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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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制度 42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水平,有效规避财务风险,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及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控制制度是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行为准则,是财务管理和核算的操守规范。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各单位董事长、总经理、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总责。 第三条 各级财务部门是执行本制度的管理部门,对本单位财务管理的贯彻、执行、监督和考核负责。 第四条 资金是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起点,企业管理要坚持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资金管理以成本管理为中心,坚持以投入产出、效益最大化的管理理念。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和范围,如实披露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工程公司的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有权对所属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地筹集、使用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有效地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单位负责人及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提供虚假会计报告。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原则标准、抵制违规行为、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属各级内部核算单位。 第二章 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的管理与控制规定另行文。 第十二条 工程结算资金的管理 1、对业主的工程结算。各项目部按合同规定及时向发包方(业主)报送验工计价,并催促发包方及时签认。财务部门根据合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发包方(业主)收取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决算款、尾工款及质保金。 2、项目部实行资金预算管理制度。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控制;推行月度资金预算管理制度;逐步实行项目部资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强化资金计划监控。项目部在月初根据工程进度计划,编制工资预算、材料费采购预算、机械使用费预算、管理费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由集团公司按预算批复拨付资金,项目部财务部门进行控制。 3、项目部的工程结算资金支出仅限于上缴款和经核定的成本支出。 4、项目部与外部单位的经营活动必须按合同规定和验工计价支付资金。项目部对劳务队和外部单位未签合同、未计价发生拨付资金行为的,由项目经理和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承担责任。 5、劳务队、架子队资金管理。按照合同和验工计价作为结算依据,实行”拨改代”的资金支付办法。即:劳务队、架子队资金取消按计价直接拨款,改为按计价代付各种款项的支付办法,原则上不允许拨付现金,对劳务队的现金拨款仅限于日常生活费和管理费,管理费统一采用备用金的管理办法,月末由劳务队指定人员凭票到项目部报销,抵劳务队拨款。 6、撤户并账。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经理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变更等签证工作进行清理,及时编制竣工决算。项目经理和财务部门根据竣工决算情况及时办理撤户并账手续,资金上缴上级主管部门。债权债务由项目经理和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负责清算,并承担清算责任。如因客观原因,银行账户不能撤销的,交上级财务部门管理。 7、严禁项目部乱借款。项目部因工程结算资金紧张需要借入资金时,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申请调剂资金。不允许项目部向内部个人和外部单位或个人借入借出资金。 第十三条 信贷资金的管理 1、各工程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如出现资金不足需要筹借时,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选择合理的筹措渠道和筹资方式。工程公司需筹借资金时必须向集团公司报告,经批准后,由集团公司资金中心统一进行调剂。未经批准各工程公司不准擅自向银行办理借款。 2、严禁各工程公司乱借款。工程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款和变相借贷业务”的规定,各工程公司不得向本单位的个人和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入借出资金。未经批准不允许各工程公司之间相互担保向银行借款。 3、各工程公司因投招标短期流动资金不足需向集团公司申请临时借款,并承诺规定时间偿还。不还的,按逾期天数在原资金占用费率基础上加收20%的资金占用费。 第十四条 银行备案的印章管理。