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团《工程合同专用条款》(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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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 4、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及图说; 6、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_其他_语言文字。 2.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现行所有有关建筑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2.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_国家颁发的现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50-041-2005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不 提 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图纸 3.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在2010年 月 日提供2套图纸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工程师姓名及职务:开工前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详见书面通知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_详见书面通知 4.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工程师姓名及职务:发包人现场代表 、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 职权:行使发包人代表权利。 4.3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发包人另行通知。 5、项目经理 5、1项目经理姓名及职务: 姓名: 职务: 技术负责人或总工姓名及职务: 姓名: 职务: 5、2承包人应按约定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派住现场进行项目管理, 不得在工程中途在未经发包人同意下另行撤换,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6、发包人工作 6.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5日内 完成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发包人将施工用水、用电接至规定的范围内,水、电表后管线由承包人负责安装以及使用期间的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 (3) 施工场地与临时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通。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 日提供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一切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助办理。 (6)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供,并进行现场交验。 (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承包人进场并收到施工图后 日内。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地上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各种款项。 (10)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现场临时协商。 6.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现场临时协商。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提交当月工程完成量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报表。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人承担施工现 场的安保工作。 (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不提供 (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 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并承担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费用及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 (6) 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通用条款的相应条款执行,若发包人另有特殊保护要求,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通用条款执行,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毁的,则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保证施工场地卫生符合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规定,达到文明施工场地验收标准直至退场为止,工程移交前应将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出场并承担相应费用,因承包人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承包人承担,建筑垃圾堆场及费用由发包方负责。 (9)无条件配合甲方对施工范围内的拆迁工作。 (10)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负责施工用水、电表后管线安装、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施工用水电费用由承包方挂表计量,并承担相关费用。 完成发包人其他临时委派的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 承包人提供现场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在收到完整的施工图后7日内,提供一式四份施工组织设计给发包人,每月25日前报送(一式两份)下月施工计划给发包人。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 8.2 机具设备(见附件一)及现场管理组织(见附件二)必须满足本工程的要求且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一及附件二所列内容执行。 9、工期变更及相应处罚 9.1暂停施工: 发包人在确有必要或施工监理征得发包人同意时,可下达《停工令》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或施工监理要求停止施工后,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在实施发包人或施工监理提出的处理意见后应提出复工要求,在发包人或施工监理批准后继续施工。发包人或施工监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暂停施工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包括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人无理由延期支付应付工程款项超过 天,承包人可暂停施工,发包人承担停工损失,工期顺延的损失。 9.2如遇下列情况,工期可相应顺延: a.因设计重大变更、修改、补图等经双方协商而增加的工期。 b.遇不可抗力所延误的工期(累计中雨40天及以上。中雨:指洼地积水较快;雨水落硬地四溅。)。 c. 本合同规定的工期可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d.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5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如发包人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未被确认。如承包人未在上述情况发生后5天内提出工期延误报告,视作承包人放弃工期延误请求。非上列情况而造成的工程不能按期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9.3除本合同第三条第9.2款所列情况外,工期每推迟一天,承包人按50000元/天累计违约金支付给发包人。当延迟超过20天后,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另请其他施工单位进场进行施工,由承包人退还所有已付款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违相应的约金。 在每段都按合同约定工期时间完工的前提下,若提前完工,则每提前一天,发包人应按20000/天累计向承包人支付奖励金。 