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内控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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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XX 建设项目管理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单位所有工程项目的建筑质量, 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最大限度的节约建设资金和发挥投资效益, 根据《XX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开江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编制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程。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三条 单位成立以XX为代表的内控领导小组, 加强本单位基本建设的宏观管理, 科学合理的安排工程项目, 工程技术科、 总工办是项目的具体实施执行部门。 第四条 领导小组职责: ( 一) 根据生产、 工作、 生活的需要, 研究决定并控制基本建设项目及投资; ( 二) 研究决定工程设计的重大变更; ( 三) 由单位领导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听取项目情况汇报, 研究决定工程项目方面的重大问题, 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会议的时间、 内容、 地点、 参加人, 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 工程技术科、 总工办负责记录并整理, 及时编写会议纪要; ( 四) 会议由单位负责人主持召开, 单位负责人外出由工程技术科科长主持召开。 第五条 工程技术科、 总工办职责: ( 一) 贯彻落实基本建设的法律、 法规、 条例、 规定、 规范及技术标准; ( 二) 收集相关资料, 为领导组决策工程项目、 投资、 预决算、 重大设计变更提供尽量详细必要的依据; ( 三) 提出工程项目立项的建议, 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的设计、 预算、 工程质量监理、 验收、 决算等管理工作。 ( 四) 参加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 五) 工程完工后, 组织工程验收; ( 六) 工程验收后, 及时审查施工方结算和施工资料, 确保工程资料( 特别是保证资料) 的齐全完整, 并及时入档保存。 ( 七) 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和协调, 加强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管理、 考核和培训, 确保工程的质量、 进度及款项拨付。 ( 八) 及时召开有关方面参加的联席会议, 研究解决工程项目开展中存在的问题, 交流管理经验, 协调好有关各方的关系。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管理程序 1、 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编报: 100万元以下项目只编报项目建议书, 100至200万元项目先编报可研报告( 代项目建议书) , 200万元以上项目先编报项目建议书再编报可研报告。 根据单位需求、 技术需求向发改局提交项目立项备案申请, 立项备案后,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可行性研究咨询单位进行调研和可行性研究, 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 2、 可行性研究 将可行性研究咨询合同送法制办备案, 然后签订可行性研究合同。可行性研究咨询单位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 送发改局批复。 3、 初步设计 勘察设计单位确定: 20万元以下项目由我单位指定勘察、 设计单位, 20至50万元项目采用比选方案确定勘察、 设计单位, 50万元以上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勘察、 设计单位。 确定勘察、 设计单位后, 合同送法制办备案, 签订勘察、 设计合同, 进行初步设计, 将设计方案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 项目实施前期 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后, 进行施工图设计, 编制项目预算。送财政进行项目预算及招标控制价评审, 根据评审结果报政府审批,然后确定施工、 监理单位。 确定施工、 监理单位:50万元以下项目由我单位指定施工、 监理单位, 50至200万元项目采用比选方案确定施工、 监理单位单位, 200万元以上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施工、 监理单位单位。 5、 项目建设 确定施工、 监理单位后, 将合同送法制办备案, 然后签订施工、 监理合同。 进行项目建设: 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建设, 监理单位按合同和规范严格监理, 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图施工。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 涉及设计变更及签证时按照《XX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工程概预算管理 第七条 工程预算管理工作由工程技术科预算员或委托的相关单位负责, 工程预算编制人员应持证上岗。工程预算编制要求: ( 一) 熟悉并掌握预算定额的使用范围、 具体内容、 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算方法; ( 二) 熟悉并掌握预算定额的应取费用项目, 费用标准和计算公式; ( 三) 熟悉并掌握施工图及其文字说明, 熟悉有关技术交底内容; ( 四) 根据施工图中的有关内容, 确定并准备有关预算定额; ( 五) 确定分部工程项目, 列出工程细目, 计算工程量, 套用预算单价; ( 六) 编制补充单价, 计算总价和小计; ( 七) 进行工、 料分析, 计算应取费用; ( 八) 复核、 计算单位工程总价及单方造价; ( 九) 填写编制说明书并装订签章。 