各核算单位在开户银行备案的印章(财务专用章和行政负责人名章)实行分开管理制度,单位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保管名章,出纳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保管名章人员外出时,必须交给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指定的专人保管。 第十五条 严禁各单位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所有收入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严禁乱集资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或反担保。各工程公司、项目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集资,不得进行资金借贷担保和采购、租赁、抵押及其它形式的担保。集资指向内部职工、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诺支付利息(含高额利息)的筹资和借款行为。 第十七条 资本运营项目投资资金的审批控制制度 BT、BOT、矿山等属于资本运营的项目,各单位无权决策是否投资,必须上报集团公司,经风险测试和效益评估后,上报股份公司审批,股份公司研究批准实施后,资本运营项目的资金由集团公司统一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金融市场投资的特殊规定 金融市场产品多、风险大,集团公司严禁各单位以任何名义购买股票、基金、期货、汇兑等与投资或投机相关的金融产品或衍生产品,各级财务人员要严格把关,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畅通。 第三章 责任成本及上缴款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各工程公司必须建立健全责任成本管理机构,成立专职的责任成本中心,配员8-10人,要求配置有施工管理经验、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技术、计划、财务等专业人员。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中标后,各级责任成本中心要根据投标文件、施工图和方案优化,认真编制项目部的责任预算,确认利润指标、安全质量指标、工期指标、上缴款指标、管理费指标、工资奖金指标、临时设施指标等,并签订责任状。 集团公司直管铁路项目:集团公司成本管理部会同指挥部编制二次责任预算,确认以上指标;各工程公司责任成本中心会同工区编制集团公司分劈给本单位投资的二次责任预算,确认以上各项指标,并签订责任状。 各工程公司代管的铁路项目:由集团公司成本管理部会同各工程公司责任成本中心和项目部共同编制二次责任预算,确认以上指标。集团公司、工程公司与项目部共同签订责任状。 各工程公司所属路外项目部:由各工程公司责任成本中心和项目部共同编制二次责任预算,确认以上指标。工程公司与项目部签订责任状。 第二十一条 验工计价。各项目部计划部门、财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规定,按照二次责任预算和工程形象进度正确计量和核算已完工程的收入和成本;正确判断未完工程的收入和成本;正确判断方案优化、变更索赔收入和成本;正确核算项目部的盈亏水平。 集团公司铁路项目部:每月按照二次责任预算和工程形象进度及时对所属工区办理验工计价,各工区每月及时对劳务队、架子队办理验工计价。 各工程公司、矿业公司、地铁公司等路外项目部对所属工区劳务队、架子队每月按时办理验工计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因考察不细,选择劳务队中途退场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各工程公司行政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铁路项目部、各工程公司路外项目部关于责任成本的其它管理规定执行集团公司<推进责任成本管理的规定>(公司成管〔 〕45号)和<责任成本管理流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上缴款分为利润上缴款和成本费用上缴款(五金、折旧、资金占用费等)。 第二十五条 上缴款的上缴方法 1、利润上缴款。实行预缴的办法,每月末按方案优化1%(完成产值)和业主拨款2%(路外)3%(路内)预缴,季末和年末要完成签状指标的60%以上,剩余指标待竣工移交后全额清算上缴。 2、成本费用上缴款。五金、折旧、资金占用费等属于成本费用的上缴款,每月末及时计提并足额上缴。集团公司投资购置的特种设备和通用设备的折旧(含加速折旧)由各指挥部代扣代缴。 3、集团公司、工程公司和各级项目部财务部门按上缴款内容分别建立项目开累和当年上缴款明细台账。 第二十六条 各工程公司代管铁路项目实现的利润上缴款全额上缴集团公司,其中50%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转账给工程公司,偿还历年往来欠款。另50%视为集团公司收取利润。 第四章 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工程公司、项目部对内一切经济承包指标、对外一切经济活动必须签订责任书或合同(协议),规范经济管理行为,防范经济纠纷。 第二十八条 各级核算单位当前涉及到的合同(协议)类型,主要有工程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设备租赁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协议)、损害赔偿合同(协议)、工程保险合同。凡合同(协议)签订后,都必须报本级财务部门备案,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必须有财务部门参与。合同随付款凭据一同作为会计凭证附件处理。以上经济活动凡未签合同(协议)的,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二十九条 劳务队承包合同。必须贯彻”先签合同后上场”的原则,所有承包合同原则上在一个月内签定完毕,凡未签订合同上场施工的,财务部门有权拒付一切款项,造成经济纠纷的,或擅自拨款造成损失的,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架子队承包合同。内部职工组建架子队的承包合同,能够高于劳务分包合同”五险二金”的承包价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 设备租赁合同。