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模拟B卷卷一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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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模考B卷卷一参考答案及解析一、 单项选择题1、 答案: D 解析: 对于法律而言, 必须要以社会为基础, 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社会是法的基础。法律不是永恒不变的东西,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 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制定、 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 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在这里, ”纸上的法”指称的就是法律的文本形式, 而”活法”指的是社会中的具有法律效力, 能够很好实行的法律。因此, 选项A、 B正确说明了法律必须要以社会为基础
2、, 不能脱离社会, 故是正确的。选项C说的是法律的制定阶段即立法。最终形成的法律要符合社会的需要, 就必须在制定阶段满足一定的要求, 这就是立法不能脱离社会实践, 不能凭空想象和主观臆断, 因此选项C也是正确的。”活法”主要是指社会中的具备法的效力的法, 能够作用于社会, 满足社会需要的法, 而不是指统治者的意志, 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2、 答案: A 解析: ( 1) 价值判断, 法律所拟定的原则、 规则、 制度等客观存在( 客体) , 人们必须从它们能否体现和满足人们的需要, 能否有更为理想的原则、 规则、 制度存在等角度来予以分析法律, 从而涉及法律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问题。( 2) 事
3、实判断, 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 规则、 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样的这一问题。因此, 法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重要区别就是二者判断的取向不同: 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 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 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事实判断则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因此, 法院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 判定双方债权债务成立, 这是法官依据内心的判断作出的结论, 是以主体为取向尺度的判断, 这是属于法的价值判断。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司法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1) 公正司法。这一原则首先要求公正裁决案件; 其次要求严格遵循公民在法律面前
4、一律平等的法律原则, 同样的法律适用于同样的行为, 同样的权利受到同样的保护。( 2)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3)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是该案例只涉及公正司法原则,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3.答案: D 解析: 法的渊源多种多样, 能够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 ( 1) 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 是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不同所作的区分; ( 2) 法的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 是根据法的渊源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所作的区分; ( 3) 法的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 是根据法律的制定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 ( 4) 法的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是
5、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所作的分类。在法律实践中, 法的渊源主要分为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据此, 选择D正确。 4、 答案: D解析: 本题考点是法的特征。一般认为, 法具有5个特征: 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经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对于而言, 公司章程是对本公司内部的人员具有约束力, 为公司内部人员的行为提供了行为标准, 其对于公司外部的人员是不具有约束力的, 公司章程并不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 因此显然公司章程不具有法的特征, 因此的表述是错误的。对于
6、而言, 这位党的干部因为受贿被判处刑罚, 这是适用刑事法律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结果, 刑事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 显然本案是法即刑事法律的实施方式的体现; 而这位党的干部被开除党籍, 这是属于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结果, 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是中国共产党内部制定的、 仅对其党员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它也不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 因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具有法的特征, 因此这位党的干部被开除党籍, 并不是法的实施方式的体现, 因此也是错误的。对于而言, 在中国, 法的渊源有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法规、 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7、 规章、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中国, 当前不采用判例法制度, 判例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不是法的正式渊源之一, 同样地, 国家政策也不是法的正式渊源, 因此是错误的。对于而言, 法的适用范围应具有普遍性, 是指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 法具有普遍效力或拘束力; 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是由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在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有效力就符合了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 而且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属于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之一, 显然它也是严格意义上的法, 因此也是错误的。综上, 选项D是正确的。5.答案: A 解析: 法治与专制相对立。法治是众人之治, 与民主相联系, 而专制则是一人
