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案件中的“黄金救援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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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刑事案件中的“黄金救援期”什么是刑事案件中的“黄金救援期”在遇到亲人被公安机关拘留,你会怎么做?我想很多人都会选择去花钱走“关系”之类的,很少有人会第一时间想起找个专业的刑事律师,其中这被刑事拘留和到检察院决定逮捕的37天,其实是最关键的拯救“黄金期”,因为案件在这个阶段回旋的余地是最大的。可能很多人都错误的以为刑事辩护律师就是在法庭上和公诉人唇枪舌战,滔滔不绝,太早请律师没有必要。其实大家这都是被电视剧、电影错误引导了。事实并非如此,香港的刑事诉讼与大陆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模式。在大陆,逮捕前的37天才是使犯罪嫌疑人“依法脱罪”的最佳黄金救援期。一、逮捕前37天的重要性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诉
2、讼分为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四个阶段,在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理论上被认定为无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庭审阶段才是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环节。某些案子,在庭审前因经过控辩审三方的反复沟通、交涉其实就已经有了结果。因此,决定胜负的往往不在于交锋而在于其前期准备。事实上,办案部门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时的罪与非罪。1、那为什么说是37天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
3、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拘留后的羁押期限最多37天。37天由此而来。2、刑案收集证据的规律决定逮捕前37天的“抗辩”格外重要。刑事诉讼的过程围绕着证据展开,大多数证据材料都在侦查阶段收集。侦查阶段涉及到立案、拘留、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环节,这几个环节对证据的要求依次递增。其中,立案对证据的要求是足以让侦查部门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拘留的证据是使侦查部门认为犯罪事实极有可能是该人所为;逮捕则不仅需要有证据显示该人极可能实施了犯罪,还需要
4、这些证据中已有重要证据核实无误;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需要同时具备“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等要点。因此,侦查部门在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时需要有已查实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提请批准逮捕前的30天拘留期限,对他们而言就是收集证据最关键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如果收集到关键证据能使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则这个案子就离定罪进了一大步。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与外界断了联系,信息无法交换,兼之普通民众对公安机关等公权部门具有天然的敬畏心理,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往往会惊慌失措。如果此时侦查
5、人员稍加引导,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作出与事实不符、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不懂法律,不知道自己享有何种权利,或者不知道如何使用这些权利,因此如果在被拘留初期没有与辩护律师会见,没有得到法律帮助,就不知道在陈述时如何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日后争取无罪或者罪轻留下了巨大的隐患。综合上述几点,在逮捕前37天就开始紧锣密鼓地做好充分准备,此时侦查机关也刚刚开始搜集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利于己的口供相对较少,案件还只是雏形。此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律师的帮助下充分准备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抓住案件的关键之处,进行符合客观事实又有利于自己的辩解,则无罪的可能性就加大。再加上律师与侦查机关进
6、行有效沟通,进行“初步辩护”,极有可能使得侦查机关决定不报捕,或者报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所以说,逮捕前37天很关键,是刑事案件的“救援黄金期”,这几天多做工作比在之后努力“辩护”要省时省力得多。犯罪嫌疑人早点恢复自由,可以少受磨难。二、 逮捕前37天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大多数人误认为辩护律师只有在审判时才会有重要作用,因此,往往因为各种考虑而在审判阶段才聘请律师为之辩护。事实上,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均有重获自由的不同方式,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无罪,而通过审判来实现无罪的成本最高、效率最低、希望最为渺茫。根据 2013年的中国法律年鉴(P1065),2013年生效判决涉案1
7、051638人,其中无罪的只有891人,比例不足万分之一。那么,辩护律师尽早介入案件,具体能发挥哪些作用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这些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多项帮助。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8、很多时候,家属只知道亲友被带走但并不了解具体情况,且往往出于恐惧心理而不敢出面与公安机关交涉。这种信息上的匮乏使得亲友难以有效、正确地应对案件。因此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第一时间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案件目前的基本情况,可以有的放矢地准备辩护方案和应对措施,避免案件失控。2、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会见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是让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并非孤立无援,可以坚定其积极维护诉讼权利的决心和信心,另一方面则是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法律帮助,使犯罪嫌疑人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此外辩护律师