设备租赁的权限由工程公司审批,合同文本参照集团公司制定标准格式,租赁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集团公司的指导价格,并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定期在信息管理平台上公开价格。 第三十二条 损害赔偿协议。以社会影响最小、赔偿金额最低为原则。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不遗留任何争议隐患。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金额的120%。 第三十三条 工程保险合同。工程项目一切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和大型施工设备保险,均由集团公司统一招标选定保险公司投保并确定费率。 1、上报程序。集团公司直管项目部直接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各工程公司所属项目部和代管项目部上报所在公司财务部门,由工程公司财务部门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并共同参与投标选定。 2、各单位大型施工设备,分两种情况投保: A、属于流动性不大的设备作为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每项目投保一次。 B、流动性较大的设备作为企业财产险,每年投保一次。 3、各项目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第一时间上报承保的保险公司和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协调解决理赔事宜。小的损失要注意保存详实的出险记录和资料(包括事发当地的照片、录像资料、气象资料等)。 4、业主合同如有约定或指定保险公司的,需提供书面资料和投保费率,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投保。 5、各项目保险责任人为项目经理和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工程公司责任人为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凡未按集团公司规定办理投保,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合同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合同文本,不得随意泄露合同内容。由于故意或过失使合同内容泄露、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及三级公司以下单位或个人,不得出具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使企业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文字或口头证明或具有证据性质的材料,需要出具必须报主管单位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六条 对代表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或个人的授权,要严格限制其授权范围,凡法人单位必须由法人或委托人办理授权手续,在从事经营活动结束时立即将授权收回或声明作废。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设备采购审批权限及程序 工程公司采购单价30万元及以上设备、集团公司直管项目部本级采购单价10万元及以上设备,必须上报集团公司审批;集团公司直管铁路项目下属工区需采购单价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设备由工程公司调剂安排;各类小型乘座车不论价格高低,一律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三十八条 设备招标采购范围、权限及组织方式 1、招标采购范围:购置单价10万元及以上设备和单价不足10万元但一次采购批量达到5台(套)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采购;对单价不足10万元且形不成采购批量的小型设备要实行比价采购。 2、招标权限及组织方式:设备招标由集团公司和工程公司组织,原则上以集团公司组织为主。具体分类如下: A、一般通用设备且能形成批量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申请单位进行招标,确定中标厂家及产品的配置与价格;短期内各单位再需采购同类设备时,可直接邀请相应的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其中对技术配置有特殊要求的,价格可作适当调整。对形不成批量采购的设备由工程公司自行招标采购。 B、大型特种专用设备由集团公司组织工程公司和项目部进行招标。 C、不符招标条件的设备比价采购由工程公司(或工区)自行组织。 第三十九条 单价5万元以上设备的采购合同原则上由产权单位签订。 第四十条 设备采购资金一律由各工程公司支付,工程公司资金有困难时,能够向集团公司借款并承担资金占用费。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计量。按照实际购买成本进行计量,购买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计量,只要设备运到现场,经验收合格后,就应报设备产权单位设备部门和财务部门立即计量入账(单价5万元以上的)。如因分期付款等原因,不能及时提供发票或相关手续,项目部(或工区)设备部门应及时向产权单位设备部门上报设备验收单,产权单位设备部门将设备验收单和合同提供给财务部门对设备进行估价入账,待设备发票到后,再作调整,并把手续齐全的附件补充到会计凭证中。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能够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它生产设备,为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第四十三条 集团公司投资设备内部加速折旧标准 1、通用设备:按年限递减法计提,在5年内计提120%,年折旧率如下:第一年32%、第二年28%、第三年24%、第四年20%、第五年16%,总回收率为120%。 