四、质量与验收 10、工程质量和验收 10.1以达到设计要求和国家相关的土石方、道路及综合管网施工质量标准为合格,其中土石方偏差为±15cm,凡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发包人及监理检查违背相关质量标准的为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产品承包人无条件的返工,并承担一切返工费用。 10.2工程验收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范围约定的工程内容已全部施工完毕; (2)施工质量已满足设计、合同及相关验收规范要求; (3)工程相关的竣工资料已完整齐全; 10、3 工程验收 (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须经发包方、监理及相关人员参加的阶段验收,承包人应提前两天向参加验收的人员发出书面通知,工程完工后由发包方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与承包方共同参加验收。 (2)工程施工必须符合设计及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及要求,未达到以上要求得,必须整改合格后才予以验收。 (3)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必须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4套,两套为原件,两套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安全施工 11.安全措施与安全责任 11.1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对进场的设备、设施要进行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要有安全管理及应急措施。 11、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一切安全事故以及由此而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因此被索赔的,有权从任何应支付承包人价款中无条件予以扣除。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2.合同价款及调整 12.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的合同方式确定。(合同综合单价清单见合同附件三,工程量以现场实际收方为准) 12.2本合同实际造价为:结算总价*99%。 13、工期: 工程开工日期:2010年9 月10日(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时间为:2010年11月30日。 14、工程款支付: 14.1、本工程无预付款。 14.2、本工程按月支付完成产值的50%。 14.3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移交场地后,支付至完成产值的80%。 14.4、经甲方验收合格,双方办理工程结算,结算审定(若需要,含外审)后一个月内由甲方支付至乙方结算总价款的97%。 14.5、留结算价款的3%做质保金,土石方保修期满一年后(道路及综合管网保修期满三年后),扣除保修期间所发生的保修费用,甲方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完工程余款。 14.6、乙方在申请付款前应提供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合法有效的全额发票,甲方以转帐支票的方式付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 15、材料采购及检验 15.1承包人采购的工程设备及材料须标明材料的厂家、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指标,且承包人须提供样品由双方封存;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工程预算表》和有关协议约定包干使用,节超自负: 15.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与施工监理有权随时抽检其质量。若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制止在其工程上使用。 15.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行业设计、国家及有关规范要求和发包人约定的材料设备品牌和质量,应具有质保书及相关保证资料。因承包人所购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包括引起质检部门处罚或客户投诉导致对发包人形象的负面影响,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和损失。 15.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在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监理准备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以及合同要求不符的产品,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监理有权拒绝验收,并由承包人按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监理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仍由承包人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以顺延。 15.5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及发包人或施工监理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凡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所发生的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材料清单见附件四。 16.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16.1凡承包人提出需发包人协助采购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提供相对准确的甲供计划,计划应提前15天提交给发包人,以保证工期不受影响,其该材料设备的运费由承包人承担,同时还需按该批材料价款的3%向发包人缴纳管理费。 16.2凡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甲供材),其运费和管理费不再进入最终合同决算价款。 16.3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采购的材料设备时,应提交其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并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所列材料设备的实物及其产品合格证明。 16.4凡发包人所提供的材料设备,在到货验收前24小时应通知承包人,且双方共同到场验收。在承包人派人参加验收、清点后,转由承包人妥善保管;若通知后承包人不到场验收清点的,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到货清单承担妥善保管的责任。因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到场清点接收的,承包人不负责该批材料设备的保管,若由此发生丢失或损坏的由发包人负责。 十、工程变更 17.承包人对原设计必须进行变更时,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及签章,并同时应取得设计单位认可,并以技术核定单的形式进行认定。若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需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章确认的变更通知单,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变更。由此变更而造成的返工费用(材料、人工)由发包人承担。 九、工程量确认、竣工与结算 18工程量确认 18.1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一式四份已完工程量报告(需经项目经理签章确认),先由监理、发包人现场代表和双方预结算人员按照各单项项目核实,并经发包人委派的预结算终审人员复核后,报发包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工程部印章。未经以上程序审批的的工程量进度报表,不得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 18.2签证工程量确认:该项目发生的签证工作(发包人指派的或处理应急事务产生的),自签证工作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由承包人填写统一的签证工程量核定单一式四份报送发包人审核(签证工程量核定单应为原件,并详细注明签证工作安排人、工作部位及相关图说、签证工程量、每项签证费总额等),发包人收到签证工程量核定单后5个工作日内经签证工作安排人、发包人现场预结算人员、该项目技术负责人复核后,报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工程部印章,进入签证产值报表。未按以上程序审批的,签证工程量将不被确认。经签证完毕的签证工程量核定单双方各执两份原件。在该项目开始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之日,发包人不再收取任何补充签证工程量核定单,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9、.