第八条 工程预算编制工作, 还应遵守以下要求: ( 一) 在熟悉设计图纸的基础上, 应公正合理的对待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 二) 编制工程预算要了解材料预算价格和市场价格对工程预算的影响; ( 三) 必须使用计算机编制预决算, 提高编制效率和确保编制预算文件的准确性; ( 四) 预算员要不断更新知识, 提高专业技术与管理水平, 及时、 准确、 合理的完成预算的编制工作; ( 五) 预算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 收受合作方的钱物, 一经发现将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 工程预算书的评审 ( 一) 对于向外委托预算的必须经分管工程的单位负责人审批, 不需要向外委预算的由工程技术科人员进行预算编制, 工程预算书编制完成后应由我分管工程的单位负责人审核, 并交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 二) 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书作为控制工程投资、 编制工程进度、 编制计划报表、 提供各种数据的指标和工程结算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十条 单位所有项目交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审批后交由工程技术科、 总工办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单位党委成员根据生产、 工作、 生活的需要, 研究决定单位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及投资。 第十二条 单位党委成员研究决定各科室、 各场站临时提出的急需建设的单项工程, 进行立项并交由工程技术科直接负责。 第十三条 单位所有工程项目均应按合同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签订工程合同, 未签订合同而擅自开工的, 该项工程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科根据确定的工程项目, 逐项深入实际调查, 收集水文、 地质、 气象等环境资料; 选定地理、 地形的坐标位置、 评估项目和周边建筑的关系; 明确电力、 电讯、 供排水、 供气、 供暖等设施的布置走向; 对项目的可行性、 工程规模、 投资概算等提出初步意见, 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 招投标工作应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以技术水平、 管理水平、 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情况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十六条 工程技术科、 总工办为工程项目招投标组织和管理的部门, 财务科、 办公室为工程项目招投标参与部门, 单位纪检组为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部门。 第十七条 招标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同意后, 由工程技术科按程序组织招标。工程技术科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 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提出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并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召开评标会议。 第十八条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 1、 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2、 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 技术资料等; 3、 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4、 制定评标、 定标办法; 5、 召开开标会议, 审查投标标书; 6、 织评标, 决定中标单位; 7、 发出中标通知书; 8、 承发包合同会签, 并与中标单位签订。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 地址、 招标项目、 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 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 招标方式、 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 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2、 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3、 工程量清单( 视具体工程定) ; 4、 主要材料( 钢材、 砂、 石、 水泥等) 与设备的供应方式, 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 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5、 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6、 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 定标原则; 7、 投标、 开标、 评标、 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9、 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 第六章 工程设计及变更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所投资基建工程的设计可分为两种情况: ( 一) 大型基建工程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来完成, 可进行工程设计招标。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完成设计任务, 形成施工图、 说明书、 专题报告及设备材料明细表等, 单位安排专人参与设计单位的设计过程; ( 二) 一般小型基建项目或修缮工程由单位工程技术科负责实施, 由分管领导审核。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会审 ( 一) 工程技术科收到设计院施工图并审阅后在移交单上签署审阅意见; ( 二) 工程技术科须首先将收到的设计图纸交由分管审阅, 审阅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如设计方案不能满足要求, 同设计院进行协商优化。 ( 三) 工程技术科将施工图分发给监理、 施工单位等; ( 四) 在工程技术科、 监理、 施工等单位均对施工图熟悉之后, 我单位组织设计院、 监理、 施工单位等进行施工图会审; ( 五) 施工图会审及工程施工过程中, 如遇技术难点问题, 我单位可邀请有关专家作专题咨询, 工程技术科负责将专题咨询结果汇总形成《专家咨询会议报告》, 并分发给施工、 监理等有关单位执行; ( 六) 施工图会审记录由工程技术科负责, 并发放监理、 施工单位等。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变更 ( 一) 施工图变更的提出: 施工图变更能够由设计单位、 我单位、 监理、 施工单位等提出。 ( 二) 施工图变更提出的依据。施工图变更提出的依据能够是: 1、 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地质、 水文实际与勘察报告、 资料不符合; 2、 投资额的变化; 3、 项目整体规划的变动; 4、 施工中发现的问题, 不改变设计就无法继续进行; 5、 原设计的错漏或设计标准的不适宜; 6、 其它更改的依据。 ( 三) 施工图变更的确认、 审查和执行 1、 所有的施工图变更, 不论是何方提出, 以及是否重大, 均须按规定进行确认或履行报批手续, 填写相应的表格和记录; 2、 由工程技术科科长对施工图变更请求进行初审, 初审经过后提交分管领导组织设计单位、 监理、 施工单位及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会审; 3、 委托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变更均应送原设计单位审查, 取得相应设计图纸、 设计文件方可按施工图变更施工; 4、 设计变更经过后, 单位分管领导组织双方进行设计变更交底, 施工单位接收变更的施工图和施工变更单, 按照变更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5、 更改设计可能引起的下列之一的更改, 管理处单位负责人应与施工方协商, 并按协商结果执行: ( 1)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 2) 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 质量要求; ( 3) 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 基础、 位置和尺寸; ( 4)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 5)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6、 施工单位应将施工图变更的情况如实反映在竣工图纸上。 7、 项目涉及变更及签证时按照《XX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理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所有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都应实行法定的监理制度。 工程技术科要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 经过相应的程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优秀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同时要根据监理法的规定, 跟踪监督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 加强同监理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对单位的重点工程, 实行领导组成员包工程制度。 第二十四条 监理的权力和义务 ( 一) 监理是甲方在施工现场的管理者, 有权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 安全合同、 施工图纸等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我单位; ( 二) 监理必须熟悉施工图纸, 掌握有关技术规范, 标准, 编制工程质量监理计划, 填写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 三) 负责对隐蔽工程施工工序( 打压、 探伤、 防腐) 验收并签字, 对现场安装的设备、 仪器仪表、 配件及材料的出厂检验合格证等进行检查, 并作好记录; ( 四) 负责对现场施工质量, 进度和投资等进行控制; ( 五) 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有权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签发整改单或停工通知; ( 六) 负责定期向我单位汇报工程进度及质量情况; ( 七) 工程结束后, 参加工程验收及竣工资料的整理移 交工作; ( 八) 监理工作需符合国家关于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要加强信息反馈, 保证工程质量。如在工程施工中出现了问题, 监理工程师应该及时地给施工单位下达监理通知单, 并将监理通知单收集在该工程的竣工资料里。如下达的监理通知单对施工单位不起作用,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把情况反馈到我单位。 第二十六条 工程开工前, 监理单位的监理一定要携带着必须的检测仪器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技术科要下大力度对监理单位所监理的项目进行检查。如在巡回检查中有的监理没有这些必要的检测仪器, 我单位将通报限期内配置, 如限期内没有配置, 责令更换其监理或更换此监理单位。 第八章 施工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技术科明确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人员及其职责、 权限和与其它科室的相互关系。 第二十八条 工程技术科或监理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工程技术科和监理验证现场安装的设备、 仪器、 仪表、 配件及材料的出厂检验合格证、 商检证明, 对关键产品必须进行现场测试, 并做好测试记录; 第三十条 施工工序未经工程技术科和监理现场验收合格, 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隐蔽工程施工前必须办理验收, 经管理处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 方可进行隐蔽施工并做好隐蔽记录; 第三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 工程技术科和监理有权签发工程停工令, 施工单位根据要求整改完毕并验收合格后, 由工程技术科和监理签发被停工程的开工令。 