2、大型特种专用设备: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提,标准按<大型专用设备加速折旧标准>执行,总回收率为120%。 3、所有设备总回收率达120%后,集团公司不再计提折旧费。 4、国家标准折旧费由各产权单位自行计提。 5、国家标准折旧与集团公司加速折旧标准之间的差额作为利润管理。各项目部以利润上缴,不列成本,工程公司纳入利润核算,账务处理执行国家税法折旧标准。鉴于集团投资设备已计提内部加速折旧,因此不再计提大修费,发生大修费由工程公司承担,确属使用单位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是指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计税基础50%以上的、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两年以上的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十三条(三)项规定,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保管与盘点 1、设备的保管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设备管理责任体系规定,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哪个单位使用的设备由哪个单位负责保管,要建立设备台账,每月检查、盘点一次,并做好记录。 2、工程公司是设备的所有权者,项目部是设备的直接使用单位,设备司机是设备的直接使用人。要实行单车单机核算,与职工工资挂钩,司机应承担设备的管理和保养责任。 3、各工程公司对所属单位的设备使用要结合集团公司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管理措施,凡设备丢失、提前大修、报废造成财产损失的,要追究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承担,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结合单车单机管理规定,制定考核指标,和职工工资挂钩,节奖超罚。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理。固定资产无论计提完折旧与否都不能随意出售或变卖,需要处理时必须上报产权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报废处理所收残值必须上缴到产权单位财务。 第四十八条 笔记本电脑的管理 1、实行个人出资、企业补贴的管理办法。因工作需要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确需购买笔记本电脑的,由个人出资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维修、保养等管理责任由个人承担。笔记本电脑的发票交单位财务部门保管,财务部门凭购买发票从笔记本电脑购买的次月起每月补助给购买人200元,直至将价款补足为止;因工作关系中途调离原单位没有补贴完的,由原单位财务部门出具证明,接收单位根据证明继续补贴;调出集团公司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自行承担尚未补贴的费用。 2、凡因工作关系,经领导批准购置享受笔记本电脑补贴的,5年之内不允许重新购置。 3、经批准购买补贴笔记本电脑的,除特殊业务工作(如编制投标标书、验工计价、财务决算、会计记账)外,不允许购置台式电脑,已购置台式电脑的不再享受笔记本电脑补贴。 4、在此规定之前已经配置笔记本电脑的,在新规定公布执行后不得再购买笔记本电脑。单位调入人员调动需要购买的,必须由原单位出具回收证明,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并享受笔记本电脑补贴。 第四十九条 其它未尽事宜详见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物资供应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计划管理。项目部根据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图工程量和现场实测工程量,确定项目材料数量需求总计划及单项工程的各类材料数量需求计划,建立各项材料管理台账,主要用于劳务队、架子队的单价确定、计划采购、限额供料和对业主投资梳理使用。 第五十一条 招标采购 1、项目部必须建立物资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由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织物资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设在物资部门。大型、大批物资采购由纪委参与监督招标。 2、物资采购必须遵循”货比三家、质量达标、价格从优”的原则,认真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采购制度,项目经理及主要领导要亲自定价。达不到招标条件的也要比质比价,选择质优价廉的物资进行采购。对通用材料要向上级物资管理部门进行市场询价,在询价范围内实行比价采购。集团公司和各工程公司物资部门要建立网上市场询价明细表,并及时向所属单位予以公布(通用材料的询价范围由集团公司物资部门确认)。 第五十二条 合同管理。物资采购必须签订物资购销合同,所签订的物资购销合同的条款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内容要严谨,责任明确。购销合同由物资、财务部门留存并上报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备案。财务部门按合同支付款项。 第五十三条 原材料的计量。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计量,不论是甲供料还是自购料,只要材料运到现场,经点收无误后,就应立即计量入账。如果是供货商或业主的原因,不能及时提供发票或相关手续,项目部物资部门和财务部门要按合同或清单估价入库,待相关手续完善后,再作调整。 第五十四条 材料发放控制。项目部要按技术和计划部门共同核定的材料数量,实行计划和限额供料。项目部在施工图到位后,要结合现场认真清理工程数量、材料数量,并建立台账。每月末,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和计划部门要界定劳务队次月的计划工程量和材料供应数量,计划部门提供材料供应清单,交给项目部财务、物资、设备部门和劳务队。