8、之治, 不存在民主, 选项A的表述正确。法制一般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既能够存在于法治社会, 也可存在于人治社会, 因此法制不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概念。另外, 法制所包含的法律和制度, 强调的是秩序价值, 而不一定建立在正当性价值之上, 因此法制也未蕴涵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选项B的表述错误。选项B如果换成”法治与人治相对立, 它蕴涵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就是正确的表述。唐代的贞观之治虽然法律制度完备且发达, 但仍属于人治社会, 而不能说是法治社会, 选项C的表述错误。春秋战国时期虽然发生过大规模的德法之争, 法家也提出过”任法而治”、 ”以法治国”的思想, 但法家并未形成法治概念
9、, 更谈不上法治思想。所谓中国古代人治与法治之争, 乃后人的总结。选项D的表述错误。故本题选A项。 6、 答案: C 解析: 法按照不同的标准能够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法的效力、 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法能够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按照法的效力的范围不同, 法能够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效力范围和效力并不是一回事, 因此甲的说法是错误的。并不是所有的国际公约都是中国的法的渊源, 只有在中国承认的国际公约才是中国的法律渊源, 因此甲的说法是错误的。在中国, 由于有84个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立法权能够制定地方性法规, 因此作为正式法律渊源之一的地方性法规的数量是最多的, 现行有效的有7500多件,
10、因此甲的说法是正确的。在中国, 作为法律渊源意义上的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而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规章, 属于另外一种法律渊源, 因此乙的说法是错误的。随着全球化的趋势的不断发展,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在减少, 两个法系不断融合, 逐步吸收对方的优点以弥补自身的缺陷, 可是判例法并未成为大陆法系的正式的法的渊源, 大陆法系依然不承认判例法的法律效力, 因此乙的说法是错误的。以”试行”和”暂行”的方式颁布某项法律, 意在积累经验, 待条件成熟后修改完善, 但这并不影响其效力, 它必须得到普遍遵守, 它和其它法律的效力是一样, 因此乙的说法是正确的。综
11、上, 选项C的组合是正确的。7、 答案: D 解析: 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 它经过大法官司法院, 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 以 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其程序简便、 灵活, 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 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 具有很大的伸缩性。8、 答案: B 解析: 所谓法律体系指一国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 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和谐一致、 有机联系的整体。所谓法系, 指根据法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 凡具有同一历史传统和相同外部特征的法构成一个法系。法系划
12、分的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和外部特征。许多国家的法律, 在法律技术、 法律术语、 法律结构、 法律观念、 法律方法及相应的文化背景方面是相同或相似的, 能够归为一个文化类别。法系与法律体系是不同的, 法系主要是在法律传统的比较中形成的, 是比较法的概念, 因此甲同学的观点(1)是错误的, 乙同学的观点( 1) (2)是正确的。法系的划分标准并不是单一的、 绝对不变的, 因为法系的形成是一个历史过程, 是文化的范畴, 比如原来存在有中华法系、 伊斯兰法系, 可是现在就不存在了, 它们已经消失了, 因此甲同学的观点( 2) 是错误的。在英美法系, 虽然判例法是法的正式渊源, 可是近代以来, 制定法也越
13、来越起着重要作用, 成为法的重要正式渊源, 因此甲同学的观点( 3) 是错误的。在大陆法系, 判例和判例法是有严格区分的, 判例在任何时候都不是法的正式渊源, 只能是法官参考的对象, 因此乙同学的观点( 3) 也是正确的。综上所述,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9、 答案: C解析: 本题考点是宋朝的继承制度。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有较大的灵活性, 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 允许在室女, 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 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到了南宋, 又规定了绝户继承(家无男子承继)的办法: ( 1) ”立继”: 夫亡而妻在, 立继从妻。( 2) ”命继”: 夫妻俱亡, 立继从其尊长亲属。
14、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但只有在室女的( 未嫁女) , 在室女享有四分之三的财产继承权, 继子享有四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 只有出嫁女( 已婚女) 的, 出嫁女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 继子享有三分之一, 另外的三分之一收为官府所有。结合本题的具体情况, 选项A错误, 这种情况下应当称为”立继”, 而不是”命继”。选项B的错误在于, 虽然张员外的女儿已经出嫁, 但依据法律, 她依然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选项D的错误在于, 作为继子, 在南宋同样享有财产继承权, 在本题的情况下, 她只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选项C是正确的。10、 答案: B解析: 唐律名例律规定: ”诸化外人, 同
15、类相犯者, 各依本俗法; 异类相犯者, 以法律论。”意思是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 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 实行属人主义原则, 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 按唐律处罚, 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在当时不但维护了国家主权, 同时也比较妥善地解决了大量外国侨民前来所引起的各种法律纠纷问题。由此可见, 本案中, 日本人在长安殴打波斯人, 显然属于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的情形, 理应按照唐朝法律处理, 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11、 答案: D解析: 周初统治者为了谋求长治久安, 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 并确定周王朝的新的统治策略, 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
16、 明德慎罚” 的政治法律主张。汉代中期以后, ”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 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 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因此A、 B正确。”明刑弼教”是”明与五刑, 以弼五教”之语的简称, 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 从字面看, ”弼”乃辅佐之义, 似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 司法原则并无不同。实则不然, ”德主刑辅”中, 德为刑纲, 刑受德的制约, 处于次要的辅助地位。宋代以后, 在处理德刑关系上有突破, 著名理学家朱熹首先对其”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 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她强调, 刑与教的实施可”或先或后”、 ”或缓或急”。
