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装及供货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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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DT-001 电梯供货合同 采 购 方: 供 货 方: 电梯供货合同 采 购 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供 货 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电梯设备供货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确保实现缔约目的,双方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设计单位: 1.4 工程监理单位: 1.5 工程总承包商: 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下列文件中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 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下列顺序在先者为准;同一顺序中不同文件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签署在后 者为准;合同条款中就某一事项未做明确约定者,以下列文件中对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或说明者为准;对某一内容或事项未做约定者,则以国家、项目所在地省市或其它政府机构、履行政府机构职能的社会机构颁布的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等为准。 A. 在本合同签署后双方签署的洽商、补充、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B. 本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C. 中标通知书; D. 招标书、答疑文件及其附件; E. 投标书及其附件; F.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G. 设计图纸; H. 工程量清单; I. 经甲方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 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3.3 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评定标准。 3.4 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各种法律条文、解释之间不能完全统一造成双方理解出现异议时,根据双方协商,并以双方的书面意思表示为准。 第四条 供货范围 4.1 供货范围: 。 4.2 供货清单:见附件 4.3 具体技术要求与质量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5.1 合同价款:本合同的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整。 5.2 本合同的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其承包范围内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包括但不限于: A. 电梯供应价; B. 运输费(含设备、配件在运输阶段的损耗费); C. 保险费; D. 进口产品的关税; E. 工地卸车费、搬运费; F. 乙方的利润、风险、各种政策性上缴费用; G. 税金(企业所得税和建筑企业营业税等各种税金); H. 电梯使用功能附加费; I. 相关配合设计费; G. 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内容所须承担的其他费用。 5.3 只有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可调整合同价款,其它情况均不予调整: A. 电梯数量发生变化,如报价中有的型号,按报价中的单价进行调整,如 报价中没有的项目,双方另行商议并书面确认; B. 电梯停靠层站发生变化,按报价说明中的每增(减)一层站的费用做相 应调整; C. 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及洽商,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确实应做调整的费 用,由乙方向甲方申报,经甲方审核后进行确认。未经甲方有权签字人书面签认的设计变更及洽商,不得作为结算及调整价款依据。 5.4 乙方的施工用水、电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 5.5 本合同一经签定,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涨价、中国大陆税费调整、进口关税的调整、运输费用变化等任何条件发生变化,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甲方提高价格,不得进行任何费用追加。 5.6 乙方了解现场的位置、交通状况、存放地点、起卸物料的限制、已完成工程之状况的现场平面、临时设施、仓储、水电等,以及一切可能影响工程费用的其他情况。任何不了解或不能预见上述因素及其影响而导致的工期或费用索赔将不获支持。 5.7 本合同价款中已涵盖的乙方为完成本工程的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场地的临建搬迁、场地平整、材料二次搬运、施工技术措施费、合理时限内的临时停水、临时停电导致的误工费、安全措施费、按甲方要求所作的工序调整、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人工设备损耗及增加费。 5.8 总包的配合及总包服务费的约定: 。 5.9 价款结算 5.9.1 在 (时间),乙方向甲方递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均同意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后的结算总价作为双方结算价款的依据。乙方在审计过程中派人参与并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并对此审计结果完全认可和接受。 5.9.2 双方的结算按5.9条规定的程序及方式处理,对于乙方提交的结算文件,甲方没有答复并不视为被认可,乙方无权以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为由主张按其提交的结算文件进行结算。 第六条 付款方式 6.1 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预付款,即人民币 元。 6.2 乙方将每期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后,应配合甲方、监理等相关单位在3日内进行到货设备、部件数量、外观及相关单据的验收,认可后30日内支付当期合格设备价款的 %。 6.3 甲方在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经有关政府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取得相关 竣工验收报告及合格证,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并通过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审核完毕且经双方确认后3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 %。 6.4 甲方将在保修期满之日且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确认质量无问题后15个工作日内,将余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6.5 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条件时,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 6.5.1 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付款通知有异议的,甲方将在收到该付款通知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经甲方同意确认后,甲方再行支付该笔费用。 6.5.2 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未支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6.6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项的同时,必须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若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乙方不得因此而停止工作。 6.7 甲方应按约定支付供货款。但在甲方确因资金周转不畅等客观情况发生致使供货款不能如期支付的情况下,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乙方同意自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90日内,保证供货正常进行,而不拖延时间,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拖延付款日期超过90日,则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履约保函 乙方应按如下第 种方式提供履约担保: A. 