第三十二条 土方、 现场措施等没有施工图预算的零星工程, 其工程量( 运距) 的确定, 必须由我单位会同监理、 施工单位组成工程量( 运距) 验收小组, 经实地测量, 并在工程签证单上签字后, 由单位负责人审核, 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三条 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 ( 一) 施工单位完成一项重要工序后, 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向单位管理处和监理报检: ( 二) 工程技术科负责该项工程的工程管理员负责组织监理、 施工单位负责人、 单位分管领导、 科长等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 三) 验收合格, 工程管理员填写验收单, 参加验收的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 施工单位能够进入下一道工序, 工程管理员将相关资料存档, 验收不合格则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 四) 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后, 进行二次报检, 工程技术科负责该项工程的工程管理员负责组织监理、 施工单位负责人、 分管领导、 科长等进行二次验收, 验收合格, 工程管理员填写验收单, 参加验收的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 施工单位能够进入下一道工序, 工程管理员将相关资料存档, 二次验收不合格, 工程技术科通知施工单位停工, 报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配置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 一) 专业配置及人员数量满足项目施工质量控制的需要; ( 二) 岗位人员对所控制的施工过程具有必须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经验; ( 三)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沟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 四) 应配备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所需的检测、 试验工具、 仪器、 仪表。 第三十五条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方法有 ( 一) 认可、 确认; ( 二) 签证、 签发; ( 三) 指令; ( 四) 审核、 审定、 审批; ( 五) 旁站; ( 六) 检查( 巡回检查、 联合检查、 例行检查) , 检测、 检验、 试验、 验收、 核定等。 第三十六条 控制的方法应根据控制的需要确定, 并满足: ( 一) 符合国家、 行业相关标准或规范的要求; ( 二) 符合适用法律、 法规的规定; ( 三) 满足合同及其它约定。 第三十七条 控制项目及内容 ( 一) 质量控制应按单项、 单位、 分部、 分项工程进行; ( 二) 质量控制项目。下列工程均应进行适宜的质量控制: 1、 土方与爆破工程、 道路工程; 2、 地基与基础工程; 3、 地下防水工程; 4、 混凝土结构工程; 5、 钢结构工程; 6、 地面、 楼面、 门窗工程; 7、 室内室外给排水工程; 8、 装饰工程; 9、 屋面工程。 ( 三) 控制的内容: 1、 按相关的有效国家或行业标准、 规范进行; 2、 工程使用的材料、 配件、 构件是否符合规定; 3、 工程使用的机具、 模板是否符合要求; 4、 混凝土和砂浆配比及配比试验结果的确认是否符合规定; 5、 施工方建立、 保存并提供的自检或试验记录/报告是否完整、 齐全、 准确、 有效; 6、 施工程序、 方法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 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八条 控制时机 ( 一) 工程使用的重要材料( 如水泥、 钢材、 配件、 构件) 在进入施工现场、 验收后使用前进行确认、 核查, 必要时取样送有关单位进行试验; ( 二) 机具、 吊具、 模板在第一次使用前进行认可; ( 三) 分部、 分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旁站或检查, 施工结束后进行确认或验收; ( 四) 隐蔽工程结束,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进行下一工程。 第三十九条 控制判定依据 ( 一) 施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 技术文件; ( 二) 国家和行业标准; ( 三) 法律、 法规、 规范; ( 四) 合同及其它形式的约定。 第四十条 判定结果 ( 一) 判定的结果分为: 合格或符合规定要求、 不合格或不符合规定要求; ( 二) 合格的类别包括: 工程质量合格, 施工或作业合格; ( 三) 不合格包括材料不合格, 程序、 施工、 作业及方法不符合( 如混凝土养护等) , 不合格也可分为单项指标不合格; ( 四) 应确保不合格工程或施工不验收, 不批准进行下一道工程或工序的施工及作业。 第四十一条 在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或判定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或施工, 根据不符合的程序及影响, 可采取下列手段中的一种及其组合: ( 一) 暂停施工; ( 二) 返工; ( 三) 返修; ( 四) 请求设计更改; ( 五) 停用、 禁用( 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 配件、 设备适用) ; ( 六) 限时纠正; ( 七) 拒收或禁止施工。 第四十二条 记录的控制 ( 一)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所用的记录或报告表格主要由施工方提供, 一部分由管理处建立, 但应确保记录表格的规范化、 控制项目的完整性、 控制内容的明确性。 ( 二) 按可追溯性及工程竣工验收要求对记录进行管理。 第十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 用电设备、 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第四十四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 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及手持照明灯具, 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四十五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平面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 不得任意侵占施工场所。施工机械进场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查, 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规定方可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四十六条 工程技术科应要求施工方项目部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 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四十七条 工程技术科应要求施工方项目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 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管理制度, 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并保持其状态完好。 