17、经此一说, 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主次关系, 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 而只是刑罚的目的, 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 而能够”先刑后教”。因此C项正确, D错误。依题意, D项当选。12、 答案: D解析: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是清政府于19 颁行的诉讼法规。该章程共分为总纲、 审判通则、 诉讼、 各级检察厅通则、 附则等五章, 共120条, 规定了审级、 管辖、 审判制度、 检察机构等在内的若干诉讼体制和规则。答案A不正确。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等人草拟的诉讼法典草案, 共分总纲、 刑事规则、 民事规则、 刑事民事通用规则、 中外交涉事件等五章。共260条。因遭到各省督抚
18、的反对和礼教派的攻击, 该法律草案未及颁行。答案B、 C不正确。大清民事诉讼律和大清刑事诉讼律是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遭否决后起草的两部诉讼法草案, 于19 彻底完成。这两部诉讼法草案均系仿照德国诉讼法而成, 但均未颁行。故D项正确。13、 答案: D 解析: 法国民法典是18 3月21日由拿破仑签字正式颁布实施的, 因此习惯上又称它为拿破仑法典。拿破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 它的颁布开了近代民事法律法典化的先河。它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 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原则, 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14、 答案: C 解析: 1889年2月11日, 明治天皇正式颁行大日本帝国宪法
19、, 因其颁布的年代又被后世通称为”明治宪法”。这部宪法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 有46个条文抄自普鲁士宪法, 仅有3条为日本所独创。15.答案: A 解析: : 罢免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属于省人大的职权; 故B错。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 9) 项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 在省长、 市长、 县长、 区长、 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 从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决定代理检察长, 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故C错。第44条第( 13) 项: 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
20、 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故A对。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0条第2款规定, 在大会闭会期间, 常务委员会能够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由主任会议提名, 常务委员会会议经过。根据此可知, 对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不能补选和决定, 故D错。 16、 答案: D 解析: 宪法第100条规定: 省、 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 在不同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能够制定地方性法规,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 A正确。宪法第116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
21、 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 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但此, C正确, D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规定: 省、 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省、 自治区的地方位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能够制定地方性法规, 报省、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 自治区的人民
22、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因此, B正确。 17.答案: A、 解析: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规定: 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 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3多数、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 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 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本法的任何修改, 均不得同中华
23、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B项中应为”和”而非”或”, 因此错误; C项中应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非全国人大常委会, 因此错误; D项中享有此权的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是其常委会, 因此错误。18、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点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范围的内容。宪法第112条、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宪法在第三章中, 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作为第六节, 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第七节, 使之成为两个并列的内容, 而且在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中未涉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内
24、容, 说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可见A项是错误的, 不该选。宪法第113条规定, 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 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 其它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可见, B项是正确的, 属应选项。宪法第116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 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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