履约保函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金额为本合同总价款之 %,即人民币 元整(¥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七至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取得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为准)后90日内。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与此有关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要求出具履约保函的单位支付相应的款项。 B. 保证金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交保证金,金额为本合同价格之 %,即人民币 元整(¥ )。保证金在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取得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为准)起 日内返还乙方。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 第八条 各方代表 8.1 甲方驻工地代表: 。 甲方对驻工地代表的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 8.2 总监理工程师: 。 8.3 乙方项目经理: 。 乙方项目经理的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 8.4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授权监理人代为行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相应权利,并有权授权监理人代为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相应义务,乙方对此予以无条件认可和接受。 8.5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驻工地代表与监理人出现意见分歧,须提请甲方最终确定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9.1 乙方供货的时间为: 。 供货时间如有变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乙方应按本条约定时间或甲方通知的时间,自行承担运输费用将相应货品运至项目施工现场,或运至甲方另行指定的其他地点。 9.2 运输费用:运输相关费用和货物保护问题由乙方承担。 9.3 乙方负责全部货品的包装并承担包装费用,包装标准为: 。 9.4 乙方自行解决卸货及卸货工具。运送期间或送至项目工地现场时全部或部分货品受到损坏,乙方须立刻为甲方免费更换,交货期不予顺延。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0.1 在乙方按照约定如期供货并保证质量的情况下,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设备价款,不得拖延。 10.2 对于乙方按照甲方提出的发货申请提供的设备运抵指定的地点后,甲方做好接货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及时进行现场验货。 10.3 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变更产品数量和型号,乙方应予调整。但,甲方应在乙方开始生产前向乙方书面提出。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1.1 将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按时提供给甲方。 11.1.1 乙方保证在合同签订后进场核实井道、机房等相关土建参数,在收到甲方电梯设备到场通知后,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将符合合同约定、现场实际参数的电梯设备运至甲方事先指定的地点,并负责装卸。如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到场,总包无法提供垂直运输,则由乙方解决运输问题且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并不得以此为借口,拖延工期或要求增加费用。 11.1.2 乙方在每批设备发货前5日,将该批设备的名称、件数、总重量、总体积(立方米)、尺寸、运单号、发票金额、生产厂盖章签署的原产地证明、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传真形式通知甲方,以便做好接货工作。乙方在收到甲方确定的的答复后,方可发货。若甲方根据工程的整体安排,决定该批货物的运抵日期需要延期的,对此,乙方应当予以尊重,并妥善保管该批货物。 11.1.3 乙方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 并监督对合同规定所提供的设备进行的性能试验及包装发货情 况。乙方有义务为甲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11.1.4 乙方负责设备包装所用的木箱并按国家标准对设备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包装费应包括于设备供应总价中,每件包装箱内应附1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印刷字体标明以下各项:收货人、货物的名称、品目号、箱号、毛重/净重(公斤)、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等。 11.1.5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 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 “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11.1.6 每批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后,乙方须向甲方及监理提出报验申请进行现场检验。检验中如发现设备质量、规格、数量等与约定不符时,乙方须立即进行补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若乙方未及时派人参与现场检验,则甲方有权自行开箱验收,并对缺件、质量不合格、货物损坏等做出记录,乙方应认可并负责处理。如因上述原因而影响调试及工期进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1.1.7 除甲方事先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11.2 在电梯安装过程中提供配合指导服务。 11.2.1 根据甲方的通知,乙方在电梯安装工程开工前要将生产厂家负责现场安装指导的人员名单报甲方确认。经甲方确认的乙方人员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应当进驻工地现场,对安装工程进行指导并协助调试,提供技术支持。乙方有义务为其进驻工地现场的人员投保, 并服从本工程总包对乙方人员的安全管理。与此相关的费用,甲方在授予合同时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在电梯安装过程中,因乙方人员的故意或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出现下列情形,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支持帮助: A. 安装工程遇到故障,乙方驻地人员及电梯安装工程的承包单位无法解决,有可能影响工期时,乙方应及时派出技术专家进场处理; B. 安装过程中急需的设备配件等,安装承包单位无法提供时,乙方有义务提供。 11.3 在甲方在销售、向客户集中交房时,乙方必须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主动配合甲方工作,为客户答疑,并确保交房期间维修工作的及时、有效。 第十二条 质量要求 12.1 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货品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均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查,确保使用质量合格的材料设备投入生产。 12.2 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乙方须将本合同项下货品的资质证明、技术资料、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交付给甲方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 12.3 乙方应严格按照中国国家相关标准生产和检验由其提供的设备,同时确保其产品质量完全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质量、规格及性能的要求,并保证产品为全新的、未使用过。乙方保证由其提供的设备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后,在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在验收前,对由于甲方或他方使用和保管不当造成的设备问题,乙方应及时配合解决,需要更换的零部件均按投标时乙方提供的易损备品备件清单中所列报价提供,报价清单中未列入零配件价格均以最低出厂价计算,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12.4 如因产品质量而影响工期进度,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因此所发生的实际损失。 第十三条 样品 13.1 所有需要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乙方定货前至少14日,向甲方、监理工程师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以供检验和封存。甲方、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收样品。 