第四十八条 工程技术科应联合单位纪检组、 监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进行联合安全检查, 同时对安全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督促其整改, 必要时应用《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的书面形式, 限定施工单位整改。 第五十四条 重大安全隐患或下达的书面安全整改指令, 施工方不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或进行整改时, 我单位应对其进行停工处理。 第十一章 施工进度管理 第四十九条 进度控制责任者及其职责 ( 一) 工程技术科 1、 根据单位要求, 编制工程总体施工计划; 2、 按照施工计划对各施工单位下达施工任务并监督落实; 3、 掌握各工程施工动态和进度,对照总体施工计划, 进行工程进度盘点和分析, 对工程进度进行总体控制; 4、 如果实际施工情况对比施工进度有延误, 工程技术科工程管理员可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 ( 二) 施工单位 1、 根据总体施工计划, 按月度编制施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施工; 2、 负责及时将施工进度控制情况上报管理处。 第十二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五十条 工程技术科应加强对各施工单位现场管理的要求, 定期检查。 ( 一) 各施工队要对所使用的原材料, 包括砂、 石子、 砖等应堆放整齐, 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 ( 二) 为防止丢失及防止居民或小孩进入施工现场造成伤害, 各施工队应将钢筋、 水泥等堆放整齐并在四周架设围护栏, 并安排专人24小时看管; ( 三) 各施工队所用的电缆该填埋的必须挖沟填埋, 防止漏电造成事故发生; ( 四) 各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日常保养应到位; ( 五) 各施工队所用的钢管、 扣件、 模板要按所承担的工程面积配备, 并有专用钢材库, 合理摆放。 第十三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五十一条 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 一) 已按设计文件、 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合同规定完成交验的工程/施工; ( 二) 已经过施工单位进行的自检且符合规定/规范; ( 三) 交验方已备齐涉及验收应准备或提供的图样、 记录、 证件( 如证明使用材质合格的) 。 第五十二条 验收程序 ( 一) 施工方工程已经完工并参照有关规定已自检后, 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并提供相应的工程验收资料; ( 二) 工程技术科和监理接受施工方工程验收申请, 收集相关资料; ( 三) 工程技术科和监理审核施工方提供的资料, 对工程进行判定是需要整改还是进行现场验收; ( 四) 经判定工程某部分需要整改, 提出整改意见, 通知施工方及时整改, 整改后施工方再次提出工程验收申请; ( 五) 工程技术科和监理经判定该项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资格后, 单位负责人组织单位分管领导、 上级单位领导、 监理、 施工方负责人、 工程技术科、 总工办召开现场验收会议; ( 六) 经现场验收如果认定工程合格, 应填写工程验收单并签字, 表明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完毕, 邀请质检部门确认合格后, 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至此进入工程结算流程; ( 七) 竣工验收, 应由管理处指定人员做好记录( 包括录音、 录像、 照相) 及整理/工程技术科关文件、 报告。 第五十三条 验收依据 ( 一) 适用的法规、 国家/行业技术标准、 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 ( 二) 有效的设计图纸、 设计文件及变更通知单; ( 三) 相关合同。 第五十四条 竣工预验收应提报的文件、 资料 ( 一) 竣工预验收资料由管理处收集、 整理、 汇总。竣工验收应提交的文件、 资料, 由工程技术科负责汇总后提交档案室存档; ( 二) 文件、 资料应完整、 齐全、 清晰、 装订规范, 并办理文件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竣工资料审查的要求 ( 一) 完整性——应提报的资料是否完整、 齐全; ( 二) 规范性——应用记录表格、 填写及采用的计量单位是否规范; ( 三) 符合性——是否符合验收依据的规定和要求; ( 四) 有效性——是否与实际相符。 第五十六条 竣工资料审查的方法 ( 一) 审阅——记录审查中发现的不当、 遗漏、 错误、 要求提交方进行说明、 补充、 更正; ( 二) 验证——必要时可进行测量、 现场观察、 重新计算进行验证; ( 三) 核对——与设计图纸、 设计文件、 其它相关资料进行相互间核对, 以判断其正确性。 第五十七条 验收后的收尾 ( 一) 工程技术科应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对竣工预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施工, 并对整改/施工结果进行检查, 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 二工程技术科应督促施工单位拆除临时建筑、 设施、 撤离施工机械和设备、 材料、 配件; ( 三) 工程技术科应按时办理工程决算、 验收及资产交接手续, 工程技术科要与单位财务科密切配合, 共同办理好资产的交接工作。 第十四章 工程结算管理 第五十八条 工程技术科管理人员在工程结束后对本工程的结算进行结算资料准备并提交科长, 包括: ( 一) 招标文件; ( 二) 合同及补充协议; ( 三) 现场变更签证; ( 四) 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五十九条 科长在收到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后, 应对所收到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项目至少应包括如下几点: ( 一) 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 二) 结算资料的有效性; ( 三) 结算资料经审核不合格时, 工程管理员应立即向管理处长说明情况, 并在工程结算资料中注明。 第六十条 工程结算的程序 ( 一) 施工单位填写结算单, 报管理处, 工程部核对相关结算单; ( 二) 工程技术科核对相关结算单经过后, 按经审核合格的结算资料及相关定额文件要求计算工程量、 套用定额和单价、 调整材料差价及计提有关工程费用, 进行工程结算, 填写《结算书》, 报单位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审批; ( 三) 审批经过后, 由单位负责人组织竣工验收相关人员进行会签, 填写工程结算单, 报相关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专项审计经过后进入财务股对外付款流程, 不经过则根据下达的审计报告并监督审计报告的执行。 