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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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61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行为;提高公司经营核算的正确性和可靠性;不断改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在符合本管理办法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订本企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并报公司备案。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账簿,开展会计核算,并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五条 会计核算必须以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会计核算必须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七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九条 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本公司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采用历史成本法,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一律使用中文。 第二章 内部财务管理的结构体系和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财务管理的决策机构为公司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和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关系重大的资金筹措及调配方案等。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财务管理的执行机构为公司经理层。总经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组织好企业生产经营;具体确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组织拟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接受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财务检查以及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等。公司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公司领导人(以下简称总会计师)是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领导者,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审核重要财务事项;协调各单位、子公司与财务部的关系;组织制订财务预算,负责预算方案的实施,并督促财务部下达落实成本、费用、利润等考核指标;定期检查各单位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负责组织企业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等。 第十四条 在财务管理中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的财务;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能够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分析;具体制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决算;参与公司决策,统一调度资金,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要配合财务部落实财务预算,检查分析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要组织好本单位财务管理并建立本单位的财务控制制度;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实行二级管理,财务部全面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各单位为利润中心,全面贯彻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对各子公司财务部长和各单位的财务科长实行下管一级制度。各子公司财务部长或各单位的财务科长由子公司或各单位与公司人事部、财务部会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子公司或各单位进行聘任或解聘。各子公司财务部长和各单位的财务科长既要积极当好本单位行政领导人的参谋助手,参与经营决策,当家理财,为提高经济效益发挥自身作用;又要为公司严把关,有效地发挥财务监督作用。 公司对各子公司财务部长和各单位财务科长实行考评制(一年考评一次),由公司人事部和财务部负责组织,考评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业绩等方面。 第十九条 公司所有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实行年考评,考评不合格者下岗。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敢于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所赋予的权力。 第二十条 各单位和子公司要接受集团公司内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以及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章 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二十一条 做好原始记录管理。各单位必须严格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和存货的收发、领用、消耗、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工作;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正确、清晰、及时,健全财务核算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计量验收制度,配备齐全各种经计量标准局验收合格的计量器具,按规定定时向有关部门送检。各单位物资的购进、领用,产品的入库、销售等环节都必须由仓库保管员按制度规定按量进行验收、发放,确实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的特点制订各种产品的原材料、能源、工时消耗定额以及设备利用率、费用开支标准等;按月或季度对各种定额进行考核,严格按定额完成情况奖惩;定期对各种定额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财产、物资的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各种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月终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年终决算前按照公司的统一要求和规定对所有财产物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及时对所有物资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按照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处理,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各种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物资制订统一的计划价格,作为成本核算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预算的程序 一、董事会根据公司长期规划和近期生产经营实际,提出一定时期的总目标,并下达规划指标。 二、各单位自行编制预算,上报公司财务部。 三、财务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单位预算进行审查,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全公司的预算。 四、经过总经理批准或者驳回修改预算。 五、主要预算指标报告给董事会,讨论经过或驳回修改。 六、批准后的预算,下达给各单位执行。 若在执行过程中,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由各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的具体要求,经财务部和有关部门审查后,上报总经理审定,或者由总经理并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修订预算。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重视财务分析工作的开展,不断完善经营管理,发挥现有优势,提高经济效益。公司的财务分析要依据会计核算及其它方面提供的资料,围绕企业财务指标执行和完成情况,分析影响计划指标完成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分清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对完成指标应负的责任,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会计稽核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加强会计稽核工作,经过稽核,对日常核算工作中所出现的疏忽、错误或不法行为,及时加以纠正和制止,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因此各单位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明确内部稽核工作的职责分工,开展日常会计核算稽核工作。 稽核工作的内容: (一) 对财务计划、费用预算、成本计划等进行审核,审核计划的项目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可靠,数量计算是否正确,各项计划指标是否衔接等。 (二) 对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进行审核,审核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合法、合理,根据审核出的问题区别情况分别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法行为应向本单位领导和公司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三) 对会计凭证、账簿和会计报表的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其内容是否齐全、手续是否符合要求,数字是否真实,并查明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核。 (五) 检查财产物资的收发、保管和结存情况,并与账面记录核对,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四章 资金筹措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能够用货币投资,也能够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它物料、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非货币形态资产入股。 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其所占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特殊情况需高于20%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公司不吸收投资者的抵押担保物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三十条 股东以非货币形态资产入股的,应当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经注册会计师签证,作为入股各方计算股本或投资比例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对公司净资产的权利。公司的全部资产减全部负债后的净资产属股东权益,包括股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投入股本的管理,要据实登记股份的种类、发行股数、每股面值、认缴、实缴股本的数额,以及其它需要记录的事项。公司能够按有关规定回购本公司股票。公司需要增加股本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增资手续。 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本,在公司存续期间不能抽回。 第三十三条 公司溢价发行股票,股东按票面金额享受权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要定期进行资金成本和资本结构分析,选择筹资渠道,确定最佳资本结构。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按照法定程序能够转增资本金。 第三十六条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付票据、应付内部单位借款、应付税费、应付股利、应付职工薪酬和其它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等。 第三十七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第三十八条 应付债券是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公司债券,各子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在征得集团公司同意的基础上,向国家相关部门报送有关文件,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制订发行债券的章程或者办法。 