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企业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制度需要创造的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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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企业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制度需要创造的条件 28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建立企业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制度需要创造的条件 -07-29国研网 一、薪酬性股票期权的含义、特征和中国引进的必要性 现代公司的薪酬制度视员工薪酬为一个薪酬组合(又叫全面薪酬,Total Compensation;或薪酬包,Compensation Package),如图1所示,一般包括给付依据、方式、特点不同的多种项目:由①基本工资(Base Salary)、②年度奖金(Annual Bonus)、③长期激励(Long-term Incentives)、④福利(法定和补充的,Qualified and Supplemental Benefits)和特殊津贴(Perquisites)组成;股票期权是其中长期激励的一种重要形式。 图1 企业全面薪酬构成 基本工资根据员工当年岗位、职责发放,年奖根据员工当年业绩及公司业绩发放,是当期薪酬(或称短期薪酬)的基本形式。 长期激励(或称长期薪酬)根据员工1年以上的贡献发放。长期激励有多种方式和不同分类,根据激励工具不同能够分为股票奖励和现金奖励。现金奖励给的是现金,但发放依据不是某年的岗位、职责,而是反映长期业绩的模拟股票、绩效单位的价值。由于公司股票价值的基础是公司的内在价值和发展前景,股票奖励的现金成本较低,因此股票奖励成了长期激励的主要方式。 股票奖励的方式可分为全值赠予股票和增值赠予股票两种基本形式。全值赠予股票意谓公司将股票作为奖励授予员工时,给的是股票的全部价值,被授予者不需付钱,类似中国所说的奖励股票、奖干股。实行全值赠予股票激励,成本较高,因此尽管赠予时一般会有服务条件限制(如受限股票)、绩效限制(如绩效股票),公司也只会给很少的人全值赠予股票,而且比较严格地限制赠予数量。相对于全值赠予股票,增值赠予股票只将股票增值部分赠给授予对象,公司成本较低、股东代价较小,因此成为使用更广泛的股票奖励方式。股票期权就是增值赠予股票的主要方式。 (一)股票期权的定义 股票期权(Stock Options)是一种与股票增值收益连动的长期激励制度。是指公司给被授予者,即股票期权受权人按约定价格和数量在授权以后的约定时间购买股票的权利。股票期权激励方式如图2如示。如果在约定的行权期股票市价高于约定价(行权价),股票期权受权人就会向公司购买股票(行权),从而获得价差收入;如果所购股票的市价在行权后继续上升,受权人还能够经过股票转售获得股票增值转让收入。行权价差收入和转售增值收入的合计,就是受权人获得的股票期权收入。在股票市价低时被授予者能够不购买股票。受权人行权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从授权到行权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公司向受权人提供的股票,能够是公司从市场上购买的股票(即回购股票),也能够是公司新发行的股票(增发股票)。受权人的收益与股票市价、行权条件以及税制有关。 图2 股票期权行权收益图 (二)股票期权激励的特点和问题 1.股票期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方式有以下特点: (1)薪酬价值与股票价值挂钩,使受权人与股东形成共同利益和价值偏好; (2)具有长期激励作用,这是因为股价持续升高归根结底源于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回报的预期,因此被授予者,特别是经营者会有努力工作,使公司长期增长、提升市场评价的动机; (3)被授予者获得的是公司新增的部分价值,不侵蚀公司已有的资本存量; (4)股票奖励的现金流成本较低,这是因为公司提供的股票,增发的不需资金,回购的所需资金也较少; (5)被授予者必须支付购股成本,对被授予者的约束较强; (6)有利于鼓励被授予者在公司长期工作,即有所谓”金手铐”作用。这是因为受权人行权一般是在几年以后,而且在公司有上市前景或成长前景较好时,受权人愿继续努力工作,期待更大的报酬; (7)有利于发挥资本市场对公司及其经营者的监督、激励和约束作用; (8)股票期权有多种方式,具体的行权条件能够包括业绩要求,股票期权能够和其它的股权激励方式结合安排,因此有相当的灵活性,能够根据不同的要求进行设计,以适应企业发展; (9)股票期权价值由股票的资本市场价值决定。股票期权激励适用于已经上市和拟上市的公司。股票期权授予对象主要是决定公司整体业绩和前景的总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次是公司一些关键骨干人员。 2.实行股票期权也有问题和风险: (1)公司真实价值和股市价值有时可能不一致,持续”牛市”时公司经营者的股票期权收入可能过高,会产生经营者与一般员工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 (2)行权股票来自增发股票,会稀释股本,回购股票则要占用公司资金; (3)公司CEO在行权时也可能有短期行为,如为追求公司某个时点的高利润、高市价放弃重要投资;股票期权拥有者同时售股会造成股价下跌; (4)受权人的收入也有风险,在行权但未售股同时股价跌至行权价之下的,受权人将同时承受行权时纳税和股票跌破行权价的双重损失。 (三)中国引进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必要性 1.现代企业理论和发达市场经济的经验表明,实行对经营者的股票期权激励,有利于推进中国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所有与控制的分离(在中国一般译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企业的所有者(股东)将公司财产委托给经营者负责经营,但两者的目标并不必然一致,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所有者并不一定能有效地监督经营者努力去追求所有者的目标,因此在所有者和经营者间建立起制衡关系的公司治理就成为现代公司能否有效运作的关键。 公司控制权的基本安排是股东会有批准公司董事人选、与股权交易及分红有关方案的权利;对股东有受托责任的董事决定公司经营管理层的人选,审定其经营战略,考核其业绩并决定薪酬政策;公司以CEO为首的经营管理层负责战略的制定、实施和日常管理。 激励制度的设计与属于心理学、行为科学范畴的激励—动机理论有关。对经营者而言,激励(incentive)制度是外在诱因,外在诱因能起作用的原因是经营者内在的行为动机(motivate)。以激励—动机理论为基础的报酬理论认为对经营者有激励作用的报酬分为隐性报酬(intrinsic compensation)和显性报酬(extrinsic compensation)两大类。隐性报酬主要指给经营者充分授权、成长机会。显性报酬可分为财务薪酬(货币形式薪酬,financial compensation)和非财务报酬(如给经营者配车位等,non-financial compensation)。显性报酬中的财务薪酬是激励经营者的必要条件;当财务薪酬过低时,非财务报酬和隐性报酬的作用将极为有限。确定财务薪酬水平和结构的主要因素是人力资源的市场价值和公司财务支付能力。为了确保激励的兼容性,奖励经营者促进公司增值的长期行为,报酬制度特别是财务薪酬必须包含长期激励的成份。这就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尽管给经营者股权激励可能稀释股本,股东也同意给经营者股权的根本原因。 2.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制度的现状,迫切要求建立包括股票期权制度在内的长期激励制度。改革以来,国有企业先后实行了承包制、工效挂钩等激励措施,有些企业还进行了年薪制试点。虽然90年代以来中国企业经营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至今为止,国有企业包括大多数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基本的薪酬体系仍是”行政主导型”的,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基数和上升比例)及经营者薪酬方式由政府审定,至今仍未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经营者激励制度。国有大企业经营者财务薪酬总体看过低,经营者激励仍比照行政级别,但行政晋级激励会因取消企业的行政级别逐渐不复存在;收入公开化、货币化程度偏低,往往以公款消费、接受下级公司报酬等非规范形式作为补充;薪酬结构偏窄,缺乏长期激励手段;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仍以工资加年度奖金为主,但较大幅度提高经营者工资或年奖又遇到企业员工能否接受及经营者行为短期化的问题。这种状况使国有企业在日益激烈的经理人才市场竞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成为制约国有企业发展的严重问题。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经营者的薪酬,当前实质上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仍由政府行政控制,基本上按国有企业原有的薪酬管理体制执行。实行这种办法的企业,总的看名义薪酬水平依然偏低,缺少长期激励。第二种是在控股母公司的支持下实质上由内部人自定薪酬。实行这种办法的企业容易出现实质薪酬水平过高及不规范等问题。一些高科技公司在发展初期甚至成长起来后,由于现金薪酬成本承担力低,吸引人才困难,影响企业发展。 中国中大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要积极发展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将改制改组成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为有利于国有资本增值、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和融资的功能,有必要使激励方式与股东价值挂钩;为解决中国企业经营者薪酬制度方面的问题,包括年薪过高可能因收入差别拉大一般职工难以接受、创业型企业初期直接薪酬成本负担力低等问题,将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作为上市公司及高科技创业企业经营者及骨干的长期激励制度的基本方式之一,引入到中国企业是有现实意义的。 3.尽快明确试行股票期权制度有关政策,有利于正面回应企业等社会各方面引入股票期权制度的强烈要求,有利于因势利导推进企业改革、强化有关管理,防止因激励制度建设久拖不决而带来的混乱。90年代后期,特别是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国有企业能够”试行经理(厂长)年薪制、持有股权等分配方式”之后,一些企业已探索引进股票期权制度。