第十五章 工程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工程技术科是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 负责工程建设过程的档案管理工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随时形成大量的文件、 图表、 图纸、 声像等不同档案载体的有价值的材料, 都属于归档的文件。 第六十二条 档案是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 由于它的原始性和唯一性, 决定了档案是任何资料都不可代替的。档案形成后必须及时归案, 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拒绝归档, 更不得将档案材料据为己有。 第六十三条 归档要求 ( 一) 档案资料形成或基本建设项目完成后, 文件材料应及时收集、 严格管理、 随办随归, 认真填写归档文件材料目录。 ( 二) 文件材料要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禁用铅笔、 圆珠笔、 彩笔、 纯兰钢笔水书写。 ( 三) 文件材料要求有责任人签字盖章的地方, 必须签字盖章, 并填写好日期。 ( 四) 工程项目完工后, 相关档案应及时向单位档案室归档。 ( 五) 结算资料经审核不合格时, 工程技术科工程管理员应立即向科长说明情况, 并在工程结算资料中注明。 第六十四条 工程结算的程序 ( 一) 施工单位填写结算单, 报我单位, 工程技术科核对相关结算单; ( 二) 工程部核对相关结算单经过后, 按经审核合格的结算资料及相关定额文件要求计算工程量、 套用定额和单价、 调整材料差价及计提有关工程费用, 进行工程结算, 填写《结算书》, 报单位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审批; ( 三) 审批经过后, 由单位分管领导组织竣工验收相关人员进行会签, 填写工程结算单, 报相关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专项审计经过后进入财务股对外付款流程, 不经过则由根据下达的审计报告并监督审计报告的执行。 第十六章 内部合同管理 第六十五条 为加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签订合同的管理, 有效维护单位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 结合开江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 是指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 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 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和报告审批。 任何未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而以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但事后单位予以追认的除外。 受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签订合同, 不得擅自超越授权权限从事经营活动, 委托代理人不得再另行委托她人办理授权委托业务。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 ( 一) 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 ( 二) 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合同; ( 三) 关系重大公共利益, 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 第六十八条 对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 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 评估, 提出初步意见; ( 二) 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资信状况、 履约能力等; ( 三) 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 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 四) 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 五) 根据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 六) 负责合同的履行; ( 七) 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等活动; ( 八) 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 变更、 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并按规定整理、 移交。 ( 九) 县政府法制机构是合同的审查机构, 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书的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 调整。 第六十九条 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十条 订立合同, 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 一) 立项。应当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经过方可立项;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的, 还应当报县政府审批同意。 ( 二) 谈判、 协商。组织有关人员与合同相对人进行谈判、 协商。 ( 三) 合同文本拟定。根据谈判、 协商结果拟定合同文本( 可参照工程管理示范文本编制)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标的; 3、 数量; 4、 质量; 5、 价款或者报酬; 6、 履行期限、 地点和方式; 7、 违约责任; 8、 解决争议的方法。 ( 四) 审查。合同签订前, 当将合同文本及有关合同相对人的资产、 资质、 信用、 履约能力、 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 合同谈判、 协商材料和政府其它相关部门、 机构意见, 合同订立依据, 批准文件及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等材料报送县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 五) 报批。