实际供料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计划材料数量对劳务队实施控制,发料时必须由劳务队长在发料单上签字确认,凡是发到劳务队的材料,每月都要和计划核对,计算出材料的节超情况,并查明原因。 第五十五条 材料日清月结制度。项目部发完材料,物资部门当日下班前就要把材料收发单和相关手续送至财务部门,当天核算,做到日清月结。财务部门收到材料收发单,视为对劳务队或单项工程的拨款,当天要计入劳务队或单项工程成本。 第五十六条 库存材料的盘点制度。每月末,项目部物资和财务部门要对现场的库存材料进行实地盘点,物资部门填写库存材料盘点表,一式两份,分别由物资部门和财务部门存档备查。盘亏盘盈的材料要查明原因,做好登记,属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要及时向项目经理汇报,属于责任人的过失造成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劳务队、架子队使用的Ⅱ、Ⅲ项料(小料)采购实行定点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详见<项目部劳务队核算指导意见>。 第五十八条 发票索取。钢材、水泥、火工品等主要材料的发票、材质单必须真实,大量地材采购也不能出现假发票,材料单要真实、准确并附在点收入库的单据上。甲供材料要按照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办理,由项目部统一组织,完善好结转手续。劳务队自购的Ⅱ、Ⅲ项料,原则上须让供货商出具真实的发票,金额不大确实没有真实发票的,需让供货商提供真实交易的收据。 第五十九条 周转材料 1、周转材料计量。项目部周转材料以实际成本进行确认。 2、周转材料管理和处理权。周转材料是工程项目量多、价高的重要生产资料,各工程公司要制定周转材料管理办法,统一调配使用,项目部负责周转材料管理权,没有周转材料的处理权。 3、调配周转材料价格确认及残值回收。工程项目竣工后,周转材料能继续使用的,经上一级物资管理部门协调,报董事长(总经理)批准,调入新单位。价格按照成新度以内部公允价格确定;不能使用的周转材料需经批准后方可报废处理,残值纳入财务收入。 4、周转材料摊销。新购置的周转材料由项目部实行一次性摊销法记入成本,竣工后调入新单位继续使用的,按照内部公允价格冲减成本,列入利润核算。 5、工程公司物资部门和项目部物资部门要分别建立周转材料使用状况台账。 第六十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 1、计量。项目部低值易耗品以实际成本进行确认。 2、摊销。项目部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摊入成本、费用。 3、建立低值易耗品收、发、存台账。 4、低值易耗品处理。项目部配置的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周转使用的容器等实行交旧领新制度;单位回收的低值易耗品统一由项目物资部门变卖处理,纳入项目财务管理。 第六十一条 各项目竣工后,下场的剩余材料和废料及时处理并纳入项目财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其它未尽事宜详见集团公司物资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管理费控制制度 第六十三条 管理费用的概念:管理费用指集团公司机关、各工程公司机关、集团公司及工程公司所属各级项目部用于管理和完成施工生产任务,扣除工程直接费、税金及附加、筹资发生的财务费用外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 管理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包干使用、指标控制、节约有奖、超支自负的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集团公司机关管理费用。由财务部负责编制年度管理费预算,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鉴于集团公司要负责经营承揽,施工生产的协调管理,项目的督察、审计、检查,风险防范等,管理费超支部分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增加指标。 第六十六条 集团公司物业中心管理费实行预算管理、总额控制的包干办法,工资根据经集团公司批准的管理人员变动情况核准列销;基础设施等资产的修理维护发生的费用实行一事一办,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在包干范围。医疗费超支部分由集团公司审批。 第六十七条 各工程公司机关、物资公司、测试中心管理费由各单位上报预算,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工程公司附属的物业单位:符合注册条件的可成立物业公司实行物业化管理,自负盈亏;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也要参照物业化管理运作,逐步实行自负盈亏。 第六十八条 各级项目部管理费实行指标控制,包干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由各单位成本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工期、人员、资产配置情况核定管理费预算,实行总指标控制,各级财务部门根据成本管理部门确定的总指标核定当年管理费指标,纳入年度业绩考核。 经各级成本管理部门核定的管理费指标,在合同工期之内不允许超支,超合同工期部分或其它方面的原因增加人员机构设置确需增加指标的,必须上报上级成本管理部门,经行政主管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十九条 管理费的控制。项目结束后管理费有节余的,按规定予以奖励(执行<集团公司铁路项目管理指导意见>奖励办法)。项目部管控不到位,管理费预算执行不力,按照管理费超支比例(超支额占管理费预算总额的比例)扣减项目经理和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整个工期内的工资和奖金。对项目部年度管理费指标控制情况实行预考核。 第七十条 项目经营费的管理实行指标控制和领导特批的管理办法。 1、指标控制。集团公司、工程公司的成本管理部门要分别对所属项目部按照投资量大小、难易程度、工期安排下达控制指标,项目部不允许超支。 2、因项目部特殊情况必须超支指标的,应报告董事长(总经理)批准。 第七十一条 业务招待费 1、集团公司机关、工程公司机关实行核定指标、领导审批的办法。 