第三十九条 公司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计入清算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利息费用及辅助费用和占用公司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折价或溢价的摊销、以及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在同时满足下述条件时,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 本公司为购建固定资产所借入的专门借款,其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固定资产购建过程发生中断,借款利息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而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则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重新开始。 (二)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须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量 (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二)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三)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四)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第四十条 各项长期负债、应付债券、其它长期应付款等分别核算,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在会计报表中应作为流动负债单独反映。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按时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四十二条 流动资金的筹集,原则上由公司和子公司各自筹集。公司内部能够相互拆借,按规定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取得政府补助的核算。 政府补助,是指本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本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它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可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取得的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用于补偿本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各单位收入的现金,必须当日送存银行,在银行当日停止收款以后所收取的现金,必须在第二天送存银行;各单位按现金规定的使用范围支付的现金,必须在开户银行提取,不得坐支。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严格执行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的收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不准私人借支公款;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账户替其它单位和个人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将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不准出租、出借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登记银行存款的收付,月末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并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实相符。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支票管理,建立支票登记、领用制度。支票印鉴必须要会计和出纳两人保管。不准签发空白支票,因特殊情况经批准签发的,必须填写签发日期,收款单位和用途,同时,经办人在填写金额时,不得超过财务部门准许的限额。领用支票应限期清理,并在支票领用帐簿内逐笔注销。对逾期未清理的支票,财务部门应及时督促领用人交回支票。因故丢失支票,要立即向开户银行挂失。 第五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各单位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凡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和银行结算办法的,应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除经济处罚外,并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应设立外埠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台账,对其使用情况建立经常性清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的外币业务以业务发生时按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折合成记账本位币入账,期末将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的余额按照期末市场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并将外币账户期末金额折合为本位币的金额与相对应的记账本位币账户的期末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汇兑损益;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汇益,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外币现金以及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记账。 第五十三条 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一)现金为本公司库存现金以及能够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二)本公司现金等价物指公司持有的期限短(一般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的往来结算款项,应及时逐笔登记,准确反映其形成、回收及增减变化情况,月末各单位对往来款项的余额列出分户明细表上报财务部。 第五十五条 公司产品销售部门应严格遵守公司赊销政策,积极推进现款现货,严格控制赊销范围和赊销额度,建立应收账款责任追究制。每月终了,各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销售等有关部门对往来款项进行全面清理分析,对账龄较长,且业务往来发生多的应收账款往来户,要向对方寄送对账单进行核对。 第五十六条 坏账核算方法 一、坏账的确认标准为: (1)因债务人已经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依然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2)因债务人逾期三年未能履行义务,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二、本公司对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它应收款)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于半年末或年终,本公司对应收账款按账龄分析法并结合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对其它应收款采用余额百分比法并结合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1‰,计入当年度损益。 三、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如下: 账 龄 计提比例 1年以内 20‰ 1—2年 40‰ 2—3年 60‰ 3—5年 80‰ 本公司对于有足够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和账龄在5年以上的应收款项计提100%的坏账准备。对合并范围内的关联方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应收票据的管理,建立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严格应收票据的贴现手续并按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 第六章 存货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存货增加的计价办法 一、 购入的,按照实际成本(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二、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三、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五、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 六、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应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第六十条 各单位的原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配件、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水硝除外)实行计划成本核算。计划成本由公司财务部会同供应部制订。计划成本除有特殊情况随时调整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 材料成本差异,分别按照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和自制半成品的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不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材料成本差异的分类或品种核算,由公司财务部确定。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差异率按当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 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各单位之间相互调入的自制半成品(水硝除外)按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第六十一条 原材料增加,领用发出的计价办法 一、 各单位购入、委托加工完工和投资者投入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各单位日常领用、发出原材料均按计划成本记账,月份终了,按照发出各种原材料的计划成本,计算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第六十二条 包装物增加、领用、发出的计价办法 根据公司实际,各单位购入(或自制)的包装物均属用于包装产品并作为产品的组成部分,其增加、领用、发出的计价办法,比照”原材料”科目的方法进行核算。 第六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增加、领用、发出的计价方法 一、各单位的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二、各单位在库低值易耗品增加、领用、发出的计价方法,比照”原材料”科目的方法进行核算。 三、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单位价值1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使用”五五”摊销法,即:领用时将全部价值的50%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报废时,将其摊余价值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报废低值易耗品残料价值,冲减当月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之间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指在库低值易耗品)相互转移,由调出单位填制”内部材料调拨单”,按计划成本计价,同时计算结转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 第六十五条 水硝增加、领用、发出的计价方法 一、根据水硝的生产特点,生产水硝的单位和各使用水硝的单位,对水硝增加、领用、发出,均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 二、水硝生产单位于每年三月末铲硝结束后,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和水硝实际产量(按75%折算入账),计算水硝实际成本。 三、调出给各化工生产单位的水硝,按实际成本加当年水硝盘转费计价。 四、各生产单位调入的水硝,按调入实际成本加装卸费、运输费计价,生产领用采用加权平均法。 五、公司于每年下半年组织化工工作部、财务部会同水硝生产单位对盐湖存放的水硝进行一至两次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盘盈或盘亏,经公司批准后,水硝生产单位应及时调增或调减当年生产量,同时,根据已调出量和调整后的单位成本与原结算成本的差额,向调入各单位办理冲退或补收差额手续。 六、各单位之间相互调入(除水硝以外)的其它自制半成品,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按上月成本差异率计算。其增加、领用、发出的计价方法,比照”原材料”科目的方法进行核算。 第六十六条 产成品增加、发出和销售的计价方法 一、各单位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各种产成品,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月份终了,各单位产成品(按品种)的实际成本向公司财务部报账。