法律、 法规、 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 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 ( 六) 签字和盖章。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其它人员签字的, 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签字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七十一条 重大合同签订前, 应当组织对合同签订的风险评估, 重点从政治、 经济、 环境、 法律、 社会稳定等方面对合同签订和履行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评估。 根据(合同法)第271条之规定,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 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 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因此,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必须严格地按照一定程序进行。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其订立过程一般分为以下4个步骤: 第一, 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 对工程方案、 选址、 资源、 资金筹措、 经济效益提出初步设想, 并报国家计划部门批准。 第二, 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被国家计划部门批准后, 成立筹建委员会, 委托有关机构对工程方案、 选址、 资源、 资金筹措、 经济效益进行可行性研究, 编制计划任务书, 并报国家计划部门审批。 第三, 订立勘察、 设计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74条的规定, 勘察、 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 质量要求、 费用以及其它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四, 订立施工合同。勘察、 设计合同履行后, 依据被批准的技术设计、 施工图和总概算等订立施工合同。《合同法》第275条规定: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 建设工期、 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工程质量、 工程造价、 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拨款和结算、 竣工验收、 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证期、 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虽然能够由当事人自由协商订立, 但根据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 政府和公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 改建、 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 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 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因此,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一般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 即严格地经过招标、 投标和决标3个阶段。《合同法》第271条也规定: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 公平、 公正进行。不允许任何徇私舞弊、 透露标底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七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 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 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工程合同应该对工程进度、 工期、 资金的管理有明确的标准和规定, 对违约责任的处理予以明确。 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就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能够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 依照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适用下列规定: ( 1)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 按照一般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2)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按照规定履行。 ( 3) 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 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它标的, 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4)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能够随时履行, 债权人也能够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5)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6)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七十四条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和履行完毕以前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工程变更一般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根据合同约定对施工的程序、 工程的内容、 数量、 质量要求及标准等做出的变更。工程变更属于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主要是由于工程变更而引起的, 合同变更的管理也主要是进行工程变更的管理。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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