (6) 非承包方负责项目进度阻碍。 除以上情况外,工程不予延期。 10.6 本分包工程竣工并通过发包人、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三天内,分包人须全部清退出场。 11、 工程规范及质量 11.1 分包人的全部施工必须满足国家现行的关于施工验收规范。满足施工的质 量、安全、文明施工、环保的具体要求。 11.2 部分工程需要隐蔽验收,分包人应在隐蔽前 24小时通知发包人来检验,检验合格方可进行隐蔽施工,发包人须于收到分包人隐蔽验收通知后24小时内到场检验,否则发包人应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发包人此时的检验不排除日后重复检验时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而应承担的责任。 11.3 分包人采取的施工方法、工艺、设备、材料等均不得侵害他方知识产权,否则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对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1.4 分包人必须保证所有其提供的材料都是质优、全新、未经使用过的材料,完全符合本承包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规格和性能。 11.5 本分包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标准。 11.6 本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本分包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工程竣工交付时,分包人必须提交相应的环保及空气质量合格检测报告,保证所施工部分不存在环境污染或空气质量不合格情况。检测时应当通知发包人派员到场。分包人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或未达到本合同要求的,或分包人未提供前述检测报告或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拒付任何费用。 12、 设计变更 12.1 甲方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变更和施工,因此造成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12.2 工程现场签证审核的工作程序: 12.2.1 签证需通知甲方预算员到现场勘察,甲方预算员于24小时内不到达现场,视为甲方预算员同意乙方所发生工程量拆改。 12.2.2 有效的工程签证必须是本合同内容规定以外、或设计图纸以外的工程内容或是设计变更范围之内的,实际工作量的补充证明。 12.2.3 签证的工程内容须有发生原因的说明,附简图尺寸(必要时附平、立、剖面图)及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 12.2.4 现场签证要经甲方、乙方签字认可(包括附件),否则视为无效。作为结算依据的必须是现场签证的原件。 12.3 图纸会审中如有涉及到另外增加工程项目的,应加补设计变更或事后办理签证,作为结算的依据。 13、 缺陷保修责任 13.1 分包人应在工程实际竣工前七天前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并在工程实际竣工之日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三十天内交付竣工图),而发包人应在接获分包人的工程竣工报告后1个月内尽快组织验收完毕。发包人及有关部门认为工程验收已合格,则工程竣工之日以分包人发出工程竣工报告之日为准,同时发包人应以书面加以确认。除本条第二款约定情形外,发包人对尚未签字确认的工程进行使用,则视为发包人认为该工程已通过验收,分包人完工之日则为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因分包人施工工程发包人拟准备作为样板使用,因此下列情况均不视为发包人提前使用,亦不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分包人仍应当对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1)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前临时使用已完工程的; (2)经发包人许可的其他装饰装修施工单位进行本工程外的装饰装修施工; (3)竣工验收合格前发包人许可的有关客户进行参观; (4)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延期,在本合同确定的竣工日之后,如工程尚未达到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要求时,发包人为履行与他人的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减少损失而将工程或其部分交付买方或承租方的。 因上述情况的发生造成的对分包人已施工完部位的损坏,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向责任方索赔。 13.2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因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合同文件规定而出现的 任何缺陷,分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按发包人要求时间自费修复所有缺陷。 13.3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2年,保修期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之日起计算,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任何时间,发包人均可指示要求修复因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国家相关规定而出现的任何缺陷。修复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3.4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任何时间,发包人均可书面指示要求修复因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而出现的任何缺陷分包人应在收到该书面指示后3个日历日内将缺陷修复完毕,待缺陷修复后,分包人应就此向发包人发出修复竣工报告,修复工程符合合同要求后,发包人修复竣工报告发出之日被作为缺陷修复竣工日期,如分包人未按发包人所指定的期限开始修复并修复完毕,则发包人有权另行招请他人完成修复其所指的所有缺陷,因此而需支付的费用,发包人有权单方确认,同时分包人以发包人单方确认费用2倍的标准承担违约金,且上述费用及罚款从分包人缺陷保修之履约金款项内扣除,支付予执行者。若邀请他人修复之所需费用大于届期应付予分包人缺陷履约金款额,则发包人可将其大于部分的金额作为债务向分包人索取。但因分包人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 13.5 乙方维修联系电话为: ;联系人为: ;联系地址为: ;如发生变更乙方应该在变更前的24小时内将新的有效联系方式告知甲方,否则,因无法进行保修通知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4、 合同工期 14.1 发包人要求本工程必须在 2010年6月20日前全部完工。同时施工进度需满足发包人整体进度要求。 14.2 分包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承包范围内施工图所显示的所有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与固定家具、管线安装等一切工程项目,并交付发包人作竣工验收。一切因设计变更导致的工期延误,均应有发包人的书面资料给予证明。 14.3 发包人书面通知之指定开工日为分包人进占工程现场日期,即日发包人必须将工程现场交予分包人。分包人应于移交当日开工,并正常地按合同文件的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施工,且必须在合同文件规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完 成本工程。 15、 竣工结算 15.1 工程竣工结算在竣工报告批准后,分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一个月内向发包人提出竣工图、结算报告和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当发包人收到主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确认无异议后,三个月内审核完毕。甲方有权另行委托有资格的审核机构审核并经甲方确认,工程结算完成且经双方签章确认之日起60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发包人收到分包人结算报告后三个月内未提出任何审核意见,不视为发包人认可,分包人有权通过本合同约定争议办法解决。分包人所作的竣工结算要准确、实事求是, 最终结算值经加盖双方公章后方为有效,否则不产生效力。 15.2 本工程结算方式:本工程结算由三部分组成:1:合同内不变更项目(按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2:签证变更项目(如有)3:合同外增加工程(如有)。 15.3 设计变更项目及合同外增加工程,单价按本合同工程量清单内已有项目按照清单内相应单价审核确定价款,清单内没有项目参照清单中相类似项目审核。 16、 违约责任 16.1 如分包人因自己的失职,导致工程不能如期竣工,延期超过三十天则发包人在不损及其他权利或补偿下可终止与分包人的合同且不属于违约行为。 16.2 如分包人破产、解散或合并、分立,则发包人在不损及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下可立即书面终止与分包人在合同且不属于违约。 16.3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按应付款金额同期人民银行存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向分包人支付利息,其他责任不承担。 