13.2 甲方、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应在收到乙方报送的样品后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通知乙方他对此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乙方应根据甲方、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 13.3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甲方负责存放。甲方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13.4 样品费用由乙方承担,此项费用已经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第十四条 检查与验收 14.1 乙方将各批货品运至本合同约定地点后,货物质量验收由甲方、总包、监理和乙方共同完成。验收标准为: 。若乙方不及时派人参与现场交验,则甲方有权指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验收,并对质量不合格、损坏等做出记录,视为乙方认可并负责处理。 14.2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安装单位必须在货物交付后检查货物数量、规格、型号及质量,并将任何短缺、超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不符的情况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将于7日内依据甲方通知及时予以更换、调整、补齐货物。 14.3 各方确认,在货物使用过程中,如货物存在质量瑕疵的,则,虽经甲方按本条约定验收完毕,亦不视为甲方对乙方货物质量瑕疵的认可,乙方仍应承担质量瑕疵赔偿、补偿等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安装服务 15.1 乙方承诺提供工程配合服务,确保安装质量。 15.2 乙方应当对产品的安装质量进行全面的评估。 15.3 鉴于产品的安装工作在乙方的控制范围内,因此,作业人员的不良安装不能免除乙方对产品工程安装品质的质量保证责任。 15.4 乙方承诺,其对安装过程的质量监控工作完全遵照和执行甲方及甲方确定的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关于项目整体工作的调度和安排。 15.5 乙方承诺,按照乙方监控的产品的安装调试质量将达到令甲方满意的程度。 第十六条 保修服务 16.1 保修期:除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政府另有规定,合同各项系统及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及免费维护保养期为系统和设备安装调试合格验收后 个月,非乙方原因造成系统和设备到货后 个月内未完成安装验收合格的,最迟不超过到货后 个月。 16.2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产品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明产品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甲方有权立即向乙方提出索赔。在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产品质量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全责。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日内免费负责调整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更换的部分必须全新并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发生的损失。在设备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如因甲方使用和保管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应配合解决,需要更换的零部件均按合同投标易损件清单所列优惠报价,若投标易损件清单中未列入零配件价格的,零配件价格以最低出厂价计,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16.3 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及附件约定提供售后服务,同时,在提供本条的保修及服务的工作中,甲方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简称“物业公司”),实施工程保修管理。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至保修期满止,物业公司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如下: A. 代表甲方通知乙方对工程进行维修、维护; B. 代表甲方检查、跟踪、配合乙方的工程保修工作; C. 代表甲方签发工程保修施工验收单。 同时,甲乙双方在依第六条结算质量保证金时,由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乙方履行本合同情况之书面文件,双方均同意以此书面文件作为结算质量保证金的依据。 16.4 在本条约定的保修期届满后,乙方仍应按甲方或物业公司的要求提供现场指导等相应的技术支持与维修服务,同时,各方确认,保修期届满后的常年有偿维修服务, 乙方也将提供并以成本价提供零部件,各部件成本费按附件约定价格作为参考,除非调低价格,不能高于附件约定价格。 第十七条 保密条款 17.1 双方承认保密信息构成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双方同意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或允许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透露保密信息。双方同意: A. 对保密信息保密,并采取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双方采取 的用于保护自身保密信息的措施)防止未经授权地使用及透露保密信 息; B. 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或由保密信息衍生的信息; C. 除了本合同确定的应用范围外,不得在任何时候使用保密信息。 17.2 双方不负责保护以下信息: A. 已公开的信息; B. 由另一方从不受保密限制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C. 未参考保密信息而由另一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D. 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可以获取此信息的司法、政府机构的要求必须公开的信息。接到此类要求后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使另一方了解将要披露的内容并提出意见。 17.3 本条款项下的义务适用于任何保密信息,或根据双方事先或目前合同由甲、 乙方提供给对方的其他专有和/或保密信息。 17.4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应立即自费将保密信息物归原主,并归还所有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或媒体及其复制件或摘要。双方不得就此要求经济补偿。 17.5 合同确定业务的双方员工。如果参与本合同确定业务的双方员工不再继续参与本项目,则该方应确保立即终止该员工获得对方保密信息和信息源的途径。 17.6 本合同终止后,本条款规定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8.1 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18.2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无故拖延付款的,甲方应当对逾期付款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18.3 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自身原因导致业务取消或延期的,甲方可以终止委托,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工作。因甲方自身原因终止委托的,甲方需对乙方按双方约定的工作进程所发生的实际而合理的费用予以补偿,同时乙方已经完成的工作应于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移交甲方。 18.4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指派的人员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 18.5 若乙方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将设备及时运抵指定地点,乙方应当以合同总 价款为基数,每逾期1日向甲方支付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18.6 若乙方在电梯设备安装施工阶段,不能按照约定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致使工期延误的,每逾期1日,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8.7 由于制造、工艺、材料、质量、技术支持、施工指导等缺陷而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有权退换货物及索赔。