2、各项目部对外代表集团公司和工程公司指挥部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招待,按每天开支标准 -2500元核定包干使用; 3亿元以下的由各工程公司参照以上标准自行核定。接待集团公司内部人员一律在食堂就餐;接待与现场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不得使用高级烟酒,接待与项目部经营管理有重要关系的人员,其标准由项目经理确定。 3、各工区每天招待费控制在300-500元,由工程公司责任成本中心核定。 4、招待费的核算要根据业务发生的性质落实合理避税的原则。 第七十二条 办公费。各级机关、项目部的办公费实行预算指标控制、包干使用和考核的原则。 第七十三条 通讯费。按<集团公司铁路项目管理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差旅费。按集团公司差旅费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车辆使用费。各工程公司及项目部具备条件的,能够实行车补或包干的办法进行控制。 第七十六条 职工伙食费补贴。项目部食堂伙食费补贴标准执行每人每天12元,个人负担2元,企业从福利费补贴10元。 第七十七条 防暑降温费。执行分地区按月补贴办法,东北地区1个月,长江以北地区2个月,长江以南地区3个月,每月标准300元。 第八章 工资奖金管理制度 第七十八条 各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统一执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文件规定的标准。 第七十九条 各工程公司机关管理人员的配置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定为准,集团公司、各工程公司所属项目管理人员配置,执行<集团公司铁路项目管理指导意见>核定标准;各级成本管理部门根据项目部的人员配置核定工资总额,遵循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的包干管理办法。对符合责任成本调整条件的,由责任成本中心进行调整,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十条 项目部各类奖金的发放按照集团公司和工程公司文件规定和承包办法执行。业主和其它单位对项目部单位和个人的奖金不得发给个人,凡发给个人的,从集团公司、工程公司对项目的业绩考核奖中扣除。 第八十一条 机关奖金发放规定。集团公司、工程公司机关奖金发放实行业绩考核办法:领导班子奖励标准根据当年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考核确认;机关其它人员奖励标准根据指标完成及领导班子兑现情况确定,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八十二条 集团公司直管项目部、工程公司所属项目部效益兑现奖发放规定。按照与上级部门签订责任状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确认奖金发放标准;项目部的指标考核、奖金发放实行分期连续考核、竣工清算的管理办法:竣工前,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当年兑现奖金总额的50%,其余待项目竣工后按照项目整体效益情况核定后兑现。项目其它人员按100%兑现。集团公司指挥部年终清算时还欠集团公司往来款的,暂不考虑兑现。 集团公司铁路项目指挥部管理人员的奖金由集团公司负责兑现,标准参照<集团公司铁路项目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工区管理人员奖金由各工程公司负责兑现,标准根据工区与工程公司签订责任状指标的完成情况确认。各工程公司代管的铁路项目的兑现由各工程公司负责。 工程公司所属路外项目的奖金兑现,根据签订的责任状确认。 第八十三条 铁路项目安全奖。发放对象:项目部和工区的管理人员。 拌和站、钢筋绑扎场、梁场、铺轨基地、架子队等作业层人员实行安全、质量、工期、成本、盈亏等指标考核,确认工资奖金发放标准,不单独发放安全奖。 发放标准:由集团公司安质部按相关规定核定;安全质量年度评比奖由集团公司根据评比情况下达文件确定。 停工期间不能发安全奖。 第八十四条 集团公司、各工程公司机关(指工资改革后)、各项目部平时不允许发放各种名义的奖金(经集团公司批准的除外);不允许发放各种形式的补贴;不允许发放除法定节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1天、国庆节3天、清明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以外的加班工资和赶工期、周六、周日等形式的加班工资;不允许发放过节费。 第八十五条 劳动竞赛奖。集团公司、各工程公司所属项目部劳动竞赛奖的标准不得超过合同投资额(扣除指定分包)的2‰(不含发给管理人员个人部分),由项目部根据工区现场管理、安全、质量、工期、进度、会战、成本控制、盈亏指标等方面考核情况实施奖励,项目部本级不准发放劳动竞赛奖,但允许发放安全奖。 第八十六条 方案优化奖。集团公司、各工程公司成本管理部门在编制二次责任预算时,要下达方案优化创效指标,方案优化奖和完成利润指标、超额利润指标奖合并考核发放。 第八十七条 项目部承揽任务奖、信评奖。由集团公司、工程公司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和考评结果统一行文确定,项目部不得擅自发放。 第八十八条 科技进步奖按照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发放。 第八十九条 集团公司、工程公司各项目部施工流动津贴、隧道津贴、地区性补贴、技术津贴等津补贴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定标准。施工流动津贴和地区性补贴不能同时发放,可就高标准执行。 第九十条 集团公司指挥部由集团公司进行考核,工程公司对各工区进行业绩考核。 第九十一条 各单位的路外项目业绩考核能够参照<集团公司铁路项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第九十二条 集团公司和各工程公司机关、项目部、劳务队等工资和奖金的发放一律经过工资卡。 第九章 会计基础核算制度 第九十三条 会计核算的目标。夯实企业资产,准确判断和计量项目部盈利或亏损成果,实现三个方面的对接,即收入与成本、利润要对接,成本、利润与资金要对接,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与信息披露要对接,做到不改账,不做假账。 