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联想集团有限公司等少数境外上市公司为更好的发展及解决境外投资者担心激励不足的疑虑实行了股票期权制度;境内一些上市公司已实行母公司或大股东奖励流通股股票等多种形式的股票激励制度;有些拟上市公司已实行各种模拟股票期权制度。还有更多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及高科技公司要求引进股票期权制度。北京市社科院、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协会最近对北京中关村园区500余家新技术企业的调查指出,企业经营者最关注的报酬方式是股权激励,占样本总数43.6%。 由于中国还没有制定有关法规,一些企业的做法很不规范,可能带来许多问题。对建立规范的股票期权制度的迫切需要,应当有一个与改革方向及中央决定精神相一致的前瞻性的、同时又是从实际出发的回答,应当有比较完整的法规体系,以免非规范运作引致种种弊端。以下是对中国实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法规政策建议。 二、建立与市场接轨并受到宏观调控的企业全面薪酬体系 (一)转变政府直接管理高管人员薪酬的方式 1.行政任命机构按公务员薪酬体系;采用市场化双向选择聘任的企业可按市场机制设计企业薪酬体系。 2.经营者薪酬方案是公司经营战略和人才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用政府审批的办法管理,很难与企业人才战略所要求的薪酬体系协调;会破坏包括长期和短期、股票形式与现金形式的薪酬体系内在的统一性;不利于合理真实地估计公司的完全薪酬成本。 3.政府部门建立企业薪酬体系的调查单位,政府或其支持的非营利的专业机构(类似美国的企业薪酬协会ACA)定期发布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市场上企业薪酬的调查及统计分析信息,提出相应的导向政策,以取代对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控制和一刀切的工效挂钩的办法,进而转向主要用间接管理取代直接管理。 4.政府主要经过税制适当调控薪酬水平的过大差距。可参考美国经验规定薪金超过一定额度的部分不能作为薪金成本税前列支(美国规定年薪超过100万美元的部分不能进入成本,约相当于美国职工年薪的50倍;如中国可作出50万元的上限规定),对享受优惠税收待遇的股票期权授予量给予上限限制。 (二)企业自主决定薪酬水平和建立企业全面薪酬的基本制度 1.参考市场薪酬统计,根据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由董事会自行判断和决定当期薪酬和长期激励的支付能力和激励方式。股票期权形式的薪酬是经营者全面薪酬的一部分。公司根据自己的需要、财务承受力、人才市场价格等确定经营者的薪酬总水平和结构。 2.已经改制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在按照法律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的条件下,经营者薪酬制度由政府审批变为公司根据法定程序和国家有关法律(税法、劳动法等)自主决定。 3.对于少数特殊行业的国有独资企业,行使国家所有者职能的机构能够参考市场薪酬数据,在企业章程中做出特殊的薪酬规定。 (三)建立健全的企业经营者绩效考核体系 1.董事会及其下属的薪酬委员会根据公司战略和职责,核定CEO及其它高管人员的业绩目标。 2.制定适当的业绩评估方法和标准。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需要制定对高管人员的业绩评定方法,并对评定方法进行具体的介绍,从而使股东能充分了解确认评估的对象。 3.对CEO进行的业绩评估。 (四)发展经理人市场,加快社会招聘、竞争上岗的改革步伐 经营者来去均由政府安排的企业,不宜实行市场化的全面薪酬制度。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薪酬管理体制,需要加快国有企业经营者人事制度改革和发展经理人才市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和对象素质聘任公司CEO。 三、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企业薪酬体系的基础。作为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基础条件,合理的公司治理是防止公司经营者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中滥用权力、侵犯小股东利益的基本前提。 (一)严格规范国有控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法人财产关系 必须解决国有企业”经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问题。上市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集团控股公司、资本经营公司)必须实行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四分开。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根据投资于在上市公司中的股权,委派股东代表和按照<公司法>行使投票权,但不能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二)在一般竞争领域调整国有股权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减持国家和国有法人股股份,支持养老基金等机构成为国有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提高公司股权的流动性,逐步推进法人股流通。