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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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各级人员恪尽职守、依法治企,确保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全面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宁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追究 (一)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是指本矿对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的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矿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导致发生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的对象(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对象)为本矿各级管理人员及分管领导。 (三)责任追究办法,按照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原则,对问责对象,坚持实事求是和追究过错与安全责任相对应、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责任追究对象应当主动纠正 错误,积极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与扩大。责任追究对象应当主动接受广大员工和各相关组织的监督。 (四)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五)任何组织或员工均有权向矿安监处报告或举报责任追究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六)责任追究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1. 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决议及其它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2. 经安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的安全工作报告、重大安全事项或在某一时期、某一方面安全重点工作中应由其承担的任务,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3. 未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矿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决定、办法及相关规定,影响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和安全整体工作部署的; 4. 对职工代表提出的安全生产议案、广大员工提出的改进安全生产的建议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 5. 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管理不力、措施不到位, 导致安全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整体安全工作的; 6. 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问题、隐患,未进行及时整改和解决,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 7. 对重大安全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滥用职权、违章指挥,造成重大事故和恶劣影响的; 8. 对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虚报、迟报的; 9. 对所管辖的单位(部门)或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其发生严重违反国家、行业和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滥用职权、违章指挥、纵容包庇、袒护等行为的; 10. 在发生重特大事故及重大财产损失、员工生命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委塞责,不按有关规定,未能及时、有效地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11. 依照有关规定,应对责任追究对象进行问责的其他事项。 (七)对责任追究对象的问责,由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或矿长、其他副职提出,责成安监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报告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最后由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八)责任追究对象应当积极配合调查,真实汇报情况, 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九)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处分的类别包括: 1. 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2. 通报批评; 3. 警告; 4. 严重警告; 5. 记过; 6. 记大过; 7. 降职; 8. 责令辞职; 9. 撤职;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十一)责任追究对象有违反法律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调查组工作人员与责任追究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十三)对责任追究对象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 Xxx (单位)公司 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四)责任追究对象对行政处分有异议,或者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10日内申请复核。 (十五)在复核期间,行政处分一般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条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一) 发生的各类事故,严格按照事故汇报程序进行处理:发生轻伤及以下人身事故的,由矿安监处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追查处理;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由上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追查。 (二) 发生下列事故上报公司,由公司安监部组织进行,矿各相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 1. 性质、后果严重的重伤事故; 2. 下列重大非伤亡事故: (1 )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八小时以上或休息停工三昼夜以上; (2) 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 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造成瓦斯超限或积聚,导致采掘工作面停产的; (4) 主扇风机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上; (5 )发生火灾事故的; 3. 提升设备的断绳、过卷,运输设备碰头、追尾、车辆 颠覆、斜井跑车;6KV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压力容器爆炸等; 4. 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5. 掘进工作面冒顶造成采掘工作面停产; 6. 井下突水; 7.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其他事故。 (三)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情况;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四)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负责现场保护,召集证人和有关人员,提供有关图纸资料等。 (五)责任追究 1. 发生轻伤事故,根据事故责任,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降级处分,主要责任人员相应的警告、经济处罚; 2. 发生重伤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事故单位的科、队长书面检查或行政警告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行政降级处分。 3. 发生重大非伤亡以外的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事故单位的科、队长书面检查或行政警告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员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4.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2〜10万元的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事故单位的科长、分管业务的副科长、队长、技术副队长书面检查至行政警告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员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行政降级处分。 5.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1〜50万元的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事故单位科长、分管业务的副科长、队长、技术副队长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行政降级或开除矿籍处分。 6.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1〜1万元的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科长、分管业务的副科长、队长、技术副队长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员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行政降级至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7.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1万元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事故单位科长、分管业务的副科长、队长、技术副队长、事故主要责任人员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留用察看至开除。 8. 发生死亡1人事故、地面生产单位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对事故单位行政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至留用查看处分;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区队其它管理人员、当班安监员、班长、班组长、个人、业务科室管理人员行政责任处分 和经济处罚,扣除一季度的月度安全风险抵压金及当月奖金,主要责任者开除矿籍。 9. 发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或一个队连续发生二起一次死亡1人事故),地面生产单位发生致残1人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至开除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职至留用查看处分;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区队其它管理人员、当班安监员、班长、班组长、个人、业务科室管理人员行政责任处分和经济处罚,扣除当年的月度安全风险抵压金及一个季度的月奖,主要责任者开除矿籍。 10. 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或一个队连续发生三起一次死亡1人事故),地面生产单位发生一起致残及以上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开除处分;事故单位的队长、业务保安科室科长、分管业务的副科长、技术副队长给予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当班班长、安监员给予降岗至开除的处分。 11. 凡发生轻伤、重伤及其它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虚报、迟报者,发现或核实有此情况时,对事故单位的队长给予行政记过、撤职处分。 12. 在本年度内发生二起一级非伤亡、三起二级非伤亡或二起重大未遂事故,应给予安全第一责任者行政记过或撤职处分。 13. 在给予事故责任者处分时,视其情节的轻重,可根 据上述条款规定的处分档次减轻或加重一档处分。 14. 需给事故责任者党纪处分的,将有关材料转交纪律检查部门处理;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5 .矿级领导的行政处分执行公司的决定。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参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属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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