实物由各单位保管。 二、 产成品的发出和销售,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的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要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公司于每季度组织生产部、供应部、财务部等部门,对各单位的库存产成品、燃料、水硝等大宗存货进行抽查。发生的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各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上报董事会批准后,分别情况处理。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用于生产而持有的原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则该材料依然按成本计量;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标准: 本公司对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列入固定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而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列为固定资产核算。同时,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租入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经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换入的固定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条件时,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加(减)收到的补价作为入账价值;如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取得的固定资产,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加(减)收到的补价作为入账价值。 六、经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受让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七、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上述条件时,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第七十条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运输设备。 第七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 (一)矿山资产按工作量法计提折旧; (二)一般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按分类折旧率计提折旧。按预计的净残值率和规定的折旧年限确定的年折旧率如下: 资产类别 预计使用年限(年) 年折旧率(%) 预计残值率 房屋及建筑物 20—50 1.90—4.85 3-5% 通用设备 6-20 4.75-6.93 3-5% 专用设备 12—14 6.79—8.08 3-5% 运输工具 8 11.88 5% 第七十二条 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第七十三条 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达到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七十四条 各单位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各单位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要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发生的固定资产中、小修理支出,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发生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能够确认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能够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内控制度,严格实物保管。购建、调入、调出、出租、出售以及报废固定资产,应经公司批准。固定资产出售或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发生的盘盈、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分别情况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期末,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落后、设备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预计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理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八章 在建工程的管理 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由技术开发中心和综合管理部负责进行市场预测,分析项目的投资效益,投资回收期、利润增量等经济指标,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在进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制订项目建议书,提请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批准,投资在500万元以上项目,报董事会批准。一般性的固定资产更新项目由各单位提出计划,经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条 批准的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应成立专门机构(领导组或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专门机构(领导组或指挥部)应根据自营工程、出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不同特点,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编制工程进度、资金投放计划、工程质量以及工程管理办法等。实施方案经公司审查同意后,专门机构(领导组或指挥部)与公司签订项目责任书。 第八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工程、物资、机器设备采购和管理。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和预算要求,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落实编制需外购的物资和机器设备计划。土建工程或购置较大型的通用机器设备或专用机器设备,应采用招标的办法,努力降低工程成本。 各单位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要与生产用的物资分开,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工程物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工程物资的购入和领发,按实际成本核算。并应制订工程物资的入库、领发和保管制度。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以下办法计价。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八十三条 各单位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上报公司批准后分别情况处理。报废或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试运转中形成产品且能够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收入或者预计售价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应根据借款费用准则进行处理。 第八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工程决算审查、竣工验收及考核制度。 各单位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编制工程决算,经公司审查后,由综合计划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工程验收。较大的工程项目由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组织验收。综合计划部在审查工程决算、组织工程验收的基础上,按照签订的责任书,根据工程完工速度、质量及投资预算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奖罚意见,提请公司批准。 第八十六条 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实际成本转入固定资产。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估计价值记账,待办理工程结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已经计提的折旧。 第八十七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若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的,按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一、长期停建而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二、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而且给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其它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九章 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的管理 第八十八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八十九条 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无形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成本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它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二、本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它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经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受让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五、经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无形资产,在同时满足换入的无形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和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条件时,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加(减)收到的补价作为入账价值;如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取得的无形资产,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加(减)收到的补价作为入账价值。 六、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以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九十条 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确定及摊销方法 一、使用寿命的确定原则: (一)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者其它法定权利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按不超过合同性权利或者其它法定权利的期限; (二)合同性权利或者其它法定权利到期时因续约等延续,且有证据表明延续不需要付出大额成本的,续约期一并记入使用寿命; (三)合同或者法律没有使用寿命的,综合各方面情况判断,如与同行业情况进行比较、参考历史经验、聘请专家论证等,以无形资产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确定使用寿命; (四)按照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预计的使用寿命期限内按照直线法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一般计入当期损益,但如果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经过所生产的产品或者其它资产实现的,其资产摊销金额计入相关资产价值。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 第九十一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一、本公司期末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逐项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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