在法人股不能自由流通的情况下,首先减少协议转让障碍。但与大股东的关联交易需要有独立董事的独立评估,确认没有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三)完善上市公司股东投票制度 包括代理投票、投票权征集、累计投票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四)加快健全董事会结构 按照<公司法>的规范,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是受托制定包括企业薪酬政策和人力资源开发政策在内的战略决策和监督机构。 1.建立董事会内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至少要有审计、薪酬、提名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审计和经营的合法性。薪酬委员会具体提出企业薪酬(工资、奖励、福利计划和长期激励)方案,包括股票期权和职工持股计划,参考对市场上薪酬统计分析的数据,供董事会讨论确定,待董事会批准后由薪酬委员会组织方案实施。经理提名和业绩评估委员会,建立与薪酬体系相对应的业绩评估体系和经理任命条件。这些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 2.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具有独立性的外部董事(法律、财务审计、科技和管理专家等)应至少占董事会成员的1/3,其中审计、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负责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成员必须是会计专业人士。 3.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强化董事的诚信勤勉义务与责任追究,强化信息披露,增加公司透明度。 (五)董事会决定高管人员薪酬结构的原则 1.市场原则,即薪酬与市场水平适应,使之对高管人员有吸引力。 2.财务原则,支付薪酬应在公司财务承受力范围之内。 3.薪酬和业绩挂钩,薪酬决定必须建立在业绩考核的基础之上。 4.薪酬应是包括当期报酬和长期激励在内的薪酬包,对高管人员的长期激励占有较大比重。 (六)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的职能和股票期权授予的决定 1.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包括股票期权在内的经营者薪酬激励方案;董事会按照各项法律规定做出决定,并要向股东通报股票期权计划中所有重要细节;向股东提交的委托投票说明书每年公布期权授予与行权;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计划必须得到股东大会批准。 2.股票授权对象以公司经营者和部分骨干人员为主(因产业、企业、发展阶段不同可有所不同)。 3.合理确定授权数量,根据公司发展前景、市场等确定薪酬增长总水平及确定薪酬结构和定长期薪酬中股票期权的数量和价值。 4.明确授予股票期权具体条件,包括认购价、认购数量、个人年行权股票比例等。认购价上市公司一般不低于市场价,非上市公司不低于每股净资产。 5.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评估股票期权方案对公司价值及股东的影响,会计制度明示股票期权成本。 四、加强资本市场监管 (一)强化信息披露和建立股票期权申报制度 1.严格基本信息及重要信息的披露制度。有关公司股份回购、股票期权授予和行权信息等必须披露。公司高层人员的详细薪酬项目及数量金额等必须向股东和证监会报告,与股票期权计划相关的任何交易必须向证监会申报,并公开记录。 2.股票期权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按照各项法规的规定进行设计,然后报请股东会批准并向证监机构备案。在设计时能够聘请专业顾问公司设计咨询性的实施方案,政府有关部门能够提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导性的建议。 (二)建立防止幕后交易的自律制度 幕后交易指公司内部知情人在”重要信息”公布前,在股市上购或售股票,在”重要信息”公布后因股价上升获利,或在股价下跌前套现。防止内幕交易的主要做法是:要求公司必须及时公告”重要信息”,一般包括发股发债、回购、购并和分割、新产品和新技术商业化、重大机构和人事变动、主要股东变化、业绩重大变化、重要合作和投资等;要向证监会报告内部知情人名单,知情人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根据职能而非职位);内部人员只能在重要信息公布前后的禁行期以外的时间,即”窗口期”进行股票交易;重要信息公布前后的股价异常表现一般成为证券监管部门进行调查的观察器。 (三)建立防止操纵股价的法律规范 操纵股价指利用各种手段人为拉高或打压股价从中谋利。有这类行为者,一经查实,都应视作犯罪行为严处。 (四)发展和规范中介机构 支持金融机构(券商、信托)、管理咨询、专业调查、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发展有关股票期权的服务业务,明确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如进行受托行权、转让业务的券商要承担监督受托公司是否违规、代交税等责任。 五、修改和完善配套法律规范 为健全企业薪酬体系和准备实行包括股票期权在内的长期激励,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调整,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税法>、<会计准则>、<外汇管理办法>、以及工商注册管理等,并制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配套法规。 (一)关于<公司法>的修改 各方面认为中国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制即为实收资本制,规定上市公司经营者在任职期间不能转让股票,使经营者或员工对股票期权机动行权困难,股东会也无法在经营者到底是否会行权不确定的情况下决议公司增资和修改章程,经营者行权后立即到工商部门登记虽可行,但由于持有者行权期未必一致会很麻烦;中国法律禁止公司回购股票,使得公司只能用增资摊簿股本的办法实行股票期权方案。为此建议: 1.明确必须由股东会批准股票期权方案。建议规定用回购方式实施方案只需股东会一般多数决议,用增资方式实施方案需股东会特别决议(2/3以上同意)经过。被批准的方案应当包括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行权价格、有关时间、方案调整条件等规定。 2.修改<公司法>147条,允许经营者在任职期间出售本公司股票。关于经营者必须持有多少本公司股票的要求,以由公司与经营者的合同规定为宜。 3.变实收资本制为授权资本制。实行授权资本制即明确公司能够有大于注册资本的授权资本。授权资本等于每股面值与章程规定的总股数的乘积,规定的总股数能够大于实际认购的股数。根据分析,只要对<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数作出更宽的解释,现行<公司法>对上市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实际上不存在根本性的障碍。 4.修改<公司法>149条,允许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回购股票。 5.建议引入股东诉讼制度。 6.完善配套规定。主要包括制定相应的财务报表及其公开制度;相应调整工商登记制度等。 (二)制定<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管理办法>,补充完善证券法规的有关规定 制定和完善<证券法>的实施规定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其资本市场行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方案的制定和运作,是法律障碍最小并和国际经验相符的办法。 1.出台以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为主要内容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指引>。 2.对符合公司治理条件要求且近3年无违规炒作市场、拟实行股票期权的上市公司,实行以符合必备条件和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管理,为此应制定<上市公司试行股票期权制度管理办法>。 3.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必备条件应包括:设立独立董事和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建议公司设立自律性的机构或由公司法律部门监督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方案的情况;明确股票期权方案生效的法律程序。 4.明确股票期权方案包括授予对象、数量、价格、时间等在内的基本要求。参照香港、日本的经验,中国能够明确用于股票期权的股份,一般公司不超过总股本的10%或20%;回购股票资金额只能在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之内;建议行权禁止期至少在1年以上,行权有效期在 以内;行权价格应和市价一致或在合理范围内略有高低等。 5.允许控股大股东转让股票以提供行权股票。能够用公司向大股东回购再转让给行权人或行权人直接向大股东购股的办法实现转让。做此决议必须得到小股东同意或独立董事确认没有因此丧失公正性。 6.强化有关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建立初次实行股票期权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持续信息披露要求,与期权计划有关的任何交易必须向证监会报告,能够公开记录。强化反证券欺诈措施,建立包括行权”窗口期”限制等”安全港”规则,强化”重要信息”披露制度和反内幕交易制度。 (三)完善有关税制 1.为鼓励实行股票期权计划,明确股票期权授权时不纳税;行权时因多年的累计收入一次实现因而纳税额较高,如果受权人行权后不立即售股,个人财务支付将较困难,中国又无个人融资条件,建议能够分12个月分别并入当月工薪计算所得税,同时不再实行计税工资制;转售时从长远看应按转让财产所得对转让差价收入纳税,但考虑到国家现行的股票转让暂不征税的政策,当前可对股票转让所得免税。 2.需要研究公司以低于市价的约定价向受权者提供股票带来的资产损失应被视为公司薪酬成本税前列支的问题。长远看,参考国外经验,应允许税前列支;但由于股票期权尚在试验阶段,行权收入若能按12个月分摊纳税,也可暂不允许抵扣公司所得税。 3.明确上市公司、中介服务商的代扣缴税收义务。 (四)会计制度和调整会计处理方式 1.股票期权是一项有价值的权利。实行股票期权制度会有成本,会影响公司的资产结构及价值。如当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低于授予日的市价时,或回购股票市价高于行权价时,公司都有相应的资产折价损失,即支付了成本。用库存股提供行权股票,公司等于为受权人预付了购股款。 2.