第九十四条 主要会计政策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会计准则,合理使用会计假设、会计原则,准确计量会计要素,依据<会计法>、<税法>、<合同法>指导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会计行为。 会计假设:持续经营、货币计量、会计分期、会计主体。 会计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 主要会计核算原则:⑴客观性原则;⑵可比性原则;⑶一贯性原则;⑷相关性原则;⑸及时性原则;⑹明晰性原则;⑺权责发生制原则;⑻配比原则;⑼历史成本原则;⑽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⑾谨慎性原则;⑿重要性原则;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点是⑴、⑵、⑸、⑺、⑻、⑼、⒀,要熟练掌握运用。 主要会计准则:根据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特殊性,主要掌握以下会计准则:⑴基本准则;⑵存货准则;⑶固定资产准则;⑷职工薪酬准则;⑸债务重组准则;⑹或有事项准则;⑺收入准则;⑻建造合同准则;⑼借款费用准则;⑽所得税准则;⑾外币折算准则;⑿租赁准则;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⒂现金流量表准则;⒃中期财务报告准则;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重点是:⑴、⑵、⑶、⑷、⑹、⑺、⑻、⑿、⒀、⒃,要熟练掌握运用。 第九十五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要求,集团公司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按照工程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界定成本,判断项目报告期盈亏水平。详见<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公司财〔 〕62号)。 第九十六条 劳务队的核算。对劳务队的核算严格按照<项目部劳务队核算指导意见>(公司财〔 〕171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经济活动分析制度。每季度末,由单位负责人牵头,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组织,技术、计划、物资、财务等业务部门参加,对本单位经营活动情况进行分析,主要内容包括承揽任务完成情况、工程项目的盈亏情况、资金需求及存量情况、管理费开支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重点是要对各级项目部认真分析:已完工程的收入、成本、利润或亏损等指标;未完工程的收入、成本、利润或亏损等指标;未完工程的预计施工优化方案、变更索赔、概算清理等所发生的收入、成本、利润或亏损等指标;管理费预算及实际开支情况指标;工资奖金发放情况等,并建立相应的台账。各级财务部门要根据经济活动分析和项目部正常经济活动行为,在报告期内准确判断出项目的盈亏水平。 第九十八条 应收/应付账款的核算。各单位要及时清理这两个科目的挂账内容,特别是关注挂账时间长、金额大的款项,日常核算中要及时索要对方的往来签证单,每季度签证一次。必须经过法律程序追回欠款的,要加大工作力度,为企业挽回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对于亏损项目拖欠的应付款,在保证企业信誉基础上力求经过折扣办法清偿,减轻企业负担。 第九十九条 预收账款的核算。设集团公司指挥部(分二级核算)的,如果业主计价及时,月、季、年末指挥部扣除管理费和上缴指标外,必须把业主的计价及时计量给各工区,冲减工区成本,否则,集团公司不予接收指挥部的决算报表;业主不给计价或者计价审批滞后的,指挥部要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判断计价金额,予以核算,不能以业主没计价或计价不及时为理由,不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下月初再根据业主实际批复的计价数调整差额。有预收账款挂账的,先冲减预收账款,以降低虚量资产总额,以上处理完毕仍有预收账款挂账余额的,要冲减”工程施工”。 第一零零条 预付账款的核算 1、项目部拨给劳务队的工资、材料费、管理费以及其它代付款项,每月末必须计价,财务部门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及时确认成本; 2、预付给供应商的设备、材料款,要判断资产是否流入企业,只要判断资产已流入企业,就必须及时计量。要以设备、材料到达现场作为计量点,根据发票或供货合同及时确认入账价值,冲减预付账款,差额部分挂应付账款。 第一零一条 其它应收/应付账款的核算。各单位要定期清查这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允许乱挂账,属于成本费用的要及时归集到”工程施工”科目,要慎用”其它”科目。因项目亏损欠缴五项基金的,各单位要注入资金,确保及时、足额上缴,避免其它往来挂账。 第一零二条 备用金的核算。各级财务部门月末要及时督促经办人员报账,不允许备用金跨月挂账,报账完毕仍有备用金挂账余额的,除特殊情况外,从经办人员的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一零三条 内部往来的核算。所有往来结算业务必须以取得对方往来单位的签证为前提。集团公司各级项目部之间不允许私自转账,如有业务确需转账的,经上级总会计师和财务部长签字同意后,由上级财务部门办理往来结算业务;各工程公司之间相互转账,必须经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同意,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办理往来结算业务。 第一零四条 经营费的核算。各工程公司、各级项目部和工区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经营费要认真执行集团公司关于规范核算的要求,规范会计科目,规范列销内容,并报告上一级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同意。各级总会计师(财务负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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