9、还能够向犯罪嫌疑人讲解所涉罪名的法律规定,并解释其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在侦查人员公然忽视、回避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的提取,或者做完笔录后不让犯罪嫌疑人阅读确认就要求其签字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专业、尽责的刑事辩护律师及早介入,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3. 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虽然如今侦查机关的办案手段已经日趋文明,但刑讯逼供等情况仍不时发生。在亲友无法见到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便成为了犯罪嫌疑人向外传达侦查机关违法办案信息的唯一途径。辩护律师了解到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后,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形成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压力,使侦查机关必须依法办案,直接、间接地保护了犯罪
10、嫌疑人的各项权利与利益,有效地避免冤假错案。4、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律师在了解案情、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后,如通过其专业的判断认为从诉讼策略上适宜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在有理有据的情况下申请取保候审,一方面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解除羁押状态,减轻其心理和生理压力,另一方面则可通过申请取保候审之形式阐明己方的理由和依据,让侦查机关多角度地了解该案,有利于避免冤假错案。且在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之后,侦查机关就不急于在30天内提请批准逮捕,在时间上给侦查机关更大的缓冲空间,避免其逮捕之后发现错误却只能将错就错的心态。5、提出法律意见。辩护律师在逮捕前可以依法从专
11、业的角度向侦查机关以及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这非常重要,甚至能够影响案件的发展。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辩护律师通过与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沟通等方式了解案情后,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案件,从而避免侦查机关只听到被害人一面之词而考虑偏颇,帮助侦查机关全面了解案情,在掌握全局的情况下办理案件,促进侦查机关作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撤案的决定。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意见书的方式向检察院提出意见,使检察院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让检察院在作出逮捕决定前审慎考虑,避免错捕之后可能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一旦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部门就必须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
12、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三、齐齐哈尔刑事律师结语刑事案件的审判固然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但是审判结果大多早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前的37天已经决定,在这个时间内回旋余地大,逮捕后回旋余地相对小。因此,我们要清楚被逮捕的意义以及被逮捕后寻求无罪的困难程度,知晓逮捕前37天内辩护律师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命运,合法有理的利用这“拯救亲友”的黄金37天!来源:齐齐哈尔刑事律师 下面红色字体为赠送的个人总结模板,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xx年电气工程师个人年终总结模板根据防止人身事故和电气误操作事故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我班针对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重点,为进一步加强落实安全工作,特制定
13、了防止人身事故和防电气误操作事故的(两防)实施细则。把预防人身、电网、设备事故作为重点安全工作来抓,检查贯彻落实南方电网安全生产“三大规定”情况,检查(两防)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防人身事故和防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处理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阻止事故的发生,使安全管理工作关口前移,从而实现“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安全生产目标收到一定的效果。通过前段的检查和整改工作,现将我班到现时为止在此方面的情况总结如下一、在防止人身事故方面(重点防范高处坠落事故)在运行维护、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防触电、防高空坠落事故。我班通过对每周的安全会议和工作负责人对现场高处作业管理的检查,使得安全防范思想、工
14、作、监督到位;使安全工作责任、措施及整改落实,从而安全工作得到保证。1、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和控制措施工作。包括高空作业现场查勘,使工作人员对该任务的危险点(安全措施卡)有清晰、准确、全面的认识,采取相应的控制和安全措施,并正确派选合适胜任的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2、在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向作业人员交待工作内容、安全注意事项及该作业的危险点。作业过程中明确监护人员,监护人实时监控高处作业人员动向,及时提醒和纠正作业中的不安全行为,使安全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和执行到位。3、认真落实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保护措施。配备可靠的(按规定期限内检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如安全带(绳)、升降板、脚扣、竹(木)梯等,并
15、能够正确使用此类工器具。 4、在高空作业的工作全过程中,强调工作人员自始至终确保自身安全行为:定期对登高工具和安全工器具(安全带、安全绳、脚扣、升降板、竹木梯子等)进行试验,试验或外观检查不及格的立即报废,严禁留作备用。必须系好安全带(绳),安全带(绳)必须栓在上方牢固的构件上,不得低挂高用,工作过程中要随时检查安全带(绳)是否栓牢。上杆前先检查杆塔及拉线情况和登杆工具,确保该设施安全性和可靠性,使用脚扣时,安全带必须系圈在杆上;上下杆时,必须使用防堕落装置或有具体防止堕落的安全措施,以防失去保护。安全带必须栓在的构件上,不得随意解除。高处作业在转移作业位置时,手扶的构件必须牢固,不得失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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