16.4 其他施工单位已经施工完毕并交分包人施工的部位,分包人承保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及已竣工工程,及现场的设备、堆放的家具、陈设等未交付发包人之前,均由分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或由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16.5 对分包人故意或疏忽导致的材料和施工工艺不符合技术规范引起的工程质 量问题,无论工程是否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以及是否超过保修期,均自发包人或业主知道之日起两年内享有对分包人的索赔追偿权利。 16.6 乙方不得串通甲方相关人员编造虚假签证等文件,否则,乙方应当按照虚假文件产生的虚报款项金额的双倍赔偿甲方的损失 17、 合同解除 17.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7.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7.3 当乙方将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单体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7.4 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或监理方的指令或要求修理、拆除、返工、改建、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如果乙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乙方未按指令或要求整改逾期达14日仍未符合约定标准,或同一部位经三次指令仍未符合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7.5 一方按照本条2、3、4款规定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17.6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乙方未完善移交手续擅自撤场的,应该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应为乙方的撤出提供必要的条件,已完工程价款在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完全撤出施工场地后进行结算,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 17.7 由乙方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甲方不支付乙方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支出、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并承担有关费用和损失。 18、 争议解决 18.1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给予解决。 18.2 如发包人和分包人对合同引起或因工程的施工发生任何争端或争议,若协商后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3 诉讼引起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9、其它 19.1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主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包人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19.2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主承包人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向发包人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主承包人应每隔24小时向发包人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发包人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人员伤亡由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承包人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有主承包人承担。 19.3 工程质量问题未解决前,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 19.4 本合同一式六份,发包人执四份,分包人执二份。 附件一、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 附件二、本工程保修协议 附件三、工程签证管理制度 19.5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兹证明双方签订如下: 发包人: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分包人: 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主管经理: 主管经理: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单位印鉴: 单位印鉴: 日 期: 日 期: 附件二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方(甲方):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为保证 样板楼室内装修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由乙方施工的一切内容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见以下条款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之日算起。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保修期为2年。 其他约定:按国家有关规定 1.在保修期限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在24小时内派员到达现场,并在到达现场之时起五日内修复,(因工程特殊甲方允许超过两日的除外)逾期未派员或未修复,甲方有权自行或另行委托他人维修,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年保修期满,质量保修金余额(如有)无息返还。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5% 。质量保修金利息无。 四、通知方式 甲方可通过电话方式发出保修通知,也可以采用传真、信函或邮政快件等方式发出保修通知,如乙方收到上述函件未在建设单位告知的期限内回复或保修的,视为拒绝维修,构成违约。 乙方的联系方式:在合同或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乙方的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地址,以便于建设单位进行保修通知,并且应该在变更前的24小时内将新的有效联系方式告知建设单位,否则,因无法进行保修通知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保修维修记录 乙方接到建设单位的保修通知后,应当在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核查情况,并在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设计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乙方接到报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乙方到达现场履行保修义务,应当同甲方、报修人共同签写《报修维修记录》, 填写维修内容、维修方案、维修结果及报修人意见等。乙方位应将此《报修维修记录》交由甲方存档备案。 六、维修方案 乙方的维修方案、工艺应当科学、合理,并以根本性维修为目的,建设单位认为乙方的维修方案属于仅满足保修期内使用要求的临时措施,不满足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的长远要求,有权委托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工程施工企业另行设计维修方案及实施维修,因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维修过的项目如再次发生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自行或另行委托他人维修,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从质量保修金中直接扣除。 七、索赔期限 乙方施工过程中造成的质量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材料合格证书、检验单、使用说明等原因造成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甲方向乙方的索赔期自建设单位知道工程质量缺陷之日开始计算两年。乙方维修过的工程项目,该维修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维修完工之日起重新计算,连续维修的,从最后一次维修完工之日起重新计算 八、赔偿责任 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九、责任划分 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保修范围。 十、本文件的效力 甲方与乙方在签订本《 样板楼室内装修工程合同文件》的同时签订本文件,并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兹证明双方签订如下: 发包人: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分包人: 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主管经理: 主管经理: 单位印鉴: 单位印鉴: 日 期: 日 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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