为明示实行股票期权方案的成本,股票期权会计制度需明确有关的会计处理办法;会计处理办法要稳定;当前宜用与历史成本法接近的内在价值法估计成本,以后可转为与市价法接近的公允价值法;明确具体的科目和在财务报表上记录及公开的具体办法。 (五)需要明确实施股票期权所需外汇的管理办法 实施股票期权需用外汇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境外上市公司任职在境内工作的中国公民行权时用汇,二是在境内上市公司任职的外国公民股票期权行权出售后的收入需换汇甚至汇到境外。对此初步建议如下: 1.股票期权虽然是上市公司给予其(或其分支机构)员工的特殊薪酬,可是一旦行权就构成了事实上的证券投资,从当前的情况看,还是应将其纳入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范畴。 2.行权主体为中国公民的股票期权,其行权将构成中国公民的境外证券投资,即是居民个人资本项目的支出,能够从其外汇帐户中支出,但不得购汇支出。在现行法规框架下,中国公民仍以采取现行的委托境外中介机构垫付外汇代理行权,并在行权后立即出售,中国公民直接获得差价收入的办法为宜。 3.能够用试点的办法探讨购汇进行股票期权行权的可行性:①选择合适的红筹股公司进行股票期权购汇行权试点;②由上市公司的国内母公司集中有关业务,不开立专门的外汇帐户;③对用于股票期权行权的购汇实行以公司为单位的年度限额管理。 4.对境内上市公司的外国公民所获得的股票期权行权用汇。在证监会允许外国公民对A股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行权的前提下,可用由A股上市公司集中办理外国公民出售A股后的纳税和购汇手续的办法进行管理。 (六)有必要研究允许经营者在股票期权行权时借款的问题 当经营者股票期权行权量较大、行权价较高、行权后不准备立即出售股票时,由于行权用款额较长、纳税额又较高,应当允许金融机构、企业为实施股票期权方案借款给经营者作为行权资金。需要规范的是必须明示包括利息、偿还时间、抵押等在内的借款条件,并严格按条件还贷,不得借而不还或少还。 总之,为降低修改法律的成本,可行的方法是除必须修改的法律条款外,尽量经过针对性更强的实施细则、司法解释和行政性规则甚至交易所规则加以规范,这是各国、也是中国通行的做法。 六、经过规范试点、分类指导,积极谨慎地稳步引进股票期权制度 中国初步具备了一些引入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条件,例如已经颁布实行规范公司制度所必须的公司法、证券法、税法、会计制度等法规。这些法规能够为中国引入股票期权制度提供初步的法律框架。 可是由于中国上市公司、资本市场方面还存在许多严重的问题,我们认为该项制度不宜立即全面铺开,而要采取规范试点、分类指导的方式,实行引进股票期权制度与改进公司治理、规范资本市场的要求相结合的战略,在不断完善相关体制和法规、改进和加强监管的同时,逐步扩大股票期权制度范围。谨慎地采取这种做法,能够控制引入股票期权制度的风险。 (一)以规范试点的方式引入股票期权制度 1.当前需要积极做好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准备工作。由于中国各类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制度必要条件的具备程度不同,因此引进该项制度宜于采取规范试点、逐步推进的办法。首先能够进入试点的是境外上市公司,其次是部分具备条件的境内上市公司。 2.需要明确国有资本经营管理机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交易所、证监会等在股票期权制度中各自的责任,以降低引进股票期权制度的风险。政府提供引入股票期权的制度条件;企业股东会和董事会决定是否及如何引入股票期权制度而且受权人自担风险;证券监管部门监管公司的市场行为和信息披露情况;中介机构负责提供服务。 (二)分类指导,条件成熟的能够逐步扩大范围 1.境外上市公司,由于资本市场、公司治理较好,只要当地法律允许,能够实行股票期权制度。上市公司经营者的股票期权方案在股东会批准后就能够执行。国有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方案可在国内有关部门备案。 2.境内上市公司满足一定条件下能够实行股票期权制度。这些条件根据法律、上市公司规则等制定,包括有关公司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及近年无不当操纵股价等违规行为(能够要求公司提供无股价异动历史数据)的条件等。国有上市公司能够实行股票激励制度的条件包括:不是垄断企业;公司治理比较健全,在成立公司董事会中已经设立由外部独立董事负责的薪酬委员会;信息披露公开;高层经理人员实行聘任制等。 3.非上市公司中拟上市公司能够实行股票期权制度,实行条件和上市公司类似。非上市公司中的创业型和高技术公司,能够依据公司发展和成长的需要实行模拟股票或虚拟股票期权。 尽管股票期权是一种有效的长期激励工具,可是它的应用是有条件的,需要有比较健全的经理和专业人才市场,比较健全的公司治理,比较健全的资本市场和透明程度高的公司信息披露,以及完整的公司法、证券法、税法、会计准则等基本的法规框架。当前在中国,这些条件并不完全具备。可是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任务又刻不容缓。因此,我们必须在努力改造和完善现有的格局,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在规范的基础上发展中国证券市场的同时,选择一些条件较好的企业,用规范试点、分类指导的方式,有步骤地推广包括股票期权制度在内的长期激励方式。 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及有关政策的研究”课题组 报告执笔陈小洪-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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