竣工验收。 19.1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的,或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整改意见的,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 19.2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2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正确完整的竣工资料叁套及相应电子文档光盘叁套,竣工图必须与工程实物相符,且重新用电脑绘制,并制作成蓝图而不得将原施工图修改后直接作为竣工图。 19.3承包人应保证建竣资料与工程实际进度同步完善并保证竣工资料的准确性,发包人在建设过程中各项验收所需要的工程图或工程资料由承包人免费提供;若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图或工程资料不准确或不能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无条件扣除该损失。 竣工图交发包人签收后,若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图与工程实物不相符时,每发现壹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壹佰元/处的违约金,并有权单方面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19.4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竣工并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与发包人应完清全部实物和全部建竣资料的书面移交确认手续。 20、移交 20.1实物移交的约定:按现行相关验收规范和发包人具体要求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完毕办理书面验收移交手续。实物移交清单以发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工程部印章为准。 20.2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完全部实物和全部竣工资料后,双方签字盖章形成书面移交清单,移交清单上载明的移交日期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发包人从移交清单上载明的移交日期次日起,承担该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在此之前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1.工程竣工结算: 21.1办理工程结算的条件: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竣工并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在承包人与发包人完清全部实物和全部建竣资料移交并形成书面移交清单;承包人与发包人结清施工水、电费用;确认完毕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手续以及提供经发包人预/结算人员验收合格的一式四份项目结算书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 21.2结算时间约定:承包人完成本合同上述全部工作后,由发包人出具书面确认函界定结算开始时间。结算办理时间从结算开始时间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竣工结算报告在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双方签字盖章认定工程结算总价款。 若双方对上述结算总价款存在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到工程管理部门裁定,且结算时间相应顺延。 21.3工程竣工结算支付:双方办理完毕工程结算后一个月内支付结算款。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2、违约 22.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_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发生时另行协商。_ 22.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关于工期延迟,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三条第9.4款执行,同时还需承担金额为合同暂定总价款3%的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未达到合格质量标准,承包人无条件返工且承担相关费用,直至验收合格为止,由此而产生的工期延误的损失、以及因工期延误引起的发包人的其它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___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机具和工作人员未按合同附表约定到场,亦应属违约,按通用条款的相应条款执行。_ 23、争议 23.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 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24、工程转分包 24.1承包人包工包料,不得转包工程。 24.2承包人如发生擅自转包及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15日内,清理场地,搬出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采取一切措施进行处理,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逾期未清理、搬出现场的物品被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所有权和使用权,可由发包人任意处置。若因发包人处理引起的第三方异议,由此产生的损失及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4.3承包人作为土石方、道路综合管网的主体承包施工单位,须提供现场水、电、道路等,配合各分包专业施工单位施工。其中现场水电等各分包施工方需挂表计量,向承包人支付相关费用。 25、不可抗力 25.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地震、洪水、雪灾等自然灾害。 25.2如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且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时,则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按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报告损失情况和处理、修复的费用。若灾害继续发生,则承包人应每隔2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发包人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25.3因灾害发生的费用双方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 (1)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造成承包人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26、保险 26.1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 发包人投保内容:不采用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_不采用 (2) 承包人投保内容:按相关规定办理。 27、补充条款: (1)本合同中涉及发包人签章,若非特别说明,均指加盖发包人工程部或发包人公司印章。发包人发出的通知、指令、签证、函件等文本,签章后方才有效。 (2)发包人指定以下人员对双方书面意见沟通,包括双方往来的通知、指令、签证及其他往来函件等文本签收,包括发包人现场代表、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现场资料管理人员,具体名单另行书面确定。其余人员签署均属无效。若有变更,也需另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及执行过程中的一些具体事项,由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如与本合同相悖,以补充协议为准。由双方共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8、合同份数 28.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一式陆份,双方各持正本贰份,副本壹份。 附件一 :设备清单 附件二:人员组织 附件三:综合单价表 附件四:材料清单 附件五:合同特别约定-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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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工程合同专用条款 组团 工程 合同 专用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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