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索赔通知后7日内(以EMS发送至乙方日期为准)给予答复并负责更换或退赔,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8.8 若乙方延迟交货或因供货导致工期延长超过原定期限30日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补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无条件退还甲方已付给乙方未到达施工现场的电梯的设备款,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赔偿金及负责赔偿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相关实际损失。 18.9 乙方货物的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更换,更换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乙方拒绝更换或更换不及时或经乙方更换2次后仍不能解决问题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货且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如由此造成其它第三方向甲方进行索赔时,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且乙方必须赔偿第三方之损失;乙方不能积极主动解决质量问题并赔偿损失时,甲方可代为赔偿,并可向乙方追索该笔赔偿金。 18.10 对于乙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及乙方负责赔偿的损失,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应得的当期款项中扣除或直接从乙方提供的履约保函中支取,若当期款项和履约保函中的余额不足以支付时,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18.11 如违约方支付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进一步补偿。本合同所称损失应包括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守约方为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包括调查、诉讼、律师等法律费用在内的费用和开支。 18.12 本款适用于所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情形。自甲方发出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 方一次性付清违约金。逾期支付的,按照每日应付违约金的1倍加付滞纳金,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实际付清之日止。若甲方尚有部分合同价款未支付乙方的,甲方有权从该笔费用中先行抵扣相当于违约金和滞纳金数额之款项。违约金和滞纳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十九条 不弃权 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它合同/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视为放弃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任何单独或部份地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亦不应妨碍该方将来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 第二十条 通知与送达 20.1 以本合同为目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亲自递交、邮递、特快专递或传真发至文首列明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否则不发生效力。如果拟接受通知的合同一方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在发生变更情况之日起1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2 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决定: A. 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时视为有效送达; B. 以(预付邮资)的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准)后 第7日视为有效送达; C. 以快递发送的通知应于交予合法的快递服务发送后第3日视为有效送 达; D. 以图文传真发出的通知,在传送日后第1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 第二十一条 联系人 21.1 甲方指定 ,乙方指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代表其指定方并且其指定方仅通过该联系人负责与另一方的通知、提出询问、 答复、提出意见、确认等本合同履行之相关事项,任何一方应对其指定的联系人职责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21.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变更上述联系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对上述联系人的指定依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22.1 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正式发布为准,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 22.2 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时,履行合同的时间 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合同价格不因此而改变。 22.3 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4日内出具事故发生地区的有关机构证明并取得另一方认可。上述情况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22.4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22.5 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市场环境变化、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及生产安排不周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 第二十三条 完整合同 本合同构成各方对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完整合同,它取代了此前各方就该等事项作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合同或许诺。 第二十四条 修改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才能生 效,本合同中未经修改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二十五条 附件 本合同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可分割性 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所包含的任何条款在被认为无效或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况下,该条款的无效性或不可执行性不得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七条 继承 本合同生效后,无论甲方或乙方的名称、组织形式、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者等发生任何变更,甲方或乙方应继续或要求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恪守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之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28.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28.2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均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标题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作为参考,不影响本合同的含义及其解释。 第三十条 生效及文本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补充条款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1. 附件一:电梯技术规格表 2. 附件二:电梯功能配置 3. 附件三:电梯装饰装修 4. 附件四:电梯设备供应价格明细表 5. 附件五:售后服务表 6. 附件六:易损备品备件供应及价格表 7. 附件七:电梯主要设备部件产地一览表 8. 附件八:电梯交货应具备的文件。 9. 附件九:电梯的生产监造 10. 附件十:培训 11. 附件十一:电梯自然层及电梯显示楼层对照表 12. 附件十二:电梯编号图 13. 附件十三:乙方履约保函的格式与内容 14. 附件十四:甲方驻工地代表的任命书、委派书 15. 附件十五:乙方项目经理的任命书、委派书-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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